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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广场简谢豫言考实 雷旦诉书佐张董索贿案假期书补论

2023-06-07杨振红

史学集刊 2023年2期

摘 要: 在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十余枚简内容涉及临湘县右仓曹史谢豫上言县廷请求延长雷旦诉张董案侦查期限的文书。女子雷旦控告县狱书佐张董在其丈夫前亭长雷良入狱期间索贿,县廷接到告发后,向当值右仓曹史谢豫下“廷书”,命其进行立案前调查取证工作。因张董拒不承认索贿,无法定案,而县廷规定的侦查期限已近,谢豫于是上书请求延长侦查期限,追加证人。该文书虽有缺简,但构件基本完整,很好地呈现了东汉时期县基层行政文书的基本格式和立案司法程序。文书中的“即讯”指到原告家中讯问诉词。“少”为一种雇佣身份,可能是东汉时长沙地区对“仆”的称谓。“债”通“赁”,“债(赁)某为少”反映的是民间雇佣之事。“效亭长”为“效功亭长”的省称,“效功”是让职务过失者将功补过、以观后效之义。“主人”指出租民房的房主。“爰书”在本文书中指经原告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诉词,推而言之,汉代的“爰书”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诉讼法律文书。

关键词: 五一广场简;假期;即讯;效功亭长;爰书

在陆续公布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十余枚简的内容涉及临湘县直符右仓曹史谢豫上言县廷,请求延长侦查女子雷旦控告狱书佐张董索贿不还钱案期限的公文,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第一、第二册出版后,李均明、周海锋等学者曾对此案进行研究,尝试册书的复原和解读。①新近出版的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对册书进行了新的研究,②无论是在文字释读还是册书复原、案件解析方面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不过由于此案涉及面广,特别是牵涉东汉对犯罪官吏的惩处、司法程序、爰书等问题,材料和研究均较欠缺,因此,关于此案仍有进一步挖掘和讨论的余地。

一、雷旦诉书佐张董索贿案简内容再解析

杨小亮认为以下14枚木两行简可编联为同一份册书:341+338+339+126+523+489+(5552+2207)+\[缺简\]+4308+371+408+396+415+4972+2208,其中,2208为标题简,应是册书的自有标题,册书当命名为《直符右仓曹史豫言考实女子雷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夫良钱假期书》。(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49-162页。)杨小亮的编联和改释、补释文字、标点等大致可从。下文以杨小亮的复原本为底本,将该册书内容迻录于下,但编联顺序、标点有所调整,调整的标点若不影响文义则不注出,若文义理解不同则出注说明。为了清楚表明文书结构和内容层次,特分段,并用英文字母和罗马数字符号标注。( 第341、338、339、126、371、396简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242、241、206、248、254页;第523、489、408、415简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二)》,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193、187、171、172-173页; 第5552+2207、2208简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六)》,中西书局2020年版,第140、141页;第4308、4972简尚未公布,参见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0、155页。)

A直符右仓曹史豫言考实女子雷

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夫良钱假期书。五月廿日开□/2208( 杨小亮将此简置于此组文书末尾。笔者认为既然为标题简,放在文书起首更为合适。)

B兼右仓史谢豫名印

五月 日 邮人以来 史 白开/341B

C永初二年五月丙寅朔十八日癸未,直符右仓曹史豫叩头死罪敢言之:/

D廷书曰:女子雷旦自言:( 杨小亮此处用逗号,但逗号不宜区分雷旦自言部分,故用冒号,并将下面自言部分用引号注出。)“夫良前为广亭长,他坐毄狱。书佐张董从良少夏防/341A求钱一万,以赇掾董普,( 杨小亮在“董普”之间用顿号断开,但简文说“以赇掾董普”,可知“赇”的对象是“掾”。第126简说“普以吏次署狱掾;董良家子给事县,备狱书佐”,表明董普是狱掾,张董只是以“良家子”身份“给事县”的“狱书佐”。第5552+2207简又称张董为“张史”,可进一步佐证张董为佐史,而非掾。结合第396简“董不为良赇普”,可知贿赂的对象只有董普。)防以钱七千二百付董。”书到,亟考实奸诈,证椮验正处/言。

E Ⅰ 豫叩头死罪死罪。奉得书辄考问董及普,即讯旦,辞皆曰( 杨小亮在“辞皆曰”后以冒号断开,但这里“县民、乡吏、里、年、姓名如牒”并非“辞”的内容,而是说辞状都注明了涉案人员的身份(县民或乡吏)、里、年、姓名如牒书,故不宜用冒号断开,详见后文。)县民、乡吏、里、年/338、姓名如牒:( 杨小亮在“如牒”后用句号断开,但下文的“普,都乡三门亭部”至第523简“月直六百”恰是“县民、乡吏、里、年、姓名如牒”的牒书内容,故应用冒号断开。)普,都乡三门亭部。董、旦,桑乡广亭部。董与父恭、母何、同产兄辅、弟农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处年嫁为良妻,与良父平、母莫俱居,自有庐舍/339广亭部。董,上丘。旦,桥丘,与男子烝愿、雷勒相比近知习。辅、农以田作;莫、旦绩纺为/事;普以吏次署狱掾;董良家子给事县,备狱书佐。不处年中,良给事县,永初元/126年不处月日为广亭长,债(赁)( “债”通“赁”,为笔者所加,详见后文。)醴陵男子夏防为少,月直六百。

