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类型教育背景下职业本科教育的“合法性”审视

2023-06-29朱芝洲

职业技术教育 2023年13期
关键词:合法性

朱芝洲

摘 要 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然选择。近年来,职业本科教育在实践探索中前行,但也伴随着被社会“鄙视”“质疑”甚至“抵制”的困境。根据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观点,作为“新进入者”的职业本科教育面临的困境实质上是“合法性不足”困境,即其“合法性”在多个维度上尚缺乏充分且稳固的基础,这是“合法性机制”作用的结果。“合法性”既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更是一种结构化的信念机制和观念力量,其是职业本科教育生存和发展的逻辑基础。因此,推进“合法性”整体性形塑,并转化为结构性制度力量,是从根本上保证职业本科教育行稳致远的基本立场和路径。

关键词 类型教育;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合法性;职业本科教育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13-0059-07

为契合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客观要求,高职教育系统的功能分化、结构调整成为必然选择。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施行的《职业教育法》确立了高职教育“同等重要类型”地位,实现了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历史性跨越;2019年5月开始实施的职业本科教育试点,打破了“层次壁垒”,职业教育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然而,近年来,职业本科教育发展之路颇为曲折,在从“转型”到“合作办学”再到“转设”的探索过程中,社会上“鄙视”“质疑”之声不断。职业本科教育作为一种“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教育制度①,如何才能被人们所理解并广为接受,已成为学界必须直面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基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理论视角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理论之基:“合法性”与“合法性机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之一,因其在制度理论方面的独特贡献而备受学界关注。

(一)“合法性”界定

“合法性(legitimacy)”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有着特定的内涵,不可望文生义。尽管不同学者对“合法性”的界定有所差异,但学界普遍接受萨奇曼(Suchman)关于“合法性”的综合性定义作为共同的基础性概念,即“合法性”指的是“一种普遍化理解或假定,即由某个实体所进行的行动,在社会建构的规范、價值、信念和身份系统中,是有价值的、适当的”[1]。这一定义拓展了“合法性”的内涵与外延,揭示了“合法性”所具有的多重面相:第一,“合法性”定义中的“法”指的是“制度性框架”,即它并不限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法”——法律法规等“规制”,还包含了“规范”(标准、惯例等)、“文化—认知”(共同信念、行动逻辑等)等方面的要素;第二,“合法性”并非是就某件具体事件作出的评价,而是一种普遍性评价,是“被客观地拥有但被主观地创造的”,即社会建构的;第三,“合法性”并非一种被占有或交换的日常用品,而是一种反映被感知到的,与相关规则、规范、文化—认知性框架相一致、相亲和的状态;第四,“合法性”并不是一种为了生产某些新的、不同的产出而投入的物质资源或技术信息,而是一种以外部可见的方式来展示的符号性价值[2]。

(二)“合法性”维度

关于“合法性”维度(或来源)的研究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研究的基础和重点之一。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研究情境对“合法性”维度的区分有所差异,如奥德里奇(Aldrich)和费奥(Fiol)、辛格(Singh)等提出的“二维度合法性”,斯科特(Scott)、萨奇曼(Suchman)等提出的“三维度合法性”,以及达钦(Dacin)等提出的“五维度合法性”,其中,斯科特、萨奇曼提出的“三维度合法性”在学界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普遍承认,成为相关研究的基础。见表1。

(三)“合法性”机制

“合法性机制”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最为强调的重要机制。该理论认为,“合法性”是制度得以存续的一个重要条件,“合法性机制”在制度“合法性”建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等成为被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3]。换言之,制度只有在规制、规范、认知等维度上均取得“合法性”,并以相互强化的方式转化成为一种结构性力量,才能被社会所悦纳。

二、职业本科教育之困:“合法性”不足

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关于“三维度合法性”以及“合法性机制”的分析框架,对当前我国正处于实践探索中的职业本科教育制度的设计、运行、变革以及创新实践具有相当强的适应性和解释力。

