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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腐败风险防范的“全生命周期”合规机制构建研究

2023-06-07王燕玲

关键词:全生命周期民营企业

作者简介:王燕玲,女,广东潮州人,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小包公·法律AI创始人。

摘要: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腐败情况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治,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实证分析发现:民营企业腐败风险分布领域广泛,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环节;民营企业腐败行为多样化;合规机制注重前端预防而忽视后端惩治,民营企业反腐败的有效合规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当前反腐败理念未注重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呈现“不完全治理”现象,难以全面监管企业腐败风险。对此,有必要更新企业反腐败治理模式,确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方式,注重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腐败风险点,着力寻找腐败风险发生的本源性因素、内生性环境,设置透明、周密的惩治腐败机制。坚持以风险管理原则、阶段化处置原则、实质制裁原则为基本原则。在民营企业反腐败合规机制中,通过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合规文化、设计企业反腐败合规中的再监督规则等措施,以此具体落实全周期管理理念。

关键词:民营企业;腐败风险;全周期管理;合规机制

中图分类号:DF6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23)03-0044-16

优化营商环境顺应了民营企业发展之需,同时也对民营企业自身发展提出了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政策层面,我国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总方针①。推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通过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②,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关系,推动民营企业创新模式走向深化。在法律规范层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广地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典型做法的通知》,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加大惩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等内容的修改,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在法治轨道发展提供了规范支持,意味着民营企业法治环境的新时代的到来。在司法适用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等司法案例起到了规范适用的作用,强调要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通过司法保护有效推动了民营企业发展的良性化。在理论层面,学者们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企业合规改革的趋势等,探讨企业治理的发展策略。随着合规改革、反腐败机制的深入发展,无论是“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一体推进的腐败机制建设,还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都需要优化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的防范机制。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实践中,民营企业存在腐败风险特征有哪些?如何结合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合规改革等要素构建中国特色的民营企业反腐败机制?如何通过民营企业的反腐败机制实现企业的创新与法治化并轨运行,是当前乃至今后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要面对的问题。司法界与理论界较大程度地忽视了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的现实样态,所得出的结论也难以因应变化。因而,本文总结实践中民营企业的腐败风险样态,结合企业合规改革的新趋势,审思当前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理念的经验与缺陷,更新并创立民营企业腐败风险防范策略,以实现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内生优化与外部监督“双向驱动”,完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体制机制,从而推动民营企业腐败风险防范的新发展。

一、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的实践样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同时,要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我们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是为了惩治党内腐败分子,构建良好政治生态,……这有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1]优化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对其现实运行状态的省视与反思。这需要以实证研究的方式阐述,在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推动下,实证研究已逐步成为当前中国最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特别是“优秀的法律实证研究还能发现并解决经典理论存在的困境和阻碍,并发展出新的理论。”[2]因此,本文利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小包公法律實证平台(2021-05-11)[2023-02-12].https://www.xiaobaogong.com/lawdata/#/收集、分析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的现状,提炼其实践特征,为构建民营企业腐败风险防范机制奠定基础。

(一)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现状

本文以“民营企业+腐败”“判决书”“裁定书”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剔除掉不符合条件、重复的案例之后,共获得有效裁判文书3 638份统计时间段为2013年至2022年,其中,2022年的统计时间截至10月底。,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合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实证分析民营企业的腐败风险样态。

1.总体特征:案件数量呈高发态势,案件分布广泛,案件类型多样化

总体来看,民营企业腐败案件数量呈现“波浪式”发展趋势。2013-2017年是民营企业腐败案件上升期,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38件上升到2017年的574件;2016-2021年属于民营企业腐败案件稳定期,每年的案件数量均数约为500余件。其中,民营企业腐败案件的高发节点是2017年(574件),2021年(576件)。这说明民营企业反腐败形势不容乐观,任重而道远(见图1)。

就案件审理程序而言,一审案件有2 478个,占比683%;二审案件1 008个,占比277%;再审案件76个,占比208%;其他案件87个,占比239%。上述审理程序表明,案件的上诉率较低,反映了证据收集、裁判说理等方面的优化,有助于对相关未决案件形成类案指引。

就案由分布而言,有效文书涉及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等)、刑事案件(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行政案件,案件几乎涵盖了民营企业发展的全部领域(见图2)。一方面,民营企业的腐败风险具有全域性,这对设置监测的“全天候”措施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腐败治理并不一定依靠刑事处罚,若不构成犯罪,通过行政处罚等非刑事措施能够取得较好效果,因此,应当激活刑事处罚以外的措施,这为企业合规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实践指引。

就法院所在地的省份而言,企业腐败风险的多发地点与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一定成正相关关系(见图3)。从图3法院所在地的案件分布情况来看,广东省、天津市、北京市、辽宁省的案件最多,但上海市的案件最少;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省、江苏省也排名较为靠后。一方面,这些经济发达省份即使有较为良好的营商环境,但腐败风险的隐蔽化较难发现。另一方面,说明腐败风险呈分散化、多样化样态,这提高了集中统一监测的难度。研究显示,企业腐败高发地区显著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民营企业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企业中表现更为明显[3]。这对建设全国统一的反腐败监测合规等机制提出了要求。