Ⅱ今年二月不处日,左/贼史连阳、邓脩白,属狱毄良,坐桑乡游徼帛豫书言:良送杀人贼黄玉,道物故,良/523当适效亭长,逐捕所负。便盗玉刀,结良主守盗。( 杨小亮在“逐捕所负”与“便盗玉刀”之间用分号断开,但“逐捕所负”与“便盗玉刀”并非并列关系,可用句号或逗号断开,详见后文。)其月不处日,良少仲,仲名防,防到/狱门外,呼董曰:“为我报雷督,我欲去。”董即到南牢门外,呼良曰:“防在狱门,( 杨小亮在“防在狱门”与“欲去”之间未断开,但“欲去”并非说防在狱门想要离开,而是说防现在在狱门处,他想要离开临湘回醴陵,故应在中间以逗号断开。)欲去,使我来/489汝。”良曰:“我有万余钱在外舍,恐防盗持去,我寄因处。”董谓良:“恐防不付我。”良/即令董将防入,与良相见狱南牢门所。良谓防:“汝持钱付是张史。”良、防语未绝/5552+2207【……】/(缺简)/(略)4308爵一级,无罪名,但出适效亭长。良出可四五日,董之下津亭为□□□□□到东索/门外,与良相逢,良乘马。( 杨小亮断作:“与良相逢。良乘马,良问董”。“良乘马”是讲“与良相逢”时良的状态,故应属上为句。)良问董:“汝从来?我这过若二人。”董曰:“□下津□□。”良/371曰:“汝何时当复出乎?我欲取央钱。”董曰:“汝欲取钱者,我旦日暮( 杨小亮在“旦”“日暮”之间用顿号断开,笔者认为不当断,“旦日”指明日。《史记·司马穰苴列传》:“穰苴既辞,与庄贾约曰:‘旦日日中会于军门。”《索隐》按:“旦日谓明日。”(《史记》卷六四《司马穰苴列传》,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625、2627页)《史记·太仓公传》:“臣意复诊之,曰:‘当旦日日夕死。”《索隐》案:“旦日,明日也。言明日之夕死也。”(《史记》卷一○五《扁鹊仓公列传》,第3399页)《汉书·高帝纪上》:“于是飨士,旦日合战。”颜师古注:“旦日,明旦也。”(《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4、25頁)“旦日暮”即下文的“明日暮”,第二天傍晚。)当出。”明日暮时/,事毕,( 杨小亮将“明日暮时事毕”括在引号内,作为张董说的话。笔者认为此句不是张董对雷良所说,而和后文一样,为张董陈述第二天情况。)董从县出,归主人苏到舍。其日暮,良乘马到董所取钱,皆以钱著马/408上。其月不处日,良病物故。旦令男弟烝柊与防俱责董钱,防、柊报旦,钱未得。/( 杨小亮在“钱未得”后以逗号断开,若这样断的话,“董辞已付良钱,董不为良赇普”句便成了防、柊回报雷旦时复述张董的答复,恐不妥。此句应为谢豫总结案情语。“辞”指张董的供词,在秦汉法律文书中,“辞”皆指供词、证词等,详见后文。)

Ⅲ董辞已付良钱,董不为良赇普。防债日备,归醴陵不处亭部;柊,桑乡广/396亭部,皆不问。旦不敢上爰书。董付良钱时无证左。请且适董狱牢监,愿假期/逐召柊,考实正处言,不敢出月,唯/415(略)/4972(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49-150、155-156页。)

第341简至第415简的字体一致,编绳位置也大致相同。从第126简第一道编绳处留的空间很小可以推测,这组册书应当是先书写,预留出编绳位置,然后再编绳。第341简正、背面均写有文字,背面签盖写信人名印、启封人名和邮寄信息,表明此简是此册书的第一枚简,正面的文字为文书的正文,与其后的第338简等简文连读,背面为文书的信封。册书的收卷应从最后一枚简(4972简)的正面朝里卷,这样卷到最后,露在外面的就是第341简的背面,拿到卷册即可了解此书的写信人、启封人。第2208简为此册书的标题简,第一栏第一行为11个字、第二行为12个字,相比第341至第415简第一栏多为9个或10个字,此简字显得小且拥挤,反映其与册书正文简不同。下面分段对册书内容进行分析。

A是标题简,B是册书的邮寄信息。关于这两部分的内容,我们最后再讨论。

C为文书起首语,写有公文书写时间、书写文书者的职务、名字以及敬语。“永初”为东汉安帝年号。“直符”为当值、当班之义。《汉书·王尊传》载安定太守王尊教敕掾功曹:“直符史诣閤下,从太守受其事。”颜师古注:“直符史,若今之当直佐史也。”( 《汉书》卷七六《王尊传》,第3228页。)“直符”之得名,应是因为当值的吏需持符。( 参见杨小亮:《略论东汉 “直符”及其举劾犯罪的司法流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9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76-186页。)“右仓曹”,临湘县设左、右仓曹,如第350楬有“左仓曹”的记载。(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第243页。)“史”,此处指曹史,为斗食吏。“豫”,人名,从简背“兼右仓曹史谢豫”可知其姓谢。“叩头死罪敢言之”,是下级对上级上行文书时的自谦用语。据此可知,这是安帝永初二年(108)五月十八日当值的右仓曹史谢豫写给县廷的一封上行公文书。

D为抄录此前县廷下达给谢豫文书即“廷书”的内容。廷书为县廷文书。雷旦即后文“前广亭长”及“效亭长”良之妻,姓雷名旦。据后文第396简“男弟烝柊”的记载,我们可知她娘家姓烝,现姓雷,应是随夫姓。在第489简中,良少夏防称“雷督”,可证良姓雷。“自言”为自诉,自告之义。《汉书·刘德传》载:楚元王曾孙刘德“后复为宗正,杂案上官氏、盖主事……盖长公主孙谭遮德自言,德数责以公主起居无状”。颜师古注:“公主之孙名谭,自言者,申理公主所坐。”( 《汉书》卷三六《刘德传》,第1927页。)《汉书·田叔传》载汉景帝以田叔为鲁相,“相初至官,民以王取其财物自言者百余人”。( 《汉书》卷三七《田叔传》,第1983页。)

“夫良前为广亭长”至“防以钱七千二百付董”,为雷旦自诉内容。“夫良”指丈夫雷良。“广亭”为亭名,属桑乡,它所辖部即后文所称“广亭部”。“他坐毄狱”指因其他罪关押在狱中。“他坐”应指第523简和第489简所载良坐“主守盗”。“书佐”为低级属吏,主要负责文书等工作,也可称“佐史”“曹史”“史”,第5552+2207简即称张董为“张史”。《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汉书·惠帝纪》云:“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有斗食佐史。”韦昭曰:“若今曹史、书佐也。”( 《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5、86页。)

