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锡瑞《春秋》“借事明义”的根基与限度
2023-07-05刘禹彤
刘禹彤
关键词 皮锡瑞 《春秋》 借事明义 王鲁 郑玄
〔中图分类号〕B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3)06-0054-09
皮锡瑞以“借事明义”四字总括春秋公羊学的基本义法,认为“借事明义,谓借当时之事,做一样子。如鲁隐公非真能让国也,《春秋》借隐公之事,以明让国之义。”①春秋实际历史中的鲁隐公不一定有让国之心,但孔子赋予《春秋》中的鲁隐公让国之德,以垂训后世。所谓“做一样子”即指孔子“不得不借当时之事,以明褒贬之义,即褒贬之义,以为后来之法”。② 皮锡瑞指出了《春秋》有三个层次:事、义、法。事皆孔子假讬以明《春秋》之义,而《春秋》之义直接指向未来之法。简言之,非借事无以明义,非借义无以明法。可见,皮锡瑞不仅以“借事明义”作为理解《春秋》的基本方法,而且表明了《春秋》的性质既不是停留在事情之上的纪实史书,也不是停留在褒贬之上的赏罚刑书,而是孔子面向后世的空言立法。
汉代春秋学不见“借事明义”一词,“借事明义”亦非皮锡瑞首创。比如宋代黄仲元《春秋发题》有言曰:“大抵《春秋》借事明义,有可以为人君之训者,有可以为人臣之训者,有为人父立法者,有为人子立法者,不明此义,区区计二伯之优劣,与谓《春秋》为五伯之刑书者,皆非深知《春秋》者也。”③黄仲元认为《春秋》不是断案的刑书,因此不停留在人物和事情的褒贬之上,而是根据不同的事情讲不同的道理,比如根据一些事讲人君之道,根据另一些事讲人臣之道。黄氏所言“借事明义”之“借”是“根据”义,而非皮锡瑞之“假讬”义。经过皮锡瑞的反复论证,“借事明义”才成为晚清至今公羊学的入门法则。皮锡瑞①的“借事明义”不仅回归了汉代春秋学的解释传统,而且吸收了宋代理学的分析框架,同时还综合了常州学派和晚清公羊学的思路。此外,皮锡瑞没有局限于《春秋》一经中的事与义,实际反思的是经学在历史变局中的事与义。
一、从“因事见义”到“借事明义”
在春秋学中,“事”与“义”的关系又可概括为行事与空言的张力。董仲舒《繁露·符瑞》言:“西狩获麟,受命之符是也。然后讬乎《春秋》正不正之间,而明改制之义。”①董仲舒认为孔子假讬西狩获麟这一事件,寄讬了《春秋》改制的空言。“事”与“义”之间靠“讬”联系起来,事为假讬之事,义为寄讬之义。在两汉大部分学者看来,若脱离《春秋》的具体事件则不仅无从褒贬,而且也难以使义理深切著明。因此,“事”与“义”是春秋学不可或缺的两个维度,《太史公自序》引孔子曰:“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② 行事和空言固然都很重要,但究竟是空言不如行事,还是行事不如空言,根植于不同的经学观念。
郑玄《起榖梁废疾》最早以“因事见义”四字总结《春秋》的诠释方法。庄公四年,齐襄公复仇灭纪国,经文书“纪侯大去其国”,《榖梁》评价曰:“不言‘灭而曰‘大去其国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经文于灭国,正常书法应当为“齐灭纪”,但经文此处不言“齐灭”而言“纪侯大去”。《榖梁》认为原因是《春秋》以齐襄公为小人,不欲使小人凌于君子之上,故不言“齐灭纪”而言“纪侯大去其国”。何休作《榖梁废疾》举例反驳道:“《春秋》‘楚世子商臣弑其君,其后灭江、六,不言‘大去。又‘大去者,于齐灭之不明。但知‘不使小人加乎君子,而不言‘灭,纵失襄公之恶,反为大失也。”③如果《榖梁》以齐襄公为小人,有意隐没齐襄公之名,那在何休看来,这反而是放纵恶人,在是非判断上酿成更大的过失。