根据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观点,职业本科教育得以存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它必需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受制于“合法性机制”,即职业本科教育要“实现顺利转变、达成成功变迁,便须让制度适应社会、法律、文化、环境等的观念、图示、框架、行为,让制度为人们所接受、为环境所悦纳,取得‘合法性地位、结构性融合。否则,制度注定是不成功的”[4]。从制度安排的价值导向而言,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回应了产业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顺应和满足了受教育者就业和职业发展的需求,有助于增加社会异质性元素、优化社会结构、转化弱势群体、促进社会流动和维护社会公平,完全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共同的价值期待,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体现了“做正解的事”——“规范(道德)合法性”,那么,为什么社会上还是“质疑”“鄙视”甚至“抵制”职业本科教育?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职业本科教育还是一个“新进入者”,尚缺乏充分且稳固的“规制合法性”“实效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基础。

(一)“规制合法性”基础不足

“规制合法性”建立在“规制”的强制性奖惩基础之上。近年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43号)、《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发[2021]1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21]1号)、《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号)等文件的出台,尤其是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实施,为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确立了职业本科教育的法律地位,但目前仍面临以下几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一,规制性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善,即推进职业本科教育稳步有序发展所需的自洽、体系和结构完整、逻辑统一的国家规制性体系(包括支持和规范职业本科教育的核心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管理制度体系、质量保障制度体系、与外部衔接融通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的规制保障。第二,“互耦性”不足,职业本科教育的“跨界”特征决定了诸多相关制度之间需要协调一致、功能互补,即“互耦”,但由于“交叉地带”的模糊性以及“政出多门”且各有侧重等原因,往往导致相关制度之间缺乏相互支撑和适配的“互耦性”,削弱了制度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三,以政策代替法律,目前关于职业本科教育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政策文件之中,而政策的属性相对偏“软”,缺乏法律法规所特有的强制和惩戒“刚性”。这些问题致使支撑职业本科教育发展的“规制合法性”基础不足。

(二)“实效合法性”基础不实

“实效合法性”(又称“交换合法性”)建立在组织的个体或群体利益相关者自利算计基础之上,源于组织与利益相关者的直接交换,也可能涉及“由直接交换引申的更为广泛的政治、经济或社会利益的交换”[5]。简言之,个体或群体利益相关者是基于对交换利益的自利算计(包括物质利益、精神价值的满足程度,以及社会福利的促进程度)来认可组织的“实效合法性”的。近年来,高职教育快速发展,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贡献度不断提升,其已成为高等教育普及化、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载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这些都在客观上为职业本科教育打下了一定的“实效合法性”基础。但问题在于,第一,职业本科院校作为实施职业本科教育的主体,目前主要来源于高职院校独立升格、高职院校与独立学院合并转设、独立学院转设,自2019年5月开始试点至今已分批设立了32所,其中,公办院校10所,民办院校22所。总体而言,这些院校的办学基础比较薄弱,师资队伍能力和水平尚不匹配,在人才培养、应用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方面的办学成效、社会效益——“实效性”还面临着巨大考验。第二,由于职业本科教育的办学时间较短,还存在一些基础性、关键性要素不足的问题,如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与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区分比较模糊,发展路径尚不明晰,一些基础性标准如专业教学、课程标准、学位标准、评价标准等建设滞后,质量保障机制缺位等,尤其是“民办高职院校升格举办职业本科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体系的‘牵引并不‘服众”[6],这些问题影响着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实效性”的预期。因此,目前社会层面对职业本科教育的“实效性”尚存疑虑、缺乏信任,致使其“实效合法性”基础不实。

(三)“认知合法性”基础不稳

“认知合法性”建立在共同理解基础之上,强调以社会为中介的信念体系和共同认知框架下的内生性动力。得益于国家制度推进,2019年5月职業本科教育开始试点,期间出台了诸多政策文件。与此同时,国家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社会公共媒体的大量宣传,使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已有一定的认知。然而,第一,人存在于文化之中,人的认识是人与文化相互作用的产物。我国文化传统中“重道轻器”“重学轻术”等价值差序文化基因高度嵌入于社会的文化和认知结构之中,这种文化传统观念偏见潜移默化地“映射”到当代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的文化认知上。第二,职业教育自产生之日起即面向社会普通人群,这种天然弱势特征影响着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的认知;而多年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就业歧视、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差、职业发展空间有限等现实境况,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社会“恐职”的负面认知。第三,长期以来,招生“末位批次”录取等制度配置为高职教育设立了一种“低人一等”教育的制度性身份;同时,一直以来由于高职教育没有形成自觉的研究态势,缺乏对自身规律包括学科、学术和学理体系等系统化构建,造成自我建构性“专业身份”不足。以上“身份解释机制”深刻影响着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的身份认同。因此,在这样的“认知框架”下,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的理解和认同相当有限,认知偏见、认知模糊、认知缺位甚至认知错误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致使支撑职业本科教育最为“深层”的“文化—认知合法性”基础不稳。

