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数据鸿沟及弥合路径研究
2023-06-23姚科敏潘军
姚科敏 潘军
摘 要 近年来,数据经济蓬勃发展,大数据技术创新成为全球战略重点和热点,面向实体经济的工业产业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成为各国共同探索的方向。数据鸿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国家、区域、个体间驾驭数据的能力差距,拉开了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的差距和发展高新技术的质量与水平。有必要从梳理数据鸿沟的生成条件入手,剖析数据鸿沟的发生学原理,理清弥合数据鸿沟的逻辑和对策,促进产业数据化和数据产业化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数字时代 数据鸿沟 大数据 弥合路径
作者简介:姚科敏,法学博士,贵州科学院科技与经济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潘军,法学博士,贵州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后。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AI时代中国公民道德选择能力定性与定量研究”(21BKS165);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社会物联网技术下数据确权与数据资产管理研究”(GZLCZB-2023-16-1);贵州科学院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对科研院所发展的指导意义研究”(黔科院R字[2021]6号)
新时代以来,数据已然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生产资料,其数量之庞大、覆盖面之广阔、种类之繁多,不仅能够为数据的发现者、掌握者、应用者带来空前的经济利益,还能为人类社会带来更广阔的知识、更新颖的信息和更具爆发性的价值。2023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要求全国各地贯彻落实,标志着数字中国建设的启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数据利益分配在数据的掌握者、分析者、使用者、支配者和生产者等各权益主体之间并不均衡,这些不均衡以国家、区域、产业、个体间的数据鸿沟形式存在,是其数据驾驭能力差异使然。数据鸿沟是数据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之间矛盾的体现,其存在及扩大不利于区域经济、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利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不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个性解放。正因如此,数据鸿沟是当今时代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数字时代数据鸿沟的生成条件及现状
数据鸿沟的概念早在1995年就由NTI(美国国家通信和信息管理局)提出。【郜书锴、白洪谭:《理解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新闻研究导刊》,2004年第1期。】
根据美国学者卡茨曼的信息沟理论,每一项新的传播技术的诞生和应用都会大大增加社会信息的流通量和拥有量,而这个信息量的增加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是一樣的。但是,人们能够利用新的传播技术所实现的利益却不均等。首先,因为人们面对信息的存储记忆方式是不同的,有的人靠自身记忆力,有的人则靠电脑等机器,显而易见,电脑的信息存储能力和信息分类处理能力远非单纯的人力所能及;其次,对于已经掌握了先前的信息、拥有较大信息储备基础的人群来说,由于具备了更多的信息优势,他们与未能吸收、掌握和利用先前信息的人就逐渐拉开了“信息鸿沟”;最后,随着信息技术更新迭代的周期缩短、层出不穷,新的“信息鸿沟”不断出现,以至于“老沟未填、新沟又起”或“沟上加沟”,差距拉大。正是基于此原理,虽然新时代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颠覆性技术的出现,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数据资源鸿沟并没有得到弥合,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比如大数据资源的排他性和垄断性导致了数据资源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新时代的人们被客观地、必然地划分为有大数据资源的人和无大数据资源的人这样两个群体,也就是说,“‘数字鸿沟把人划分为可以获得信息技术的人和无法获得信息技术的人。”【[美]迈克尔J.奎因:《互联网伦理:信息时代的道德重构》,王益民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第458页。】哪怕是数据产生者本身也不一定就是大数据资源的拥有者、支配者和受益者。正因如此,有专家认为数字鸿沟已经被描述为关于谁能够收获新技术优势和谁不能之间之代沟的概念。【邱仁宗、黄雯、翟晓梅:《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科学与社会》,2014年第1期。】数据鸿沟的存在,与数据信息背后的知识鸿沟、经济鸿沟、科技方面存在的鸿沟密切相关。
(一)与知识鸿沟的存在密切相关
