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休谟的经验保守主义政治思想
2023-06-26那天宝
那天宝
摘 要:大卫·休谟是18世纪英国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在政治领域,休谟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与哲学交织的政治思想,对西方政治体制构建影响深远。休谟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对自然状态下的逻辑演进以及自然法理念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判,基于人性为政府制度设计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假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文章通过对休谟政治思想的论述与分析,理解与把握休谟政治思想的内涵与价值。
关键词:休谟;政治思想;宪政设计
中图分类号:D093;D0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03 — 0055 — 07
大卫·休谟在西方哲学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对两种知识的区分和对因果关系的怀疑,奠定了他在西方知识论的地位,他对人性的深刻解读开启了西方道德哲学中的情感主义,也为后来的功利主义奠定基础。在对哲学有独到见解的基础上,外交官作为休谟的政治职业,也促使休谟对政治问题的思考。休谟在政治领域的思想影响并不亚于在哲学领域,无论是对当今的自由主义讨论,还是对西方哲学发展历程的重新审视,休谟的政治哲学思想都是我们无法绕过的重要一章。休谟以“怀疑论”、“经验主义”、“保守主义”的特征形成的政治思想在当时的政治思潮中另辟蹊径,形成独特的具有休谟特色的经验保守主义政治思想。休谟作为一个过渡人物在近代政治哲学的转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休谟政治思想的研究,对于我们准确理解休谟思想和把握西方政治哲学史内在发展理路和逻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一、休谟对国家起源理论的批判
国家起源问题,即“一群人”是通过何种方式构建了一种社会秩序使人类得以和平延续至今,使人类社会得到繁荣发展。历代伟大政治思想家都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追问,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卢梭、罗尔斯等都对这一问题有独特的解释,原因在于政治是人类世界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政治真理的探求与追问,首要问题便是如何理解人类秩序的产生,而国家起源问题是政治思想家抽象出完整政治理论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西方众多政治思想理论中,“自然”常被作为一类本质般的概念,在理论深化发展中又延伸出其他概念,常被用作思想家思考的逻辑起点,在理论建构中具有重要地位。如古希腊和中世纪的“自然法”、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以及作为起源假说的“自然状态”,为西方诸多政治思想家的理论构建提供了重要的逻辑视野。其中“自然状态”则在众多国家起源理论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这一概念由霍布斯提出,又经洛克、卢梭等政治思想家进一步丰富,显然这一概念的受众极为广泛,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但不乏有人对其提出了质疑,例如18世纪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
休谟是著名的经验主义怀疑论者,对“自然状态”这一概念提出了质疑。休谟认为,“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先验的、无法证实的理论预设,在此种境况下演化的政治理论,与现实未必相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答真實的世界所面临的困境。休谟认为,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重视与保护是人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现代精神特征的体现,不需要依托于人为的假定预设的理念,这些预设的理念所谓的“不证自明”实际上是无从证明,自然状态是这样,契约论亦是如此。
(一)人为“秩序”对“自然”的挑战
