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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本质内涵

2023-06-23周启杰孙琳林

知与行 2023年1期
关键词:利益集团意识形态

周启杰 孙琳林

[摘 要] 意识形态思想是马克思社会历史观的重要内容。在整个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历程中,《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思想的系统表达。在对马克思思想进行总体性理解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他对意识形态思想的本质分析始终在认识论与目的论的双重意义下展开。基于整个思想历程,从逻辑上对馬克思意识形态思想的哲学认识论基础、本质规定的双重意义进行简明性的解读和诠释,并根据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起源、发展和消亡的历史维度,来揭示意识形态发展的当前现状和历史处境,从而消弭学界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误区和使用上的混乱。

[关键词] 意识形态;利益集团;阶级和国家;超越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1308(2023)01-0005-11

哲学观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是分析一切社会问题的出发点和方法论,正是以哲学批判为前提,马克思才展开了包括劳动批判、经济批判和政治批判在内的一系列社会批判。要清楚地把握马克思意识形态观的实质,首先必须明确意识形态观的哲学基础,然后从意识形态的产生、本质和演进规律中,来明晰意识形态概念的基本规定,从中确立在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下,我们对于意识形态的基本态度。

一、意识形态的哲学认识论前提

马克思的哲学观变革,是在批判近代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上产生的。青年马克思曾深受康德和费希特哲学的影响,为拒斥近代“主客二分”的哲学传统,他力求构建以主体性为根基的统一世界的存在论理解,并把其方法运用到法学的研究当中。但马克思很快发现以“自我”的现有和理想的现实相对立的做法,易使研究流于空洞,而应该到法的本身和法的现实矛盾和同一中去寻求解决。此时,黑格尔哲学的这片“大海”给马克思提供了两个极其有价值的思想启示:一个是众所周知的被后期实践唯物主义改造了的辩证法的真正形式;另一个则是关于精神实体即主体和自我意识哲学中,思维与存在、应有与现有、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思想。但这种统一只是思想范围内的事,还不能达到对现有国家制度的有效批判和真正现实世界的改造。

“莱茵报”时期参加的实际斗争和对黑格尔国家观的动摇,使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过程中,提出了物质利益决定着人们对待政治和法的态度、决定着人的等级差别、决定着法的客观性和社会关系的独立性思想。虽然当时马克思对黑格尔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批判具有了一般意识形态批判的意义,但总体性目的是为自己寻求可靠的哲学基础,无论对宗教的批判,特别是对青年黑格尔派作为“意识形态家”的批判,都以服务这一目标为宗旨,力求利用“自我意识”把世界从非哲学当中解放出来,只不过当时还未找到真正的现实与真正思维统一的哲学前提和立足点。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研究向真正现实社会生活思想的深入,特别是通过《克罗茨纳赫》笔记,马克思在此期间大量阅读了历史学和有关国家与法的政治学著书,对分工、财产所有制、阶级、国家和法的研究,支撑马克思决定以费尔巴哈“颠倒”的方法,提出家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思想。随后,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又提出了宗教解放与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即市民社会的解放才是人的全面彻底的解放,而这只有在经济学领域中才能找到解决之路。[1]《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可以看作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学剖析,通过剖析人与自己的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和他人关系的异化,一方面,试图解决市民社会和财产关系的异化问题;另一方面,指出了世俗世界的异化和整个社会生活的分裂与对抗的根本就是劳动异化,所以,劳动和实践是解答现实生活世界的一把钥匙。

正因如此,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才以实践的观点来说明宗教、自然、社会、认识、人的本质以及国家和历史问题,实践作为现实人的思维与现实社会存在相统一的立足点,本身具有明证性和前提性(经验性),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社会意识及相应的意识形态,必须在这一前提下得到合理说明。

