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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职业教育法》意义阐释
——基于批判话语分析

2023-06-07余闽燊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教法话语

余闽燊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基础部,福州 350211)

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虽类型不同,但同为国民教育体系组成部分,拥有同等地位,都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旧职教法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背景下发布的。随着人类迈入信息化时代,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日渐深远,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旧职教法已难以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求。新职教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加强产教融合制度支撑、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等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增加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法律责任三章内容。新职教法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平等,着力解决当今日益突出的人力资本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以及配置效率低下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2],引导民众进行从层次视角到类型视角的职业观转变。鉴于此,本文拟基于批判话语分析,分析新职教法的政策价值,并对其进行文本特征和结构的描述、文本和互动交际关系的解释以及社会语境与互动交际关系的阐释。

一、批判话语分析理论框架

政策法规是政府为了解决某些具体问题而颁布的法律文件或官方文件,体现了政府的施政方针,反映了统治集团的意愿,具有价值判断。[3]政策话语分析旨在考察一项政策形成、确定和实施的可能性以及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对政策问题的意义建构。在对传统实证主义政策研究的批判和反思中,政策话语中的语言现象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基于话语视角的政策分析框架被后实证主义者广泛采用。批判话语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的话语分析方式,为政策话语分析提供了新的视角,注入了新的活力。福柯的后结构主义分析和费尔克劳夫的批判话语分析体现了批判取向的政策话语分析的发展。

福柯的话语分析认为权力和话语的关系密切,话语是权力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实际的文本素材则并不关注。福柯将话语理解为权力和知识的结合,用历史视角考察话语和社会变迁的关系,将话语看作是对现实的社会建构和一种知识的形式。批判话语分析通过研究语言来揭示话语中的权力关系和话语与社会间的互构关系,其分析模式呈现多样化和跨学科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文本解读,如:政治话语,教育政策话语,媒体话语。

随着社会科学的“语言学转向”和语言学的“社会转向”,批判话语分析成为教育政策文本分析的热点方法。[4]教育政策话语作为文本,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处于不断解释与意义建构的过程中。批判话语分析认为话语只是社会实践的一个要素,与其他社会实践要素处于辩证、互相内在化的关系。政策文本承载并传递意义,这一意义是由作者、文本和读者共同赋予的。因此,读者在面对教育政策时需要结合自身具体的情境进行融合和建构。[5]批判话语分析从辩证和建构的视角来分析话语,是关于解释话语和其他社会实践因素(权力、意识形态、机构、社会身份)之间的方法论,突出语言与社会的内在辩证关系,揭示意识形态在话语中的作用。

费尔克劳夫提出话语三维模式,认为任何话语都存在文本、话语实践和社会实践。文本指针对文本的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语言学分析,主要围绕词汇、语法、结构展开;话语实践指文本生产、分配和消费过程;社会实践将话语置于意识形态和权力关系中讨论。[6]语言是一种社会符号。批判话语分析着重于考察语言、社会和意识形态之间辩证动态的关系。批判话语分析引入巴赫金的文体理论和葛兰西的霸权理论,文体理论话语具有可生产性和创造性,霸权理论阐释了权力关系如何制约话语实践的可生产性和创造性。因此,话语秩序和互文性是批判话语分析的核心概念。[7]话语秩序包含话语中的体裁、话语和风格,强调话语使用的约束力,不同的社会身份和社会机构的话语秩序被不同话语类型所规定和制约。费尔克劳夫认为互文性是文本的重要特征之一,任何文本都会不同程度与其他文本产生联系,当不同的话语和体裁交织在同一个交际事件中就会产生互文性。

