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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养老供给不足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2023-06-28张杏利

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2023年1期
关键词:政策支持

张杏利

摘要:【目的】探究农村互助养老供给不足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方法】本文在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新闻报道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笔者自身的观察与思考,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进行分析研究。【结果】目前学术界对于农村互助养老的概念界定还比较模糊,实践中存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推进缓慢、地区差异较大、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其原因既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等具体的因素,也有各地对农村互助养老的认识不足、资金筹措渠道不畅、村民参与意识淡薄等原因。【结论】新时代的农村互助养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基于感情的互帮互助,具有新的时代内涵和实施路径,能够有效挖掘农村闲散劳动力,缓解农村养老问题,符合我国积极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具体可以借助乡村振兴这一历史机遇,明确相关政策要求,加大宣传和考核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有效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落地实施。

关键词:农村互助养老;有效供给;政策支持

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使得农村的养老问题无可回避,面对家庭养老功能的不断衰减和机构养老在农村实施的种种“水土不服”,探索适合我国农村现实需求的养老方式迫在眉睫。得益于我国自古就有的互助养老传统和互助养老本身的优势,农村互助养老这一模式已得到政府和学界的肯定。就学术研究而言,自2011年之后,有关农村互助养老的发文数量明显增加,2019年发文最多,这与国内一系列提倡探索互助养老模式的政策发布时间相吻合,但已有的研究还存在着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名称叫法不统一、定位不清楚、内涵不明确、理论基础分析欠缺等问题;就实践操作而言,国内普遍存在农村互助养老供给不足的情况,这都说明农村互助养老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从理论研究上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有很大的研究和提升空间。

1 核心概念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互助养老内涵的界定并不明确,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有学者认为狭义的农村互助养老,主要是指“以老养老”[1],是以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组织依托,以村落、村庄或新型农村社区为载体,通过政府支持、多元参与的形式,采取因地制宜的模式搭建互助养老平台,实现社区内老年人在生活照护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互惠互助,尤其提倡健康状况较好的低龄老人对需要照护的高龄老年人的帮助[2]。也有学者认为互助养老的内涵更丰富,并将这一概念界定为:将互助理念寓于社会养老之中,在政府领导和扶持之下,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等多元主体作用,将以(准)老年人为主的各类农村人力资源有序组织动员起来作为主要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资金互助、服务互助、文化互助的新型社会养老模式[3],很明显这是从广义的角度进行的概念界定。

基于学者们已有的观点,本文认为农村互助养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基于感情的邻里互助、亲戚互助和同乡互助,具有新的时代内涵和实施方法与路径,本文具体将从服务提供者、服务内容和回报方式三个方面解释农村互助养老。首先,从服务提供者方面来讲,农村互助养老的参与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邻里和亲属之间,也包括外来的志愿者和专业的养老机构,不仅包括相对年轻的老年人对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老老互助”,也包括年轻人对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轻老互助”;其次,从服务内容上来讲,农村互助养老的服务内容不仅仅包括生活照料,还包括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再次,从回报方式上来讲,不再单纯强调情感、义务和责任,也不应过分强调服务提供者的奉献精神,而应以有偿的经济报酬或对等的服务回报为主,体现激励性,由此才能保证互助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性。

2 实施农村互助养老的意义

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农村少子化、空巢化家庭的出现,传统的家庭养老已无法满足农村养老需求,而机构养老又具有投资大、经营风险高、收费水平较高、老年人入住意愿低、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等弊端,所以探索实行适合农村现实发展需要的养老模式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关键[4]。而农村互助养老本质上属于社区居家养老,需要接受照顾的老年人居住在家中或所在社区的托老中心,不再需要额外的场地;服务提供者则多为本村的闲散劳动力或外来志愿者,索要的經济报酬相对较低,因此,农村互助养老有效规避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弊端,具有投资低、灵活性强、互知、高效、自愿的优势,既可缓解老年人无人照顾的养老压力,又可增加农村闲散劳动力的经济收入,是适合农村发展需要的一种养老模式。