纵观成熟期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历程,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基本在两个层面上:一个是作为意识形态的哲学;另一个是作为政治、法律、道德、形而上学和神学等的一般意识形态,这一区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表示得特别明确。但无论在哪一个层面,都需要揭示意识形态作为观念体存在的哲学认识论根据,而对考问哲学意识形态本身的科学性,就成为创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起点,对宗教与唯心主义哲学的意识形态批判,贯穿于马克思新哲学世界观的整个形成过程。当时盛行的虚假意识形态,马克思则认为主要是指黑格尔哲学解体以后,流行于德国的各种唯心主义哲学,包括老年黑格尔派与青年黑格尔派,这些以批判黑格尔为主题所发生的纯粹思想领域的革命,却被吹嘘或构想成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变革。德国哲学的黑格尔主义批判,实质上其前提都是以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在相互论战中,无论抓住黑格尔理论中“实体”或“自我意识”的哪一部分,都没有超出黑格尔哲学的神秘主义性质。对宗教观念(一种意识形态)的批判,其出发点仍然是现实的宗教和真正的神学,然后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观念、政治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以及其他观念也被归入宗教的或神学的观念,宗教被当成了前提。[2]所不同的是,老年黑格尔派认为,只要把一切归入黑格尔的逻辑范畴,就理解了一切,宗教、概念和普遍的东西统治现存的世界是合法的;[3]84-85而青年黑格尔派则宣布通过批判宗教神学来批判一切,宗教解放是消除异化的根源和人自由的全部问题,从而宣布这种统治是篡夺而加以反对。

这些思想、观念和普遍概念,才是人们被桎梏的枷锁,所以必然要与这些意识的幻想作斗争,这种用批判的意识来代替现存的意识,从而消除人们的举止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束缚与限制的做法,在马克思看来,不过是换一种“词句”的表达,显然他们绝不是反对现实的现存世界,却仍然妄称其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发现。这种哲学批判对于费尔巴哈的意见也是必要的,尽管他多少向前迈进了几步,被世俗化了的“类”、“唯一者”和“人”也只是一种思想直观,人实现真正的解放则是一种历史活动,是由历史与工业关系、商业与农业状况及交往状况决定的。“对于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的问题都在于使现存的世界革命化,实际的改变和反对现存事物。”[3]75费尔巴哈对感性世界的零星猜测,仅限于单纯的直观感觉,所设定的“一般人”不是“现实的历史的人”,无论借助于眼前东西的普通“感性直观”和看到事物本质的高级“哲学直观”,都不能使人与自然及其他感性世界建立起和谐联系,也看不到这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并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历史和工业状况的产物,甚至这种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对象也是由社会发展、工业和商业的交往而提供的,是自然的历史和历史的自然相统一。

人类生产与交换生活必需品,制约着分配和对不同阶级的划分,同时在它们自己的运动形式中,也受到后者的制约,费尔巴哈关于科学直观所识破的秘密,如果没有劳动、工业和商业,自然科学也不会存在,“纯粹的”自然科学,只有在劳动、工业或商业活动中才能获得自己的材料和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它如果中断一年,不仅自然界会发生很大变化,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自己的直观甚至连他自己本身也很快就没有了。[4]先于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并不是人类生活其中的自然,在人类生活的范围内,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只有在人被看作是与自然界不同的东西时才有意义。费尔巴哈比“纯粹”的唯物主义者(自然唯物主义者)的进步,仅把人看作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和现有的社会关系,“单个的、肉体的人”的爱和友情关系也被无批判的观念化了,对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只能诉诸和寻求最高直观的“类的平等化”观念,在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者看到改造劳动、工业和社会结构必要性和条件的地方,他却重新陷入了唯心主义,在他那里唯物主义与历史是脱离的。[2]

为了打破唯心主义哲学在德国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和狭隘性,就必须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外的哲学立场,以一种新的哲学前提予以批判,这一新的哲学前提,即用纯粹的经验方法去确认现实人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至此,马克思确立了哲学作为意识形态的基本看法,即,德国哲学是从天国降到人间;相反我们是从人间升到天国。我们以实际活动的人为出发点,意识形态则只是他们现实活动过程中所产的意识的反响与折射,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相适应的意识形式都不再保有独立的外观了。人们在从事物质生产和交往活动时,不仅改变着自己的现实,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及其产物。唯心主义的考察方法是以意识为出发点,把意识看成整个有生命的个人,从而产生了“颠倒”现实世界的“颠倒”的反映;然而,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则从现实的、有生命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活动的个人出发,进而去描述他们的能动生活过程,历史则不再像抽象经验论者(传统史学和历史哲学)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事实的汇聚,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主体的想象活动,这一核心论点就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哲学观的基础,其他社会问题必须在这一前提下得到说明。

