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资本制与公司增资制度的体系冲突与解决思路*
2023-06-07王燕
王 燕
(昆明城市学院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一、文献综述
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基石,在我国历次的公司法修订中被视为重中之重,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颁行,到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十八次会议分别对《公司法》修订草案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一审稿、二审稿)的公布,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引入,体现出逐步松绑公司资本扩张、加强公司自治、凸显市场效率的立法取向。新制度的引入必将与我国原有的公司法体系产生一定的冲突。如有学者从制度衔接的角度认为我国公司法已有的资本认缴制和授权资本制的背景和目的一致,[注]冯果.论授权资本制下认缴制的去与留[J].政法论坛,2022,(11):95-100;姜英华.数字时代资本的幽灵化及其真相[J].学术探索,2022,(5):8-14.均在于补充法定资本的不足,二者分别着力于股东的出资自主权和公司的融资自主权。但公司法修订草案将两种制度并行的设计,不仅增加立法和法律适用成本、加大公司治理难度,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应当摈弃认缴制回归到实缴制。有学者建议资本制度的改革当构建起维持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且有利于激励投资创业、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制度设计,重心在资本发行与公司分配两个环节。[注]李建伟.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J].现代法学,2021,(11):107-121.引入授权资本发行规则应确立董事会发行权的制约机制,用以平衡股东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同时辅以适应性的认缴制来协调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也有学者从公司法已有的与公司资本密切关联的制度入手,认为实施授权资本制可将股份回购程序与库存股再发行程序在组织规范上可实现一体化,[注]陈景善.库存股的组织法规范与公司资本制度的衔接[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151-159.公司法在组织法层面应当明确股份回购在授权资本制体系下的程序和权利。同时,有学者基于减少代理成本、股东权利的合同理论以及少数股东保护等正当性基础,建议在授权资本制中引入股东的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注]李卓卓.授权资本制中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的建构与行使[J].财经法学,2023,(1):18-32.另有学者主张从监管维度与治理维度对英美法系下的授权资本制进行本土化体系构建。[注]白牧蓉,张嘉鑫.《公司法》修订中的资本制度路径思辨——以委托代理理论构建我国授权资本制[J].财经法学,2021,(4):115-130.修订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都对上述部分观点作了回应:一审稿164条明确经授权发行新股所代表的表决权数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二审稿152条规定仅能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一二审稿都要求董事会就发行新股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高比例的股份发行或者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股款的均应当回归股东会决议,防止董事会滥用股份发行权损害股东利益。上述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授权资本制的制度框架。
但同时,集中体现在一审稿97条、164条以及二审稿152条、153条的授权资本制与原有的公司增资制度的价值冲突也亟待在制度框架内有效解决,此外,公司资本制度是一个由资本形成和资本维持构成的完整体系,[注]徐晓松.从“单兵突进”到“制度协同”: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J].学术论坛,2022,(1):74-75.而公司增资与授权资本的发行在资本形成层面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的制度价值,其制度分野集中体现在公司资本形成的决策主体利益的冲突以及公司融资与增资之间的顺畅衔接。
二、授权资本制进入我国公司法的突破和桎梏
(一)授权资本制的内涵
授权资本制源于英美国家,指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记载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 stock或者authorized share capital),由此指明公司最高可以发行或筹集的公司资本额或者股本总额,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不必一次性认足全部的授权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注]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42-143.公司未发行的股本可待公司成立后基于公司融资或经营需求再行发行或缴足。“授权”的意义在于章程中设定的资本额或注册资本在公司将来发行股本总额的范围内,同时,也指授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决定发行资本。授权资本制没有法定的最低资本数额标准要求,股东只需象征性地认股以确定其股权比例,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是名义资本,股东的出资义务基于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和董事会发行资本时股东的实际认购行为。