《春秋》之义通过“属辞比事”得出,董仲舒亦言“合而通之,缘而求之,五其比,偶其类”。④ 因此,何休对比经文不同事件的书法,指出《榖梁》对齐襄公大复仇的义理判断有误。郑玄虽不注《春秋》,然而对春秋学的基本思路了如指掌。因此在反驳何休时,郑玄在“属辞比事”的基础上,提出了另一层“因事见义”的要求:
商臣弒其父,大恶也,不得但为小人。江、六之君,又无纪侯得民之贤,不得变“灭”言“大去”也。元年“冬,齐师迁纪”,三年“纪季以餋入于齐”,今“纪侯大去其国”,是足起齐灭之矣。即以变“灭”言“大去”为纵失襄公之恶,是乃经也,非传也。且《春秋》因事见义,舍此以灭人为罪者自多矣。⑤
郑玄认为何休“属辞比事”的方式过于机械,未照顾到每一条经文和每一事件自身的实情。比如何休将齐襄公灭纪和楚世子商臣弑君两件事进行对比,但郑玄认为这两件事之间不存在可比性。《春秋》于齐灭纪书“纪侯大去其国”,是《春秋》经文而非《榖梁》传文纵襄公之恶,除此之外,以灭国为罪者还有很多,不可一例责之。何休追求《春秋》事件的整体性,郑玄则注意到了《春秋》事件的独立性,《春秋》每一件事情有其特殊性,具体事情应具体分析,此即郑玄所谓的“《春秋》因事见义”。郑玄提出的“因事见义”与其“随文求义”或“结构取义”的注经思路有关,但更重要的是郑玄眼中的《春秋》有去孔子化的倾向。何休眼中的《春秋》出自孔子圣心裁断,因此事件与事件之间具有统贯性,以至游夏之徒不能赞一辞;郑玄眼中的《春秋》首先基于鲁史旧文,每一历史事件自然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此“属辞比事”的意义也被无形削弱。
郑玄在《发公羊墨守》中的一段话可作“因事见义”的注脚:
圣人制法,必因其事,非虚加之。《孟子》曰:“夫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今襄王实不能孝道,称惠后之心。今其宠专于子,失教而乱作,出居于郑,自绝于周,故孔子因其自绝而书之。《公羊》以母得废之,则《左氏》已死矣。从《左氏》。①
所谓“因事”的意思就是“非虚加之”,郑玄意识到《公羊》有“虚加之”的事与义,因此提出尊重《左传》史实的“必因其事”。并且,郑玄引用《孟子》来证明《左氏》根据事情本身来甄定褒贬才是正途,否则就是人不自侮而《公羊》妄侮之。总之,郑玄认为事出必有因,且事在义先。
徐彦也接受了郑玄“因事见义”的说法,但回到公羊学内部重新定义了事与义的张力。按《公羊》义例,昭公时期已进入所见世,夷狄当进至于爵。但实际上,所见世并非所有夷狄都在书法上称爵,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状况,徐彦解释道:“所见之世而不进之者,君子因事见义……昭公之世,文致太平,实不治定,但可张法而已,宁可文皆进乎?”②所谓“文致太平,实不治定”,即从事情实际层面来看,春秋彻底走向乱世,而从书法义理层面来看,《春秋》已经渐臻太平。徐彦认为,事与义的背道而驰也是《春秋》“因事见义”的一个重要背景。由于事与义无法完全契合,比如在义理上,所见世本应夷狄皆称爵,但在事实上,所见世夷狄不皆称爵。如果要在所有相关称谓上贯彻所见世夷狄皆称爵的义理,必然会导致篡改历史。徐彦发现了不是所有事件都能恰如其分地寄讬经义,因此《春秋》选择某些事件来重点寄讬某些义理,比如在昭公十六年的经文寄讬夷狄进至于爵的经义,但在昭公四年和昭公五年等地方则没有寄讬,实现“张法”的目的即可。
可见,事与义有两种基本关系,一种是事与义具有相同的价值指向,一种是事与义被赋予相反的价值指向。“因事见义”属于前者,孔子假讬一个事情来阐明一个道理;而“实与而文不与”“世愈乱而文愈治”等公羊学的非常异义属于后者。“实与而文不与”即在事情上承认合理性,但在义理上不能赋予合理性。“世愈乱而文愈治”即从事实上来看已经世道衰微,但在义理上则是相反的渐入太平。《春秋》“事”与“义”之间的张力在所见世拉到极致,所见世在书法上已进入治世之极,但事实上却是进入乱世之极。徐彦认为,在太平书法和实际历史严重龃龉的情况下,孔子只能“因事见义”,即太平无法全盘体现在书法上,那就只能部分变其书法,以为太平张法。