更进一步而言,民营企业的腐败风险更多的分布在高新科技、信息服务行业、文体娱乐行业、一般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腐败风险呈现全行业性、多样性特征(见图4)。

2.具体特征:有效合规尚未全面覆盖

第一,就企业有无合规指引(计划)而言,经数据清洗后显示,有合规的案件有1 630个,占比4467%;无合规的案件有2 019个,占比5533%,合规的案件相对较少。实践中,企业大多以“规章”“企业管理”“风控”“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代替“合规”,我国的民营企业并没有建立实质意义上的企业合规计划(见图5)。

第二,就腐败风险发生的环节而言,覆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从图6案件清洗过程中发现,某些环节存在“重复”现象,为清晰体现腐败风险的全貌,未再做进一步的删减。来看,民营企业的腐败风险涵盖所有的生产经营环节。例如,签订履行合同过程(139件,占比381%)、公司治理过程(1 265件,占比3467%)、项目管理(865件,占比2371%)、公司采购(1465件,占比4015%)、资产处置(358件,占比981%)、投资融资(838件,占比2297%)等。风险领域的多样化,对提出新的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反腐败管理理念作了要求。

第三,就腐败行为而言,在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腐败行为(以案件数量为统计单位)较多,主要包括串通投标(30件,占比10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6件,占比3040%)、利用职务便利(538件,占比1846%)、违规收支费用(864件,占比2965%)等。这揭示了腐败的行为方式,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实践中哪些方式需要重点规制。

第四,因合规不起诉的案件占比较少,仅有26个案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也较少,有48个。但不起诉的案件,有些并不是因为合规不起诉,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认罚等因素。例如,在邹某某、杨某某串通投标一案中,检察院综合单位犯罪的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只是服从公司安排从事工作,所获利润归公司所有,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参见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9)赣052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参见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8)鄂2827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同样也存在不是因为合规因素免于处罚的情形。这提示民营企业构建有效的合规方式有待强化。

第五,樣本显示,528个案件中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且行贿的案件数量有360个,这说明,民营企业的腐败风险问题既要关注自身的风险,也要积极治理政府的腐败问题,形成双向治理腐败的模式。

综上而言,我国当前的企业腐败风险存在如下特征:第一,腐败风险分布范围、行业广泛,统一权威的监测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第二,腐败行为多样化、全流程化,使企业腐败成为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三,当前针对企业腐败风险的有效合规模式尚未建立健全,有的企业还未建立合规机制;第四,合规不起诉、合规免于刑事处罚等惩治机制尚未得到实践践行;第五,当前的合规机制建设注重前端预防,包括合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合规文化建设等方面,大多旨在预防企业违法犯罪,但后端的惩治机制尚未得到确立。这在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见表1)中得到了体现,目前的合规典型案例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招标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危害生产安全、内幕交易等。其合规整改的流程是:检察机关判定企业的性质与规模、审查合规的前期基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要求合规整改—对合规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合规报告、进行合规验收听证—合规不起诉/起诉。并积极实践“检察建议宏观把控+检察主导第三方考察+检察听证事后监督”的企业合规路径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之“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但合规体系中并未体现惩治机制,威慑效果未能得到彰显。

二、民营企业腐败风险治理的理论更新与模式创新

所谓合规计划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框架内,设立符合自身文化、组织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发现及报告机制,弥补国家法律规制的不足,形成企业自我管理与国家法律规制的双层规制模式[4]。也就是说,合规计划是公司实施的内部机制,用于检测和防止公司内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当前理论界通行的观点,合规计划的内容包括合规官、合规准则等内容。从这一点来看,企业合规计划重点在于犯罪防控。但有必要吸纳实践中民营企业腐败风险呈现的新特点,从理论上更新民营企业反腐败合规的策略,以创新治理路径。

(一)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的治理理念及其缺憾

就企业腐败风险治理而言,大多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反腐败合规建设。贯通程序法与实体法,有序构建反腐败合规机制[5];二是优化外部监督环境。强化舆论的外部监督,发挥有效遏制企业腐败的舆论作用[6];三是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体系构建。从系统论出发,构建平等友善的司法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7];四是改善政商关系需要国家优化腐败治理机制[8]。当然,也有针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特点、罪名结构等方面的中国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报告[9]、从民营企业腐败的生发机制出发导向以合规为保障的腐败治理模式[10]等;五是党组织嵌入公司组织架构,优化反腐败风险监督机制[11]。企业内部党组织的建立能够有效抑制高管腐败的发生,形成正式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民营企业内部反腐机制,并显著弱化高管权力集中所带来的腐败风险。六是系统性地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的量刑均衡问题,确立合理的比例关系,保障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12]。七是从整体出发,重视公私合作,倡导民营企业反腐败的“国家—企业”合作型预防模式,构建反腐败合规计划[13]。八是通过国家战略提升民营企业反腐败的遏制力度,依靠多元共治防范腐败风险[14]。

