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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确权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经验分析与实证检验

2023-07-07李丽张耀宇张安录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3年2期
关键词:滞后效应

李丽 张耀宇 张安录

摘要 中国农村转移人口规模巨大,但转移速度逐渐放缓,从农地确权的角度探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潜力是否消耗殆尽很有必要。基于农地确权的制度实践,该论文旨在解构中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的特殊性,将中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视为包括四类主体(农民、农民工、新市民、市民)的三阶段(农村割舍、城市进入、城市融入)进程,利用2014年和2016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实证检验农地确权影响劳动力转移的阶段效应和滞后效应,进一步讨论其对劳动力家庭化迁移的影响。研究发现:①农地确权影响劳动力转移的效应存在阶段异质性,促进劳动力第二阶段身份转变而阻碍第一阶段产业转移和第三阶段社保转型。然而,农地确权在促进劳动力乡城转移上也有滞后性,确权时间满2年的劳动力家庭参与非农就业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概率分别提高16. 9%和1. 9%。②农地确权在影响劳动力家庭化迁移上具有分位异质性,能够显著提高低分位劳动力家庭的举家迁移比率而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的迁移比率。基于此,政策设计重点在于:①分阶段、分类型推进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一方面增强农地确权的农村推力,在转移第一、第二阶段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托管、退出机制以供给农民、农民工、新市民转移动力;另一方面增强城市转移拉力,在转移第二、第三阶段减小城市转移阻力,为农民工和新市民创造“留得下”的城市务工与生活环境。②根据群体确权时间分类施策。优先解决低分位“两栖型”劳动力家庭确权遗留问题,允许新一代农民工“带土(权)进城”,依托农地确权成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市民化。

关键词 农地确权;三阶段和四主体;阶段效应;滞后效应;家庭化迁移

中图分类号 F301. 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3)02-0153-12 DOI:10. 12062/cpre. 20220618

农民工市民化以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为起点,劳动力乡城转移及其市民化给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来了长期红利。然而,由于非农产业吸纳转移劳动力的速度逐渐超过劳动力供给增长的速度,象征劳动力短缺的刘易斯拐点以“民工荒”的形式于2004年首次出现[1]。鉴于此,挖掘能够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并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激励因素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在推拉理论建构的劳动力转移经验框架中,源自农村的阻力与源自城市的拉力都能刺激劳动力转移,预期城乡收入差距则是解释农民工乡城转移的根本所在[2-3],这符合托达罗模型对两部门工资差异引致劳动力乡城转移的研究假设。更重要的是,农民工脱胎于农民,根植于农地。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村社会结构,在农村的社会、经济及文化结构中具有核心地位[4],劳动力转移及其市民化与其农村土地交织在一起,研究“人”的流动就要考虑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功能在其中的“兜底”与“促融”作用[5-6]。需明确的是,能够带动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市民化的并非土地本身而是其负载的收益分配权利,这意味着清晰的农地产权是劳动力转移的前提,而中国农地产权的制度变迁即遵循“还权赋能”的演化进路,农地确权是强化劳动力产权的主要方式,从农地确权的维度考察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即为题中之义。然而,农地确权究竟如何影响劳动力转移尚无定论:Field[7]、Do等[8]和De等[9]认为当地的土地认证项目促进了秘鲁、越南和埃塞俄比亚的劳动力乡城转移,这一结论与许庆等[10]、李江一[11]和陈江华等[12]对中国的研究一致。Galiani 等[13]则认为农地确权没有对阿根廷的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产生显著影响,中国的农地确__权会使劳动力流向农业部门而抑制其非农转移[14]。并且,杨金阳等[15]和韩家彬等[16-17]指出农地确权在促进劳动力非农转移上具有滞后性。为什么学界关于农地确权影响劳动力转移的研究存在截然相反的结论?分析原因,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呈现“非一步到位式”的渐进特征,对该问题的研究应该是一个可以划分阶段、区分主体的详细剖开的过程,农地确权在各个阶段对其主体效应可能具有差异性影响,而当前研究对群体转移阶段异质性的忽视正是导致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