郑玄理解的“因事见义”只具备第一个层次,即只承认事与义共享相同的价值方向,义必须“因事”即“根据事情本身”而来,因此更重视“事”的维度。徐彦的“因事见义”则吸收了传统公羊学的假借义,事与义的关系更加灵活,允许事与义背道而驰的情况,实际上更看重“义”的维度。此外,徐彦的“因事见义”更侧重于传统春秋学“属辞比事”的书法维度,所谓的“事”即见之于书法的事件,“因事见义”可理解为“因书法而张治法”。《春秋》以书法总领治法的同时,治法也可以指导书法。因此,在徐彦看来,《春秋》的书法与治法、“事”与“义”之间彼此成就。
在郑玄和徐彦看来,《春秋》的“事”与“义”之间无论是根据还是假讬的关系,至少都不存在关系的割裂。但是中唐以降,学者重估经学体系的同时,也重诂了春秋学“事”与“义”的轻与重。在啖助、赵匡、陆淳看来,《春秋》三传皆不重要,重要的是绕过三传直探“孔子之义”。③ 除了三传之外,郑玄礼学也阻碍了学者寻求孔子之义,赵匡指出“郑玄不能寻本讨原,但随文求义。”④郑玄经学的一大特色本就是“随文求义”,但这在中唐的赵匡看来已变成一大缺点。核心原因是“随文求义”最终受限于“文”,无法“寻本讨原”以达圣人之意。据姚鼐等清儒的总结,宋儒将中唐以来的风气进一步理论化,普遍认为学问可分为从高到低的三个层次:义理、考据与辞章。① 其中考据包括了制度和历史,辞章即经书文本及其训诂,以郑玄为代表的汉儒于考据、辞章用力勤而于义理识解不足。从此,超越于考据与辞章之上的经义开始以独立的面目呈现,另一个春秋学观念随之而兴,即《春秋》之经义也应当从事件中超拔出来。
因此,所谓《左传》重“事”,而《公》《榖》重“义”,在宋代之后才开始成为学术公理。皮锡瑞关于《春秋》之“事”与“义”的观念受到宋儒的影响。《经学通论》谈及“《公》《榖》傳义、《左氏》传事”,②引用的主要例证皆宋人之说。比如皮锡瑞相继引胡安国之言《春秋》“事莫备于《左氏》,例莫明于《公羊》,义莫精于《榖梁》”;叶梦得之言“《左氏》传事不传义……《公羊》《榖梁》传义不传事”;尤其朱子之言对皮锡瑞影响很大,“《左氏》是史学,《公》《榖》是经学。史学者,记得事却详,于道理上便差;经学者,于义理上有功,然记事多误。”③受朱子启发,皮锡瑞直接将《春秋》的“事”与“义”延伸为经史关系,事为史学,义为经学,“空言”即讲义理的经学,“行事”即讲故事的史学。
自宋以降,春秋学的“事”与“义”之争,演化为《左传》与《公羊》之争,成为皮锡瑞讨论今古之别和经史之别的起点。在清代公羊学复兴之初,已有学者指出公羊学的“事”与“义”之间存在疏离,孔广森《春秋公羊经传通义》认为:“假祭仲以见行权之道,犹齐襄公未必非利纪也,而假以立复仇之准,所谓《春秋》非记事之书,明义之书也。苟明其义,其事可略也。”④孔广森认为《春秋》看重的不是史实,而是有所假借以“明义”,因此对事情本身不必求全责备。刘逢禄在评价齐襄公复仇时认为,“纪侯得民之说,亦望文生义,非事实也。”⑤“望文生义”之“文”即《春秋》描述事件的文辞,亦承认《春秋》不是纪实的史书,而是“生义”的经书。孔广森、刘逢禄等清人的论述都有了“借事明义”的苗头,但没有明确提出“借事明义”。
陈立则更多沿用郑玄的“因事见义”,《公羊义疏》言:“或此二邑并城,适有君臣之别,故《春秋》假以示君臣之义,所谓因事见义,不必通之于彼也。”⑥ 陈立认为读《春秋》不必拘泥于“属辞比事”,还要承认事件本身的特殊性,因此陈立言“不必通之于彼”。又陈立《义疏》云:“灭同姓名,自谓灭己之同姓耳……《春秋》因事见义,特于卫之灭邢示法,非谓齐灭莱、楚灭隗为无罪也。”⑦ 陈立此说则与徐彦同义,认为《春秋》“因书法见治法”。同时,陈立也继承了孔广森等人的“假借”之义,如言“襄公假复仇为名灭纪,《春秋》因假以张义。”⑧齐襄公实无复仇之心,只是借复仇之名灭纪国,《春秋》因其所借,即假借齐襄公之假借,化名为实,讬言复仇之义,此谓“因假以张义”。