作为政治、法律、道德、形而上学、神学和其他观念的社会意识形式,都必须在新的哲学前提下,即在现实人活动的历史中得到合理的解释。有生命的个人与自然的关系、动物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人能够能动地直接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同时也可以间接地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既然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是人类生存和历史发展的第一个前提,那么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为了满足人们吃、喝、穿、住等所需要的物质资料,这种历史的世俗基础,从前英国和法国的学者们作过唯物主义的初步尝试,但受制于政治思想的束缚,对这些事实之间的历史联系了解得非常片面。当第一个需要得到了满足时,这些在满足第一需要过程中所需要的活动和工具进而又会产生新的需要和生产,而这种接续不断的需要的满足的生产就是历史活动。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人们,同时也进行着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生命的生产,便相应地形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和后来复杂的社会关系,这样,人的活动关系就具有了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社会关系的含义就是许多人的共同活动方式,与一定的社会阶段相联系,其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需要、新的需要和家庭的构成作为社会活动的几个方面,并不是分散地存在于历史的不同时期,而是同时存在于历史的初期,并一直起着作用。人们这种受生产方式决定的物质交往关系与人本身的历史的长久度是一样的,而此联系又会不断变化新的形式,并表现为历史。

历史的实践证明,人们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方式,除了取决于已有和再需要生产的生活资料的特性,它本身就是这些个人的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是一致的,因此,生产决定个人之间的交往形式,又以彼此的交往形式为前提。[5]甚至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取决于民族内部的生产能力、分工和交往的发展程度,各种产业的分工决定于不同部门的经营方式,从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就产生了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因此,一切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都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单个人为基础,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乃至国家,都是根据经验中揭示出来的现实个人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社会意识和其他意识形态也不例外,思想、观念和意识的产生最初都与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人们的交往和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都是由于和环境与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他们作为一种“关系”而存在,一开始就是社会物质生产行为的直接产物。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和形而上学等语言中的精神生产都是如此,人们是自己思想和观念的生产者。受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3]72。真正的社会意识的产生是从分工开始的,分工只是从真正的物质劳动和精神勞动的分离时起才算真正的分工。“从这个时候起意识才能够现实的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的想象某种东西。从这个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3]82每个人所产生的观念,即关于他们对自然关系的观念或关于他们之间关系的观念或关于他们自身状况的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的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有意识的表现,无论这种表现是真实的还是歪曲的。[2]如果这些个人现实关系的有意识表现是歪曲和虚幻的,就证明这是由他们狭隘的物质活动方式和由此而来的狭隘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如果这种理论、神学、哲学和道德等等与现实的关系发生了矛盾,就表明了现存的社会关系与现存的生产力发生了矛盾,这都是由于生产分工所造成的。唯心主义者抛弃或歪曲这一现实的前提,使一切关于“概念”、“枷锁”、“怪影”和“最高存在物”的意识形态批判,不过是人的一种思辨精神的表现,是关于他们自身真正经验的一种束缚和界限的观念;而被他们所忽视的现实生活的生产方式及与此相联系的交往形式却就在这些束缚和界限的范围内历史地运动着,因此,与整个社会生活的关联性是解释意识现象和所有观念要素的唯一通道。