三、应对之策:整体性形塑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之基

根据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合法性”既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更是一种结构化的信念机制和观念力量,因而是职业本教育行稳致远的逻辑基础。职业本科教育作为“新进入者”,在近几年的实践探索中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但依然存在多个维度的“合法性”不足困境,成为制约其持续稳步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推进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的整体性形塑成为破解困境的根本任务和基本途径。

(一)完善规制性要素体系,补足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基础

规制具有既制约又能社会运行的功能,“规制合法性”建立在规制的强制性奖惩基础之上,因而是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之“硬基”。鉴于目前支撑职业本科教育发展的“规制合法性”基础不足之现实,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规制性要素体系,赋予职业本科教育独立性、平等性和发展性,成为补足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基础的当务之急。

1.完善规制性要素体系,为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奠基

规制性要素体系是“规制合法性”的“硬核”,对职业本科教育稳步有序发展至关重要。当然,这一体系并非是各种相关规制的简单堆砌,而是一个功能完善、有机联系的规制系统。

第一,加快完善四大规制性要素。一是完善在支持和规范职业本科教育运行中起价值指引和核心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完善涉及职业本科教育组织管理、经费投入、责任分担的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完善职业本科教育办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制度体系;四是完善确保职业本科教育与外部相互衔接、融通的制度体系。作为规制性体系的四大要素,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同,共同为职业本科教育的稳步有序发展提供“合法性”依据和保障。

第二,在规制性要素体系中,法律法规体系是核心。虽然2022年修订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内容大为拓展和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但职业本科教育的跨界特征意味着仅有“一法”恐难“擎天”,因而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就业、分配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逐步形成一个纵向自上而下逐层细化、横向有机“互耦”协同运行的“金字塔式”法律法规体系,为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奠定最根本和最坚实的法律基础。

2.以“制度同形”消除制度性差异,提升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

“不同类型、同等重要”地位的确立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之间的“价值差距”,但两者之间的制度性差异依然明显存在。“制度同形”是消除制度性差异,提升“同等重要”地位,赋予职业本科教育独立性、平等性和发展性的重要举措。

第一,纵向维度上,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建立通畅的进阶路径,形成独立完整体系。一是推进“学制层次同形”。相对于层次结构完整、体系成熟的普通高等教育系统,高职教育系统的层次结构尚不健全,因而构建一个与普通高等教育相对应的具有递进结构、层次衔接、体系完整的高职教育系统是必然要求,“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容,这正是职业教育系统完整性的具体体现。……只有在系统结构上形成无法取代的教育层次,职业教育才能发展”[7]。现行《职业教育法》中发展“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规定,也前瞻性地为高职教育系统层次结构的进一步完善预设了方向、预留了空间。当然,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既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有关,也与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相联。二是推进“学位制度同形”。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制度性身份的象征,而且,学位是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通往专业性工作的重要通行证,也是促进社会流动与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8]。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完善和实施与普通高等教育等值的职业高等教育学位制度,根据职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体系和要求,完善职业本科教育相关制度标准,修订《学位条例》《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为职业本科教育稳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横向维度上,打破系统之间的“柱状划界”,打造更加开放、融通融合的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体系。一是在认识上,教育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同教育类型之间的渗透与融合既是系统构建的重要属性,也是系统深入发展的重要方向。当前高等教育已经进入普及化阶段,要弱化简单的、单一的升学思维,从升学、职业发展以及终身学习的视角进行系统思考、统筹谋划,打破系统之间的“柱状划界”,推进“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融通”、服务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维护教育公平,真正实现受教育者的教育选择自由。二是在举措上,要加快推进国家学分银行制度建设,通畅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之间相互转换融通的桥梁和纽带;加快构建与《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八级教育分类相对应的国家资历框架,确立职业资格与学历/学术资格等价的“制度标尺”;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就业、薪酬分配、职业发展等制度改革,消除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的“差等条件”,营造两类教育同等对待、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消解职业本科教育的“后顾之忧”。以此真正让每一个人“在任何一个重要节点都有多种选择,而且无论哪一种选择都是有前景的”[9]。