孔广森、陈立等清代学者都承认《春秋》一部分经文书法是在借事以明义,但皮锡瑞推至极端,认为整部《春秋》每一条经文都是在“借事明义”: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经止一万八千余字,或首尾不备,或经传不合,或细事而必载,或大事而不书,学者多以为疑。唐刘知几疑《春秋》之略不及《左氏》之详,宋王安石且疑《春秋》为断烂朝报,皆由不知《春秋》是借事明义,必借以明义者则书之,不必借以明义者则削之。大约书者止什之一,故一年止寥寥数事。若每事尽载,《左氏传》十九万字,犹不能尽载当时之事,何止万八千余字乎?⑨皮锡瑞认为《春秋》“一年止寥寥数事”,记事简略的原因是《春秋》之事为《春秋》之义服务,不能借以明义的事件都已经被孔子削去。故事情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事情背后的《春秋》之义。这样一来,刘知几、王安石等人对《春秋》的非难不攻自破,所谓以《春秋》为断烂朝报,实不知孔子删削《春秋》的原则是“必借以明义者则书之,不必借以明义者则削之”,皮锡瑞将《春秋》经义彻底架空,经文每一个字都不是为史实服务,而是以见诸行事的形式讬诸空言。
从董仲舒、何休、郑玄、徐彦到清朝的孔广森、刘逢禄等经师都认为《春秋》之“事”与“义”互证互明,二者不可分割。皮锡瑞的“借事明义”在回归汉代公羊学假讬和寄讬的独特思路之外,还吸收了宋儒的观点:一方面,皮锡瑞割裂《春秋》的“事”与“义”,认为“义本假借,与事不相比附”;①另一方面,皮锡瑞在切断之后又重新接榫,既然《春秋》之义可以脱离书法存在,那么“义”就有了更丰富的可能性,“事”也不必不局限在书法之内,甚至可以“引《左传》之事,以证《春秋》之义”。② 总之,皮锡瑞的“借事明义”在汉宋的基础上创造了一个新春秋学传统,同时这一新传统还努力折衷清代“王鲁”争议。
二、以“借事明义”折衷“王鲁说”
公羊学独有的“王鲁”一说最早见于《繁露·三代改制质文》:“故《春秋》应天作新王之事,时正黑统。王鲁,尚黑”。③ “王鲁”是一个简称,全称应当是《繁露·奉本》“缘鲁以言王义”和《俞序》“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孔子在鲁国历史的基础上赋予“王义”或曰“王心”,此即“王鲁”。陈立早已作出辨析,“王鲁”全称是“讬王于鲁”,而不是“以鲁为王”。何休也强调“王鲁”是“《春秋》讬新王受命于鲁”的简称。④ 在公羊家看来,孔子以《春秋》当新王的目的不得不通过在书法中讬王于鲁的方法来实现,以致“王鲁说”和“以《春秋》当新王”的关系难以辨明。
陈立极力维护汉代“王鲁说”,并以“空言”和“行事”区分二者:“以《春秋》当新王”为空言;“王鲁”为行事。⑤ 析而言之,二者不同;散而言之,“以《春秋》当新王”即“讬王于鲁”。同时,在董仲舒等汉代经师看来,“王鲁”或“以《春秋》当新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或义理,还必须放回“三统论”绌夏、存周、以《春秋》当新王的整体框架中。站在周代的角度来看,夏、商、周为三统,然而周代之后的朝代,则以商、周、《春秋》为三统。“以《春秋》当新王”即以《春秋》为继周之后的一个朝代,这一朝代是口说无凭的空言,因此需要假讬鲁国行事来立新王之法,此即“王鲁”。
