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下集体管理制度之完善
2023-06-26周成成
周成成
摘 要:数字技术的普及与应用进一步加剧了长视频许可效率与短视频传播效率之间的矛盾,致使短视频使用人侵犯长视频作品的侵权现象频发。为此,基于私人自治的理念,若欲实质上缓解长短视频之冲突,我国在构建平行授权制度和延伸性管理制度之时,需将数字技术与集体管理制度相结合,构建长短视频版权在线交易系统,以此充分发挥平行授权制度和延伸性管理制度在数字化时代的积极作用,进而最终推动长短视频产业之间实现互惠共赢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短视频;长视频;平行授权;延伸性管理;版权交易系统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03 — 0108 — 06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短视频作品创作的普及性日益增强,非职业化作者的数量也随之增多,推动短视频产业得以迅猛兴起并呈爆发式增长。根据《2021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①显示:2020年短视频行业市场规模达2051亿元,同比增长57.5%,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3亿,以此为海量“二创”短视频的产生和传播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然而,短视频用户规模的指数型增长亦呈现出无法回避的弊端,即目前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方式无法高效且便捷地满足数字时代下潜在短视频使用者大量且多元化的长视频使用需求,以致大量片段类、解说类、混剪类等各种侵犯他人长视频版权的违法乱象遍布全网。
由上所述,如若在长、短视频版权交易领域继续沿用传统著作权交易模式下的一对一授权许可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授权管理,虽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在视频作者的财产性权利,但伴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日新月异,此种模式的不足也日益凸显。简言之,一对一授权许可模式需要权利人与每一个潜在使用者进行协商交易,但由于长视频著作权在本质上是多项专有权利的集合,现实中极大可能呈现为各项专有权利归属于不同权利人所有的情形,进而短视频使用者若欲合法获得授权,有时甚至需进行双重授权或者三重授权,以致长视频版权人和短视频使用人所耗费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而传统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由于其行政垄断性,并未获得足够多的长视频著作权人的信任和授权,以致现行的集体许可机制无法适应长短视频版权交易市场的需求。
有鉴于此,一对一授权模式和传统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皆无法缓解长视频产业许可效率与短视频产业传播效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二创短视频”授权模式和交易渠道应如何构建,是目前长短视频著作权交易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②中曾提到:“建立基于集体管理组织集体授权的二创短视频授权机制,以及视听版权查询数据库,实现权利人、平台、作者等共同成长。”结合该版权保护之建议的核心内涵,本文基于现行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之现实困境,去分析和探究数字时代下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该如何改进和完善,才能切实有效地实现长短视频产业共赢的价值目标。
二、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于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之正当性分析
(一)符合长视频产业之利益追求——许可效率
长视频产业下著作权人所追求的许可效率,是指以最低的版权交易成本实现版税收益的最大化。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虽然能够使长视频著作权人单一的个人授权管理成为可能,但基于长视频作者所面临的是海量短视频使用者,即便数字技术的变革提升了其个体授权管理的效率,依旧无法降低长视频著作权人“一对多”所需承担的版权交易成本。随着著作权领域私权属性的崛起,任何人均无法否认个人管理对于版权交易的合理性,但同時个人管理无法完全替代集体管理的实践价值。概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践价值在于解决作品传播范围和使用频率提高的前提下,著作权人无法完成大规模许可,以及使用者难以合理成本获取授权的问题。[1]若欲将长视频产业下著作权人的财产性专有权利在最大程度上转换为可见的既得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不可或缺。
从我国现行的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模式上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乃被动移植,以致集体管理组织在相应领域的著作权人之间缺乏信任和高度代表。同时,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契约性质乃信托契约,一旦长视频著作权人加入“影著协”,即表明其授予集体管理组织相应专有权利的专属授权。因此,绝大多数长视频产业下的著作权人宁愿将其专有权利转让于长视频平台或各大影视公司,以尽可能实现其版税收益的最大化,也不愿将其财产性权利专属授权于其不信任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致使“影著协”所管理的会员作品远远无法适应海量短视频使用者的多元且全面化的需求。即使目前长视频著作权人对现行集体管理组织已然产生不信任,但受制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模式和业务范围的重叠,其无法再行设立相类似的长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与保障其合法权益。
为此,长视频作者只能将相应的专有权利非排他性地或排他性地转让于实践中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影视公司)来实现其财产性利益。但鉴于“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集体性”特征,致使其与长视频著作权人的单一个人授权管理并无实质的差别;二者仅仅存在表面上“量”的差异,即此种“类集体管理组织”较于个人而言具有较强的综合维权能力和较为广泛的私人授权渠道。综上,著作权集体管理适用于现行长短视频版权交易的正当性无可争议,唯有充分发挥集体管理制度之优势,才得以真正降低搜寻与协商成本,进而实质上满足长视频著作权人的既得财产性利益得以最大化实现。
