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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的礼赞

2023-05-30龙佳勇

青年文学家 2023年3期
关键词:弃妇婚姻关系小雅

龙佳勇

《诗经》中描写婚姻关系的篇章有很多,其中最为特别和动人的当属部分“弃妇”题材的篇目,如《邶风·日月》《邶风·谷风》《卫风·氓》等,这些篇目中的女主人公从女性的视角对当时社会关系,尤其是婚姻中因男女之间关系的不平等造成的悲剧进行控诉,具有浓烈的现实主义色彩。除了“弃妇”这一题材,《诗经》中也存在类似但常被后世人忽略的少量关于“弃夫”题材的作品,《小雅·我行其野》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又颇具争议的一首。

一、《小雅·我行其野》的各家观点

《小雅·我行其野》三章全文如下:

我行其野,蔽芾其樗。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尔不我畜,复我邦家。

我行其野,言采其蓫。昏姻之故,言就尔宿。尔不我畜,言归斯复。

我行其野,言采其葍。不思旧姻,求尔新特。成不以富,亦祗以异。

关于《小雅·我行其野》这首诗的诗旨,历来诸家所持观点不一,概括来说可分为四种:其一,是朱熹所持“教化说”。朱熹《诗集传》载:“以为徒劝之或不率也,于是乎有不孝不睦、不姻不弟、不任不恤之刑焉。方是时也,安有如此诗所刺之民乎?”朱熹认为,先王以仁义导民,又建官置师,而后以六行教民,又恐民不效,故作此诗以示民。朱熹之说是从“理学”约束人们的角度出发来阐释此诗,其说实不可从。其二,是“讽刺说”。这一主张源于《毛诗序》言此诗为“刺宣王也”,郑玄《笺》载:“刺其不正嫁娶之数,而有荒政,多淫昏之俗。”郑玄所谓“淫昏之俗”其在“不思旧姻,求尔新特”下又言“我采葍之时,以礼来嫁女,女不思女老夫之命而弃我,而求女新外昏特来之女,责之也。不以礼嫁,必无肯媵之”。郑玄此处训“特”为独自也,言男子弃其明媒正娶之妻而另求不合礼数而来夫家的外昏之女,此为郑玄所言“淫昏之俗”也。孔颖达也赞同此说,其《疏》载,“今宣王之末,妻无犯七出之罪,无故弃之更昏,王不能禁,是不能正其嫁娶之数。……彼谓国家凶荒,民贫不能备礼,乃宽之,使不备礼物,而民多得昏。今宣王之时,非是凶年,亦不备礼多昏。丰年而有此俗,故刺王也”“诗所述者,一人而已。但作者总一国之事而为辞,故知此不以礼昏成风俗也”。孔颖达认为,宣王时期,尽管不是岁凶之年,民亦不备礼而嫁娶,是以作此诗而刺宣王坏先王之俗,及清代方玉润的《〈诗经〉原始》序亦有言“刺睦姻之政不讲也”。其三,是“弃妇说”。陈子展认为,“此篇与上篇皆似《国风》中歌谣形式之诗”(《〈诗经〉直解》卷十八),其后又言其“不必深求,无关宏旨”。陈子展认为,此诗前两章是写女子被夫家所弃而复归其国,第三章是写女言己将不念旧情,别求新偶,以示报复。可见,陈子展对“不思旧姻,求尔新特”的理解是从女子的角度出发的,认为此句并非如前两章女子控诉旧夫弃其而求新特之事,转而对自己说出不再念旧情,也要寻新偶来报复旧夫。其四,是“弃夫说”。这一观点认可此诗是主人公被原配所弃而被迫离开原配家中,回父母家里,但认为此诗的主人公并非如陈子展等人所持“弃妇说”之人所认为的女子,实际上“见弃之人”乃是家庭中的男子。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高亨,他在《诗经今注》中认为《小雅·我行其野》是“一个贫苦汉子投靠(或出赘)在他的岳家,而他的妻子嫌贫爱富,想另嫁人,把他逐出。这首诗乃是抒写他的愤懑”。因此,就内容来看,本诗第一、二章与卒章均是记男子被妇家所逐,他在回父母家的路途中所见之景和内心的愤懑之词。

二、“不思舊姻,求尔新特”的意义详解

《小雅·我行其野》共三章,前两章讲述诗篇主人公被弃后回家路上所见与所感,各家所持观点相同,对第三章的立足点则有不同。“教化”之说将全诗三章作为整体来讲述事件以达教化、警示民众之目的;“讽刺”之说看来是以前两章为“兴”,第三章点明是世俗风气每况愈下,以达讽刺王政之效;“弃妇”与“弃夫”之说对诗篇的理解大抵一致,唯独于叙写视角—诗歌主人公是从男性视角还是女性视角上持不同的观点。