综合来看,上述关于民营企业风险治理模式主要表现为:首先,重点关注民营企业腐败风险防范的实现路径。或以合规机制化解、或以外部舆论监督机制优化,等等。但均未涉及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的生产经营环节,难以对多样化的腐败风险形成有效规制。其次,当前的民营企业腐败风险防范机制呈现割裂化、个别化特征,即各种腐败防范机制没有考察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所形成的腐败治理机制具有片面性、碎片化。最后,虽然“国家—企业”合作型防范腐败风险机制、从国家战略的角度提升腐败治理定位,但上述治理模式没有关注民营企业腐败行为方式的多样化,特别是腐败风险贯穿生产经营的全流程。这需要通过“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审视,而关注(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全流程,即从生产经营的情境出发防范腐败风险,有论者提出,企业合规应组合运用增加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减少犯罪诱因、减少犯罪刺激、移除犯罪借口等五大行动对策;将合规遵循作为企业伦理文化的关键内容,建立企业行政合规、逐步导向刑事合规[15]。实际上,这具备了“全生命周期”治理腐败犯罪的理念,因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化需要全面关注、全流程监管,情境预防观下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的防范机制,是寻求犯罪链条中的中段因素,深挖影响犯罪的具体因素,形成的预防策略也更具有针对性。

除理论上的缺憾之外,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生产经营各个阶段的风险。正如前述,当前典型案例所开展的企业合规中,大多关注企业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并从后果出发制定各种防范策略,虽然具有针对性,但难以对企业腐败风险防范的全局形成指引性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企业合规建设大多关注合规组织建设、合规体系优化等方面,暂未从企业生产经营“全生命周期”规制腐败的理念介入。所形成的“不完全治理理念”也具有片面性,难以与“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反腐体制机制相融合。

(二)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模式的创新

“不完全治理理念”的一个优点是,能够及时有针对性地填补反腐败治理漏洞,形成与法律规范一致性的反腐败解释。然而,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的全域性、全行业性等特点,需要腐败惩治由“不完全治理”导向“全生命周期”治理。“反腐败作为制度建设的典型措施,显著地促进企业创新。”[16]若要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持续推动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应完善民营企业的腐败风险防范机制。

当前腐败风险防范机制所存在的缺陷,需要创新优化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模式,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腐败违法犯罪的理念与机制。一体化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格局,需要综合施策。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必须三者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把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效能、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优势融于一体,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17]“全周期管理”方式的提出,无疑为预防与惩治违法腐败犯罪指明了新的方向。

“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目前在公共服务设施[18]、信息技术质量管理[19]、数据交易平台建设[20]、体育融合发展[21]等领域得到了较大关注。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全生命周期管理理论获得了全面贯彻。信息生命周期理论指的是信息从生产、利用到消亡的全过程,是实现信息价值的运动过程[22]。信息生命周期的阶段包括生成、利用、制度化、产业化、维护、增强以及分配等,整合与协调这些阶段成为信息处理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信息生命周期理论、企业腐败风险全流程的实践特点等,本文提出“全周期管理”民营企业腐败风险的合规治理模式。所谓“全周期管理”腐败风险模式,指的是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理念贯穿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注重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腐败风险点,着力寻找腐败风险发生的本源性因素、内生性环境;从生产经营的各环节介入,从源头降低腐败风险,增加权利滥用障碍。其旨在从“回应型”反腐机制导向“前瞻预防型”反腐模式,形成主动性、预防性、具体性的反腐策略。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的腐败风险,围绕各个生产环节,设置透明、具体的惩治腐败机制,实现“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的要求。“全周期管理”腐败风险模式从先期反腐败计划的制定,到计划执行阶段的定期检讨,再到腐败风险的分析、评估等,尽可能地减少生产经营环节中的腐败风险,透过整体性、系统性的思维,从可行性、综合性角度全面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腐败风险,推动惩治腐败的一体化与具体化协同并进。

一方面,建立并推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反腐理念具有可行性。这主要是腐败积极治理主义在民营企业中的体现,不但有助于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预惩协同”发展,而且得到了刑法、监察法等法律规范的支持,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反腐败合规的创新发展。