休谟的“人为秩序”是基于经验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合理的推断,相比于“自然状态”下的被迫选择现实性更强,也更容易使人所信服与接受。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的提出为思考政治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较为明晰的理论视角。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贪婪且欲望无法得到满足,于是便让在自然状态中人类陷入人与人之间的斗争,使人类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每个人都生活在被迫害的恐惧中,人因此而短命,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艺术和文学等自然不会得到发展。基于这种自然状态,霍布斯提出利用人类对死亡的恐惧来压抑人性中黑暗的欲望,众人按约定订立契约建立一个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强权国家,统治者拥有压倒性的强权,可以剥夺不服从的臣民的生命,以此来构建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在这种强权国家的庇护下,人们便可以因对死亡的恐惧走出自然状态,压制住人们自相残杀的本性而走向和平,但这便从一个极端走入了另一个极端,人们虽然卸下对周边人的防备,但却失去了自由,人们将所有的权力授予国家且无法收回,公民的权利完全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人们处于被奴役支配的地位。这种状态虽然比“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可以使社会更加稳定,公民却失去了诸多权利,实质上是公民用自由权利换取了生命权利,这显然并不是人应该追求的最终目标。霍布斯认为我们没有更好的选择,他运用严密的逻辑解释了社会秩序的建立过程,以两害相权取其轻作为基本原则。
休谟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的径路进行了继承性批判的同时提出了人为秩序理论。一方面休谟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并非以个体形式存在,而是以家庭为单位存在,这样就避免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另一方面休谟继承了霍布斯从自然状态作为逻辑起点的思考路径基础上,得出了不同于霍布斯的理论结果。
首先,休谟基于人性观作为掌握人的基本行动规律,得出人性的特征是自私且充满欲望,这一点与霍布斯的人性论观点相同,但区别在于休谟的人性观更加多元且复杂,不像霍布斯那样过于绝对。休谟认为人性中也有积极的一面并且这一方面比例并不能稀少的足以让我们忽略不计,休谟称之为“自私与有限的慷慨”,人性的主导激情是满足自身,没有任何一种激情能左右这种情感,但人也不是完全自私,他说“很少有人是他的慈善与慷慨加起来的总和不超过他自私的激情的”[1](P527),只不过这种慷慨大部分集中于亲友与熟人之间。同时从外部环境状态来看,大自然给予人类的物质虽然是稀缺的,但是通过人类合理的分配与劳动是可以满足生存需求的。因此休谟与霍布斯在自然状态的设想方面还是十分相近的,他们都认为自然状态下物质资源是稀缺的,这种物质可以满足人类生存需求可以被夺走而不被损坏,而且人类主导的人性是自私的。休谟在接受了霍布斯假设的部分前提,但是却并未接受霍布斯的结论,走向了与霍布斯不同的路径,创造出独特的人为秩序理论,而这种结论相比于霍布斯的结论更容易为我们所接纳。
休谟的人为秩序理论,提出人并不是天生的爱秩序,秩序是人类在社会经验中以人性为基础,在实践探索中不断积累经验而人为形成的。他说:“如果不考虑个人品质、服务对象或对自己的关系,人类心灵中没有像人类之爱那样的纯粹情感”。[1](P521)秩序实际上是人们在经验生活中形成的为了维护利益的一种“人为”的发明。对于“人为”这一特质休谟给出以下解释,首先,人性不是全部表现为慷慨,如果这样,秩序便没有存在的价值,同时,自然状态下的物质资源并不是极度缺乏的,因为处于这种状态下的秩序也失去意义,“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都是从属于它,依赖于它”。[2](P187)可以理解为人类通过抢夺杀戮的方式获得粮食以维持生命也是合法的。因此正是由于人性是自私与有限的慷慨,自然资源也并非极度缺乏这两个条件,使得人们可以在长期不断的社会生活中创造出秩序规则,而这一切都依赖于经验。其次,秩序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民法规则,如稳定的财产的规则、交易规则等,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地域传统等,是复杂多变的,而不是简单地依据人性就能形成的,这些规则是以人们功利目的创造出来的,全部是以人类社会利益与幸福为最终落脚点。休谟的人为秩序也是“自然”的,这里的自然不是自古就有,而是自然而产生的状态,虽然秩序是“人为”的,但是秩序的产生在于顺应人性和人类互动,在经验中“自然”形成“人为”的秩序。
