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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文献综述与研究展望

2023-07-05熊穗李继志

中国集体经济 2023年20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文献综述

熊穗 李继志

摘要:促进农民增收是党和政府持续推进的长期规划,是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现这一目标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有序、健康地发展直接决定了其利益联结机制是否科学、规范,而这一核心机制对各经营主体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许多利益分配不尽合理,运行效率较低甚至还不够完善等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持续,稳定推进。为此,文章在大量研读有关文献的前提下,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创造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保障机制,现存问题及未来前景进行深入研究与归纳,目的在于协调经营主体间利益关系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顺利地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文献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增富,乃至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载体。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驶入快车道,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以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合作社为纽带的合作关系,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建设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一基本共识,政府、企业和农户已达成一致,稳定农业生产关系,保障各相关经营主体权益,最终实现合作“双赢”的利益共同体。当前研究显示农民合作社成员间具有内在异质性,且异质性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民合作社制度流于形式,导致出现了“精英俘获”(罗干,2020)、“信任困境”(张延龙,2019)、“合作企业家”供给不足(钟真,涂圣伟等,2021)等问题出现,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效率下降,甚至难以为继。

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利益联结机制“建得起、 结得上、 稳不住、难致富”的现实困境,如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户稳定增收和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本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及存在的利益创造、利益分配和利益保障机制等问题的研究通过相关文献的梳理和探讨,旨在寻求更加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以确保其长效化运行,有效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利益联结,从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创造机制研究分析

(一)合作社的产生源于农民增收需要

农民对于增收需求的渴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息息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是由于市场上缺乏农民营利组织,所以按照分工、交易、合作的逻辑,建立合作社是降低交易成本、创造更多合作盈余的方向发展并最终达到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之间的平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由于惠顾返还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益贫性”更为显著(吴彬、徐旭初,2009)。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不断降低交易成本,“资源共享”的利他特征为农户谋求更多合作剩余(李佳、郑晔,2008)。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企业所不能比拟的天然优势。

经过多年实践,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断尝试和失败中,修正和完善了农民致富的进程。一是通过提升规模经济效益,将散、小农户联合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有助于减少中间环节,极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民增收的可能性(苑鹏,2013;邓衡山、王文烂,2014);二是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减少了农业生产与市场对接的不确定性,为农户规避了市场的风险,更好地实现了资本和劳动在发展中的兼容(何宇鹏、武舜臣,2019);三是吸纳了大量的农村“能人”与社会“精英”(邓衡山、徐志刚等,2016),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销一体化水平,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增收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然而当前合作社的发展普遍存在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创收能力有待进一步挖掘开发等相关问题(邓衡山、徐志刚等,2016)。

(二)合作社的发展有赖于多元的利益联结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作为必不可少的核心因素。在多年的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了“小农户”与“大市场”衔接的桥梁作用,因地制宜,逐步研究探索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例如,“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支部+合作社+农户”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模式(张晓山,2006;廖祖秀,2008)。在“合作社+农户”这一模式下,以大户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效益最为显著,成为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中坚力量(仝志辉、楼栋,2010)。该利益联结模式大大调动了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大农带小农、先富带后富的良好局面(孟飞,2016)。“公司+农户+合作社”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中备受瞩目。这种利益联结模式以“龙头企业”为动力引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中间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了解企业的资源优势来弥补农民的劣势,降低企业识别农民的机会成本,经营主体达成了互惠互利的利益均衡(阎光耀、王立等,2016),“公司+农户+合作社”这一模式克服了农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利益联结不紧密、公司和农户直接交易减少了不公平和不稳定的问题,增加了整个产业链的利润(苑鹏,2013)。“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常见于地方特色突出的农业发展,该模式是利益联结模式中带动贫困人口最多,脱贫效益也最为显著的一种(邓辉、郭碧君,2020)。“支部+合作社+農户”的利益联结模式,在政府推动型合作社中较为常见,充分发挥了基层党员和基层政府服务地方经济,参与基层治理的功能,能较好地解决农业产业化不同环节之间的关系,确保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农民,从而在效率和公平间形成平衡,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杨青松,2015;许鹏宇、吴永常等,2018)。

