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植物境外引种检疫现状及检疫管理对策
2023-07-04朱莉苗广飞
朱莉 苗广飞
摘要 植物检疫是以立法手段防止植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传播有害生物的一种措施。本文对安徽省2017—2021年农业植物境外引种情况和安徽省农业植物境外引种检疫监管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明确检疫监管责任划分、建立规范化疫情监测点、制定检疫监管标准化流程、加强植物检疫社会宣传等对策,以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关键词 植物检疫;境外引种;检疫监管;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S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23)09-0133-04
植物检疫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扩散和蔓延危害,由官方开展防灾减災工作,从而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产业安全和生态安全[1]。随着农产品国际、国内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农产品进口贸易量呈快速增长趋势,由2016年的1 000亿美元增长至2019年的2 300亿美元,加剧了境外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入侵风险[2]。此外,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量增长的同时,也加速了部分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3]。上述背景都对新时期植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境外引种是指把境外优良的作物品种引入境内,作为推广品种或育种材料使用。境外引种检疫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部分,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境外引种是促进农业发展的快捷方式,但同时也存在境外检疫性有害生物随引种材料传入的风险,一旦境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会对本国农产品出口和对外贸易造成严重影响[4]。境外引种检疫工作主要涉及种子、苗木引进前审批、入境时口岸检疫和入境后隔离试种3个环节[5]。通过引种前提出检疫措施、入境后检疫监管可以有效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安徽省具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区位优势,农业资源丰富,亦是种业大省,种质资源丰富,全国种业十强企业安徽占据4席。种质资源是种质创新的源头,引进境外优质种质资源可极大丰富种质资源库,对加快种业企业发展和促进种质创新工作的意义重大,也是应对各国激烈争夺生物资源的战略决策[6]。为此,本文分析了安徽省2017—2021年农业植物引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 安徽省农业植物境外引种现状
安徽作为农业大省和种质资源大省,对境外优质植物种苗的需求很大。本文收集了安徽省2017—2021年农业植物引种数据(表1),数据来源于全国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
由表1可知,引种用途方面,科学研究引种批次占比为6.4%、引种种类占比7.4%,区域试验和生产试种引种批次占比为61.7%、引种种类占比74.1%,生产用种批次占比31.9%、引种种类占比18.5%。引种数量方面,生产用种占比99.9%,其中直接用于生产的占比31.5%。由此可见,除用于生产的蕹菜、双孢蘑菇、芫荽、神荞引种数量超3.00×103 kg,其他用于生产试种、区域试验、科学研究的引种材料多为蔬菜或花卉,且数量较少(0.15~40.00 kg)。境外农业植物种子、种苗多数由种子企业引进,在安徽省辖区内开展生产试种或区域试验,最终目的是直接销售或生产用种。境外农业植物种子、种苗引进后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通过一到两个生育期的检疫监管后,完成境外引种流程,但对于引种量大、批次多的材料,检疫监管一般较难开展。
引种作物类别及原产地方面,蔬菜种类占比66.7%、中药材和牧草占比11.1%。从日本和越南引种类别最多,占比59.2%,日本和越南蔬菜种子适应性强;从印度尼西亚和意大利引种数量最多,占比56%和27.6%,蕹菜和芫荽生育期较短、用种量较大,印度尼西亚和意大利是优质蕹菜和芫荽种子出口国,因此引种量大。蔬菜是人们日常获得维生素、矿质元素、碳水化合物及其他营养元素的重要来源,蔬菜产业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7]。安徽是蔬菜种植大省,对境外引进优质或特色蔬菜种子有一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安徽省的蔬菜质量和产量。安徽省2017—2021年间对水稻的引种仅5批次2.05 kg,对水稻的引种需求较小。我国自1949年加强了对国外稻种资源的引进和利用,50余年来已从世界诸国和国际农业组织引入的水稻品种(系)及遗传测试材料达23 890份[8]。
2 安徽省农业植物境外引种检疫监管现状
2.1 相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滞后,法律支撑不强
1997年安徽省政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发布《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安徽省植物保护总站也制定了《安徽省境外引种检疫审批工作制度》。随着现代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境外引种用途的改变,现行的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境外引种检疫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亟须制定适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国际贸易的植物检疫监管法律法规。
2.2 植物检疫体系不健全,检疫队伍不稳定
安徽省农业植物境外引种检疫监管由省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承担,市县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参与。近年来,受机构改革影响,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几经更改,专职植物检疫人员转岗、调动频繁且老龄化严重。此外,部分市县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基层植物检疫队伍面临人员结构老化、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现状。
2.3 植物检疫管理职能交叉,缺乏协调机制
安徽省农业、林业植物检疫管理职能交叉,集中体现在花卉、中药材、水果等方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明确规定了农业植物检疫的范围,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提出: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果木、花卉、中药材、绿化水土保持用途草籽),应到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此外,自1993年口岸植物检疫与国内植物检疫职能划分以后,国内植物检疫与海关缺乏有效沟通机制,导致境外引种入境后疫情监管问题日益突出。
2.4 隔离试种条件不足、检疫技术落后
