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汉代官吏选任中的身份“破格”现象

2023-06-05夏艺真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破格宗室三河

夏艺真

(湘潭大学 碧泉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汉代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较长时间保持统一、稳定的封建王朝,其统治前后绵延四百余年,这与其官僚体制逐渐定型、统治者大胆擢拔人才不无关系。有学者对汉代官吏升迁中的“超迁”现象作过详细研究[1],其实不仅如此,在官吏选任的其它环节中也存在这种现象,特别是身份方面的“破格”。

一 身份“破格”现象

身份,顾名思义,是指某人在社会上的地位、法律上的资格。所谓“破格”,破,“石碎也”[2]808;格,“木长貌,引申之长必有所至。《释诂》曰:‘格,至也。’”[2]463身份“破格”指汉代官吏选任中打破了正常的仕进规则中的身份性限制,不遵循典章制度、诏令对官吏选拔与任用。狭义上看,身份“破格”仅指布衣被擢拔为官的过程中,打破规章制度对身份的限制;广义而言,身份“破格”还应该包括官吏在担任特殊官职时对身份限制的打破。本文的“破格”指后者。

据史籍记载,两汉对官吏的任用注重身份考察,某些重要的官职更是对任者有身份上的限制,如汉成帝时冯野王因为“王舅”身份“不宜备九卿”,遂“以秩出为上郡太守”[3]3303;刘向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3]1972;东汉一度对外戚、宦官有所限制,明帝“遵建武制度,无敢违者。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4]124;“又诏书所以禁侍中、尚书,中臣子弟不得为吏察孝廉者,以其秉威权,容请托故也”[4]2075。当然,由于各种原因,终两汉之世,一直存在打破这种身份限制的情况。

(一)商贾为官

据《盐铁论·本议》载:“高帝禁商贾不得仕宦。”[5]4说明汉代从高祖起就有商贾不得入仕做官的规定。汉惠帝、吕后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6]1418;汉文帝时“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3]3077;景帝也曾下诏“有市籍不得宦”[3]152,“有市籍”即指商人,商人不同于一般民户,需另立户册,叫作市籍;汉哀帝时又复申“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3]336。《后汉书·桓谭列传》曰:“是以先帝禁人二业,锢商贾不得宦为吏。”李贤注云:“高祖时,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市井子孙不得宦为吏。”[4]958-959这说明西汉一朝基本延续了高祖的成规,不仅不让商贾入仕,商贾之后亦不得入仕为官。

不过也有破格的例子。汉武帝为征伐匈奴,长期穷兵黩武,导致国家府库虚耗。为解决财政不足的问题,“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3]1166,广为人知的贾人为吏的例子有桑弘羊、东郭咸阳和孔仅等。“(桑)弘羊,洛阳贾人之子,以心计,年十三侍中。”[3]1164桑弘羊因为有过人的心算才能,以商贾身份一跃成为天子近臣。“咸阳,齐之大鬻盐,孔仅,南阳大冶,皆置产累千金。”[3]1164东郭咸阳、孔仅都是当时的大商人,因为汉武帝“更造钱币以澹用”[3]1163的需要,与桑弘羊一样打破商贾的身份限制,被“破格”擢拔为“大农丞,领盐铁事”[3]1164。另外,河南贾人卜式因为“愿输家财半助边”“数求入财以助县官”[3]1167,被武帝超拜为中郎。《汉书·何武传》记,蜀郡何武之“弟显家有市籍”,但“兄弟五人,皆为郡吏”[3]3482。可见,西汉虽重农抑商,限制商贾入仕,但也有桑弘羊、卜式等人破格仕宦的特例。

(二)王国官吏担任中央官吏

西汉初分封诸王,“诸侯王置吏需依汉制”[7]236,“诸侯王不得与外戚家私自交往”[7]233,都是中央对王国的限制。但是王国势力尾大不掉,危及中央集权,“诸侯原本以大,末流滥以致溢,小者淫荒越法,大者睽孤横逆,以害身丧国”[3]395,“失今不治,必为痼疾”[3]2239,所以文帝采用贾谊之策,“众建诸侯而少其力”[3]2237,武帝行“推恩令”,“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6]2961,同时制定相关律令,“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颜师古注:“服虔曰:‘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也。’应劭曰:‘人道尚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3]395-396