二、意识形态的目的论本质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观念体,不仅有它产生的认识论根源,同时还有它产生的目的论根源。马克思认为,包括哲学在内所有思想观念的产生,只是为社会意识包括意识形态的科学与否寻求到可靠的认识论根基,还没有触及主体利益为基础的目的论根源。因此可以确认,认识的科学化与否是意识形态合理化与否的认识论前提,但认识的科学化与否本身绝对不是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定,只有观念体的目的对人的行为产生强制性的制约力,观念体才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认识论意义上的虚假观念也是具有规范人与社会的意识形态功能的,正如马克思批判宗教与唯心主义哲学那样,除了指出它们在认识论意义上的虚假性,还指出了这些思想体系在社会历史根源上,是为专制主义的政治统治作理论辩护的,而这种具有虚假性的目的是把本来就服务于自己的特殊利益转而说成是普遍的人类利益,相反,马克思早在1843年就已经展示了自己鲜明的无产阶级立场,指出“人的本质就是人本身”,就是从事革命实践运动主体——无产阶级的大脑,所以,马克思对意识形态问题的考察一直从认识论与目的论双重意义上展开,即以认识论意义的颠倒与否和目的论意义上的歪曲与否来考量意识形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

纵观人类发展史,所有的意识和观念、社会意识形式及意识形态,都有其现实社会的生活基础,但由于受人类实践与认识水平以及分工的影响,他们对现实生活的反映方式却有所不同。一种是受社会决定并反映社会生活和被人们广泛接受的社会意识,它们作为理论、信念和意识形式及相应的意识形态,对人类社会的起源、结构、发展和历史趋势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另一种是对社会存在颠倒的反映或歪曲与虚幻的反映。“颠倒”的反映就是颠倒了意识和现实生活的关系,没有把观念看成是真正人的产物,而是看作超验的实体,总是以应有和理想代替现有和现实的哲学唯心主义。“歪曲”的反映就是否认和掩盖矛盾、误解矛盾的性质、替换矛盾、稀释或弱化矛盾。正如马克思所言,这种虚幻和歪曲的意识是由他们狭隘的物质活动方式带来的认识局限性以及狭隘的社会关系带来的政治局限性所造成的。由于造成意识、观念和思想体系真假的原因有所不同,相应地形成理论的性质就有所不同,根据这样的判别标准,就可以梳理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思潮以及社会意识形態之间的相互关系。

社会意识是所有社会观念要素的总称,即社会心理、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思潮以及相应的意识形态的总和;社会意识形式是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理论或思想体系,它又包含由描述性语言构成的描述性理论和由规范性语言构成的规范性思想。描述性理论,不仅指自然科学,也包括一部分与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其基本规定都是以真理性为尺度;规范性的思想体系则是由一系列具有价值意义的规范性语言组成,主要有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和哲学形而上学等人文学科,这些思想体系不仅是由规范性语言组成的理论系统,而且整个理论体现出明显的意志性和目的倾向性,这便形成了一种社会思潮;社会思潮作为一种理论,就其思想目的和倾向而言,是在传播过程中,相同利益集团、相同思想团体和相同心理积淀的群族自发形成的认同感,而社会意识形态是在由规范性语言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目的倾向的思想体系基础上,增加了一种强制性的约束力和统治力,意识形态作为理论目的的倾向性,不是通过自发的方式达到认同,而是通过制度化和规范化强制性的约束来实现,所以,思想的目的性和统治性是意识形态的两个鲜明特征,这样,意识形态就可以被定性为“由一系列规范性语言所组成的具有一定思想目的倾向和强制性‘偏向的观念体”。所以,当某种社会思潮一旦进入上层建筑的制度层面,便立即转化成社会意识形态,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意识形态会以国家的方式而出现。

当然,意识形态并不完全等同于上层建筑,当一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社会意识,即使不代表官方的国家意志,仍然可以成为意识形态,例如民族、宗教等。根据所受约束的不同集团中的不同接受主体,社会思潮和意识形态的概念内涵又可以互换,比如,对于受其约束的某一集团主体可以称为意识形态,但对于其他集团接受主体来说可以称之为社会思潮的东西,反之,亦如此。但对于同一集团内的不同主体而言,社会思潮没有强制性约束力,就不具备意识形态的特征,只有当政治、法律、道德甚或哲学形而上学等思想观念具备了强制性“偏向”,才可能被称之为意识形态。当然,如果把社会思潮和意识形态再称为社会意识形式,不过是一种扩展或延伸的用法,所以,意识形态虽然是“偏向”某一集团或阶级的利益,然而并非只为某一集团或阶级的利益服务,不同类型的意识形态之间可以发生相互影响。