首先,在民营企业中贯彻落实积极治理主义,践行“预惩协同”治理模式。积极治理主义指的是,破解腐败生发的本源性、内生性因素,降低社会对腐败的容忍限度,提高腐败追究的可能与预防机会的机制,形成更具主动性、进攻性、策略性的治理理念[23]。其主要实现路径是构筑“预惩协同型”的立法模式。积极治理主义强调治理的环境因素,这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反腐理念具有指引作用,并通过全周期管理方式具体化。“积极治理主义是现代化国家从国家治理方面对腐败行为治理理念的积极调整,以回应现代化带来的腐败衍生机理、类型、方式、规模的变化。”[24]只不过,需要在治理民营企业腐败过程中优化治理方式,结合全生产经营流程,使腐败惩治策略呈现整体性与具体性的双向发展。一是民营企业腐败风险存在于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中,对其整治需要深入剖析腐败发生的具体环境。二是积极治理主义强调惩治腐败的积极性、主动性,由惩治后端转向预防前端,及时遏制腐败衍生的环境诱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反腐理念既注重腐敗风险发生的环节,及时发现腐败发生的环境,并提供遏制策略,更加注重从系统、整体的角度全面发现腐败的风险,综合施策,使各项措施之间相互关联,形成严密防腐的有效机制。积极治理主义的“预惩协同型”立法转型,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反腐理念在实践中更加具体。全周期管理理念既要立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从整体的角度预防企业腐败,又要注重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使惩治更具有针对性。最终以全周期管理的方式形成一体化、体系化的治理范例。

其次,当前的刑法、监察法等反腐败法律的体系化,为全周期管理方式一体化贯彻法律提供了规范基础。例如,《监察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监察法旨在监督公权力,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监管为名、行腐败之实者不在少数,适用《监察法》是体系化、法治化、制度化反腐的需要。而《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罚力度,《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82条的“贪污罪”、第385条的“受贿罪”等罪名所形成的惩治腐败犯罪罪名群,也加大了惩治力度,逐渐形成体系,对腐败违法犯罪形成了强大的威慑效应。而且,《刑法修正案(十一)》还修改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构成,通过刑法为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当然,在“国家法”之外,还有“党内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之要求,等等。,两者形成的“二元”体制,对公权力腐败的零容忍也优化了企业腐败的治理机制。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腐败涉及公权力主体,需要在全周期管理中发挥“国家法”与“党内法”的惩治腐败引领作用。

最后,更新企业反腐败合规治理理念。全周期管理方式注重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是结合企业生产特点更新合规机制的新理念。当前的企业合规虽然注重风险防范,但忽视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所形成的“不完全治理理念”具有片面性、碎片化。使各项合规举措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方面难以收到相得益彰的效果。对于企业发展而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整体谋划,促进企业的市场化、法治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探索开展综合性改革试点,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产业发展的全链条、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出发来谋划设计改革,加强重大制度创新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放大改革综合效应,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参见习近平的《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3日,第02版。。企业的“全生命周期”发展方式,实际上应重点审视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由此发现的腐败风险期环境因素、发生方式等更加具体,以之为基础制定的反腐败合规机制更能适应企业发展之需。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反腐理念具有必要性。这是贯彻“全周期管理”反腐败新理念的要求,也是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发展、推动各项政策融合并进的要求,以实现风险预判与惩治前瞻的主动性反腐功能。

其一,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反腐理念推动企业反腐败的新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民营企业的腐败风险与政府机关的腐败相勾连,值得关注。这是因为,民营企业的内部腐败将阻滞自身的优化创新发展;也不利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难以实现两者之间的“亲”“清”关系。首先,有必要细化改善、优化政商关系的方式,这是企业反腐敗合规建设的主要内容。在民营企业腐败违法犯罪中,不少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要求国家在积极治理腐败的过程中,重构政商关系格局,阻断政商利益关联。既要提高企业预防腐败风险的自觉性和能力,又要在“亲”“清”政商关系格局上,建立全周期的监督体系,推动“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功能在企业中的具体落实。以全周期管理方式,在每个环节嵌入反腐败法律规范的内容、监督要素等,使企业生产经营的流程中营造出全面反腐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每一环节的透明化、公开化、公正性,积极搭建全周期管理的具体方案。通过建立健全全面的法治和监督体系、有效的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体系、完善良性沟通合作的服务型政府等三重机制实现良性政商关系[25]。其次,当前的企业反腐败合规机制存在片面化、碎片化情况,有必要基于整体思维,推动以全周期方式管理企业腐败,以此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理念在企业反腐败中的协同并进,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反腐合规的泛化现象。根治民营企业腐败现象,不能单一依赖刑事治理,更应当针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特质,充分调动利用各方治理优势和资源,整体提升民营企业的生存免疫力和发展内生力,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生态系统[26]。实际上,全周期管理腐败的方式,是关切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中腐败风险的有效机制,也为全周期管理方式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条件。