公羊学的“王鲁说”不仅受到左氏家的非议,后世学者如欧阳修《正统论》也认为孔子尊周,断无“黜周而王鲁”之意。到了清代,公羊学依然因“王鲁说”饱受诟病。公羊学认为只有王者才具备改元立号的资格,在此前提下,《春秋》以元年纪鲁隐公之始年,便有了“讬王于鲁”之义。孔广森以“内鲁说”反对“王鲁说”,认为在对待鲁国的态度上,只能说《春秋》更多记载鲁国之事而“内鲁”,不能说《春秋》抬高鲁国而“王鲁”。孔广森《通义》曰:“古者诸侯分土而守,分民而治,有不纯臣之义,故各得纪元于其境内”。⑥ 王者和诸侯都能改元立号,那么隐公称元年就只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而不至于像公羊家一样发挥出一套讬鲁隐公为受命王的“王鲁说”。万斯大也反对“王鲁说”,只是思路与孔广森不同。万斯大认为“大一统”之下诸侯不得改元,《春秋》鲁隐公称元年是乱世之法,同时“圣人即其(鲁隐公)称元,以著王法,所谓假事以讬义也”。⑦ 按万斯大之意,根本没有所谓的“王魯说”,只有“假事以讬义”,在“假事以讬义”之外虚增一“王鲁说”无异于画蛇添足。
处于三统内的“王鲁”和脱离三统的“王鲁”,意义全然不同。三统之内的“王鲁”是新王,脱离三统的“王鲁”是僭主,于义理难安。清代经学家所诟病的“王鲁”,大多已经是脱离了“三统”而言的“王鲁”。刘逢禄、包慎言等经师都有过改造“王鲁说”的努力。刘逢禄《春秋公羊何氏释例》特立“王鲁”一例,强调“王鲁者,即所谓以《春秋》当新王也”。① 但实际上,刘逢禄试图用“以《春秋》当新王”彻底取代“王鲁说”,《释例》言:
且《春秋》之讬王至广,称号名义仍系于周,挫强扶弱,常系于二伯。且鲁无可觊也。郊?之事,《春秋》可以垂法,而鲁之僭,则大恶也。就十二公论之,桓、宣之弑君宜诛;昭之出奔,宜绝;定之盗国,宜绝;隐之获归,宜绝;庄之通仇、外淫,宜绝;闵之见弑,宜绝。僖之僭王礼、纵季姬、"?子,文之逆祀、丧娶、不奉朔,成、襄之盗天牲,哀之获诸侯、虚中国以事强吴,虽非诛绝,而免于《春秋》之贬黜者,鲜矣。吾故曰:“《春秋》者,火也。鲁与天王皆薪蒸之属,可以宣火之明,而无与于火之德也。”②
刘逢禄发现,若要推翻“王鲁说”,前提是推翻“三统说”。因此,首先应当反对的是“新周说”。如果《春秋》是新王之法,那为何“称号名义仍系于周”?据此可知《春秋》并没有“新周”或曰“黜周”。如果《春秋》不曾“黜周”,那“王鲁”就是天下二主的无稽之谈。刘逢禄认为“《春秋》之讬王至广”,意谓《春秋》不止讬王于鲁,周天子与二伯皆可寄寓王法,因此“王鲁”的说法有失片面。况且“鲁无可觊”,实际上的鲁国已经礼乐崩坏。刘逢禄列举诸多鲁君的罪状,证明《春秋》有意贬黜而非抬升鲁国。既然“王鲁”的说法不恰切,刘逢禄的思路便是回到“以《春秋》当新王”,并提出“薪蒸说”。无论鲁公还是周王都是烧火的柴,但不是作为火的《春秋》本身。刘逢禄已有意将《春秋》义理从鲁国历史中抽离出来,用“以《春秋》当新王”取代“王鲁”,并将之独立于三统之外,这一思路影响至深。
包慎言也尝试脱离“三统”的维度,提出另一套“王鲁说”,包氏将“王鲁”的定义扭转为“因鲁以明王法,王法非周之法,唐、虞、夏、殷相传之法”。③ 不同于“讬王于鲁”的重心在“鲁”,“因鲁以明王法”的重心在“王法”。包慎言强调《春秋》与鲁国的差别,《春秋》为王法,鲁国为王法所治。此“王法”由于缺少了“通三统”的维度,也就不是新王之法。因此,包慎言认为王法是历代圣王法度的集合,实际上完全否认了孔子作《春秋》的创制性。“载诸空言不如见诸行事”原本暗含了“空言”对于“行事”的逻辑优先性,而包慎言的“因鲁以明王法”或许可视为郑玄“因事明义”的继承者,根据“行事”来明“王法”,即更倾向于肯定“行事”对于“空言”的时间优先性。
