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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的监事会工作浅析

2023-05-31李亦元

中国市场 2023年14期
关键词:监事会股东国有企业

摘要:加快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向,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监事会制度有效运行,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关键核心,对于促进国有企业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增强国有企业运行监督,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监事会工作完善与落实非常重要。而在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要求国有企业监事会重视改革创新,通过不断完善创新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独立性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监事会运行规范性,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等有效措施,不断推进监事会改革,优化提升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发挥监事会职能作用,维护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稳定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股东

中图分类号:F123.7;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3)14-0000-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14.000

1 引言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股东与职工权益的重要代表,其发挥着对董事会、管理层经营决策进行制约与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背景下,强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必须要重视发挥监事会职能,明确监事会地位及作用,确保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落实[1]。当前,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机关,旨在为优化审计职责,全面发挥审计监督与保障作用。但是,在国有企业监事会实际工作中,相关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监事会监督工作存在一定的形式化问题,并不能触及到企业的内在实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监事会也必须要顺应改革趋势,加大改革力度,以切实发挥监事会作用,为国有企业资产安全以及其在今后顺利实现深化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2 国有企业中监事会主要职能作用

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保护股东及职工合法权益为主要职责,要求其全面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条例中所赋予的职责,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全监管、全覆盖。具体来说,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的依法合规性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首要职责,就是对企业执行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而确保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依法合规,承担起推动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职责。在市场运行机制下,国有企业同样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是其经营发展的重要目标。但我国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如果国有企业管理者存在一定的投机心理,采取不规范、不合法手段来获取利益,则必然会对市场运行稳定造成极大地冲击,对国有企业甚至国家经济形象都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2]。因此,需要国有企业监事会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检查,规范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确保其在依法合规的道路上实现稳定持续发展。

2.2 加强维护股东与職工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包括了对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制度及管理方式上,如在资源配置方面、利益分配方面是否与公司规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相符,从而确保国有企业股东与职工的切实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能够及时发现对股东和职工正当权益的侵犯行为,并严格落实相关改进措施,确保股东与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3]。

2.3 充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要要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运营,通过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产能增强企业运营效益,提升企业经营绩效,从而促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同时还需要重视规范完善企业管理,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并且加强对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的防范。其中,国有企业监事会需要负责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对企业精英管理规范及经营业绩进行合理评价,尤其重视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从而确保企业财务规范,国有资产运行稳定并实现保值增值[4]。

3 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缺陷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监事会受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存在较为明显的边缘化问题,在其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通常形式大于实质,企业相关部门并不能充分认识到监事会的性质、地位及作用,从而导致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要求国有企业监事会建立从源头参与、维护与监督的制度体系,但其实际建设存在薄弱环节,监事会工作中常常在信息获取方面存在较多的障碍。由于信息了解不全面,进而造成了监事会对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项目的监督检查多停留在表层,未触及实质,进而造成监事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5]。例如,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推进过程中,要求国有企业监事会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和外部纪委监委、国家审计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多方协同,实现对国有企业立体化、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但是由于目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顺畅,监事会在信息获取过程中通常采用查阅报告报表、列席董事会等途径,信息获取渠道狭窄,导致获取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不对称,影响了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的可靠性。

3.2 监事会工作独立性不足,履职资源匮乏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就是监事会工作独立性不足,形式化问题严重,以及监事会监事履职资源保障不够充分。一方面,在国有企业监事会组成中,主要包括了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股东监事主要由企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选举结果通常会受到大股东的影响,就可能导致选举任命的股东监事受董事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对企业经营决策的监督制衡作用。同时,在监事会成员设置中,如果内部监事并非专职监事,则会进一步弱化监督检查的效果。例如,部分国有企业在任命职工监事时,由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兼任,而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削减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6]。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履职时间和精力不足,履职资源匮乏,也造成了监事会工作形式化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因此要求监事在履职过程加强对企业运营的动态跟踪。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国有企业并没有设置专职监事,而是选择兼职监事或离退休人员担任监事,其在实际工作中,还差存在一人担任多家企业监事的情况,并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针对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导致监事会监督检查作用发挥不充分。并且在部分企业监事会中,监事会主席仅仅在年初或年底召开以此监事会,列席企业董事会的次数也屈指可数,针对监事会工作的指导严重不足,导致监事会工作形式化严重。二是国有企业监事会存在监事履职资源匮乏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国有企业监事会没有工作机构及岗位支撑,很多企业并未将监事会工作经费作为企业预算的一部分。这导致即使监事会成员有较强的履职意愿,但是由于缺乏资源保障,导致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充分展开。总而言之,国有企业监事會监事履职效率,受到精力不足与资源保障不充分的影响,最终制约了监事会工作顺利展开。

3.3 监事会工作运行不够规范

在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将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归入审计机关,相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均纳入到审计署派出审计局当中,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不再设立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但是,在将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列入审计部门后,虽然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组织运行方式,以及职能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实际工作中还缺乏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导致监事会工作运行的规范性存在较大的不足。如在部分国有企业运行过程中,监事会长期处于监事长缺位的情况,国资委只能通过专职监事来了解掌握企业实际情况[7]。这主要是因为在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归入到审计部门之后,国资委不再向国有企业监事会委派监事会主席,其和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范并不相符,从而造成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处于长期缺位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事会工作的规范运行与顺利开展,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3.4 监事会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

现行《公司法》、《条例》以及国有企业规章制度中,对监事会权利义务、履职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约束,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考核评价标准,没有完善的激励制度,导致监事会激励不足,引发了监事会监事工作责任心不强,甚至存在执行缺位的情况。同时,由于缺乏对监事的明确奖惩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高层管理者违法违规,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那么虽然监事存在履职不正确或者执行缺位的情况,也不用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同时,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充分发挥监督监管作用的监事,也没有具体的奖励措施,进而严重打击了监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其消极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监事会工作自然也流于形式[8]。

