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群体数字弱势地位的宪法调适
2023-06-07王广辉苗晓阳
王广辉,苗晓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一、问题之缘起
数字化与老龄化交叠并存是当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新课题。元宇宙、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浪潮袭来,ChatGPT 掀起一轮AI 革命,于底层重塑了以“算法”为核心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1]。步入数智化社会,人与客观环境演化为相互依存、生成、成就。[2]数字化生活方式形成,传统“人—人”交流模式变成借助数据化平台的“人—机—人”模式,呈现出以数字化串联为标志的网缘性特征。数字化革命将人类自我需求实现提升至更高层次,社会共同体成员已然发生由传统“生物人”到赋有数字属性“信息人”的转向。[3]其为传统社会治理带来机遇的同时,更带来“无意识”冲击公民基本权利的挑战。普通个体难以完全掌控个人信息,更遑论跨越无形“技术藩篱”习得数字技能。在科技风险的阴翳下,不同社会成员间出现显著差距。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技术理性被赋予相对于别的理性成分的绝对优先地位。技术革新催生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并不能实现自动而全面的普惠至具体的社会个体,数字时代的落伍者会被社会隔离、抛弃乃至淘汰,“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的概念由此成形。
其中,权利保障中的传统弱势群体——老年群体受到数字鸿沟影响广度与深度均最为强烈。就整体而言,在巨大规模的老年人口内部,不同社会分层的老年人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受教育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导致数字能力的差异。就整体而言,个体衰老带来的自身生理功能损害,造成数字发展不平衡的缺陷折射入现实社会,使得老年群体相较其他群体在数字技术的应用程度、享益范围上的弱势地位愈发凸显。正如美国数字教父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所指出的,在数字化时代,“年轻人是富有者,而老年人是匮乏者”。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早在上世纪末,互联网发展初具规模,发达国家就已针对数字社会老年弱势地位采取措施,如美国提出填平数字鸿沟的政府目标,颁行《通信法案》为老年群体提供普惠服务。回归到我国社会现实,人口加速老龄化趋势已成定局①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截至2022 年末,60 岁及以上人口2.8 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9.8%。国家卫生健康委预计,2035 年左右,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 亿。。特别是新冠疫情后“无接触”式交往普及,老年人难以充分利用智能设备而频频陷入困境,极端数字歧视的负面新闻屡见报端。②相关新闻如:《“老人冒雨交医保被拒收现金”为何戳中痛点》,《河北日报》2020 年11 月26 日;《“94 岁老人被抱起做人脸识别”戳中社会痛点》,《济南日报》2020 年11 月24 日。社会生活转入“数字化生存”的全新样态,宪法学使命并非赞美科技绝妙,而在于指出其侵犯人权之可能性并加以防范[4]。习惯于传统生活的老年群体难以适应,将逐渐被排斥于数字化社会的边缘,社会共同体成员资格实质性悬置,权利行使受到隐性限制,催化“数字不平等”(digital inequity)。这无疑与宪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相悖。国家预设照顾义务实现,即公权力介入公民生活的时机与程度,取决于国家与个人在时代背景与社会结构方面的互动关系。
具体到老年人数字鸿沟,治理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算法黑箱催化数字鸿沟难以弥合,老年不平等从线下向网络空间延伸,从而消解政治平等参与、剥夺公共服务平等享受。[5]国家有效介入以避免社会分化失衡已成现实需要,折射出的是分配正义的法哲学问题。特别是在注重服务政府理念的现代公法理论看来,增进公共福利是行政权运转的核心宗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自我国步入老龄社会,行政实践给予老年数字鸿沟充分关注。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消弭数字鸿沟,让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载《人民日报》2018 年11 月19 日版。国务院于2020 年11 月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23 年3 月印发《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强调“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立法,弥合老年人的数字鸿沟”。理论层面需要进一步阐明老年群体生存保障呈现出何种变迁,衡量所牵涉的公共利益,明确行政主体角色,为数字鸿沟治理提供理论支撑与规范指引,以有效回应老龄化、数字化交叠推进中的治理难题。