休谟虽然有着与霍布斯相似的“自然状态”理论前提,但是休谟不认可霍布斯的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走向“强权政治”的结论,霍布斯的契约与利维坦也具有明显的建构主义的色彩,其理论终点与理想状态还有距离,仅仅是在比较中的最优解。休谟仍从人性出发,发现人性中也存在着光辉理性的一面,只要顺应人性,在并不匮乏的自然资源状态下,人类可以在不断的社会实践活动中通过经验的累积,“人为”地创造出社会秩序,这种秩序的建立不是某一时刻立即就形成,而是在时间中逐步演化的。
休谟的人为秩序理论是在对霍布斯自然状态下国家起源演化中继承批判而来,休谟从人性规律把握人这一主体的行为规律,结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依从经验主义视角得出的結论,更加符合社会进步的基本规律,也更加具有说服力,可以说在理论层面上实现了某种程度上对“霍布斯丛林”理论的超越。
(二)休谟对自然法下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休谟的政治理论明显特征便是基于经验注重与现实状态契合的现实性,因此休谟对唯理论倾向的社会契约论以及自然法观念等持有不同意见。在西方政治思想历史中,存在一种不证自明的“自然”观念,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等政治思想家认为存在一种客观的“自然”秩序,人类可以去认知并遵循它以追求最大的善,这种“自然”是正当且不需质疑的,经过传承被古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所继承并进一步理论化发展,而后在欧洲中世纪中进一步融入宗教神学思想中,近代普芬道夫、格劳秀斯等思想家将自然法融入其政治理论中产生重要的影响,近现代以自然法为基础,经洛克等发展成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等自然法理念下所衍生的政治思想中的重要部分。
休谟所处的英国18世纪,社会中主流的政治思想是经由辉格党通俗化的由洛克发展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诞生与自然法观念紧密相关。基于自然法观念,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先后提出契约论观点。不同之处在于霍布斯的契约论是根据心理学推理出来的最终结果,而洛克的契约论以基督教上帝为核心推论出来的,其具体内容的主要差异体现在自然权利的转让上,霍布斯认为人们由于自然状态的战争而遵循自然法订立契约,权利一旦交出便不能收回并且只能臣服于统治者,洛克则认为是由于自然状态的不方便从而定下契约,交出部分权利给第三方但保留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个人权利。
休谟对契约论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作为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自然法,其本身是无从考证的,是人为建构出来的,而契约论的契约订立环节上也是无法证明的一个过程,休谟因此发现了契约订立过程中存在着悖论,按照契约论的观点,众人将权利让渡订立契约之后出现一个拥有巨大权力的第三方,但是在自然状态中订立契约之前是何种巨大力量能让众人一起订立契约,这显然是一个矛盾的问题。人们根据政府是否能维护根本利益来决定对它的态度,但反过来看,政府是否能顺利履行职能的一个必要前提又是人们信任政府、积极配合。在休谟看来,契约论致力于强化人们对当前政府的警惕,要求人们时刻以根本利益是否得到满足来评估这个特定政府,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如果一个社会中多数人都处于这样的自觉意识里,那就意味着人们普遍对政府持不信任的态度,意味着政府时刻都在被以怀疑的眼光审视。一个时刻被反思、被审视的服从是非常脆弱的服从。这个现象本身就足以使得社会脱离通常的状态,整个政治秩序已经开始不稳定了。休谟认为契约论不区分常规状态与极端情形,一味宣传对政府的警惕,会在人们中间塑造出“一种叛逆的倾向”。其次,在现实历史中的政府开始统治时,并非经过人们的自愿与同意,绝大多数是通过篡权和暴力征伐,即使人民同意,其中也掺杂着对政府暴力的恐惧,人们的服从也是如此,起初服从是因为惧怕与无奈,只是随着时间人民逐渐习惯了这种统治。因此说,政府的建立并不如契约论所设想的人民自愿交出权力服从,而现实也佐证了这一点。