鉴于此,有关农地确权与劳动力转移的研究仍然存在明显不足:一是既有研究将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视为乡城转移的终结,没有意识到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产业转移、身份转变、社保转型)并区分为四类主体(农民、农民工、新市民、市民),尚未探究农地确权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全过程影响,没有按照劳动力转移阶段及其融入轨迹检验农地确权的真实效应。二是依据新劳动迁移经济学,劳动力转移是家庭成员在合意性契约下的联合决策,举家迁移是当前劳动力乡城转移的主要模式,而其家庭内部迁移结构也是人口经济学的重点内容。既有文献较少讨论农地确权对劳动力转移模式、转移结构的影响,以上不足为文章提供了拓展空间。

识别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特征是检验农地确权制度绩效的前提,更是推进劳动力乡城转移及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鉴于此,以中国劳动力三阶段转移理论为支撑,该论文理论解构并实证检验了农地确权在劳动力产业转移、身份转变与社保转型中的作用,详实解答农地确权能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学理疑问。可能的边际贡献:一是研究设计更加合理。在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的指导下,遵循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征规律,检验农地确权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各个阶段的作用,分析其对劳动力转移模式、转移结构的影响,丰富有关产权经济学、人口经济学的研究。二是研究结论政策含义丰富。在开展农地确权“回头看”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可根据农地确权时间,按照劳动力转移阶段、转移模式及其转移结构分类施策,发挥农地确权对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激励作用,以期带动勞动力乡城转移,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1 理论框架与机理探析

1. 1 分析框架

明晰农地确权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概念,检验农地确权在劳动力转移中的分阶段作用,测度农地确权对劳动力转移数量与转移结构的影响,激发劳动力转移潜力是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基于此,该论文尝试构建“概念解构—路径剖析—政策设计”的研究框架(图1)。首先,基于农地确权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背景与现实问题,分析农地确权对地权稳定性的影响,划分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阶段并明确各阶段转移主体,这是分析的逻辑起点。其次,针对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第一、第二、第三阶段,从理论和实证两个维度分析农地确权对劳动力产业转移、身份转变与社保转型的影响,量化确权的阶段效应与滞后效应,进一步讨论农地确权对劳动力家庭化迁移的影响。最后,以解决农地确权遗留为基础,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阶段与转移模式,给出促进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的政策建议。

1. 2 概念内涵:农地确权与劳动力转移

1. 2. 1 農地确权与地权稳定性

政策文本是对现实需求的理性回应,国家政策总是在社会需求的压力下推陈出新。农地确权(文中仅指对农户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不包括林业、渔业和牧业等其他农业产业)由国家强制推动,表现为从意识形态上不断肯定认可农民承包权的“准所有”,程序上以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为前提,通过登记注册并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来提高地权安全性[18]。实际上,学界对农地确权引致的地权稳定性变动存在两种看法。一是农地确权强化了地权稳定性。“四至”明晰的排他规则塑造了农户权利的空间边界[19],降低了土地被行政性重新分配的概率[20],提高了农户对地块长期投资的回报预期,在减少农业生产效率损失上扮演了重要角色[21-22]。而Jacoby等[23]、刘远风等[24]和曲颂等[25]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乡土社会的有序运行更多依靠非正式制度的隐性调解[26],农地确权因打破了原有地权的稳定性而加剧了土地产权不安全,这种“把沉睡的孩子拍醒”的行为没有发挥“定争止纷”的作用,政府主导的确权也难以赢得农户信任[27]。尼日尔的确权实践就恰好证实了这一“确权悖论”,背后的原因是正规产权对投资和收入的约束小于传统习俗,正式的地权登记反而加剧了地权冲突。诚然,正如丹宁格[28]所述,界定、实施及保障地权并非一定要采用登记注册和赋予证书的制度方式,若习惯性地权、地块边界的自然标志及社区长者作证等非正规机制能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有效保障产权,则同样适用。然而,成熟市场经济的土地转用、交易流转及价值外溢导致土地诉讼仍时有发生,非正规机制已无法满足保障产权安全的现势需求,作为正式制度的农地确权能够长期最大限度地提高地权稳定性。