二、数字社会老年人生存困境检视
平等参与是老年人权利保障应有之义,也是国际社会应对老龄化挑战形成的重要共识。社会共同体形式差异须在实际关心所有成员福利上得以统一。[6]然而,数字技术在社会生活全场景应用,数字鸿沟的横亘多维度干扰老年人权利行使,使其被排斥于社会生活之外,表现出法定权利向实有状态转化的困难,积极权利维护与实现不足的权利弱化。
(一)数字鸿沟:老年人数字弱势地位具体表征
老年人数字弱势地位一方面源自群体自身“内生动力”与“可行能力”弱化,另一方面受困于外部社会条件因素叠加。就前者而言,群体内部的个体复杂多样,共同经历特定时空环境中前后相继、动态发展的老龄化(aging)进程;就后者而言,数字风险与代际不平等的互构使得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差距从线下向网络空间延伸。对于老年人的数字弱势地位,学界普遍使用数字鸿沟来加以描述,由表及里将其归纳为接入鸿沟、使用鸿沟、知识鸿沟三个层次。
接入鸿沟(Access Divide)是老年群体数字生活的第一层级障碍,数字网络接入过程中设备性能与可及性上存在的代际差异,取决于信息基础设施状况、经济实力和政府决策等。技术瓶颈上的客观限制表现为信息沟通技术(ICTs)重要元件的芯片供应短缺,催化传统接入鸿沟转为性能鸿沟(quality-of-use gap)。[7]处于鸿沟落差一侧的老年群体状况不容乐观,从最为基础的网民代际构成上可以发现,60 岁以上的老年群体较之年轻群体仍有显著差距①截至2022 年6 月,我国非网民规模为3.62 亿,其中,60 岁及以上非网民群体占非网民总体的比例为41.6%。60 岁及以上老年群体是非网民的主要群体,较全国60 岁及以上人口比例高出22.5 个百分点。参见《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新闻潮》2022 年第2 期,第3 页。。
数字技术的有效适用有赖于交互双方,即网络提供方的可及性与使用者的数字技能,诱发使用鸿沟(Use Divide)第二层级障碍的存在。就前者而言,由于网络操作步骤复杂、更新速率频繁,智能设备友好性尤为关键,而数字服务适老性显著不足,缺乏适配老年群体感官机能、反应速度的包容性设计。就后者而言,依据《中老年互联网生活研究报告》,老年群体具有参与意识却缺乏数字技术使用能力。一方面,受限于生理机能退化与传统消极老龄文化氛围,其在相关知识迅速落伍的同时,技能也变得生疏;另一方面,旧知识反而可能阻碍新知识的接受,相较出生于数字时代原住民(Digital Natives),其更易沦为数字遗民。
第三层次的知识鸿沟(Knowledge Gap)是前两层级数字障碍的自然延伸,[8]由此给老年群体权益上带来的不利后果。作为积极老龄化的重要因素,[9]数字素养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信息、社交媒体和网络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其中,对联网设备具有良好的知识、技能、态度和行为,拥有实用的硬件和软件技能尤为重要。科技发展并没有必然带来老年人数字素养的相应提升,反而是技术的不断更新升级扩大了早期和后期采用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老年群体获取知识速度与效率的弱势地位导致其数字知识与信息资源相对不足,获取识别、实际运用数据信息的数字素养能力较为薄弱。老年群体受制于自身难以匹及技术发展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而主动放弃参与,对更新迭代迅猛的新事物恐惧多于新奇。学者由此基于数字技术的适应力和理解力将其描述为“思维鸿沟”。
(二)权利弱化:数字鸿沟多维度阻碍社会参与
针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学者们已结合社会学从权利维度构建社会参与权理论,[10]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广泛社会生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则从规范层面明确了国家保障老年人平等参与的义务。为此,通过考察数字鸿沟横亘给老年人社会参与带来的多维度负面影响,便可提炼出其有别于固有弱势属性的表征,具体有:
其一,消解政治平等参与。政治权利作为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条件,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宪法理论将其提炼为政治参与的积极面向与政治自由的消极面向。前者指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政治参与权,后者具体包含不同形式的政治表达自由。我国宪法文本通过第34 条、第35 条规范系统的勾连结构,明确了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步入超级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享有反映了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政策参与度、满意度,直接影响着其他权利的实现。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深刻影响着政治过程、制度运作。在老年人政治参与的提高方面,数字鸿沟横亘会产生多维度的阻扰。一是除政治选举外参与基层自治与公共决策方面,部分地区为提高效率,将投票活动改为线上,线上发布决策信息,客观上削弱了不会使用智能设备老年人的政治平等参与。[11]二是知情权与监督权方面,老年人相对于年轻人受到的挑战更为严峻。算法平台通过优势算法和海量数据,可以高效筛选出其追求的政治观点,而造成多数意见的“独裁”,老年人缺乏获取政治信息的有效途径,监督权难以保障。三是政治表达受限,互联网平台已超越普通意义上交流工具的定位,成为公共舆论表达不可或缺的途径。老年人的参与情况却不容乐观,过滤气泡和回音室效应使得思想市场同质化,消解老年群体的言论表达空间。
其二,削弱公共服务的平等享受。这是数字鸿沟侵蚀社会经济权利的集中表现。“十四五规划”对社会保障具体实施提出了数字化的全方面要求。然而,基础上数字鸿沟接入障碍的存在,过程中受制于数字能力薄弱与智能设备使用程度较低,必然导致结果层面上救助实现受阻。例如,国内许多城市过度采用公共服务智能平台、行政在线审批等电子政务“数字偏好”的路径依赖,线下服务效能低下、人工窗口取消。同属数字民生服务的民政、社保、卫健、文化等具体行政部门“各自为数”,产生部门结构壁垒,阻碍老年人平等享受,折射出部门间数字化治理体制机制与社会治理现实的张力。如何突破信息孤岛是建设老年友好的服务政府所亟待解决的难题。
面向老年群体的社会服务体系中,生活相关基础服务备受关注,如工信部发布“适老化改造APP清单”,但适老化供给仍相对短缺①世界范围内适老康养用品品类有4 万多个,但国内品类只有3000 多个。参见《全国人大代表周云杰:完善适老服务体系建设,应对“9073”养老格局》,载http://www.chinanews.com.cn/cj/2023/03-02/9963743.shtml,2023 年2 月13 日访问。,平台或在市场经济的逐利心理负面影响下,选择性忽视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而不愿增加成本;或存在服务功能雷同交叉、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的恶性竞争,导致老年群体在享受社会公共服务上因数字鸿沟而存在获得性壁垒,进而产生与智能社会脱节的无力感。以健康权为例,由于年龄阶段与生理健康呈现出负相关,高年龄群体在整体上是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最强烈的群体。互联网和智能技术深度嵌入医疗活动,数字鸿沟的横亘给老年人健康权实现带来风险。[12]老年人健康权更突出强调个人向国家提出要求的积极面向,因此,依照我国宪法健康条款蕴含的保障主体、手段和内容的规范内涵,国家有责任出台政策、制定法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是健康权实现的就医机会平等,老年人因不会网上预约而无法就医、疫情期间互联网药物挤兑所带来负面后果记忆犹新。另一方面是可接受性,针对数字医疗中的信息不对称、医疗队伍层次不一、医疗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在以老年患者为中心的数字医疗中,为避免其利益受损,需要在权利保障中调和各方的冲突利益。
其三,新兴权利保障不利。以个人信息权为例,《个人信息保护法》于立法层面明确了公民对其数字信息获取、应用的知情权与决定权。它既是个人制衡信息处理者的工具,也是国家规制网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权利性质已被肯定。[13]而载明隐私保护政策的文本内容专业复杂,数字知识鸿沟的障碍使老年难以有效理解。网络平台得以隐秘地、不受控制地利用个人数据,美国学者波斯特基于福柯话语权力观念将其描述为新的全景式监狱。平台依托算法横亘在政府与市场之间,重塑政府干预与市场自律的传统构架,传统“用户—平台”的私法调整模式陷入困境。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处理者处于显著不对称的结构之中,算法权力“异化”的风险覆盖至老年人个人数据权保障的所有环节。巨头掌握最广大的数据基础,形成市场垄断地位,成为信息的控制者。[14]个人信息权面临空洞化,出现针对老年人隐私泄露“任意门”,相关侵权案例呈连年增加趋势。侵权行为隐蔽于数字技术之下,导致老年人权益易受互联网风险负面影响,涉老“数字诈骗”频发。①参见最高检2022 年11 月9 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三、老年人数字弱势宪法调适的内在逻辑
平等一直是现代宪法发展史中稳定的精神内核。我国《宪法》第33 条从原则与权利两个维度明确了平等的规范内涵。数字时代以技术革新为基础导向,既有社会规范面临全新检视。宪法权利的保障立足社会资源供给主体从单一到多元转变的现实,强调政府统筹资源以实现整体共享。无论是宪法平等价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指引,还是《宪法》文本的社会主义规范群,均为国家介入老年人数字资源分配、矫正其弱势地位提供正当前提与理论支撑。
