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困局中的信用治理路径
2023-07-06刘瑛高正
刘瑛 高正
【摘要】作为出版行业的平台经济形式,以版权运营为产业核心的数字出版平台面临作品非法上传、非法下载与非法传播行为屡禁不止的版权保护困局,传统的治理方法在数字环境中表现了固有的局限性。作为传统版权治理路径的协同与补充,信用治理在数字出版平台中的融入将在版权保护中引入长效保护机制,通过平台版权信用自治与版权信用社会治理两大各司其职又互相融合的机制,有效纾解数字出版平台的版权治理困局,并给出有针对性的回应。
【关 键 词】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版权信用治理
【作者单位】刘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高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10.007
数字科技正在改变世界,颠覆并重塑了经济社会的运行模式,由此诞生的数字经济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国际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抓手。数字经济最具代表性的商业模式是平台模式[1]。作为出版行业在数字时代崭新的组织形态,数字出版平台在版权保护与版权治理中面临时代性的新困局,传统治理路径已难以应对数字时代催生的各类版权治理难题。在这一背景下,如火如荼的“信用中国”建设为之提供了启发。本文在逐一剖析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现实需要的基础上,从信用治理的角度入手,分析版权信用治理机制协同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及其体系建构模式,以期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治理路径存在的不足。
一、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的内在要求
纵观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历程,数字出版企业的经营方式在信息网络时代被不断创新与重构,其中引领和代表未来趋势的,被一再证明是商业制胜点的,是数字出版平台的构建与运营[2]。21世纪以来,一批数字出版平台以及拥有数字出版业务的相关平台在我国经历了崭露头角并发展壮大的过程,我国各级政府也相继颁布相关政策,规范和引导数字出版平台的健康发展。
关于数字出版平台的内涵,视角的不同决定了编辑出版学界内部差异化的理解与认知,甚至在采用何种统一化的称谓指称这一产业组织形态方面,业界也并未达成一致[3]。在实务中,不同的平台采用各异的运营模式,在数字出版链诸环节上的分工定位与业务布局各不相同,出版链的构成也因数字出版物特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唯一存在共识的是,作为数字出版平台运营的核心,出版业务以海量的版权内容受权为基础,以版权运营为支撑,构成了数字出版平台范畴的最大公因式,也联结起数字出版中最为主要的法律关系:具有原材料地位的作品由数字出版平台通过许可使用合同在內容提供者(原始版权人及以报刊社、出版社等传统出版主体和MCN机构等传媒企业为代表的同原始版权人存在授权与转让关系的相关主体)处取得,经平台数字化后,呈现在终端并供平台用户获取使用。数字出版平台是传统出版行业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形式,其运营模式的发展与分化并不改变其作为利用数字技术协助版权人从事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出版者的本质[4],不改变其作为典型版权运营商的属性。
数字版权(在本文语境中,“版权”与“数字版权”为同义语)是数字出版的内在核心,版权保护是数字出版的外在保障。出版传播与版权保护在历史发展中相辅相成,无论是在传统出版时代抑或是在数字出版时代,出版物的来源以及出版活动的扩张皆需要版权制度的有力支持[5]。在传统出版模式的基础上,数字出版平台进一步成为联结作品创作者与受众并直接参与知识产品经营活动的中介,处于版权运用与管理过程的中心,对版权制度的遵守与维护也自然成为数字出版平台有序运营与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局
数字媒介技术的应用革命性地打破了出版行业的利益平衡。产业流程的缩短与去物质化实现了出版行业成本的下降与利润的集中,技术进步背景下出版产业的新样态与版权侵权的新特征,也使得现有的数字版权保护制度、手段与效果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
1.非法上传行为屡禁不止
在传统出版时期,作者通过与出版商直接谈判,在出版链中掌握主动权,版权授权方式简单,权利主体明确,利益分配清晰。随着出版活动进入数字时代,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轻而易举[6],未经作者授权、超出作者授权范围的作品以及侵权作品通过各种渠道被上传到数字出版平台,侵犯版权人的权利。非法上传现象的治理受到主观、客观多重因素的制约。
第一,版权意识不足背景下公众的趋利行为是这一现状的社会渊源。版权保护社会氛围尚不浓厚,现实可见的经济利益阻滞了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优先性,擅自上传他人作品、上传侵权作品成为牟利的渠道。