休谟反对契约论,但并不是全盘否定,契约论的出现与流行具有重大意义,休谟只是反对契约论中对统治者与民众关系的不切实际的设想,反对脱离现实的唯理论主义,但同时他也赞同契约论内涵的道德、信守诺约的价值,对契约论的最终结论也是持赞同意见的。契约论认为政府、国家、法律的出现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人们有服从的义务,但若政府不能够很好履行他的职能甚至损害民众权利,公民也可以反抗推翻暴力政府,休谟认同该结论,但批评它的前提和逻辑演进。
二、基于派系争斗的“无赖假定”宪政设计
人性具有功利性,人类在漫长的社会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经验习惯,人们可以在利益权衡之下选择合作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等一系列松散的经验规则,逐渐形成的人为的秩序,但是这种秩序的范围狭小且脆弱,具有区域性特征。整体性的社会秩序形成仅仅依靠这种经验习惯的积累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强制扩展,政府便成为了必要。休谟认为政府的形成是因为人性具有短视的弱点,容易为了眼前的利益放弃长远的利益,因此,人们为了公共利益便对政府有了需求,人们便建立了政府并且为了政府的稳定需要忠顺于政府,人们之所以服从政府也是因为稳定的政府对促进公共利益有巨大作用。正如人们为了更好地生存分工合作产生了秩序一样,人们为了社会利益而发明了政府。同样的,政府的最终支配者仍然是人,人性中的弱点如何能最小限度地影响政府的运行,休谟提出了基于派别争斗的无赖假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派系争斗
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建设不仅需要从正面积极的角度去增进效益,也需要从反面消极的视角去构建防范机制。派别争斗在人类生活中长期存在且难以驯服。休谟对派别争斗的关注与他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休谟的时代18世纪正是英国社会派别斗争激烈的时代,骑士党与圆头党、辉格党与托利党、乡村党与宫廷党再加上宗教派别争斗,休谟认为这种恶性斗争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稳定。休谟说:“正如立法者和国家缔造者应当在人们中间享有荣誉并受到崇敬其大一样,派别的创建者却应受到蔑视和憎恨,因为派别的作用恰和法律出相反,派别损害政体,瘫痪法律,在同一民族的人们中间造成强烈的敌意,而同一民族的人本来是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保护的。更为令人憎恨的是,这些党派创始人所种下的野草一旦在任何国家生根,就极难母翅铲除。它们自然繁殖并延续许多世代之久,总是要到它所植入的政体市园整个垮台方告终结。”[3](P39)
休谟认为人的贪欲与内在信念的分歧容易引发人们之间利益与观念的冲突与对立,实际表现为派别的争斗。人性天生就有一种分化为各种派别的倾向。[3](P39)派别争斗对社会对政府显然具有严重的危害,首先派别争斗使人们在社会中相互对立,家庭不能团聚、亲友不能和睦、合作很难进行,这种分化的社会不能实现更好的利益。其次,派别争斗一旦发展极端,对政治生活产生巨大威胁,危害了政治平等,打破政府平衡,破坏政治自由的实现。
如何解决派别争斗?休谟认为,没有派别自然是最优解但很难达到,派系长期以来根植于人性是无法完全消除,最好的方式是控制其危害。通过思想启蒙的方式让人认识到派别争斗可能带来的危害,在根源处减少派别争斗的可能性,必要但也是时间过于漫长的。因此休谟的治理方式是允许派别自发生长,利用派别间的相互制衡尽可能减少危害后果,防止恶性的派别争斗,同时休谟并不是反对一切派别,他也认为温和的派别也可能对社会的进步起到推动作用。
(二)无赖假定
休謨在对派别争斗的思考基础上,提出了“无赖假定”的制度设计思路,将政府官员的人性预设与政治制度的设计相结合,休谟也常常因此被贴上“性恶论者”“悲观主义者”“道德虚无主义者”的标签,但仔细了解便会发现,这些标签太过于片面,实际上休谟不仅承认道德而且充分肯定道德的约束作用,而他仅是在政治生活中认为人在派别的影响下的行为更加接近于“无赖”。“自霍布斯以后,国家根植于人类邪恶本性或人性的缺陷,已经成为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这一信念以或隐或显的方式,或温和或激进的方式,深含于各种自由主义哲学体系中。而自由主义者根据这一基本估计确定了他们对国家的基本态度,设计他们的权力结构图式,规范国家活动的范围。”[4](P176)
在休谟生活的18世纪,存在两种代表性道德理论,一种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性恶论”,认为人性完全是自私的,不存在任何对他人之爱的情感;另一种是哈奇森为代表的“利他论”认为人性本质是爱社会的,并且这种情感大于自私的情感。休谟的道德理论则与二者都不相同,休谟将人性归纳为“自私且有限的慷慨”,自私占人性的主要部分的同时,人性中也存在着慷慨且各种慷慨的总和是大于自私的,但是这种慷慨是有限的,其仅范围仅存在于亲友和熟悉的人之间,并且休谟还揭示了人性中同情的作用。这种道德理论显然更加复杂,并非非此即彼,而是认为人性的最终表现受到多种因素的作用,可称之为“偏私的道德理论”。