1. 2. 2 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工市民化

(1)劳动力转移阶段特性。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越所有制的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不同于发达国家“农村人口城市化”或“农民市民化”一步到位式的转移,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呈阶段特征。刘传江等[29]提出“中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的两步理论”(农民→农民工→市民),即劳动力先由农民转变为农民工,再由农民工转变为市民。该理论将农民工市民化拆解为“农民非农化”与“农民工市民化”两个阶段,认识到了城乡双轨体制造成的劳动力市场的割裂与拆分。冷向明等[30]又对该理论进行了拓展,提出“中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的三步理论”,即劳动力先由农民转变为农民工,再经农民工转变为新市民,最后由新市民转变为市民(农民→农民工→新市民→市民),认为“新市民”是农民工向市民过渡的关键节点,经此蜕变的劳动力能够较快地突破物质供给匮乏和群体精神歧视的压力障碍,要求与城市居民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上“平权”,且在权益保障、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上实现了乡村性的终结和城市性的养成[31],成为理性意义而非符号表述上的发育健全的城市居民。该论文认为,中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及农民工市民化更加适用三阶段转移理论,因为二阶段转移理论中的“农民工”转变为“市民”仅仅意味着劳动力由户籍标志上的农民工转变为公共政策意义上的市民,农民工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化还需跨越由以户籍为首的显性户籍墙衍生出来的、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资源配置体系之外的隐性户籍墙,这也是中国促进农村劳动力永久性迁移并推进转移群体市民化的意义所在。按照三阶段转移理论,劳动力主体包括农民、农民工、新市民与市民。其中,“农民”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初始群体;“农民工”指户籍在农村、工作在城镇的非农产业劳动力,具有“离土不离乡”和“进厂不进城”的钟摆式迁移特点;“新市民”由农民工转化而来,是指尚未养成完全理性的市民,而“市民”是在制度建构和自然演化上都已完全市民化的劳动力群体,他们的收入来源、自我身份认知等都与农民截然不同。需明确的是,上述四类主体衍生于劳动力乡城转移的三个阶段,劳动力可以停留在转移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存在“乡—城转移”与“城—乡转移”两种流动趋势,但这并不影响对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农民工市民化的探讨。

(2)转移模式。除可划分转移阶段外,家庭化迁移已经取代个体迁移成为中国劳动力迁移的普遍模式[32-33],该论文从数量(举家迁移)和结构(新生代迁移)两方面识别劳动力转移模式。其中,举家迁移指农村劳动力及家人离开原居住地,到户籍所在乡镇以外的区域居住。当前,中国约有7成流动人口正以部分或完整的家庭形式进行流动,由劳动力个人转移演变成家庭成员结伴、分批、举家迁移的家庭化迁移[34-35]。同时,新生代农民工指1980年及以后出生、拥有农村户口、跨乡镇务工在6个月以上的劳动群体。当前,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增长使得农民工群体结构发生转变,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转移与市民化的中坚力量。

根据历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36]分析2008—2020年举家外出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及比重变化趋势。据图2a,2008—2020年举家外出农民工数量总体缓慢上升,2008年举家外出农民工为2 859万人,占当年农民工总量的12. 68%,2014年举家外出农民工为3 578万人,占比为13. 06%,2020年占比增长为15. 8%,农民工举家迁移趋势性明显。同时,2017年新生代农民工数量__达到14 469. 26万人,占比首次超过农民工总量的50%,2020年占比达到53. 60%。该论文将在进一步讨论中实证检验农地确权对劳动力转移模式和转移结构的影响。