美国著名传播学家蒂奇诺20世纪70年代在《大众传播流动和知识差别的增长》一文中提出知识鸿沟理论,他认为这源于人与人之间地位的差异性,个体之间所能够拥有的知识量以及获取知识的速度是不同的,与社会地位低的人相比,社会地位高的个体能够以更快的速度获取媒介知识。而且,随着媒介传播知识量的增加,个体间存在的知识沟越来越宽、越来越大。【Phillip J. Tichenor,“Mass communication and differential growth in knowledge”, Public Option Quarterly,vol.4(1970).】此外,受教育程度、知识储备量、社交能力及社交活动情况、信息吸收能力、传播媒介等因素影响,也会出现知识阶层分化现象。具体来说,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拥有较强的阅读能力、理解能力,而这两项能力有助于他们快速获取和吸收新的信息和知识;知识储备量有助于人们增长阅历、开阔视野,更快更好地理解掌握新事物、新规律;社会交往圈的层次和大小、交往能力和水平、交往活跃度则影响个体接触、了解、参与新事物的机会。一般来说,交往圈层次越高越大、交往能力越强、交往活跃度越高,个体获取新信息和知识的速度就越快越多;个体的理解能力、吸收能力、价值观、态度和记忆力等因素,则关乎个体利用信息和知识能力的强弱;发布和传播信息的媒介层次和平台,则影响信息受众的层次、信息传播的能力和质量。
新时代以来,大数据资源和技术的融合应用进一步加大了“知识鸿沟”。因为在大数据时代,人们获得知识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媒介知识和亲力亲为的实践体验,种类繁多的网站、APP等能够帮助人们短时间内获取大量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他人的实践经验教训。拥有大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的社会组织和个体更是占据了绝对优势,他们能够通过数据的二次加工和深加工,从海量数据的爆发功能中获取书本和社会实践中都难以获得甚至是难以发现的知识和规律。当然有人会说,大量数据的即时扑面而来,大大提高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使得普通大众也能在新时代迅速得到更多的知识积累。的确,这是客观事实。但普通受众在这个层面上获取知识的深度、广度和效度,相比于拥有大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的主体而言,根本就不是一个量级的。因为大数据的拥有者和控制者可以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提炼分析,促使数据向信息、信息再向知识转化,他们先行掌握大数据爆发后的最大价值信息,也就先行拥有了比普通群体大得多、新得多、准确得多的知识体量。掌握了海量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的商业企业,在获取相关数据的价值信息后,能更早更深地挖掘市场中潜藏的商机、社会活动中潜在的发展趋向,迅速采取行动、抢占先机和利益;而其他普通人只能依靠传统经济学、社会学的知识理论,在学习与实践的交互验证中进行检验、辨别、判断,然后才能开展经济决策。这样一来,必然产生决策信息速度、信度和效度的巨大差异,知识鸿沟不仅会产生、存在,还必然衍生出“经济收益鸿沟”。不仅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鸿沟呈现越来越大、越来越宽的特征,促使经济收益鸿沟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宽。
(二)与经济鸿沟的存在密切相关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就经济鸿沟与数据鸿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向蓉美通过数据层次聚类分析,验证了数据鸿沟与经济鸿沟的并存性;王青华、黄少华、韩瑞霞等采用对比分析法、回归分析法进行论证后,认为信息化建设水平的差异受制于经济发展状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越高,信息化发展水平相对就越高,二者相关性强,且呈现正比发展关系;刘慧、甄峰建立计量经济学回归方程,验证分析后得出结论,即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是造成数据鸿沟存在的主要原因。【刘慧、甄峰、周红生:《南京市信息化与城市经济增长关系分析》,《天津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第9期。】根据国家统计局测算的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以2014年为定基基础,2020年,中国经济新动能指数为440.3。其中,网络经济指数为1323.6,对总指数的增长贡献率为81.7%,是2015年以来增速最快的经济指数。但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呈现出不平衡性,地域间、城乡间差异较大,信息化、数据化发展程度强弱不一,这些差异直接限制了数据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联合发布的《中国大数据区域发展水平评估报告(2021年)》显示,全国大数据发展水平分级明显,位居第一梯队的9个省(直辖市)分别是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福建、四川、湖北,除刚刚跻身第一梯队的川鄂两省外,其余7个为东部地区省份;排在第三梯队的山西、吉林、海南、黑龙江、内蒙古、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西藏11个省(自治区)中,有东部省份1个、中部省份3个、西部省份7个;西部9省中有7个省份位于第三梯队。东中西部地区数据发展的不均衡不仅体现在梯队上,还体现在具体的指标值上。由于数据发展的基础和时间不同,2020年,全国各省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排名中,排首位的广东省的发展指数(59.17)是末位的西藏自治区(11.4)的5.19倍;哪怕是对大数据资源重视度较高的贵州省,大数据产业规模指数只有3.01,而同期广东省的同指数值则为74.46。从区域表现值来看,东部发展整体亮眼,西部整体相对落后,中西部地区追赶势头强劲,但差距依然较大。
