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实践路径
2023-06-05肖蜀奉刘忠利方雨昕杜忠泓牟雅渝
肖蜀奉,刘忠利,方雨昕,杜忠泓,牟雅渝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1.马克思主义学院,2.图文信息中心,重庆 401331;3.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331)
红色资源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征程的历史见证,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牢记初心使命的精神力量之源。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来,涌现出许多为国家、为革命奋斗、拼搏乃至牺牲的英烈,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历史的发展和沉淀下,红色资源显现出独特鲜明的政治性、区域特色性和思想教育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1]36随着社会各界对红色资源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问题也引发学界热议。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善用法治有利于维护好、发展好红色资源,使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当前,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在法治层面的问题日益凸显,相关问题亟待调整和完善。
1 红色资源法治保护与传承的必要性
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将其运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中是十分必要的。
1.1 弥补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立法不足
红色资源分布广,部分遗址在偏远地区,当地政府不够重视,缺乏整体规划和保护,社会民众参与率低,导致红色资源的现状不容乐观,迫切需要将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纳入法治化轨道。“红色资源保护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强、计划性强、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2]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立法涉及的部门众多,各级政府需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每个部门的职责,发挥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从地方层面来看,近年来各地方为贯彻中央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精神,根据地方特色制定了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地方条例,从地方实际出发,对本地区的红色资源进行科学分类、调查管理、传承弘扬及责任划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重视地方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促使立法工作携手推进,使法规条例落实落地,进而提高群众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意识,增强主动性与自觉性。
红色资源本身兼具文化特点和政治功能,各地区立法参差不齐,过于分散,这使得国家层面对红色资源的立法遇到重重困难。而红色资源数量众多、分布地区广泛、破坏程度不一、迫切需要专项立法对红色资源进行保护。加强国家对红色资源的立法有利于明确红色资源的认定方式与标准、责任主体和违法犯罪行为,使红色资源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护与完善;有利于弥补国家在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法律空缺,进一步保障优秀革命文化的发展与延续;有利于推动科学立法的全面化,开辟红色资源的法治道路,使法治化真正渗透到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中。
1.2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3]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立足于国情和实际的独特战略,是促进人民、社会、国家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发展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33。全面依法治国从领域性基本方略转变为全局性基本方略,体现其对国家发展中固根本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主义强国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彰显我们党走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的决心和勇气。近年来,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有关红色资源、革命文物的相关法规条例,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中的体现。
在法治中保护与传承红色资源,大力加强和发展红色资源的分类、管理、责任等工作,是对党和国家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的高度认同,体现了我们党革命的思维和方式,深刻贯彻了党和国家重要法治思想。加强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与传承有利于将革命时期的遗址、遗物、旧址等物质资源展示给大众,激发人民对于红色文化的热爱,感悟不同时期红色资源所体现出的信念与精神。
2 当前红色资源法治保护与传承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红色资源的法律保护与传承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可供参考使用的经验并不多,法治手段的现行效果还不明显。红色资源法律保护与传承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不完善、法治管理不到位、法治机制不健全、公共参与意愿低等四个方面。
2.1 法治体系不完善
目前,在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法治方面,多以地方性法规为主,而没有针对红色资源的专项立法,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现实需要并不匹配[4]。红色资源在专项立法上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少,立法可以借鉴的经验主要来自各地方性法规。目前国家层面只有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这些法律难以涵盖红色资源的全部内涵,只是部分红色资源的类别,无法全面保障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因此,各地已经运用地方性的法规进行补充,各地区遇到的问题大多只能以文件和规定来解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中的部分问题得以解决,但是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支撑,在适用范围受限的困境之下,并不能从根本上形成统一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二,各地方发布和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存在时间进度上的差异,如何制定能够协调各地方法规的统一法律也成为一大难题。立法部门需要对各地方情况加以考察,在考察过程中难免费时费力影响最终的立法进度。当然,部分地区先行试法也是各地方政府重视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表现。但是从国家层面立法部门的角度来说,地方立法过于分散,地域间联系不紧密,给红色资源的专项立法进程也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2.2 法治管理不到位
对于红色资源的管理,突出问题体现在交叉重复管理、执行困难两个方面。
第一,交叉重复管理的问题来源于各行政和党政部门的权责不明确,各责任主体对自己应尽义务不明确,这使得在统筹管理红色资源的相关工作时,落实不到责任主体。各部门的行使权限存在模糊之处,极易导致交叉重复管理、自相矛盾或者相互矛盾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采用不同的办事程序,部分手续繁琐,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关法治工作的进展和良性运作。