休谟的道德理论决定了他在政治制度设计时的方法论,基于对人性的把握,休谟的思路是顺应人性、引导人性、以恶制恶、化恶为善。
休谟的“无赖假定”即预先将政治领域的个体假定为“无赖”,通过政府机构间的制度设计,最终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主要设计思路是首先在法律制度上限制“无赖”不能做坏事,即使是在他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也通过制度设计使他们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不损害甚至增进公共利益。其次,针对人性自私,而政治个体又都是具体的人,需要将位高权重的统治者关进制度的笼子,设置复杂的监督机制约束权力。休谟的“无赖假定”,肯定了制度在政府治理的主要作用,起到了重要的影响,美国的国父传承了休谟的制度设计理念,汉密尔顿、杰斐逊的《联邦党人文集》中第十篇的思想与休谟的政治理念相契合。
三、多元调和的政治立场
休谟政治思想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比较难以得到明晰定位,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其持有多元调和的政治立场。他批判某些观点,但批判又不彻底,甚至在某些方面持有相同观点,总是在两极对立间摇摆。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怀疑主义与自然主义、破坏者与建设者、经验主义与不可知论、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这些形容标签都在他的思想体现,很难再找到一个如此独特的政治思想家。休谟这些评价不仅来源于其独特的思想,也来源于他对待问题时表现的立场。
(一)对待社会变革发展的审慎
休谟认为,任何政府的产生都是过去式并且并不完美,但是却形成了现实的秩序,那么应该怎样完善这种现实的秩序走向更理想的秩序,是依赖于传统经验而任由其自由演化,抑或是通过“建构主义”的方式加速这种进步,显然是后者,休谟在社会变革问题上是持有肯定意见的,但同时也是审慎的。其观点在于在尊重传统与习俗的基础上,追求渐进的变革。
休谟反对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变革产生的动乱与风险是巨大的。“每一种人类的制度必须进行一些革新,如果这些革新是由先觉的哲人指引,沿着理性、自由和正义的方向变革,则为莫大幸事。但任何个人均无权做激烈革新,立法机构企图做这种革新则更为危险,指望它们只能弊多于利。”[5](P129)而基于原有传统与习俗与古老的制度体制相协调的渐进变革,是休谟所推崇的。
(二)对待政府体制问题的传统经验主义态度
休谟在对待政治体制问题上带有基于经验传统的谨慎,休谟认为民选统治者并非总是优于世袭君主。休谟认为在已经存在政府的地方无论其形式怎样,对政体的选择应基于经验结合现实审慎选择,减少不确定因素产生,如光荣革命后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便应该保留。休谟继承了亚里士多德观点认为混合制是比较好的政体形式,兼顾了自由与效率的且降低了风险。休谟肯定了英国资产阶级自由政府的保留王室又具有现代特征,体现了他折中妥协的政治态度。
四、休谟政治思想的影响
(一)休谟人为秩序思想战后反思中回归
休谟的政治思想在他的时代并没有成为西方主流政治思想,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重要的一点休谟的政治思想所表现出的价值倾向与当时社会的期望一致性并不强,但并不意味着休谟政治思想就此尘封,在以卢梭思想为代表的激进民主思想和极权主义思想主导了西方社会政治思想的发展后,西方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思想对极权主义思想进行了反思,而此时休谟的政治思想的光芒便显现了。哈耶克是对极权主义思想批判者之一,他的思想主题可以概括为“人类合作及秩序的扩展”。哈耶克思想的核心观点是由于人类的无知,以建构的方式去实现对理想社会的规划是不现实的,人类社会的前进,秩序的生成,必须在人类实践中才能产生。通过哈耶克对极权主义思想的批判,可见哈耶克的思想内核与休谟的政治思想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哈耶克也被认为是休谟政治思想的当代阐释者。哈耶克说:“休谟为我们提供了后来以自由主义闻名的法律和政治哲学的唯一全面的阐述”。因此,休谟的政治思想尽管未能引领社会潮流,但其朴素的思想在社会政治发展遭遇困境反思时,仍然能够彰显它的重要价值。
(二)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结合体