由以上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大数据发展实践数据可见,区域间“经济鸿沟”的存在与数据资源的分配问题密切相关。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为数据平台建设、数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供雄厚的物质保障,而数据平台及数据技术的发展又能驱动经济社会发展,引发马太效应,这是因为对数据产业的重视有利于抢占数据资源先机;而拥有了数据资源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就能通过数据分析得到社会需要的产业有哪些、如何进行有效的调配和优化等答案。正因如此,“中国数谷”贵阳市大力发展大数据,并以其带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GDP增速自2011年起连续十年位居全国前列。由此可见,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数据鸿沟衍生经济鸿沟。
(三)与科技鸿沟的存在密切相关
近年来,互联网基础资源得到了迅速发展。2021年,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2216亿GB,是2017年的9倍,是大数据元年2013年的175倍。虽然近年来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很快,但是分布并不均衡。即便是网絡跨省漫游取消、入网门槛进一步降低、贫困地区的入网基础设施得到建设补充,信息传播效率的提高使得旧的硬件数据鸿沟逐渐得到弥合,但从城乡分布看,根据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我国非网民规模3.82亿,仍以农村地区人群为主。从区域分布看,2021年,全国的IPv4比例,北京占25.49%、广东占9.54%,这两个省份的IPv4比例就达到了35%以上,云南、内蒙古、新疆、海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藏9个省份占比之和还不到5%。科技鸿沟不仅存在,表现还很突出;从数据权益享有看,海量的社会活动数据在活动主体不知情或者无法支配的情况下,被拥有智能终端、网络平台和绝对控制技术能力的主体掌握分析和利用。而作为数据的生产者自己及其他不具备技术优势的群体,却很难清楚、全面、公平地获取数据收益。由此可见,技术垄断、设备垄断是导致数据鸿沟产生和扩大的重要原因,数据技术平台及基础设施设备的分布不均衡,使得区域间、机构间、个体间绝对控制数据硬件设施核心技术的一方成为掌握数据资源的一方,在数据经济中获取巨大的利益,知识鸿沟、区域鸿沟、资源鸿沟乃至经济鸿沟在数据的不均衡不充分发展中产生和扩大。
二、数字时代数据鸿沟的弥合理路及逻辑
基于对现实问题的解决需求,从法治、技术、资源分配和文化引领等视角对数据鸿沟的弥合理路进行逻辑阐释研究和理路探索,是保障产业数据化和数据产业化良性发展、促进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目标价值、推进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战略选择,即产业数据化和数据产业化。前者是传统产业在自动化向数字化升级改造过程中实现,其升级改造的目的是生产效率的提升;后者是产业数据化的数据资源的海量聚集,“数据—信息—知识”和“信源—信道—信宿”的循环往复运行,数据智能体就会产生爆发性价值,这些爆发性价值就能在实践中融合应用,形成新的产业业态、产业链条。由此可见,数据产业化是因数据驾驭能力的差异而引发的鸿沟,是必然要消解的。而它的消解必须让每一个公民具有这种数据的驾驭能力,实质上又是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推动人民的共同富裕。为此,从法治、技术、资源分配和文化引领等视角探索数据鸿沟弥合的理路及逻辑意义重大。
(一)法治理路及弥合逻辑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他律性等特征,有国家权力机器作数据鸿沟的弥合保障,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因此,探索对数据生产、挖掘、分析、应用的全流程立法,建立普遍的规范的他律性约束规则和处罚条款,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使数据的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法律层面为弥合数据鸿沟问题引路导航。
1.加强数据权益立法,促进数据交易。大数据价值的发挥要经过数据的产生、数据的搜集、数据的挖掘分析、数据的应用全过程才能实现。“这里有三类大数据利益相关者(big data stakeholders)包括:大数据搜集者(big data collectors),大数据使用者(big data utilizers)和大数据生产者(big data generators)。”【Andrej Zwitter:“Big data ethic”,Big Data & Society,vol.1,no.2(2014).】但是,数据价值的受益者往往不是数据的生产者,数据生产者的日常行为数据被巨头企业通过手机APP、PC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并利用,不仅不能获取数据利益,反而要遭受数据暴露的威胁。因此,在对数据利益的生产经营渠道进行了解后,数据的生产者就会产生戒备心理,不愿意将自身数据转让给数据的搜集挖掘和分析应用者;而数据的其他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也不愿意将数据毫无保留地共享和让渡,数据割据、数据孤岛、数据垄断现象由此产生。这样一来,必然导致数据价值的不充分发挥、错误发挥甚至不发挥,而这又逆向反作用于主体行为,使得各数据主体更加不敢、不愿共享数据。为充分发挥数据的作用和价值,有必要针对大数据的知情权、所有权、共享权完善立法,使各行为主体知道自己可以享有什么样的数据权利、享受有多少权利、通过什么渠道行使权利和共享数据,以及如何保障权益不受侵害,等等。
2.加强标准和规则立法,规范数据交易。在数据生产量、流动量和交易量越来越普遍的当今社会,对数据的需求端、供给端的数据流动及交易行为规则进行明确确权,建立健全交易标准,有利于为数据权益和收益设置安全防线。尤其要把“数据黑市”和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数据交易行为彻底清除出数据交易市场,确保数据在合法、合规和可监控的市场生态中公平、公正、顺畅地流动和交易,为数据化产业和产业化数据的健康发展建立坚强的法治保障。