(一)平等:宪法调适的价值依归
老年人数字弱势地位的出现不能简单理解为科技进步带来的副作用,究其根本,正是数字资源不平等带来的权利危机。[15]回溯平等价值的历史脉络可以发现,其基本内涵历经了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转变,关键要义在于禁止不合理差别对待。诚如芦部信喜所言,“对社会意义的弱者应给予更优厚保护,藉以保障其与其他国民同等生存”[16]。老年人数字弱势地位的宪法调适正是平等在数字时代下的基本要求,蕴藏科技进步与平等价值的分量博弈。它既具有消除社会性排斥、实现反贫困的社会性功能,同时又多维度契合分配正义,还具有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性功能。
形式平等即机会平等,强调在人格形成实现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机会。这便要求数字技术的适用不存在偏差。然而,由于“工具理性”的过度追求,公共服务供给偏狭屡屡发生,介于明言与暗含之间的数字技术负载了复杂的利益分配、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包含诸多不透明因素甚至产生异化危险。囿于自身客观条件,老年人相较中青年群体对数字市场乃至智能社会建设所作贡献相对薄弱,资源倾斜并不能带来足够收益,使得老年群体数字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愈发恶化。有悖于现代宪法精神对于平等价值的追求,老年群体权利保障与科技效益至上之间存在冲突,造就个体间权利实现的差别,催生了强与弱的不平衡。为调适法益的不公平分配,避免数字时代下的“科技向恶”,应将技术应用限定在平等底线之上。
实质平等则正视社会发展造成的客观差距,为避免社会陷入两极分化的割裂风险,需要以时间与空间维度对我国社会境况加以历时性与共时性考察。诉诸融入数字社会的直接主体规模日益增大,老年数字权益受损已成一般性社会问题。随着家庭结构显著变化,空巢老人日益增加,代际压力遽然增加,“数字反哺”难以发挥实效。积极融入智能社会、享受便捷高质晚年生活,是其共有的希冀,亦与日后都会成为老年人的每个个体未来权益息息相关,这正是拉兹所强调的诸个个体意义上的利益(interests of individuals)及自主乃至于共同善。就社会客观环境而言,“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利益相关”。[17]弥合日愈恶化的数字鸿沟已成为社会普遍共识。数字鸿沟加剧老年群体享受公共服务可及性与可享性的不公平感。被认为依循法律推动公众利益实现而存在的公权力可对社会秩序紊乱起到纠正作用,推动社会主体间协调与合作,达到利益平衡与分配改善,从而决定老年数字鸿沟治理成为实质平等应有之义。
概言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社会发展最终目的都是人的发展,即康德意义上人是一切的目的,数字时代也概莫能外。对老年群体数字弱势地位的宪法调适以基本权利保障为基础,实现结果意义上实质分配正义。关注社会基础资源分布、配置和分配中存在的社会公平,特别强调每个人均等地享有基本的社会资源,才能回到社会公平的起点。
(二)权利体系:宪法调适的规范依据
宪法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法,对治理数字供给不均与风险规制具有不同于部门法的功能。以宪法价值为衡量标准,更以宪法权利规范为具体指引,通过部门法规制体系的“外循环体系”,整合所有国家权力,使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基本权利为依托,借助于在宪法权利研究中日臻成熟的体系解释方法,即基于宪法的整体意义脉络对具体的宪法规范加以分析,来为老年人数字弱势地位的宪法调适提供规范依据。
数字鸿沟中老年人权利保障首先应立足于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尤其是被奉为基本权利保障圭臬的“概括性条款”,在宪法权利体系中起到框架搭建作用,是发现制宪者价值设定、整合单项基本权利并进行概念抽象的基础。德国学者杜里希基于《基本法》第1、2、19 条概括条款的阐释而建构了“价值与请求权体系”;日本学者也将该国宪法第13 条视作基本权利规范意涵转变的基础。比较法的梳理对我国宪法概括人权条款的认识有借鉴作用,可作为新的国家价值观的注入,彰显自然法哲学的超然性,为基本权利章提供关联评价依据,[18]同时明确国家义务的规范内涵,即通过给付以及其他各种积极活动促进基本权利实现的作为义务。维护每个人实现有尊严地生存发展,是国家保障人权的目标所在。数字鸿沟的阻碍已经深刻影响老年群体的生存,权利不均等的割裂状态无法伴随科技发展、代际更迭而自动弥合。纾困数字鸿沟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进而保障人权实现,这是数字时代落实人权内涵的最新面向。