(二)授权资本制的价值、优势及存在的争议
在授权资本的范围内,公司可以自由地发行资本,无需更改公司章程或变更公司的登记,公司的融资需求可以更快、更灵活地实现。同时,与传统的法定资本制相比,不需要一次性将注册资本认购完成,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以及对资金的需求程度逐步发行,所以可以避免资金的浪费和闲置,同时也为将来引入新的投资人留下足够的空间。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授权资本制的优势,亦有学者将我国的法定资本制称为分期认缴制,[注]卢宁.刍议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认缴制”的定性为起点[J].法学论坛,2017,(5):114-115.极大地解绑了股东的出资压力,刺激了投资人的投资热情。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真正的分野在于资本的一次性发行和分次发行。纵观世界范围内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尤其是作为法定资本制发源地的大陆法系,都纷纷走向了对资本制度不断深化改革的潮流中,我国历次对资本形成和缴纳制度的改革,都是顺应国际潮流,朝着不断放宽限制的方向发展
授权资本制的优势集中体现在:第一,便于公司设立和资金筹集。授权资本制的合理性之一是有利于解决公司融资需求与融资成本之间的矛盾问题,[注]白牧蓉,张嘉鑫.公司法修订中的资本路径思辨——以委托代理论构建我国授权资本制[J].财经法学,2021,(4):118-120.其优势在于只需发行一部分资本公司即可宣告成立,降低了公司出资门槛,也避免了资本闲置。同时,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可经授权在授权资本的范围内迎合公司需要随时分次发行资本,满足了公司资本筹集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可以有效配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第二,利于公司灵活运作资本。资本市场的发展带动了公司资本运作的手段革新,当前市场中股票期权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类别股、无面额股的发行、敌意收购的反制等措施纷纷涌现,在法定资本制的束缚下,公司资本对于公司经营的助益难以发挥其真正实力,授权资本制的优势此时体现得淋漓尽致,为公司更加灵活地运作资本实现其经营计划奠定了基础。第三,凸显公司法人地位和独立自治。授权资本制的核心在于“授权”二字,其将公司资本形成的方式真正意义上授权给公司自行安排,可以一次性发行完毕,也可以分次发行,从这一点上来看,授权资本制甚至可以囊括法定资本制的内容。此外,作为公司治理中心的董事会获得资本发行权,董事会决策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目的在于通过提议权和批准权的分离达到降低代理成本的效果。
修订草案一审稿的公布,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确认了授权资本制,但在此之前,关于是否在我国公司法中引入授权资本制以及如何引入的问题一直不绝于耳,对其突出的争议表现在构成对传统资本三原则的突破。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所确认的资本三原则旨在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相当的、明确的财产基础,且公司应当竭力实际保有与其资本金相当的资产,公司资本金确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资本三原则的出发点核心指向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集中凸显了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而增加的社会风险的考量。而回归实践来看,在公司法实践中严守资本三原则尤其是资本确定和资本不变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公司的资本形成过程,限制了公司的发展,难以体现制度“兴利”的使命,故而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现均已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对资本三原则有所突破。同时,从强化公司信用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说,授权资本制与我国现行公司法所奉行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并无实在的高下之分,资本制度的更迭以及公司实践的发展也导致注册资本的“脸谱化”程度愈加明显,公司的资本与资产脱节是公司财产结构的永恒模式,[注]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法学研究,2003,(5):113-115.公司信用从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由此,横向对比授权资本制引入我国公司法的优与劣,结论不言自明,剔除法定资本制下的僵化性、严苛性,降低公司资金筹集、资本运用、资本分配的制度成本,满足商事主体的市场化需求,回应投资者的制度关切与合理期待,实现公司融资的高效性、灵活性,是主要市场经济体修法的追求目标,也是应对全球资本市场竞争的适应性变革的立法要求。而当前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法体系下合理地对授权资本制进行安排以发挥其最大的制度势能?留存在法定资本制当中的公司增资制度是否还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其与授权资本制应当如何合理共存?