根据意识形态的这一规定,就可以消除学界对这一概念理解和使用上的种种误区:首先,意识形态的真假性标准误区。真实与虚假不能构成意识形态的考核标准,因为所有的社会意识都有真假区分,只不过描述性的理论真假是针对认识的客观性而言,而规范性的思想是对于价值目的而言的。从前者来看,科学理论可能是错误的幻想,但并非意识形态,但如果它转变成一种目的性的社会观念将演变成一种社会思潮,如果再将这种社会目的实施以强制的约束力就成了意识形态,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有识之士批判科技理性的工具化和意识形态化,就是揭示科技理性的错误目的对人性所带来的异化性统治。某些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理论也可能是错误的,也不能称为意识形态。例如,在马克思看来,古典经济学有产生社会幻觉的缺点,也不是意识形态,因为其意图是描述性和解释性而非规范性的。当马克思批判庸俗的经济学成为资本主义的辩护士时,指出他们的目的就是利用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把资本主义看作人类所发现的最合理的组织生产的方式,是人类状况普遍性的特征和历史的终点,却不把其看作历史的、过渡的生产方式。这种理论错误不是经验认识或逻辑上的错误,也不是指这种规范理论由规范性条例所构成,而是指理论作出了一种系统的目的主张,来促进和证明行为规范的合理性,这是思想目的和断言真理方式的虚假性,一旦这一错误的观念思潮被某些集团、阶级或国家所利用,并成为约束其成员的统治性思想,它就变成了虚假的意识形态。但规范理论的系统目的并不全然是虚假的,它有时包含有所欠缺的真理主张,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它作为统治思想的意识形态来支配社会实践中规范语言的实际运用。所以,意识形态并不完全是错误的,而是包含真理的颗粒从而使其显得有道理,意识形态也不能与虚假和谎言划等号,也存在真实的意识形态,虚假的意识形态只不过是对系统偏向某一社会集团主体的歪曲而实施的思想统治。

其次,意识形态的褒贬性意义误区。意识形态的概念在马克思那里的确是一个批判性概念而非解释性概念,即是说,它是一种思想观念而不是描述理论,但又绝对不是单纯的“贬义”否定性而没有“褒义”的肯定性内涵。奥伊泽尔曼的研究指出,马克思是德语系“意识形态”的首创者,无论早期“意识形态者”概念的使用,还是后期“意识形态”的理论表述,都反映了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创建思路。比克胡帕雷克与科斯塔斯也断言:早年对特拉西著作《意识形态的要素》的阅读,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这个术语的选择,所以,这里不是一个简单的翻译和语系的转变,关键在于词语的使用和语义的变化。[6]特拉西的法语系意识形态概念来源于希腊文的“观念学”,在4卷本的《观念学原理》一书中,其意识形态的概念和理论主要是研究认识的起源、界限和认识的可靠性程度,认为人的感觉是一切观念的基础,人的一切观念都应该能够还原为直接的感觉,宗教意识和来自其他权威的知识,如形而上学之所以是应当被拒绝的谬误,就是因为这类观念不能还原为直接的感觉。正如罗曼蒂克所说,这样的意识形态就是一种具有哲学认识论意义上的感觉主义的世界观。同时,特拉西还赋予意识形态学说以实践意义,并试图通过从思想回溯到感觉的方法,摒弃宗教和形而上学以及其他各种权威性的偏见和谬误,在感觉的基础上重新阐发出政治、经济、法律、伦理、教育等各门学科的基本观念。[7]

