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死,法院为何作出责众判决
2023-06-14
近日,一起高空抛物致死案引发关注。2015年,小张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导致死亡,但5年来都没有找到责任人。为此,其父将物业公司及39名住户起诉到法院,索赔400多万元。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其中36名居民承担,每户承担1万元的补偿责任,物业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无法确定侵权人时,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在该案例中,导致小张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一栋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砸中。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为何居民有不在场证明还需担责?
实践中,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存在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侵权人查找难。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那么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免责,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責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如果希望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要从两个方面举证:一方面,案件发生时自己有不在场的证据,不存在高空抛物的可能;另一方面,高空坠物不是自己安装或搁置的。
在该案例中,法官经过实地考察、核实证据,基于法定的排除规则,排除了3户居民,判决36名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这里的补偿责任区别于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可能加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补偿责任以填补损失和恢复公平为基本目的,即使不具有任何过错也可能被要求承担补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请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治日报》202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