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肩水金关汉简过所文书中的释字问题*
2023-06-25李洪财
李 洪 财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提 要 本文对肩水金关汉简中42枚过所文书简牍的释字问题作了讨论。文章按照常见文例、俗讹字、人名用字等几个方面,将过所文书中的释字问题作了分类,共新发现和解决了50多处释字问题,对材料的解读和进一步利用有一定作用。
过所文书材料对研究古代的文书制度、历史地理、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都有重要作用。近些年新公布的《肩水金关汉简(壹-伍)》①甘肃简版保护研究中心:《肩水金关汉简(壹-伍)》,中西书局,2012-2016年。中收录了很多汉代过所文书,由于数量多,跨度时间长,内容丰富,受到很多学者关注②按:较新的成果有郭伟涛(2018 a;2018 b)、藤田胜久(2018)、李银良(2017)、祁萌(2021)、李迎春(2019)、孙宁(2019)、齐继伟(2018)、张鹏飞(2019)、孙宁(2019)、李晓伟(2016)。。本文关注的是这类文书的文字释读问题。
目前对汉简中过所文书的界定和称名还存在差异,有的称为“符”,有的称为“传”,还有指“所经过”之地的文书。学者已指出过去因为释读出现偏差,对这类文书的理解出现失误,导致错误地将“过所”与“传”分别看待,实际两者“实同名异”(参见李银良,2015)。本文不对符、传(通关之传)、过所三者作严格区别,统称过所文书。金关汉简中的过所文书抄写情况比较复杂,而且还有不少是草书,行文也比较简略,为解读这类材料带来不小的障碍。准确的释文是研究和利用材料的前提,因此清理这类文书的释字问题,有利于减少解读障碍,便于正确使用这类材料。
姚磊(2021)对目前金关简释文的校释成果作了比较详细的搜集整理。通过查阅此书可知,关于金关汉简释文的考释成果非常多。通过学者的校释,金关简的释文越来越准确,那些较易被发现的释字错误已不多见。但我们在使用金关简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些释字问题未见学者讨论。本文就选取了金关简过所文书中存在释读问题的简牍,专门考析其中的未释、误释字,希望能对这类材料的研究利用有一定帮助。
为了方便集中解释共性问题,笔者归纳成以下四个方面来说明。由于过所文书简文大多较长,有些简文书写格式较特殊,为了方便行文和说明,移录完整简文时以ⅰⅱⅲ……代表行数。问题较少的简文,只选取其中需要讨论的句子。本文所举的例子皆源自《肩水金关汉简(壹-伍)》,文中所说的“原”或“原整理者”皆指此书。所引释文皆以卷次加简号的形式标明出处,并省去“73EJ”,不再一一标明页码。原释文无标点,为了便于文意理解,本文所引简文皆校释后加标点,以括号标注常见通假字,存疑字加外框,以〈〉表示讹误字,以【】表示据文义补释的缺文。
1.利用常见文例检查释字问题
过所文书通常都有较固定的行文格式和用语,比如敢告、敢言之、自言、谨案、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写移或谒移、移过所县道河津关、如律令,等等。这些较固定的用语在后文所举的例文中有很多,可互相参证。根据这些常见的行文格式和用语,我们能发现不少文字问题。
此简中的“长”原释为“张”,姚磊(2021:10)已改释,可从。“长”前未释字原释文无,原图版尚有一字较少墨迹,按照常见的文例推知可能是“市”。第一行末尾的“案”字原未释,按照常见文例这里应该是“谨”或“案”字。此字原简图作,所从“安”形仍可识别。类似的“案”形有(肩壹 T3:4)、(肩壹 T10:406)、(肩肆T37:932A)、(肩伍F3:316),可作字形参照。类似此简的行文在金关简中非常多见。例如:
自言取传为家私市张掖郡中。案:毋官狱征事,当为传 (肩叁T25:7A)
□定占自言为家私市张掖郡中。谨案:常年、爵□(肩叁T30:243A)私市张掖居延。案:毋 (肩叁 T32:63)