所有这些学科里的观念,凡不能还原为感觉的,则是虚妄的,不属于意识形态的范围。由此,意识形态不仅具有肯定的积极意义,而且变成了社会的理论基础,甚至成为拯救人类摆脱种种偏见的理性使命,这样,意识形态概念又具有了一般政治学含义,在现代思想学术界领域,这一概念中所蕴含的社会政治含义则更为突出。马克思也是在这两个层面使用这一概念,正如拉瑞恩在1879年的《意识形态概念》和1883年的《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研究结论中指出的那样:在1845年之前和1857年之前的两个阶段,马克思主要是谈意识形态的颠倒和哲学的实现问题,而1858年之后马克思关心的不仅是意识形态的哲学理论形式,更多的是考察和批判日常生活实践(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发意识中产生的意识形态形式。所不同的是,认为感觉基础上的一切观念不一定不会产生偏见和谬误,正如拿破仑执政时期,对意识形态者的指责和批评那样,他们成了认识社会和政治现实的空想家及国家秩序的破坏者。当然,马克思并不是完全站在拿破仑的立场上,来试图恢复传统宗教神学和世俗权威的合法性,因为,支撑世俗权威的宗教和形而上学也可能是虚假的,从此,“意识形态”一词在欧洲各国的流行就带有了“褒”“贬”的双重含义,“意识形态者”一词也就兼有了“意识形态家”和“空想家”这两层含义。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开始时的确主要是在贬义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这一词,但他并不否认真实合理的意识形态,即使在1843年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没有成熟之际,对于转向共产主义者的马克思而言,就已经鲜明地表达了自己哲学的阶级立场。例如,就哲学意识形态而言,如马克思在《博士论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一系列著作中,经常谈到“消灭”和“取消”哲学一样,他要终结的是传统思辨形而上学,并把哲学世界化,深入到经济、政治、法律、道德、语言、意识和科学的不同生活领域之中,使其转化为分析社会问题的方法,难道马克思的哲学批判和实践唯物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建构就不称其为哲学了吗?因为,意识形态和哲学一样并不能与虚假本身划等号;就一般意識形态而言,马克思经常会作出一种功能性意义的解释,即意识形态作为信念、理论或意识形式,是由社会决定并被广泛接受的社会意识,可以通过展示它们对人类社会和历史趋势的促进作出唯物合理的解释,并把它作为观念的形成进行详尽阐述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当马克思把政治、法律、宗教、哲学或道德都说成意识形态形式的时候,这些广泛流行的社会思想大都可以作这样的解释。甚或在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已经明确指出“人的本质就是人本身”的理论,构成了无产阶级的思想指导,这种肉体和精神的结合在革命的实践中,使哲学世界化和世界哲学化,也是无产阶级变革现实和实现人类解放的条件和途径。所以,无论是哲学意识形态还是一般意识形态,马克思着力于批判的都是其虚假性,而并不是意识形态本身。所以,关于马克思早期对意识形态否定或消极意义使用转向到后期对意识形态肯定或积极意义使用的说法,得不到文本的充分支持,况且后期马克思在努力尝试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建构中,也从没有放弃对包括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内的消极虚假意识形态的批判,正像早期首先从事意识形态批判的过程中,也没有放弃对积极合理建构意识形态的承诺。

再次,意识形态的目的性和强制性功能误区。目前,这是中西方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是把思想目的的真假性看作区分意识形态的标准,即是否受社会决定并反映实践的要求,目的倾向的虚假性成为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使这个概念只具有否定的消极“贬”义而没有肯定的积极“褒”义。这样,势必会造成凡理论目的的虚假就成为意识形态,这不仅拒绝了意识形态的历史合理性和在特定社会阶段它将对人类历史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积极意义,也不能保证消除了意识形态产生的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基础,但由于认识论上的根源而不会产生虚幻和错误的思想目的,那样,意识形态将随着特殊利益集团、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走向终结就变得不可理解,问题的关键就是忽略了意识形态作为理论目的的强制性和统治性内涵。既然真实性不是指客观内容,是指理论和思想目的,就没有普遍意义上的绝对真假,仅指是否符合现实历史的发展趋势及人类的解放程度,因此,不能把意识形态只看作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虚假意识,忽略了受社会决定并反映实践要求和对现实社会物质矛盾关系充分说明的观念,即是说,曾经为特定集团、阶级和国家服务的特定意识形态也具有进步性和历史合理性。真实合理的观念总是与错误虚假的观念作斗争,虚假的观念要么是对现实世界的颠倒,要么掩盖或歪曲社会矛盾,并把该种思想观念普遍化和绝对化,这在任何历史时代都是应该被反对和被摒弃的。但这只是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意义的其中之一,更重要的意义是消除意识形态的强制性和统治性,这是与阶级、国家的消亡与人类的全面彻底解放的宏伟目标相一致的,没有了差别与不平等,人类将对真假目的观念自觉自愿地取舍,即使仍然可能存在虚假的目的观念,但其强制性和统治性也已消失,这是马克思意识形态批判理论的最终目标。