在人权条款的价值辐射下,不仅要基于体系化思维的求证思路,还应该结合更为具体的宪法规范来探讨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解释方案。以我国《宪法》第1 条的“社会主义国家”条款为统领,塑造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与基本国策规范群,已成为解开现行宪法价值体系和规范内涵的命门。《宪法》第5 条从法治角度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规范要求,显示出对国家公共性与人的社会性法治基础价值的确立,[19]确立了通过社会主义价值纠偏自由主义的制度性保障义务,据此可以化解数字技术无序扩张,实现公民社会共存。其在我国宪法中具有基本原则的规范地位,其规范宗旨通过促进社会平衡,推动公民得以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宪法》第6 条、第7 条、第11 条从规范市场经济运作角度,强调兼顾分配公平与效率,完成对社会主义平等价值的追求,[20]可以有效应对互联网经济新样态下资本的无序扩张。《宪法》第14 条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依托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改变社会资源分配的区别对待、歧视性安排,实现发展成果普惠共享。[21]其统领下的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根本任务条款,旨在明确国家推动科学进步、保障公民享受科学应用所产生利益的义务。《宪法》第45 条的物质帮助权,在步入数字时代后,物质帮助应当超越传统物理社会,将其放置在虚拟的数字社会中加以审视。此外,宪法调适老年人数字弱势地位的规范依据也来自国际条约的效力传导。《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分享科学进步产生的利益,《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科学享益权,均构成了“共享科学利益”的数字受益(benefit)权利的规范效力依据。
四、共建共治共享:宪法调适的具体路径
归纳老年人数字鸿沟的治理难题,集中于数字资源接入、使用、素养提升三个方面。与此同时,伴随数字技术的迅猛迭代,身处不同科技发展阶段的老年人遭受的“数字鸿沟”也有不同面向。当下的“数字原住民”亦会于未来成为新的“数字移民”。由是之故,从宪法理论出发,围绕着制度性保障、给付具体实施中基础设施与标准等要点展开,在代际交融的基础上建立起面向不同世代的社会成员交流沟通、平等协商的代际合作机制,以形塑符合发展现实的适老化多元数字服务体系。
(一)立法供给:数字融入的制度性保障
在享受和展望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红利的同时,更要防范人工智能应用给立法本身所引致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风险与数据管理挑战。[22]实现老年群体数字融入以有法可依为前提,宪法蕴含的社会主义精神也需通过法律规范而具体化。数字资源究其本质应属于公共资源,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性质决定了国家代表公共利益对其进行再分配。[23]特别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为数字资源共享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治理数字鸿沟的本质是缩小老年群体享受数字资源机会间的差距。先发国家较早关注数字融入,立法具有一定前瞻示范性①英国自2014 年便推动数字包容纳入立法计划,欧盟“核心素养”(Key.Competences)2013-2015年提出数字素养框架。,可提供有益借鉴,一方面明晰限定数字权利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固定不同主体法律义务,为面向新时代数字鸿沟治理提供充分持续的立法供给。
老年数字鸿沟的存在暴露出我国老龄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间的现实张力,而“数字公民身份”(ID)的诞生则为化解该张力提供了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当下扶助老年数字弱势以政策性规范居多,如《方案》《老龄工作意见》。而规范作用发挥不能仅停留于政策的“倡导性”之上。搭建老年群体数字融入的责任创新框架(re-sponsible innovation framework),将适用性、可持续性和需求满足性的立法理念嵌入老龄权益保障法律,“数字公民身份”正与之契合。英国著名政治学家T·H·马歇尔(T·H·Marshall)提出的社会公民思想的时代表达与范畴延伸,在数字鸿沟的解决方案中成为愈发重要的基础性概念。其核心内容指向公民参与现代ICT 支持的信息社会的权利和能力,强调赋予每位公民在知识、可访问性和可负担性方面的权利主体资格,诸如得以访问爆炸式增长的互联网信息,利用互联网渠道与其他社会成员沟通、参与公共协商,享受公共服务等。确认社会成员“数字公民身份”的宗旨在于强调国家确保社会成员成为有效电子公民方面应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即社会成员应有权获得一系列社会保护以能够使用主要技术和应用程序,以防他们退休收入、医疗保健等无法自给自足。