3.加强安全性立法,保障数据交易。数据的生产、挖掘和分析应用具有脱域性、去中心性。也就是说,在新时代,针对数据的立法并不仅止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范围内的立法,而是全球性的立法。以前,我们的法律是针对原子世界的立法,具有清晰的国界划分。但是,数据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且更加广阔地连接着世界万物,针对数据立法的对象不可能只是来自某一国范围内的数据或数据行为,只有对更大范围的数据进行海量搜集和分析,才能够得到更为精准的分析预测结果,正如“电脑空间的法律是世界性的,……要处理电脑法律更谈何容易。”【[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278页。】为此,有必要在寻求建立数据伦理共同体的基础上,争取国际通用可行的数据安全立法,促进数据的文明安全对话,实现人类文明进步的合作发展和共赢。
(二)技术理路及弥合逻辑
数据的发展离不开软硬件资源的共同发展,技术属性是数据鸿沟存在的直接原因。特别是数字化发展初期,硬件资源的支撑为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必要的平台支撑。正因如此,从技术层面予以消解非常有必要。当然,技术建设绝不仅指对数据进行搜集和处理的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关键性核心技术,也即数据搜集技术、数据储存管理技术、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析挖掘技术等的研究开发应用是弥合数据鸿沟的重中之重。其中,大数据搜集技术主要利用数据服务平台、虚拟服务器等基础硬件设施,采取网络通信技术、数据传感技术、智能识别技术等实现对海量数据的跟踪定位、解码识别、去噪处理、安全监控等,将人们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数据搜集起来;大数据的存储管理技术主要解决大数据的可存储、可表示、可处理问题,还要满足高效和安全传输等要求;大数据安全技术包括“改进数据销毁、透明加解密、分布式访问控制、数据审计等技术;突破隐私保护和推理控制、数据真伪识别和取证、数据持有完整性验证等技术。”【中科普开:《大数据技术基础》,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页。】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则负责从相当大的数据中,分清相关性,去除干扰项、分析、提取隐含其中的、一般看不到的、事先不知道和无法统计但又有潜在价值的信息,并将其以可视化形式呈现或表达出来。只有努力实现硬件基础设施的合理化、均衡化布局,提高大数据搜集技术、储存管理技术、数据安全技术和分析挖掘技术等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应用能力,统筹规划技术应用布局,才能逐渐弥合由技术带来的数据鸿沟。
(三)资源分配理路及弥合逻辑
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就信息资源来说,目前掌握和占有更全面、更多、更立体数据资源的主体,依次是国家及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个体,其拥有信息优势与获取数据利益密切正相关。但是,出于安全或利益考虑,各主体之间很难主动开放和共享自己所拥有的数据。而这又必然导致数据权益不公平性的进一步加剧,使得数据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浮于表面,数据孤岛、数据垄断、数据割据等现象随之产生。由此可见,研究数据信息资源分配的弥合理路,要把重点放在对数据开放与共享标准体系的制定上,从源头上解决数据鸿沟的资源分配问题。此外,数据鸿沟的存在与经济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和发展有关,尤其与人力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与发展密切相关。比如,大数据的发展为所有人带来了极大的生活和工作便利,据统计,截至2021年中国网民使用网络支付的用户达9.04亿人,87.6%的用户通过网络交易完成支付活动,网络交易早已遍布各行各业。但是,对不少人而言,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大数据技术发展成果只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福利而已,他们并不懂得从数据中挖掘信息和财富,数据安全意识缺乏,公民整体的数据意识还处于比较薄弱的阶段。因此,对资源方面数据鸿沟的弥合,还需要通过教育提高全民的数据意识和数据素质,培养公民认识、利用和开发数据价值的能力,全面提高公民的数据素养,从人力资源的平衡分配入手,弥合数据鸿沟。
(四)文化引领理路及弥合逻辑
一是树立理性的大数据价值观。就目前而言,谁拥有了数据技术,谁掌握了数据信息,谁就拥有了相关领域的制高点和主动权。而相应的,缺少数据资源的主体就处于落后、被动的地位。但是,只有实现了数据公平和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才能保证数据的共享性和活跃性。因此,为了实现数据公平,有必要大力培育理性的大数据价值观,培养各行为主体建立“拥抱混乱”的、“样本=总体”【[英]維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9页。】的理念,在生产、挖掘、分析、应用数据的过程中,主动地合理分配数据收益,以对各权利主体的参与权和收益权进行保护,保障数据的共享性和公平性,消解其他主体的数据信任危机,保障数据在有序合理的生产流通和应用环境中有条不紊地发挥价值。二是建立健全现代科技伦理体系。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双刃剑作用逐渐成为共识。数据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为人类带来了预想不到的便利和快捷,但同时也出乎预想地加深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违背人文伦理的问题。