1. 3 机理探析:农地确权影响劳动力三阶段转移的内在逻辑

该论文将农地确权视为贯穿劳动力转移全过程的制度要点,以中国劳动力转移的三阶段理论为基础,认为劳动力转移受显性户籍墙与隐性户籍墙的双重影响,将转移阶段分为农村割舍、城市进入、城市融入三个环节,将转移内容归纳为产业转移(农民→农民工)、身份转变(农民工→新市民)与社保转型(新市民→市民)三项重点,以期量化农地确权在劳动力转移各个阶段的实在绩效,作用路径见图3。

(1)农地确权与劳动力第一阶段转移(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可反映家庭产业转移程度,收入构成是区分农民与农民工的直接变量。农地确权通过两种方向相反的力作用家庭劳动力的就业配置。一方面,农业剩余提高效应使家庭劳动力更多地配置在农业部门。地权界清降低了农户农业产出被征收随机税的可能[37],农户在务农后获得的税后剩余自公共领域有所回归和扩张,租值耗散程度因此减小,农户农业投资意愿和农业收入的增加使家庭劳动力流向农业部门。另一方面,失地风险降低效应则蕴含推动劳动力非农转移的趋势。农地确权通过发放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产权凭证代替了地权不稳定时以劳动力“长期占用”为表现的地权排他,束缚在农地的劳动力得以解放,这是家庭以劳动力非农转移对地权安全变化的响应[38]。可以看出,“地定”对“人动”影响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农业剩余提高效应和失地风险降低效应的相对大小。据此提出假说1。

假说1: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第一阶段,当农业剩余提高效应大于失地风险降低效应,农户家庭劳动力向农业部门流动而工资收入减少,反之向非农业部门流动而工资收入增加。

(2)农地确权与劳动力第二阶段转移(户口性质)。户籍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隔绝农民工与新市民的有形藩篱,家庭非农户籍人口比重越高标志着家庭转移程度越深。农地确权后,在国家“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作为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安排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以法律凭证的形式起到了“定心丸”的作用。对劳动力来说,转农业户口为非农业户口不仅不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等多样化确权样态还为农民工创造了“带土(权)进城”的条件,降低了劳动力户口非农化的机会成本,来自土地的经营性、转移性及财产性收入还能抵消家庭转移人口的进城成本,从而促使劳动力主动转为新市民。据此提出假说2。

假说2: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第二阶段,农地确权能够以权利分配的方式稳定农户家庭的地权预期,抵消家庭转移人口的进城成本,促使劳动力转为非农业户口。

(3)农地确权与劳动力第三阶段转移(社会保障)。养老依附可反映新市民与农村社会的舍离程度,家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越多意味着成员社会保障的城市化转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赋予土地特殊重要的生存意义。理论上,由农民工转变而来的“新市民”可同时享有分配农地收益(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与第3款)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2条)的权利。农地确权首先通过禀赋效应[39]进一步强化了新市民“自己老了之后要回乡种地”的惜地心理,并且相较于缴纳年限较长、缴纳金额较高的城镇养老保险,依托承包地养老的经济负担较小,此时新市民逆转为农民的可能性较高。同时,农地确权所带来的农业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的提高也会辐射到新市民群体,为其置业安居、教育培训、康养医疗等城市深层融入提供经济支持,这意味着农村土地更多的是新市民融入城市的分担过渡而非养老选择,农地确权对家庭转移人口参保的影响效果表现为现期激励。据此提出假说3。

假说3: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第三阶段,农地确权一方面因禀赋效应减少家庭转移人口城镇养老保险参保概率,另一方面也从成本分担的角度激励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

