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斯·莱纳的意愿现象学
2023-06-07陈水长
陈水长
(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梅州 514015)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专门地探讨了意愿(Wollen)问题。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围绕着“理性与意愿”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近代康德甚至将自由意志作为其伦理学的“拱顶石”。汉斯·莱纳(Hans Reiner,1896-1991)是德国现象学家,是现象学“弗莱堡团体”中心领域的人物之一,[1]347于1926 年在胡塞尔指导下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自由,意愿与活动——对意愿自由问题的现象学研究》(Freiheit,Wollen und Aktivität.Phä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in Richtung auf das Problem der Willensfreiheit)。莱纳正是在其博士论文中运用现象学的方法专门探讨了意愿问题,提出了颇具特色的“意愿现象学”。
一、意愿的双重意向性:意愿执态和打算
(一)意愿执态和打算
莱纳将意愿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意愿意向:一个是对表象目标之意愿因素,另一个是对被表象的动作之意愿因素。莱纳将前者称为意愿执态(Willensstellungnahme),将后者称为打算(Vorsatz),有时将包含意愿执态和打算的整个意愿统称为决定(Entschluß)。意愿执态意味着:意愿,某物是(Wollen,daß etwas sei);打算意味着:为了实现意愿执态,我意愿实施某动作。为了更好地理解意愿执态和打算的含义,莱纳以“安慰悲伤的朋友”为例进行说明。一方面,我意愿“安慰悲伤的朋友”(意愿执态);另一方面,我也意愿“说一些有用的话”来“安慰悲伤的朋友”(打算)。[2]69-70
莱纳对意愿的双重意向性的区分受到了其前辈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和迪特里希·冯·希尔德勃朗特(Dietrich von Hildebrand)的影响。莱纳在一处注释中明确地表明意愿执态和打算类似于舍勒所说的“意愿内容”和“意愿做”[2]71。希尔德布兰德在《道德行动的观念》(Idee der sittlichen Handlung)中已将这双重意愿的意向分别称为意愿执态和打算[3]156。莱纳甚至直接接受了希尔德布兰德的这两个术语。
(二)意愿执态和打算的相互关系
明确了莱纳对意愿执态和打算的概念之后,我们还要对二者关系进行阐述,莱纳认为二者既有区别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1.意愿执态与打算的区别
首先二者在内容方面有所不同。莱纳认为“意愿执态完全是情感行为(行为中的情感因素),意愿执态的对象在广义上是对象的某种价值存在……打算的对象本身是实施活动,不包含任何情感活动。也不包含任何价值之物。”[2]71因此在莱纳看来,意愿执态不仅是对事实状态或事物的意愿执态,更是对其中的价值的意愿执态。借用舍勒的话来说,意愿执态针对的不仅仅是价值事物(Wertdinge),更是事物价值(Dingwerte)[4]52。事物价值才是意愿执态真正直接要意愿的内容,而价值事物作为载体只是被我们间接所意愿之物。因此我们可以说,事物价值才是意愿执态所意向的内容,也是其动机所在。正是对事物价值的意愿才触发了对价值事物的意愿。与之相反,打算的对象仅仅是实施活动,不包含任何价值之物。值得注意的是,莱纳在注释中认为整个意愿决定不仅包含情感活动的因素即“价值感知”(Wertnehmen)的因素(意愿执态),而且也包含完全没有情感活动的因素(打算)。[2]75也就是说,莱纳并没有严格区分“价值感知”和“意愿执态”,甚至认为意愿执态也是一种“价值感知”。也就是说,在莱纳看来,价值并非像希尔德布兰德所认为那样认为通过价值感知可以直接被把握到,而是在意愿执态中被给予的。