如AI的发展究竟是人使用AI实现对人类自己体力劳动和部分脑力劳动的解放,还是为自己培养了一个终将超越人类、甚至可能践踏人类存在的新物种?诸多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使人们在享受数据的同时也产生诸多隐忧。值得庆幸的是,2019年7月,《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获得通过,这意味着从国家层面对全覆盖、指向性、有序的现代科技伦理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视,意味着对包括数据技术在内的颠覆性创新技术在人类共识上的伦理全覆盖和可能性重构。为此,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探索,有助于从法律法规、价值原则及准则、文化建设等方面约束数据权利主体的行为,更大可能地限制数据技术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使数据技术沿着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研发应用。三是培育大数据文化及科技文化。对科学技术的探索是人创造性活动的外在表现,是人把自己的理念、情感、意志、知识等渗透进现实实践的具体的人化自然活动。因此,科技的进步与文化的建设情况密切相关。新时代,文化更是软实力的象征,其作为人的主体实践积累确证以及催动人的主体性持续发展动力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已经成为评价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 杨怀中:《科技文化及其软实力研究——以文化强国战略为视角》,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81页。】文化建设问题也是中国崛起后的核心社会问题,而大数据文化、科技文化的建设则是解决当前数据鸿沟问题、消除科技负面作用的一场内在修行,能够通过教育和科普活动向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渗透,影响甚至改变人的科技伦理观、科技价值观、科技创新观等,保持科技实践的强大生命力,保证科技始终在真善美的价值取向上服务人。
三、数字时代数据鸿沟弥合的路径及策略
在数据经济热潮席卷全球,数据要素演变为重要生产要素和发展驱动要素的新时代背景下,数据鸿沟的存在意味着贫富分化的存在,意味着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现象的存在。而如何弥合数据鸿沟,把数据鸿沟转化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机遇既是一个现实的热门课题,也是我国建设科技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发展必由之路。科技的发展需要同时加强硬环境建设与软环境营造,科技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硬规则”,也少不了“软约束”。也就是说,数据鸿沟的弥合,既需要加强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普及,也需要加强对公民科技素养的培育和提升;既需要相关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公平、共享、信任的数据生产环境、流动环境和监管环境。
(一)坚持依法治“数”,以数据行为道德底线的规范促进数据鸿沟的弥合
法乃治之端,“知行合一的大数据法治观是数字文明的新坐标、新范式和新起点,是保障大数据民用、政用、商用、军用规范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 潘军:《大数据时代公民道德选择能力培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理工大学,2019年,第212页。】坚持依法治“数”,核心要义是引导公民守好数据行为的道德底线。
1.确立“数权”的合法地位。由于数据主体的多样性,拥有数权的可以是国家政府、公司企业、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也可以是公民个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数权既可以是国家公权,也可以是个人私权;既包括数据管理权、数据控制权,又包括数据人格权、数据财产权、数据交易权和数据流动权等。所以,要对“数权”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制。
2.明确“数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由于大数据资源及技术的发展,作案手段呈现科技化、隐性化和远程化,犯罪主体隐蔽性强、信息难以采集和确认。一旦信息犯罪、数据犯罪活动“破口子”,很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危害大、受众广、损失大且整治难,还存在地域限制与网络空间犯罪的抓获难、判罚难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数据确权及立法,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立法及数据国际流通立法,明确数权主体及权利义务,明确违法行为的判定界限、判罚层级与判罚措施,利用区块链技术追溯数据犯法的源头,使公民、法人的道德行为,不分线上线下,不分国内国外,都能够受到确定性奖励与处罚且标准统一、执法精准无缝、及时合理监督到位,即在法律的保障下脱敏、安全地从事数据融合应用活动。【 潘军:《大数据时代公民道德选择能力培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理工大学,2019年,第214页。】