(二)贴合短视频产业之内在需求——传播效率
现今短视频产业的UGC模式(用户生成内容)的兴起和繁荣,传统模式下的长视频著作权人的单一私人许可模式已无法应对海量短视频用户的授权需求,即便再高的长视频版权许可效率也无法转换为短视频产业现行所需求的高效传播效率。鉴于目前网络环境下,以长视频为素材的短视频制作愈加呈现出多元化的利用方式,其中侵权风险最高的三类利用形式当属片段类、解说类以及混剪类。何况面对海量短视频传播需求和短视频平台发展趋势,作为主要监管机构的短视频平台方,在“低风险、高收益”的收支结构下缺乏主动管制的动力。[2]
综上可见,上述“二创短视频”侵权类型的泛滥不能一味归咎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方,反之应从其问题的本质着手,即目前长视频作品领域中各项专有权利的归属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例如相关电影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一定在制片人手中,很可能在拍摄之初制片人就与相应长视频平台签署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据此可见,短视频制作者若欲合法使用作品,必然需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交易成本,以致其所追求的传播效率最大化无法实现。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集中许可(又称“一揽子”许可)的改善适用可作为平衡长视频著作权人追求许可效率最大化与短视频制作者追求传播效率最大化的主要媒介和手段之一,以此为短视频产业发展提供其所需的高效传播效率。
(三)契合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机制之核心内涵——私人自治
著作权作为私权,其核心价值当然是私人自治,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亦当然围绕私人自治的实现来安排。[3]而身为著作权法领域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当然也不例外。虽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设之初乃被动移植,导致其呈现出过高的行政垄断性;但伴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完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开始逐渐回归对私人自治理念的贯彻。究其本质,私人自治理念的核心即在于主体对利益追求的一种自由安排和选择,其同样属于数字时代下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机制下的核心内涵之一。
由此可见,集体管理制度所蕴含的私人自治理念与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机制之核心内涵高度契合,且二者在理论内容上具有高度重叠性,具体可简要归纳为两方面:其一为,长视频著作权人享有管理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即著作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对其各项专有权利进行个别许可管理,还是授权于各大网络长视频平台或相应集体管理组织(“影著协”)进行管理。其二为,长视频著作权人享有定价的权利和自由,即著作权人可以根据版权交易市场的价格趋势自行拟定其作品的个人许可使用费的价格,或者与相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协商集体许可的版税标准。
然而,私人自治并非无限制地追求私益,其更需兼顾公益的需求。现代著作权法中的私人自治,旨在使产业主体得以在新兴传播技术和商业模式下及时根据特定市场情势完成有效率的权利配置。[4]在数字化时代下,随着海量短视频的产生和传播,一方面,长视频著作权人无法以合理成本实现其对短视频作品利用范围的控制;另一方面,个别授权许可机制和传统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法满足短视频产业传播效率的需求,以致其行业高速发展的趋势受阻。鉴于此,若欲使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模式下私人自治理念得以真正贯彻,必须及时根据信息传播技术和短视频产业模式的特性,完善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通过创设集体授权机制和渠道来调整和改变初始权利配置模式,否则长短视频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皆将无法实现。
三、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下集体管理制度之路径选择
(一)打破绝对法定垄断——“平行授权”制度
1.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现状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可知,除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他任何人和组织均不可从事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同时一种业务范围内只能存在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禁止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存在业务范围交叉和重合的情形。不止于此,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还表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获得的许可必须为专有许可,致使著作权人一旦选择加入某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必将丧失个人授权的可能性。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处于绝对的法定垄断地位。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缺乏适当竞争机制的法定垄断模式一味依赖政府主导,极易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既降低其自身的著作权许可效率,也不利于著作权领域下私益与公益之间平衡的实現,以致从根本上遏制和阻碍了数字时代下长短视频共同繁荣的行业目标。