康有为和廖平对“王鲁”的解构也影响了皮锡瑞的观点。廖平也谈论“因事见义”,但只用于评价《左传》,比如“《左氏》不空言经文义例,必因事见义者,即《春秋》深切著明,《左传》不以空言解经之意也。”④在廖平看来,“因事见义”是《左传》的特殊之处:“治经有数大例……如详略隐见例,以《春秋》为主;三统礼制异同循环例,以《王制》为主;四代无沿革,以《尚书》为主;参用方言例,以《公羊》为主……因事见义例,以《左传》为主。”⑤同时,廖平革新了传统《春秋》学“事”与“义”的关系,认为《左传》和《公羊》的方法皆是“顺经立传”,《榖梁》的方法则是“推经立义”。⑥ 《公羊》和《左氏》“顺经立传”意味着经传所记载的事情本身不是历史,而是经师根据经文反推出来的事件。这样一来,事件本身就是义理空言的一个分支,《榖梁》“推经立义”则是直接从经文推出一套义理,跳过了事情本身。换言之,廖平认为《春秋》之“事”也是空言的一部分,重新以空言统合了《春秋》的“事”与“义”。
既然廖平取消了《春秋》之“事”的独立性,“事”只是根据经文推出来的事件,以辅助“义”的阐发,意味着“王鲁说”的理论基础遭到了釜底抽薪。“王”侧重《春秋》之“义”,“鲁”侧重鲁国之“事”。讬鲁为王必须借助鲁国之事,才能明《春秋》之义。但在廖平看来,经文本身可以直接通向义理,不必然需要借助事件才能通向义理。因此,廖平认为“王鲁、亲周、王为文王、周召分陕而治,皆《诗》说也;先师以说《春秋》,多所不合,今所不用。”①廖平认为“王鲁”原本就是《诗经》的理论,直接将“王鲁”逐出春秋学的领域。
康有为对《春秋》之“事”与“义”的解构更为彻底,《春秋笔削大义微言考》认为有四本《春秋》:1.鲁史原文为不修之《春秋》;2.孔子改制为已修之《春秋》;3.《公羊》《榖梁》传孔子口说之义;4.董仲舒、何休传孔子之微言。② 其中前两部《春秋》偏重“事”的层面,后两部《春秋》偏重“义”的层面。康有为将“事”与“义”分属不同版本的《春秋》,并且认为“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其义则丘窃取之”的意思是孔子不取其文与事,而独取其义。廖平与康有为拓宽《春秋》的解释空间,取消“事”的独立性,凸显“义”的统摄性。
杨向奎在《鹿门学案》指出皮锡瑞、廖平与康有为三者之间存在互相影响,只不过“康氏说恣肆,廖说善变,皮氏说较谨严。”③皮锡瑞的“谨严”同时意味着学说的折衷性。廖平放弃“王鲁说”的思路和刘逢禄等人完全不同,但皮锡瑞提出的“借事明义”由于淡化了鲁和新王的主体,同时成为常州公羊学和晚清公羊学的折衷。清代公羊学整体不甚重视三统论,将“王鲁说”从三统论中独立出来,不以三统论为背景的“王鲁说”便成为非常异义可怪之论。然而,公羊学的诸多义理仍然需要借助“假讬”才能讲明,因此“王鲁说”无法被简单扬弃。刘逢禄、孔广森、包慎言、康有为、廖平等学者为“王鲁说”制造了前所未有的理论困境,皮锡瑞承认清代学者基于不同立场对“王鲁说”的质疑,同时考虑保全公羊学依靠假讬来立义的传统,于是提出另一个更平实的“借事明义”来代替“王鲁说”的功能。
无论“借事明义”还是“王鲁”都是公羊学依靠假讬立义的进一步运用,二者在方法上具有极高的共性。皮锡瑞基于汉宋学术传统提出“借事明义”,用以折衷孔广森、刘逢禄、包慎言等人对“王鲁说”的诟病。既然众说纷纭,皮锡瑞的解决方式不是继续沉浸于争辩“王鲁”的对错之中,而是直接跳出“王鲁说”,淡化“王鲁”的主体——新王之王和假讬之鲁,用一个缺乏主体、泛泛而言的“借事明义”进行偷梁换柱,防止由于质疑“王鲁说”进而瓦解公羊学的隐患。“王鲁”即《春秋》假讬鲁国以明新王之法,“借事明义”即《春秋》假讬事件以明圣人之法。“借事明义”隐没了鲁国的身份,并且淡化了新王之法的意义。无论“王鲁说”的争议有多大,孔广森、刘逢禄、包慎言等清代经师,乃至当今学者都鲜少会反对皮锡瑞以“借事明义”为《春秋》学的一个基本方法。
三、“借事明义”的解释限度
皮锡瑞《经学通论》专设“论三统三世是借事明义,黜周王鲁亦是借事明义”一节,直接表明应以“借事明义”包容或取代“王鲁”,并且详细说明了为什么“王鲁”可包含在“借事明义”之内:
《春秋》借事明义,且非独祭仲数事而已也,“存三统”“张三世”,亦当以借事明义解之,然后可通。隐公非受命王,而《春秋》于隐公讬始,即借之以为受命王;哀公非太平世,而《春秋》于哀公告终,即借之以为太平世……世愈乱而《春秋》之文愈治,其义与时事正相反。盖《春秋》本据乱而作,孔子欲明驯致太平之义,故借十二公之行事,为进化之程度,以示后人治拨乱之世应如何,治升平之世应如何,治太平之世应如何。义本假借,与事不相比附。①
既然“借事明义”不仅可以囊括“王鲁说”,还可以涵盖“王鲁说”之上的三世、三统的公羊学体系,那么“王鲁说”已无必要单独成立。《公羊》的“王鲁”既是与孔子空言立法相配的行事,也是三统中的新王一统。脱离三统的“王鲁”成为很多学者眼中非常异义可怪之论,中正平和的“借事明义”和非常可怪的“!鲁为王”背后的差别在于,在《左传》的对比之下,《公羊》的事情显得不可靠,甚至有虚假之嫌。皮锡瑞继承宋儒朱子等人的思路,将《春秋》之“事”与“义”分属《左传》和《公》《榖》,事情以《左传》为确,而义理以《公》《榖》为准。既然三传各有所长,那么皮锡瑞指出“《春秋》重义不重事,治《春秋》者,当先求《公》《榖》之义,而以《左氏》之事证之,乃可互相发明。”②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皮锡瑞以“借事明义”淡化“王鲁说”的同时还无意中迎合了古文经学尤其是左氏学的观念。以《左传》为代表的古文經学认为孔子对《春秋》有删削而无制作,《春秋》不是孔子圣心独裁,而是历代圣王之法的总成。因此,《左氏》不可能承认作为新王立法的“王鲁说”,但可以接受郑玄式的“因事明义”。汉代春秋学的“!鲁为王”在皮锡瑞笔下以“借事明义”的新面孔出现,二者之间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借事明义”搁置了“鲁”这一主体。例如,皮锡瑞言:“《公羊》为借事明义之书,盖见当时战祸已深,专尚诈力,故取宋襄不薄人于险,及不重伤、不禽二毛,以为文王之战不是过。”③若将此处“借事明义”换为“!鲁为王”,对宋襄公的评价不会发生改变。并且,实际有权评价宋襄公的恰恰是“!鲁为王”的《春秋》新王。如果《春秋》只是“借事明义”,而无新王立法,那么所明之义的正当性也更多只能归诸历代圣王相传之法,淡化“王鲁”的同时也是淡化孔子的素王身位。
借事以明义,不代表《春秋》可以截然二分为事情和义理两端,更不代表《春秋》的义理更重要,而事情本身不重要。“《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数万之文和数千之指相辅相成,不存在一个可以脱离事情本身的义理世界。相反,《春秋》的义理最终应回到和服务于事情本身。《春秋》既不存在一个完全抽象的义理世界,也不存在一个在非黑即白之间决狱的现实世界。晚清诸多经师有意识地追求六经义理的普遍性,建立一套系统的经学理论,④但皮锡瑞没有完全赞同将《春秋》抽象化或普遍化的思路,依然保留了《春秋》之“事”的重要性。这使得皮锡瑞在晚清的学术变革中虽然相对缺乏现实的导向,但较多保留了传统经学义理。
公羊学对事件的重视程度完全不亚于左氏学。一旦跳出“事”的限制,直接讨论《春秋》的义理本身,则容易出现诸多矛盾,比如“居正”和“让国”。《春秋》拨乱反正,首正诸侯之即位,因此有“居正”之义,要求诸侯得正位者不能让国。但与此同时,《春秋》之中得正位而让国者有邾娄叔术、宋公子目夷、曹公子喜时、卫叔武、吴季札等人,皆得到了《春秋》的赞誉。违背了“居正”的“让国”为什么得以成立?“居正”与“让国”两个看似矛盾的义理该如何安顿?如果跳出具体事情本身来比较《春秋》“居正”和“让国”两个义理孰优孰劣,则几乎是一个无解的问题,甚至产生更多的非常可怪之论。只有放回事件本身的语境,选择“居正”还是“让国”才具备讨论的空间。