第二,版权的自动取得制度为侵权行为逃脱监管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数字环境中,权利管理信息愈发容易被抹除,反复的复制与转载加大了识别原作者的难度,而版权自动取得制度下人们仅仅依赖署名的外在表征难以预测复杂的版权归属情况,为侵权作品上传留下制度缺口。
第三,数字出版平台的趋利性是这一局面仍将长期存在的一个主观因素。入市资金门槛不断降低的趋势[2]注定了各类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意识参差不齐,某些平台在流量经济的驱使下怠于监管、默许放任甚至直接上传未授权作品与侵权作品,并基于名义上的中立地位规避法律责任。
第四,授权模式的不规范常常使作品的数字出版偏离作者本意,倒向版权违约与版权侵权的竞合。数字出版平台在与内容提供者签订出版合同时难以把握授权使用的边界,容易因对权利外延的误解引发关于后续使用合约与否的争议[7]。
2.非法下载与非法传播行为治理难度加大
遭到非法下载并传播的盗版作品割据了数字出版物的用户市场,在损害数字作品创作者与出版者权益的同时,使数字出版再生产难以为继[8]。主观、客观多层次因素的驱使下,利益主体与执法部门长期的事前防范与反复的事后治理效果愈发受限,数字版权保护工作难度加大。
第一,社会整体版权保护氛围不浓厚是侵权数字出版物广泛传播的根源。时至今日,公众在互联网早期通过随意拷贝免费获取资源的习惯仍未得到纠正,社会普遍缺乏对合法行为边界的认识与自觉抵制盗版的观念。某些数字出版平台仍不具备主动开展版权治理的意愿,放任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作品传播与知名度效应对版权人来说吸引力十足。维权活动的举步维艰与维权意识的欠缺形成恶性循环。
第二,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有待完善,平台自我保护的效果有限。日益革新的破解技术与传播手段同版权保护技术形成抗衡,前端加密、保护与后端追溯、取证等技术作用的发挥面临更大的阻碍。数字出版产业多样态的发展模式也决定了现有的技术措施无法同时与各类出版形式与平台系统相兼容,技术精细化的目标尚待实现。
第三,数字环境下新形态侵权行为的法律调控存在事实与规范的阻碍。数字出版物易复制、易存储、易传输的特点决定了其极易被复制和盗版的特性[8]。在人人皆可能成为侵权者的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愈发具有隐蔽性与多样性,追踪与取证的困难导致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等基本要素的认定受困于不确定性,既有法律法规在诸多个案中的直接套用面临法理上的质疑。
第四,立法对数字版权保护的回应仍滞后于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需要。尽管版权环境持续向好,但是在制度层面,数字版权的保护受困于相关认知与术语的混乱,数字出版领域的诸多新概念、新规则长期仅见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长期未能得到提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3条仅以统合有形形式的“复制、发行”塑造起的“出版”概念如何兼容数字时代的网络出版?来自公法的审查与过滤义务是否使避风港原则在数字出版平台的应用保有法理上的可行性?此类问题的解决有赖于针对性立法或修法的推进。
三、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困局的传统治理路径及其局限性
面对数字时代层出不穷的版权保护困境,尽管编辑出版学界与法学界已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更加契合时代的治理举措,但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科技更新迭代的今天,围绕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所产生的问题也日新月异,呼唤着研究的深入。
1.传统治理路径的内容
数字出版平台的版权保护并非新的课题。早在21世纪前期,突出的盗版问题就给数字出版带来极大的困扰。数据显示,在当时国内1400多个电子网站中,真正拥有版权者仅占约4.3%[9],盗版行为仅对网络文学平台造成的损失即达到每年40亿元至60亿元[10]。作为对这一起步中产业的支持,新闻出版总署早在2010年就于《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的规划,得到了编辑出版学界与法学界的积极响应。
纵览相关研究,学界多从法规制定与执行、行业自治与集体管理、技术投入与标准构建等角度入手,或宏观或微观地规划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的治理路径。有学者聚焦数字出版链前端的数字版权交易环节,借助制度创新、市场建设、平台搭建规范交易流程并完善交易制度,保障数字出版平台受权的合法性[11]。更多的研究则侧重于防治数字出版物的非法传播,倡导各主体、各环节协作,依托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司法环节细化相关法规,提高数字版权侵权行政查处效率,提高惩治力度,并辅以先进的保护技术,提高事前预防与事后追惩的能力,充分发挥数字出版行业协会与数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同作用,在认知层面提高平台与公众的正版意识、监督意识,强化数字版权人的维权意识,巩固数字版权保护的群众基础。此外,立足企业运营模式的优化策略则更加体现编辑出版学研究视角的特色,部分学者针对数字出版领域存在的配套法律滞后、第三方监管缺位、版权授权事故频发等现象,提出完善法律法规、非利益第三方监管、授权前移、提倡独家合作模式等方案[12],寄希望于借助数字出版行业的规范优化版权运营环境。不同研究从各个角度交织、融合,已经取得了较为全面、系统且富有共识的成果。