2 数据与模型

2. 1 数据来源

中国大陆劳动力动态调查(简称,CLDS)通过追踪调查系统地监测村/居社区的社会结构和劳动力及其家庭的变化与相互影响,建立了劳动力、家庭和社区这3个层面变动趋势的追踪资料数据库。调查样本为年龄在15~64岁的劳动力,询问了劳动力个人及其家庭工资收入、户籍变迁、社会保险、农地确权等情况,能够满足研究所需的样本要求。根据劳动力转移阶段,该论文基准问卷共计13 191份,剔除计量过程中关键变量缺失的样本,三阶段转移所使用样本分别为4 928、5 113和5 113份,样本分布见圖4。

2. 2 变量选取与统计

根据推拉理论,劳动力转移受到流出地与流入地因素的共同影响。根据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劳动力转移决策是由家庭成员依据风险最小化和效用最大化联合作出的,转移的成本和收益按照转移者和非转移者之间隐含的契约所规定的分配规则在二者之间被共担和共享[40]。考虑到中国农地产权结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单元,农地确权是发生在家庭层面的地权强化活动,因此该论文将劳动力家庭置于迁移决策的中心。

2. 2. 1 自变量

产权证书是法律赋予的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正式凭证,证书取得与否关系劳动力农地产权的强弱。因此,该论文以“是否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来衡量地权强度,当劳动力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地权强(是=1),当劳动力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地权弱(否=0)。

2. 2. 2 因变量

根据劳动力转移三阶段理论,劳动力由农民转变为农民工的直接结果是由农业部门流入二三产业,劳动力家庭的收入结构随之改变,因此选择“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表征劳动力第一阶段转移。其次,农民工实际上处于一种“自边缘化”的不稳定状态,如何定位农民工身份是转移第二阶段的主要内容,劳动力的户籍性质是当前最具说服力的象征,因此,选择“非农户籍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表征劳动力第二阶段转移。最后,新市民完成了产业和身份由农村向城市的转变,第三阶段转移则表现为对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分享和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平权,因此,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表征劳动力第三阶段转移。见表1,劳动力转移三个阶段的代表因变量在确权组与未确权组之间均有显著差异。

2. 2. 3 控制变量

流出地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是否有土地弃耕抛荒、是否有公交车站、是否有卫生室,流入地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社区安全感、城市住房来源。家庭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是否有土地调整、农地经营面积、是否有大型农机具、家庭抚养比、家庭人均受教育年限等。

2. 3 模型设定

2. 3. 1 普通最小二乘(OLS)

研究农地确权对劳动力转移三个阶段因变量的影响,具体函数表达式为:

其中:Y 分别表示家庭非农工资收入比重、家庭非农户籍人数比重以及家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entitle 表示核心自变量,即农地是否确权;control 表示地区虚拟变量和其他控制变量。β0 为常数项,β1 为农地确权在劳动力三阶段转移中的具体效应,β2为控制变量系数,ε0 表示随机误差项。

2. 3. 2 工具变量法(IV)

为解决内生性,已经纳入了劳动力家庭、流出地、流入地三个维度尽可能多地控制变量,排除了遗漏变量对实证结果的干扰。然而,虽然农地确权由国家强制推动,表面上不受劳动力意志的左右,但当经济发展程度较高时劳动力享有的非农就业机会越多,其家庭工资收入比重、非农户籍人数比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也较高。此时会对农地确权产生两种影响,一是因农业收入在家庭中占比较低而减轻确权阻力;二是因农地潜在价值的显化而增加确权谈判成本。结果是,劳动力转移三阶段的因变量与农地确权间存在反向因果关系,有必要进行内生性检验。鉴于此,研究需要一个工具变量,要求其对家庭非农工资收入比重、家庭非农户籍人数比重、家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发生影响的唯一渠道就是通过“农地确权”这一变量,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渠道[41]。参照Kung[42]和Deininger等[43]等关于检验变量内生性的做法,该论文选取“村庄农地确权率”作为土地确权的工具变量。理论上,村庄农地确权率越大,劳动力家庭被确权的概率越高。最后,还要根据DWH的P 值判断是选用OLS估计结果还是IV估计结果,若P 值显著,说明IV结果更准确,否则OLS结果更准确。

