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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户的审查责任探究

2023-06-29邢亚文

中国食品 2023年3期
关键词:订餐餐饮责任

互联网时代,作为新经济形态的网络订餐平台成为年轻一族的首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都明确了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户负有审查责任,但平台在落实审查责任过程中易走过场、摆设化、形式化,造成订餐者遭遇利益损失,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网络餐饮环境。本文从网络订餐平台履行审查责任的应负义务、网络订餐平台履行审查责任时存在的问题、网络订餐平台审查责任的制度完善等方面展开,探究了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户的审查责任,有利于明确平台的责任主体地位,切实守护网络订餐领域的食品安全。

一、网络订餐平台

履行审查责任的应负义务

网络餐饮活动大致分为三大环节:餐饮服务提供者入驻网络订餐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售后服务。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户的整个餐饮活动环节担有审查责任,在履行审查责任过程中负有实名登记、监督报告、先行赔付和停止服务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订餐平台应对入驻餐户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取得许可资质的,还应审查其许可资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入驻餐户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二、网络订餐平台

履行审查责任时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给餐饮业的发展带来良好契机,网络订餐总体呈现向好趋势。但网络订餐平台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责任时存在形式化、表面化、敷衍化等现象,滋生了食品安全隐患。笔者认为,网络订餐平台在履行审查责任时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1.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户经营资质审核不严。2017年,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订餐平台的不良行为进行了食品安全约谈,会上通报了突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平台经营行为中存在审核程序不严格、对入驻餐户公示的信息不完整、公示信息老旧未及时更新等问题。

2019年,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约谈了美团、到家美食会、饿了么等5家网络订餐平台,通报平台存在入驻审核不严格,平台公示信息不规范,入驻餐户存在无证、套证、无效证等违法违规情形。

2.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户的经营环节审查缺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均对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管责任作出规定,平台有义务和权利对入驻餐户的餐饮活动进行日常审查。平台的入驻餐户数以万计,入驻餐户信息随时可能发生变更,若入驻餐户不主动报告,或者虚报信息,平台没有建立匹配的线下审查机制,就很难达到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消费者通过网络订餐平台订餐时,主要依据的是入驻餐户展示的文字、图片、消费评价等。因为消费者无法实地前往门店,对于门店的实际场所、经营状况、环境卫生等都无法真正掌握,这就导致了“黑作坊”的出现。比如:2022年,媒体曝光了美团外卖“拼好饭”的食品安全问题。据报道,此餐户是专供外卖不开设堂食的门店,外卖员在入店取餐时,发现狗在店内放置地面的饭桶内大快朵颐,门店卫生条件堪忧。随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了美团、饿了么等网络订餐平台。事实上,这种“黑作坊”在网络订餐平台上比比皆是,原因是订餐平台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并不严格,从而导致一些餐饮商家提供假证明就可以在平台上开店,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3.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户的售后服务审视不足。《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等均对网络订餐平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要求,网络订餐平台在消费者和入驻餐户之间起着类似居间作用,平台对于入驻餐户的售后服务可以建立审查分析机制。但笔者从搜集到的数据分析来看,平台存在着对入驻餐户售后服务审视不足的现象,在消费投诉办结满意度方面还有待提升。

2022年1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根据“电诉宝”的案例数据,发布了《2021年中国在线餐饮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网络餐饮订餐者反馈的前三大问题分别是:退款问题,占比20%;霸王条款,占比12.94%;网络欺诈,占比8.23%。

比如:向女士通过大众点评网在某餐厅订购了3份自助晚餐,商家却以套餐设置错误为由拒绝履行订单,未经向女士同意单方退回款项,停止派单服务。根据《电子商务法》49条规定,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后,合同订立完成。笔者认为向女士线上支付后,餐厅与其已完成合同订立,餐厅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生效,按照《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合同涉及金额较小,一般商家仅作退款处理,平台不介入。