2.传统治理路径的局限
数字出版产业的平稳发展与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序进行推动数字版权保护整体环境的持续优化,然而,数字版权侵权行为仍屡禁不止。以网络文学出版领域为例,根据中国版权协会发布的《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每年逾80%的数字作品遭到盗版,盗版平台占据14.1%的在线阅读活跃用户量与17.3%的网络文学市场份额,盗版损失规模仍在增长。这说明相较于数字出版产业起步时期,当前数字出版平台的版权保护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治理措施落实进展缓慢的背后,隐藏的是传统治理路径的固有局限。数字版权保护的传统策略以系统健全的版权法律制度为依托,但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与稳定性决定了及时、全面、有针对性的修改并非易事。作为新兴领域,数字出版中的核心概念与运行规则远未达成行业共识,落实相关立法更是无从谈起。尽管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拓宽基本概念外延、纳入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版权立法同数字时代的联系,但与此同时,出版等概念在数字环境下的不适配性仍然表明立法无法在短期内对所有领域的各类诉求予以一一回应。即便进入立法流程,日新月异的技术催生了NFT作品侵权等在数字出版产业早期所无法预见的新现象、新问题,亦决定了立法无法在确定的文本中对各项问题作出全面解答,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困境尚无法通过立法途径得到有效化解。
虽然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实现对法律条文的有针对性的细化,但实际上,单纯的传统治理模式无法触及问题的核心。且不论规则与事实的对应困难,就我国当前的盗版市场现状及既有的审判实践而言,在侵权行为人为平台經营者的情况外,由公众实施的数字出版物的非法上传与非法传播行为规模小、数量大、隐蔽性强,极难被逐一发现,侵权人责任也难以追究。即便追究可行,侵权人亦由于获利微乎其微甚至并未获利,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往往止步于停止侵害,较少涉及经济赔偿,制裁力度远不足以形成威慑,不能达到从经济实力与内心观念的双重层面防范同一主体再生侵权行为的目标。进一步放大传统治理路径固有局限的是,侵权责任“一次性”的属性决定了传统法律惩戒不彻底、不持久的弊端,侵权成本低,既不足以对侵权人构成现实的惩戒,又缺乏长远的社会影响力与警示、示范效应,难以使其他公众意识到版权维权与治理活动的存在。
从实效看,依靠传统法律实施的治理路径在数字出版平台的版权保护中显现乏力的一面。一贯被视作辅助力量的集体管理、技术更新、宣传教育等手段亦较为依赖社会自治,只能止步于倡导,同样降低了版权保护传统法律治理的实效,数字出版平台的版权保护亟须引入新的策略。
四、版权信用治理协同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的价值功能
数字时代促使传统产业迎来质的变革,同时以飞速发展的数据技术为信用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展开的历史浪潮中,版权领域的信用治理为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困局的纾解提出了新的启示与思路,协同传统治理路径保障数字出版平台合规运营与数字出版产业有序发展。
1.版权信用治理协同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信用,指的是行为主体之间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相互信任关系和诚信度,信用治理即围绕这一社会关系所建立起的约束与管理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安排,信用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回应了维护交易安全、改善竞争秩序的现实需求,也为传统的法律治理与责任体系带来了有益补充。作为违反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信用责任的运行机制在于经由对失信者人格信用的贬损,在法定期间内剥夺失信者的发展机会与进一步从事相关活动的能力。这决定了其相较于传统意义上民事、刑事与行政三大责任特有的后置性、继发性、补强性与预防性[13],所构建起的长效保护机制有效填补了传统法律责任应对重复违法行为时一次性、事后性的短板,为包含版权在内的各类权利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护。作为信用的子概念与信用治理的子领域,版权信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加强版权保护的必经之路,关乎版权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因而见于多部高规格的政策性文件,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承载着版权保护不可或缺的协同价值。