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边发展,边规范”的立法策略下,上述利益联结模式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盈利能力低。致使农民“有利则合,无利则退”,认同精神和合作意识淡薄。农民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优先与信誉好、价格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合作,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收入。第二,内部人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极易发生委托人和代理人“共谋”现象(田鹏、陈绍军,2016),使合作社组织目标为公司经营目标所替代,违背初衷,产生内部剥夺,使农户获利空间受限。第三,政绩工程。地方推动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违背一定的市场规律,政府干预过多。如支部的加入把脱贫增收作为政治任务,过于强调合作社的“益贫性”,导致忽视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追求盈利为目标,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互助型经济组织蜕变为完成政治任务的工具(尤琳,2020;蔡荣、韩洪云,2012)。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经营离不开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这是社员利益实现的具体表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经营的前提,是利益共同体之间有效利益运作的重要基础。《农民合作社法》第44条明确规定,可分配盈余总额应当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金额)进行返还,且该数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当社员对合作社有贡献时,可以按照章程约定或者依据合作社提供的条件进行一次或多次返还。以社员账户上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为基础,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等形成的房产,平均量化后按比例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名下。从规定上看二次返利是一种惠顾额返还方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中被视为一种重大象征意义的返还方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来看,以交易量(额)返还、按股分红、双重分配三种形式。

利益分配机制与利益联结机制是息息相关的,它是依托追求互利这一共同目标而建立的满足各相关主体需求的机制。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形成和成长的特点,灵活采取不同的利益分配形式。通常情况下,采用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利益分配形式常见于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类合作社需要更多的社员惠顾以此来维持合作社生存延续(蔡荣、韩洪云,2012)。该形式下,农户的交易量(额)比重相对于其他主体是具有优势的,提升了农户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地位,可确保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处于主体地位(韩洁、薛桂霞,2007),这有助于保护社员享有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权力与义务平衡”原则。受资本报酬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来源有限,可能使合作社发展面临资本短缺,从而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经营(应瑞瑶、唐春燕等,2016)。同时合作社成员间的异质性也会强化农户间资本与劳动的冲突,激发内部矛盾。按股份红的利益分配形式往往与股份比例密切相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比例越高,每股分红的比例也越高(周春芳、包宗顺,2010)。在这种利益分配形式下,发起人拥有先天的资金优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极易成为利润分配的决策者(韩洁、薛桂霞,2007),使资本对劳动的控制问题相对突出。在这种资本分配结构中,分散、规模小的实体成员面临一个难题:如何有效制衡核心成员,从而保护自身权益,这一问题致使合作社中难以达成“利益共享”以及通过发展合作社扶持中小农户发展的目的(周春芳、包宗顺,2010)。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大幅扩张,以交易量(额)返还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双重分配形式依赖于大量普通社员的加入,在利益分配时普通社员的谈判力量与之增强,兼顾了生产者和投资者利益(蔡荣、韩洪云,2012)。双重分配形式有一共同特征:即普通成员对自身的利益越了解,维权意识越强,越有利于实现利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社员教育水平低下,接触信息和可利用资源渠道有限,应对市场风险能力不足,这让“搭便车”行为与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在该形式中相伴而生(肖云、陈涛等,2012)。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保障机制研究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生存与发展就必须有利益保障机制作为坚强后盾,其初衷是保护农业生产者的个体利益,目的是防止资本集中损害民主,可以划分为内部保障机制和外部保障机制。

(一)内部保障机制

1. 治理保障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是一种制度安排,在特定的产权制度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间主体相互权利和利益关系联系起来并加以规范。在内部管理中要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內部组织结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苑鹏,2007)。日常管理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定期开展三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各司其职,管理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于“一股一票”相结合,财务定期公开。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民主治理的显著特征。而现如今,大规模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制的不规范引发的代理问题,其表现形式为:核心社员对普通社员利益的剥夺以及合作社产权模糊导致的机会主义风险(马彦丽、孟彩英,2008;Cook and Burress,2009),这将直接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

2. 监督保障机制

内部监督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中,由内部建立,负责监督社内有关事项,一般由监事会担任此职。用于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层滥用职权,以此损害社员利益。社员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主要途径是通过社员大会来行使监督权,若现有途径,如行使自身监督权已无法改变现状时,可通过“用脚投票”——退社来行使监督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社员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机制了解程度较低且参加民主决策管理的意识较弱,使得社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比较被动(鲍忆晨,2020)。而我国农村长期处于“熟人社会”的环境下,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监督机制大多依附于信任体系,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导致内部监管失效,形成恶性循环,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走向低效市场(罗必良,2007)。