再比如卫辄拒父,《榖梁》认为卫辄拒父为尊祖,《左传》学者认为卫辄拒父为悖德,《榖梁》和《左传》都给出了明确的是非对错的断案,但是唯独《公羊》显得犹豫不决,《公羊》传文明言,“不以父命辞王父命”,如果单纯以此为断,那么卫辄拒父整件事的是非对错十分明显,卫辄有王父命,义可拒父。但是何休《解诂》对卫辄的态度不甚明确,既说“辄出奔不书者,不责拒父也”,又认为以王事辞家事,即以恩恩掩亲亲“非义之高者”。何休并没有单纯以传文的“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为断案标准,而是充分考虑了整件事牵连的复杂伦理冲突。
公羊家在义理之外保存了事件本身的丰富性,不试图把伦理冲突扁平化,卫辄拒父是废私恩,不拒父是废公义,恩义冲突没法简化为是非、善恶和对错,往往是对中有错,错中有对。若不得不做出决断,很多时候只能在错中选对。这也是公羊学对现实政治的基本态度,不存在一个在现实中未来可期的理想政治。三世说的太平世永远不可能到达,现实中的乱世永远不可能消除。“实与而文不与”本应作为据乱世和升平世才存在的特殊笔法,即在礼坏乐崩之时,允许实行权宜之计,同时保留经的统摄地位。太平世本应名实相副,不必“实与而文不与”。但实际上,《公羊》三世中每一世都存在“实与而文不与”的书法和事件,在历史即事件层面上肯定一件事情,而在书法即义理层面上否定之。“实与而文不与”一方面是世衰道微的权宜说辞,但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则充分表达了公羊学对具体事件层次性的重视,不单纯以义理压倒事件,也不完全根据事件决定义理。
正是这种对事件层次性的重视,使得《公羊》区别于《梁》和《左传》。犹疑不决并非公羊学的缺点,《春秋》立法不意味着杀伐决断,杀伐决断的立法也不一定是万世法,而更可能是只有褒贬的刑法,因此才会有一些宋人强调《春秋》是一部刑书。立法包含褒贬,但褒贬不等于立法。宋代看重《春秋》之“事”的学者多把《春秋》作为刑书,看重《春秋》之“义”的學者又多像朱子一样认为《春秋》难读甚至不可读。前文已言,宋以降的学术公理认为《左传》看重事情,《公羊》看重义理,得其一面而蔽障甚深。《公羊》对事情和义理同样重视,只有借事才能明义,也只有明义才能借事。公羊学不追求在明义之后把事情抛开,去追求一个义理世界。在某种程度上,郑玄对春秋学“因事见义”的理解虽失之片面,不如徐彦看到了事与义二者关系的相反维度,但郑玄承认事情本身有意义的认识不应被埋没。皮锡瑞的“借事明义”,将郑玄眼中作为根据的事件转化成作为假讬的事件,虽然有助于安顿公羊学的义理世界,但一旦认为整部《春秋》皆假讬,隐含的倾向便是弃事明义,最终不是对春秋学的成全而是肢解。
四、结语
载诸空言,不如见诸行事。“不如”二字表明在某种程度上,“行事”比“空言”更值得重视。但在很多晚清公羊家的理解中,孔子此言实际上变成了“载诸行事,不如见诸空言”,“空言”取得了绝对优势。
皮锡瑞的“借事明义”虽然扭转了晚清康有为等人以“空言”绝对高于“行事”的价值预设,但只是回到了朱子等宋儒思路影响下以义理或“空言”为经、以“行事”为史的传统。对皮锡瑞而言,“借事明义”之“事”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孔子假讬之事,即新王行立法之事,一种是《左传》的史实,借《左传》可以明《公羊》,目的皆是借助“行事”而明“空言”。如此一来,无论今古文学者都能接受皮锡瑞的“借事明义”。皮锡瑞也自认为找到了网罗《公羊》诸多义理的方式,张三世、通三统、黜周王鲁皆是“借事明义”。然而,这张看似颠扑不破的大网取缔了汉代公羊学的“三科九旨”,尤其是直接替代了“王鲁说”。晚清经学家标榜回到两汉重建公羊学的思考从“事”与“义”的关系开始,但不应以“借事明义”为最终答案。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责任编辑:王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