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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呈缴本制度对比与启示

2023-07-04吴昊方云

四川图书馆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出版物图书馆制度

吴昊 方云

摘 要:

文章运用文献研究法,从制度环境、实施情况、制度内容及组织管理四个方面對比和归纳国内外现有的呈缴本相关制度,分析国内外呈缴本制度的差异及原因,指出我国目前呈缴本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可从制度内容、呈缴流程、数字呈缴及

呈缴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

呈缴本;呈缴制度;国内外;制度对比

中图分类号:G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136(2023)02-0044-07

Comparison and Enlightenment of Legal Deposit Systems at Home and Abroad

WU Hao, FANG Yun

Abstract:

This paper uses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to compare and summarize the existing legal deposit systems at home and abroad from the four aspects of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implementation, system content and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causes of the legal deposit systems at home and abroad,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system in China, and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system content, submission process,digital submission and submission scope.

Keywords:

legal deposit copy;legal deposit system;home and abroad;system comparison

1 研究背景

1.1 国外发展历程

“呈缴本”最初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法定送存立法指南》中明确定义,是指出版出版物的个人、商业团体或公共机关有义务向指定机构提交一份或多份出版物[1]。呈缴本制度是一个国家对本国出版物全面、系统收集并储存的一项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在实行呈缴本制度[2]。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呈缴本制度的国家。1537年,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通过《蒙彼利埃敕令》(Ordonnance de Montpellier)首次引入了呈缴本制度,规定若未向王室图书馆缴纳样本,任何书籍不得出售。到1793年,法国法律将呈缴出版物与版权保护关联起来,以此对出版物进行保护[3]。1994年扩大了呈缴范围,规定凡是物理形式的出版物都应呈缴。到1997年,进一步将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智能文献纳入呈缴范围。目前,法国的呈缴制度遵循的是2004年颁布的《法国遗产法典》(Code du patrimoine),其对呈缴工作比较重视,呈缴范围较广,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呈缴本规定了不同的受缴机构[4]。

英国的呈缴本制度始于英国学者博德利与伦敦出版业公会于1610年达成的《博德利协议》:凡公会成员出版的书籍,必须向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上缴一册。1662年英国正式出台了《版权法案》(The Press Licensing Act),规定所有新出版书籍必须向英国皇家图书馆缴存一册,这是英国首次将呈缴本制度纳入立法[5]。1709年颁布了《安娜女王法》(Statute of Anne),强调了呈缴本制度的重要性,并首次提出著作权的保护[6]。在之后的数百年,关于呈缴本的立法虽历经多次争议,但呈缴本制度最终被保留并沿用至今[7]。目前英国有专门的呈缴本制度,《法定呈缴图书馆法2003》(Legal Deposit Libraries Act 2003)规定了呈缴是各出版方的法定义务,并且指定国内六家图书馆为法定呈缴本受缴机构。由此可见,英国的呈缴本制度经历了协议约束、版权法约束和专项法律约束三个阶段,这说明英国的呈缴本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逐渐走向专业化、正规化。

美国在17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规定所有新出版的享有著作权或版权的书籍必须上缴美国国务院[8]。该法律在内容方面与英国的《安娜女王法》有很多相似之处,有人认为《著作权法》是在《安娜女王法》的基础上修订的。随后,美国相关机构在1976年、1998年、2004年、2010年、2022年对《著作权法》进行多次修订,呈缴制度均有所提及。目前美国最新版本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5月修订,将1976年之前所有版本的内容全部囊括,另外还增加了关于半导体芯片、船舶设计的保护条例[9]。由此可见,美国关于呈缴制度的规定都涵盖在《著作权法》中。另外,只有受到版权保护的出版物才被允许呈缴。

日本是世界上对图书馆领域立法最多的国家,有《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及《学校图书馆法》。其中,1948年2月通过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对呈缴本作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战后日本国内形势较困难,加上日本当时实行免费呈缴制度,因此受到国内出版方的抵制,出版物呈缴工作在当时开展较慢。1949年日本对《国立国会图书馆法》进行修订,实行呈缴补偿金制度,并沿用至今[10]。可见,呈缴补偿金制度是日本呈缴制度的特点。

通过对法国、英国、美国、日本呈缴本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可知,国外的呈缴本制度起步较早,中途未有中断,期间都经历过数次修订,总体趋势是各国都逐渐重视呈缴工作,其目的基本一致,即为了保证本国文化的延续。