最后,意识形态的统治性类别误区。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据统治地位的思想,因为它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一般来讲,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也是占统治地位的,只因它反映了该社会形态的经济和政治基础,[8]但不是所有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识形态都会是主流的,所以,无论统治阶级和非统治阶级思想与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在不同时期既可能是积极、进步、合理的,也可以是消极、落后、错误的。从思想史上来看,一些积极进步的社会思潮,在开始往往是作为当时主流意识形态的对立面而出现的。例如,当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的时候,“马克思主义的学说绝不是占统治地位的,它不过是无数社会主义派别或思潮中的一个而已”[9]。这个“幽灵”大约经历了近两个世纪的历史发展过程,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传播才完成到主流意识形态的转化。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并不必然科学合理,非统治阶级集团也有其自己独立的意识形态,或成为社会主流思想而不是只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准意识形态”,从而影响社会的大变革。例如,苏东剧变时期,就是非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势力作为主流的社会思潮和意识形态战胜了社会主义的力量,从而导致俄罗斯等国家陷入长期的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实际上在有阶级和差别的社会中,真实合理的意识形态与错误虚假的意识形态总是共生的,无论统治阶级与非统治阶级或主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正是因为它们之间的斗争,才推动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三、意识形态发展的历史演变

继承马克思的观点,意识形态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社会生活基础,只是对现实的反映方式有所不同,这种现实基础就是生产和分工的发展,从而产生不同的利益集团、阶级和国家,意识形态就是这些集团、阶级和国家实施思想统治的工具。根据这一思想理路回溯历史,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统治先于概念之前早已存在,起源就在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真正分工才开始。起初,人类意识只是对直接的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的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之外的其它物和其他人的狭隘关系的一种意识,无论是对自然还是对周围个人的来往意识,都带有动物的畜群性质,与动物不同的是,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的本能。后来,由于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需求和人口的增加,动物式的部落意识得到进一步发展,使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成为真正的分工开始,真正的社会意识也便产生了。因为社会意识是一种关系意识,凡社会意识中的各种理论及思想,就必然导向一定的价值目的和取向,这种思想倾向能否顺利地实施,关键在于各个利益集团采取何种制度方式和规范手段,所以,强制性和统治性成为意识形态的本质标配。在后续的历史发展中,随着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特别是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以适应政治统治的需求,相应地,作为共同体集团思想统治的意识形态便出现了。

意识形态是现实狭隘社会关系的反映,是一种强制性的异己的精神力量,其统治只对于共同体集团内部的主体而言,随着共同体的性质和规模的不断变化,意识形态的种类和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从性质和种类上可划分为集团共同体意识形态、阶级意识形态和国家意识形态,当每一个体同时隶属于两种不同集团共同体时,所受约束的意识形态一般是以更大范围的共同体集团起主导作用。目前,国家是在阶级基础上产生的最大的实体利益集团,所以,国家意识形态在各类集团意识形态中起主导作用。无论哪种性质和类型的意识形态,思想统治都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在思想历史的更迭中,政治、法律和道德首先会成为意识形态,它们是统治者实施统治的直接思想工具;然后是宗教和哲学,只有当它们变成集团、阶级和国家的思想统治工具,才能成为意识形态的形式。比如宗教意识对教徒的思想控制,或与国家政权相结合对世俗世界的思想控制;再比如黑格尔哲学成为德意志的官方哲学,都使它们具有了意识形态的性质。当然,宗教和哲学作为意识形态,既可以从认识发生学的意义上理解,也可以从社会学的结构和功能意义上来理解,无论宗教和哲学作为发生学意义的形而上意识形态,还是政治、法律和道德作为功能意义上的一般意识形态,无论其真假,只要消除其统治性,它们都会还原为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意识形式,且这种思想统治性的消除将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