在各领域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版权信用治理协同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既是信用治理全领域覆盖的必然结果,又是数字出版平台版权困局纾解的必然选择。
第一,由于数字出版平台常常是数字版权领域失信行为的实施者,其守法、合规运营有待信用治理的协同推进,从而回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的政策部署。
第二,数字出版平台在内容提供者与平台用户版权失信行为治理中具有独特身份,拥有在法定框架下拟定、细化平台内信用规则并付诸行动的独特资格,是版权信用治理在数字出版产业落实的“前哨站”。这一属性赋予平台贯彻自拟信用规则实施、监督官方信用法规落实的职能,也使其在运营中肩负共享信用信息数据、参与失信惩戒执行的后续责任。同时,具有数字版权运营者的身份意味着数字出版平台拥有积极维护平台内版权保护秩序的动力与职责,积极的版权信用治理将产生积极的反馈,对数字出版平台影响力的提升乃至数字出版产业的有序发展皆具有正面价值。可以认为,版权信用治理同数字出版平台版权困境的化解进程具有天然的适配性,与数字出版平台的版权保护内在地契合。
2.版权信用治理协同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的可行性
版权信用治理参与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在助推社会信用体系领域延展的同时,也为数字出版平台治理贡献信用治理的力量,为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状况的改善与困局的纾解打开新的突破口。
(1)版权信用治理引入版权长效保护机制
作为信用治理在数字出版产业的延展与版权领域的布局,版权信用治理在数字出版产业的有效实现,将为其融入鲜明的信用治理特色,以其独特的长效保护机制,发挥全流程、全方位的深遠影响。
第一,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有效促进数字出版关系主体间信息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稳定交易预期。在理想的版权信用治理环境下,数字出版平台与内容提供者在达成合作前可以通过调取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所公开的信息,规避信用风险可能引发的版权纠纷。此外,依托共享信用信息与实名注册机制,数字出版平台也可在用户注册环节识别潜在风险,在严格筛选并辅以救济途径的基础上,通过资格限制、重点监控等手段实施风险用户的个别化管理。
第二,信用监管机制的动态运转将引导和威慑有关主体恪守诚信意识,从源头遏制版权失信行为的泛滥。依托动态运行的信用监管机制,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将得到更加精准的识别与更加及时的制止,失信惩戒措施也将使其失信能力受到更为明显的制约。良好的信用背书将助力守信主体在数字出版市场中获取更多的资源,诚实守信、维护正面形象与评价的观念将在数字出版市场上蔚然成风,三方积极的约束与自律形成合力,有力保障健康数字出版关系的良性循环,最终服务于良好市场环境与诚信社会氛围的构建[14]。
(2)版权信用治理协助克服传统治理局限
相较于对一般价值的彰显,作为版权保护“第四责任”的基础与依托,版权信用治理在数字出版平台版权困局纾解中的协助作用,更加反映了版权信用治理对该领域发展需要的积极迎合。
第一,版权信用治理对传统治理路径局限性的回应,源于其较法律更强的灵活性与普遍性。信用体系“政府—市场—社会—司法”全方位覆盖的属性也同时决定了信用治理中各主体间的有机联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信用体系纲要》”)原则之一的“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指导下,信用规范的治理与执行由公权力机关主导,多领域、多层级主体分工协作进行[15],由此形成的更新更加及时、覆盖更加全面的信用治理网络,同注重原则性、严谨性而难免存在滞后性的法律法规形成鲜明对照。新型问题“无法可依”“治理失灵”的漏洞将在未来通过有针对性的信用治理规范的制定得到有效弥补。
第二,信用治理较之传统法律治理,能够实现对失信行为更加全面的覆盖,对失信主体施以更为长效的能力限制与心理影响。虽然个别失信主体通常可以经司法或行政程序受到惩治,但长远来看,传统责任形式下个案救济的事后性与一次性无法产生持续的警示作用,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各类失信行为屡禁不止,更不必说部分失信主体由于失信行为并不直接违法而不会受到法律制裁[16]。尤其是考虑到数字版权失信行为规模小、数量大的特点,诉诸司法成本高昂或惩戒轻微,数字出版平台内部信用监管的落实将极大地拓宽数字版权失信行为的治理范围,并通过信用信息的平台间共享与公私间传递实现互联,为失信主体施加更为持久的影响力,合理合法提高失信成本,从资格、能力与心理多重层面防范同一主体再度实施失信行为,最终形成数字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与社会风尚。正因如此,信用建设目的名为提高诚信,实兼加强法律实施之意,其背后隐藏了信用法规的拟定者“解决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力追究或屡禁不止的问题”的寄托 [15]。
