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编辑业务中的信息价值标准冲突及监管构架
2023-06-15刘善伟
刘善伟
【摘 要】在移动端平台,传播者、媒介平台与受众有着不同的价值选择,传播者和移动端平台在其编辑业务中“把关人”的特质隐蔽性越来越强。对移动端平台的推送算法及由推送算法编辑的推送信息应加强监管。而监管规则应法治化、规则化、数量化、期限化,规避因监管而产生灰色地带。
【关键词】移动端;编辑业务;信息价值标准;冲突;监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已经进入信息爆炸时代。同时,信息的传播价值也面临着不同主体的选择,而传播环节的不同主体,在海量的信息中,其价值选择和价值获取的方式方法也越来越隐蔽。如今,移动端媒介平台已成为一种大众社会传播媒介,占有受众的时间越来越多,受众每日从中获取的信息量有增无减。
据皮尤研究中心调查,在美国,近58%的成年人经常从移动端获取新闻,而39%的人从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获取新闻。使用移动端的人数比使用电脑端的人数要高出19个百分点。10年前,经常使用移动设备获取新闻的美国人占比为21%,如今这个数字已经翻了近3倍。 2021年4月,我国发布的《第十八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显示,2020 年我国成年国民每天手機接触时长为 100.75 分钟,人均每天电子阅读器时长为 11.4 分钟,2020 年人均每天接触平板电脑的时长为 9.73 分钟。
相较于从平板电脑获取信息,从移动端媒介获取信息的方便性大大增加,意味着受众每天获取信息日益增多。而受众获取有用信息的效率,面临着传播者和媒介主体编辑推送信息算法的冲击。其背后的关键在于对信息价值的不同衡量标准。信息的价值,在数字时代面临着不同主体的衡量。而信息的有用性是相对的。
一、媒介平台与受众有着不同的价值选择
“相对有用”的含义之一是从拉斯韦尔提出的传播五要素即传播主体、内容、信息媒介、传播受众、传播效果中衍生出来,以传播效果为核心来评判传播的一种研究方法。传播效果在传播五要素中,有不同的衡量主体,即传播者与受众,如今又有了移动端媒介这一方。从系统论的思维看,还有更广阔视角下的信息相对于社会整体效益的传播价值。
在移动端平台,传播者和媒介平台与受众有着不同的价值选择。因为传播者和移动端平台在编辑业务中,有着极大的选择空间。其编辑业务中“把关人”的特质隐蔽性越来越强,传播者和媒介平台的价值选择也更容易随之隐蔽起来。
(一)设置搜索内容的自由,掩盖了搜索结果推送的算法故意
在移动端应用程序中,设定搜索内容的权力让渡给了受众,受众可以在搜索栏里随意键入自己想搜索的内容。受众享受着移动端“自由冲浪”的快乐。但搜索结果的排序,却是移动端应用程序在控制的。受众在搜索软件中,搜到的前段内容,是媒介方依据自己的“算法价值”而编辑排列的。如此,造成了读者的体验是,一些自己感受有用的信息往往并不排在搜索结果的前列。在一些移动端平台,读者搜索某种疾病的症状,排在前列的信息,是一些不知名专科医院的信息。显然,掌控搜索结果算法的传播者,在算法中加入了自己广告收益的比重,而这种算法是有隐蔽性的。移动媒介,不会在受众获取的信息页面标明有自己广告收益的衡量。
这样对受众的损害,不仅是潜在的,有时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014年4月,山西电子科技大学的大二学生魏则西检查出患有滑膜肉瘤。魏则西在百度上搜索该疾病,并通过百度搜索找到医院,接受了生物免疫疗法,随后的治疗花了20多万元。
治病的巨额花费,将魏则西家中的积蓄掏空。更让魏则西伤心的是,他被网友告知所接受的疗法在国外已经被淘汰了。魏则西的经历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这种考虑了广告收益的医疗信息经移动端编辑推送,至今仍然存在。
同样,加利福尼亚大学圣迭戈分校曾开展了一个名为“多少信息”的项目,研究美国人获取信息的情况。研究人员估算出,一名美国人每天从电子邮件、互联网、电视和其他媒体获取大约10.05万个单词的信息量,相当于大脑每秒接触23个单词。按照研究人员估算,以信息单位计,一名美国人每天获取约34G信息,接收这些信息平均花费11.6小时。这项研究表明,随着信息爆炸时代的来临,信息的接受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一项负担。在此背景下,获取相对有用的信息,对受众来说,关系着获取信息的效率。