2.有限竞争因素的引入
故对此,有学者建议引入竞争机制,旨在打破同一著作权领域内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允许在该领域内创设多个集体管理组织,以此形成良性的激励和淘汰机制。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审视竞争模式的集体管理,垄断地位的缺失使得每个集体管理组织因所获授权有限,导致其代表性及权威性均不强,无法形成相应的规模效应,难以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促进各方利益的增加。[5]以日本为例,2000年所颁布的《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模式由原先的许可制改为宽松的登记制,一旦符合法条所规定的形式条件,任何登记申请均将被认可,以此表明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然完成从垄断模式向竞争模式的演变。但如此一来,“叠床架屋”问题所带来的弊端是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避免的;当著作权人和使用人面对同类型的众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时,虽扩大了其选择范围,但同时也增加了版权许可交易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内在价值(效率价值)的实现。
有鉴于此,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竞争模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必是实现我国长短视频产业共赢的最佳途径。相比之下,鉴于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一刀切地否定垄断模式而采取竞争模式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理念并不可取。反之,引入有限的竞争因素,维持适度垄断的模式未尝不是一种合理选择;虽然这一选择在历史上长期被视为缺乏现实性基础,但伴随着网络传播行为的普及应用,权利人自行许可已越来越成为使用者关注的授权方式。[6]尤其是数字技术的变革和发展为长视频著作权人的个人授权许可模式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在不影响集体管理的情形下,个人管理未尝不能成为数字时代下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下的授权许可模式之一。
3.适度垄断的形成——个人管理与集体管理并存
在数字时代下,随着智能移动设备的普及和各类短视频应用软件的发展,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短视频创作者,任何人都有可能是短视频作品的使用者。从传播方式上看,权利人与使用者的身份完全混同,作品不是由内容提供者到使用者单向传播,而是在“去中心化”和“去阶层化”的网络用户之间共享。[7]一言以蔽之,数字技术的变革使个人在信息传播中发挥的作用愈加重要,传统意义上政府主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已然无法再遏制著作权私权属性的“崛起”,一味遵循和沿用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属实难以应对当前长、短视频产业共同发展的实际需要。鉴于此,引入“平行授权”制度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适应数字时代下长、短视频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前提之一。
而所谓的“平行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团体后,除了将著作财产权授权集体管理团体行使之外,还可自行或另委托第三人代其授权他人利用其著作。[8]事实上,“平行授权”制度早在2010年就已被台湾地区通过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的形式予以确立,该制度之所以被冠以“平行”二字,其核心点就在于个人管理模式与集体管理模式并行不悖。而本文之所以主张在长、短视频版权交易领域构建“平行授权”制度,缘由在于,该制度无需再行设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而并不会完全打破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绝对法定垄断模式;反之,可引入有限的竞争因素,以此在该组织内部产生良性的竞争机制。况且此种制度所构建的模式既能够兼顾竞争模式下的利益均衡,又能兼顾垄断模式下集体许可组织的代表性,是将竞争模式和垄断模式的优势加以集合同时对其缺陷予以规避之举。[9]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构建“平行授权”制度的关键在于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从“专有许可”改为“非专有许可”,以此在根源上避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凭借其专有授权许可渠道过度非法损害长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本土化之构建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指,允许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达成的一揽子作品使用许可协议延伸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使用者签约后既可使用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可使用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从而不会受到非会员著作权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干扰。[10]我国立法者虽曾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最终并未正式通过。究其根源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处于绝对法定垄断地位,一旦权利人选择加入某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便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专有授权许可,以致著作权人必然失去个人管理的可能。况且当时著作权法规范下并未搭配相关透明和公开的机制,若直接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当于在立法上直接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具备某一领域全体著作权人的法定高度代表性;如此一来,必将致使非会员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益面临更大的侵犯风险。