“不思旧姻,求尔新特”两句历来解释的重点均是“姻”和“特”二字。“姻”字,《说文·女部》载:“姻,壻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白虎通·嫁娶》载:“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诗》曰‘不惟旧姻,谓夫也。又曰‘燕尔新婚,谓妇也。”“姻”字有“夫婿”义。据《尔雅·释亲》载:“壻之父为‘姻。”《小雅·节南山》载:“琐琐姻亚,则无膴仕。”郑玄《笺》载:“壻之父曰‘姻。”《左传·定公十三年》载:“荀寅,范吉射之姻也。”杜预注曰:“壻父曰‘姻,荀寅子娶吉射女。”可见,“姻”字既有作“夫婿”的用法,又有“壻之父”之解。马瑞辰也认可这一用法:“婿与妇之父相称为‘婚姻,夫与妇相称亦为‘婚姻。”

相比于“姻”字之义,“特”字则较为复杂。“特”字有“公牛”“牡牛”“单独”“一头牲畜”“独特、特殊”和“配偶”等意思。《说文·牛部》载:“特,朴特,牛父也。”《玉篇·牛部》载:“特,牡牛也。”《广雅·释兽》载:“特,雄也。”《周礼·正义》卷五十九载:“凡马,特居四之一。”郑玄注引郑司农曰:“四之一者,三牝一牡。”(《周礼·正义》卷五十九)从这些用法来看,“特”都作“雄性”和“公牛”解。《周礼·正义》卷五十九载:“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郑玄注:“特揖,一一揖之。”《尔雅·释水》载:“大夫方舟,士特舟。”郭璞注:“单船。”《广雅·释诂三》载:“特,独也。”《礼记·郊特牲》郑玄注:“用一牛,故曰特牲。”关于将“特”字作“配偶”解的用法,最早见于《诗经》。《鄘风·柏舟》载:“髧彼两髦,实维我特。”《毛传》载:“特,匹也。”《吕览·忠廉篇》高诱注:“特,犹直也。”毛氏以“特”与“犆”通,又以“直”“值”为“犆”,以此将“特”训为“匹配、配偶”之意。

那么,“姻”“特”二字在《小雅·我行其野》中到底作何解释?“姻”字有“壻之父”与“夫婿”的含义,于此诗中两者均可说通。一者如郑玄《笺》所云“女不思女老父之命而弃我”,即训“姻”为“壻之父”。此句是弃妇责怪其夫未能听从“壻之父”的话,想要另娶“新特”。二者是以为此句是弃夫责其妻子不念旧情,转而另嫁他人。仅以“不思旧姻”句尚不可确定“姻”字的意义,既然此章有“旧姻”与“新特”,结合本诗大意,可知此处所言“旧姻”与“新特”虽有新旧之分,但“姻”和“特”则应当为同一类物。因此,两字需结合理解以确定意义。“特”字本义既有“公牛”,又有“雄性”之义,延伸到指人则可理解为“男子”,因此“旧姻”和“新特”的意义就显而易见了。“姻”当作“夫婿”解,“特”则是“雄性”的引申义,可解释为“男子”。如此则“不思旧姻,求尔新特”两句可理解为“你不念及与你夫婿的感情,而去寻求新的男子”的意思。

以陈子展为代表的“弃妇说”认为,此句为弃妇所言,然细究则发现逻辑不通。《小雅·我行其野》篇中“尔”字凡五见:“言就尔居,尔不我畜”“言就尔宿,尔不我畜”和“求尔新特”。此五个“尔”字于同一篇中,理应意义同。前两句四个“尔”训为“你”各家均无异议,若以陈说为是,既然是弃妇渴求寻找新的夫婿以报复弃其之人,则“求尔新特”之“尔”应解释为“我”,即弃妇自己,此即与前章之“尔”意义不同。若以弃夫的角度来看,全诗凡五个“尔”字,意思皆为“你”则较为合理。

综合“姻”“特”字义及诗篇三章间逻辑结构,笔者认为《小雅·我行其野》当是被妻家所弃之弃夫行路途中所歌的“弃夫诗”,如《诗经》中的其他“弃妇诗”一样,《小雅·我行其野》也表现了这位见弃的男子在被家妇逐出之后的愤懑。