除了内容上的差异之外,莱纳认为意愿执态和打算还有着不同的特征:意愿执态具有客观性,而打算却没有客观性。在莱纳看来,意愿执态是一种前意识的行为,在后反思之前已潜存,因此意愿执态并非由我随意促成或任我选择的结果。正如莱纳所言“意愿执态如其向我呈现的那样显现自身。”[5]8而打算却与之不同。面对一个客观的意愿执态,我可以打算实现这个意愿执态,也可以放弃它。这都是我的自由决定。在面对多个意愿执态时,我可以决定实施这一意愿执态,也可以决定实现另一意愿执态。对于打算而言,我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因此打算缺少意愿执态那样的客观性,而具有随意性特征。不仅如此,莱纳还通过对“自我”的两重区分来说明这种差异。莱纳将意识-自我可以区分为狭义的“我-中心”(Ich-Zentrum)和广义的“我—周围”(Ich-umgrund)。[6]122由于打算属于积极主动的这种“我-中心”领域,所以我可以任意地引发打算,自由地决定。而广义的“我-周围”是围绕“我-中心”的边缘域,不是由我的意志所产生的。由于意愿执态属于这种被动的广义的“我-周围”领域,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我-中心”的领域,所以意愿执态既不能被我随意地消除也不能被随意引发,因此具有客观性。
2.意愿执态与打算之间的相互奠基关系
明确了意愿执态和打算的区别之后,接下来我们将阐述二者的联系。“两个(与各自奠基性表象相联的)意愿-意向彼此具有某种独立性。然而如果要成为行动,就必须具备这二者。毋宁说,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相互依赖,即第二个意愿意向是为了第一个意愿意向而设定的。然而第一个意愿意向可以单独存在。也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具有对某一事实状况意愿意向的当事人知道不可能通过一个特有的动作达到所意愿的事实状况。由于没有相应的特有动作的意愿,所以我们将这种实事状况的意愿称为一个愿望(Wunsch)。”[2]72
因此,莱纳认为意愿执态与打算具有相互奠基关系。一方面,意愿执态为打算奠基。先要有对事态的意愿执态,才能有对实现意愿执态的动作之打算。因此,打算不能独立存在,必定已预设了意愿执态,而意愿执态却可以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意愿执态也要依赖于打算并由此奠基于打算之上,因为如果没有对动作的意愿(打算),那么这种意愿执态就会变异为愿望,而不再是意愿执态了。因此意愿执态与打算是相互奠基的关系。具体地说,无意愿执态,就无所谓打算;而无打算,意愿执态就不再是意愿执态,而只是一个单纯的愿望。对于整个行动来说,意愿执态和打算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意愿的样式
关于意愿的样式,胡塞尔在《伦理学和价值论讲座(1908-1014)》(Vorlsesungen über Ethic und Wertlehre 1908-1914)中A 部分的第三章以“关于意愿现象学”(Zur Phänomenologie des Willens)为标题,进行了专门探讨。[7]112-125受胡塞尔的影响,莱纳对意愿的样式也进行深入地探讨,并且以平行于逻辑领域中的判断样式来探讨意愿的样式,将意愿样式区分为意愿-明确(Willens-Entschiedenheit)和意愿-猜测(Willens-Anmutung)。“与此相应,在视为价值和意愿的领域也存在这种‘信念’样式。相对于素朴-明确的意愿,也存在着意愿怀疑,意愿疑问(比如扪心自问到‘我应当做这事吗?’)和不意愿以及前面所述某种作为开始而被实施的意愿的特有样式。为了具有固定的术语,我们今后将它们称为意愿-猜测;与此相对,将素朴-确定的意愿称之为意愿-明确。”[2]84
不仅如此,莱纳还在此基础上对意愿执态的样式和决定的样式进行了论述。莱纳认为意愿执态的样式分为明确的意愿执态和猜测的意愿执态,并且对此举例加以说明。比如,我在报纸得知古建筑要被拆除的消息,如果我马上非常清楚地做出了“想保留古建筑”的意愿,那么这个意愿就是明确的意愿执态;如果我在报纸上看到这消息后,除了“想保留古建筑”的意愿之外,我又觉得古建筑确实阻碍了交通,因此,我对于是否拆除古建筑犹豫不决,那么此时的意愿就是猜测的意愿执态。在莱纳看来,在两个相互对立的意愿执态的情况下,其中之一也不必然是明确的意愿执态,也许二者都是猜测的意愿执态。虽然“想保留古建筑”的意愿执态和“想拆除古建筑”的意愿执态在内容上存在着彼此对立,但对二者我都可以只是猜测,而没有对其中一个有着明确的意愿执态。