科研用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种往往需要经过1~2个生育期的田间监测,才能完成境外引种流程。引种单位或个人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试种场圃开展试种,并配合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疫情监测工作是境外引种检疫的重要环节。当前,由于安徽省缺乏进境植物隔离试种场所,高风险作物的隔离试种委托农业农村部所属的国家植物检疫隔离场(温室)开展。此外,安徽省各县市缺乏植物检疫检验配套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检疫主要凭经验眼看目测,尤其缺乏以PCR为基础的现代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缺乏对检疫性细菌和病毒的检测技术[9-10]。
2.5 检疫监管科学性不强、覆盖面不足
当前,安徽省区域试验和生产试种的检疫监管针对性不强、延续性不够;对用于直接生产或销售的引种,检疫监管按照引种批次进行,隔离试种面积和抽样检测数量覆盖面不足、手段不全。蕹菜和芫荽以转让销售为主,虽然种植区域在安徽省内,但相对分散,规模化种植不多且销售周期较长,检疫监管很难开展。
2.6 植物检疫意识淡薄、检疫执法难度大
境外引种可能会携带各类有害生物的舆论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引种企业仅关注经济效益,而对引种中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缺乏重视,对外来有害生物可能对我国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引种单位事先未办检疫审批手续,即对外签定贸易合同、让对方发货,致使货物到港时仍未获得进口许可;有的引种单位擅自改变引种用途,将区域试验的引种直接推广或销售;有的引种单位逃避检疫监管。由于生产性引种批次多、数量大,引进渠道复杂,种植地点分散,检疫监管工作开展较为困难。
3 安徽省农业植物境外引种检疫监管对策
3.1 以保护农业产业为出发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新时期,《生物安全法》是国家生物安全根基所在,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11]。在此背景下,建议结合《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时修订《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制定《安徽省突发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使其能适应当前植物检疫工作实际需求,特别是境外引种后直接转让、推广等行为,更需要明确法律责任。
3.2 完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体系,提高检测水平
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确保不出现“线断、网破、人散”现象,确保基层植物疫病防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确保活有人干、事有人管。结合境外引种检疫工作的需要,可建立学习、培训、考核制度,逐级开展检疫员上岗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法规培训,提升检疫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培养植物检疫优秀人才,全面提高检疫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植物检疫队伍[12]。
3.3 明确检疫监管责任划分,建立高效沟通机制
建立科学、高效的境外引种检疫监管工作协调機制,明确海关、林业、农业各方职责。与海关系统加强境外引种口岸截获植物疫情信息和入境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入境后内外检合力、合作开展检疫监管机制,构建有害生物入侵防范体系[13]。与林业部门加强境外引种许可信息沟通机制,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宗旨,以服务引种单位为根本,协调协商办理境外引种许可。在应对重大突发植物疫情处置方面,密切部门协作,开展联防联控和联合行动。
3.4 建设规范化疫情监测点,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加快规范性进境隔离试种场圃的建设,适时申报地方进境植物隔离试种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引种企业建造隔离温室[14]。对不具备隔离试种条件、不符合隔离试种要求的引种,一律不予审批。要结合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完善省级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不断提升外来有害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特别是针对瓜类引种,要加强快速检测技术的运用,通过CGMMV和BFB快速检测试纸条田间初检,切实提升监测效率[15]。
3.5 制定检疫监管标准化流程,强化过程管理
对以区域试验和生产试种为目的的检疫监管应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依据,评估风险高低,对于入侵风险性较高和危害性较大的有害生物采取特殊处理措施,对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开展专项调查、监测,适时延长隔离试种周期[2]。对同一作物种类、同一原产国、不同批次的引种,要严格监管目标,科学设置隔离试种场所,综合分析检疫监管结果,确保检疫监管的延续性。对蕹菜、芫荽等用于销售的蔬菜引种,要结合进境口岸海关反馈的信息,分别在入境后、销售时按进境批次开展抽样检测;在销售后,结合本省实际种植情况,组织相关市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联合开展检疫监管[16]。
3.6 加强宣传,强化植物检疫的社会氛围
《国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均规定,应以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科普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强化植物检疫的社会氛围[17]。因此,要加大对引种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特别是对引种中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危害的宣传培训。通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境外引种企业信息化信用档案,建立安徽省境外引种诚信机制。在检疫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检打联动,促进安徽省境外引种的有序发展。
4 结语
新时期,我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呈逐年上升趋势,对部分地区、部分农业产业造成了潜在的巨大威胁[4,18]。应在完善农业植物检疫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队伍体系、细化职责分工、提升业务能力、建立科学监管体系等,有效提高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保障我国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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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何 艳)
作者简介 朱莉(1971—),女,农艺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