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出台特殊教育促进法
2023-06-26朱永新
朱永新
特殊教育立法相对滞后,不仅层次较低,而且专门性法律缺少,建议把特殊教育立法列入国家立法议程。
建立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需要通过特殊教育立法加以保证。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在学段、类型、类别等方面都日趋完善,但特殊教育立法相对滞后,不仅层次较低,而且专门性法律缺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是缺乏专门针对特殊教育的法律。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经针对特殊教育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体系。如美国1975年颁布《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1990年修订形成《残疾人教育法》(IDEA),2004年颁布《残疾人教育促进法》。英国的《特殊教育需要与残疾人法》,在赋予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监护人更多权利的同时,强调这些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对提高所有儿童的学习能力以及学业成就标准做出了规定。日本及韩国的特殊教育法规,也强调了对特殊教育的支持保障,进而使其获得高质量的平等受教育权。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只有法规意义上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缺乏专门的法律。
二是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差。目前,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最高层级的法律,而且大多是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并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不同法规条例中的表述不尽一致,也带来现实操作的难度。如《残疾人教育条例》和《职业教育法》关于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主体机构,表述就不一致。
三是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不强。我国现行针对特殊教育细节的法律法规多以行政规章以及部门规章为主,并没有通过强制措施促进相关主体履行相关职责。
为此,我们建议把特殊教育立法列入国家立法议程,尽快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并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教育促进法。
第一,以全纳为方向,构筑促进法的制定根基。促进法结构可以包括总则、特殊需要儿童、特殊教育教师、家庭及学校责任、国家与政府支持、家校协同、体系建设和法律责任等部分。其中,对于残疾人的概念和类型、特殊教育、特殊需要、个别化教育计划、资源教室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从而构筑促进法的制定根基。
在国际社会,已经逐渐用“特殊需要儿童”一词来描述各种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特殊需要儿童”不再只特指残疾儿童,也包括学习障碍儿童和超常儿童。在此逻辑框架下,随着特殊教育的不断发展,学习障碍儿童、超常儿童已经纳入特殊教育范畴,在相关的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这就需要从横向融通、纵向贯通两个层面,解决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终身教育的融合教育问题。
第二,以《条例》为基础,加快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法治体系。在法律位阶上,《条例》应该位于促进法之下,而不是在《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之下,因此有必要加快推动促进法的研究起草。在促进法出台之前,建议以完善《条例》为基础,制定针对性的详细解说,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相關部门,从而有效解决不同部门之间责任的不明确,增强特殊教育执法能力。
第三,以发展为导向,构建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机制。应鼓励和督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地方立法,出台与国家特殊教育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法规,以推动各地特殊教育的发展,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对地方特殊教育立法牵涉到的方方面面都应落实具体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史万兵、范里先生对本文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