在考察了意愿执态之中的意愿-明确和意愿-猜测之后,莱纳过渡到决定样式的分析。如前所述,由于整个意愿决定包括意愿执态和打算,因此决定的样式显然受到意愿执态的样式和打算的样式的影响。莱纳分两种情况来讨论决定的样式。首先,莱纳认为如果意愿执态不是明确的意愿执态,而只是猜测的意愿执态,那么随之而来的打算也无疑具有猜测的特征,从而这个决定只是一个决定-猜测(Entschließens-Anmutung)。因此,莱纳认为如果一个决定包含着一个猜测的意愿执态,那么这个决定就一定是一个决定-猜测。我们以“拔牙”为例加以说明。虽然我忽然感觉到牙疼,但我对是否要“拔牙”却犹豫不决,因为我不知道是由于上火而导致牙疼,还是由于蛀牙而牙疼。正因为我对“拔牙”没有明确的意愿执态,所以我对“拔牙”的这个决定也是不明确。因此这个决定只是猜测的决定。其次,决定的样式除了受意愿执态的样式影响之外,还受打算的样式的影响。如果意愿执态是一个明确的意愿执态,但打算却是一个猜测的打算,即对实施这个明确的意愿执态犹豫不决,那么这个决定也是一个决定-猜测。虽我对“拔牙”具有非常明确的意愿执态:我非常想拔牙,但我去医院拔牙的时候,我却不愿实施这种明确的意愿执态,也许我怕拔牙很痛,也许我怕伤口感染等等。因此“拔牙”这个决定由于受猜测的打算的影响显然也是一个猜测的决定。
总而言之,意愿执态的样式与决定的样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虽然一个猜测的意愿执态必定导致一个猜测的决定,但一个明确的意愿执态却不一定可以做出一个明确的决定,因为决定的样式还受打算的样式的影响。如果没有明确的打算,那么即使有一个明确的意愿执态,我们也不能做出明确的决定。因此,只有意愿执态和打算都是明确的,才能成就明确的决定,否则只能产生猜测的决定。
总而言之,虽然一个猜测的意愿执态必定导致一个猜测的决定,但一个明确的意愿执态却不一定可以做出一个明确的决定,因为决定的样式还受打算的样式的影响。如果没有明确的打算,那么即使有一个明确的意愿执态,我们也不能做出明确的决定。只有意愿执态和打算都是明确的,才能成就明确的决定,否则只能产生猜测的决定。
因此,莱纳认为一个明确的意愿执态也不一定导致明确的决定,甚至在多个明确的意愿执态情况下首先随之而来的也可能只是一个决定-猜测。其实决定的样式与意愿执态的样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意愿执态可以是唯一猜测的或明确的意愿执态;也可以是多个意愿执态,并且这些意愿执态可能部分地对立或相一致,也可能完全对立或一致的意愿执态;其中也可能存在着明确的意愿执态,也可能只是猜测的意愿执态。莱纳列举了的六种重要的情况比如“1.只有一个涉及一个事实状况的意愿执态,并且伴随它的是一个相应的决定-猜测。由于排除了不做-能然的可能性,所以随之而来的无疑是决定……5.出现具有‘应当’的明确特性的多个实事状况目标,在此不存在对实施活动犹豫不决(就是说没有‘不应当’的一个或多个执态)。但不是所有的实施-活动都一起或相续都可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从涉及它们的执态出发我们在不同目标-实事状况之间要做抉择。6.出现具有‘应当’特性的多个实事状况目标,在此存在着部分对实施-活动犹豫不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从涉及这些实事状况的诸多执态中选择支持实施或从对实施诸多犹豫不决中选择反对实施等。”[2]88
虽然莱纳区分不同的意愿样式并且考察了六种重要的情形,但莱纳此时却没有像胡塞尔在《伦理学和价值论讲座(1908-1014)》的“理论的与实践的慎思、决定以及猜测之间的类比”那样提出优选原则。而这恰恰是莱纳在后期价值伦理学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莱纳对意愿样式的研究却为其后期价值伦理学提供了思考方向,从而促成了在价值领域的“十一个优选原则”①在后期现象学价值学,莱纳为了区分道德正确(sittlich richtig)和道德错误(sittlich falsch)特别提出了价值优选原则(Wertvorzugsprinzip),总计十一条:价值高度(Werthöhe)、价值强度(Wertstärke)、时间急迫性、价值数量、效果的可能性、需求的可能性、不侵犯现存价值、价值的实现者之数量、实现价值的不同个人能力、实现不同价值的个人能力、守护神(Daimonion)原则。具体参阅Hans Reiner, Die Grundlagen der Sittlichkeit.Zweite durchgesehene und stark erweiterte Auflage von,Pflicht und Neigung ‘, Verlag Anton Hain,Meisenheim/Glan 1974,S.168-174.。比如,针对这里列举的第五种情况:“营救落水儿童”的意愿执态与“带儿子看病”的意愿执态相互冲突情况,莱纳在后期价值伦理学中提出“时间急迫性”这个价值优选原则来化解此问题,进行抉择。根据“时间急迫性”这一价值优选原则,由于“营救落水儿童”比“带儿子看病”更为危急,所以我们应该先“营救落水儿童”。