其二,风险预判精细化与惩治更具针对性。全周期管理方式有助于识别、分析企业腐败的风险因素,将其按照大小排列,明确治理的优先序位。积极治理主义要求及时发现并预防腐败风险,以腐败治理机构、规范的协同性为核心,强化不同反腐败主体的协同共治,推动预防法与惩治法协同、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同等,是积极治理模式的重要特征[27]。发现腐败风险是积极治理主义的“第一站”,全周期管理方式注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具体化,嵌入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使监督权限细化至每个环节中,重点监测可能的腐败手段。由此形成系统性、统一性的腐败风险监测方式,推动全国监督机制的一体化构建。同时,针对签订履行合同、公司治理、项目管理、资产处置等不同环节设置针对性的反腐败合规机制,使预防、发现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更加具体,真正实现企业内部的腐败防控机制。

总之,“全生命周期”管理方式,从整体上推动企业预防腐败的积极化,体系化地制定事前预防举措的反腐败合规,建立健全一整套系统化的预防和发现企业腐败行为的程序、措施等,从而满足企业反腐败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企业“全生命周期”反腐败合规机制的具体化路径

全周期管理腐败风险的方式在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贯彻“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理念,审视每一环节所可能产生的腐败风险环境,并及时发现、预防、惩治。在此理念之下构建民营企业腐败风险合规机制,应注意构建基本原则,以免认定腐败行为过于宽泛,阻滞企业的创新发展;从而在基本原则的框架之下设置具体的反腐败合规方案。

(一)“全生命周期”反腐败合规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第一,风险管理原则。实践中,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环节较多、腐败手段多样化,应通过风险管理强化预防。即立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设置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风险管理原则主要着眼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注重分析腐败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协助企业稽查内部控制风险制度的缺失,衡量合规机制的运营效果,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确保反腐败合规机制持续有效。首先,企业必须对自己的业务及其优势、劣势、风险(威胁)和机遇有相关的了解,明确风险的来源。例如,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元素有哪些,并明确其强弱程度,以消除风险的不确定性,为制定应对腐败机制提供基本素材。其次,设置阶段性的腐败风险管理方式。主要阶段如下:风险识别,关联可能的风险;风险评估,确定已识别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明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生腐败风险的等级序列;风险处理,确定如何减少可接受风险的发生、如何减少不可接受风险的影响,并选择适当的方案;以及持续监测和审查风险阶段,观察风险的发生率以及应对方案是否有效等。最后,明确监管风险的责任。企业的经济活动必然伴随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对腐败风险进行必要的监测时,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责任,否则,可能导致监管的虚化。总之,在复杂的社会经济情景中开展经济活动,实施腐败风险监控策略至关重要。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腐败风险多样化,需要基于风险的原则拟定一套让企业各个部门都遵循的合规制度,具体落实到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中,以建立公司内部的自律机制,既降低违法犯罪的风险,也能提升企业惩治腐败的公正性、透明性。风险管理在不确定的腐败风险中发挥关键作用,可以防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轻率、错误地从事腐败等行为,从而使企业在法治经济轨道上有序发展。可以说,不确定性风险在每个阶段都主导着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因此,风险可以被视为公司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构建反腐败合规机制时,应予正视并设置风险监管原则。

第二,设置阶段化处置原则。基于全周期管理企业腐败的理念,既要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审视腐败风险发生的所有因素,也要系统地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环境。全周期管理腐败方式的重点是识别可能影响公司内部和外部风险,以便采取必要措施并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但要理解整体,应观察其部分,即在企业腐败治理过程中,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的环节设置阶段性监测。在签订履行合同、项目管理、公司采购、资产处置等不同阶段设置腐败风险报告机制,设立吹哨者制度等内部检举机制、第三方机构防范机制、阶段性的监督程序等,并针对串通投标、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支费用等腐败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事前预防措施,以此形成阶段化、层级化的防线,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风险。在阶段化处置原则中,要双向防范内部員工与外部客户(如国家工作人员)两类主体的违法犯罪腐败行为;从内部风险监测到公司治理、形成良性的政商关系等,最终由阶段化处置形成一个完整的腐败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第三,实质制裁原则。全周期管理方式将合规计划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业务之中,成为一种恒常且积极的作为,并坚持腐败零容忍的理念,实行实质制裁原则。所谓实质制裁,是在合规不起诉之后要求相关涉案企业、人员受到实质的制裁,对涉案企业予以合规出罪的同时,需要通过非刑罚手段发挥超越刑罚的制裁效果。其基本要求是,与实质出罪论的“形式入罪,实质出罪”一样,要坚持发动刑罚时保持谦抑,鼓励多元化刑事制裁方式的选择适用,在行为人已经受到程度相当甚至更为严厉的实质制裁,或者采用非刑罚制裁方式将取得更好的制裁效果时,则不应动用刑罚制裁,而应选择更好的非刑事制裁措施[28]。实质制裁方式追求制裁的最终效果,而不将刑罚手段作为唯一的措施。以全周期管理方式发现的阶段性风险可能并不足以动用刑罚,但腐败风险不及时解决,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阻,难以顺利进入到下一环节。实质制裁追求制裁效果,即便是行政处罚能达到良好效果的,也能满足全周期管理方式的要求。在全周期的管理方式中,包括合规政策、合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治理架构、责任体系等内容,共同发挥预防、监测、识别企业腐败违法犯罪的作用。但存在腐败风险时,组建、落实上述机制内容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需要检察机关、第三方合规机构监督,这实际上是在全周期管理方式中嵌入了实质制裁的理念。因为合规组建、整改、第三方机构介入等,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可能超过罚金刑,而施以某些罚款、行政处罚的话,也可能使企业受到的处罚更加严厉。但不至于因刑事处罚而使企业生产经营停滞、创新驱动受阻等。