3. 评价保障机制

内部评价机制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社员大会的最高决策权,促使代理人主动地去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效率,将社员的利益需求作为首要条件。既要讲究“效率”又要兼顾公平,真正落实到社员手中,实行多元化的机制。例如建议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工资和贡献相关的激励机制(张滢,2011),协同发力保障利益分配均衡,去激励社员高质高效地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所分配的各项事物,有效快速协调“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 但在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与机制整合的迫切性考虑不足。例如激励机制相对单一,“能人”治社的激励机制更是一片空白;现有的激励手段缺乏吸引力等(鲍忆晨,2020)。

(二)外部保障机制

外部保障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价值创造、利益分配,服务与利益联结机制,都离不开外部保障这一重要因素的支持。主要分为补偿保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

1. 补偿保障机制

补偿机制是指政府在财政、税收等多领域给予合作社的支持或优惠。多年来,党和政府始对“三农”工作给予了极大关注,不断出台强农惠农政策。一方面是财政支持,主要采取项目资助形式。当前,增强合作社内生发展动力,提升其增收能力,发挥其示范效应是获得项目经费的基础。从实行情况来看,尽管法律明确了合作社的财政政策,但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和执行细节,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苑鹏,2009);另一方面是税收优惠,在引导合作社规范财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组合税收优惠制度。遗憾的是,不规范行为违背了“普惠性”原则,由于国家级税收优惠法律的缺失及优惠力度与幅度过小过窄,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能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严重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发展(钟广池,2010)。

2. 监督保障机制

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等,通过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林星、吴春梅,2017)。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明确了不同部门的监管权责,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制度,健全了有效的、多层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监督体系。但往往外部监督体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趋向并非一致(胡联、卢杨等,2020),在缺乏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精英农户并没有被束缚,反而以其优势地位掠夺性地攫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的收益,普通成员的利益被挤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违背了“利益共享”的原则。这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同时,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管理主体,应肩负起引领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责任,并通过悉心引导,大力支持,有效服务等方式给予大力支持。

五、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的展望

综上所述,鉴于利益联结机制仍然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所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导致了农户增收能力有限、内部剥夺、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应该在利益创造机制上,为了保证合作成员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需要构建完整的利益创造机制来保障双方在合作中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与优势。强化顶层设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有效利益约束机制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农户密切利益關联,为维护小农户的权益提供扎实支持。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利用内部交流平台,如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及时发现社员的需求,提供精准的资源支持,紧跟时事继续优化。农民自身要提高自我意识培养能力,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相关知识学习和实践培训,切实提高农民自主组织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能力。拓宽农户信息获取渠道,加快信息流通,实现信息的时效性,同时降低信息搜索、市场了解和业务配对的成本,让农户获得更多“实惠”,且落在“正确的位置”在利益分配机制上,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和“按惠顾额返还”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能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关键是看它所采取的利益分配机制能不能做到公平合理,这是因为利益联结方式只有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在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社员之间互相拖欠股金、分配不公的现象,究其原因是没有一套规范、高效的利益分配制度。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的利益诉求,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社员股金制度来推动合作社发展,避免资金大户控制,确保各个社员都拥有话语权,使社员能够获得多种合作利润,共享利益,各项利益需求得到满足。

鼓励农民为保护合作社贡献自身力量,形成利益共同体发展的良性发展机制。另外,企业和农户均具有鲜明的资源共享特征,开展利润共享是一种合理选择。所以农业产业化利益分享机制应建立在农户与政府博弈均衡的基础上,不能单纯把两者割裂开来思考。只有当农民的身份与地位被及时改变时,才能够使其在分配的过程当中获取较大的收益,进而保证农业产业化能够迅速地发展。为此,政府应该制定出合理、切实可行的激励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激励与引导,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主要责任主体,政府部门应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需求的满足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经营的大力支持。

在利益保障机制上,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运转,必须实现内外联动,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有效的治理和监督,以保障其运营和发展的可持续性。首先,应对内成立社员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管理机构,同时要成立财务、销售及审计等诸多管理部门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从而保证各部门规章制度清晰。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人及管理层加强培训,强化他们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认知和创新能力,树立正确的利益意识,培养具有丰富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的致富带头人。普通社员同时在社员大会中要积极发言,打开监督管理的窗口,拓宽信息共享渠道,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透明度。其次,外部环境应准确定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对象,从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出发,创新合作联结机制,加强产业技术合作,着重引导农户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能力,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创造高质量参与机会和保障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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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金属污染耕地多元共治的动力机制构建研究”(2021JJ30365)。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李继志为通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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