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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并行策略研究

2023-06-08吕秀梅

运筹与管理 2023年4期
关键词:互金罚金监管部门

吕秀梅

(重庆工商大学 金融学院,重庆 400067)

0 引言

近年来,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特点,模式创新[1]、场景创新[2]、渠道创新[3]、科技创新[4]等为互联网金融带来日新月异的变化。互联网金融创新能降低信息不对称[5],提升金融效率[6],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实现数字普惠和服务实体经济[7]。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也可能增大金融脆弱性、危机传染性和系统性风险,增加监管难度[8]。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监管,一是因为互金企业创新出新业务、新产品或新服务,需要监管部门跟上创新步伐,给出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来避免出现监管套利等[9];二是部分互金企业以创新为幌子从事违法行为,需要监管部门仔细辨别及早发现,约束限制违法行为[10]。事实上,互金企业可能通过创新来摆脱金融监管约束,而金融创新又会推动金融监管的发展,因此创新与监管之间形成“创新—监管”的动态博弈闭环[11]。

当前已有一些文献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聚焦科技监管策略[12]、监管沙盒[13]、监管转型[14]等方面,较少涉及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动态博弈。文献9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博弈后的双赢。互联网金融监管能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秩序,而过度监管或监管不足必然会抑制创新。所以,监管部门需要在金融创新与监管间找到平衡点,实现有效监管。基于此,本文分析创新与监管前后多种因素对策略博弈的影响,推演出可能的并行策略路径,并提出创新与监管建议。

1 模型构建

一方面,假设互金企业不创新,可通过非创新业务获得收益UN,监管部门不监管则获得收益US,若监管将耗费成本CS并获取额外收益U3。另一方面,假设互金企业创新,将耗费创新成本CN并给自身带来额外收益U1,同时为监管部门带来额外社会收益U2,而监管部门监管仍需耗费监管成本CS并获取US和U2之外的额外收益U4,还可能获得互金企业的违规罚金F。另外,为激励监管部门监管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假设U3>CS, 即监管额外收益必定超过监管成本。记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为x,互金企业的创新概率为y,得两方博弈的收益矩阵(见表1)。

表1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和互金企业博弈矩阵

2 模型分析

2.1 博弈解推导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不监管的期望收益

ES1=(1-y)US+y(US+U2)

而监管的期望收益

ES2=(1-y)(US+U3-CS)+y(US+U2+U4-CS+F)

故监管部门的平均期望收益为

因此,监管部门的复制动态方程是

=x(1-x)[U3-CS+y(F+U4-U3)]

(1)

令F(x)=0,其解为

同理,互金企业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y)=x[EN2-(yEN2+(1-y)EN1)]

=y(1-y)(U1-CN-xF)

(2)

对F(y)=0求解可得

y*=0,y*=1,x*=(U1-CN)/F

2.2 并行策略

由于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存在动态博弈,因此需要将二者组合成一个复制动态系统。因此,联立式(1)和式(2),找出其初始奇点。令F(x)=0,F(y)=0,则存在5个初始奇点,分别为(0,0)、(0,1)、(1,0)、(x*,y*)=((U1-CN)/F,(U3-CS)/(U3-U4-F))和(1,1)。要判定各初始奇点的稳定性,需通过Jacobian矩阵的行列式符号和迹符号来判定。若奇点处Jacobian矩阵的行列式符号和迹符号均为正则奇点不稳定,若行列式符号为正且迹符号为负则奇点稳定,其余为鞍点。

分别对F(x)和F(y)求关于x和y的导数,得到Jacobian矩阵和迹

由于在点(x*,y*)处tr(J)=0,所以(x*,y*)必为鞍点,创新与监管的并行策略必定在其余奇点上。由于U1>CN,因此各奇点是否稳定在于U1-CN-CS和F-CS的正负。

命题1当U4+FCN+F,监管部门与互金企业采取并行策略(不监管,创新)。

证明根据Det(J)与tr(J)的符号,(0,0)是不稳定点,(0,1)是稳定点,(1,0)和(1,1)是鞍点。

显然,若监管成本太高,超过监管的额外收益,则监管部门不会监管。若互金企业创新收益较大,超过金融创新消耗的成本和可能遭受的罚金,则互金企业会创新。所以,图1中点(0,1)是稳定的。

图1 U4+FCN+F时系统相位图

命题2当U4+F>CS且U1>CN+F,监管部门与互金企业并行策略(监管,创新)。

证明根据Det(J)与tr(J)的符号,(0,1)和(1,0)为鞍点,(0,0)是不稳定点,(1,1)是稳定点。

该命题表明,只有当监管净收益超过监管成本时监管部门才会对互金企业创新进行监管;只有当互金企业创新收益超过创新成本和可能罚金时互金企业才可能创新。图2中点(1,1)稳定。