第三,相较于诉诸集体管理、技术更新与宣传教育等辅助手段的建议构想,作为传统治理路径下的补充措施引入的版权信用治理,以其日臻完善的长效机制承载着更强的可预测性、可操作性以及一定的强制力,因而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落实。当然,“第四责任”的定位也决定了信用责任仅仅是传统三大责任之余权利保护体系中的一环,版权信用治理也仅作为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完善与保护困境破除的一项手段,离不开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同与融合。法律法规的消极评价是失信惩戒最为重要的一类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为代表的信用治理环节有赖于技术的进步与运行,其必须辅以一定的宣传手段,才得以向社会公众推广,为社会公众所知晓。
五、版权信用治理协同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的体系建构
从《“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政企联动、行业联动”的发展布局,到《信用体系纲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核心原则,再到《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的工作要求,皆表明了信用治理是一项系统化、社会性的工程。版权信用治理在数字出版平台的部署与落实应当从国家宏观调控和平台微观管理两个方面协同并举,以平台私权力的自治为基础,以公权力的规范与协调为治理方向的保证。平台信用自治是社会信用治理在内部管理中的落实与复刻,社会信用治理是平台信用自治在数字时代的放大与革新[17],二者相互借鉴、彼此融合,以公私联合动力助力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信用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1.以平台版权信用自治为微观基础
政府即使承担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工作,也无法完全负责如此庞大的系统工程。数字出版平台内部版权信用治理是版权信用治理在数字出版产业的第一道防线与基础性支撑,凭借掌握被评价对象一手信息的优势,评价依据更全面、时效性更高、覆盖更广泛,在政策与法规难以触及的微观层面与新兴领域发挥精细化与补充性作用,能够对所属行业给予更高水平的关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同时“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在信用信息方面与社会主体共治共享。这一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政企之间,在行业内部与行业之间也有所体现。超星平台就在其用户隐私规则中对平台间信用信息交换进行了规定,这表明在信用信息共享公共平台尚不完备的今天,已有数字出版平台经营者自发地尝试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社会主体在不断深入的连接中积累了平台的社会信用,不同企业也通过数据库购买、从其他公司导入算法判断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成本,从而在整个社会广泛传播算法声誉和数字身份[18]。平台信用自治由个别、内部治理开始走向共同治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社会的全面联网与全面覆盖。以协助法律执行为出发点的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信用自治填补了社会版权信用治理的不足。
数字平台信用自治以平台内信用评分机制为依托。作为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治理体系建设的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9条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列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的义务,并得到了京东、淘宝等平台的落实。2022年实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在更广的范围内将用户信用评价纳入各类数字平台的治理工作,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信息相关信用评价作为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据以提供相应服务”,但各类数字出版平台回应寥寥。目前,知网等大型数据库平台尚未建立起系统的信用分值制度,以晋江文学城为代表的少数平台尽管设置了分别指向作者与读者的信誉分值制度,但仅关注用户在平台内阅读、写作的相关操作,失信的后果也仅限于锁定用户进入特定内容分区的权限,并未达到对用户账号乃至实名注册人施加进一步不利影响的程度,其本质上仍然是论坛、社区型平台中常见的累加式积分管理,尚未实现动态监管式的信用评价。