左官律之设,安作璋认为:“左官为一种惩罚,使诸侯王官不得仕于朝廷,以绝其仕宦显达之路。”[7]237《汉书·王吉传》:“吉坐昌邑王被刑后,戒子孙勿为王国吏。”[3]3066说明汉代官吏选任对于王国官吏这一身份确有严格限制。但也有“破格”现象,如韩安国“事梁孝王,为中大夫”[3]2394,在吴楚之乱时因为“捍吴楚于东界”,“名由此显梁”[3]2394,后来“坐法失官”,汉武帝“素闻安国贤,即召以为北地都尉,迁为大司农”[3]2398。韩安国因为素有贤名,以王国官吏的身份被汉武帝召入中央为官,后官至御史大夫。枚皋“年十七,上书梁共王,得召为郎”,后“上书北阙,自陈枚乘之子。……皋因赋殿中。诏使赋平乐馆,善之。拜为郎”[3]2366。宋意原为阿阳侯相,章帝“征为尚书”,后因上书言匈奴事有功,“迁为司隶校尉”[4]1414。韩安国、枚皋等人以王国官吏的身份入仕京师,无疑是对“左官之律”的打破,也是汉代官吏选任中的一种身份“破格”现象。

(三)臧吏再为官

臧吏是对因贪污、受贿等贪赃枉法行为被处罚的官吏的统称。吏治的清明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兴衰存亡,因此统治者大多对臧吏严惩不贷。《汉书·贡禹传》记:“禹又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3]3077东汉桓帝时期也有“臧吏子孙,不得察举”[4]288的诏令。官吏贪赃,其实质是权力的滥用,汉代对赃吏一般从重处罚,即前引文之“禁锢”,剥夺其为官的权利,更甚者还要禁锢子孙。所以汉代官吏的选用,一般不会考虑臧吏及其子孙。禁锢之刑会殃及子孙、祸及家人,令家族蒙羞,在注重家庭伦理的汉代是相当严厉的惩罚。汉安帝初年,清河相叔孙光“坐臧抵罪”就“增锢二世,衅及其子”[4]1308;居延都尉范邠犯臧罪“诏下三公、廷尉议”,也被认为应“议依光比”[4]1309,从重处罚。

汉代律法虽对贪赃枉法的官吏施以重刑,但是仍有坐赃罪免官后,“破格”再仕为官的例子。汉武帝时司马相如因奏《子虚赋》而为郎,出使巴蜀,后被告“使时受金,免官”,“居岁余,复召为郎”[3]2589。《汉书·丙吉传》载:“(丙)显为太仆十余年,与官属大为奸利,臧千余万,司隶校尉昌案劾,罪至不道,奏请逮捕……免显官,夺邑四百户。”[3]3149太仆丙显因为臧钱千余万被奏请逮捕、免官、夺邑,“后复以为城门校尉”[3]3149。东汉时陈禅“仕郡功曹”,“察孝廉,州辟治中从事”[4]1684。因坐刺史臧罪被下狱,车骑将军邓骘“闻其名而辟焉”[4]1684,后举茂才,为汉中太守。虽则丙显等人都因受纳臧赂被惩处,其后却凭借才能声名等继续为官,这些都是打破臧吏身份限制的例证。

(四)宗室“典三河”

宗室子弟,简称宗室,又称皇族,通常指君主或皇帝的父系血缘亲属。汉代的“三河”,指由河南、河东、河内三郡构成的区域。《后汉书·党锢列传》李贤注曰:“三河,谓河东、河内、河南也。”[4]2199《史记·货殖列传》载:“昔唐人都河东,殷人都河内,周人都河南。夫三河在天下之中,若鼎足,王者所更居也,建国各数百千岁。”[6]3262足见三河地区的重要。汉代非常重视对三河的治理,非能力出众的股肱之臣不得担任三河长官。如汉文帝时,季布曾任河东太守,周亚夫曾任河内太守,此二人都才能出众、声名赫赫。