3.建立健全“数权”运行的体制机制。“当前经济社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从深层次探究,都能在体制机制上找到根源。”【 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第64页。】“大数据+”发展领域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国家在顶层设计方面形成一个由法律法规、组织管理、政策规范组成的完整体系,围绕数据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大数据发展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安全保障机制、开放共享机制、归集机制、技术支撑机制和全面布局机制,推进政务云和各类基础数据库建设,打破数据壁垒,促进数据的互联互通,为数据预测、数据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保障。
(二)堅持以德治“数”,以科技道德伦理价值观引导数据行为道德选择
德治是社会治理软约束机制。以德治数,就是要把德治思想应用到数据领域,构建新时代大数据道德观,以大数据道德伦理观引导数据主体的数据行为选择。具体来说,既要实现传统道德治理理念在数据领域的调适性、择优性和超越性应用,又要运用大数据手段和方法,让道德在新时代充分发挥出社会治理的新意。
1.坚持以自我解放与自由发展为最高价值原则。从宏观层面强调每一个公民的参与、个性的理性释放与解放,在倡导公民正确认识个体重要性的基础上,以对个性需求的满足这一需求,倒逼数据在生成、挖掘、应用、流动等流程上的公平性、共享性,促进“真实的数据集体”的构建与发展。
2.坚持以消解社会活动“痛点”为时代价值原则。从中观层面引导公民个体和群体践行大数据德治伦理观。新时代,我们的发展痛点就是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时代的发展痛点是处在同一时代的人们面临的共性问题和主要矛盾,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弱化和消解了主要矛盾,才能取得实质性的发展。而以消解社会“痛点”为时代性道德价值原则,有助于解决数据技术发展带来的诸多伦理问题、价值问题,尽可能从整体上实现每一个公民的美好生活和生产需求。
3.坚持以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精髓为传统价值原则。把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五常”,即“仁、义、礼、智、信”融合到数据德治伦理观中,引导人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文情怀和精神追求,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继承发扬的过程中,为全球数据治理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4.坚持以不允许“恶”的出现为最低价值原则。随着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人类拥有了智能机器人等大数据分析预测装备,使人类在行为实施前能够基于智能机器得出精准的行为预测结果和行为评价预测。这就意味着我们拥有了不允许哪怕一丁点“恶”发生的技术水平,可以帮助人们在数据发展实践活动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和行为准则,做出善的、更善的、最善的行为选择。
总之,坚持以德治数,就是要通过以上四个层面的道德价值原则,以界线的形式构建起以德治数的边界、轮廓与精神风骨,从主体道德价值选择方面弥合数据鸿沟。
(三)坚持战略性规划,以均衡的信息化建设资源布局促进数据鸿沟的弥合
强力推进国家大数据发展抢先战略和网络强国抢先战略的实施,以明确的国家发展规划定位和战略视角加快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从顶层设计层面寻求数据鸿沟的弥合。
1.全面加强现代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区域、产业和城乡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大数据发展布局,通过政策倾斜和支持,加强对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相对落后地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引导城乡间、区域间正确分析、合理利用自身的资源、区位和发展优势,科学有计划地错位发展、分工协作,避免因过度竞争导致的资源浪费和一窝蜂式的重复建设。通过网络提速降费、“百兆乡村”示范网络、“数字小镇”、4G和5G网络、全光纤网络深度覆盖、“全城WIFI”和“万企改造”等数字化工程的实施,让各地无死角地拥抱互联网,拥有完善优质的网络基础设施,缩小技术层面的科技鸿沟和资源层面的数据鸿沟,有力支撑网络强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落地建设。
2.全面提高大数据技术水平。在建立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上,实现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形成一个具有系统优势、整体优势的研究创新、知识传递、技能交流与扩散的交互平台,大力提升大数据技术的软硬件自主开发能力,掌握大数据关键核心技术,深化大数据在各产业中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充分发挥先进的生产力作用,以强大的活跃度和驱动力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后发优势,缩小因科技与资源条件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鸿沟。