(二)增强适应性,提能增效,夯实职业本科教育“实效合法性”基础

“实效合法性”建立在利益交换的理性算计基础上,强调“实效”的重要性,是因为“实效”是通往“合法性”阶梯的第一步,因而“实效合法性”是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之“核心”。鉴于目前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实效性”尚存疑虑、缺乏信任的现实情况,增强适应性,以能力建设提质增效,成为夯实职业本科教育“实效合法性”的关键一环。

1.坚持类型定位,坚守“职业”本分,增强适应性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事物发展应遵循的基本逻辑。增强职业本科教育适应性既是适应外部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自身内在发展逻辑的需要,也是提升职业本科教育“实效合法性”的基本前提。

第一,坚持类型定位,坚守“职业”本分,保持办学方向、培养模式和特色发展不变,是增强职业本科教育适应性的应有之义和基本前提。根据“竞争排斥原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同类生物之间相互竞争,除非环境改变了竞争的平衡或者两个物种发生生态分离,否则大多不能长期共存,会导致一个物种完全取代另一个物种的现象。这一原理说明,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同属高等教育,同处高度相似的环境之中,如若与普通本科教育趋同,则会在同质化竞争中难以共存;而若“生态分离”,则能生机盎然。根据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观点,不同类型组织在绩效上比较优势的丧失,是形成组织“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在高等教育场域,普通本科教育已然发展成熟、地位稳固,而职业本科教育刚刚起步,如若向普通本科教育趋同,结果显而易见;反之,错位发展,练就“独门绝技”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独特贡献,彰显自身的特色和价值品性,方能确立不可替代的競争优势。因此,坚持类型定位,坚守“职业”本分,实现特色发展,既是职业本科教育增强适应性的基本前提和生存发展之道,也是确保“不同类型、同等重要”“合法性”地位的基本立场。

第二,寻求平衡是增强职业本科教育适应性的本质要求。如何增强适应性是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命题。职业本科教育具有跨界属性,决定了增强适应性具有系统性、复杂性、高难度性以及路径的多样性等特征。一是作为独立类型的职业本科教育,既应遵循内部规律也应遵循外部规律,因而增强适应性需要在适应内外部规律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如若外部不适应,则将影响其发展规模和速度;而若内部不适应,则将动摇其根本。二是职业本科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府、社会、企业、学生等)具有多元性,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因而增强适应性需要兼顾多元主体的利益,若顾此失彼,势必将影响自身发展。三是在适应方式上,增强适应性并非是简单的单向性、单一性适应,而是既要适应外界需要,更应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化不利因素为积极、有利因素,在适应的基础上实现超越。四是在时间维度上,增强适应性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需要处理好适应当前与未来之间的矛盾关系。因此,增强职业本科教育适应性既非是简单的单一、单向的适应,更不是被动和机械地顺应,“其实质就是追求一种平衡,即职业教育内部规律与外部规律的平衡、主体与对象的平衡、社会本位与个体本位的平衡、顺应与引领的平衡、系统与系统之间的平衡、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平衡”[10]。

2.加强能力建设,提质增效,彰显“实效合法性”

“实效合法性”本质上是利益交换关系,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的自利算计基础上,而自利算计的基础是利益即实效。因此,从“技术”层面而言,生成和提升能力是增强职业本科教育适应性、提质增效的基本途径,甚至就是彰显“实效合法性”的“指示器”。

第一,以能力建设增强职业本科教育适应性。适应性不强是制约当前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也是引发社会不满意、不认可的主要根源,而职业教育之所以适应性不强,自身服务能力不足是根源之一。《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政策旨在“提质培优、增值赋能、以质图强”,通过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因此,大而言之,能力建设是持续推进供给侧改革、增强适应性、形成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格局的基础环节,建设职业教育强国、技能型社会的必由之路;小而言之,能力建设关涉尚处于实践探索中的职业本科教育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以能力建设提质增效,彰显“实用合法性”。能力建设是提高职业本科教育履职能力的过程,也是提质增效的基本途径。职业本科教育能力建设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重要变量关系:一是内生性变化因素,如组织结构、程序、师资队伍和管理系统等;二是履职情况和持续性产出,如人才培养、应用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播等;三是外部环境因素,如政策框架、治理体制、资源获得等。从目前情况看,职业本科教育应着力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能力建设:一是内生性变量方面,要着力加强办学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厚实办学硬件基础,关键是要着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尤其是要提升高级职称、高学历人才和“双师型”教师比例等,厚实办学软件基础。二是持续性产出方面,要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应用研究创新力和服务社会的贡献度,以此彰显自身的特色和价值品性,以“有为”确立“地位”,获取社会信任,从而夯实职业本科教育“实效合法性”基础。