参照这些类似的文例,再结合原简存留墨迹,可确定此简中“市”“案”释字。
(4)【肩贰T24:42A】□年、爵如牒皆①按:“年、爵如牒皆”原未释,姚磊(2021:284)改释。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
(5)【肩壹T8:9】案所占用马,轺车一乘,谒移过所县道津关,毋苛留止
(6)【肩壹T10:230A】谨案:年毋官狱征事,当为传……
按照常见文例,上举第2条“敢”与“之”之间应漏抄“言”字,可补。此简第ⅱ行的“事”原释作“步”。此字原简字形双钩后作,很明显就是“事”字,当改释。据常见文例此处当是“毋官狱征事,当得传”。此简“如律令”之后的“敢”字,以及第3条中的“移”,第4条的“谒移”,第5条的“津”,第6条的“征事当为传”,原整理者皆未释。这些字虽原简墨迹都比较少,但结合文例与存见墨迹皆可补释。
(7)【肩壹 T3:23+ 肩伍 C:361】②按:此简由姚磊(2020:36)缀合。③按:“五月”之前,原整理者下册释文本有“……”,红外图版旁释文无,今核对原图知应从后者。五月戊子朔……自言□父居延都尉史□掾何建就沓ⅰ……不更,年廿岁,毋官狱征事,当得以令取传,谒移过ⅱ
(8)【肩壹T9:29A】甘露元年闰月乙未朔乙卯,中乡守啬夫辅敢告尉【史】ⅰ案:去疾非亡人命者,毋官狱征〖事〗,遣□ⅱ敢告尉史主ⅲ
此简第ⅰ行中的“尉”原未释,此字原简残留墨迹较少,但结合同简第ⅲ行出现的“敢告尉史”一句,对读可补“尉”字。其后虽无墨迹亦可对读补出“史”字。
(9)【肩叁T30:57A】……县、爵、里、年、姓如牒,书到,出入如律令。
(10)【肩伍F3:322A】井县索关,吏所葆名、县、爵、里、年、姓各如牒,书到
第9条简中的县、爵、年、姓、出入,原皆未释,这些字原简墨迹斑驳或磨蚀不全,但所见行文在金关简中十分常见,第10条就是例证,结合仅存的墨迹可补释。第10条“各”原作“名”,此字原简墨迹较少,同简行文中前面已经说到“名”,这里不会再重复出现“姓名”,按照常见行文也应该是“各如牒”,可据常见文例改释。
此简中的“卅井”原未释。金关简中此文例非常多见,比如T24:237A、F3:117A、F3:120A、T37:1067A中皆可见“移肩水金关、居延卅井县索关”,所以这里也可以根据常见文例补释。
2.讹字、俗字的释录问题
写本材料很难避免讹误字,而且两汉之际,文字构形处在演变剧烈的阶段,即使是官文书要求用字准确,仍难免出现讹字、俗字。金关汉简中的过所文书中也同样存在很多讹误字,但是由于文义通顺,而且很多是常见文例,很容易忽视原简字形。
(12)【肩壹 T4:130+142】①按:此简由姚磊(2020:39)缀合,缀合后简文可根据文义补释茬口缺失两字“以令”,并且末尾可见“移”字墨迹。□微〈徵〉事,当取传,谒移
(13)【肩肆T37:52】程放年、爵如牒,毋官狱微〈徵〉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
第12、13条材料中的“微”原整理者都作“徵”,两字的原简图分别作、,严格说这两个字形都是“微”的写法,当视为“徵”讹误作“微”。金关简中的“徵”一般作(肩壹 T10:121A)、(肩贰 T21:175A)、(肩肆T33:39)。无论如何简省草率,中间的“”形结构基本可见。而12、13中的两个字形则可明显看到中间有“几”形,西北简中如(居新 F22.8,“微瘦”)、(居新T50.1B,“微密”),就是这类写法。所以从释字整理角度来说,这两条简文中的“徵”都应该改释作“微”,视为“徵”讹误作“微”。
(14)【 肩肆T37:151】都乡有参〈秩〉佐忠敢言之:广成里男子阎憙,自言为居延就。
第14条简文中的“参”原释作“秩”,黄艳萍(2018)释作“炙”。按:此字原简作,从厽从㐱。肩贰T23:217B中“参”作就是这种写法,当释作“参”。按文义此“参”当为“秩”之讹写。第15条简文中的“浚”原释作“流”,原简作,右部很明显不是“㐬”,应该是“夋”的俗字,当改释作“浚”。此简是某人到张掖郡和武威郡接收流民时的过关记录,所以这里的“浚”当是“流”的误释字。第16条的“遗”字原简图作,上部与“遗”略有些差异,而且从文义和常见文例来看,这里也当作“遣移”,故这个“遗”当作“遣”之讹误来理解。