3.努力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将协调发展作为内生动力,完善更加高效的协调发展机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均衡城乡资源配置,通过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实施,落实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带动和反哺,重点建设落后地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以“一体化”“高质量”为关键词 ,补齐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短板,使其成为跨越经济鸿沟和数据鸿沟、助推全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后盾。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全民科技素养促进数据鸿沟弥合
科学技术的价值旨归是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服务于善真美价值取向,服务于最广大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正如萨顿所认为的,“科学的起源与发展的核心本质就是围绕人的存在和发展去解决人的内外部诉求的,即科技是人们‘向往自由、向往从动物一般的生活条件中解放出来,追求远、宽、高,克服空间和时间造成的距离,追求温暖、舒适、光明、美好、认识。”【Friedrich Dessauer,Streit um die Technik,Verlag Josef Knecht,1956,p.150. 】即数据是关于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的数据,即便是社会组织机构内的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人来完成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数据,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些数据等科学技术在本质上是中性的。数据鸿沟之所以存在,归根结底是个体驾驭数据能力因素不平衡发展的结果。因此,只有把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数据助推文化发展、文化助推数据化,在数据与文化的交融发展中,让所有人都享受到科技进步的实惠,科学技术才能绽放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1.提高基本文化素养。基本文化素养由后天习得,是培育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基础。培根说,读史使人明志,读诗使人灵透,数学使人精细,物理使人深沉,伦理使人庄重,逻辑修辞使人善辩。每个人都具有包含哲学素养、历史素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素养等在内的综合知识素养。综合素养既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资本和动力,又往往代表着这个人的经济能力、处事水平、驾驭事物能力和社会地位。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调整公民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面,进而提高全民的数据认知能力、认同能力、理解能力,为数据鸿沟的弥合夯实综合素质基础。
2.培育大数据科技素养。如果说一个人的基本文化素养是基础的话,那么科技素养就是基本文化素养之上的高楼大厦。只有公民个体具有一定的基本文化素养,才能对科技特别是诸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甚至才能融合应用。为此,要培育好现代科技素养,进而促进数据鸿沟弥合,需要让更多人参与其中做贡献。一是要开展大数据普及教育。不仅要提高全社会全民对大数据的理解能力,更要提高对大数据的应用能力,不断提升全民的智能终端接受能力和使用能力,以及对大数据发展规律的认识与把握(驾驭)能力,使大数据在各行各业发挥更大作用。二是要提高专业人员专业素养。发挥比较优势,在培养专业科技人才的同时,营造良好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氛围,把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吸引过来,留得住、用得好,凝聚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合作素养的大数据领域高端人才,弥合人才资源方面的鸿沟。三是培育和弘扬公平参与、共享协作、契约和人文素养等大数據精神。【陈仕伟:《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伦理治理》,《创新》,2018年第3期。】使人们自发自觉自动地参与大数据协作,激活大数据发展的源头之水,在资源共享的良好社会环境中,坚守契约精神,通过契约明确各自的数据权利、数据义务、数据责任、数据利益、数据补偿等内容,在真善美的人文追求中逐渐弥合数据鸿沟。
3.进一步解放思想。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时间还不长,虽然已经在思想观念层面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但很多人还没有真正树立起大数据观念及习惯思维,对因大数据兴起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数据资产、数字民生、智慧城市等数据文化的认同感、安全感还较弱。因此,一方面,通过教育培训的普及,进一步提升公民对大数据的认识水平,树立“大数据是丈量、分析、记录世界并实现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资源”的正确价值观念,树立大数据可以量化、大数据资源价值的发挥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生产力并改进生产关系的理性价值观念,提升人们对数据文化的认同感。另一方面,要提高大数据的概念、内涵、应用和价值知晓度,让人们在横向范围和纵向深度层面都能更加关注大数据及其应用发展,提升人们对大数据的认知能力,认识到大数据是无处不在的、每个人都能接触到的、不容忽视的、可受益的资源和资产。
〔责任编辑:李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