根据理想类型划分可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划分为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二者所倡导最终价值是一致的,都将公民自由作为理想政治发展的目标,但在实现价值的路径中二者却截然相反。理想主义的自由主义实现,应从人类社会的道德规则为出发点,通过建构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建立自由秩序。现实主义则注重从现实世界中存在的种种冲突中,如人性、权力、社会问题等角度,来思考如何满足人类现实欲望和需求,实现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在西方古典思想中,常常把最终价值作为追问的对象,并且相信世界上存在凭借人类理性可以认知的客观的秩序,因此古典政治哲学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特质。理想主义的代表思想家有洛克、罗尔斯、诺齐克等。近代以来以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等现实主义思想家,对理想主义进行了激烈的批判,现实主义者认为理想主义完全是一种空想,现实主义者关注现实,分析实践中的案例,从多种角度论证理想主义的抽象原则实现人类共同秩序是一种空想。马基雅维利是现实主义政治哲学的杰出代表,他把追求的目的立足当下,以满足当下的需求为目标,这种政治思维的转变开拓了政治哲学的新篇章。霍布斯是继马基雅维利之后又一现实主义的重要人物,在思考政治中引入了人性这一观念,运用几何学的论证方式得出了人在厌恶死亡的背景下实现和平秩序的国家道路。这两位现实主义的代表,理论具有强烈的经验主义色彩,但他们的观点都属于非自由主义,即使他们并未明确地否定自由权利的重要性,但显然自由主义也绝不是他们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
休谟的政治思想则是二者的集合,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共存的政治思想。一方面,休谟的政治哲学基础带有怀疑的特质,主张人类理性无法去认知并找到共同的普遍主义的价值,对问题的思考具有强烈的经验主义色彩,其政治思想从一而终贯穿这两个原则,因此休谟的政治思想具有现实主义的特质。另一方面,休谟的政治思想中的宪政原则,利用人性的特征,建立制衡的体系约束人的贪欲,运用制度化原则防范恶行的产生,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人类的幸福,从这一意义上,休谟政治思想具有自由主义的倾向。
当代西方对理想主义的批判中,许多思想家正是站在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结合的这一立场对现代理想主义进行反驳。如格雷认为,在世界范围内不可能达成价值共识,个人权利依靠具有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得以保障,恰恰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权力不可能统合,我们只能在具体的政治环境中探索具体的方案。[6](P181)休谟的政治思想既有现实主义的可操作性又具备自由主义的潮流趋势,对后世的思想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宪政制度设计引领时代潮流
宪政制度设计是休谟政治思想中的众多理论在现实中方法论的集中表达,更是休谟政治思想中的重中之重,深刻地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制度设計理念。人为了实现更长远的利益选择政府作为工具来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秩序以促进利益的保障与实现,但同时政府并绝对公平公正,且以人为最小单位构成,这意味着人性中的劣势仍然存在甚至可能会结成派别而被放大,易严重破坏政府职能履行。据此休谟提出“无赖假定”,将政府中个人视作最糟糕情况下的无赖,如此一来目标便成为了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在即使人都是无赖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保证人们无法作恶,甚至即使作恶也会通过制度的力量将恶转化为公益。
休谟的宪政制度设计理念,在美国的制度设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美国在制度设计中深刻汲取了休谟宪政制度设计中对权力设防、制度政治的理念,对美国立宪产生了重要影响。阿代尔认为,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所提到的“派系治理的大共和国思想”体现了美国宪法的核心理念,而麦迪逊这一观点与休谟的《论理想共和国》中体现的核心观点如出一辙。此外麦迪逊在《联邦党人》第十篇中还有诸多论述也有与休谟的政治思想共同之处。
