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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碑刻文物看清代地方对耕牛的保护

2023-06-03孙振

收藏家 2023年3期
关键词:碑刻

孙振

关键词:碑刻 永禁宰牛碑 耕牛保护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宜兴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其中,碑刻文物在江南碑刻史上享有较高的地位。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宜兴碑刻集》已然付梓,书中收录了包括《禅国山碑》《晋故散骑常侍新平广汉二郡太守寻除楚内史御史中丞使持节大都督涂中京下诸军事平西将军孝侯周府君之碑》等江南名碑在内的历朝历代碑刻382 通(组),对宜兴碑刻资料做了一次全面、系统的梳理。兹就书中一通《永禁宰牛碑》及国内所见禁宰耕牛碑刻资料展开讨论,以期从碑刻文物丰富的历史信息中窥探清代地方对耕牛的保护。

一、宜兴《永禁宰牛碑》

原碑立于今江苏宜兴徐舍镇芳庄村大桥埠,碑身残断,后经重立,现存芳西水码头,高150 厘米,宽69 厘米,厚31 厘米。刊立时间不早于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1碑文内容如下:

永禁宰牛碑记(额)

大清乾隆廿九年,《会典》钦定:民间禁宰牛。吾里民须为甚益。自《左传》称“接以太牢,卜士负之,士妻食之”,历朝禁宰勿食,切所从来矣。况我里被圣人之教化,良善之辈从来遵守朝廷法度,今严禁耕牛屠宰,且□扵工贾,事事更为我里人职责所在。私宰耕牛,寝食皮肉,为居心残忍;今日不忍目睹血肉模糊之惨状,以为宰牛之罪同于杀人也。今里祠尊老商榷,吾里尊者训戒禁宰。牛能代人以耕,不能自免于戮者,其在于口不能言也,可悲可惨!万口一诺,断于斯日,视牛同己,束身向善,以承天地覆载之恩;以此见好善慈仁同情而斯约,以受国家教养之泽,岂不美欤?居心残忍,不务本奉法或互为恶者,族必听勘,当以典章家法治之。共誓不复食牛,以增寿果一纪;决不忍宰杀,家训教诫。吾人皆有恻隐之心,上天有好生之德。善心善行结善果,此举不大有裨乎?是为仁者之德行也。前芳原公祠老一母牛,将屠,其犊泪奔伏地,藏刀身下。里人感叹,言使其将刀衔去,乃遂衔于河中。此等乞命,不亦神乎?

复丹书当街。

天叙堂大宗祠、李司马公祠、李方伯公祠、李承制公祠、李伯业公祠、李后芳公祠、李材民公祠、李芳原公祠、李新原公祠、李浩然公祠、李介庵公祠仝立。

碑文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包括禁宰耕牛的依据、禁宰耕牛的劝诫、私宰耕牛的后果、刊立碑刻之众。禁宰耕牛的主要依据为乾隆二十九年《会典》,即清代官修典制体史书之乾隆《大清会典》,其编纂始于乾隆十二年(1747),乾隆二十九年(1764)告竣,是乾隆朝典章制度的集大成者。2 自康熙至雍正、乾隆、嘉庆朝,再至光绪五朝所修会典,现总称为《钦定大清五朝会典》,又称《大清五朝会典》或《五朝会典》,是我国古代最大的一部断代政书。有清一代,会典作为钦定的典章汇编在国家生活中起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具有绝对的权威。3 因是封建时代皇帝指定编印的,故被称为“钦定”。“钦定”字样,常见于清代,清以前不多见。4

劝诫禁宰耕牛的措辞有“我里被圣人之教化,良善之辈从来遵守朝廷法度”“共誓不复食牛,以增寿果一纪……”“吾人皆有恻隐之心,上天有好生之德。善心善行结善果”等,未见“勒石永禁”“奉官示禁”等明清时期禁碑常见的字样。而私宰耕牛的后果为“今里祠尊老商榷,吾里尊者训戒禁宰”“以此见好善慈仁同情而斯约……居心残忍,不务本奉法或互为恶者,族必听勘,当以典章家法治之”。同时,以“前芳原公祠老一母牛将屠,其犊泪奔伏地,藏刀身下,里人感叹,言使其将刀衔去,乃遂衔于河中,此等乞命,不亦神乎”这种故事化的叙事形式劝导众乡里禁宰耕牛。以上内容表明,这应当是一通由地方基层社会力量――宗族刊立公示乡约的禁碑,属于民禁碑,区别于官禁碑和敕禁碑。5 其内容以劝诫为主,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但带有惩罚性。