总之,在全周期管理企业腐败风险的过程中,设置风险监管原则、阶段化处置原则、实质制裁原则等,以落实反腐败合规计划。当出现违规情况,应积极践行上述原则,通过合规中的监督程序解决风险,将法益侵害之风险降低到可容忍风险的最低程度。

(二)“全生命周期”反腐败合规机制的实现方案

我们如何确保企业遵守“游戏规则”——即鼓励企业避免有害社会行为的法律?企业合规计划在社会当前的应对中发挥核心作用[29]。合规是公司的一项长期投资。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健全全周期管理腐败的方式,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注重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方式,可通过如下方案实现。

1.从控制企业模式到企业诚信文化促进发展模式

企业生产经营流程较多、腐败行为方式多样化,究其实质,企业文化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或者说,某些民营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发展的企业文化。一个真正开放、自由和竞争的市场需要一个以诚实、透明和公平交易为特征的交易体系,而不是腐败风险多样化的市场。这是其中的第一步,应由企业文化建设推动。

首先,以管理层职责为核心,打造诚信与透明的企业文化。管理层应在监督有效合规计划的运作方面发挥作用,这要求内部监督和监督合规计划的责任由管理层承担。管理层应了解其公司合规职能的目标和运作情况,并有清晰的报告机制支持。

其次,在反腐败合规机制中构建诚信文化标准。诚信的企业文化建设将灌输一种谨慎的决策方式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之中。组织价值观是行为模式和规范背后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建构单位中成员的共同思维和行为方式[30]。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则要以“诚信”作为企业文化的底层运行逻辑。公司文化是决定着业务成功的关键因素,其中的诚信标准建设并无统一制式,而需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构建。其构建应注意:一是应具有降低风险的功能。降低风险的一种方法是建立一种支持员工自我意识、自我接纳和自我问责的文化。二是使文化与业务目标和战略保持一致。

最后,应设置企业文化发展的基本框架。包括员工发展规划与责任、容错机制、生产经营流程透明化、阶段化风险报告、企业文化认可等。例如,就其中的员工责任而言,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能有效推动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当前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多停留在合规遵循的低层次方面,而未从较高层次的社会责任角度对待。而将员工的责任与社会责任挂钩,提升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认知,可在较大程度上成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一环,从而降低企业腐败风险。并自发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31],强化企业员工的责任意识,以融入国家反腐败体系之中。

总之,在全周期管理方式中构建企业文化,在每个生产经营环节形成遵守企业文化的伦理意识,从上而下贯彻遵法意识。对于企业文化的建置,应由专门部门根据企业特点设计、宣导、教育及型塑,并采取合理程序监督、审计及定期评估企业文化贯彻的有效性。

2.设计企业反腐败合规中的再监督规则

腐败扭曲了市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法治化。合规计划本质上是一种监督企业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本身包含了监督内容。但预防腐败对每个合规管理系统都是一项挑战,因为只有当公司成功执行有针对性的措施时,此类计划才能有效。为确保企业反腐败合规的有效性,在建立公司特定的文化之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针对反腐败合规的再监督规则。

首先,制定合规监督计划表。在监督过程中,应由合规部门制定一个工作计划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一是工作计划规定的内容包括监督员可以监督的对象、企业生产经营的环节、审查的文件范围等。向企业管理层提出修改反腐败合规的建议,评估这些建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提供评估报告。二是审查企业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企业的行为准则、商业惯例、合规政策、合规程序、责任承担等内容。三是衡量企业文化是否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四是将监督分解为一系列的阶段性监督机制,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环节。

其次,设计员工匿名举报通道。要求企业实施某种形式的匿名举报(如热线电话),允许员工报告企业生产经营中错误行为。然而,即便反腐败合规中设置了匿名举报通道,许多员工可能会拒绝举报公司的重大不法行为,因为他们认为组织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纠正问题,而且害怕报复,等等。对此,需要在反腐败合规计划中设计举报的程序、匿名政策、信赖保护机制等,避免存在举报保护的漏洞,完善举报保护机制。

最后,制定相关责任承担机制,强化再监督的力度。制定行刑衔接机制,确保企业腐败行为受到实质制裁。例如,实践中已有类似做法,通过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的衔接,开展合规引导。建立合规风险识别、合规培训、合规举报调查、合规绩效考核等合规体系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深圳市检察院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合规整改结果互认、合规从宽处理等方面加强与深圳海关的沟通协作,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指导X公司做好合规整改,发挥龙头企业在行业治理的示范作用。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彰显企业合规程序价值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之“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3.运用智能化的合规监管技术