当时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3]1972,这种情况在汉武帝时期已经有迹可循。《史记·三王世家》褚先生补曰:“王夫人者,赵人也,与卫夫人并幸武帝,而生子闳。闳且立为王时,其母病,武帝自临问之。曰:‘子当为王,欲安所置之?’……王夫人曰:‘愿置之雒阳。’武帝曰:‘雒阳有武库敖仓,天下冲阸,汉国之大都也。先帝以来,无子王于雒阳者。去雒阳,馀尽可。’”[6]2115说明汉武帝时就有防范宗室子弟在三河地区居位秉势的意识,这与中央防范和限制宗室势力、巩固集权统治有关。后来刘歆求为河内太守,亦因这一规定被拒,“为众儒所讪,惧诛,求出补吏,为河内太守。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3]1972。“宗室”之所以“不宜典三河”,一方面是由于三河的特殊地位关乎统治中心的稳定,其长官必须由治绩突出、受皇帝信任之人担任;另一方面,汉代地方宗室始终与皇权存在矛盾,如若宗室典三河,便可掌控要塞之地,不利于中央集权。

但同样,史籍仍有宗室担任三河长官的记录。东汉桓灵之际,宗室刘祐以“宗室胤绪,代有名位”被举孝廉,后因“举奏有罪”而破格“复迁河东太守”[4]2199,并在灵帝时“出为河南尹”[4]2199。当然,刘祐的“破格”表面看是因他举奏有功,实则与当时皇帝借助宗室势力压制外戚和宦官、巩固皇权有关。此外,据《光禄勋刘曜碑》,刘曜曾任河内太守,“盖孝文枝胄,梁孝河东之裔孙也”[8]135,可见其身份也是宗室。

汉代对宗室的限制不仅有“宗室不宜典三河”,对其担任公卿也有所限制,如东汉“自汉兴以来,宗室子弟无得在公卿位者”[4]1435。东汉有宗室不得担任除宗正以外公卿的旧例,但是亦有“破格”,如上文中的刘祐,“复历三卿”,“每三公缺,朝廷皆属意于祐”[4]2200;东平宪王苍曾任骠骑将军;“东汉延熹四年(161)至献帝初平元年(190)多有宗室为公卿之例”[9]。以上例证都说明宗室身份在官吏选任中存在“破格”现象。

(五)“任子”制度中身份“破格”现象

两汉仕进,“任子”也是常见途径之一。“任”即“保任”。黄留珠认为“任子制就是依靠前辈的官位(地位)、功劳保任后代为官的制度”[10]215。《汉书·袁盎传》曰:“孝文即位,盎兄哙任盎为郎中。”如淳注曰:“盎为兄所保任,故得为郎中也。”[3]2267安作璋认为此后“任子弟即成为通制”[7]343。《汉书》中关于任子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多见于史注之中:

《汉书·哀帝纪》应劭引《汉仪注》文:“吏两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3]337

《汉书·汲黯传》注引孟康曰:“大臣任举其子弟为官。”[3]2316

《汉书·王吉传》注引张晏曰:“子弟以父兄任为郎。”[3]3065

可知汉代任子制度的基本形式有父任、兄任两种。而官吏任子也有种种条件限制,如上“吏两千石以上”并“视事满三年”的官吏才有资格任子,并且任子的数量也只是“一人”。

但也存在“破格”现象。汉武帝时义纵因其姊“以医幸王太后”[3]3652而被拜为中郎;汉成帝时淳于长“少以太后姊子为黄门郎”[3]3730,侯霸以族父渊“为太子舍人”[4]901;桓帝时黄琬因祖父黄琼位列三公,“以公孙拜童子郎”[4]2040等等。这些保任者与保任对象都不拘泥父子、兄弟等亲属关系。更甚者,顺帝感念邓太后的恩训,怜悯邓骘无辜,“除骘兄弟子及门从十二人悉为郎中”[4]617,任荫对象打破亲属的身份限制,门从也可以被保任为官。也有对死亡官吏进行任子的,如《后汉书·刘茂列传》载:“朝廷愍(严)授等节,诏书褒叹,厚加赏赐,各除子一人为郎中”[4]2672。更有非官吏身份的任子,索卢放其时并非官吏,但是因其有义行,“破格”“除子为太子中庶子”[4]2675。宦官身份亦能“破格”任子,上文中侯霸的族父侯渊就是宦官;《后汉书·杨震列传》有“是时宦官方炽,任人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4]1772的记载。这些记载说明,虽然对于任子制度在保任者与保任对象的身份上有诸多限制,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人被“破格”保任。

二 常规“破格”与非常规“破格”