(三)构筑共同信念体系,稳固职业本科教育“认知合法性”基础

“来自文化—认知的合法性,是一种‘最深层次的合法性,因为这种合法性依赖于前意识的、被视为当然而接受的各种理解或认知框架”[11],因而是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之“灵魂”。鉴于认知同化效应,社会认知具有较强的社会嵌入性和稳定性,对职业本科教育的理解和认知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因而亟需通过各种信息传递机制加快职业本科教育在时空中的传播与扩散,有序引导,促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和社会状态,进而稳固职业本科教育“认知合法性”基础。

1.加快传播与扩散,为社会认知提供“道德模板”和“意义框架”

认知的核心在于对认知客体的意义化,即认知不仅在于理性地把握认知对象,更在于理性地把握认知对象所蕴含的价值和意义。制度的传播与扩散不仅被视为“这种制度力量日益增加的明显标志之一;……进步的标志之一,是能够和乐于接受创新的标志之一”[12],而且为社会认知提供了“道德模板”和“意义框架”。

第一,加快提高职业本科院校的“种群密度”(组织总数)。“种群密度”是职业本科院校这种组织形式的认知状态——“认知合法性”的指标之一,因为“只有在量的方面累积到一定程度才能显示出该事物的生长、发展、成熟和完善状态”[13],而且这种“组织形式一旦流行开来,其更进一步的扩散就可能被视为当然”[14]。就当下而言,《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的階段性量化发展目标,因此从现有办学基础比较好的国家“双高计划”高职院校和专业群学校中遴选、独立升格或整合升格一批职业本科院校,既是提高职业本科教育“种群密度”、加快扩散的有效路径选择,也是巩固其类型地位、强化“认知合法性”的有力举措。

第二,积极培育一批成功的典型化职业本科院校“组织原型”。“组织原型”是组织思想观念、结构及其运行系统的各种方式的特征等在社会上传播与扩散的主要载体。目前,以“双一流”大学为标杆的“组织原型”,形塑了普通高等教育的制度逻辑,不断生产和再生产着社会认知结构和秩序,而职业本科教育无论是外部标准还是内部的“秩序结构”或“组织标杆”等尚处于探索和建设之中,因而亟需培育一批成功的、典型化的职业本科院校“组织原型”,为社会认知提供一个有用的“道德模板”,“以典型化、脚本、能动性观念……,为我们提供参与经济、社会行动的认知、范畴与理解框架”[15]。

第三,稳步提升职业本科教育理论化程度。“理论化”是一种更为重要的制度扩散机制,“‘理论化过程极大地影响着制度的扩散,……‘理论化促进了‘客观化”[16]。职业本科教育的稳步有序发展需要理论与实践的视界融合,而“任何学术领域在建立合法性的过程中,都会在认知结构和社会功能方面经历独特的变化。……即从一个弥散的、不集中的探究领域,……到成为一个在概念上不同的学科,能够掌握属于它自己的工具、技术、方法、理智取向和问题框架”[17]。因此,围绕自身的内在逻辑,应打破简单嫁接国外职业教育理论、移植普通高等教育理论的局限,超越碎片化、经验式的总结,加快推进知识生产和传播的标准化、结构化和系统化,建构独立完善的学科、学术、学理体系,提升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和话语权,并促成社会共同的规则与秩序认知,稳固职业本科教育的“认知合法性”基础。

2.统筹谋划,深层嵌入,有序引导,逐层跃迁,促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认知合法性”并不基于直接的利益算计和价值判断,而是基于认知而产生,与社会思维模式和已经承认的社会事实相联系。由于认知内在蕴含经验、情感、理性三个逐级递升层次,因此,应通过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深层嵌入,有序引导,逐层跃迁,促成广泛的社会共识,让职业本科教育真正成为“广为接受”“理所当然”的社会状态,进而稳固职业本科教育的“认知合法性”基础。