对于民营企业来讲,反腐必须考虑到成本和效益。一方面,民营企业不可能完全不计成本的开展反腐活动。如果反腐成本已经远超企业收益,企业就面临倒闭。这种让企业走向灭亡的反腐效果显然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追求的结果。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其欠缺国家机关的深入监督。因此,民营企业的自我内部监督就非常重要。从这两点来看,建立智能化的数据监控系统对于民营企业的全周期合规来讲就十分必要。

第一,智能化系统可以减轻全周期合规的成本负担。智能系统的构建毫无疑问也需要高昂的成本,但是,“在进行合规风险管理时,不同的工作内容和阶段都对不同的技术应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32]。与长期投入的人力成本相比,智能系统成本显然要低得多。尤其是现在法律科技公司的兴起,已经开发不少成熟的智能化系统。这些系统在发挥高效的监督功能的同时,其授权费用远低于原始开发。可利用这些智能化系统,大幅减轻企业内部监督的成本。例如,小包公·法律AI的企业合规大师,能够对合同风险、合同履行、诉讼风险等合同全流程实行监督。通过该系统的使用,可以提高合规员或者法务的工作效率,实现精简人员的情况下发挥良好的全周期合规效果。

第二,智能化系统可以加强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在智能平台上,所有的操作都有严格的规程,而且会留有痕迹,使得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控制在可视范围之内,从而让其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其中,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以及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是当前可适用于合规监管的人工技术[33]。例如,通过自然语言处理,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及其监管规则都能实现数字化。那么,具体事项中的任何一个参与者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在智能平台的监督之中。又如,在涉及重要事项的办理时,智能化平台能够设定反腐提示程序,反复提醒业务处理者不能逾越红线。再如,智能化系统可以加强财务监控。民营企业管理人有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企业财产。如果有智能化的财务监控系统,对于财产处分和财务报销有严格的程序控制,就可以加大企业管理人侵吞、挪用企业财产的难度。

第三,智能化系统可以强化信息流通。“在大数据时代,全人工监督是不可能胜任的。在缺少有效、智能分析机制的情况下,大数据将成为负担。智能预防腐败系统通过设置广泛覆盖的监督节点,利用云計算、大型计算机等技术分析、处理多个系统的数据信息,同时将人的经验整合到智能防腐系统之中,做到智能地分析和预警”[34]。智能化系统具有强大的信息流通功能,可以帮助监督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遏制腐败行为。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异常,智能化平台可以设定提示程序,使得监督者及时发现腐败的潜在危险。又如,通过智能化系统,监督者可以对交易相对人进行司法尽调,如对方是否失信名单、有没有刑事诉讼风险、有没有重大民事败诉记录等,从而判别交易的异常性。如果发现有业务涉及高风险的相对人,监督者就可以及时进行核实,判别是否有腐败行为发生。再如,智能化系统可以高效识别各项业务的信息数据,辨别是否存在相同业务下有显著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同样类型的合同,同一业务员分别给不同主体开出有显著差异的价格,就有可能存在腐败行为。

4.构建全方位一体化的合规系统

信息孤岛是滋生腐败的重要领域。在企业各个部门以及各个环节的信息对接发生漏洞时,就可能产生信息孤岛,让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机制必须将法务、业务、财务、审计等环节统合起来,构建全方位一体化的合规系统。

业务财务的一体化已经有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ERP)管理系统作为先行实践。所谓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是一种对物质资源、资金资源和信息资源进行一体化管理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35]。具有支持企业发展的战略经营系统、实施国际市场营销和集成化市场营销的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全面成本管理的系统、工程设计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管理系统、敏捷后勤管理系统、实施精益生产方式等功能目标[36]。

为了完成上述目标,标准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至少应包括系统管理、生产数据管理、生产计划管理、作业计划管理、车间管理、质量管理、动力管理、总帐管理、应收帐管理、应付帐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资管理、现金管理、成本核算、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分销管理、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自动化、领导查询、运输管理、工程管理、档案管理等数十个高度集成与灵活运行的功能模块[37]。这些功能模块打通了业务和财务的信息壁垒与操作流程,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以及信息沟通等业务财务一体化要素有直接影响[38]。在业务财物一体化管控机制下,推动项目执行的规范化、物资采购的透明化、业务财务的协同化,从而杜绝管理漏洞,强化反腐效果[39]。但是,企业资源计划的核心思想是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优化企业资源配置[40],并不以腐败等合规风险的防控为重点。即使其有一定的反腐作用,也只是资源配置优化的附随效果,不能主导企业反腐机制的体系性构建。因此有必要在企业资源管理计划的基础上,构建完整的企业合规数字一体化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合规数字系统”),从合规风险体系性防控的角度升级企业反腐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法务、财务、业务、审计等环节的一体化,从而在整体上清除企业腐败的土壤。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以一体化合规审查为中心。合规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企业的业务、管理、财务等环节进行全方位一体化的合规监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一体化。首先,组织职能一体化。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监督层四个层面搭建合规一体化管理组织架构,将一体化管理要求有效嵌入企业决策、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调联动的合规一体化管理组织体系。其次,工作机制一体化。构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法务管理、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等监督主体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再次,管理制度一体化。将风险、内控及合规管理要求、评价标准及风险应对措施融入到制度當中,切实做到企业日常的业务流程及管理符合风险、内控及合规的要求。最后,评价体系一体化。企业可结合内部控制自评、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检查的相关要求,明确一体化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组织形式、评价方式、报告路径、检查评价问题整改及跟踪机制。