由是之故,可依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于法律层面确认老年人的“数字公民身份”能够获得并受益于在线服务,包括金融、医疗保健、教育和电子商务,提高生活质量和经济机会,避免无法充分行使权利而在社会和经济上遭受孤立。地方层面,制定修改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如海南省针对“候鸟老人”开展教育培训、青海省数字适老化改造为少数民族老人特别设置“民族语言版”②海南省《解决老年人智能技术困难联席制度》《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行动计划》,青海省《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兜底保障方案》《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行动方案》。,均可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涉及数字权益修订注入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资源。
权利资格的落实还需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加以实现,即立法内容不能停留一般性号召或原则性规定式的“僵尸条款”①如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实施过程中却遇到标准模糊、执行困难、量化困难等障碍,几乎成为“僵尸”条款。参见王广辉:《我国“老龄法治”的宪法基础分析》,载《南通大学学报》2022 年第5 期,第110-121 页。,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义务内容进行细化。宪法调适是在形式平等之上,强调给予弱势群体特殊扶助的实质平等,实现对老年群体这一不可忽视的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关怀。一是立足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财产,确立国家数字领域的经济帮扶义务。经济保障是个人充分享有数字资源的首要前提,2021 年我国步入超级老龄化,加重了未富先老的现实难题。部分经济弱势的老年人无力承担数字服务,需立法深化国家物质帮助义务。对亟待满足数字生存的老年人开展行政补贴,以适当水准纾解其经济负担。二是推动老年数字化教育立法,明确老年群体素养提升的发展定位。在推动“终身教育”的专项立法中,确立老年重新接受正规数字素养教育的国家给付义务。三是对老年人现实亟需的“数字人权”中的“衍生人权”与“特定权利”等展开保障[24]。如明确老年人“网络接入权”“数据自主权”等,进而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序衔接,强化老年人数字生活中隐私泄露、网络诈骗风险规制。
(二)政府履责:数字包容社会的组织保障
构建数字包容社会是治理数字鸿沟的现实路径,而保障适老化数字服务与基础设施供给正是物质前提。前述立法目标的落实也有赖于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维护的主导力量,以2023 年“国家数据局”的组建为契机,系统推进数字包容工程,将游离于数字世界外的老年群体纳入其中,一方面承接传统“秩序行政”下监管体系,发展出适应性与敏捷性的监管与问责机制;另一方面注意“给付行政”的未来面向,适应数字化时代灵活多元的特征,革新市场经济背景下数字资源供给机制。具体路径可作如下展开:
就前者而言,数字鸿沟给老年人带来的风险已牵涉诸多公法议题,如个人隐私、算法歧视、权利平等。需要行政主体健全适老数字资源监管与风险规制机制,与既有平台监管、行业监管有序衔接,构建防范数字风险的安全体系。而监管的落实需以统一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有效配置优化数字资源供给。先发国家的经验表明,保障养老服务的关键环节便是标准制定,需针对不同场景具体展开适老化数字服务。
其一,针对老年人数字接入、使用鸿沟,统一适老智能终端设备质量标准,明确数字系统设计者在规范硬件、接口等具体领域考虑老年人的需求。如采用多模式HCI 人机交互更为自然直观,易于老年用户使用学习,立足于此进行适老化系统的开发。其二,针对老年人信息素养弱势的鸿沟,网络社会的最高目标是提升生存福祉,有效治理的实现需要兼顾创新发展与安全有序。制定面向个人数据安全与平台技术规范的标准体系,推动数字技术运用标准化、规范化。从使用终端管控互联网风险,避免蔓延于现实空间之中,从而实现对老年群体人身、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其三,针对适老化数字服务纷繁业态和个性化要求,对于服务主体、内容、质量、价格等建立统一标准。同时,行政主体转向场景化、类型化、定制化、多元化的专项规制,规范相邻数字产业标准,解决养老数字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以此实现适应性与交互自主的治理规则与良性治理。
就后者行政给付的实施而言,须在数字政府建设进程中,构建老年人友好的服务型政府,如电子政务普及中以老年群体基本需求为导向,进行简化使用步骤、优化界面交互等适老化改造,推广政务数字产品大字版、语音版无障碍服务,提升老年人可及性和易用性。在医疗服务、交通出行、证照办理等高频服务场景,在保留线下办理渠道的同时,依托既有“市民之家”搭建“去中心化”的数字平台,汇聚前述领域数字资源,形成便捷高效的服务中心,向基层覆盖延伸。
