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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公项合谋作假,现行法律怎么说?

2023-07-07夕木木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3年4期
关键词:陶子民事法律电报

文/夕木木

一、情景再现

仇五科道:“这事须得请洋东即刻打个电报到山东,托他们的总督向山东抚台说话。就说‘定了机器,无故要退,商人吃亏不起。委员已经同我们打官司,他们山东官场上又派甚么姓王的道台来到这里提钱。我们的招牌已经被他们闹坏了,以后不能做生意。现在非但不准他退生意,而且还要山东抚台赔我们的招牌。’照此电报打去,外国的总督没有不帮着自己商人的。如此做去,陶子翁,包你的机器一定办得成。敲开板壁说亮话,合同打好再由你退,我们行里只好替你们白忙,生意也不要做了。陶子翁,你去同王道台说,叫他不要来逼你;他再来逼你,叫他提防些,我要出他的花样。上海地方还轮不着他海外哩。”陶子尧听了,千多万谢。跟手魏翩仞替他出主意,叫他同仇五科另外订了一张定办四万银子机器的假合同。写好两分,两人签过字,一人拿着一张,预备将来真果打官司,好呈上去做凭据。仇五科也叫陶子尧另外写了一张借银二万,即以订办机器合同作抵的字据,连合同交给魏翩仞收好。此时陶子尧拿魏翩仞真当作自己人看待,以为他办的事真是千妥万当,异常放心。不在话下。等到陶子尧去后,仇五科果然把此事始末根由,又编上许多假话,告诉了本行洋东。请洋东打个电报给本国总督,请他照会山东巡抚。总督得了电报,果然外国的官专以保商为重,不比中国官场是专门凌虐商人的。一个电报打过去,除了机器四万不能退还分文外,还要索赔四万。山东抚台得了这个电报,这一惊非同小可!

(以上内容节选自《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入选图书—《官场现形记》)

二、问题的提出

陶子尧带着善后局拨给的二万两银子奉命前往上海购置机器,在魏翩仞的介绍下,和仇五科所在的洋行行东订下购置机器的合同,货款为二万二千两规元银子。签字之后,先付了一半,但因银钱不够,陶子尧又向上头发去电报,请再拨一万五千两。不料上头迟迟没有回音,把他急得昼夜不宁,最后等来的消息却是机器已经托了外国人办好,叫他不要办了。可是他已签好合同并付了一半的货款不说,带来的公款也被他私自花去了不少,如果此事不办只怕会因亏公项而被追责。正当他不知所措之时,魏翩仞替他想出一条“妙计”,于是便出现了情景再现中签订假合同的场景。

那么,以我国现行法律视角分析,陶子尧签订这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呢?陶子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又该如何判断他行为的性质呢?

三、法律问题分析

首先,从民法角度去分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谓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而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主要是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考虑,因为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旨,与双方共同作假一样。所谓隐藏行为,是指被虚伪的意思表示所隐藏,双方当事人真心所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情况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如果隐藏行为本身有效,那么按有效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如果不给予否定性评价,不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处的“恶意”,不仅要有明知相关客观事实的“观念主义的恶意”,而且也要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即“意思主义的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他人”,包括国家、特定集体或者特定第三人。

情景再现中,陶子尧明知机器的真实价格为二万二千两并已签下合同,却额外又签下一张定办四万两银子机器的假合同。其中货款为二万二千两银子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之后签订货款为四万两的合同所隐藏的行为,有效;而货款为四万两银子的合同,是双方为了欺瞒上级,预备将来真打官司的话拿来做凭据而签订的,是通谋虚假行为,无效。同时,双方签订假合同是为了牟取私利、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属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借款才能成立。而仇五科叫陶子尧另外写的这张借银二万的字据,不仅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而且仇五科并未提供借款给陶子尧,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所谓借银二万的字据并不成立借款合同,自然也就不发生任何效力。

再从刑法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陶子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伙同仇五科虚构事实签订假合同,骗取公款为己所用,不仅玷污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构成贪污罪。而仇五科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陶子尧勾结,利用陶子尧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款,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四、总结

陶子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以国家利益为重,反而时刻想着如何中饱私囊,满足一己私利,令人气愤。无论何时,侵犯国家利益、贪污腐化的行为都会被人们唾弃。如今,我们的国家繁荣昌盛,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不开每一个爱国人士的奉献。作为青少年,更要坚定理想信念,秉持公平正义,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己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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