三、融资和增资——基于授权资本制与公司增资的功能定位
(一)发行资本与增资
发行资本是授权资本制下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授权资本范围内依据股东大会或者章程的授权而决定发行的资本及其数额。在法定资本制的制度结构中,公司设立时的资本无论是一次性缴付还是分期缴付,在公司设立前都须全额发行完毕,资本的发行与公司的设立一体完成,法定资本制表达了公司设立中资本形成的全部内容,不存在独立的“发行资本”概念产生的制度背景。在授权资本制的制度框架内,股东设立公司时会确定一个公司的资本数额,称为授权资本,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授权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公司的需要发行股份以筹集不超过授权资本数额的资本,发行股份既可以向原股东发行,也可以向其它投资者发行,取决于公司章程的授权安排;发行的股份一般是分期分批进行的,何时发行、发行多少由董事会依据授权决定。发行资本贯彻的是授权资本总额控制下的分期投资原则,但是如果个别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即授权资本一次性募足的,则发行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
法定资本制项下的公司增资制度是指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引入资金或兼并公司而直接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增资的前提是公司的资本总额也即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发行完毕,所以其与授权资本制中通过发行资本来填充公司股本的行为有本质区别。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对于公司信用的影响一般是正向的,也就增强了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这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公司增资,可以不必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公司增资的程序通常是,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作出决议,如公开发行新股取得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发行股票换取股金,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资本变更登记。
在授权资本制的制度框架内,股东设立公司时会确定一个公司的股本总额,称为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则是董事会在公司授权资本范围内依据股东会或者章程的授权而决定发行的资本及其数额。发行股份既可以向原股东发行,也可以向其他投资者发行,取决于公司章程的授权安排;发行的股份一般是分期分批进行的,何时发行、发行多少由董事会依据授权决定。发行资本贯彻的是授权资本总额控制下的分期投资原则。
授权资本制下发行资本与公司传统增资制度的区别集中体现为是否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若增加注册资本实为增资,注册资本不变而仅就公司注册资本(又称为授权资本)内未发行的部分引入投资主体即为发行资本。由此,横向对比两者发现有如下共同点:第一,不管是发行资本还是公司增资,均是公司资本进一步充实或规模进一步扩大的体现,意味着公司的信用增强,于债权人有益。第二,二者均可能导致公司原有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尤其对于公司原股东的利益有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及于原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益,也会影响原股东的财产权益。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立法体例,二者在当前制度框架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决策主体及表决方式的不同。公司增资属于法定的股东会职权,且历来被界定为是公司的重大变动事项,要求较高的表决通过比例。发行资本的决策方式则表现得相对灵活,首先是否引入授权资本与发行资本的资本运作模式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同时,实际的股份发行则交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包括何时发行,对谁发行,发行多少等。第二,受限情况不同。公司法在历次修改中,就公司增资事项,从未就增资的规模和股东会决议方式挂钩,也即无论公司增资多少,只需形成一个增资决议且股东会表决比例就是三分之二不变;而反观发行股份,结合两次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虽已获得股份发行权,但若发行数量超限,仍需要获得二次授权以加强对原股东利益的保护。第三,外部程序要求不同。公司增资属于我国公司登记的法定变更事项,公司增资完成后需申请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发行规模只要在授权资本范围内,则不需要申请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此外,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发行与传统的公司增资并不是简单的新旧制度的交替,从二者的地位及适用范围来看,授权资本内的资本发行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增资制度则覆盖我国两类公司。由此,授权资本制的引入只是增加了股份公司资本形成的一种新模式,并且更迎合现代股份公司经营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特点。
(二)授权资本制与公司增资的体系定位和关联
1.概念的构造与转化
