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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运输中动物补检工作的思考

2023-06-02姚德华侯祖德谭春黄琼陈虹

湖南畜牧兽医 2023年5期
关键词:货主监督机构申报

姚德华,侯祖德,谭春,黄琼,陈虹

(1.湖南省攸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湖南 攸县 412300;2.岳阳县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湖南 岳阳 414100;3.攸县畜牧水产中心,湖南 攸县 412300)

经历了非洲猪瘟疫情之后,生猪养殖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业业主重新洗牌,许多大型公司纷纷进军养猪行业,散养户大大减少,“公司+农户”数量剧增,养殖规模不断扩大,仔猪集中引进、大猪集中出栏的批次化养殖方式已悄然形成。母猪繁殖场与育肥猪场分工明确,生猪调运频繁,在经营、运输环节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件时有发生,执法人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此类案件时,往往拿捏不准、颇费周章。

1 补检的内涵

动物检疫是指由法定的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法定的检疫程序,依照法定检疫标准,对法定检疫对象(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进行的检查、定性和处理。补检,是指动物离开产地前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进行检疫,离开产地后被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执法人员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货主)对涉案动物进行的检疫。

2 补检的意义

动物补检,就是为了确认该批特定动物是否患有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其检疫结果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如:补检不合格,涉案动物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避免动物疫病传播,杜绝问题肉品进入百姓餐桌;补检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涉案动物退还给当事人或货主。但是,无论补检的结果合格与否,当事人或货主都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补检的结果不同,处罚的结果也不一样。补检是在严格控制动物疫病的基础上,兼顾了当事人或货主的利益,是动物防疫制度的重要补充,是人性化执法的表现。

3 补检的程序

关于补检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3]里做了明确规定。其程序分6 个步骤,即启动补检、查验畜禽标识及材料、现场检查、实验室疫病检测、补检结果处理、补检记录等。

4 补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的补检通知后,启动补检程序,但就是否需要检疫申报未作说明。《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要求先申报、后检疫、再出证。目前,湖南省动物检疫开票的系统主要为“牧运通”,该系统也强制性要求先申报后才能进行现场检查、检疫出证等操作,但在实际工作中问题较多。

4.1 申报主体无资格

“牧运通”系统要求申报主体必须提前备案,经审核合格后,该申报主体的信息就会储存在系统数据库中,申报时可直接调用,拒绝手动输入,没有备案的主体是不能进行申报检疫的。被查处的当事人往往未在案件查处地备案,故不能申报检疫。

4.2 贩运主体及运输车辆未备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违规调运的贩运主体和运输车辆未备案的情况经常出现,而这两个项目在“牧运通”检疫出证过程中又是必填内容,且不能手工输入,只能从备案库中选取,没有备案就不能申报。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被查获后必须就地处置,结果只有两种,要么被无害化处理,要么予以放行。因此,执法人员陷入两难境地。

4.3 涉案动物产地不符合要求

经营、运输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件大多数情况是:在A 区域养殖的动物,运输至B 地后被查,而该批涉案动物产地不属于B 行政区域。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按此规定,B 地官方兽医可以不予受理,案件处理工作难以继续进行。

4.4 实验室疫病检测

官方兽医在核查动物属地之后,还要核查申报主体的养殖档案、免疫记录(免疫动物是否在有效保护期内)、生产记录、是否疫区、申报主体养殖场6 个月内是否发生疫情等等信息,这些核查内容都是补检过程中当事人(货主)所无法及时提供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在上述项目无法核实的情况下,货主必须于7 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因此,执法人员就必须依法对涉案动物进行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据笔者所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大都没有专门的动物隔离观察场所,也没有具备鉴定资质的实验室,执法的难度和成本大大增加。

4.5 补检不合格动物的定性

对于补检不合格的动物,官方兽医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为了避免追责风险,既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也不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不给涉案动物定性,造成执法人员工作被动的局面。

4.6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但自机构改革以来,许多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解散,原派驻乡镇的官方兽医划归乡镇政府管理后,所从事工作纷繁复杂,动物检疫已不再是日常工作的中心和重点,产地检疫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5 工作建议

5.1 开辟补检专用通道

建议在“牧运通”官方兽医出证系统中增加“补检”模块,设置专用补检账户,申报主体为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货主为当事人。在遇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案件时,由受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在实施检疫工作后,登录平台录入相应信息。系统表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部分项目(如申报主体、贩运主体及运输车辆等)允许手动输入,便于实际操作。

5.2 加强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

由于缺少经费,目前县级兽医实验室相关仪器和设备不全,试剂和材料短缺,专业人员匮乏,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这一切皆因缺少经费所致,建议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补齐短板,让县级兽医实验室充分发挥作用,使“补检”能在最短的时间得以顺利完成,使“补检”不再成为农业行政执法的羁绊。

5.3 抓紧研发动物疫病快速检测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在被执法人员查处时,一般都还没有卸载,圈于运输车辆之上。在狭小的空间内,即使没有疫病,暂存时间越长,动物越容易发生应激死亡,特别是高温季节。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研发出使用方便、精确度高的动物疫病快速检测卡,并赋予该卡法定检测资质,使官方兽医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涉案动物健康状况作出初步定性。

5.4 强化官方兽医培训

在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能力的同时,要加强政治素养、法律意识、责任担当精神的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彻底消除“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保证动物检疫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5.5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

在日益重视食品安全的今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保该机构有足够的人员编制、充裕的办公经费、良好的办公条件,切实提高官方兽医的各项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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