1.2 国内发展历程

我国呈缴本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是由当时清政府的商部、学部、巡警部共同制定的《大清印刷物专律》,规定“凡印刷人印刷各种印刷物件,即按件备两件呈送印刷所在之衙门”。民国以后,袁世凯先后颁布《报纸条例》和《出版法》,关于呈缴本的规定与清政府规定大致相同[11]。1917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发布政令,规定凡出版物都应向京师图书馆呈送一份。1927年中华民国成立大学院并颁布《新出图书呈缴条例》,规定新出图书应在出版后两个月内呈送三份以做备份。随后在1927年、1928年、1930年、1931年、1937年、1938年、1941年及1944年颁布或修订了《出版法》《著作权法》《修正著作权法》,均规定了呈缴本制度,内容大致是出版的书籍、报刊及其他出版物应向相关呈缴机构上交备份[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0年10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中明确规定出版机构应向北京图书馆呈缴出版物[13]。随后在1952年、1955年及1956年分别颁布了《关于征集图书、期刊样本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和《修订全国报纸缴送样本办法的通知》,规定了新出版的图书、杂志和图册在出版后3日内,应向出版主管机构、北京图书馆及中科院图书馆分别呈缴一份[14]。可以看出,我国呈缴本制度在建国初期逐步完善,但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的文化出版事业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呈缴本制度未能很好实施。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呈缴本制度逐步恢复执行并延伸至全国。1979年国家出版局颁布了《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14],规定各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等公开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各类书籍及报刊应在出版后3日内,分别向国家出版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北京图书馆呈缴一份,该制度一直延续到1991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后来发布的《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中强调了该制度[14],并将音像制品也纳入呈缴范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国家新闻出版署在1996年颁布的《新闻出版署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中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各类公开发行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分别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呈缴一份[15]。2001年、2007年国務院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分别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对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呈缴做了强调。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重申遵循呈缴制度是各类出版机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年对当年呈缴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15]。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16]。

尽管相关法规和条例对呈缴本进行了说明,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及相关制度仍有不足,需要加以完善,如对呈缴物品质没有明确要求,无偿呈缴制度下呈缴机构负担过重,违反呈缴规定的惩罚措施无详细说明,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出版物选择性呈缴未明确等。对此,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分析对比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法国、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呈缴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从政策法律环境、制度实施情况、制度内容及制度组织管理进行分类比较,以期对我国呈缴本制度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2 呈缴本制度对比

2.1 政策法律环境

通过对国内外呈缴本制度的梳理,发现各国呈缴本相关法规、法令及政策等存在一定差异(见表1)。国外关于呈缴本制度的规定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以日本[17]、加拿大[18]、韩国[19]及新加坡[20]为代表的国家,其呈缴本制度均在本国的图书馆法有所规定;二是以美国[9]和澳大利亚[21]为代表的国家,在版权法或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呈缴制度,说明这两个国家对出版物的版权保护比较重视;三是以法国[22]为代表的国家,通过在《法国遗产法典》中明确呈缴制度,做好本国文化传承;四是专门为呈缴本立法的英国[23],到目前已经构建了一套较成熟的呈缴本法律体系,对本国出版物的保存及使用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比对国内呈缴本制度法律环境,结合各国发展历程,可知我国呈缴本制度政策法律环境与国外的差异有以下两点。一是国外立法较早,修订次数较多,呈缴制度较为合理,既有呈缴指南,也有呈缴强制法规。我国的呈缴本立法较为滞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呈缴本相关制度,但直到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才将其纳入法律范畴,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二是呈缴本制度的强制性存在差异。国外的呈缴规定大多都在本国的法律中有所明确,并对呈缴方的义务也有详细说明。而我国在2018年以前仅有部门规章或地方性呈缴本制度,实施范围局限于某一区域。2018年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也仅做概述,没有对呈缴本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2.2 呈缴本制度实施

国外呈缴本制度实施情况良好,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呈缴本制度实施结果明确,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呈缴,其结果均是呈缴行为的完成;第二,呈缴流程完善,突出受缴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且不同形式的呈缴本有不同的接收机构,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对呈缴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第三,呈缴本制度的实施有相关法律保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第四,国外呈缴本制度的惩罚措施由轻到重均有规定,惩罚措施多样化,呈缴方会据此权衡利弊,大多都会按规定呈缴,呈缴流程如图1。