2.1 推行农村互助养老是对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回应

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乡村60岁、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为23.81%、17.72%,比城镇分别高出7.99、6.61个百分点,老龄化水平城乡差异明显。与此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劳动年龄人口外流、空心化不断加剧,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增多。此外,与城市相比,农村还存在养老服务供给缺乏、养老基础设施不足、养老观念传统、收入水平偏低、工作机会少、娱乐活动匮乏等问题,这使得农村面临着比城市更严重的养老问题。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属于在地养老,既能够让农村老年人在不离村、不离家的情况下获得养老服务,还能在互助过程中进行感情交流,实现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双层面的满足,再加上其成本低、形式灵活等优势,可以有效地缓解农村养老问题,所以,大力推行农村互助养老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2.2 推行农村互助养老是践行积极老龄化的有效途径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不断增多,而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口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55.83%,即60岁以上老年人中有超过一半的老年人年龄在70岁以下,而这些低龄老年人绝大多数身体健康,虽具有劳动能力和较强的劳动意愿,但大都赋闲在家,从人力资本的角度来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在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理念下,如何挖掘低龄老年群体这一日益庞大的人力资源,通过“以老养老”的形式,以解决低龄老人的工作、收入、孤独问题和高龄老人的照料和慰藉问题,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极大的可行性,而这也正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也会成为未来一段时间中国低成本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选择。

2.3 推行农村互助养老是弘扬社会优良传统的载体

我国自古就有互助养老的优良传统,古代农村家族邻里互助养老是解决乡村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包括以血亲宗族、宗教、姻缘、地缘及业缘为基础和载体的养老互助形式,它与集体、家庭及政府等养老方式一起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养老的主要方式。在现代社会,农村依然是作为一个以熟人社会和亲缘关系为纽带的情感性社会共同体而存在的,其既具有地缘关系的互助共同体特征,也具有血缘关系的互助共同体特征,具有推行互助养老的土壤和条件,所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结合社会现实需求,深入挖掘传统互助养老的时代价值,弘扬敬老爱老、互帮互助等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构筑社会资本。

3 农村互助养老有效供给不足的表现及原因

近年来,在政策的倡导下和各地农村养老问题的现实压力下,全国各地已出现了以互助养老中心为代表的互助养老实践活动,也有不少优秀典型案例出现,但总体而言,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有些地区虽开展了这一养老模式,但参与者数量和服务内容都十分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一养老模式功能的发挥;还有广大农村在互助养老领域还是空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多是提倡性的,并未对各地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做出强制性规定,使得一部分地区还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财力有限,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筹措渠道不明朗不稳定,使其无法搭建起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运营多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再加上根深蒂固的传统“养儿防老”观念和“照顾老人不是一份好差事”的片面观念,使得这一模式的参与者比较有限,所有这些原因导致目前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的情况。

3.1 政策层面未做强制要求,大量农村未推行互助养老模式

从数量和分布情况来看,国内有很多农村地区并没有践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并没有诸如“互助老年公寓”“老年日料中心”或“公益助餐中心”等互助中心;从区域分布上来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互助养老实践比中部和西部地区要更丰富;从城乡分布上来看,城市社区的互助养老场所要多于农村。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经济发展方面的影响之外,政策层面的因素也不容忽视。目前,中央仅是倡导各地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并未在政策层面做强制性要求。总体而言,中央及地方关于农村互助养老的相关法律法规都不健全,对于如何具体践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也并未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再加上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考量,使得一些地方政府还处在观望和等待的状态,导致一些农村地区的互助养老模式实践还是一片空白。

3.2 资金筹措渠道不稳定,不能满足长远发展需求

国内已有的农村互助养老中心的资金来源大致包括政府补助、村集体补贴、社会力量捐赠和服务收费等。由于其他的几个资金来源渠道存在着补贴力度较小,社会捐赠不稳定,缴费及服务收费低等局限,现实中互助养老中心的运营主要是靠政府的补助,无论是从场地供应、资金来源、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人员配置还是发展规划方面来说,农村互助养老中心都对政府有过度的依赖。这一方面导致互助养老中心的管理与服务缺乏自主性与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使其缺乏發展的可持续性,一旦政府的资金不能及时充足地到位,互助养老中心将会很容易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5],这无形中也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负担,实践中也的确存在这一些“建得起却养不起”的情况,已有一些农村互助养老中心因为资金不足的原因而处于暂停或关闭状态,严重影响这一养老模式的持续推进和长远发展。

3.3 配套设施不完善,服务内容及质量有限

有限的资源约束和不成熟的实践模式导致现存的农村互助养老中心存在配套设施不健全、服务范围有限、服务项目单一和“顾客”满意度低的问题。一方面,现有的互助幸福院占地面积、资金、床位、物资都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满足高龄且生活相对困难的老年,并满足不了范围内所有的适龄老人,限制了这一模式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形式上都较单一,大部分的农村互助养老中心只能解决老年人的一日三餐和基本的休息问题,并不能满足老年人排遣寂寞、学习互动、精神娱乐方面的需求。此外,由于专业人才的匮乏,大量的互助中心不能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医疗服务,甚至连基本的饮食方面的营养搭配都无法保证,单一且质量较低的养老服务使得这一养老模式的参与者和资金投入都将陷入恶性循环。

