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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诉讼常见争议问题实证调研与法律对策研究

2023-06-28徐弋博邓佳宁李佳欣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14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

徐弋博 邓佳宁 李佳欣

摘 要:民事欺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我国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对其诸多问题做出了规定。然而,涉及欺诈认定的案件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当事人申请二审、再审率高等现象。本项目组以举证责任分配的各理论学说研究为基础,通过对中国不同地区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的共105份案件进行分析与整理,探索民事欺诈在实务中的认定情况,对民事欺诈认定事实进行了梳理,并提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的“三步骤”,以期为欺诈在实务中的认定提供指南。

关键词:民事欺诈;实证调研;法律对策;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14.057

0 引言

2015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欺诈的证明标准由“高度可能性”提高为“排除合理怀疑”,将民事欺诈及其他几项特殊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其他待证事实进行区分。然而,“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亦被应用于刑事领域,其证明难度远高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标准,对于责任承担方而言,无疑加重了举证责任,造成了达到认定标准困难,民事欺诈认定率降低的现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民事欺诈”“汽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本项目组提取出105个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结合各个案例对于关键事实的认定与使用,对民事欺诈事实方面的认定进行探究,提出新的法律对策。

1 民事欺诈的法律基础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吸收、优化既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民事欺诈的定义做出了详细精确的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此条对于欺诈行为的定义可知,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具备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行意思表示的目的,并且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的行为;他人因此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通用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谁主张,谁举证”。具体而言,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某一主张,则该当事人对这一主张具备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也相应的要为无法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因为天然的信息差距等因素具有“优势地位”。为了一定程度上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差距,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上對消费者采取倾斜性的保护措施。这一点在民事欺诈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中也有体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例如机动车、电视机等,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了瑕疵并产生争议,在诉讼过程中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有别于前述,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主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则应当对其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三条,则转而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1.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第九十一条对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九十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某法律关系存在,则该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二,一方当事人主张某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则该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整个举证责任法律体系来看,上述两种情形并非对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补充,而是对其进行细化与明晰。

除了举证责任方面规定以外,该司法解释的一百零九条还对民事欺诈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欺诈事实的证明标准并未特殊化,统一采用“高度可能性”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一百零九条通过列举的方式首次将民事欺诈的证明标准提高到了排除合理怀疑。

2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抽样调查基本情况概述

2.1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抽样调查样本概况

根据项目组对2012年至2022年间民事欺诈案件历年数量的整理,如图1,不难看出该类案件的数量在整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案多人少”现象出现,法官负担加重。此次研究主要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认定的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欺诈”“民事案由”进行搜索,随机抽取了105个样本,我们发现民事欺诈在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表现尤为突出,如图2。

2.2 当事人申请再审率与案件改判率概况

以参与二审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的案件为基本容量,项目组经统计发现此类案件的再审申请率较高,如图3,由此说明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大多存在争议。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数据相关显示,近五年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率为14.71%,近一年的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再审提审率为7.96%,而再审的改判率为7.33%。以抽取的所有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的案件为基本容量,项目组总结出最终审判结果有22%的可能性与一审不同,如图4,远高于近一年来整体民事案件改判率。

2.3 民事欺诈认定标准改变前后民事欺诈案件认定率

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在2015年4月2日从“高度可能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针对这一改变,项目组抽取了不同年份的相关案例对比认定标准更改前后对于是否构成欺诈的判决对比图,如图5、图6。由图可知,在认定标准提高后,原告举证责任增大,判决结果发生大幅度转变,法官对民事欺诈类案件持保守态度,大多情况下判决不构成欺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图3中当事人对审判结果异议较大,案件再审申请率高的现象。

2.4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根据项目组对样本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例如,在曾磊、成都吉贤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法院查明,车辆维修单上所记载的里程数小于购买时买方所知的里程数,买方无证据证明卖方对里程数的修改明知,故由买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楊晓光、秦学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亦具有告知义务,而卖方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此行为属于民事欺诈。

根据裁判文书进行概括,上述两个案件存在以下三个共同点。

第一,案涉车辆的瑕疵均为汽车里程数的修改。

第二,均有充足证据证明,汽车里程数修改的时间不在原告获得车辆后。

第三,均无法证明修改时间在被告持有车辆期间。两个案件情况类似,判决结果却不同。

2.5 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体现概况

2.5.1 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为“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一种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对于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的分配方式。在项目组抽取的105个案件中,共有69个案件使用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即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该类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34%。剩余36个案件强调了除前述原则之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该类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66%,如图7。

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适用主体具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需要满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例如,在一买卖二手车辆的案件中,原告(即买方)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销售。原告以再次贩卖案涉二手车辆为目的购买车辆,后因该车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在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为生活所需要”,袁冬冬并非消费者。因此,该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称《消保法》)中的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其次,《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并非将认定欺诈的全部举证责任转移至经营者,而仅针对交易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例如,在一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符合消费者的特征,本案亦属于《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制范围,应当由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承担对于瑕疵的举证责任。此外,为确认事实满足欺诈认定的构成要件,法院在进行认定时,还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原告,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除了交易商品或服务的瑕疵的举证责任之外,其他方面原告仍需根据民事诉讼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担有关欺诈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民事欺诈案件中,主要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下,存在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情况。

2.5.2 举证责任分配的结果主要表现为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可知,无论举证责任是否出现倒置,对于案件进行整体评价,欺诈的举证责任依旧应当由提出这一主张的原告承担。例如,在孙海涛与北京鑫敏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标的物机动车经检查发现存在瑕疵(具体体现为车门处二次喷漆)原告孙海涛主张被告鑫敏恒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而被告鑫敏恒公司主张车辆二次喷漆发生于原广孙海涛提车后,其行为不构成欺诈。然而,本案中两造“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的受损及维修发生的时间,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也未能确定车辆二次喷漆时间”。

