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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的判断

2023-06-12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5期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通过考察立法沿革与实践需求,值班律师的定位应为法律帮助者。有效性是法律帮助的“根基”,有效性需符合专业、独立、及时、审慎、准确等要求。可参考美国有效辩护中有效性的认定,作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的重要判断标准。为确保法律帮助有效性和实质性,应建立健全以值班律师行为规范性动作为中心的质量保障体系。围绕值班律师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权能,要求其完成指定动作。同时,通过设立值班律师准入门槛,提高薪资报酬,为值班律师高质高效完成法律帮助提供必要的便利,加大值班律师宣传力度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关键词:值班律师 法律帮助者 法律帮助有效性

值班律师制度一般是指,“不区分被追诉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类型等,一律由国家财政出资,指派律师及时、便捷地为被追诉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及其他相关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制度。”[1]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化问题,有必要研究探讨加以解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一、问题提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缺失

2014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经过不断发展,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8年刑事诉讼法和 2020年“两高三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值班律师制度体系雏形初成。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202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审了这一点。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强调了值班律师应为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在司法實践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难以称得上有效。以笔者所在的H市为例,问题突出表现在:值班律师制度在实际推行过程中逐渐沦为虚设,异化为值班律师只见证具结书签字、不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走过场工作模式。大多数值班律师不会主动参与阅卷,且受承办人和值班律师的工作安排限制,值班律师实际介入案件的时间点时常难以控制,通常在其到达现场见证签署具结书时才知晓案情,介入之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认可,值班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而值班律师法律意见记录附卷也未能真正解决问题,多数情况下,未深入了解案情的值班律师只会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填写“无意见”,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未能真正彰显。另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价值感和积极性不高,直接导致认罪认罚实质化大打折扣。问卷调查显示,值班律师制度深入人心程度不够。大部分值班律师将自己定位为见证者,而大部分被追诉者对享有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存在“迷茫”理解,信任度不高。部分被追诉者认为,值班律师为公诉机关的配合者和合作者,实为与其对立者。

检察机关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文件规定,会根据工作需要为值班律师设立固定工作场所。但从调研地区来看,值班律师固定场所值班率较低,通常是采用“接单式”值班,即办案机关有需求时,值班律师才会出现。而被追诉者主动提出约见值班律师申请的寥寥无几。值班律师的服务多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不认罪认罚案件的被追诉者几乎未寻求过值班律师的帮助。

如何提升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应回归有效性法意本身进行理解,并建立健全以值班律师行为规范性动作为中心的质量保障体系,最大化发挥值班律师制度效能。

二、应有之义——法律帮助有效性的理解

根据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值班律师可以通过行使会见权和阅卷权等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按照制度设计者的构想,值班律师在其承担的主要法律帮助职责的范围内,要达到有效法律帮助的程度,值班律师制度才能发挥最大效用,但实践却不尽如人意。学界及实务界对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见证人化”“虚化”的警惕,本质上是对值班律师未履职或履职不尽责的担忧,即目前的值班律师帮助难以称得上是有效。

确保被追诉者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是“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2]。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的律师帮助可弥补被追诉者因专业壁垒导致的认知匮乏,同时制衡公诉机关,保障被追诉者充分、明智、自愿、真实地表达认罪认罚之意愿,是确保认罪认罚协商正当性的必要条件。[3]遗憾的是,现有的规定当中,尚未对律师帮助的有效性建立明确的判断标准。从律师本职来讲,勤勉尽责,及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是基本执业道德要求;而对被追诉者来说,高质量的知识服务才称得上有效。具体而言,一名合格的律师要以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益为宗旨,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争取对被追诉者而言相对有利的结果。如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过程中,即使是免费指派的值班律师,其职责定位亦绝不应止于或者异化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见证人”角色。换句话说,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主要是被通知到场见证具结书签署,未实际参与具结书内容的协商,尤其是量刑建议的形成,与勤勉尽责的要求相去甚远。

笔者认为,可探讨相似概念——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从中挖掘可参考之处。有效辩护理念发源于美国,被认为是一项宪法权利,被追诉者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忠诚尽职的法律服务。有效辩护侧重考察辩护律师是否尽职尽责,要求律师为被追诉者提供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而具备刑事辩护资质能力、忠诚履职、保证委托人的被会见权、知情权和重要决策协商权、充分调取证据是有效辩护的重要基础。[4]

仔细分析,便会发现有效辩护的内容与律师执业要求具有高度重合性,即若律师忠于被追诉者,专业、独立、及时、审慎、准确地为被追诉者“出谋划策”,则基本上可推定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效的。笔者认为,这对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而言同样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具言之,在依法、公平、公正、效率基础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应满足专业、独立、及时、审慎、准确的要求,为被追诉者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服务。这是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过程的评判,采取的判断方法为推定式,是由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普惠性、便捷性”特征所决定的。值班律师法律帮助集释法说理、程序建议权等于一身,且个案案情千变万化,在不如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深度了解案情的情况下,难以直接评定哪一项法律服务低于标准。为此,应设置具体的规范动作,只要值班律师满足规范动作要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推断其提供了实质性、有效性的法律帮助服务。如在侦查阶段,针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侵财型案件,被追诉者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此等情况下,值班律师应当为被追诉者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针对疑难复杂案件,至少应会见1次、阅卷1次等。至于法律帮助效果,不应过于苛责。诚然,若值班律师为被追诉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从轻处理意见等获得公诉机关采纳,有效性毋庸置疑,但实践中,案件处理影响因素复杂,并不可因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无直观效果而直接否定有效性。