3.4 互助养老意识淡薄,村民参与度低

村民本该是农村互助养老的重要参与者,其中年龄偏大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农村互助养老的主要对象,低龄老年人和闲散年轻人是互助养老服务的主要供给者,但现实情况却是作为服务需求方的老年人和服务供给方的“年轻人”的参与度都相对较低,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互助中心入住率低乃至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这种无效的供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持续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村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然比较浓厚。对于子女来说,赡养父母是责任和义务;对于老年人来说,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天经地义和幸福美满的,而入驻互助养老中心就如同养老机构一样不符合传统的养老文化,所以服务需求方的老年人的参与意愿较低。同时,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认为照顾老人是一份不受人待见的“苦差事”,是“伺候人”的事,再加上提供养老服务所获得的经济报酬普遍较低,就导致农村青年人和年轻老年人缺乏参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动力。

4 增加农村互助养老有效供给的对策建议

农村互助养老的优势和推行这一模式的积极意义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如何抓住乡村振兴这一历史机遇,在广大农村地区积极推进这一养老模式,是切实解决日益严重的农村养老问题的必由之路,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增加农村互助养老的有效供给。

4.1 自上而下动员,提高地方实践的积极性

针对农村互助养老中心数量上的不足和区域分布上的不均衡,政府需要加大动员和考核的力度。通过宣传动员,让各地认识到农村养老形势的紧迫性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优势,使其真正重视起来并行动起来。可抓住乡村振兴这一历史机遇,将农村互助养老融入乡村振兴建设中,一方面要借此机遇,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另一方面,要将农村互助养老的推进情况作为对基层组织的考核内容,鞭策各地积极主动探索执行。

4.2 依托地方实践,做好顶层设计

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一些地区已经积累了关于互助养老的经验教训,中央政府应适时制定并出台一些纲领性的文件,做好顶层设计[6]。地方政府则需以中央的文件为指引,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适合本地推广适用的政策,并细化实施的细则,如此,才能保证农村互助养老的实施有章可循,才能确保这一模式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规模化、常态化运行,也才能增强村民对这一模式的信心。

4.3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村民的认同感

村民对互助养老模式的认同是这一模式成功与否的关键。针对村民认同度和参与度低的问题,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加大宣传的力度。一方面可借助于各种媒体,利用多种生动有趣、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农村互助养老的模式、优势和意义,形成积极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依托基层干部和志愿者通过走访、座谈、入户交流等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答疑,让村民真正认识、了解、认同、接受并参与到农村互助养老实践活动中来。此外,也可组织部分村民代表到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已发展较为成熟和成功的地区进行实地参观和考察,切身感受这一模式的特色与优势,以形成带动效应。

4.4 多渠道筹措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充足的资金供应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得以实施的关键和基础。由于这一模式具有公共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特点,所以完全靠其服务收费是远远不够的,“造血”不足则必须“输血”。一方面,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应将农村互助养老发展资金列入专项的财政预算中,中央则需根据地方的经济状况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實力,给与差异化的补贴;另一方面,明确村集体的补贴责任,并争取社会力量的财力支持。此外,可寻找市场上的合作伙伴,获得物资或财力上的赞助和支持。

4.5 完善配套设施,丰富服务内容

多元化的养老需求决定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服务内容也应该是多元的。一方面,要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餐位、床位、休闲娱乐场所、活动场所等,并配备适老设备,确保在硬件配备上能够有效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要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餐饮服务、照料服务、医疗服务和心理慰藉。此外,应调动受助者的积极性,发挥各自才能,努力实现老有所为。

参考文献

[1] 张志雄,孙建娥.多元化养老格局下的互助养老[J].老龄科学研究,2015,3(5):33-41.

[2] 孙海婧,李实.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代际补偿机制研究[J].广东社会科学,2021(3):26-34.

[3] 刘妮娜.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中国特色与发展路径[J],2019,18(1):121-131.

[4] 贺雪峰.互助养老:中国农村养老的出路[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1-8.

[5] 李俏,孙泽南.农村互助养老的衍生逻辑、实践类型与未来走向[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0):98-107.

[6] 文丰安.农村互助养老:历史演变、实践困境和发展路径[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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