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误解“分数单位”
2023-06-29郜舒竹魏卫霞程晓红
□郜舒竹 魏卫霞 程晓红
《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22 年版)》(以下简称《课程标准》)新增了“分数单位”的说法,在“数与代数”领域第二学段(3~4 年级)的“内容要求”中表述为“感悟分数单位”。“分数单位”一词具有明显的语义模糊与歧义特征,极易让人产生误解,因此会给实际教学、教科书编修及试题编制造成误导。
一、所指界限不清的“模糊性”
【说明】把两个同样大小的圆分别平均分成2份和3份,通过比较各自1份面积大小的方法,引导学生直观理解分数的大小。然后,进一步把这两个圆都平均分成6份,通过“,所以,帮助学生理解分数单位之间的关系,知道只有在相同单位下才能比较分数的大小。
这段“说明”并未说明诸多分数中,哪个或哪些是“分数单位”。作为“比较的大小”的例题,“帮助学生理解分数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感悟分数单位”的重要内容。由此看来,“分数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指“的关系”,也就是将这样分子为1 的分数视为分数单位。按照这样的理解,可以猜测,“感悟分数单位”的意义是认识两个不同的分数单位,其大小或顺序可能是不同的,而且分母中数的大小与分数单位的大小关系是反向的,即分母越大(小),分数单位越小(大)。
再看“说明”中的另一句话:“只有在相同单位下才能比较分数的大小。”通分后分别成为等值的的3 倍是的2倍。这一过程是将视为比较的标准,因此“说明”中的“相同单位”应当是把视为分数单位。这时的“感悟分数单位”或许应当是通过通分,构造共同的分数单位,将分数大小的比较转化为整数大小的比较,体现所谓分数与整数的一致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课程标准》中所说的“分数单位”应当是指“分子为1的分数”,这一点可以在巩子坤等发表的《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修订的新视角:数的概念与运算的一致性》一文中得到证实。该文将整数中的“1、10、100……”,小数中的“0.1、0.01、0.001……”,以及分子为1 的分数,统称为“计数单位”,而且特别说明分数中的计数单位也叫“分数单位”。[1]
二、语义相离的“歧义性”
“分数单位”不仅具有所指界限不清的模糊性,还可能出现其他另类的意义。数作为表征量的语言,是人思维中生成的对象,其说法与写法的表征形式取决于如何看待单位,也就是如何看待“一”。只有确定了“一”,才能确定“几(或几分之几)”。[3]分数的一般意义是:将一个“整体(Whole)”平均分成2 份(或3 份),表示其中1 份的数。如果按照《课程标准》附录1 中的例9 所说,将“一个圆的面积”视为“整体”,那么将圆平均分成2份(或3 份),表达其中的1 份的数就是(如图1)
图1 “单位一”与“分数”关系示意图
图2 单位改变示意图
由此看来,同样的量可以用不同的数表达,其原因在于单位的不同,就像同样的6 根筷子,也可以称为3 双筷子,120 分钟也可以叫作2 小时。因此,每一个数的出现与存在,都对应并依赖着一个单位,这个单位与对应的数具有“一对一”的关系,单位的确定使得数随之确定,单位的改变导致数的改变。像这样和数的出现与存在息息相关的单位,在分数的语境中通常叫作“单位一”,其意义是“分数所依赖的单位”。从字面意思来看,这样的“单位一”也应当命名为“分数单位”。由此得到“分数单位”一词可能出现的两个截然不同的意义:
因此,“分数单位”的说法就具有了语义相离的“歧义性(Ambiguity)”。[4]在同一语境中的“分数单位”,同时具有所指界限不清的模糊性和语义相离的歧义性,使得这一词语失去了确定的意义,极易引起误解。
三、教学误解
“分数单位”一词并非《课程标准》的原创,有关其意义以及对它的误解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常见如下的试题[5]:
凡此似是而非的试题及其标准答案,必然会给一线教师的教学带来困惑,造成是非难辨的混乱现象。为了防止这样的混乱产生,就需要将“分数单位”的不同意义分离开,并针对不同意义分别命名,进而实现消除歧义的目的。
四、区分“单位分数”与“分数单位”
如前所述,“分数单位”的歧义性表现为:既有分数出现与存在所依赖的单位的意义,也有分子是1的分数的意义。通过历史考察可以发现,对分子为1 的分数的研究在古代埃及的纸草书中就早有记载,但通用的名称是“单位分数(Unit Fraction)”,而不是“分数单位”。[6]
数学中对单位分数的研究,意在将任何一个分数分解为互不相同的单位分数之和,比如可以分解为两个互异单位分数的和,即将此类内容应用于教学中,通常是为了帮助学生建立分数运算与分数意义的联系,避免单纯的程序化计算。[7]
像这样将分数拆分为单位分数的过程,并非依据分数所谓的算法和算理,而是依据分数的意义,将分数自身所依赖的“单位一”与分子为1 的单位分数联系在一起,利用示意图建立了不同分数之间的联系,这样的联系使得分数自身的意义与其运算意义形成了一致性(如图5)。
图5 分数单位与单位分数关系示意图
如果把分子为1的分数叫作单位分数,同时把分数单位视为分数出现与存在所依赖的“单位一”,就可以消除“分数单位”的歧义性。单位分数与分数单位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单位分数是分数单位“分(Splitting)”得的产物,是单位的单位。按照杜威(John Dewey,1859—1952)与人合著的《数的心理学》一书中关于单位的论述,如果把分数单位视为分数出现与存在的“原始单位(Primary Unit)”,那么单位分数就是原始单位衍生出来的“衍生单位(Derived Unit)”。[8]
数的认识与运算的教学应当特别重视数与单位的一致性,任何实数(包括分数)所依赖的单位都是“一”,这样的单位具有抽象性,是思维的产物,不同的视角会生成不同的单位。任何实数都是与单位的“比(Ratio)”。1000 这个数表示的是1000 个一,如果把“100”视为“一”,那么“1000”就随之改变为“10 个一”,这样的单位转换实质依赖的是比例关系“1000∶100=10∶1”。
同样,作为圆周率的无理数π,表达的是将圆的直径视为单位时圆的周长,依赖的是比例关系:圆周长∶圆直径=π∶1。类似于此,如果把正方形边长视为单位,这个正方形对角线的长度就是依赖的比例关系为:正方形对角线∶正方形边长=从这些比例关系中,便能够看出“原始单位”与“衍生单位”的因果关系。
把分子为1 的分数从“分数单位”的所指中分离出来,命名为“单位分数”,就可以实现任何分数有且仅有一个分数单位。这样的分数单位可以沿袭“单位一”的称谓,这与美国教师联合会2000年发布的《学校数学原理与标准》中所说的“单位整体(Unit Whole)”意义一致[9],其实质就是分数出现与存在所依赖的单位,避免了“分数单位”的歧义性。
五、结束语
最后还需指出,《课程标准》附录1 的例9 中提到,把两个同样大小的圆分别平均分成2份和3份,表示的大小关系,其中“两个”的说法似乎也有不妥之处。
图6 《课程标准》附录1中的例9示意图
图7 学生作品示意图
总之,课程标准代表的是国家意志,是教科书编修的依据,是教师教学实践的指南。课程标准中的字字句句对学校教育与教学的影响不言而喻。一线教师对课程标准的践行,需要以理解为前提,任何形式的误解都会对实际教学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谨防误解”应当成为时下教师培训与教学研究的重要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