(17)【肩肆T37:1184】五凤四年三月壬申朔癸酉,令史登敢言【之】ⅰ同县故里柳广偕,乘所占骓牡马一匹,白,騩,左尻ⅱ侯国门亭河津,勿苛留,如律令。ⅲ三月癸酉,薄平守丞寰写移ⅳ
(19)【肩贰T24:132】为家私市居延界中。谨案:顺等年、爵如书,筭赋□
(20)【肩贰T24:262】西乡有秩贤敢告尉史:宜岁里上造董贲,年卅五岁,正占,自言为家私市
(22)【肩肆T37:702A】二月癸亥,荣阳守丞万移过所,如律令。
(23)【肩贰T24:78】初元五年〖五月〗①按:“五月”原简漏抄,黄艳萍(2014)补。癸酉朔甲午,□案乡佐□敢告尉史:庞自言为家私使居
(24)【肩肆T37:1378+1134】①按:此简姚磊(2020:305)缀合。建平四年正月丁未朔癸丑,肩水候宪谓关啬夫吏据书葆妻子收责橐他界中
(25)【 肩肆T37:1452+1460+55】②按:此简谢坤(2018)缀合。自言田觻得,介在亭西二舍北,□命命ⅰ更,至五年八月更封
3.人名的释字问题
考释文字要形义相合才能完全确定释字,但汉简中的人名有很多重名,而且汉代常以单字为名,大多数名字并无史籍可鉴,释字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汉简人名考释还要以字形为先,并结合常见的人名用字习惯来确定释字。
(27)【肩贰T21:64】偕。谨案:奉宗└、憙毋官狱征事,当为传,谒移过所
(28)【肩贰T21:175A】郡中。谨案:柱毋官狱征事,当为……
(30)【肩肆T37:284+324+278】③按:此简姚磊(2020:209)缀合。留居延令丞建移过所如律令/ 掾玄之、令史宪□
(31)【肩肆T37:806+816+1207】④按:此简姚磊(2020:286)缀合。□夫假佐恭敢言之:善居里男子枉湮自言取传
(32)【肩叁T24:872A+249A】①按:此简伊强(2016)缀合。地节三年二月戊子朔庚子,东乡有秩受王、佐赦敢告尉史:温②按:“温”原作“浥”,伊强(2016)已指出赵海龙改释作“温”,正确可从。温指温县。《汉书·地理志》记属河内郡,因此简文温县城陬里属河内郡。城陬里大夫张恢自言群父骑将为居延司马取传,与葆ⅰ平都里解延寿、郭里蔡赦,往遗衣用,乘家所占畜马二匹,案毋官狱征事,当为传,谒移过所县邑、ⅱ侯国,以律令从事,敢告尉史。/有秩受王。ⅲ
简中第ⅰ、ⅲ行出现的两处“受”字,原皆未释。其中第一处正当茬口,原整理者因未缀合而误释作“史”。两图缀合拼接后作,对比金关简中的(肩贰T22:95)、(肩伍D:287)、(肩叁T24:754)等“受”形,可知此字当是“受”字。末尾的“受”结构不明确,但按照相同文例即可知都是一字。受王,这里用作有秩的人名。西北汉简中王、玉同形。《左传》《韩非子》都记录了“子罕不受玉”故事,故怀疑此名当为“受玉”而非“受王”。此简第ⅱ行中的“蔡”原未释,原图作,上从䒑,中从肉、示,右下从又,即“蔡”字,只是部件组合与常见字略有区别。肩壹T5:47中的“蔡”作,可作参考。
(33)【肩贰T24:180】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葆三泉里上造成为□
(34)【肩肆T37:733】移过所县邑侯国,勿苛留止,如律令。/掾通、令史众。
(35)【肩肆T37:1454】绥和二年十二月甲子朔己丑,宛邑市丞岁移过所县……
(36)【肩肆T37:521】大昌里赵延,自言为家私使居延,与妻平、子小男偃登、大奴同、婢璣绿。
(37)【肩伍D:42】河平五年正月己酉朔壬戌,橐他守塞尉以私印行事,移肩水ⅰ金关,莫当戍卒阎被自言家父廋护戍肩水候官,为人所伤,今遣被持药视护,书到,ⅱ出内如律令。 ⅲ
以上33至37条简中的人名释字,都是草书字形辨析问题,如果对草书不熟悉确实很难发现,但好在都有相关字形证据,可以扫除识别障碍。
4.其他
除了上述三种问题类型外,还有不少简牍释字需要结合文例、字形、表意等多方面因素来发现和论证释字问题,比如熟悉地名再结合字形就可以看出下面两简中的释字问题。