“注册资本”这一概念在我国公司法运行历程中由来已久,同时,基于我国所奉行的法定资本制一直处在变动中,这一概念虽长期得以延续,但其所承担的制度要义和功能已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此外,围绕资本三原则而建立的旧的公司资本制度内核也是建立在这一概念之上,所谓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均指向注册资本,因此,授权资本制与我国原有的公司增值制度的合理衔接也需在概念上进行合理转化。同时,就授权资本制所引入的发行资本之内容,亦需要配合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框架下,对认缴资本、实缴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和合理衔接。最后,在维持和废除的问题上,应当坚持制度的连贯性,不应将国外已成熟运行的制度概念直接植入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体系,新旧制度的更替本就容易造成“水土不服”的问题,由此更应当“因地制宜”,不应简单将授权资本制与注册资本的概念拉成对立面而谈存废,而应在已有的概念体系中进行合理的转化和续造。
2.资本理念的革新与发展
资本三原则本质上体现的是公司法对公司资本设定的安全界限,以使得公司的资本满足法定、真实、稳定的条件,以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股东责任的强化。[注]甘培忠,周淳,周游.企业与公司法学(第十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236.建立在资本三原则之上的公司增资制度,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变动,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公司增资的效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公司增资目的的实现。严苛的程序要求和过高的表决比例与公司迫切的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造就了本次公司法修订案中明确引入了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的加入也意味着传统的资本三原则的内涵正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而发生新的变化,资本确定演变为公司总可发行资本规模的确定而不再局限于公司需要在设立时就一次性认足全部可发行资本,同时资本的变与不变也有了新的内涵,变的是公司可以真正将股份发行的节奏掌控在自己手里,将资本发行转化为随时可发动的经营策略,不可变的是公司可发行的资本总规模仍然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资本维持的目的要求较法定资本制反而显得更明确了,未发行的资本应不属于公司竭力通过资产去覆盖的范围,公司资本与资产的平衡关系最终落实到公司已发行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平衡关系,虚与实的界限更加明晰。
3.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划分
在承认授权资本制下发行资本与公司增资异曲同工且均会对原股东利益造成影响的前提下,职权主体的分野事实上也造成股东利益保护程度的不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受托管理人,其与股东利益站位不同,缺乏保护股东利益尤其是旧股东利益的正当激励。引入授权资本发行规则后,董事会可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发行新股进行融资,旧股东如未就新发股份部分参与认购则意味着股权被稀释。同时,如果董事会滥用其股份发行权,向公司管理层定向发行新股,则意味着公司将发生控制权之争,而董事会作为公司管理层及享有股份发行职权的主体,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和有利地位。因此,将股份发行权授予董事会虽然符合公司经营和市场融资的不时之需,但亦需要对此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如对授权发行比例的限制、发行对象的限制,甚至设置控制权转移的警戒机制。[注]李建伟.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J].现代法学,2021,(11):116-117.
四、授权资本制与公司增资的体系化安排路径
(一)资本概念体系的融合和重构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资本的概念核心就是“注册资本”,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增资、减资、资本发行等相关概念体系。如果要对授权资本制与建立在法定资本制下的公司增资制度进行合理安排,则势必需要对两种资本制度项下的概念进行必要的融合和重构。[注]张其鉴.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资本制度研究的主要误区及其修正[J].法学评论,2022,(5):135-150.有学者认为将“注册资本”改造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行资本”较为妥当,因其改革成本较低,可以维持股东对认缴的出资额 (发行资本)承担责任等一系列现存规则。[注]卢宁.刍议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认缴制”的定性为起点[J].法学论坛,2017,(5):114-122.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该方案仅关注了股东对公司出资义务及出资责任的一致性,但忽略了经由公司资本变动下概念的连贯性以及整个公司法体系内对于不同类型公司资本概念的整合问题。本次《公司法》(修订案)中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到了公司的登记事项,其中第(三)项即为注册资本,同时,公司增资指的也是注册资本的增加。因此,不宜将注册资本等同于公司的发行资本(发行资本的变动性是授权资本制的特点也是优点),而应将其视为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在设立时可以先确定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资本总额可以分次发行,超过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股份发行活动,则应先启动增资程序。“注册资本”可作为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的界限,也即在注册资本内的资本发行,董事会可以授权决定,“注册资本”以外的资本发行,则应启动公司增资程序交由股东会决议。同时,为了界定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和有限责任,应在注册资本下引入“发行资本”的概念,“发行资本”旨在公示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设立时股东仅在其所发行的资本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出资责任,而“认缴”与“实缴”即作为发行资本的下位概念。