上述“破格”现象都是打破已有律法、诏令等对身份的限制,不按正常选官规则选拔与任用官吏。这些官吏以被破格的原因来划分,可以分为常规“破格”与非常规“破格”。常规“破格”是官吏本身具有出众的才能、显赫的声名以及功劳等,但是由于身份限制不能得到任用,后打破这一限制,被当权者任用。而非常规“破格”则是官吏因为出身显赫以及皇帝宠幸等因素被“破格”任用。

拥有突出的才能更容易得到当权者的喜爱,并以此获得“破格”的机会。上文提到的桑弘羊即使身为商贾,依据律法不能入仕做官,却依旧凭借过人的心算才能解决了汉武帝对外征伐的经济问题,得到了汉武帝的破格提拔,“年十三侍中”[3]1164,成功从富商大贾跻身政治高层,一跃成为天子近臣。司马相如因为上《子虚赋》,“天子以为郎”[3]2575,后出使巴蜀,使诸大夫称“允哉汉德,此鄙人之所愿闻也”[3]2588-2589。即使后来被告受金免官,依然能够打破臧吏的身份限制,被破格“复召为郎”[3]2589,这与他过人的文学才能分不开。枚皋自幼爱好文学,上书梁共王被召为郎,后犯罪流亡,因奏赋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即使有王国官吏不得入仕京师的限制,仍然被爱才的汉武帝复召为郎。

素有声名之人也有机会被“破格”任用。龚胜与龚舍“少皆好学明经”,“两人相友,并著名节”[3]3080,素有高名,“哀帝自为定陶王固以闻其名”[3]3080,破格提拔龚胜为谏大夫。到了东汉后期,人物品评日盛,渐成风习,所以亦有因好声名而打破身份限制为官的例子。陈禅“仕郡功曹”时“举善黜恶,为邦内所畏”[4]1684,后来坐刺史赃罪下狱,虽然被严刑拷打却“神意自若”[4]1684,闻名州郡。依据律令,陈禅为臧吏,不得再仕宦,但是他仍依靠声名被邓骘破格辟除,并举为茂才。

有功之人也容易打破身份限制,被“破格”选用。卜式因为“输家财半助边”[3]1167有功,打破商贾不得宦的身份限制,被汉武帝“破格”拜为中郎。朝廷因为感念严授等人“死节”,打破任子制度中保任者与保任对象的限制,“诏书褒叹,厚加赏赐,各除子一人为郎中”[4]2672。刘祐因“举奏有罪”之功而以宗室身份破格“复迁河东太守”[4]2199。可见,功劳对于打破身份限制、“破格”选任亦有积极作用。

与之相对的,还存在一些“非常规”原因,这些特殊“破格”并不依据官吏自身素养,而是由出身权贵、皇帝宠幸等因素所决定。

所谓权贵,指与平民相对的包括宗室、外戚、官宦在内的特权阶层。汉代权贵子弟无论才能声名出众与否,都更容易获得选拔与任用的机会。如任子制度就为官宦子弟入仕提供了便利。虽然任子制度规定“吏两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多有依靠显赫家世打破对保任者与保任对象身份限制的。还有其他凭借家世出身打破身份限制的“破格”,如卫青本为平阳侯骑,因外戚身份打破王国官吏不得在中央做官的限制,武帝“召青为建章监,侍中”[3]2472,多有升迁,最终位至大将军。东汉桓灵时期,虽然素有对宗室的限制,“自光武以来,诸王有制,惟得自娱于宫内,不得临民,干与政事,其与交通,皆有重禁”[11]1373,但是为了巩固统治,限制宦官势力,中央朝廷对宗室子弟“破格”,多有宗室任公卿之例。

