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之边界建构
2023-06-08柴文静
柴文静
摘 要: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是当今法学界与新闻传播学界共同关注的课题。监督司法本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应有之义,但是,随着传统的舆论格局发生变化,媒介审判现象频发。厘清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之边界问题,有利于新闻媒体明确自身角色与责任,形成媒体与司法之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从而推动二者共同发展。本文通过系统归纳总结相关文献,并结合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试图为划定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之边界提供建议,探索防止新闻媒体越界的具体举措。
关键词:舆论监督;媒介审判;边界建构
中图分类号:C91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3)05-0125-04
在我国,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代表公众行使各项权利。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为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搭建了桥梁,扩大了司法监督的范围和力度。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媒介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1]。进入互联网时代,自媒体不断发展,主流媒体的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为了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话语权,部分新闻媒体通过独家、首发等形式来增加自身的关注度。激烈的媒体竞争下,部分媒体逐渐忽视了自身的角色与定位,对公众赋予自身的舆论监督权认识不够深刻,出现了一些越界行为。针对这种现象,本文主要探讨了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旨在寻求合适的新闻媒体自我管理举措,规范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最大限度规避媒介审判现象。
一、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建构
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之间的边界不是从国外“移植”来的,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我国新闻传播实践的过程中逐步明确的。目前,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相关规章制度虽然还不够完善,但是,我们仍可以从中寻找可以借鉴的内容,并结合我国新闻传播的具体实践,为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划定边界。
通过梳理现有的条例规定可以发现,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对于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一直在不断完善,新闻传播行业的准则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规定共同建构起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之间的边界。随着新闻传播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相关问题的逐渐暴露,这一边界不断明确,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均明确了新闻媒体的相关行为,肯定了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也明确禁止新闻媒体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即进行媒介审判。
(一)201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该准则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新闻工作者应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不渲染凶杀、暴力、色情等。
该准则从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出发,明确禁止新闻媒体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媒介审判所包含的法庭判决前进行定性、定罪等内容也被明确禁止。由于司法案件多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包含大量具有冲突性的内容,因此,该准则还限制了具体的报道内容(如凶杀、暴力、色情等),明确指出不得渲染此类细节内容。由此可见,媒介审判已被明令禁止。“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不渲染凶杀、暴力、色情等”,正是对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之间的边界建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从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道德要求出发,划定了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揭示了媒介审判的非正当性。
(二)2009年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该办法从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活动的角度出发,对新闻媒体具体的新闻传播实践作出了规定。媒介审判在法庭审判之前便作出定性、定罪报道及评论,显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也未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原则,因此,不符合新闻报道应遵守的相关原则。新闻记者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严防媒介审判,一切以事实为准绳,仅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避免干预司法活动。《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从新闻实践的角度出发,划定了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指出了新闻记者应遵守的新闻报道原则。
(三)2009年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聞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2.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3.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4.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专门明确了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及问题,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明确新闻媒体具有监督人民法院的权利,人民法院也具有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应当为新闻媒体的监督提供便利。但是,这种监督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监督,而是在一定边界内展开的监督。由此可见,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也具有一定的限制,新闻媒体应当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基础上行使自己的权利。新闻媒体要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正报道;维护被报道者的名誉权等人格权,保护其隐私及安全;维护司法权威等。《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从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出发,划定了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明确表示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四)2009年实施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该规定开头便表明了目的: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该规定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进行司法公开的内容,并着眼于司法公开的各个程序,具体阐述了各个环节需要公开的内容。虽然该规定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明确相关内容的,但是,从具体要求中也可以总结出新闻媒体需要进行舆论监督的内容。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原则,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目的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由此可见,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开是相互配合的,二者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新闻媒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防止越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从舆论监督的范围出发,划定了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指出了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具体内容,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此外,《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均对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作出了规定,指出新闻媒体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舆论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避免媒介审判发生。