(二)区分旧股东、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
如前述,授权资本制与公司增资在资本发行职权上的区别关联了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此处基于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对立性分开讨论。
部分学者反对我国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的出发点多来自对于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考量。[注]甘培忠,吴韬.论长期坚守我国法定资本制的核心价值[J].法律适用,2014,(6):90-94.资本信用的观念在我国长期存在并一度视为债权人的“保护符”,但是结合我国公司法司法实践来看,单一对公司资本形成阶段对股东出资行为进行约束,事实上难以构筑公司信用的高墙。真正筑牢公司信用的是公司的可偿债资产的稳定性,其源头上取决于股东实缴的情况,过程中也关联公司的盈利情况、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的自我约束情况。公司法历次修订都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一审稿第20条、第21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109条,分别规定了关联交易禁止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催缴及股东失权制度、出资填补及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之上,强化了公司的内部约束以提升债权人权利救济的便利程度,如恢复了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降低了股东提起撤销之诉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董监高的管理责任,同时降低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认定标准。
上述制度真正将债权人利益保护通过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强化和救济措施的落地得以彰显。因此,引入授权资本制的制度设计重点不应再执着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讨论,而应当围绕股东(原股东)利益的保护展开。授权资本制相较于法定资本制主要的变化是股份发行决议主体的变化,股东可以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约定授权发行股份的总数并由董事会视公司经营需求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发行。区别于公司增资程序,公司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这种发行授权可能带来的控制权维护与融资需求之间的冲突和风险。[注]陈景善.授权资本制下股份发行规制的重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117-120.修订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给出的风险化解的方式有所区别,都认可应当对可授权发行的股份数量进行必要的限制。一审稿重在从股东表决权角度落实原股东的利益保护,即当发行新股所代表的表决数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二十的,新股发行权回归由股东会表决;二审稿直接从发行股份的数量来界定发行权的归属,即只有低于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可授权由董事会决定发行,同时对授权的时间范围和股款的支付方式做了限制。
比较而言,二审稿对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的限制是多层面且考虑更周延的,但立法目的的实现往往需要看似独立的条文之间形成无间的配合,基于对原股东利益的实质性保护,考虑到两次修订案中全面确认了类别股的合法性,以及发行价格过低可能导致的股票价值稀释、定向发行导致的公司控制权移位等,应当将发行股份的种类、价格及发行对象同时纳入考虑范围,而不仅仅限于发行数量、授权时间及股款的支付方式。此外,也应在相应的限制内容和限制方式上给章程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
(三)审查与救济制度的区分安排
授权资本制的妥善施行离不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董事信义义务安排以及司法能动回应机制下的审查与救济机制。[注]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6-182.如果把公司增资可能导致的原股东股权稀释和控制权转移看作一种利益损失,那么非基于合法程序所启动的公司增资就应当有适当的审查和救济安排。在授权资本制下的新股发行亦存在同样的问题,二者的区别集中表现在责任主体的不同。在现行的公司法框架内,原股东如认为公司增资损害其权益的,可以通过确认股东会相关增资的决议内容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方式来主张,并基于此对过错(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启动损害赔偿之诉。审查的标准主要围绕增资表决的内容是否明确、表决权及表决比例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增资的方案是否合理以及实际增资过程是否合法等几个方面。因股东往往就是公司增资的有权决议主体,其过程的参与度明显高于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份发行,因此公司增资的救济一般以安排事后救济为主,重点围绕实际增资的方式,难点在于赔偿范围的界定,在这一问题上,在有限公司背景下,公司增资的救济问题还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紧密关联。