(38)【肩壹T9:34B】九月丙申,雒阳丞利谨移所过县邑,勿苛
(39)【肩伍F3:337+513+288+541】①按:此简姚磊(2020:349)缀合。宜里男子王少、陈巨,皆自言欲为家私使安乐〈定〉、武威、张掖
(40)【肩壹T2:56A】毋徵事,当为传,移过所县邑,毋苛留,敢
此简第ⅰ行简首和简尾未释字原释文无,今据原简残余墨迹补。给,原释作“将”,此字原简图作。金关汉简中的“将”有(肩壹 T1:173)、(肩贰T23:121)(肩伍F3:164)等形,金关汉简中的“给”有(肩壹 T5:42)(肩贰T24:134)(肩贰T24:235)等形,对比即可知当释作“给”。皇象《急就章》中的“给”作,也与此形很近。第ⅱ行的“移”原未释,今据原简残留墨迹与常见文例补。
(43)【肩贰T23:335】元始五年十二月辛酉朔庚辰,东乡啬夫丹敢言之:□□里男子耿永,自言兄彭守肩水橐他安乐隧长永愿ⅰ以令取传,遗彭衣食。谨案:永等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过所肩水金关,往来出入毋苛ⅲ留,如律令,敢言之。十二月庚辰,昭武长财、守丞凤移过所,写移如律令。掾忠、令史放。ⅱ
此简中的兄、遗、谒,原皆未释,李迎春(2019)补释,可从①按:“遗”补释又见王锦城(2020)。。安乐,原未释。安,原简图作,尚能辨析所从“女”。乐,原简图作,为“乐”的草书写法。安乐,隧名,又见于 T23:481B、T23:992。凤,原未释,原简图作,“几”形外轮廓尚可辨识,内部结构不太明确,暂存疑作“凤”。此字用作人名,西北简中以“凤”为人名者颇多,金关简中有T37:778“尉史李凤”、T37:779“南部候长薛凤”、T37:940“守令史凤”等。
(44)【肩贰T23:772】【五】凤四年四月辛丑朔甲寅,南乡啬夫谊敢言之:□石里女子苏夫,自言夫延寿为肩水仓丞,愿以令取【传】,ⅰ遣延寿里□与子男□、葆延寿里段延年,俱乘所占用马一匹,轺车一乘。·谨案:户籍在乡官,大ⅱ夫段延年皆毋官狱征事,当以令取传,敢言之。ⅲ四月□□,居延令弘移过所,如律令。/佐定。ⅳ(A面)居延令印。(B面)
按:简首“五”黄艳萍(2014)据历表补。“遣延寿”,原作“居延□”,“俱乘”原未释,皆姚磊(2021:257)改补。谊,原简作,原未释。此形左从“言”明确,右部可能是“宜”,暂存疑。“谊”在此处用作南乡啬夫的名字。“以令取”后缺一字,据文义可补“传”字。“遣延寿里”的“里”字原未释,原简墨迹较淡,尚能勉强看到下部两横画。同简出现的“延寿里”与此处“寿里”两字可大致对应。“官大”原释作一字,实际是两个字,姚磊改释作“官者”。两字前者墨迹较清晰易辨识,后者墨迹较少,但“官大夫”辞例较多见,如T24:41、T25:204A、T37:1002等皆可见。而且细审原图版,尚能辨识是“大”字。“大夫”后的“段”原未释,原简墨迹较淡,据同简前文所见“段延年”之“段”,对比此字,可知两者是一字。“四月□□,居延令弘”,原皆未释,胡永鹏(2015)补释,可从。经补释后,简文内容基本完整。这枚简实际是苏夫派遣延寿里某、子男某和葆人段延年出关做某事,派遣的过关者实际是这三个人,苏夫本人只是申请,可能并未在过关行列之中。
以上四个方面的释字问题,是我们按照相同情况做的粗略分类,归纳这些现象是提醒我们在利用和解读这类文书时要多加留意,避免发生类似问题。出土文献整理和解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虽然不能简单靠文例或字形确定释字,但字形相合是必要条件,而且不能因为文义通顺忽略字形的辨析。此外,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就是这些文书中存在很多抄写讹误字、俗字、书写不准确的字形。作为公文书,书写规范准确是基本要求,那么以上文书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文字错讹现象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