我国的呈缴本制度实施情况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前,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影响,呈缴本制度统一由单一部门负责,呈缴情况良好,大多出版物可以按规定呈缴[24];二是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版方和出版物呈现多渠道、多形式等特点,同时我国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强制呈缴的法律规定,仅有部门或地方行政条例,对出版方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约束,导致呈缴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25]。

2.3 呈缴本制度内容

呈缴本制度主要由呈缴主体、呈缴范围、呈缴质量、呈缴期限及奖惩措施构成。通过对国内外呈缴本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见表2),可直观看到国家之间制度内容的差异。从呈缴范围来看,我国的呈缴范围仅针对正式出版物,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呈缴范围涵盖了正式及非正式出版物,包含音视频记录、乐谱、地图等非正式资料。国外除对正式出版物有规定呈缴标准外,对于非正式出版物也有呈缴标准,重点对呈缴本价值、发行数量和地区影响等特殊因素进行衡量。

从呈缴质量限定条件来看,中国、韩国及新加坡未对呈缴本质量进行限定,这是由于其呈缴范围只针对正式出版物,其他国家大多都遵循最优版或完整本条件,最优版表示呈缴本必须是最佳状态的版本,完整本是指呈缴本必须包含呈缴主体及附件等全部构成要素。

从呈缴期限来看,各国的呈缴期限各有不同,最短为作品出版或发行后的7日内,最长可在3个月内,其呈缴效果良好。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明确呈缴期限,仅在部分法规、条例中有所提及,如《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明确图书呈缴期限为30日内,所以每年新闻出版总署及国家版本图书馆会通过国家版本图书馆核验平台对已出版或发行的图书及报刊进行缴送核验,对出版数量、内容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核验,并对未呈缴的出版方进行追缴,这无形增加了呈缴工作负担。

從呈缴奖惩措施来看,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由于补偿制度存在,所以呈缴情况较好[26-27]。其他国家大都为自费呈缴,将呈缴行为视为出版方的义务,自费呈缴使出版方经济负担较重,但由于呈缴法规的强制性,呈缴情况也比较良好[28]。由于国家制度与地方呈缴条例并行,我国存在多头呈缴现象,这导致出版方经济压力过大,特别是丛书、精装书籍、工具书等价值较高出版物,其呈缴情况并不乐观。

2.4 呈缴本制度组织管理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所以对呈缴本制度的监管及执行机构也各不相同。我国的呈缴制度主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所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既是我国呈缴本制度执行的监管部门,也是接收呈缴本的机构之一。另外,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及地方公共图书馆也承担呈缴本的接收工作。国外根据其法律条款性质不同,其监管机构大致有国家图书馆及专门的呈缴本管理委员会两类,呈缴本制度执行机构大多为国家图书馆或专门的呈缴机构。监管机构如新加坡的国家图书馆委员会,执行机构如英国为呈缴工作专门指定的6所图书馆,法国则根据呈缴本形式分别指定国家图书馆、国家电影中心和国立视听研究院为呈缴本制度执行机构。

由此可见,国外呈缴本制度与国内相比,其制度的组织管理有以下特点:一是从国家层面上统一立法,地方图书馆或管理部门较少出台额外的呈缴制度,这就使缴送、受缴、监管、奖惩等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标准,避免了因地域不同而产生呈缴结果的差异;二是责任明确,国外呈缴本制度经过多年改革及修订,对呈缴机构及受缴机构等主体责任都有规范,使各方的呈缴或受缴行为均有法律依据,保障了呈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呈缴规范,对纳入呈缴本范围的出版物质量有明确要求,同时对呈缴本的形式也有细分,不同形式、不同质量的呈缴本均有所属的受缴机构,避免了多头呈缴、重复呈缴等情况。

3 国外呈缴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通过对国内外呈缴本制度政策法律环境、实施情况、制度内容及制度组织管理等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差异衍生出不同的呈缴本制度。国外呈缴本制度发展较成熟,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我国呈缴本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展时间尚短,尤其是将其列入法律范畴的时间更短,呈缴本制度仍有待改进。本文从制度内容、呈缴流程、数字呈缴及呈缴范围四个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3.1 重构呈缴本制度内容