授权资本制下设置的审查与股东救济应当围绕相应的董事发行义务及责任来进行。一二审稿均未对授权资本制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股份不当发行的救济作出妥善的安排。[注]蒋大兴.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中的关键缺失[J].中国法律评论,2022,(5):150-152.许多学者就授权股份不当发行可能涉及的诉讼类型进行了阐述,[注]陈景善.授权资本制下股份发行规制的重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120-123.如发行停止之诉(类似于禁止令,如《日本公司法》第210条规定)、发行无效之诉、发行不存在之诉,同时明确不当发行的董事信义义务及赔偿责任,以作为制度引入的周延性安排。在上述制度中,笔者认为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应当作为授权资本制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不当发行规制包含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两个部分,事先规制对于股东来说更加行之有效,能避免股份不当发行后股东实际损失难以界定或者“覆水难收”的问题。不当发行中的股东停止请求权不仅可以融入公司的内部救济,也应该延伸到外部救济。首先,从救济的及时性及救济的方式来说,应当明确股份发行之前董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及股东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在异议权利的主张上设置合理的时间限制以保障公司可能存在的迫切的融资需求。其次,该项权利行使的前提是资本存在不当发行且损害了部分股东的权益,不当发行的审查不单以发行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为限,只要发行的对象、发行的方式或者发行的结果可能损及股东利益即可认定。最后,股东救济的途径当然包含公司的内部救济,如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停止发行的请求以及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时也包含外部救济,尤其应当允许股东通过法院干涉公司自治来维护自身权利,如以申请法院禁止令的方式来救济可能遭受的因不当股份发行带来的侵害[注]李卓卓.授权资本制中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的建构与行使[J].财经法学,2023,(1):27-28.。
(四)信息公示的配套衔接
现行公司法关于资本变动的程序要求均指向变更登记,这也是法定资本制下资本不变原则的体现,由此,建立在法定资本制背景下的公司增资制度与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份发行制度在外在程序要求上有本质区别,即公司增资需要进行公司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变更事项为注册资本的增加,而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发行仍在其登记的授权资本总额(注册资本)范围内而无需启动注册资本变更程序。但是,资本发行对于公司内、外部关系来说都视为重大变动,需要受到相应利益主体的监督并对公众投资人负责;同时,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关键也在于资产的“可视化”程度,其关键环节就是企业信息公示,完善的公示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与股东、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34条明确我国将建立统一的企业信息公式系统,涵盖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章程等信息。授权资本制下建立的董事信义义务以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均依赖于公司股份发行的过程公示,对相关主体知情权的保护是救济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因此,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份发行除了应获得股份发行监管机构的批准外,还应当在企业信息公式系统中完整、准确地披露其股份发行的起止时间、股份发行的种类、价格,并在发行结束后永久性保留其股份发行的结果、股金回收以及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并相应变更公司的待发行股份数量,以方便债权人合理判断公司信用情况,也为公司原股东就董事会股份发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在公司设立阶段有关股东的出资涵盖出资额、出资内容、出资期限等多个层面,体现出立法者在公司资本形成阶段对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强调。授权资本的发行事实上也属于公司资本的形成,只不过其在时间线上靠后于公司设立,因此应当等同视之,不应降低其公示的内容标准。除此之外,若要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授予公司董事会股份发行的决议权,应当将相关内容视为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该授权只有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中,才发生合法授权的效力,借助章程的公示效果,便于有效对授权资本发行进行源头监管。[注]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J].法学,2014,(4):100-102.总之,授权资本制并不能完全脱离资本不变原则之约束,资本发行所引发的公司变动事项亦应参照公司增资程序而进行结果公示,这是合理控制发行风险并对发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
五、小结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必须与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统筹协调,一体推进,才能保证资本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公司法》(修订草案)并未实质将我国原有的法定资本制完全替换为授权资本制,而是将二者融于一法,且授权资本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草案带来的积极信号非常明显,围绕强化公司自治权、迎合市场化需求的资本制度即将铺开,而制度的更替方式不是改朝换代,而是重新组合,甚至是长期的融合。融合的前提是化解冲突,笔者仅以授权资本制与公司增资体系化研究为切入点,意在明确两种资本制度熔于一炉可能产生的体系冲突以及化解冲突的可能方案,公司法的使命亦在合理的安排利益冲突,基于不同的历史使命下立法出发点的不同,需要不断在股东、公司、债权人三方利益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