“张董”为人名。第126简说董“备狱书佐”,可知张董担任狱书佐,“狱”指临湘县狱。“良少夏防”指雷良的“少”姓夏名防。杨小亮据一份未公布的册书“男子薛便自言债为男子胡通作少,四岁,不得直”等内容,认为“少”是一种职务身份,或与“副贰”相关,良以亭长身份雇夏防担任他的助手,帮助其处理事务,夏防或可视为亭长自辟的僚属,这种身份应得到官方认可。(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3页。)“少”确有副贰之义,但汉代自辟僚属专指郡县长官自行辟除、任用属吏(少吏),而在杨小亮所举例子中,薛便担任的是身份同为“男子”胡通的“少”,因此,雇佣“少”应不局限于雷良等吏,而是东汉时流行的一种民间雇佣形式。在五一广场简中未见“仆”的身份,或许“少”是长沙地区对“仆”的称谓。第1807+8简还有“郁与所从少张武之难舍掩覆逐捕周”的例子,文中的“郁”应即第1383A简中的“杅亭长郁”,“少张武”即亭长郁的“少”。( 第1807+8简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五)》,中西书局2020年版,第138页;第1383A简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四)》,中西书局2019年版,第180页。)第489简记载“良少仲,仲名防”,“良”“防”应就是本案的雷良、夏防,“仲”应是夏防的字。“赇”为贿赂之义。《说文》贝部:“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玉裁注:“枉法者,违法也。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六篇下,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85頁。)“掾”为曹的主管吏。《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条记载:“掾史属二十四人。”刘昭注引《汉书音义》曰:“正曰掾,副曰属。”( 《后汉书》志二四《百官一》,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58、3559页。)“董普”为人名,据第126简,董普担任的是县狱掾。张董是狱书佐,为狱掾董普的下属。此句是说:丈夫雷良以前任广亭长,因其他罪被关押到县狱中。狱书佐张董向雷良的少夏防索要一万钱,用以贿赂狱掾董普,夏防将七千二百钱交给了张董。

“书到,亟考实奸诈,证椮验正处言”,是廷书下达给谢豫的指示。“考实”指考问情实,指立案前的侦查工作,看此案是否存在奸诈行为。“证”在五一广场简中多作“明证”,如第561简“亟考实奸诈,明证检验”,(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二)》,第200页。)此处省“明”字。“椮验”即参验,在第401简中即作“参验”,(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二)》,第170頁。)“椮”通“参”。“正处”指正确处置。《周礼·天官冢宰·叙官·大宰》记载:“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郑玄注:“正,正处也。”贾公彦疏:“经云‘令百官府各正其治,谓正处其所治文书,大宰乃受其计会也。”( (清)孙诒让著,汪少华整理:《周礼正义》卷四《天官冢宰》,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87-188页。)“言”指报告,为下级对上级用语。此句是说:廷书到达后,谢豫要立即查明真相,看是否存在奸诈,查证参验,得出正确的侦查结论,上报县廷。

E为谢豫汇报接到廷书后的侦查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请求,分为三部分。

Ⅰ.谢豫收到廷书后,立即开展案件侦查审讯工作,“考问”张董和董普,“即讯”雷旦。“考问”为审讯之义。《汉书·杨恽传》记载:“事下廷尉。廷尉定国考问,左验明白。”( 《汉书》卷六六《杨恽传》,第2893页。)“即讯”指就地审讯。《汉书·淮南厉王长传》记载“会有诏即讯太子”,颜师古注:“即,就也。讯,问也。就淮南问之,不逮诣河南。”( 《汉书》卷四四《淮南厉王长传》,第2147、2148页。)《汉书·广陵厉王胥传》记载:“公卿请诛胥,天子遣廷尉、大鸿胪即讯。”颜师古注:“就问也。”( 《汉书》卷六三《广陵厉王胥传》,第2762页。)指不传唤到廷,就地讯问。在本案中,对被告张董、董普的审讯称作“考问”,对自诉人雷旦的审讯则使用“即讯”,可见当时根据被告、告发者等身份采用不同的审讯手段,并有专有名词。

首先查明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辞皆曰县民、乡吏、里、年、姓名如牒”句。“辞”,指自诉人雷旦的诉词和被告人张董、董普的供词。《后汉书·五行五》记载:“雒阳男子夜龙以弓箭射北阙,吏收考问,辞‘居贫负责,无所聊生,因买弓箭以射”。( 《后汉书》志一七《五行五·射妖》,第3343页。)审讯时要先讯问他们的身份是县民还是乡吏、户口所在地(里)、年龄、姓名。从下文可知,张董、董普为吏,雷旦等为民。“如牒”为如牒书所记之义。《汉书·薛宣传》记载:“宣察湛有改节敬宣之效,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封与湛曰:‘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 《汉书》卷八三《薛宣传》,第3387页。)“普,都乡三门亭部”至“月直六百”,就是“牒”中所记内容,由此可知,这封以木两行形式书写的谢豫言假期书即为秦汉时期的牒书。据牒书,被告董普户籍在都乡三门亭部,被告张董、自诉人雷旦户籍在桑乡广亭部。“董与父恭”至“自有庐舍广亭部”,陈述了被告张董、自诉人雷旦的父母、婚姻及同居情况。“董,上丘”至“与男子烝愿、雷勒相比近知习”,陈述了被告张董、自诉人雷旦的居住地、邻里相知的情况。

“辅、农以田作”至“备狱书佐”,陈述了被告张董、董普、自诉人雷旦及同居者的身份、职业。在“普以吏次署狱掾”句中,“以吏次”指凭借吏的功次,功次即功劳次序。( 在第十一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戴卫红女史对拙文进行评议。此采其意见,特此感谢。)《汉书·高后纪》记载:“今欲差次列侯功以定朝位”,颜师古注:“以功之高下为先后之次。”( 《汉书》卷三《高后纪》,第96页。)《汉书·王莽传上》记载:“往者,吏以功次迁至二千石。”( 《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第4049页。)董普凭借吏的功次任狱掾。在“董良家子给事县”句中,“给事县”指以服役方式在县中供吏事。《汉书·张安世传》记载:“安世字子孺,少以父任为郎。用善书给事尚书”,颜师古注:“于尚书中给事也。给,供也。”( 《汉书》卷五九《张安世传》,第2647页。)张董虽然也是吏,但身份不同于董普,董普为真吏,张董是以良家子身份担任的给吏,任狱书佐。( 关于真吏、给吏的区别,参见杨振红:《吴简中的吏、吏民与汉魏时期官、吏的分野——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二》,《史学月刊》,2012年第1期。后收入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3-103页。)