意识形态的终结意味着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差别和统治,所以,它与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是一致的。既然意识形态本质上是集团制度的政治表现形式,是人权关系和财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集团、阶级或国家实施统治的思想工具,只有当阶级和国家走向消亡时,才可以谈意识形态的终结或超越意识形态的问题。与国家的未来发展和消亡一样,超越意识形态也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在向无阶级和无差别的社会发展的过渡期,决定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和消失的程度,并与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和整个社会生活状况相适应,现阶段要实现包括思想解放在内的人类全面解放,仍需要诉诸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因为分工包含了所有的社会矛盾,起初是以家庭为基础,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成为所有制的萌芽和最初形式,所有制是分工的必然结果。随着分工的发展,便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家庭利益与所有交往的个人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这种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了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真正的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10]由于国家始终是在分工所决定的阶级基础上产生的,这种阶级统治的性质,使国家范围内的一切斗争,不过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在国家虚幻共同体形势下,进行着不同阶级间的真正斗争,“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取得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5]。所以,受当前过渡期社会历史条件所限,与“过渡型”或“消亡型”的国家政权一样,无产阶级理应具有自我辩护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从当今历史发展的现实高度观察,马克思的理论经过一个半多世纪的发展,已然构成了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这是无产阶级为实现自己的统治而争得的文化领导权的可靠途径。

目前,西方马克思学者对马克思意识形态观的考察,不仅意见分歧大,而且还有很多曲解,主要观点分为两派:一派是以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为主体,早期卢卡奇、葛兰西和科尔施都以实践为存在论基础,以社会历史为认识框架,以具体的价值为导向,以总体性方法为前提,分别提出了“阶级意识形态”、“市民社会意识形态”和“哲学批判意识形态”等问题,力求以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来克服“物化意识”[11],拥有文化领导权,是无产阶级革命获取成功的关键,这不仅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意见,也开启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理论的先河。后续以齐泽克、拉克劳和墨菲为代表的“新左派”,提出了政治和文化视域中“意识形态领导权”要求,包括马尔库塞提出了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和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化的复杂化问题、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结构与功能问题。另一派是否定论,自M·韦伯较早提出以工具理性“去魅”价值理性后,已预示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的整体性衰落。继韦伯之后,K·曼海姆认为各种意识形态都是一定政治集团利益的反映,这种具有社会意义的思想体系被维护现存社会制度或复辟过去社会制度的愿望所曲解,是既得利益和反动纲领的表现,是虚假的乌托邦,正如法国的哲学家米歇尔·西蒙所言,意识形态是由那些为实现、巩固、维持自己的统治而奋斗的阶级的思想家们雕琢的幻想。由于他们总是以思想目的的真假性作为衡量意识形态的标准,使拉瑞恩、帕雷克、麦克莱伦、托兰斯包括艾伦伍德在内的很多学者,都认为马克思总是在消极和否定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11]尤其是右派的雷蒙阿隆、贝尔和福山,认为意识形态产生的认识根源和社会历史根源已经消失,意识形态也走向终结。这种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片面性曲解,即贬义的倾向性和虚假的不合理性,造成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总体性思想的断裂,其目的有二:一是鼓吹资产阶级的非意识形态论,其本身就是一种虚假意识形态的表现;[12]二是要反对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或马克思主义构成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为“文化趋同论”寻求思想政治理论基础,这才是我们要理清问题的根本。

[参 考 文 献]

[1]  李文峰,刘世敏.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发展轨迹研究[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3,34(7):78-81.

[2]  赵家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形成的标志性著作——纪念《德意志意识形态》诞生170周年[J].深圳大学学报,2016,33(1):54-65.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仇善章.实践意义论[D].苏州:苏州大学,2007.

[5]  李宁.《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马克思早期意识形态思想[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3(1):30-34.

[6]  鲁克俭.国外学者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系统化[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12(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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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5.

[10]  郗戈.现代性的基础:市民社会的分裂与整合[J].天津社会科学,2010(4):24-28.

[11]  苗贵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历史发展及当代价值[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8.

[12]  冯洋洋.当代视域下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及其价值维度[D].哈尔滨: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

〔责任编辑: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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