(二)海量的搜索结果,掩盖了获取信息有限的无奈
受众在移动端应用程序搜索结果的数量,并不比平板端获取的内容少。受众可以在海量的搜索结果中选择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可背后有一个无奈的事实,受众获取信息的时间是有限的,他们不会把自己搜索获取的信息全部浏览完。 2019年,传播学者方可成在《搜索引擎已死》一文中指责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一半以上会指向自家产品,比如,百度的产品百家号的内容占比过大,且百家号充斥着大量营销和质量低劣的内容,进而导致百度搜索结果的内容质量大幅下滑。文章发布两天后,百度发布回应,称百家号内容全站占比小于10%,还表示当时的190万个百家号创作者,覆盖了全部的权威媒体和咨询机构,也包含了大量优质的自媒体,他们在源源不断贡献深度、权威的好内容。方可成针对这一回应发出质疑:“全站比例没有太多意义,大家搜索一般只看前两页。”这样的质疑,可谓一语中的。
而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则,这样的指责,最后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三)页面信息的“推送算法”,掩盖了传播媒介的把关人责任
移动端应用程序,经由“算法”,依据受众喜好,每日“个性化”地安排着受众浏览的页面信息。一些新闻性的移动端应用程序开发者,甚至声称自己的公司不需要文字类编辑,员工都是工程师。这种说法的本质是以职业名称掩盖“编辑业务”的存在。不容否认的是,推送内容的排列本质上就是编辑“版面”。无论他们毕业于中文系还是计算机系,是工程师还是文字编辑,都在做着编辑业务。因而,不可以“算法”为借口,逃避传播者的“把关人”职责,他们无非是掌握了“推送算法”的编辑。既然是编辑,便应对传播内容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负责。
(四)大众参与信息传播,隐蔽了媒介掌握的流量权力
移动端应用程序大多以“平台”的形式出现,给予了部分大众自己创作、发布信息的传播权力。在推送页面,能为“平台”创造流量收益的创作者,享有优先的推送位置,甚至不乏各种不法信息会得到优先的推送。而引入大众参与内容制作之后,便看似媒介平台与内容创作无关,掩盖着媒介平台本身参与传播的责任。
按照大众传播学理论,大众传播媒介有引导舆论、监视环境、社会协调、延续文化规范的作用。正由于它的社会影响巨大,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左右社会发展的作用,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不对它实施控制。移动端应用程序的信息推送也是如此。
移动端媒介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了“算法推送”,引入了“大众创作”,给予了受众海量信息和搜索自由,但其自身的价值,是与受众获取信息效率或多或少地存在冲突的。而平衡这种冲突,呼唤监管的触角深入“算法推送”的审核,如此才能平衡好受众与传播者及媒介平台的价值选择冲突。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平衡好移动端平台在推送和编辑信息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推送算法审核的监管架构策略
推送算法审核的監管,针对传播者和媒介平台价值选择隐蔽性越来越强的新特点,应有的放矢地进行,可以在以下几个方向摸索和展开。
(一)应加入法律与道德层面的量化监管
平台的“算法工程师”本质上履行着传统编辑选稿的职责,对页面信息“推送算法”所编辑、推送的内容,他们有着“把关人”的权力,其推送算法中是否包含对黄色信息等违法信息的屏蔽,是否包含对违背社会公德、人类道德信息的屏蔽,都应成为监管的一部分内容。
鉴于一些信息类平台履行着大众传媒的功能,对其人员的编辑资质提出明确法律、政策层面要求和建立移动端媒介编辑人员的培养机制,也是应逐步探索施行的。
如果移动端媒介出现了黄色信息等违法信息,则应建立规则明确的惩罚机制、退出机制。
(二)应保障受众获取信息的效率