时过境迁,如今数字技术的变革和发展已然彻底改变了原先作品的存在和传播方式,尤其在短视频领域,极易出现长视频作品被无数短视频使用者搬运、剪辑甚至篡改等侵权现象,以致长视频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沦为“纸面上的权利”。鉴于目前存在海量的潜在短视频使用人,如若继续沿用传统模式下的集体管理制度,非会员长视频著作权人必然无法防范和应对互联网海量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进而导致非会员长视频著作权人实质上失去其对专有权利的排他性控制。因此,立法层面对该制度不应完全否决,要勇于求新求变,从限制性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试点出发,方能探索出该制度与数字技术变革下著作权产业发展切合与否。[11]为此,本文主张在长、短视频版权交易领域进行试点,即有条件地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搭配相关的程序制度以尊重和保障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内心真意,旨在最大限度上缓解数字时代下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之冲突与矛盾。
1.限定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权限——信息网络传播权
现阶段的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通常表现为海量短视频使用者未经授权许可且不合理地引用在先长视频作品中的视频片段及相关素材,以致此类行为明显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进而最终导致在先长视频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被侵犯。结合《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中的图表数据可知,二次创作短视频侵犯的专有权利范围一般涵盖以下两种,分别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而涉及改编权的侵权风险相对较低,事实上,大多数“二创短视频”侵权风险相对集中于在先长视频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鉴于此,虽然本文主张在长、短视频版权交易领域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并不意味着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对全体长视频著作权人所有的财产性专有权利均享有延伸性管理权限。概言之,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降低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来提高长视频授权许可效率,以此实质上缓解海量短视频领域使用者大规模化的版权授权需求。但如若一味扩大延伸性管理的专有权利范围,并无益于进一步缓解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之间的冲突,反之则会过度减损长视频著作权人私人自治的授权空间。因此,长视频著作权人的所有专有权利并非都适合进行延伸性集体管理,而是应限定于长短视频版权交易市场中急需频繁授权许可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专有权利。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长短视频版权交易领域存在大规模的授权需要。但对此,目前我国尚未搭建高效且便捷的授权渠道和机制,以致潜在短视频使用人无法准确获悉和联系上相应的长视频专有权利人。尤其是在实践中,长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一定在制片人的版权控制下。缘由在于,长视频平台(如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等)极有可能在该长视频开拍或上传互联网之前就与制片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专有权利签订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由此可见,潜在短视频使用者事前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难度较大,基于其无法准确获悉该项专有权利到底处于谁的控制之下,以致其搜寻和信息成本较大,进而最终反向助推了“二创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的泛滥。综合上述短视频侵权现状,基于保障非会员著作权人财产性权利的需要,我国在未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中,可以考虑有条件地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所谓“条件”是指将延伸性管理的权利范围限定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下,此举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成本大于侵权成本的弊端,也有助于推动长、短视频产业在数字化时代下实现双向共赢。
2.建立便捷的选择性退出机制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授权许可合同的效力延伸至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从而打破了以信托关系和选择进入机制为基础的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局限性。[12]由此可见,延伸性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視为对非会员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基于知识产权法对私权保护的理念,未来我国在围绕长、短视频版权交易领域构建延伸性管理制度的同时,也需为那些有能力自我管理、自我授权的长视频著作权人创设出尽可能便捷的选择性退出机制,以此最大限度上抵消延伸性管理对非会员长视频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排他性控制的削弱。