再如,王先生通过美团APP点了一份麻辣烫,在食用中途吃出頭发,反馈至平台,平台客服却让消费者自行联系商家,表明平台对入驻餐户的售后服务审视不足。

三、网络订餐平台

履行审查责任的制度完善措施

1.网络订餐平台审查责任的制度困境。(1)网络订餐平台审查责任的法理困境。网络订餐平台的审查可区分为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现实生活中,平台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尚未形成统一定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需要审查入驻餐户信息,但审查的具体方式尚未作出立法规定。

若网络订餐平台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必然无法保证入驻餐户许可资质的真实性。若网络订餐平台的审查形式为实质审查,平台对于入驻餐户提交的资质是否需要比对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库、平台对于入驻餐户的具体审查需要到何种程度,这些问题目前立法层面都尚未有明确规定。总的来看,网络订餐平台的审查责任面临着法理困境。

(2)网络订餐平台承担责任的合理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不能提供入驻餐户真实信息,应当对订餐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订餐平台无法提供入驻餐户真实信息时,主观状态存在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和无过失四种。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网络订餐平台未履行实名登记、审核资质等义务需要承担补充赔偿和连带责任,但并未对平台的主观状态进行区分,而主观状态是影响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平台故意不对入驻餐户的许可资质进行审查,导致问题餐户入驻,发生侵害订餐者权益的现象,平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毫无争议。但若平台履行了实质审查,入驻餐户擅自变更经营地点且未通知平台,这种情况下还由平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就会引起平台的不满。

2.网络订餐平台审查责任制度问题的解决办法。(1)统一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户的审查标准。虽然立法上对于网络订餐平台的审查责任进行了确定,但平台履行法定义务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仍存在无证、套证、超范围经营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做好立法衔接,使审查标准更加清晰化,统一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户的审查标准,只要平台按照该标准对入驻餐户进行了审查,即可认定平台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对此,可以立法要求平台均采用实质审查,且需符合法定的审查标准。平台在受理餐户入驻申请时,除审查入驻餐户的资质外,还应当派专人前往线下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审查内容方面,要细化并公开审查内容,包括不限于证照、健康证、经营场所环境等,餐户全部符合审查内容时才允许签订入驻协议。另外,在平台履行审查责任不到位时,要对其主观状态和客观条件加以适当区分,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搭建网络订餐平台和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实名登记”顾名思义就是,网络订餐平台要掌握入驻餐户的经营者真实名称、实际经营资质、实际经营场所,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无证、套证、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餐户拒于平台之外,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但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具有有效期,若入驻餐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超期未申请延续,就易滋生食品安全隐患;若入驻餐户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没有及时告知或故意不告知平台,就会出现超范围经营问题。这些问题仅凭平台的现有人力和数据技术很难解决,这就需要借助监管部门的力量,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与网络订餐平台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定期将网络餐户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资料导送至平台,方便平台利用大数据库比对平台餐户信息,及时发现篡改、变造、伪造、过期资质等问题。平台可定期将监测到的违法数据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给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3)规范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户的信用管理。破除网络订餐平台审查责任制度困境离不开对入驻餐户的信用管理,因此,网络订餐平台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搭建信用管理平台,用利益约束捆绑入驻餐户,减少无证无照、虚假证照、伪造公示信息的“三无”外卖现象。首先,平台可利用大数据库开发风险预警系统,在餐户的经营、售后服务等环节抓取风险词汇“超范围”“无证”“食物中毒”“投诉”等,推送风险预警。其次,平臺可建立信用分级平台,依据风险预警系统推送的名单,对入驻餐户进行分级管理,可以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优质餐户予以定额减免,对于违反平台规定的餐户进行严厉罚款等。最后,平台可开设“下线名单公示专栏”,定期对下线餐户进行公示,并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倒逼餐户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比如,2018年,北京的百度外卖、美团外卖和饿了么三大订餐平台进行了平台大自查,开设了“下线名单公示专栏”,截至该年5月18日,三大平台共计下线了入驻餐户19586家。这种方式可以发挥出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避免问题餐户“换脸”后重新上线经营,利于平台更好地履行监督报告的义务。

作者简介:邢亚文(1993-),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办事员,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为物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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