移动端平台的推送算法,掌握着受众搜索结果推送页面的编辑操作,各种搜索结果在版面信息中占有的比例,应有明确的规定。整个搜索结果中,头一两页全部是广告或付费信息是不合理的,轻视了受众,也不利于平台本身的发展。考虑到当前搜索平台市场已经出现垄断,靠竞争打破这种媒介强势、受众弱势的局面已经不现实。那么在监管和法律方面,加强对搜索平台的搜索结果页面推送信息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
一方面,搜索结果的推送算法、推送页面编辑,要考虑平台的收益权。平台维持运营需要大量的费用,平台在信息推送、编辑中考虑其收益应是被允许的。
另一方面,平台对受众搜索内容的推送页面也不应经由算法在页面中将广告信息设置为全部优先,让搜索结果的前两页全部被编辑为广告信息。搜索结果的前三页,广告信息在每页的占比不应超过30%,且移动端的广告信息,亦应像其他大众传媒的广告信息一样,向受众明确其为广告内容。
(三)大众参与传播,平台应履行管理职责
移动端平台为了提供优质内容,给予了大众参与信息传播的机会。但平台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因为在推送信息页面过程中履行了信息编辑的职责,所以不应以自己非内容原始创作者而完全推卸自己的责任。作为平台理应对所推送的全部内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移动端传媒作为大众传媒,履行着向全网传播信息的职能,承担着社会传播的责任,因而对净化互联网风气,承担有激浊扬清的使命。不能以大数据推送,推卸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
对于一些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不能因受众偶尔浏览便不断推送,形成对用户的骚扰或引诱。相反,对违背社会公德、良好风俗的信息,在推送算法上理应履行不良信号弱化的职能,不能对暴力、弱色情、不健康信息的信息流无限放大,将受众淹没于不良信息之中。
在诸多网络暴力事件之中,人们会发现过一段时间,真相出台后往往会形成受众态度的反转。那么,在事件真相出台之前,平台对有争议的热点社会事件信息的信号放大性推送,显然这是在罔顾社会责任,没有对非良性信息履行把关人职能和编辑弱化的职责。
以横跨2022年和2023年的网络热点事件“胡鑫宇失踪事件”为例,各种无端的猜想充斥网络,一些受众和信息发布者对此事持有自己想当一回福尔摩斯的不良心态,乱加推测,甚至无端呼吁异地侦查。把别人的痛苦当成自己过侦探瘾的机会,显然并非良性信息。这种信息在传统媒体上会得到理性的弱化,但在移动端平台上,反而不断放大,背后的主要原因便是目前对数据推送算法及其编辑的页面缺乏监管。
三、监管规则的法治化、规则化、数量化、期限化
将移动端平台推送算法及经由推送算法编辑的推送信息纳入监管,已经是优化社会信息场急需解决的任务,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监管存在灰色地带。任何监管规则,只有法治化、规则化、量化、期限化,才可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经由法治化、规则化,可以产生权威;经由量化,可以明确标准;经由期限化,可以产生效率。
对移动端平台的推送算法及经由推送算法编辑的信息的监管,出台法律条文或政策条例时,应明确审查期限以及追责期限。如此,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权力的异化。
对推送算法以及经由推送算法编辑的信息的量化监管,如果只是检查性地进行,耗时耗力较大。在条件成熟时,亦可由监管部门直接设计推送算法的架构,并不断更新、优化,供移动端平台直接使用。在数字技术和推送算法技术不断成熟的未来,这一切都是可以期待的。而大众在移动端可以高效地获取信息,移动端平台和创作者可以获取不菲收益,以及整个网络风清气正,社会良好风气不断提升,都是可以期待的。
四、结语
综上,不难看出,受众经由移动应用程序获取信息的质量和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被传播者和媒介平台的价值标准影响着。受众在意的信息价值,会经由“推送算法”,极其隐蔽地被传播者和媒介平台的信息经济价值或其他价值考量影响,三者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是冲突的。因此,移动端传媒的推送算法与形成的信息编辑效果,是否有对社会风气、网络风气激浊扬清的效果,也应考虑纳入监管。潮
(责任编辑:黄康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