二、防止越界的方法
在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建构中,相关规定分别从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道德要求、新闻实践、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舆论监督的范围四个方面划定了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从边界建构中可以看出,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主体,因此,新闻媒体只有从根源上认清二者之间的边界,在舆论监督的边界内进行监督,自觉规避媒介审判,才能形成权利运用的良性循环,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一)新闻媒体要尊重报道客体
新闻媒体通过新闻采访与报道活动来行使自身的舆论监督权利,新闻采访活动必然要围绕着报道客体展开。由于司法活动社会影响较大,其报道客体具有显著性,人们对报道客体的情况也具有很强的好奇心。因此,新闻媒体要在满足人们知情权、参与权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尊重报道客体,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报道客体进行报道。一方面,新闻媒体要尊重报道客体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也要保护报道客体本身享有的隐私权等[2]。目前,部分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不仅会夸大报道客体本身的情况,还会通过各种手段挖掘报道客体的其他信息,放大事件的冲突性、戏剧性,以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这些现象超出了舆论监督的范围,是媒介审判的惯用伎俩。
新闻媒体尊重报道客体,既是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所要求的原则,也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新闻媒体应明确界限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舆论监督,尊重报道客体。
(二)新闻媒体要把关报道内容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具有上传下达的作用。新闻媒体本身具有职业特殊性,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要履行社会义务。因此,新闻媒体要发挥自身的把关作用,剔除司法案件中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内容,最大程度地降低事件的负面影响。比如,新闻记者不仅要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报道事件,也要严格把关,避免色情、暴力、凶杀等内容,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在报道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时,要减少对犯罪细节的描写,将人们在阅读新闻作品时可能产生的不适感降到最低;在报道医患关系等涉及双方利益冲突的案件时,应听取双方的意见,避免新闻报道失衡。
新闻媒体把关报道内容既是人们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新闻媒体应履行的义务。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活动中应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的报道材料,多方求证,确保报道内容准确、客观。
(三)新闻媒体要区分报道形式
在新闻写作的过程中,新闻媒体会根据新闻信息的具体内容,采用适宜的新闻报道形式。不同的报道形式承担着不同的报道职责:消息短小精悍,注重传达事件的最新发展;评论注重表达观点与评价,承担着舆论引导的作用。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要注意区分报道形式,不仅要恰当使用各种报道形式,使新闻报道形式为报道内容服务,也要严格区分各种报道形式的作用,避免造成误解,影响社会秩序。此外,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形区分报道形式,在发布新闻报道时,要明确标注新闻的形式,使人们一眼就能看出新闻报道是消息还是评论,比如,消息需加消息头,评论需在标题或报道内容中明确表示观点。
新闻媒体区分报道形式既是新闻形式为内容服务的要求,也是便利人们阅读新闻报道的途径。新闻媒体综合使用各种新闻报道形式,不仅有利于全面深入地报道事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新闻媒体要及时纠正失实内容
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仅要做到具体真实,确保新闻各要素真实,还要做到总体真实,要反映事物的整体发展趋势。司法案件所涉及的人物、事物较多,因此,需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通过多方求证,搜集各类线索,力争做到司法公正[3]。然而,专业调查人员也有可能因为一些细节导致认识错误,更不必说未经过专业调查训练的新闻媒体了。事物本质的暴露过程与新闻记者的综合素质都有可能导致新闻失实,从该角度来说,在新闻媒体中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新闻媒体发现新闻失实后,要第一时间进行澄清纠正,最大程度地降低错误信息对人们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要注重完善纠错机制,科学设定新闻失实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实施流程规范,激励新闻从业人员发布真实、准确的新闻报道。
新聞媒体及时纠正失实内容既是承担其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也是增强自身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要最大程度地确保新闻的真实性,维护好自身形象。
(五)新闻媒体要明确定位自身角色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代表人民对社会进行监督,必须认清自身的社会角色。首先,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司法案件中,司法机关有权对案件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新闻媒体作为监督者,需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但也要避免对司法案件进行媒介审判[4]。其次,新闻媒体不仅要明确定位自身角色,意识到报道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也要在行业准则的自律与公众的他律之中明确自身角色,依法进行监督。此外,新闻记者也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信念,努力做到为人民服务。
新闻媒体明确定位自身角色,既有益于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也有助于推动权力的合法运行。新闻媒体要时刻牢记自身职责,自觉承担起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
三、结 语
新闻媒体作为新闻报道的主体,必须厘清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之间的边界。新闻媒体只有做到尊重报道客体、把关报道内容、区分报道形式、纠正失实内容、明确定位自身角色,才能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避免掉入媒介审判的深渊。
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之间的边界仍在随着新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动。新闻媒体要防止越界,不仅要遵守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也要紧跟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自身的报道行为,从而合法监督司法案件。
参考文献:
[1] 沃尔特·李普曼.舆论[M].常江,肖寒,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2] 刘丹.论大众传媒舆论引导与“舆论审判”的关系[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4.
[3] 范贞.传媒监督司法审判的边界[D].广州:暨南大学,2013.
[4] 贺.媒体审判:错位的新闻监督[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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