有关涉老数字资源行政给付实施,应针对老年群体不同生活领域、社会层级、地域的数字需求展开规划。在社会参与方面,扩大数字平权供给惠及主体,可借鉴新加坡NEU PC Plus 计划,将为低收入老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和设备补贴纳入政策范围,缩小老年人在数据占有与应用技能上的差距,共享数字红利。在个人经济水平差距方面,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设立专项资金采购适老智慧服务、数字教育等以纾困数字接触鸿沟。在地域差距方面,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2020 年建立了美国农村5G 基金以扩大高速无线宽带覆盖范围。尽管我国5G 建设已取得显著进展,仍有农村偏远地区的老年群体因入网成本高、设备不完善而难以享受。依托行政补贴构建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在服务不足地区投资部署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提供适老服务。适老数字资源的行政给付还需以程序法治为保障,整合纳入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畴。依托完备的程序设计使补贴实施充分吸收专家建议、民众需求,以达到决策过程有效规制、自由裁量规范运用的目的,削减老年群体使用数字服务成本。
(三)平台参与:数字资源供给的创新格局
纾困老年人数字鸿沟所需的技术能力复杂性,使得行政主体难以应对而容易陷入“信息赤字”。互联网平台作为生产力的新型主体,运用其掌握的算法技术,影响覆盖至权利保障的所有环节。[25]其横亘在政府与市场之间,重塑政府干预与市场自律的传统构架,具备了“私权力”属性。欧盟实践中发展出了“数字守门人”的规制策略。具体到数字鸿沟的治理,化解政府规制的“信息赤字”,须从法律程序角度予以关注。以“元规制”展开规制,技术平台与行政权力合作,转变传统“命令—控制”式的政府规制模式,在国家设定的法规框架范围内合理调动平台参与意愿,引导(induce)企业展开自我规制,承担全场景保护。
构建秉持算法正义原则的平台事前监管参与框架。首先,针对适老化数字资源供给不足,通过设计、运营、产出开展专项改造。从标准、执行、量化三个维度具体化平台自我规制,使之不得以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老年人接入、共享数字公共服务的平等机会,防止不加区别的强式对待,保障老年人无障碍参与数字化生活。其次,以需求为导向逐步形成以保护老年人为目的的算法规则,仿效立法程序,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由政府、老年用户代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多元主体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参与,将老年用户真实使用体验、使用诉求有效传达给开发平台。最后,针对“算法黑箱”引发的疑虑,平台从产品设计源头以老年需求为导向“刺破算法面纱”,消除算法中可能存在的老年歧视与偏见,避免“偏见进偏见出”。
具体实施中注重智慧养老与传统养老衔接,推动适老服务数字供给从“算法的规制”向“规制的算法”转变。国家与平台进行互动的过程中,数字技术也对平台加以赋权,双方均可利用数字技术支持自身。具言之,在乐龄科技背景下,以微信为代表的平台应承担起适老化数字产品供给责任。聚焦老年群体日常高频场景,依托算法技术优势辅助行政机关构建老年群体大数据库,描绘用户画像,主动引导健康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精准投放,及时评估实施效果,①以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为支撑,四川成都绘制养老“关爱地图”。上海市建设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可以从中获取服务建议,定制私人解决方案以满足个性化需求。实现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施策的转变。通过搭建养老大数据平台,在保障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字为老、智慧养老。
事后执法中形成政府带动、平台行动、自我驱动的共治模式。一方面,设置适老平台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基于“元规制”明确国家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外部监督权,形成“平台—用户、国家—平台”的数字供给秩序。通过建立专门监控平台、设立统一监督举报机制等加强适老数字服务监管,从而克服信息不对称障碍、破除服务技术壁垒,为老年人有效融入数字社会提供科技支撑。另一方面,构建同业监管体系,培养更成熟的“银龄市场”。习总书记强调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主体依照既定规则有序运行。针对适老化智能产品无序竞争所造成的产品质量瑕疵与数字资源浪费,借助行业协会组织同业监管的机制维护有序竞争,实现面向老年群体数字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常态化,取代每个服务提供者之间自发的、随意性的模式设置。应指出的是,平台的多元共治主体责任也有一定边界。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其动机、能力和成本,尽可能压缩平权行动对其积极性的负面影响。