三、意愿在行动中的重要作用
行动(Handlung)是为了到某种目的或实现某种事态的活动。莱纳认为每个行动都由表象、意愿和实施等三部分组成,其中意愿最为关键,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上承表象,下启实施。
(一)上承表象
关于表象,莱纳有着这样的论述:“第一,对构成行动目标的事态之表象(事态的表象可以是直观的方式,也可以是‘空乏’
我们在这段话中可以看出,莱纳将表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构成行动目标的事态之表象;另一类是对适合实现目标的特有动作之表象。与之相应,表象内容也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构成“目标”的事态;另一个是特有动作。在表象方式方面,莱纳认为这两种表象的方式都可以是直观的,空乏的和混合的表达方式。这三种表象方式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可以以“安慰悲伤的朋友”的例子对此进行说明。如果我直接看到朋友因遭受不幸坐在地上痛哭流泪,那么我就是以直观的方式表象了“悲伤的朋友”这一事态;如果我只是从另一个朋友才得知“悲伤的朋友”情况,那么我只是“空乏”地表象了这一事态;如果我从这位朋友写来的信中才知晓了他的悲伤,确切地说,从朋友绝望的言词和信纸上的泪痕真切感受到朋友的悲伤,那么这就是“直观”和“空乏”之间混合地方式对这一实事进行表象。因为我们“从朋友绝望的言词和信纸上的泪痕”中直接地感受了悲伤的朋友,所以并不是完全“空乏”的,但也不是完全“直观”的,因为我并未亲眼看到朋友坐在地上痛哭流泪。其实莱纳的这一个观点类似于希尔德布兰德的看法。希尔德布兰德在《道德行动的观念》同样对这三种表象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将这三种类型的表象方式用专门术语称为获知(Kenntnisnahme)、认识(Erkenntnis)和简单知道(bloßes Wissen)[3]151。希尔德布兰德特别强调这三种表象方式的区分对整个伦理学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善恶的关键。然而莱纳对这三种表象方式的阐述只是一笔带过,并没有阐述这三种表象方式各自有什么意义。就是说,莱纳没有说明三种不同的表象方式对意愿产生多大的影响。我们以前面“安慰悲伤的朋友”为例进行说明。“直接看到朋友坐在地上痛哭流泪”和“听说朋友很悲伤”这两个不同表象方式对我“安慰悲伤的朋友”的意愿来说肯定具有不同的效果。也可以说,对价值的不同表象方式会对意愿产生不同的影响。显然相比我“听说朋友很悲伤”,当我“直接看到朋友坐在地上痛哭流泪”,我就更意愿“安慰悲伤的朋友”。
明确了行动中的表象和意愿,接下来我们要探讨这两个部分的关系。关于意愿与表象之间的关系问题,莱纳认为:“在这四个抽象因素之中,第一个因素和第二个因素动之间必然具有紧密的联系,第三个因素和第四个因素也同样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对意愿之物的先行表象(即使这表象不是完全具体的,而是相对的,甚至是不确定的和空乏的表象),就没有对某物意愿。”[2]72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所说的“第一个因素”是指,对构成行动目标的事态之表象;“第二个因素”是指,对如此表象的目标之意愿因素(意愿执态);“第三个因素”是指,对适合实现目标的特有动作之表象;“第四个因素”是指,对被表象的动作之意愿因素(打算)。