总而言之,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的判断高度依赖于法律帮助者的执业规范程度、敬业程度,而为了保障执业规范化和敬业程度,需要从值班律师自身素养和外部服务质量控制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三、纾困之路——法律帮助有效性质量控制体系的搭建

(一)设立值班律师准入门槛

设立值班律师准入门槛是提升法律帮助服务质量最为直接的方式之一。建立值班律师人才库,明确准入门槛具体标准,如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方可有入选值班律师库的资格,且需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尤其是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和基础执业道德规范的考试,从根本上提升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专业性和精准度。

(二)合理设置值班律师规范动作

规范动作的设置原则应以可行性、可操作性为基础。围绕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职责,可结合实际做出不同规定。

1.针对法律咨询。被追诉者均应享有得到法律帮助服务的权利,故而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值班律师均应至少提供1次法律帮助服务。法律咨询可覆盖任何法律和个案的具体问题,如法条解释,罪與非罪的区别,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诉讼权利义务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的讲解等。

2.针对程序选择建议。主要涉及诉讼将采取速裁、简易或普通程序的问题,值班律师应清晰地了解被追诉者对诉讼程序的诉求,准确判断程序适用对被追诉者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并如实向其阐明,结合案情审慎地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程序适用建议。

3.针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可能是被追诉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处于在押状态的被追诉者。因而对于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被追诉者,值班律师了解情况后,应及时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如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侵财型案件,被追诉者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值班律师应当及时为在押的被追诉者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4.针对案件处理意见。会见和阅卷是提出中立、准确处理意见最重要的措施。但鉴于要求值班律师对每个案件均阅卷不具现实可能,笔者认为,可分情况处理。对于“轻案快办”类案件,一般而言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值班律师可选择不阅卷,直接与承办检察官口头沟通。检察机关应提前将起诉意见书、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分列提供给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将检方证据材料与被追诉者口述案情相比较,判断被追诉者是否存在法律事实认知错误、认罪认罚态度是否真实稳定及检方指控犯罪事实是否证据扎实等,进而向被追诉者、检方提出中立而准确的量刑协商、从轻处理或其他监督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在受案后应通知值班律师阅卷,提示值班律师围绕关键点阅卷,提升阅卷效率。这类案件,值班律师至少应会见1次、阅卷1次。需注意的是,鉴于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者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如若值班律师不认可或做无罪意见,也应当在具结书中签字。这是因为其签字确认的是被追诉者自愿、明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意见可在听取意见书中表达并随卷移送至法院,由法院综合评定是否应调整检察机关确定的量刑建议。

(三)物质回馈和精神激励两手抓

一方面,提高值班律师薪资报酬。值班律师待遇与委托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相比,悬殊的差距导致律师选择值班律师的可能性变低。通过提高待遇的方式,可加强其从事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的内心驱动力。可探索“财政+办案单位”共同分担值班律师经费的方式,提高值班律师待遇。另一方面,值班律师偏“公益性”的特点,需要其具有志愿者般的奉献精神和较为充沛的帮助热情。可评选表现优良的值班律师为先进典型,或宣传典型事例,增强值班律师从事法律帮助的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激励其持续提升法律帮助质量。由于被追诉者和办案单位是对法律帮助服务感受最深的群体,可采用量化评价方式,构建“被追诉者+办案单位”双向评价体系。被追诉者对法律帮助服务质量进行打分,办案单位结合不定期抽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记录情况及平时表现,最终选出先进。对表现不佳甚至懈怠敷衍的值班律师,则视情向其所在律所、司法局或律师协会通报,反向监督约束值班律师。

(四)为值班律师高质高效完成法律帮助提供必要的便利

1.固定式值班。可分为日期固定和人员固定。日期固定即确定值班律师坐班时间,为被追诉者咨询提供稳定的时间,确保法律帮助及时性。有条件的办案单位应每天安排值班律师。人员固定即原则上应由同一值班律师负责跟踪同一件案件,以保障法律帮助的衔接性,避免因值班律师更换而需重新了解案情、重复阅卷,破坏被追诉者与值班律师之间较为稳定的信赖关系,影响法律帮助效果。应着重强调须同一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以保障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协商中的实质性作用。

2.提供多渠道阅卷便利。接到阅卷通知后,值班律师可至案管部门阅览电子卷宗,或由案管部门将电子卷宗发至值班律师室电脑终端提供查阅,或至承办检察官处查阅纸质卷宗,同时交换意见,提升阅卷效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允许光盘拷贝。

3.畅通电话咨询、视频会见。为解决会见难问题,可探索开通值班律师服务专线和接通看守所远程视频会见方式,并进行录音录像,扩大服务范围的同时提升法律帮助效益。

(五)加大值班律师宣传力度

对值班律师的知悉是被追诉者申请法律帮助的先决条件之一。实践中,大部分被追诉者不了解或不信任值班律师职能作用,一定程度上是值班律师显得无用武之地的重要影响因素。值班律师制度的宣传通常夹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明中进行,宣传效果不佳。可在派出所、看守所、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通过张贴海报、制发手册、播放视频的方式,专题式宣传值班律师制度,提升制度适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