第二,执行困难的问题来源于执行主体资格认定难。各地区的执法部门各不相同,虽然从法律上都具有执法资格,但是红色资源这一对象并未有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开展执法工作中也需要重新对权限范围进行划定。在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的实践中,也难免会出现强行执法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造成的后果是阻碍红色资源的法治进步,法律的权威性难以彰显,法律的社会价值就无法体现。
2.3 法治机制不健全
针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法治机制不健全,包括法治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两方面。
第一,针对红色资源的法治监督机制不健全。为依法开展红色资源传承保护的监督工作,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地方政府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等形式,推动红色资源传承保护工作取得实效[5]。为进一步规范好、管理好红色资源的相关工作,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考核,更好地规划和执行部门任务,并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模式,将工作落实到位,将监督考核进行到底。要确保各个部门尽心竭力办事,将红色资源的工作做到精益求精,为推进红色资源相关工作系统化、制度化、科学化奠定基础。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关于红色资源的正确认知。为更好地实现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的伟大使命,必须号召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职,进一步强化监督,严查渎职行为。
第二,针对红色资源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只有极少数地方设立了红色资源的专项基金,大多数地方政府在此问题上没有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造成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运用方面存在部分问题。同时,在人才培养上也有一定的空白,缺乏红色资源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对红色资源相关文艺创作方面也没有很好地延展开来。有效的保障机制应该做到让红色资源“会说话”和“活起来”[6]。利用红色资源讲好中国故事,讲好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同时,也要利用红色资源助力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以红色文化产业链带动乡村振兴、经济腾飞。
2.4 公共参与意愿低
人们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存在参与意愿降低,法治意识淡薄的情况。
第一,有不少人认为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的责任在于国家,而并非是个人的义务所在,该错误观念是导致人们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的参与意愿降低的根本原因。政府应利用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提高公众的参与度[7]。红色资源开发的地区常常会张贴一些相关的海报或者宣传标语,但是宣传的内容并没有很好地突出红色资源的底蕴,从而导致宣传的效果不佳。红色资源的展现形式受到地区或者技术条件的限制,缺乏多样的展现形式、缺乏创新性,无法调动起公众参与的兴趣,进而无法实现红色资源教育国民的目的。公众缺乏对红色资源的深刻理解,自然也很难参与到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工作中来。
第二,部分国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官方新闻、新兴媒体等平台应积极发挥作用,官方发布并正确解读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理念。公众没有能够正确认识红色资源,红色资源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在公众中未形成共识。红色资源在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司法保护的力度还不够,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没有能够很好地凸显出来,部分公众对打击破坏红色资源的行为没有形成理性认知。
3 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法治实践路径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1]33-34”。在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上,法治也是不可忽视的有力手段。但目前,在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法治层面上还有所欠缺,应加快进行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红色资源的恶劣行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严格开展法律巡视,保障相关法律的实施效果、力度;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法规,帮助公民树立依法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法律意识,提高红色资源法治保护与传承的公共参与度。
3.1 加强国家专项立法
自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以来,各地相继发布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或保护利用的地方条例,对各地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前更为迫切的是制定、出台国家层面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专项法律,为更好统筹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红色资源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是要立法明确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标准和范围。目前,我国各地出台的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中虽均对红色资源的内涵进行了说明,但仍存在细微差异。我国红色资源具有数量庞大、种类丰富、地区特色性显著等特征。不同类别和形式的红色资源在保护方式、修复方式、传承方法、权责划分上也具有差异性。因此,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要统一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标准,并按类别、按区域制作出红色资源名录,要求在名录上明确好各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别、产权归属、保护责任等具体内容。这对明确目前全国红色资源现状、明确立法保护对象范围,为进一步明确红色资源保护方式、责任主体划分等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要立法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责任主体。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需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在各地出台的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中,对各单位、部门的保护权责有一定的划分,但比较各地的划分标准,在权责划定范围和内容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从国家层面进行专项立法规定各级各类责任主体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权利与义务,对调节和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协调全国范围类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力量、统一全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水平标准、促进同级同类责任主体间针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进行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具有突出作用。