我们从这段话可以看出,莱纳认为意愿要奠基在表象之上,而不管表象是直观的表象还是空乏表象。因为“如果没有对意愿之物的先行表象,就没有对某物意愿。”具体地说,对事态的意愿(意愿执态)要奠基于对事态的表象;对动作的意愿(打算)要奠基于对动作的表象之上。的这种观点完全符合胡塞尔所主张的非客观化的行为(意愿)要奠基于客观化行为(表象)之上。由于意愿不能构造出自己的对象,因此,意愿必选奠基于表象之上,意愿永远是对已被表象的某物的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莱纳这里所说的意愿特指对价值事物的意愿,而不是对事物价值的意愿。就对价值事物的意愿而言,显然对价值事物的意愿要奠基于对价值事物的表象,先要有对价值事物的表象才能对价值事物的意愿。如果莱纳这里所说的意愿是对事物价值的意愿,那么意愿与表象的关系就另当别论了。有别于对价值事物的意愿,对事物价值的意愿无需奠基于对事物价值的表象之上,而直接可以对事物价值进行意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事物价值的意愿(即意愿执态)本身在莱纳看来就是事物价值的表象方式。事物价值可以在对价值的意愿执态过程中被给予的,因此对事物价值的意愿无需奠基于其他的表象之上。既然如此,那么对事物价值的意愿与对价值事物的表象究竟处于何种关系?借用舍勒的话来说,对事态之价值组元(Wertkomponente)的表象和对其形象组元(Bildkomponente)的表象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按照胡塞尔的现象学观点,正如本质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的基础之上,价值组元的表象无疑奠基于形象组元的表象之上。因此先要对形象组元进行表象才有可能认识其中的价值组元。与之相反,舍勒认为对事态之价值组元的表象为其形象组元的表象奠基,因为在形象组元还未清楚地呈现出来甚至还未来得及显现之前,价值组元早已明确地被给予了。在莱纳看来,(以意愿执态的方式进行的)价值组元的表象和形象组元的表象在逻辑顺序上更倾向于类似广延和颜色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相互独立的因素。当我意向(目光朝向)事物的形象组元时,那么我们就表象事物的形象组元,而当我以意愿执态的方式意指事物的价值组元时,那么我就表象事物的价值组元。
(二)下启实施
实施(Ausführung)是整个行动的最后环节。如果说打算还只是意愿采取某种行为去实现事态的话,那么实施就是真正实现这种意愿的行为。正是有了实施活动,整个行动才最终得以完成,否则只是停留于一个单纯的决定而已。
意愿与实施的关系是奠基与被奠基关系。在整个行动中,先要有意愿,才能实现这个意愿的实施活动,否则整个行动就不再是行动,而只是单纯的“做”。单纯的“做”通常只是人的本能无意识的和无目的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实现作为目标的事态而进行的,比如打哈欠或是无意识的呼吸等等。此外,意愿的样式也会影响到实施的进展。一般而言,明确的决定才能立即实施,而猜测的决定则会导致延迟实施。所以只有当猜测的决定转变为明确的决定之时才能立即实施。
总而言之,意愿是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上承表象,下启实施”重要作用。具体地说,先要对构成目标的事态进行表象,然后才产生意愿执态。有了意愿执态之后,才有实现这种意愿执态的动作之表象。明确了这种动作的表象之后,我们才能对这种动作进行意愿,即打算。有了明确决定之后,最终通过实施这个决定来完成整个行动,其中明确的决定就通常就会立即实施,而猜测的决定会推迟实施。
莱纳的意愿现象学显然受到胡塞尔、舍勒和希尔德布兰德等人的影响。具体地来说,在意愿的双重意向性的区分方面,莱纳深受舍勒和希尔德布兰德的影响,甚至直接借用希尔德布兰德的“意愿执态”和“打算”来表述这意愿的双重意向性。在意愿样式方面,莱纳深受胡塞尔的影响,将意愿样式区分为意愿—明确和意愿—猜测。因此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莱纳的意愿现象学在继承胡塞尔、舍勒和希尔德布兰德等人的思想上形成了自己特色的意愿现象学。其中最有特色之处主要在于:莱纳用意愿执态的方式表象事物的价值,也就是说,事物的价值是在意愿执态中被给予的。胡塞尔和希尔德布兰德主张通过价值感知的方式来把握事物的价值,而莱纳认为事物的价值不同于一般的观念(红的一般)那样可以通过本质直观的方式被把握到,而必须以意愿执态的方式被给予,也就是说,在莱纳看来,对事物价值的表象方式并不是胡塞尔和希尔布兰德所说的价值感知,而是意愿执态。莱纳后来也将意愿现象学运用到伦理学领域,将意愿作为“阿基米德点”,以意愿来规定价值,用意愿来揭示道德应当,从而构建了以“意愿”为核心的现象学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