“不处年中”至“月直六百”一句中的“不处年”指不能确定具体年份。雷良某年到县作给吏,永初元年(107)某月日担任广亭长,雇佣醴陵男子夏防为少,工钱每月六百钱。醴陵为长沙郡属县,《后汉书·郡国四》记载长沙郡有醴陵县,( 《后汉书》志二二《郡国四》,第3485页。)治今湖南株洲醴陵,与临湘相毗邻。崔启龙、温玉冰注意到五一广场简中明确涉及借贷、债务的简文均写作“责”而非“债”,崔启龙认为五一广场简中的“债”应释为“赁”,温玉冰也认为“债”与“赁”存在相通或混淆的可能,( 崔启龙:《走马楼吴简“黄簿民”与“新占民”再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8辑,中西书局2019年版,第372-374页;温玉冰:《朱宏、刘宫赃罪案复原研究》,2020年6月9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271.html,2022年2月1日。)可从。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记载:“若官中粜盐,一家五口所食盐价不过十钱,随日而输,不劳驱遣,则必无举债逃亡之患者。”刘真伦、岳珍校注:“举债,潮本‘债作‘赁,南宋蜀本同。《举正》出南宋监本‘必无举债逃亡之患,云:‘蜀本作举赁,非。朱熹从方本,《考异》:‘债,或作赁。”( (唐)韩愈著,刘真伦、岳珍校注:《韩愈文集汇校笺注》卷三○《论变盐法事宜状》,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3028、3034页。)

由此可知,唐宋时,“债”仍有写作“赁”者。方崧卿《韩集举正》认为“举赁”误,在五一广场简中字形近“债”的字读作“赁”才可通,或可证“债”确应读作“赁”。《说文》贝部:“赁,庸也。”段玉裁注:“庸者今之佣字……佣,赁也。凡雇僦皆曰庸、曰赁。”(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六篇下,第285页。)

Ⅱ.谢豫根据侦查审讯结果,按时间顺序梳理案件过程,汇报案情。“今年二月不处日”至“结良主守盗”,报告雷良入狱原因。“今年”应即文书起首的永初二年。“左贼史”为左贼曹史的简称。《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条注:“贼曹主盗贼事。”( 《后汉书》志二四《百官一》,第3559页。)连阳、邓脩均为人名。“白”为禀告之义。“属”通嘱。“送”为押送之义。《汉书·高帝纪上》记载:“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驪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到丰西泽中亭,止饮,夜皆解纵所送徒。”颜师古注引应劭曰:“秦始皇葬于骊山,故郡国送徒士往作。”( 《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第7页。)“适”,周海锋读为“谪”,( 周海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书复原举隅(一)》,2018年12月26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009.html,2022年1月1日。)可从。《汉书·食货志下》记载:“故吏皆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颜师古注:“适读曰谪。谪,责罚也,以其久为奸利。”( 《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第1165页。)

“效亭长”,杨小亮认为当为“效功亭长”,“效”后脱“功”字,效功亭长可能在某些方面比其他亭长差一些,“效功亭”或是“百工”即手工业者的聚居之所,或因效功亭长为身份低下的“百工”之长,所以当亭长犯科之后,则被谪贬为效功亭长。(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4、157页。)“效亭长”全称确为“效功亭长”,但两处均写作“效亭长”应不是脱“功”字,而是因为“效功亭长”可以省称为“效亭长”。“效功”即验功。《荀子·议兵》记载:“隆礼效功,上也;重禄贵节,次也;上功贱节,下也:是强弱之凡也。”杨倞注:“效,验也。功,战功也。效功,谓不使赏僭也。”( (清)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卷一○《议兵篇》,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70页。)“效”与秦汉律“效律”的“效”同义。《后汉书》中出现“效功”的次数较前三史为多,均为犯罪或犯过失者将功补过,以观后效之义。例如《后汉书·岑彭传》载岑彭于王莽时代理棘阳县长,刘秀军攻陷棘阳,岑彭带家属逃奔前队大夫甄阜,甄阜怒其不能坚守,拘禁其母亲、妻子,“令效功自补”,岑彭因此率宾客“战斗甚力”。( 《后汉书》卷一七《岑彭传》,第653页。)对犯过失者而言,“效功”也称“自效”,效功的结果也可称作“功效”。《汉书·朱博传》载,长陵大姓尚方禁年轻时“尝盗人妻”,被人砍伤,留有疤痕。朱博任左冯翊,辟左右问其疤痕来历,禁“自知情得,叩头服状”,朱博问:“冯翊欲洒卿耻,抆拭用禁,能自效不?”尚方禁且喜且惧,回答说:“必死!”朱博便引为亲信,“禁晨夜发起部中盗贼及它伏奸,有功效”。( 《汉书》卷八三《朱博传》,第3402页。)在五一广场简中不仅有“效功亭长”的例子,也有“自效”的例子。如第1142+1241简:

府告临湘:前却诡课守左尉傿梵趣逐捕杀乡佐周原男子吴主、主子男□贼王傅、烝于、烝尊不得,遣梵诣府对。案傅、于、尊共犯桀黠,尤无状,梵典负,被书受诡逐捕讫,不悉捕得,咎在不以盗贼责负为忧,当对如会,以傅已得,恐力未尽,冀能自效,且复假期。记到,趣诡课 梵逐捕于、尊,复不得,遣梵诣府对,会七月廿日。勉思方谋,有以自效。有府君 教。

长沙大守丞印延平元年五月十九日起府(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三)》,中西书局2019年版,第198-199页。笔者对简文进行了句读。)

这是长沙郡太守府下发给临湘县廷的“记”。王傅、烝于、烝尊杀了乡佐周原男子吴主和他儿子某,郡府命临湘县督促守左尉傿梵尽快逐一抓捕。傿梵只抓到了王傅,没有抓到烝于、烝尊。郡府在“记”中斥责临湘县“不以盗贼责负为忧”,“恐力未尽,冀能自效”,再次限期抓捕罪犯,并在最后又提出“勉思方谋,有以自效”的期望。“冀能自效”“有以自效”,都是期望临湘县廷和负责此案的傿梵能够将功补过,将罪犯全部抓获来抵偿此前的“负”。在雷旦诉张董案中,雷良押送杀人贼黄玉,黄玉死在押送途中,雷良身为押送罪犯的亭长,未能将犯人安全送到目的地,应犯失职罪或渎职罪,故被谪为效功亭长。