第二,以合规审计为导向。审计是监督、鉴证企业经营规范性和合规性的主要方法之一。可以说,审计本身就带有合规审查的意义。在企业合规的大趋势下,应当以合规审计为导向,实现合规的审计化和审计的合规化。所谓企业合规审计,是指“从行为维度对企业类经管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鉴证和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传递给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治理制度安排。简单地说,企业合规审计就是对履行企业类经管责任的财务行为和业务行为的独立鉴证和监督”[41]。合规审计主要是监控业务行为和财务行为有无偏离法律法规规定的既定标准。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不完善的情况,而企业也有成本效益衡平需求,因此,合规审计的标准不能过高,否则企业的业务就无法开展。就此而言,应当考虑合规审计的重要性标准理论[42]。也就是说,根据财务、业务、管理及其他企业行为偏离法律法规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做出不同层级的风险提示。大致可以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以及致命风险。所谓低风险,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可能性较低,且后果也不会十分严重的情形。所谓中风险,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可能性较高,但后果不会十分严重的情形。所谓高风险,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可能性较高,且后果比较严重的情形。所谓致命风险,是指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且会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这些不同的风险类别应当内嵌于合规数字系统之中,并设定对应的预警及纠正机制。

第三,以数据整合为路径。有关企业合规数字一体化应用系统的构建,有两种模式。一是独立构建模式。即构建一套独立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的合规系统。二是嫁接构建模式。即在现有EPR或其他系统的基础上另外建立合规数字系统,在ERP或其他系统增加数据接入口,实现不同系统的数据整合、互通。第一种模式适用于还没有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的企业。第二种模式适用于已经开始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的企业。总的来讲,数字化合规的最终目标是降低企业风险而不是增加企业负担。因此,应当尽量发挥已有资源优势,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数据等资源浪费。

综上而言,全周期管理腐败的方式离不开有效合规计划的建设。在腐败违法犯罪行为之前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提升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违法犯罪的风险,避免企业反腐败合规沦为“打勾”的做法、成为“纸面计划”等。合规计划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企业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计划控制机制,包括确认、评估、建议、监督和报告等内容,将企业合规文化内化到员工日常作业中,并可藉由制度化管理的方式,来促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每一环节、每个流程中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法律规范等,既降低违法犯罪的风险,也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当法律规范修改时,应指定企业合规部门根据规范条文评估公司“合规计划手册”和“内部制度”的修改必要性,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合规修改计划。最终形成合规实施效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协同发展的合规生态循环运作系统。

四、结语

当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不除,必定会滋生新型的腐败犯罪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腐败风险因素,在反腐败合规中设置全周期管理方式,监管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使反腐措施更具针对性、及时性。在未来,可借鉴法国《萨潘二号法》创设腐败犯罪专属的法人刑罚——合规计划刑,提升威慑效果,强化企业腐败犯罪的预防,积极构建以单位为主体的独立刑罚体系[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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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蒲应秋)杨洋杨波,张娅,王勤美,蒲应秋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optimiz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corruption in private enterprises has been rectified to a certain extent, but there are still certain risks. Empirical analysis finds out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the risk of corruption in private enterprises is widely distributed throughout all aspects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there are various types of corruption; the compliance mechanism focuses on front-end prevention while ignoring back-end punishment; and an effective compliance mechanism for anti-corruption in private enterprises has not yet been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However, the current anti-corruption concept does not focus on analyzing the entire process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presenting the phenomenon of "incomplete governance", making it difficult to comprehensively monitor the risk of enterprise corruption. In response, it is necessary to update the corporate anti-corruption governance model, establish a full (life) cycle management approach, focus on analyzing the corruption risk points in various links and stages of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make efforts to figure out the root causes and endogenous environment of corruption risks, and establish transparent and specific mechanisms for punishing corruption. Follow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risk management, phased disposal, and substantive sanctions, in the anti-corruption compliance mechanism of private enterprises, measures such as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compliance culture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designing re-supervision rules in anti-corruption compliance are taken to implement the full cycle management concept.

Key words:private enterprises; corruption risk; full cycle management; complianc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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