信用自治在数字出版平台间的普遍缺位或许源于该类平台相较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及交易模式更为简单。不同于C2C交易模式下平台用户对陌生相对方的信用信息公开持有的更高期待,数字出版关系中更常见的B2B、B2C模式在缔约关系中安置了一个相对权威的平台方,其信用情况更少地受到内容提供者与平台用户的质疑,而后者潜在的信用风险则可由平台通过合同约定或私权力行使实现内部规避。尽管移除内容、封禁账号等措施通常可以产生一定的惩戒效果,但也未能跨越一次性、不彻底的局限,容许失信主体保有更换账号或跨越平台实施其他失信行为的能力。信用治理在数字出版平台同样具有现实意义。各类数字出版平臺应以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自治规则为参照,充分考虑自身交易模式的特点及版权运营的特色,积极探索并有意识地回应平台信用自治在当前研究中面临的利益失衡、算法黑箱等理论质疑,制定科学合理的自治规范,由平台自治走向行业自治,并在接入社会信用治理体系网络的过程中,通过监管与救济机制的配套完善推进法治化进程,实现信用治理在数字出版产业,尤其是在数字版权保护层面的落实。
2.以版权信用社会治理为宏观保障
由公权力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既为各领域、各层级信用规范的制定与落实提供了框架,又凭借对私权力的监管,划定社会主体实施信用自治的行为边界。数字出版平台的版权信用自治仅仅使内容提供者与平台用户在这一机制中获得信用评价,更为宏观的社会信用体系则将发挥平台自治无法实现的用户自我制约作用。此外,版权信用社会治理还将与平台版权信用自治形成合力,为行业内信用信息共享搭建公共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并通过向平台方共享信用信息,协同平台开展失信惩戒,协助提升数字出版平台信用治理与自治能力。
在版权信用治理体系这个由多项制度体系综合构成的有机系统中,版权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与评估评级制度为版权合作的相关方提供信息共享平台,版权信用监管制度为版权领域的市场活动提供正确的宏观引导规范和微观约束,信用奖惩体系为版权创造物质和政策等激励措施,对破坏版权保护秩序的行为进行及时、适当的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以版权信用为重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信用历来可见于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各项政策性文件,相关工作布局也随着政策的更新而不断优化。国家版权局于2021年发布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对版权领域信用治理工作作出专项部署,所提出的“版权信用体系建设项目”以推动建立版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为目标,就建立健全版权信用监管体系、制定版权领域严重违法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等方面,在较高层次上为版权领域信用治理体系作出高瞻远瞩的规划。
尽管已有较为深厚的政策基础,但时至今日,我国仍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版权信用治理体系。在统一社会信用立法仍有欠缺的背景下,各部门、各地区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却因失信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不一、惩戒措施各不相同,致使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难以协调,仍存在诸多法理上的问题。版权领域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应以时代需求为导向,自多年规范制定经验中汲取营养,结合版权法律制度与智慧成果自有属性,在更高效力层级上建立统率全国的版权信用治理与失信惩戒体系,并在实践中与以数字出版产业为代表的微观领域信用治理机制实现有机衔接,使版权保护制度在信用法治的协同下在各行业、各领域得到全面有效的支持与补充。
综上所述,版权信用治理协同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将借助长效保护机制全流程、全方位的深远影响,逐一补全传统治理路径的短板,回应数字版权保护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社会信用治理体系建设正在有序开展,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信用治理机制逐渐初具雏形,有待完善、细化并走上法治轨道。正因如此,本文所提出的版权信用治理路径构想仅仅是法治化社会信用治理布局下的抛砖引玉,这一时代与历史任务的完成有待相关领域与社会大众的协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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