三、透过“弃夫”論古今婚姻关系

“赘婿”与原始婚姻的“从妻居”的形式有着密切关系。“从妻居”是指婚后男子到女家居住的制度,双方地位上是女子相当于“娶夫”,男子相当于“出嫁”。《周礼·地官·媒氏》载:“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判”是合婚书,“入子”则是赘婿。“赘婿”这一婚姻现象是从西周初期没有完全脱离母系社会的“从妻居”的母权制对偶婚发展而来,后进一步发展为“从夫居”和“一夫一妻”的婚制。正如父权社会下的婚姻形式,虽然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制,但在家庭的婚姻关系中,实际上是处处体现了周代,或者是说周代及其后延续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家庭婚姻关系、社会地位上的“男尊女卑”。《礼记·内则》载:“子妇未孝未敬,毋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女性在父权制的环境下,因犯“七出”之罪而被休,这一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男性手中,这样的婚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同理,在“从妻居”的“赘婿”婚姻关系中,女性掌握着主动权,男性往往在这段关系中属于从属地位。我们通过阅读《诗经》中“弃妇”和“弃夫”的诗篇,可以洞察出在这种社会现象背后是婚姻关系中男女的差异与不平等,是社会对男女的双重标准。

与以往婚姻关系中只对女性提出要求限制相比,孔子对男女婚姻的态度又有不同。孔子在看到父权社会下“男尊女卑”且承认男女的差异的基础之上,再次强调了婚姻关系中男方的德行素质的重要性。弟子公冶长虽陷囹圄,但孔子亦言“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论语·公冶长》)。又有“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孔子之所以在看待婚姻关系时强调男性的品德,是因为其尊重男女性别之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父权”的社会环境,从而形成家庭婚姻关系中男性占主导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正因这样的关系存在,如果只是要求女性在家庭中做到孝友睦姻任恤,而对男性无任何要求,则这样的家庭是不健康的,无法形成一个稳固的社会小单元。

从孔子的角度来看婚姻中的男女关系,可以初窥见“平等”的影子。传统“男尊女卑”的婚姻关系在进入20世纪,尤其是女性主义兴起以后被层层瓦解。波伏瓦的“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第二性》)主张,体现现代社会中女性所承担的所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都是社会强加于女性之上的,如社会需要女性在家庭中充当“相夫教子”的角色,女性在职场方面所受的种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社会强加给女性的“自主生存与客观自我的冲突”(《第二性》)仿佛成了女性主义与现实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实际上矛盾也并非如此尖锐。回到孔子的观点,一个由男女婚姻关系维系的家庭,一定是存在强势与弱势的一方。婚姻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主动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与义务来维系这个关系,而不是仅享受这种“不平等”关系所带来的好处而将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置之不顾。男女之间婚姻关系不仅是两个人的关系,也是两个家庭、两个宗族的关系。两个家庭因为姻亲关系而又组合形成一个新的家庭延续下去。处理男性与女性的婚姻关系与处理大家庭的关系又不尽相同。儒家主张“仁爱”,这个“爱”是有差别的爱。对夫妻的小家的爱自然比兄弟的爱要高一级,与亲戚邻里的关系又不及大家庭里兄弟姐妹的爱。费孝通将儒家的这种有秩序的爱称为“差序格局”:“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乡土中国》)

“差序格局”可以很好地帮助人们厘清社会家庭关系。人人皆有自己所偏爱的东西,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促使婚姻家庭的形成。在婚姻家庭之中,对于双方而言,自己就是“差序格局”中的波纹中心的“石头”;而对方是处于第一圈波纹的关系,那么以自己为中心的“私”和对另一方的“爱”则相互作用,这就形成了婚姻关系中的相互包容与经营。这一点做得好的家庭就和谐美满,反之则是鸡犬不宁,必然无法长久维持下去,最终自然是不欢而散的结局。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在这种“差序格局”面前又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男女在生理结构和思维方面的不同,决定了男女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若要强行抹除这种差异,在婚姻关系中事事要求平等,必然是逆自然规律而行,其结果就是变成了另一个“不平等”。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婚姻观,强调个人德行的重要性。在婚姻关系中,有双方的德行作为支撑,两人则可以互相包容与成就。无论家庭里是谁居主导地位,都能主动去承担起经营婚姻甚至家庭的责任,而另一方积极主动发挥自己的作用,做好自己的事情,双方各司其职,那这一段婚姻关系就是做到了最好。如此,便鲜有如《诗经》中的关于“弃妇”和“弃夫”之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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