目前我国呈缴率较低,其主要原因在于呈缴本制度在内容层面上表述较模糊,各方权益及义务不太明确,呈缴行为非强制性,导致呈缴本制度实施较困难。从长远看,这不利于我国呈缴本制度的执行,对图书馆事业产生一定阻碍[29]。针对以上问题,一是应将呈缴本制度提高至法律层面,明确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地方人民政府等机关监管呈缴过程,具有一定强制性及权威性;二是保障出版方权益,明确呈缴本知识产权及著作权归属,出台扶持措施,为主动呈缴的出版方免税,或引入补偿机制对呈缴方适当补偿;三是重申各方法律地位,保障受缴机构如国家图书馆或省级公共图书馆执行及核验的权利,明确呈缴方义务等,使呈缴本制度可以顺利进行;四是保障呈缴过程透明,出台呈缴本制度实施方案,在出版方完成呈缴后为其出具正规票据,定期向社会公布呈缴情况,如呈缴数量、日期及目录等,另外对未完成呈缴的出版方予以公示。

3.2 优化呈缴本制度流程

目前,国内存在重复呈缴和多头呈缴的现象,应对现有呈缴流程进行优化:第一,规定呈缴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正式出版及发行的文献、进口的国外文献及公众可以获取的非正式资料;第二,针对呈缴本的不同属性,规定呈缴期限,并对其定期公示;第三,成立呈缴本管理机构,通过专业馆员对呈缴本质量进行鉴定,并利用元数据进行书目数据的标准化处理,以便为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打好基础;第四,建立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体系,快速有效地为公众提供检索或传递服务;第五,构建呈缴追责机制,定期核验呈缴情况,对未呈缴的出版方进行追缴,向上级执法监督机关反馈,保留对其执行行政处罚的权利。

3.3 数字环境下呈缴创新

在数字及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传统图书出版行业整体出现下滑趋势,数字化出版物比重越来越大[30],其呈缴就更为重要。第一,数字出版物在呈缴过程中涉及呈缴渠道、呈缴本馆藏、呈缴本流通等环节,在这一过程中易产生侵权行为,因此应引入版权保护制度,保障出版方权益,提高其呈缴积极性;第二,搭建在线呈缴管理平台,出版方通过注册、认证等程序后自主呈缴,并可进行查询、咨询等操作,受缴机构可进行实时监控、统计、结算等,从而提升呈缴效率,降低呈缴成本;第三,创新数字出版物呈缴方式,借鉴国外科学高效的数字出版物呈缴案例,如可以主动将数字出版物副本呈缴至指定受缴机构,也可以采取受缴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如英国Portico平台)合作的方式,委托平台代为受缴。另外,受缴机构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利用爬虫程序对出版商的电子出版物进行主动抓取并纳入馆藏。

3.4 特殊呈缴物的呈缴

在我国,目前对呈缴本的范围界定中,并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位论文、专利、标准、雕刻作品、绘画作品等特殊呈缴物,应根据其特殊性单独进行呈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民族、历史、文化发展历程的记录,具有很强的存储及利用价值。为了使优秀的地域文化得以传承,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呈缴。可在国家法规框架下,由地方政府牵头,地方公共图书馆或档案馆主导,深入研究制订适用于本地域的呈缴制度,对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戏曲、手工、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缴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对于不便自主呈缴的,当地受缴机构应上门接收,出具呈缴凭证,及时入库,以便查询。

学位论文、专利、标准等特殊文献的呈缴,可与现有的知识服务平台跨界合作,政府提供经费,负责统筹,平台提供呈缴存储数据库,负责管理,确保特殊文献呈缴顺利进行及妥善保存。另外,对于该类呈缴文献的利用,有必要对其查询、访问、下载、复制等操作进行限制,以便保护呈缴方的知识产权等权益。

雕刻绘画等作品的呈缴,可借鉴加拿大对特殊呈缴本的规定,成立评审机构,分别从作品的存储价值、利用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价,从而决定是否需要呈缴。对于有价值的作品,受缴机构将对呈缴方发出书面呈缴要求,要求呈缴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呈缴物缴送至指定机构。

4 结语

目前呈缴本类型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发行数量也急剧增长,这就对现有呈缴本制度提出新的挑战,需要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以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信息环境。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呈缴本制度的对比,提出完善我国呈缴本制度的几点思路,以便更好地发挥呈缴本制度在文化传承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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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昊(1985— ),男,硕士,馆员,任职于西安图书馆。研究方向:图书馆管理、知识图谱。

方云(1973— ),女,大学本科,馆员,任职于西安图书馆。研究方向: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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