三是立法要衔接好现有相关法律。国家虽暂未出台直接针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专项法律,但已有一些指导性文件,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另外,现行部分法律中也包含一些适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因此,在针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进行专项立法时,必须与相关指导性文件特别是现行法律进行有效衔接。这既有利于有关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专项法律出台后在社会上得到稳步施行,也有利于助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
3.2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法律具有权威性。当法律在社会上运行后,公民的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要实施严厉打击。这样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使得法律能更好地发挥其有效性和规范性作用。
首先是对于个人而言,每个人都有自觉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均受到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如果个人产生了违反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法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近年来,通过一些社会新闻可以了解到红色资源遭到破坏、污损、丑化、亵渎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加重惩戒,从而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相关法律在社会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其次是对于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责任主体而言,责任主体有保护好、宣传好、利用好红色资源的责任与义务。国家应该建立完善追责制度,对于责任主体未尽到责任或逃避责任的行为进行严格追责与处罚。这样能极大督促责任单位和部门履行好保护红色资源的责任,对于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具有积极作用。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坚定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有效作用。
3.3 严格开展法律巡视
法律巡视指的是人大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责任主体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是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国家层面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相关法律出台后,法律巡视也必须稳步跟上,这是法律充分发挥有效性的强有力保障。人大在进行法律巡视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巡视必须依法开展[8]。要了解法律施行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法律巡视是最有效的方式。在进行法律巡视的过程中,还必须做到依法开展。这既指人大行使监督权,开展法律巡视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也指人大在法律巡视中应深入地方,严格检查地方是否严格依据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法律执行、是否承担了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法律责任、是否有违反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法律的行为等。
二是法律巡视必须全面开展[9]。国家层面对于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立法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其调整范围是全国。因此,人大在开展法律巡视时也应该保证其覆盖的全面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成立法律巡视小组深入省、市、区,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该成立检查小组下到区、县等更基层的地方开展法律巡视,确保法律巡视工作的深入性和全面性。这样能有效了解全国施行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法律的真实情况,协调统筹各地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水平,也能最大程度地督促各级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职责。
三是法律巡视必须公开透明[8]。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巡视的开展也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各级人大法律巡视的情况应当形成检查报告并进行公开,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该毫不含糊地指出并要求改正。同时,在法律巡视过程中应该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反馈和意见。公开透明的法律巡视才能了解法律施行的真实情况,才能解决其过程中出现的真实问题。
3.4 提高公共参与意愿
每个人都有自觉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的权利与义务,运用法治手段保护与传承红色资源需要每个人参与其中。提高红色资源法治保护与传承的公共参与度,能更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力量对红色资源进行良好的保护与传承,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加强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法律的社会宣传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是通过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律信息和法制观念的传播,以丰富公民法律知识,强化公民法制意识和合法行为,提高公民法制素养。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相关法律出台施行后,需通过法制宣传让公民了解其中内容,明晰自身拥有保护与传承红色资源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规范公民进行合法保护与传承红色资源的行为。通过加强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法律的社会宣传力度,能有效提高公民合法进行保护与传承红色资源的参与度。
其次,要在国家针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专项立法中制定合理的举报制度与奖励制度。除了进行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法律的法制宣传外,实施合理的配套的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与奖励制度也是提高公共参与度的有效手段。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他人的行为有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相关法律出台实施后,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举报制度,这既是推进法律运行的保障,也是提高公众参与度的必要措施。同时,奖励制度能极大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奖励制度时,要设置合理的奖励方式和奖励标准,避免无效奖励和过度奖励。由于奖励制度与举报制度配合实行,在实行过程中要重视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安全。通过以上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公众参与红色资源法治保护与传承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