二、新职教法文本分析

根据费尔克劳夫的三维框架,文本分析要从语言特征和文本结构切入。新职教法的主语以国家为主,文本中大多采取主动的陈述表达方式,较少使用被动语态,明确国家承担主体责任。新职教法特别强调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办学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安排实习岗位,推动企业、职业、专业、产业、行业联动。推动部分公共教育权力下放,支持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广泛参与到职业教育,可以为职业院校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新职教法通过立法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直接同地方经济发展接轨,直接为个体就业服务,与市场特别是劳动力市场联系最为密切。因此,政府需要引导不同的办学主体共同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鼓励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职业院校的社会效益。随着公共教育权力逐步向市场和社会转移,在国家统筹的框架下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对于职业教育深化体系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办学效益的意义日渐突出。

词频可帮助分析语篇中的语言特征。从动词层面看,文本中的高频动词为推行、保障、鼓励、支持,多为物质动词。根据韩礼德系统功能语言学的及物性分析,物质过程通常包含一个动作者和一个目标。分析文本中动词的及物性,可以揭示语言背后的权力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新职教法中的动作者以国家和国务院为主,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从名词层面看,与旧职教法中“人才”仅出现1次相比,新职教法中“人才”出现26次。新职教法的定位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高质量就业,强调以培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发展知识型经济。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劳动力结构日趋错综复杂,劳动力市场上的技能错配现象日益突出。技能错配是指劳动力市场上技能需求与技能供给不匹配,实质是教育供给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匹配。因此,教育政策的制定与人力资源开发密切相关。个人选择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内在联系得不到平衡,是劳动力市场毕业生就业难和企业技工荒困境的实质。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劳动力市场问题,新职教法突出就业导向,强调多个办学主体并重,促进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鼓励办学机构将专业和产业密切结合,丰富职业教育形式。校企合作体现的是教育与产业经济的一体化互动关系,有助于解决劳动力市场中技能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办学主体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情态系统主要考察文本中说话者对未来行为承担的责任以及说话者与听话者间的社会距离和权力关系。文本中不同的情态动词可以用来表达说话者不同的态度和立场。根据程度的不同,情态动词可分为高值、中值和低值。高值情态以必须为代表,中值情态以应当为代表,低值情态以可以为代表。[8]新职教法中使用最多的是中值情态动词“应当”,与中值情态词搭配的主语有各级人民政府、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表达的是一种非绝对性、婉转和缓和的建议。低值情态“可以”出现的频率与中值情态相当。低值情态的语气较弱,通常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新职教法的政策制定者通过使用中低值情态词拉近与社会公众的距离,较为委婉地向听话者传达其思想。文本中的高值情态动词“必须”表示必须服从的命令仅有四处,指出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现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指出劳动者必须持证上岗,强调了从业资格管理的严肃性。

三、新职教法话语实践分析

话语实践分析是话语的生产和解释过程,涉及话语的生产、分配和消费。[9]话语生产关心政策文本是如何产生的,话语解释过程是文本作者和读者的互动过程,是对文本和交际的阐释。由于新职教法的受众包括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涉及话语分配和消费的环节复杂,本文重点考察新职教法的话语生产环节。“互文性”是法国批评家克里斯蒂娃提出的概念。她认为文本的意义是在整个文本网络系统中产生的,任何文本的构成都如同一些引文的拼接,都是对另一个文本的吸收和转换。在一个文本的空间里,取自其他文本的各种陈述相互交叉、中和。[10]新职教法作为一种政策话语,包含了对于其他文本的转换和吸收,并受到高等教育分流政策话语的影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应届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要按50%的比例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中等职业学校分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提出,“职普比例较低的地区要重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分工的层次观属于垂直分工,职业等同于阶级的观念根深蒂固。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层次观转向类型视角,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对应的层次。职业教育是一种平行于普通教育的教育类型,而非低于普通教育的层次教育。[11]新职教法设专章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在升学和就业方面享有平等地位,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接受高等职业院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改变了职业教育止步于专科的现状,为高职院校进行专科以上学位办学提供了法律支持。由于长期以来对职业教育认识不足,部分家长担心孩子被分流到高职以后会被贴上“差等生”的标签,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并为此产生教育焦虑。新职教法取消普职分流的表述,将其修改为“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普职分流的强制性,表述更加规范和科学。