在该种情况下,对于被告鑫敏恒公司而言,其未履行对于瑕疵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应当对案涉车辆存在的质量瑕疵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孙海涛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鑫敏恒公司在销售和交付车辆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示案涉车辆受损是鑫敏恒公司所为,因此本案原告亦未完成关于欺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故在此情况下,不能确认鑫敏恒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欺诈裁判过程中的普遍适用,因此在一具体案件中,往往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3 民事欺诈认定中的焦点问题提取与分类

3.1 民事欺诈认定中焦点问题的提取

在对105个民事欺诈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阅读、梳理,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本项目组提取出以下几个焦点问题。第一,交易内容或物品是否存在瑕疵;第二,对于“瑕疵”的定义是什么;第三,消费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第四,此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该“瑕疵”是否影响或违背消费者合同订立目的;第六,该“瑕疵”是否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足以达到认定民事欺诈程度的影响;第七,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

3.2 民事欺诈认定中焦点问题的分类

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务审判通常分为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对于民事欺诈的认定亦需要结合此两方面,缺一不可。由于本文提出的民事欺诈事实认定的法律对策是基于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的。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质上是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问题进行分配,故而在此将上述提取出的民事欺诈认定中的焦点问题进行分类,限制下文所提出的“三步骤”模型的适用范围。

通过整理,项目组梳理出三点民事欺诈事实认定中的焦点问题。

第一,标的物的标准。例如,某一车辆曾经被一消费者订购签下购买单据,而后因其他原因又取消了订购,另一位消费者质疑该车辆因被订购过不再属于其想购买的“新车”。此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与“新车”的标准即存在分歧,在案件审理中需要进行确认。

第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交易内容或物品。例如,在买卖二手车纠纷案件中,买方提出该二手车保险杠损坏,卖方对其进行了欺诈。此时需与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违反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

第三,卖方是否知情、买方是否尽注意义务。例如,在买卖二手车纠纷案件中,买方的注意义务应相对的提高。若买方具有经常买卖二手车的经历,其注意义务也應相应提高。同时,卖方主张涉案车辆存在的瑕疵其并不知晓,对此主张的相应事实也需进行认定。

4 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的构建(图谱三步)

在对民事欺诈事实认定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项目组将其进行整理,构建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三步骤”图谱,如图8。前文以对其基本含义进行了阐述,在此对其在案例中的具体体现进行详细阐述。

4.1 标的物标准

此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三步骤”图谱的第一步,即需判断买方与卖方对交易内容或物品的认识是否一致。

在黄丽琴、江苏世贸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在抗诉中提出,涉案车辆曾被第三人束洪才支付全款进行购买,并开具购车发票。甚至为此车购买了保险,上过临时牌照,车载软件系统也曾被使用。黄丽琴作为买方提出,该车辆并不属于其欲购买的“新车”,卖方未将上述情况对其告知,构成民事欺诈。而世贸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束洪才虽支付了购车价款,但车辆尚未进行登记,所有权没有转移。此时买卖双方对于“新车”的定义产生分歧,需要确定何为“新车”,统一买卖双方的标准。

4.2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交易内容或物品

此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三步骤”图谱的第二步,即需判断买方提出交易内容或物品存在的瑕疵是否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进行了约定。

在严艺荣、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肥猫旧机动车中介服务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涉案车辆为一辆二手车,严艺荣主张车辆零部件老旧对其驾驶造成影响,使其在购买一至两个月内对车辆进行了多次修理,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卖方并未告知构成民事欺诈。经再审法院查明,虽然买方在购买该二手车辆后有对车辆进行维修,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卖方在向其出卖案涉车辆时在合同中与其约定了要对车辆不存在瑕疵做出担保。故而买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4.3 卖方是否知情、买方是否尽注意义务

此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三步骤”图谱的第三步。在判断交易内容或物品并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判断卖方是否知情、买方是否尽注意义务。

在姜燕、伊春龙海韩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再审法院查明,卖方知晓涉案车辆曾经召回的事实且并未告知买方。龙海汽车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龙海汽车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额。

在王金龙与长春宝兴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再审法院查明,涉案车辆为二手车辆,在二手车辆买卖时,买方应具有比新车买卖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且本案中案涉车辆维修信息情况查询并不存在障碍,买方可以自由上网查询。且在购买案涉车辆过程中,王金龙并无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维修车辆,亦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卖方给予相应的承诺或担保。故由买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审法院驳回了王金龙的再审申请。

5 结语

除了举证责任分配,欺诈的认定标准,案件实质与价值双方向研究等理论基础之外。项目组采用实证调研的研究方式,切实了解到了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欺诈认定的难点与痛点。随着对民事欺诈中买卖合同问题的深化研究,聚焦于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在司法实务认定民事欺诈中的适用,以及对多个具体案例及其裁判文书进行阅读、分析与整合。本项目组提取出涉及欺诈的案件中的多个争议焦点问题,并对其进行了二次提取,整理得出在关键事实认定方面的三个步骤。民事欺诈的认定思维与标准仍需完善本项目组期望通过此次实证调研的方式紧跟司法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减小法律滞后性对案件审理,对社会的影响,与时俱进。后附一份以本文提出的“三步骤”思路为基础的类案检索报告,以期为买卖合同纠纷领域中涉及欺诈这一难题的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提供实务参考与指南。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J].广东社会科学,2003,(01):150158.

[2]法理学.E.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著;邓正来译,1999

[3]程春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J].现代法学,2008,(02):9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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