“逐捕所负”的“负”,与“得”是汉代考课官吏政绩的一对评价用语,“得”为正面评价,“负”为负面评价,习见于西北汉简。( 陈直:《汉书新证》,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0-31页。)在前引第1142+1241简中,临湘守左尉傿梵受命抓捕三个杀人犯,但只抓到一个,故郡府说其“负”。雷良被谪后,要以“逐捕所负”来效功,“所负”当指临湘县以前未能抓捕的罪犯。“逐捕所负”相较一般的亭长职责应当更为艰巨。雷良大概因逐捕的需要,“便盗玉刀”。杨小亮引《后汉书·儒林传》李贤注“结,正其罪也”认为“结”是“定罪”之义,引《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及颜师古注“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认为“主守盗”即监守自盗,(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3-154页。)均可从。《汉书·薛宣传》记载:“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颜师古注引孟康曰亦说:“法有主守盗,断官钱自入己也。”( 《汉书》卷八三《薛宣传》,第3387、3388页)左贼史连阳、邓脩报告,雷良在谪为效亭长期间“盗玉刀”,又犯“主守盗”罪,故让县狱将其抓捕系狱。

“其月不处日”至“良、防语未绝”,应根据张董供词整理。“其月”应指前文的“二月”。二月某日,雷良的少夏防到县狱门外,呼喊张董:“替我报告雷督,我要离开临湘了。”张董就到南牢门外,对雷良说:“夏防现在狱门,他要离开,让我来告诉你。”雷良说:“我有一万余钱放在外舍,担心夏防偷拿走,我寄存在你那里。”“外舍”指雷良在自家庐舍之外居住的房舍。前文载雷旦与雷良的父母一起住在广亭部自有庐舍,“外舍”的“外”显然是相对雷家“自有庐舍”而言。张董对雷良说:“担心夏防不给我。”雷良当即令张董带夏防进入狱中,与雷良在狱南牢门处相见。雷良对夏防说:“你把钱交给张史。”“良、防语未绝”后缺简。

“爵一级,无罪名,出适效亭长”前缺简,此句当为谢豫调查县狱档案所得。杨小亮认为“无罪名”可能指“良盗玉刀”的罪名不成立,削爵一级,出谪效亭长,应是因“黄玉物故”而对雷良做出的行政处罚。(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6页。)“出”为出狱之义。“无罪名”当指不判决有罪,不做有罪认定。有罪名则要记录在案,所谓有案底。官府登记、核查个人信息时,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无罪名。同出第322简“孟入为生赘聟,无媒娉钱财。生不应人妻,常求生自相和合。皆无罪名。又常客来日久,恐在县有他犯,脱无名数”,(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第237页。笔者对简文进行了句读。)“皆无罪名”意为孟、生无犯罪记录。虽然临湘县未判决雷良有罪,但从削爵一级的处罚结果来看,其“盗玉刀”仍属过错,故做出“适效亭长”的行政处罚。之所以未按“主守盗”判罪,或是因为“盗玉刀”是为逐捕所需,故按“以县官事”从轻处罚。第2506+541简:“纯以县官事他贼殴人,当以律削爵。”(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二)》,第196页。)纯因官府事殴打人,依律削爵,应比普通人贼殴人处罚为轻。雷良因“盗玉刀”削爵后,谪为效功亭长。

“良出可四五日”至“皆以钱著马”,当也整理自张董供词。雷良出狱大约四五天后,张董为某事前往下津亭,在东索门外和乘马的雷良相遇。雷良问张董:“你从哪儿来?我正要去探望你们二人。”“过”为拜访之义。《后汉书·仲长统传》记载:“统过干,干善待遇,访以当时之事。”( 《后汉书》卷四九《王充王符仲长统列传》,第1644页。)张董答语已残。雷良又问:“你何时当再出县廷?我去取我的钱。”“央钱”,杨小亮认为“央”或为人名,(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7页。)肖海华、任攀认为“央”通“姎”,应是南方地区用作领格的第一人称代词,( 肖海华:《五一简中的第一人称代词领格形式“央”》,未刊稿。转引自任攀:《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赦赣等人劫诗林等案复原》,《国学学刊》,2022年第3期。)可从。《尔雅·释诂》记载:“卬、吾、台、予、朕、身、甫、余、言,我也。”郭璞注:“卬犹姎也,语之转耳。”郝懿行疏:“卬者,与姎同,故郭云‘卬犹姎也。《说文》记载:‘姎,女人自称我也。钱坫《说文斠诠》云:‘《后汉书》长沙武陵蛮相呼为姎徒,姎徒犹我徒也。今伊犁、乌鲁木齐等回民称女曰姎哥。按姎、卬、我并声相转。”( (清)郝懿行:《尔雅义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97-98页。)此简正是出土于长沙地区,可证《后汉书》的记载。“央钱”即我的钱。张董说:“你要取钱,我明日傍晚当出县廷。”明日日暮时分,张董结束县狱的工作后回到主人苏到的房舍。“主人苏到”,杨小亮推测或是狱的官吏,包括张董为其自辟的从吏,故称苏到为主人。(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8页。)张董以良家子给事县,任狱书佐,是以服徭役的方式任吏,而非县廷自辟的属吏。而且,一县只有县令、长可以自辟属吏,狱长官无权自辟属吏。“主人苏到”或为张董在临湘县城租房的房主。《汉书·张汤传》载张汤亲信的史鲁谒居“病卧闾里主人”,张汤亲自前往探病,为谒居按摩足部。( 《汉书》卷五九《张汤传》,第2643页。)这里的“闾里主人”当即鲁谒居租借民房的房主。张董家在桑乡广亭部,距离县城可能较远,故在县城租房。这天傍晚,雷良乘马到张董住处取了钱,把钱放到马背上。

“其月不处日”至“钱未得”,应整理自雷旦诉词。“其月”,月份不可详知,从往来文书所需时间推测,四月的可能性较大。某日,雷良因病死去。雷旦让弟弟烝柊和夏防一起找张董要钱,夏防、烝柊回来报告雷旦说,没有拿到钱。“责”为索取之义。《东观记》曰:“(舂陵康侯刘)敞临庐江岁余,遭旱,行县,人持枯稻,自言稻皆枯。吏强责租。”( 《后汉书》卷一四《宗室四王三侯列传》,第560页。)