基于数字化信息传播的技术优势,未来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影著协”)应当为非会员长视频著作权人建立“自愿选择性退出”的互联网公示和信息检索系统,旨在确保长视频著作权人在任何时间段均可便捷地提交“退出声明”的公告,进而最大限度地弱化延伸性管理制度对非会员著作权人附加的“退出义务”所带来的负担。与此同时,依靠数字技术所建立的选择性退出机制,也为潜在的海量短视频使用人提供了信息检索的渠道,使其有能力获悉相关专有权利的版权归属情形,以此降低其在长短视频版权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单论制度设计而言,便捷的选择性退出机制的构建能够在引入延伸性管理制度这一公共政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留长视频著作权人私人自治理念的“生存空间”。
(三)建立长短视频版权在线交易系统
在数字化时代下,面临海量短视频侵犯长视频版权之现象,未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审时度势,基于长短视频双方产业长远利益之衡量,建立高效且合理的长短视频版权在线交易系统势在必行。鉴于目前“二次创作型”短视频通常以长视频为基础素材进行创作,但由于连续长视频片段的“不合理搬运”,以致大量短视频使用者的使用行为无法符合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造成“二创短视频”的侵权泛滥。因此,如何构建高效且便捷的版权授权渠道是目前长、短视频产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未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影著协”)需牵头各大长、短视频平台,构建一个连接各大长、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在线交易系统。一言以蔽之,一方面,现行“影著协”需分别与各大主流的长视频平台(如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视频等)签订一个在线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其内容主要是“影著协”提供一个自由的著作权在线交易平台,允许各大长视频平台的作品数据库入驻。另一方面,“影著协”也需通过数字技术的手段加强与各大主流短视频平台之间的联系,即要求各大短视频网站在其界面内设置长短视频版权在线交易系统的超链接,便于潜在的专业短视频使用人跳转至交易平台,进而与“影著协”、各大长视频平台或相关独立的长视频著作权人进行版税协商,以便申请相关长视频专有权利的授权。由此可见,长短视频版权在线交易系统的建立,既为其与各大短视频平台进行“一揽子”授权或者与个体专业短视频用户(PGC、PUGC)进行按次授权提供可行渠道;又为长视频著作权人(长视频平台或长视频作者)的个人授权保留了理论上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如若在实践中真正得以贯彻,必然有助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长短视频版权交易的授权成本,进而逐步缩小其授权成本与侵权成本之间的差距,以此遏制和杜绝目前短视频产业以侵犯长视频版权为生的行业乱象。况且从本质上来看,短视频和长视频的关系并非零和博弈关系,而是互生互长的关系。长短视频版权交易系统的构建有利于从根源上缓解短视频侵犯长视频版权之现象,进而逐步实现长短视频产业之共同繁荣。
四、结语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是解决基于长视频作品的短视频侵权问题的必由之路。但现阶段我国传统模式下的集体管理制度无法适应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一味依靠监管和维权等手段无法从根本上缓解长、短视频产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目前长视频产业所追求的许可效率与短视频产业所追求的传播效率产生冲突。鉴于此,基于私人自治理念,结合数字技术的优势来创新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迫在眉睫。唯有如此,才能逐步降低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之授权成本,进而从根源缓解短视频侵权现象之泛滥,以此真正实现长视频著作权人、短视频使用者、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及各大长、短视频平台各方之间的合作共赢。
〔参 考 文 献〕
[1]熊琦.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集中许可强制规则[J].比较法研究,2016(04):46.
[2]郑玄,吴玮琦.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管理模式、主要问题与优化策略[J].中国编辑,2021(08):51-52.
[3]熊琦.著作权法中的私人自治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9.
[4]熊琦.中国著作权立法中的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2018(07):125.
[5]王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21.
[6]熊琦.数字音乐之道: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35-236.
[7]熊琦.Web2.0时代的著作权法:问题、争议与应对[J].政法论坛,2014(04):85-86.
[8]文杰.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评介及其启示[J].出版发行研究,2012(06):11-13.
[9]杨晓静.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法经济学解析[J].中国出版,2018(11):56.
[10]胡开忠.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3(06):19.
[11]刘慧.论数字技术变革与著作權集体管理制度的耦合[J].出版发行研究,2021(01):51-52.
[12]孙新强,姜荣.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中国化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8(02):35
〔责任编辑:包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