(四)基层赋权:数字素养提升的多维渠道
多因素叠加而生的老年数字鸿沟不单纯是获得硬件、软件的不平等问题,更反映了基层层面信息社会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资本的不平等分配,需要以实现“社会事务的集体规制”(collective regulation of social matters)为目标从家庭层面延伸至组织、社区和社会层面展开治理。“共建”强调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与互联网社会治理,“共治”需要社会治理机制良性运作。具体来看,通过赋权基层,整合联动多元主体力量,共建数字素养,提升多维途径。其中,行政主体发挥引导功能,与家庭、社区、平台共同探寻应因之策。
作为社会组成“细胞”的家庭于“文化反哺”中的基础作用不容忽视。强化家庭内部代际数字反哺有赖于引导年轻家庭成员从家庭氛围、自我驱动等要素出发,积极扶助老年人于日常生活中习得数字知识,基于赞美、鼓励和安慰的情感,支持老年群体掌握和发展数字技能的信心,助力老年人克服不敢学、不想学的心理障碍,避免老年人面对智能设备陷入焦虑和压力之中无力自拔。另外,在子女就业、发展、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等方面实施激励政策,缓解子女的赡养压力,实现侧面对数字素养代际传递的助力。
弥合数字知识鸿沟不仅需要借助家庭力量,更需要“数字扫盲计划”的系统推进。作为社会治理基本单元的社区应为老年人数字素养提升提供直接扶助。美国的社区技术中心网络(CTCNet)向社区技术中心提供支持,以增加对技术和互联网的使用。欧盟成立老年数字学院(Academy-eLearning for Senior Citizens)免费开设数字化技能课程,为老年人提供数字化技能学习机会,帮助个人获得获取信息和在线交流所需的技能,增加受教育、再就业和公民参与的机会。我国香港地区培养具有专业素养的社区工作人员,整合公益组织、科研机构、技术企业等教育技术资源,匹配相适应的数字培训。面向老年群体提供帮扶的社会团体也是重要主体,在政策宣传、沟通老年人需要、确保法律规范执行效果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具有持续性、便捷性、弹性化。欧盟实践中开展Silver Surfer 项目①有关欧盟Silver Surfer 计划参见https://eucpn.org/document/silver-surfer。类似项目还有SeniorSurf、Silver Surfer、TiK-Technology in BriefTablets for everyone。,作为代际反哺的有益补充。其采用“老年人帮扶老年人”(Seniors for Seniors)的同辈学习形式,受过互联网安全培训的“银发冲浪族”,通过老年人俱乐部、老年协会,将数字知识传授给身边的老年人。
借鉴前述经验,发挥中国特色治理体系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支撑作用,基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财政投入引导基层组织实施“数字扫盲”,针对农村与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依托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资源,定期开展数字教育,拓宽受众面和影响力。同时,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由接受过数字素养培训的老年志愿者指导基础较弱的同龄学员,充分发挥其整合、分配分散性老年帮扶资源的功能价值,助力老年群体学习智能设备操作,进而实现数字素养障碍的跨越。
结语
人权保障是公权力运作的最高价值,也是数字科技的根本标尺[26]。面向未来的公法体系以“治理”(governance)进路为目标。被誉为“新石油”的数字资源从生产要素进化为生活资源,能否融入数字化社会与老年群体的基本生存息息相关。数字资源供给的不均衡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老年人因跟不上技术革新速度而阻碍自身宪法权利的实现,成为了数字时代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如何化解数字鸿沟持续扩张产生的负面影响,解决路径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更多的理论创新。对公共服务的适老化需求与数字化进步现实张力,从公法角度探求平衡之道,是追求宪法平等精神的时代要求,也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