Ⅲ.谢豫总结调查结论,请求假期。张董供词说已经将钱交给雷良,自己没有为雷良贿赂董普。“备”为满之义。《国语·楚语上》记载:“是以其入也,四封不备一同。”韦昭注:“备,满也。”( 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修订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504页。)夏防被雇佣作“少”的日期已满,已返回家乡醴陵某亭部。烝柊居住在桑乡广亭部。夏防和烝柊“皆不问”,即都未作为证人讯问过证词。“旦不敢上爰书”,因雷旦和张董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雷旦不敢向县廷上呈爰书。张董说已付雷良钱,也没有证人。“证左”为证人之义。《汉书·杨恽传》记载:“廷尉定国考问,左验明白”,颜师古注:“左,证左也,言当时在其左右见此事者也。”( 《漢书》卷六六《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第2893页。)

谢豫向县廷提出建议:第一,“且适董狱牢监”,暂且将张董关押到监狱监视。《说文》辵部:“适,之也。”段注:“《释诂》:适、之,往也。《方言》:逝、徂、适,往也。适,宋、鲁语也。”

(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二篇下,第71页。)“狱牢”即监狱牢房。《淮南子·说山训》记载:“执狱牢者无病。”( 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一六《说山训》,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115页。)“监”为监禁、监视。谢豫建议暂时将张董关押,应当是为了防止他逃跑或者串供。这也透露出,在未立案前,张董、董普都未被关进监狱。第二,“愿假期逐召柊,考实正处言,不敢出月”,“假期”指宽限期限。( 参见李均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假期书”考》,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13辑,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367-373页。)“逐召”,追捕罪犯、传唤证人等的专业用语,汉简中常见,如同出第4简:“廷前受遣赍赦,与南山、高置亭长纯、护逐召证人赦,即日到南山亭,辄与□□逐召。”(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第186页。)由于自诉人诉词和被告人供词不符,故无法判断案情,此案还有两个知情人烝柊和夏防,因夏防已经返回醴陵,讯问不便,而烝柊在桑乡广亭部,所以谢豫请求县廷宽限侦查期限,追加烝柊为证人,取得他的证词。“不敢出月”即不敢超出本月,意在本月侦查完毕,上报侦查结论。杨小亮根据册书首简标明的发文日期为“永初二年五月十八日”,标题简中的收文日期为“五月廿日”,推测“不敢出月”的意思是不超出五月,(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8页。)可从。谢豫建议后的文字仅残存“唯”字。“唯”为希望之义,应当是希望县廷批准之类。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没有提到董普的供词。但“辄考问董及普”表明谢豫确实对董普进行过“考问”,涉案人员信息也包含董普。之所以没有述及他的供词,应是因这是一份概述,由于夏防未直接与董普接触,而张董不承认贿赂过董普,董普肯定称不知情,所以董普供词就略而不录。

B是这封上书的信封。信封上首先签上上书人的职务和姓名,即“兼右仓曹史谢豫”,然后封盖其印。需要注意的是,文书正文中谢豫都自称“豫”,只有此处完整地写上了他的姓名。五月某日邮人送来此封文书,县廷当值曹史报告、启封。( 李凯凯:《五一广场东汉简所见“史白开”类简考释——兼谈东汉文书签收的几个特点》,《博物院》,2020年第6期。)

A是这封上书的标题简。它言简意赅地概括了此封文书的内容,并给其定性:“直符右仓曹史豫言考实女子雷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丈夫良钱假期书”。谢豫的职务写的是全称“直符右仓曹史”,原告和被告均使用姓名全称“雷旦”“张董”。上书的目的是谢豫上言县廷为调查(考实)“女子雷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夫良钱”案请求“假期”。杨小亮认为标题简中用“取”字,只是对事实的描述,并不牵涉对案件性质的判定,这反映了相关责任人在文书命名及对案情的处理上审慎的态度。(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8页。)事实上,古代贪污受贿亦称作“取钱”。如《后汉书·质帝纪》记载:“丁未,中郎将赵序坐事弃市。”李贤注引《东观记》曰:“取钱缣三百七十五万。”( 《后汉书》卷六《质帝纪》,第279页。)赵序所“坐事”为“取钱”,当指贪污受贿取得钱。“取钱”又作“受取”或“取受”。《汉书·赵广汉传》记赵广汉对“郡中盗贼,闾里轻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请求铢两之奸,皆知之”。( 《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第3202页。)鲍宣上书说民有七亡,七亡之三即“贪吏并公,受取不已”。( 《汉书》卷七二《鲍宣传》,第3088页。)《后汉书·杨震列传》:“时中常侍侯览弟参为益州刺史,累有臧罪,暴虐一州。”李贤注引《谢承书》曰:“秉奏‘参取受罪臧累亿……以谢一州。”( 《后汉书》卷五四《杨震列传》,第1773、1774页。)“受取”侧重于受贿,“取受”侧重于索贿、强取豪夺。所以,标题简中谢豫写作“女子雷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夫良钱”与“廷书”中雷旦自言“书佐张董从良少夏防求钱一万,以赇掾董”,说辞是一致的。在案子尚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谢豫不敢擅自改变案件的性质。

综上,此文书虽有缺简,但文书构件基本完整,包括完整的标题简、发信记录和大部分正文,可以呈现文书的基本格式、往来过程和基本内容。这是临湘县当值右仓曹史谢豫写给县廷的一封公文书,内容是针对此前县廷所下限期他侦查清楚雷旦诉张董案的廷书,上书汇报侦查情况,请求延长侦查期限,追加传唤证人烝柊录取证词。文书陈述侦查情况的部分,并非正式的侦查结论报告,而是谢豫根据自诉人雷旦的诉词和被告张董的供词,并结合调查等,按时间顺序复原案件过程。

除了上述册书外,在已公布的五一广场简中,还有1073简恐也与此案有关,其简文作:“直符右仓曹史豫考实女子关(?)旦自言书佐。”(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三)》,第186页。)简文中“直符右仓曹史豫考实女子”“旦自言书佐”的信息与前述册书的案件信息完全一致,但夹在“女子”与“旦”之间的“关(?)”字却不好解释。此字字迹模糊,但右下部的捺笔清晰,确实与第2208简已隶定为“雷”者字形不同。因此,关于此简与本案的关系仍需进一步研究。此外,此简为竹简,材质与上述简均为“木两行”不同,应是目录简,即此次右仓曹邮往县廷文书目录之一,与其他目录简编在一起。