图2 U4+F>CS且U1>CN+F时系统相位图

命题3当U4+F>CS且U1

证明根据Det(J)与tr(J)的符号,(0,0)是不稳定点,(1,0)是稳定点,(0,1)和(1,1)是鞍点。

若创新风险过大,即创新成本与可能的罚金超过创新收益时,互金企业不愿创新。若监管收益较大,即监管额外收益和可能的罚金超过监管成本必会激励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行动。图3中点(1,0)稳定。

图3 U4+F>CS且U1

推论1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与互金企业可能缴纳的罚金F正相关,与监管带来的额外收益U4正相关,与监管成本CS负相关。

从定理2和定理3可知,若监管部门选择监管,需满足条件U4+F>CS,该式表示激励机制。若罚金越高监管成本越低,则监管净收益越多,越会激励监管,从而监管概率越大。

推论2互金企业创新的概率,与创新成本CN和创新罚金F负相关,与创新收益正相关。

从定理1和定理2可以看出,只有较低的创新成本、较低的罚金和较高的创新收益才可能让互金企业在创新中有利可图,从而创新。

推论3当罚金较低时,(不监管,创新)的并行策略概率较大;当罚金较高时,(监管,不创新)的并行策略概率更大。

从推论1和2可知,罚金对监管部门和互金企业的策略影响重大。一方面,创新给客户带来了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也为互金企业带来了可观盈利,比如余额宝这一货币基金创新实现了客户的快速累积,产品的精准定位和快速销售。另一方面,目前确实存在互金企业打着创新旗号以逃脱法律监管,或是以创新为名行金融诈骗之实。比如,取名为科技公司是为避开金融监管,一些互金企业创新就是为了圈钱。因此,为遏制互联网金融乱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中各种以创新为名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乱象,可处较高罚金,避免互金企业假创新真骗钱。而互联网金融的其它违规创新,监管部门可对其处以较少罚金以示惩戒。只要互金企业合规创新,最终监管部门就会选择不监管策略。

3 仿真分析

回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态度,可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发展期(2011~2015.6),互联网金融处于蓝海市场,各种创新蓬勃发展,但问题频发且监管缺失。第二阶段是发展与监管并存期(2015.7~2016.12),互联网金融处于红海市场,互金企业通过创新寻求新的商机,监管政策逐步出台,市场乱象逐渐被遏制。第三阶段是强监管期(2017年至今),行业出清且监管有序推进。借助Matlab软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并行策略模型仿真,检验博弈模型对实际问题的解释能力。

由于互金企业最先洞察出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获益,因此初始状态时创新的概率较大,假定y=0.7;而监管部门需要把握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尺度,避免监管不足或过度监管,监管概率较小,假定x=0.4。并且,假设时间区间为[0,20],部分参数值为UN=5,US=4,U3=3,U2=2。

3.1 (不监管,创新)策略仿真

考虑命题1。当U4=1,U1=3.5,CN=2,CS=2.3,F=1时,博弈的并行策略为(不监管,创新)(见图4)。由于监管尚处于摸索阶段,监管成本较高且处罚力度较小,不监管概率较大;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期虽然创新成本高但收益大,创新概率较大,与第一阶段的策略契合。

图4 U4+FCN+F时系统相位图

第一,创新收益与互金企业创新概率正相关,与监管部门不监管概率负相关,这是因为创新收益越高则创新动力越足,但越高的创新收益越容易引发监管部门关注,不监管概率越小。第二,罚金与不监管概率正相关,与创新概率负相关。在互联网金融第一阶段,罚金越高越会遏制金融创新,越不利于行业发展,而罚金太高势必会阻碍企业创新,因此监管部门不会贸然采取行动。第三,创新成本与不监管概率正相关,与创新概率负相关。因为创新成本越高创新风险越大,为鼓励创新监管部门会暂不监管,而创新成本越低则创新收益越高。第四,监管成本与不监管概率负相关,与创新概率正相关。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监管成本较高是因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认识不足,并且大多采用传统监管方式,故监管部门不监管概率大,而这可能刺激互金企业创新以获取监管套利等好处。另外,由于监管成本与监管部门息息相关,所以其对监管部门策略的影响程度远远超过对互金企业的影响程度。

3.2 (监管,创新)策略仿真

考虑命题2。当U4=1,CN=1,CS=1,F=2,U1=3.5时,监管部门和互金企业采取(监管,创新)策略(见图5)。经过摸索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为整治金融乱象监管概率较大且处罚力度加大,同时创新成本更低创新概率较大,与发展第二阶段策略契合。

图5 U4+F>CS且U1>CN+F时的并行路径

第一,从互金企业创新收益看,创新收益的减少对监管部门的监管策略毫无影响,却降低了互金企业创新概率。显然,创新收益是互联网金融第二阶段互金企业大力创新的主要动力,必然会驱动互金企业创新的概率。第二,从可能罚金看,罚金的增加会增加监管部门监管的概率,但会减少互金企业创新的概率。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第二阶段,处罚力度加大,监管加强,清除非法集资等金融乱象后罚金再增加势必会打压金融创新。第三,从创新成本看,创新成本的减少对监管部门策略无影响,却会增加互金企业创新概率,这是因为较低的创新成本意味着互金企业可能的较高净收益和较低的创新风险,从而促使互金企业创新。第四,监管成本与监管策略的概率负相关,与互金企业创新策略的概率正相关,因为监管成本高意味着监管净收益低,从而监管的可能性更小,因而会促使互金企业创新。