刊立碑刻之众包括天叙堂大宗祠、李司马公祠、李方伯公祠等11 家公祠,由此可见,此碑乃是以天叙堂李氏宗族及众公祠为代表的士绅力量劝喻宜兴地方乡里保护古代耕牛劳力资源的例证。历史上,宗族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对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仝立”即为“同立”,表示此碑为多人共同刊立,加之“今里祠尊老商榷,吾里尊者训戒禁宰”的表述,体现出立碑的公议性。

二、清代禁杀耕牛碑刻

耕牛是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重要生产资料,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事关国计民生,历代统治者均重视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从法律意义上禁止宰杀、保护耕牛资源是各个历史朝代贯穿始终的,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诸侯无故不杀牛”。6 明清尤甚,“清朝‘宰杀马牛律基本因袭了《大明律》相关的内容,而作为主要定罪依据的‘宰杀马牛私开圈店一例同样是明《问刑条例》内容的修改完善”

搜索、检视有清一代国内所见禁杀耕牛碑刻资料,共计得18 通(附表),其中,有3 通碑刻于民国,可以视为清代禁止私宰耕牛政策影响的延续。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相关碑刻中所载禁止宰杀的对象并非所有耕牛,李尔岑对比了明清禁宰牛律例,提出“对于那些被官府验明老弱、患病、倒毙的牛只,只需送往官府或乡保处查验开照即可宰杀或开剥”。8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官方认可的条件,有一部分耕牛可以合法地被宰杀。

虽为不完全统计,但以今天的省级行政区域划分,分别是:江苏2 通、浙江1 通、上海1 通、山西1 通、陕西1 通、云南5 通、贵州4 通、重庆2 通、四川1 通,从18 通禁杀耕牛碑刻的发现地点来看,似乎南方地区更为重视、遵守并推行禁杀耕牛律令。事实上,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当时存在着严重的私宰耕牛现象,而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私宰耕牛的情况相对更严重。从内容上来看,可将这18 通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官方所立的官禁碑,如《江苏按察司永禁苏州私宰耕牛碑》《上海县禁宰耕牛告示碑》、陕西咸阳《禁杀耕牛碑》等,常见“ 勒石永禁”等字样,表明地方官对此事的态度,法律意义浓重;第二类是地方宗族士绅所立的民禁碑,如江苏宜兴《永禁宰牛碑》、山西曲沃《禁宰耕牛碑》、云南大理《鹤庆县公议永远禁宰耕牛碑记》等,常见“ 仝立”“公议”等字样,表明地方宗族與士绅势力拥护官方法律规定、劝善乡里、保境安民的立场,作用大抵等同于乡约。

三、清代食牛之风盛行:宜兴《永禁宰牛碑》刊立时代背景蠡测

有清一代,西北地区及边疆维吾尔、回族等少数民族有宗教戒律,不食猪肉,常食牛羊肉。西南苗族等少数民族也有食牛或以牛祭祀的习俗。《清史稿》载四川有女名佘长安因“妄讼人聚博宰耕牛,坐诬,戍湖北”。9 这一方面反映出巴蜀一带的宰牛之风,另一方面,足见清代诬告罪名之大,而私宰耕牛之罪名不小。熊帝兵在论述清前期盗宰耕牛之风气时注意到江苏之时风,提到“江苏是明清时期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省份,对牛力的依赖性较大,但与之不相协调的是,盗牛、私宰情况也很普遍”,并列举了江西、湖南、江苏等长江以南各地私宰、盗窃耕牛的历史记载。10 可见,当时盗牛、私宰现象并不仅仅局限于西北和西南部分地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甚至在全国很多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究其原因,除了前述被官府验明老弱、患病、倒毙的牛可以宰杀外,民间有食牛肉的习俗是其一,此外,“菜牛”的饮食观念在民间广泛存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伴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古代的经济重心逐渐南移。至清代,宜兴虽然地处江浙富庶地区,但封建时代生产力较低,仍不免受制于自然灾害的影响。《清史稿》记载:“康熙十八年……苏州、昆山、上海、青浦、阳湖、宜兴大旱,溪水涸。”11“康熙元年八月初三日,宁海飓风三昼夜,宜兴大风雨拔木。”12“二十二年春,宜兴饥。”因此,可以推测,即便是宜兴民间有食牛肉的习俗,耕牛这类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当时还是会受到地方官府、宗族士绅和百姓的重视。宜兴《永禁宰牛碑》的刊立应当基于此历史背景。

综上所述,从某种意义上看,包括宜兴《永禁宰牛碑》在内的禁杀耕牛碑刻可以被视为传统农业社会为保护耕牛劳力资源采取的措施。这其中既有官方为保护重要生产资料而勒石推行禁律的努力,又有地方宗族士绅势力拥护官方法律规定、劝善乡里、希望保境安民的积极响应。其发现,对我们研究古代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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