3 实证与分析

3. 1 基准回归结果

基准回归结果见表2,在控制劳动力家庭与流出地、流入地差异的情况下,农地确权未表现出对转移第一阶段家庭非农工资收入比重的显著影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向激励转移第二阶段家庭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的增加,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负向抑制转移第三阶段家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加。

3. 2 IV估计结果

表3为IV估计的实证结果,在以“村庄土地确权率”为工具变量时,劳动力转移三阶段的F 值分别为4 305. 16、4 463. 05与4 463. 05,表明村庄土地确权率不是弱工具变量,并且Hausman与DWH检验的结果表明,__该论文有使用工具变量进行实证估计的必要。

与模型(1)相比,模型(4)中农地确权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向影响劳动力转移第一阶段家庭工资收入的比重,表明OLS回归低估了农业剩余提高效应对劳动力产业配置的吸纳作用,农地确权在第一阶段促进劳动力的城—乡转移,假说1的农业剩余提高效应大于农地风险降低效应。模型(5)中农地确权对家庭劳动力转为非农户口产生效应增大的激励作用,农地确权每增加1个单位,家庭劳动力转为非农户口的概率较模型(2)增加0. 171,假说2成立。模型(6)表明农地确权仍显著负向影响家庭转移人口参与城镇养老保险,影响程度由0. 006增大到0. 013,表明假说3中农地确权后禀赋效应的增强不利于劳动力在社会保障中融入城市。

3. 3 确权滞后性回归结果

由于以往经国家强制推动的农地确权并未完全制止地方土地调整行为,农户需要一些时间从感知层面接收和信任农地确权政策。并且,中国劳动力转移本身就是一个三阶段的复杂过程,农地确权在劳动力转移各个阶段何时发挥作用以及怎样发挥作用都需要时间积淀。因此,该论文再次考察农地确权的滞后效应,利用CLDS?2014年数据重新组合样本,筛选到2016年确权满两年的样本,若至2016年确权满两年=1,不满两年=0,仍然使用OLS与IV方法分别估计农地确权对劳动力家庭非农工资收入比重、非农户籍人数比重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的影响。

根据表4中Hausman检验与DWH检验的结果,劳动力转移第一阶段的Ⅳ估计更准确。模型(8)显示,当劳动力农地确权满2年的概率增加1%,家庭工资收入比重提高16. 9%,说明确权在促进劳动力家庭工资收入增長上具有滞后性。劳动力转移第二阶段的OLS 估计更准确,但模型(9)的估计结果不显著,说明农地确权只在现期激励家庭劳动力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对家庭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的影响不存在滞后效应。劳动力转移第三阶段的IV估计更准确。对于确权时间满2年的样本,农地确权对提高家庭城镇养老保险参保率具有滞后效应。模型(12)显示,较确权时间不满2年的样本,确权满2年家庭概率每增加1%,家庭成员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概率增加1. 9%,表明考虑确权时间和劳动力转移阶段的政策设计是推进劳动力乡城转移及其市民化的有效途径。__

4 农地确权对劳动力家庭化迁移的影响

在阶段特性划分的基础上,前文讨论了农地确权对中国农村劳动力产业转移、身份转变、社保转型影响的现期效应和滞后效应,接下来将重点关注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式(图5)数量和结构的影响。需明确的是,相较于劳动力转移三阶段呈现出的流动型城市化,对劳动力转移模式的考察更多地考虑其融入型城市化,转移主体是不包括农民的农民工、新市民以及市民群体。然而,两者并非割裂开来,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阶段与转移模式共同演化成一种整体融合的转移机制,渐次推动劳动力由农村转移到城市。