由图4和图5可知,当监管部门倾向于选择不监管时监管成本越高则监管的可能性更大,而当监管部门倾向于选择监管策略时监管成本越高则监管的可能性越小,即监管成本与监管意愿之间呈现一种类似于正态分布的曲线。

3.3 (监管,不创新)策略仿真

考虑命题3。当U1=2.5,U4=1.5,CN=2,CS=2.3,F=1时,监管部门和互金企业博弈的并行策略为(监管,不创新)(见图5)。与3.2相比,乱象被有效控制而处罚力度降低,但为挖掘更深层次问题的监管成本增大,监管概率较大;经过第二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规则已经形成,通过创新获利的难度加大导致创新成本增加,不创新概率较大,与互联网金融第三阶段的并行策略契合。

第一,创新收益与监管部门监管策略概率负相关,与互金企业最终不创新策略概率正相关。在互联网金融第三阶段,互金企业不愿创新,一是因为创新收益空间经过第二阶段后被压缩,并且监管让创新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监管部门可降低监管概率来刺激互金企业创新。同时,创新收益与互金企业不创新策略概率负相关,因为创新收益可能会动摇互金企业不创新的决定。第二,罚金与监管部门监管概率正相关,与互金企业不创新概率负相关。在互金第三阶段,监管挖掘出来很多深层次问题所以处罚力度较大。若互金企业意识到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则不创新概率会弱化。第三,与图4不同的是,在(监管、不创新)策略中,创新成本与监管概率正相关,这可能是因为创新成本越大不创新概率越大,监管部门越希望监管举措能激励企业创新以使行业健康发展。并且,由于创新成本与互金企业息息相关,所以其对互金企业策略的影响幅度远远超过对监管部门策略的影响幅度。第四,监管成本越高,则监管部门的监管策略概率越低,因为监管成本会对监管净收益产生负相关的影响。同时,监管成本与互金企业不创新策略概率正相关,这可能是因为监管成本越高,表明监管部门的投入力度越大,监管越严,互金企业因此可能遭受较为严重的监管风险而更不愿创新。由于科技监管能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因此监管部门可借助科技监管来促进互金企业创新发展。

结合图5和图6可知,当互金企业倾向于不创新时创新意愿会随着创新成本和罚金的增加而增大,而当互金企业倾向于创新策略时创新意愿却会随着创新成本和罚金的增加而减少,即创新意愿与创新成本和罚金之间呈正态分布。

图6 U4+F>CS且U1

4 结论与启示

4.1 结论

监管过度或监管不足、监管超前或监管滞后,都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唯有恰到好处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间寻求平衡状态,而这种平衡状态正是并行策略的动态博弈结果。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并行的动态博弈中,互金企业的创新策略受创新收益、创新成本、罚金和监管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并且创新策略概率与创新收益和监管成本正相关,而创新意愿与创新成本和罚金间呈正态分布。监管部门的监管策略受监管成本、罚金和监管额外收益、创新收益等因素影响,并且监管概率与罚金和监管额外收益正相关,与创新收益负相关,而监管意愿与监管成本呈正态分布。另外,创新成本对监管策略毫无影响,但却与不监管策略概率负相关。

4.2 启示

对互金企业而言,增加创新收益是提升创新意愿的有效途径,比如借助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创新的更大盈利,或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另辟蹊径,或通过个性化金融产品创新增加销量而实现盈利。创新成本和可能的罚金对互金企业创新意愿影响相似,创新意愿会与随着创新成本或罚金的增加而先增加后减少。从创新成本看,互金企业在创新初期会有大量前期投入,且创新成败未知,因此总体的创新成本较大,而一旦创新业务进入平稳期,就可采取多种措施减少创新成本,比如缩减交易环节而降低交易成本,采取多样化营销渠道创新而降低营销成本,通过大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估等方法有效降低信息成本。从罚金角度看,互金企业创新初期可能因监管部门鼓励创新而宽松监管,出现行业规则未定、监管套利等问题,一旦监管趋严则互金企业可能面临较高罚金,因此互金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须以合规为基本前提,合规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身在创新中快速发展,也使整个行业稳定健康运行。

对监管部门而言,需要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收益。因此,监管部门可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创新应用来降低监管成本,也可与企业沟通交流以形成有效监管而降低监管成本,还可通过优化监管业务而降低监管成本。若互金企业创新意愿不强,监管部门可多组织相关行业举行业务探讨和交流以提高互金企业的创新收益并降低创新成本,也可多采取教育或窗口指导等措施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监管以减少企业创新可能导致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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