皇帝的宠爱也是汉代官吏被“破格”选任的一个特殊原因。《后汉书·杨震列传》载:“旧典,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执。”[4]1772说明在汉代,尤其东汉一朝格外重视对宦官权利的限制,宦官以及宦官子弟不能执掌权柄。但是据史实可知,多有宦官因为皇帝的宠幸,或者出于限制宗室、外戚的需求,获得重要权柄,造成“枝叶宾客布列职署,或年少庸人,典据守宰,上下忿怨,四方怨毒”[4]1772的后果。尤其是单超、徐璜、具瑗、左悺、唐衡五个宦官,因为诛除梁氏有功,得到桓帝宠幸,“破格”同日封侯,称为“五侯”。又有“超弟安为河东太守,弟子匡为济阴太守,璜弟盛为河内太守,悺弟敏为陈留太守,瑗兄恭为沛相”,“五侯”子弟皆“破格”位居要职,自此之后“权归宦官,朝廷日乱矣”[4]2520。前引《后汉书·明帝纪》“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4]124,说明在汉代,尤其东汉对外戚也多加限制,外戚入朝为官参与政事是被典章制度所限制的。然而以外戚身份受皇帝宠幸入仕为官,得到重用的大有人在,如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并有辅政之权;王凤等以外戚身份获得皇帝宠幸,王氏满门公卿,以致有了后来的王莽篡权之乱;东汉梁冀“少为贵戚,逸游自恣”[4]1178,先后担任黄门侍郎、侍中、执金吾、河南尹等。宦官与外戚在汉代政治生活中产生了重要影响,皇帝对宦官和外戚权力的限制也从未停止,但是“五侯”、王氏、梁氏等人都打破身份限制,在官吏的选任中被“破格”,这与他们深受皇帝宠幸有关。

三 “破格”现象的影响

身份“破格”现象伴随汉代官僚制度而产生,对汉代官吏的选任有一定影响。

其一,有利于灵活用人,避免贤能之人被埋没。“汉代封建官僚制度逐渐定型,以察举、征辟用人,以文士为国家各级机构的主要人选,以上计考课为评价方式,以考核结果为官员擢升或罢免的主要依据。”[1]与此同时,官员晋升又不拘泥于常规擢拔,对一些特殊人才敢于“破格”,说明汉代的官吏选拔具有灵活性。“(汉代官员)升转极灵活,这又是汉制和后来极大的不同。”[12]10-11灵活用人,显然有利于各类人才的选拔。若是一味按照典章制度行事,既容易造成制度的僵化,又有埋没人才的危机,长此以往甚至会滋生怨言,危及统治。

其二,有利于激励他人积极进取。由上文可知,才能、声名与功劳是官吏能够“破格”的主要原因。官吏本身因为出众的才华与能力得到当权者的喜爱,并以此“破格”仕进,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与抱负。反之,如果官吏想要获得更多的仕进机会,想要被“破格”提拔,就一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以常人所不能及的才华与能力获取当权者的青睐。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既激励他人积极进取,又为国家培养治国理政的人才。

其三,有利于加强集权,维护统治。“破格”提拔官员一般发生在急需用人时期,这个时候的“破格”能够很好地为统治者网罗人才。如汉武帝时期破格重用桑弘羊等商贾,不仅解决了当时的财政困难,而且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封建统治。

当然,尽管汉代官吏选任中的“破格”行为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其属于非常规举措,加之受制于封建专制皇权,尚不能发挥出它最大的效能。

汉代统治者掌握“破格”权力,若当权者没有识别贤才的能力,只一味提拔自己宠幸之人,而不管其是否有担任此职位的能力,就很容易造成吏治混乱,偏离“破格”的初衷,不利于统治。不仅如此,“破格”选拔任用官吏,打破已有的规章制度,对于之后的当权者来说,是继续按典章制度行事还是就此修改制度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了,这对于汉代官僚体制的定型是不利的。仅凭皇帝的喜好擢拔官吏,也是对汉代官吏选任公平性的挑战,身份“破格”现象始终是汉代官吏选任中的特例,对于那些正常仕进的官吏来说,他人的“破格”在一定程度上则是对自己的不公。

总的来说,汉代官吏选任中的身份“破格”现象虽然有灵活用人、激励他人、维护统治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受制于皇权,又有失公平,不利于吏治的发展。究其根本,则是汉代官僚体制尚不完善。对汉代官吏选任中的身份“破格”现象进行分析,有利于更加全面地把握汉代的官僚制度。另外,进行关于汉代官吏选任制度的研究,吸取前人选取、任用人才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天更好地选贤任能、合理使用人才亦具有借鉴意义。

猜你喜欢

破格宗室三河
三河羽扇
宋代宗室经济状况与宗室政策探析
北宋宗室外出交游受限述论
敢“破格” 不“出格”
北宋宗室任官制度变迁考
三河闸淹没式堰流水位流量关系初探
欧洲“破格”欢迎中国总理
试述北魏宗室担任洛阳京畿长官的情况
说“破格”
陈玉成与三河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