第一,在经验层面,突出“全国技能大赛”“职业教育活动周”等关键场域或活动,展示职业本科教育的风采和成果,让全社会了解、体验和参与职业本科教育,在“身临其境”中强化对职业本科教育认知的经验基础。

第二,在情感层面,突出“社会心态”这个关键变量,从全国劳模、大国工匠等典型的感人事例入手,培育“劳动光荣、崇尚技术技能、工匠精神”的新时代社会风尚,激活人们的情感共鸣,增进人们的正向情感体验,在“共情共鸣”中强化对职业本科教育认知的情感基础。

第三,在理性層面,突出“有效信息传递”这个重要环节,充分运用政府政策传导、职业启蒙教育、学校教育以及公共媒体宣传等各具效能的传播与扩散途径,准确、及时、有效传递系统性的职业本科教育信息,消除信息的非对称性和不完全性问题,修正和改变社会的认知偏见,引导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的理性认知。

四、结语

综上,“一个制度被‘广为接受,成为社会事实后就会转化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力量”[18]。职业本科教育的发展过程其实也是其“合法性”的形塑过程。从内在逻辑而言,职业本科教育的“规制合法性”“实效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是一个紧密耦合、相互嵌套的连续体,并形成一种由表及里、由外而内的递进关系。只有三个维度“合法性”之间紧密耦合、相互嵌套,汇聚成结构性的制度力量,才能真正确立职业本科教育“同等重要”的“合法性”地位,并从根本上保证其行稳致远。当然,整体性形塑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职业本科教育自身以及社会等诸多方面,因而需要统筹谋划,构建一个汇聚政府“引力”、职业本科教育自身“内驱力”以及社会“助力”等多种力量的复合型动力系统,形成同向同行、相互支持与支撑的协同性推进机制与行动。

参 考 文 献

[1]SUCHMAN M. C. Managing legitimacy: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5,20(3):571-610.

[2][11][12][14][15][16]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68.70.155.147.197.146.

[3]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74.

[4]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Ml.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53.

[5]吴重涵,沈文钦.组织合法性理论及其在教育研究领域的应用[J].教育学术月刊,2010(2):3-9.

[6]邢晖,郭静.职业本科教育的政策演变、实践探索与路径策略[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1(5):33-41+86.

[7]姜大源.职业教育:类型与层次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1):1+34.

[8]覃丽君.本科职业教育制度精准供给的国际启示——基于对英国学位学徒制的新制度主义考察[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1(21):13-19.

[9]谢莉花,唐慧.德国衔接、融通的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核心基础与实现路径[J].高等教育研究,2021(6):99-109.

[10]张社字,史宝金.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应避免的五大误区[J].职教论坛,2021(8):6-13.

[13]刘振天.论高等教育的“量”[J].中国高教研究,2022(8):15-23.

[17]THACKRAY A, Merton R K. On Discipline building: the paradoxes of George Sarton[J].Isis, 1972,63(4):473-495.

[18]周雪光.组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学派[EB/OL].(2020-10-04)[2021-12-01].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453169.

The“Legitimacy”Scan of Vocation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ype Education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ical New-institutionalism

Zhu Zhizhou

Abstract   Developing vocation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to adapt to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improve the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In recent years, vocation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s moving forward in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but it is also accompanied by the dilemma of being“despised”,“doubed”and even“resisted”by the society. According to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of sociology, as a“new entrant”, the vocation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s confronted with dilemma, which is the dilemma of“insufficient legitimacy”in essence , that is, its“legitimacy”is still lack of sufficient and stable foundation in many dimensions, which is the result of the function of“legitimacy mechanism”.“Legitimacy”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resource, but also a structured belief mechanism and concept power, so it is the logical basis for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Therefore, to promote the overall shaping of“legitimacy”and transform it into a structural institutional force is the basic stance and path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and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Key words  type education; sociological new-institutionalism; legitimacy; vocation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Author  Zhu Zhizhou, professor of Quzhou College of Technology (Quzhou  324000)

猜你喜欢

合法性
组织合法性的个体判断机制
条约演化解释:合法性、语义学分析及近似概念
论自贸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与方式
新兴权利保护中利益合法性判定的动态系统论
Westward Movement
合法性危机:百年新诗的挑战与应战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再议
执政合法性视阈下的全面从严治党
浅谈汽车养护用品生产的合法性
浅谈汽车养护品生产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