已有研究[44]表明,中国土地制度安排使农村家庭呈现分离迁居的趋势,背后原因在于土地收益使得劳动力迁移预期过高、土地对劳动力进城失败风险的抵御作用、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以及土地心理归属功能等。而政策型工具也显著地促进了新生代农民工向市民转化[45],其中就包括土地制度。也就是,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不仅会在农村劳动力农村割舍、城市进入、城市融入三个环节中起作用,还会影响其家庭劳动力的转移数量和转移结构。相较于普通最小二乘法是在数据均值处进行回归,分位数回归能考虑到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变化范围及其条件分布形状的影响,回归结果更加稳健。因此,利用分位数回归检验农地确权对劳动力家庭转移数量和转移结构的影响。基于此,以劳动力“同住家庭成员占家庭总人口的比重”衡量其举家迁移程度,比重越高说明举家迁移越明显,劳动力城市转移倾向越强烈。同时,以“新生代农民工占家庭迁移人口比重”表征其家庭转移结构,比重越大说明家庭新生代农民工转移程度越高,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家庭转移的主体。为从数据分布上详实分析农地确权对农民工转移数量和转移结构的影响,利用OLS回归与分位数回归两种方法进行实证检验。

农地确权对劳动力家庭转移数量的实证结果表明:OLS 估计中农地确权未对劳动力举家迁移产生显著影响,而表5分位数回归结果则表明在第15分位点上,农地确权每提高1%,劳动力举家迁移的概率增加0. 9%,之后农地确权对劳动力举家迁移的影响程度波动下降,最小二乘法低估了农地确权对低分位劳动力家庭举家迁移的影响。并且,农地确权对劳动力举家迁移的影响存在分位异质性:低分位劳动力家庭农地确权效应为正且显著,中分位和高分位劳动力家庭农地确权效应为正但不显著,表明当劳动力举家迁移达到一定程度时,劳动力家庭在地域上逐渐远离农村、在经济上逐渐脱离农业、在情感上逐渐舍离农地,农地确权对举家迁移的正向效应就开始限缩。农地确权对劳动力家庭转移结构的实证结果表明:OLS估计中农地确权对新生代农民工转移具有负向影响,而分位数回归表明这一负向作用在第35分位点上影响程度更深,农地确权每提高1%,新生代农民工转移的概率降低2. 9%,这与刘洪银[46]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相较城镇稳定居留更易返乡归田的研究结论一致。究其原因,这与新生代农民工的随迁成员有关,农民工流动过程表现出一种家属选择性迁移的特征,带动了其未成年子女的迁移而挤出了其父母的迁移[47]。当新生代农民工占比处于低分位时表明其随迁子女数较多(可能为2个或以__上),这不仅增加了城市生活成本还使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着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而相关研究表明子女入学问题使农村移民实际返乡概率提高11. 2个百分点,导致城市大约丧失1 270万的劳动力[48]。这就使得,农地确权后农业剩余提高效应对劳动力的吸力相对增强,因为新生代农民工返乡不仅可以取得既定农业收入,也可以解决适龄子女的入学问题,因而新生代农民工出于经济理性作出返乡务农的迁移选择。