二、文书反映的审判程序及“爰书”之内涵

雷旦诉张董案始于雷旦“自言”,即雷旦向官府告发张董索贿。县廷接到雷旦告发后,给当值的右仓曹史谢豫下达“廷书”,命其调查雷旦所告是否属实。因此,谢豫开展的是立案前的侦查工作,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从谢豫上书请求“假期”可推知,立案前的侦查工作有一定期限,主管官吏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将侦查结论上报县廷。

谢豫接到“廷书”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被告张董、董普进行“考问”,即将他们传唤到县廷进行审讯,因案情尚未调查清楚,故未将两人羁押入狱。对自诉人雷旦进行“即讯”,即到其家中錄取诉词。谢豫首先讯问涉案人员信息,涉案人员包括自诉人雷旦,被告张董、董普,以及本案的核心人物病故的雷良和已回家乡醴陵的夏防。谢豫言假期书中所写涉案人员信息包括:县民、乡吏、里、年、姓名。“县民、乡吏”指身份是县民还是乡吏,包括民从事的职业,吏是正式的吏还是给吏、担任何种职务等信息。“里”指户籍所在地,本案中写的是某乡某亭部,未写“里”的信息当与长沙郡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形态和居民居住形态有关。从谢豫书所述情况来看,涉案人员的父母、妻子、同居、邻里相知等情况也是调查的重要内容。谢豫书中对涉案人员信息记录得如此详细,应当是为了便于县廷了解案情,判断谢豫的侦查取证工作是否有遗漏。

根据谢豫言假期书可以复原审讯情况。谢豫讯问雷旦时,雷旦显然坚持控告时的诉词,说丈夫前广亭长雷良因罪关押在县狱时,狱书佐张董向雷良的“少”索要一万钱,用以贿赂狱掾董普,夏防付给他七千二百钱。张董则否认索贿,他供述的事情经过是:夏防为“少”期满,回家乡前,到监狱与雷良告别。雷良对张董说,他在外舍有一万余钱,担心夏防回家时偷走,让夏防把钱交给张董保管。雷良出狱后,张董某日与雷良相遇,约定第二天雷良到张董住处,将钱取走。

雷旦诉词与张董供词不符,两人中肯定有一人做了虚假供述。由于雷良已死,张董说付雷良钱又没有证人,仅仅依据两人的陈述,无法判断谁撒了谎。本案还有两个重要证人,即雷旦的弟弟烝柊和雷良的“少”夏防,尚未采录证词。由于侦查期限已到,谢豫于是上书县廷,请求暂时将张董关押到监狱,延长侦查期限,“逐召”身在桑乡广亭部的烝柊录取证词。大概因为夏防已回到家乡醴陵,录取证词手续麻烦,所以谢豫未提出采录其证词的请求。

此案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性:一是雷旦撒谎,诬告张董索贿;二是夏防欺骗雷旦,编造张董索贿故事,从雷旦处骗得七千二百钱据为己有;三是张董撒谎,他确实通过夏防向雷旦索贿,却拒不认罪,编造了雷良在狱中让他保管钱,雷良出狱后取走钱的故事。从逻辑上看,第一、第二种可能性均不大。汉代诬告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雷旦不会冒着被治罪的风险无缘无故诬告张董。夏防应当也没有非法获取雷良钱财的意图。按照张董的供词,雷良让夏防把存放在外舍的一万余钱交给张董保管,由此可知夏防知道钱存放的地方,如果夏防贪图雷良家的钱,完全可以在雷良入狱期间,偷偷拿着这笔钱回乡,而不必大费周章编造张董索贿的故事,从雷旦处骗取七千二百钱。退一步说,即使他想骗取这七千二百钱,那么他从雷旦处拿到钱后,理应马上携钱逃跑,而不是继续逗留在雷旦家,甚至受雷旦指令,和烝柊一起向张董讨钱。此案的侦查工作至此只需询问另一位证人烝柊就可调查清楚。若烝柊承认曾接受姐姐雷旦的委托,和夏防一起向张董讨钱,同时询问张董是如何回答的,就可以证明张董供词不实;相反,若烝柊表示不知此事,没有和夏防一起向张董讨钱,则证明或是雷旦诬告,或是夏防骗走了钱。

值得注意的是,在谢豫假期书中却提到“旦不敢上爰书”。在秦汉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材料中均出现“爰书”一词,但语焉不详,学界长期争讼不绝。( 主要研究参见陈槃:《汉晋遗简偶述》,《“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6本,1947年;大庭脩:「爰書考」、『聖心女子大学論叢』第12號、1958年、105-126頁;刘海年:《秦汉诉讼中的“爰书”》,《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胡留元、冯卓慧:《爰书、传爰书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本案呈现的审判程序较为完整,案情也较为清晰,有利于理解“爰书”一词的含义及相关制度。

在传世文献中,“爰书”一词出现在《史记·酷吏传》和《汉书·张汤传》中,自三国以来对其有几种不同解释。《史记·酷吏传》载张汤“其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集解》苏林曰:“謂传囚也。爰,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鞫,穷也。”张晏曰:“传,考证验也。爰书,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讯考三日复问之,知与前辞同不也。鞫,一吏为读状,论其报行也。”《索隐》韦昭云:“爰,换也。古者重刑,嫌有爱恶,故移换狱书,使他官考实之,故曰‘传爰书也。”(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第3137页。)《汉书·张汤传》颜师古注曰:“传谓传逮,若今之追逮赴对也。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 《汉书》卷五九《张汤传》,第2637页。)清代王先谦《汉书补注》在对以往诸说进行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苏训爰为易,与韦、颜训换同。汤为儿戏,不必如平日有移换他官考实之事,捕得盗鼠,亦岂烦三日复问?苏、颜说是。传爰书者,传囚辞而著之文书。(传训为传囚辞,本刘说,见下。)苏、颜解为传囚,失之。盖此数者,皆见之文辞,劾一也,爰书二也,论报三也,三事具而狱成矣。掠治乃有爰书,讯鞫然后论上,故下言父视其文辞也。