4 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监事会改革重要方向

4.1 以现行国资监管体制为基础,创新监事会制度

在现行国资监管体制基础之上,围绕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通过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条例,不断拓宽监事会组织覆盖体系,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体系,从而为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有效助推力。

一是要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多方监督协同的联动机制。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中,可以尝试设置专门的委员会,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的沟通交流平台,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监督资源的有效整合,同时联合企业外部巡视巡察等相关部门合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各方面的情况,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不断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能,从而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安全性的有效监管。

二是要强化指导沟通。从整体来看,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有效落实,重点在于提高沟通与检查的工作效率,监事会成员要做好对企业日常信息的收集与沟通,以及对各项政策信息、政策案例的分析与探讨,从而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监督指导。

三是要不断加强监督作用发挥。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监事会必须要充分发挥其监督约束作用。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深入企业一线,从企业工作流程上切实落实相关知情权,提高监督检查的可靠性与有效性。同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日常监督,全面了解并掌握企业运营的真实状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多角度、全面性分析,增强监督灵敏性,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有效运用。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的创新,确保其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

4.2 强化监事会独立性,增强监事会工作落实保障

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监事会顺应改革发展趋势,就必须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首先,要立足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科学设置监事会监事成员数,明确监事会产生办法,并对其工作程序与流程规则进行规范,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一是在监事选任方面应当具备独立性。国有企业监事会实施的是监事长负责制,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兼职。监事会主席属于企业领导层,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派,其不应当与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存在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且客观地履行监事责任;职工监事选拔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进行民主选举。对于专职监事来说,要求其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掌握一定的财务、管理以及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并熟悉了解国有企业业务领域开展情况,并且能够真正代表出资人利益,具有较强责任心,有充足的时间与经历从事监事工作的。此外,为保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独立性,还可以增加对监事的外部选聘,从独立第三方中聘请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监事,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其监事权行使方式及范围等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履职过程中有章可循。如果有兼职监事的,应当对其开展监事相关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并要求其能够按时完成监事会安排的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汇报。

其次,增强监事会工作得到充足支持与保障,确保监事会工作有效落实。国有企业可以充分发挥审计部门职能,将其作为监事会工作的专门机构,下设专门的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监事会工作,并对具体部门权责及具体岗位工作职责进行细化明确,从而为国有企业监事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机构、制度及人员保障,为日常监事工作的展开做好安排与协调,提供资源支持。同时,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足的经费、人员等方面的必要支持与协助。企业应当将监事会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到部门预算当中,并且监事会应当具备要求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工作的权力,确保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能够顺利展开。

4.3 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提高运行规范性

在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就需要不断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审计职能,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监督。一方面,根据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年度述职工作报告机制,要求国有企业监事会定期向地方审计委员会机关、审计局出具述职工作报告,以确保其可以了解掌握企业运营情况。二是对监事会参加或列席企业会议制度作出明确的要求,如要求监事会主席列席企业董事会,相关监事参加企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及经济研究相关的重要会议等。三是健全监事会专用函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企业签发《意见函》、《警示函》等各类专用函,并对其做好档案管理,分类归档,同时对相关工作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四是完善监事会工作培训制度,由相关审计机关单位组织,定期开展监事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以及监事会工作例会,提高监事会履职能力。五是强化工作协同,加强对企业内外部监督力量的全面整合,加强监督信息共享与沟通交流力度,做好工作协同,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另一方面,加强国家审计职能发挥,对监事会进行有效指导监督。利用国家审计的信息集成优势,指导監督监事会履职情况,确保其工作规范与监督有效。一是监事会应加强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相关的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相关内容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不遭受损失;二是监事会需强化对国有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落实,确保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年度监督等相关工作的全面覆盖与落实到位。三是监事会应当在发现企业重大决策或经营行为可能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有风险,或者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存在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的时候,需要立即开展深入调查或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及时将调查或检查结果上报。四是如果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超出范围的情况,则需要及时向相关审计机关报告,要求进行审计监督。五是针对企业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通过专用函明确告知企业,并对整改效果进行监督与跟踪,对于整改效果不佳或期限过长的,应当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六是要求监事会将各项监督检查工作通过专项报告形式及时进行报送。

4.4 健全监事会奖惩机制,杜绝监事不作为

首先,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从考核方式上,对监事工作的考核可以通过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企业外部监事,包括了企业监事长,考核评价工作则需要由其派出企业的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审计部门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其考核评价,并且其权重占比应当高于50%。从薪酬管理上,企业内部监事则由企业自行安排管理,外部监事则由其派出单位负责处理。其次,落实奖惩责任机制。根据监事考核评价结果,作出相应的将与惩罚措施,严格落实责任机制。如果监事会工作中存在监事履职不力或者执行缺位的情况,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严格追究相关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监事会主席及其他相关责任监事应当负有连带责任,作出相应的惩处。而如果监事会工作中,监事做好积极责任人,认真履职,并且有效避免或者及时遏制了企业懂事或高层管理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或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损失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其表彰及相应的奖励激励,同时将其工作成果作为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在后期岗位变动中予以提拔任用。通过落实奖惩责任机制,激发监事工作积极性,增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落实。

5 结语

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作用,是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也应当作出相应的改革,确保其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为企业稳定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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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斌.走好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路[J].企业管理,2020(2):91-93.

[7]郑维钢.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异同及协同作用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9):192-193.

[8]蒋大兴.国资监管职能的重组——如何应对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取消?[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86-99.

[作者简介]李亦元(1989—),男,汉族,浙江杭州人,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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