图6描述和反映了农地確权对农民工举家迁移、新生代迁移在15~85分位点上的边际贡献变化。其中,横轴代表分位数,纵轴代表农地确权的分位数回归系数,即农地确权对举家迁移和新生代迁移的边际贡献率,虚线表示OLS回归系数和置信带(5%),实线为分位数回归系数,阴影为置信带(5%)。图6(a)中,边际贡献曲线总体呈下降趋势,农地确权对举家迁移的边际贡献值随着分位数增加先小幅上升再迅速下降,在保持一段时间的相对平稳后又再次降低。表明随着劳动力家庭越来越多的成员迁移入城,农地确权的边际作用逐渐减弱。农地确权对“一条腿迈入城市,一条腿留在农村”的低分位“两栖型”家庭整体迁移的边际贡献更大。由此可知,中、高分位家庭化迁移比重的数据分布导致了均值回归结果的不显著,分位数回归较为稳健地揭示了农地确权的真实绩效。图6(b)边际贡献曲线与图6(a)波动趋势大致相同,但波动幅度更小。随着家庭转移结构中新生代农民工占比的上升,农地确权不再对新生代农民工迁移产生显著的制度抑制,表明农业剩余提高效应较非农收入对新生代农民工吸力减小。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需要多方合力,农地确权是影响劳动力转移进程的制度性因素。研究地权强度的变化究竟会对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产生何种影响具有重要意义,也能丰富当前有关农地确权绩效维度的研究。该研究借助劳动力三阶段转移和新迁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以农地确权为逻辑起点,首先将中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拆解为农村舍离、城市进入、城市融入三个环节,提出农地确权在劳动力第一、第二、第三阶段转移过程中影响其产业转移、身份转变与社保转型的工作假说。通过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利用OLS估计、IV估计、分位数回归等方法实证检验农地确权对劳动力三阶段转移的现期效应与滞后效应,进一步讨论了农地确权对劳动力举家迁移及新生代迁移的分位异质作用。

5. 1 主要结论

5. 1. 1 农地确权现期效应更多地表现为促进劳动力城—乡转移

农地确权显著负向抑制劳动力第一阶段的产业转移与第三阶段的社保转型,显著正向促进劳动力第二阶段的身份转变,说明农地确权在劳动力转移的三阶段上更多地增强了农村拉力,不利于农民工市民化。

5. 1. 2 农地确权在促进劳动力乡—城转移上具有滞后性

具体地,农地确权在促进劳动力家庭工资收入增长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长上具有滞后性,确权满2年的样本较不满2年样本的家庭工资收入和参保人数比重分别上升16. 9%和1. 9%,但确权满2年后对促进劳动力转为非农户口的作用不再显著。

5. 1. 3 农地确权在影响劳动力迁移数量与结构上具有分位异质性

在举家迁移上,低分位劳动力家庭农地确权效应为正且显著;在新生代迁移上,较低分位劳动力家庭表现出对农地确权的负向响应。在中、高分位点上农地确权对劳动力举家迁移与新生代迁移的影响均不显著。

5. 2 政策建议

5. 2. 1 重视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三个阶段和四个身份定位

重视中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存在的农村割舍、城市进入、城市融入三个阶段特征,识别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存在的农民、农民工、新市民、市民四种身份定位。一方面增强农地确权的农村推力,在转移第一、第二阶段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托管、退出机制以供给农民、农民工、新市民转移动力;另一方面增强城市转移的拉力,在转移第二、第三阶段减小城市转移阻力,为农民工和新市民创造“留得下”的城市务工和生活环境。

5. 2. 2 差别化推进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

根据劳动力农地确权时间及其转移阶段,政策设计重点在于分类施策,分阶段、分类型推进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进程。对于处在农地确权初期的劳动力家庭,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并合理引导其落户城市,破除显性户籍墙造成的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使处于转移第二阶段的农民工群体在“一技之长”的帮助下转变为新市民群体,保证其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对于农地确权满2年的劳动力家庭,为农民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和良好的转移就业环境,扩大财政支出对农民工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担力度,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以分摊其市民化成本。

5. 2. 3 优先解决重点群体的确权遗留问题

依据农地确权对劳动力家庭转移数量和转移结构的影响,针对少部分人口转移的“两栖型”劳动力家庭,在确权“回头看”工作中优先解决这部分群体的确权遗留问题,推动劳动力由低家庭化迁移转向中高家庭化迁移。同时,相较于以往强调的允许老一代农民工“带土进城”,也要依托农地确权成果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带土进城”,以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权抵消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成本,同时解决好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问题,从农村土地收益供给与城市融入压力减轻两方面缓解新生代农民工的被迫返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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