刘奉世曰:传非逮也,若传逮,则不当先言掠治矣。传者,传囚辞也。爰书者,盖赵高作《爰历》,教学隶书。时狱吏书体盖用此,故从俗呼为爰书也。以此父使之书狱,谓案牍耳,非律令也。沈钦韩曰:汤父为长安丞,丞主狱,凡传逮出死之事,皆令书之,非泛谓律令也。先谦曰:刘训爰书,于义亦通,但谓父以此使之书狱,则非。汤父惊异其文辞,令书狱,使练习,非以其晓书体也。沈说近之。( (汉)班固撰,(清)王先谦补注,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汉书补注·张汤传第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4239-4240页。)

王先谦认为,各家之说都有可取之处,但没有一家解释是完全正确的。苏林训爰为易,与韦昭、颜师古训爰为换,意思相同。传爰书就是“传囚辞而著之文书”,爰书和劾、论报一样都是“文辞”。“掠治乃有爰书”,是说爰书是审讯之后的审讯记录。以现代制度揆之,则王先谦理解的爰书相当于记录诉词、供词、证词以及审讯记录之类的法律文书。王先谦的说法被近代学者普遍接受。睡虎地秦简出土后,刘海年在研究了简牍中的爰书案例后,认为爰书是战国秦和秦汉时司法机关通行的一种文书形式,其内容是关于诉讼案件的诉辞、口供、证词、现场勘查、法医检验的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诉讼的情况报告,( 刘海年:《秦汉诉讼中的“爰书”》,《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将爰书的认识推进了一大步。

在目前公布的五一广场简中,除了“谢豫请假期书”中出现了“旦不敢上爰书”外,还出现了两次“不敢爰书”,意思应当与本文书的“不敢上爰书”相同。第593简:“不目见,恐不实,不敢爰书。”(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二)》,第205页。)意思是没有亲眼看见,恐怕不符合事实,不敢爰书。《选释》101:“又季不敢爰书证所言。”(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191-192页。)意谓季不敢爰书证明其所说。结合这两条材料,可以推想“旦不敢上爰书”应当是因为雷旦的诉词和张董的供词不符,雷旦不能确定自己的诉词是否可靠。秦汉时期有“告不审”和“诬告”罪,犯法者要处以严厉的刑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96-97简:

“伍人相告,且以辟辠(罪),不审,以所辟辠(罪)辠(罪)之。”有(又)曰:“不能定辠(罪)人,而告它人,为告不审。”今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所辟?以所辟论当殹(也)。(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一)》,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8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26-127简:

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死罪黥为城旦舂,黥为城旦舂罪完为城旦舂,完为城旦舂罪。(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如果雷旦一旦正式告发张董,但事后证明张董不是索钱贿赂,并且已经把钱还给了雷良,她便触犯了“告不审”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所以雷旦不敢轻易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书。此案由于谢豫已经“即讯”录取了雷旦的口供,因此,“旦不敢上爰书”应当是指雷旦不敢承诺口供的真实性,不敢在诉词上签字画押。这样,她的口供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没有成为正式的诉词。因此,此案中的“爰书”指经自诉人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诉词。同样,经被告、证人确认的供词、证词也属于爰书,本册书中的第489、5552+2207、371、408、396等简即来源于张董的供词爰书,而《选释》101则是证人不能出具证词爰书。此外,如以往学者所论,现场勘查、法医检验的记录以及审判记录、判决书等也属于爰书。推而言之,汉代的“爰书”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诉讼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王坤鹏

A Supplementary Discussion of the Document Recording Xieyus(谢豫)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into the Case that  Lei Dan(雷旦) Suing the County Jail Clerical Assistant  Zhang Dong(张董)for His Demanding Bribes in the Bamboo  Slips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Unearthed at May 1  Square in Changsha:With a Study of “Yuanshu”(爰书)

YANG Zhen-hong

(Center for Chinese Social History Studies,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China)

Abstract:In the bamboo slips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unearthed at May 1 Square in Changsha, there is a document written by Xieyu(谢豫), who was the clerk of right Cangcao Shi(右仓曹史)of Linxiang(临湘)county, to the county government requesting for an extens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period of a case concerning a woman named Leidan(雷旦)suing the county jail clerical assistant Zhangdong(张董)for his demanding bribes. The county government issued a document to Xieyu ordering him to investigate the case. Xieyu immediately carried out the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work after he received the instruction. As Zhangdong refused to admit to soliciting a bribe, the case could not be concluded, and the investigation period set by the county government was approaching, Xieyu then petitioned for an extens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period and additional witnesses. Although some of the bamboo slips are missing, the components of this document are basically complete, which well presentsthe basic format of the grass-root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 and judicial procedures for filing cases at the county level in the Eastern Han period. The term “Jixun”(即訊)in the document refers to the hearing of the lawsuit at the plaintiffs home. The word “Shao”(少)refers to an official status, which may be the name for “servant” in Changsha area during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The word “Zhai”(债)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Lin”(赁), and the phrase “Lin Mou Wei Shao”(赁某为少)reflects the matter of civilian employment. The term “Xiaoting Zhang”(效亭长)in the bamboo text is the brief appellation for “Xiaogong Ting Zhang”(效功亭长). “Xiaogong” means those who have committed crimes or faults to make up for them and to see how one behaves in the future. “Zhuren”(主人)means the homeowners who rent out their private homes. The term “Yuanshu”(爰书) refers to a formal statement of claim with legal force confirmed by the private prosecutor. By extension, the term “Yuanshu” in the Han Dynasty should refer to a formal litigation document with legal effect. Key words:bamboo slips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unearthed at May 1 Square in Changsha; request for extension of time; “Jixun”(即讯); “Xiaogong Ting Zhang”(效功亭长); Yuanshu(爰书,court verdict)

收稿日期:2022-03-1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韩日出土简牍公文书资料分类整理与研究”(20&ZD217)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振红,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秦汉史、简帛学。

① 李均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身份认定述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7辑,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325-327页;周海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书复原举隅(一)》,2018年12月26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009.html,2022年2月1日;马力:《“雷旦自言张董行赇案”考证》、杨振红:《五一广场简仓曹史谢豫请假期考实雷旦诉张董案与审判程序》,第十一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上海,2021年8月24日;杨振红:《五一广场简雷旦诉张董索贿不还钱案相关册书考》,“五一广场简与东汉社会”学术研讨会,北京,2021年10月23-24日。

②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中西书局2022年版,第149-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