新职教法强调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要以职业分析和就业为导向,着重培养应用型人才。学习是围绕教科书的知识习得过程。过于关注记忆,忽视发现性学习和行动性学习在人的发展中的价值,忽视经验的获得和实践能力的形成,学科文化被强化为“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割裂开来,容易导致学生人格的片断化。一些地方将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水平的指标,重理论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倾向于名校对应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就业机会,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认为职业教育的含金量低,可供选择的工作岗位少。这种偏见根深蒂固,在就业市场中也存在严重的学历鄙视链。新职教法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将职业教育与培养企业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学生结合兴趣、能力和需求成为不同领域的人才,将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列为职业社会化的重要一环。新职教法有利于缓解学生和家长的教育焦虑,纠正家长对职业教育的认知偏差,打破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成见,提高大众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帮助学生更好地自我定位,选择适合自身能力兴趣和匹配社会需求的升学或就业之路。新职教法强化职业教育工学结合的本质特征,要求“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消除学历歧视,促进学生分类入学,提高院校教学质量,杜绝职业教育污名化,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

四、新职教法社会实践分析

话语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之中。研究语言可以通过揭示话语中的权力关系和话语与社会间的互构关系来分析话语产生和解释的社会条件。不同的话语主体通过特定的话语秩序来传播自己的声音,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新教职法通过法律形式强化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就业又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要务,是民生之基,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

劳动力市场面临的毕业生相对过剩与结构性失业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旧职教法已无法解决教育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缓解严峻的就业形势,调整高等教育结构,迫在眉睫。职业教育直接服务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是修订教育政策和调整教育结构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领域。新职教法凸显了职业教育的经济价值和劳动效率价值,旨在解决高等教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和教育培养的各类人才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匹配问题。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根据,办学主体应当围绕劳动力市场对于不同专业的技能需求,根据产业结构的变化灵活设置专业,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优势。企业作为区域发展的主体,连接着职业教育和区域经济,能够促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的良性互动。新职教法强调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有利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促进多主体参与专业的开发和设置。

社会大众不直接参与政策制定,但是家长和学生对教育的期望会影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办学主体的导向。文本的意义在于不同文本间的相互指涉,不同文本相互结合可形成新的话语秩序。职教法的修订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正式将修订职业教育法提上日程,征求有关企业和职校学生等方面的意见,广泛听取专家建议,赴各地开展调研。2022年4月20日,新职教法公布之后,教育部举行发布会,解读新职教法的意义和内容,解答社会公众提出的疑问。各地随后积极响应新职教法,并着力加强舆论引导。[12]政府部门、媒体机构、职业院校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宣讲活动,形式包括宣讲大会、电视访谈和职业教育活动周等,回应社会大众对于职业教育的争议和质疑,引导家长和学生摘掉唯学历论的有色眼镜,平等看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

新职教法首次将职业教育的概念法定化,明确法律界定,改变受益人缺席的状态,扩大职业教育办学主体范围,立足于提升大众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同时,给予企业和职业学校更多的自主权,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新职教法在教育公益、教育公平和终身学习方面均有所发展。教育公益指教育具有内在的社会功能,即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所产生的经济和非经济效益,对社会发展起到的推动性作用,符合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新职教法按照公益性的原则,支持职业教育重大改革项目,对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院校给予补助,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追求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新职教法关注到城乡教育资源不平衡的问题,鼓励各级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保障职校毕业生在升学、就业方面与普通教育毕业生享有平等的机会。新职教法提出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的特色优势,为全民终身学习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批判话语分析可以看出,职教法的修订充分考虑了经济结构调整、市场供需关系和社会大众观念的影响。新职教法强调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地位同等重要,引导民众从类型的角度而非层次的角度重新审视职业教育;凸显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融合职业教育,解决职业院校培养的各类人才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匹配的问题。此外,职业教育政策话语也被行为者带入到社会情境中,展现人们对于职业教育问题的意义建构过程以及职业教育政策对于社会观念的塑造过程,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深化了职业教育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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