关于休谟政治思想对麦迪逊的影响及其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在理论界掀起了不小的争论。著名休谟学者列文斯顿和艾德蒙·摩根认为阿代尔夸大了休谟政治思想的地位,他们对麦迪逊对于派系争斗的解决方式和大小共和国的问题的论述,得出这与休谟政治思想中的理念并不相同甚至相反,据此得出了休谟政治思想与美国宪法并不存在很强的关联性。这种观点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直至21世纪对休谟巨著《英格兰史》的研究逐渐深入,斯宾塞发现此前争论的依据源自休谟的论文,忽视了对《英格兰史》的研究。斯宾塞在大量文献研究中发现麦迪逊的观点在《英格兰史》中得到了直观的体现,而对于此前的争论,原因在于未能完整地发掘休谟政治思想,斯宾斯得出结论:“休谟对麦迪逊的影响甚至超出了阿代尔的想象。”可见休谟的宪政设计思路对于美国立宪产生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其中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别,但这并不妨碍休谟政治思想在美国宪法中某些价值的体现。
五、休谟政治思想的评价
任何一个思想家的思想都与所在时代环境息息相关,或许其许多思想理论对于现代人来说并不惊喜,但是在休谟的年代却可以是思想界的一阵天雷。英国18世纪正是启蒙运动蓬勃发展,各种科学研究及方法受到了都在理性主义的指导下方兴未艾,休谟却在此之际提出了不同的声音并且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改变了哲学与一些科学的发展轨迹,休谟在政治领域的洞见丰富了政治理论,也为现实政治提供了指导。休谟的好友亚当·斯密评价他几乎是一个拥有全部智慧与德行的人,马克思也肯定了休谟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的地位,康德也对休谟的思想进行了研究并给出高度评价,可见休谟的思想的价值。
其次,休谟的思想理论即使在今天仍具有重要价值。现代很多学者对休谟的思想提出过中肯的不同的评价,认为他的思想尤其是在政治领域的表现过于摇摆。不偏不倚,反对极端是休谟思想的特色,一些对立的观点却能在他的体系中共存,但也会出现观点的暧昧不明,自相矛盾的地方。
在政治领域,休谟的观点表现出一种平和、理性、顺应人性的特征,宛如水流看似平静却充满力量。他不急于求成而提出一些激进理论试图瞬间达到理论终点,而是更加理性地看待各种流行学说并思考出具有自己特色的观点。在政治发展问题上,他注重在尊重传统中缓步前行,如细雨般润物细无声地滋润每一寸干涸,相信平稳的政治环境是最有利国家社会发展。
休谟的政治思想在当时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价值。休谟是18世纪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哲学家,其任何其他领域思想都蕴含着他独特的哲学思想,休谟的政治思想也不例外地是建立在其独特的哲学思想基础上,他主张“怀疑一切”的哲学思维以及“因果理论”的提出动摇了那个时代哲学的发展根基,同时也开辟了哲学等其他学科的发展新纪元。休谟哲学观中的“人性论”对其政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起到了筑底的效果,休谟的政治思想也正是以此为开端,用人性这把万能的钥匙打开了政治领域的大门。他对自然法、契约论的批判,使功利主义正式迈向政治领域,启迪了后来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在分析问题时将视角转向利益、快乐与需要的层面。顶层设计中的宪政模式则直接推动那个时代的宪政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他对待政治发展的审慎则深深地影響了英国践行的保守主义政治。18世纪是欧洲大陆风雨变幻的转折时期,休谟生活在这一时期,他的思想批判性继承了前人的优秀成果,也在他对时代问题理性的思考中转化为对后世有益的经验基础,在那个时代表现出承前启后的时代价值。
〔参 考 文 献〕
[1]休谟.人性论(下)[M].关于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休谟.人类理智研究道德原则研究[M].周晓亮,译.沈阳:沈阳出版社,2001.
[3]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M].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4]从日云.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M].上海:三联书店,2003.
[5]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6][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M].顾爱彬,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