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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个税合规风险研究

2023-05-30林伟

关键词: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

林伟

【摘  要】股权激励是企业留住人才的重要工具,但产生的税负可能影响激励效果,亦在上市合规性方面受到重点审查。论文围绕股票期权实施的各个节点,对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产生的个税合规风险进行梳理、剖析,提出合规解决措施,供拟上市公司参考。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

【中图分类号】F812.42;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3)01-0174-03

1 引言

随着上市门槛的不断降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涌入上市大潮,着手股权激励。当现金流量存在困难时,股票期权是很好的激励手段,但操作上比其他激励方式复杂,相关税收法规繁多,公司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稍有不慎会产生“不合规”风险。因而,亟需在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前厘清税收风险,详尽规划、筹谋。

2 股票期權激励下被激励对象所涉个税风险

2.1 直接持股下受激励员工所涉个税一般处理

受激励员工持股方式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员工通过股权激励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利益明确,激励效果最佳。股票期权授予日,参考财税〔2005〕35号文规定,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员工尚未真正成为公司股东,后期是否行权或行权程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因而一般不作为应纳税所得征税。股票期权行权日,员工股份得到确权,具有确定性,也具备了计税的基础。根据财税〔2005〕35号文、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第14项说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按照“工资、薪金”3%~45%的累进税率纳税。股票期权行权日之前转让,参照财税〔2005〕35号文,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公司股权激励规则设定“可转让”),因此时股份并未归属于员工,可理解为“转让未来”或“有收益权”,应“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行权日后转让,当股份归属于员工之后,该股份为员工财产;后续转让股权时,参照财税〔2005〕35号文规定,“差额收益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享受纳税递延政策的处理

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在满足7项条件及备案下,“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取得的成本按行权价确定。财税〔2016〕101号文解决了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3个问题:员工在行权日无力当期纳税;行权后股份贬值,员工无法退税;征管优惠、简便,固定税率20%。

2.3 被激励对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产生的个税

现实中,基于控制权、股东人数限制和持股人员进退便利考虑,企业选择搭建有限合伙性质持股平台,员工通过持股平台的持有和转让兑现股权激励,也称为“间接持股”。财税〔2016〕101号文第1条第(二)项提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员工持有的必须是“本公司股份”。间接持股模式下,员工持有的并非“本公司(激励标的公司)”股份,拟上市公司所奖励股权的直接对象是持股平台,也并非员工。据此,非上市公司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模式不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不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4 特殊问题,特殊处理

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公司在境内上市,应参照限售股相关规定执行。“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特别提示,此时扣缴义务人转为证券机构,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只需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税务机关。如果个人对扣缴个税有异议,可“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清算”。根据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文中第18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期间,若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于次月15日内按不符合条件的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同一纳税年度内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股权激励,需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参照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全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第4条第(四)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第4条第(四)项规定,“因递延纳税的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计税方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自然人股东让渡股权时的个税合规风险

在股票期权实操中,有些公司的股权来源于自然人股东直接让渡,此时需要注意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风险。自然人股东股权让渡实质上是换取员工为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视同股权转让,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受激励员工而言,行权价格偏高,不具有吸引力;对于让渡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而言,可能面临低价转让同时承担被税务机关核定较高价差的个税风险,导致双重“损失”。因而,在自然人股东向被激励员工直接让渡股权模式下,定价尤为重要。

4 实操中的思考

4.1 并非纳税递延政策任何时候都优惠

员工因股票期权产生的个税在一般纳税处理时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适用单一20%税率。当超额累进适用税率不高于20%时,就会比单一20%的比例税率总体税负要低,享受单一20%税率的递延纳税优惠就“不优惠”了。在实践中,企业股权激励对象大多是高管及核心员工,选择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仍是受益的。

4.2 公平市场价格的认定

在计算被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时,公平市场价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文规定,“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其他方法确定”“净资产按照上年末净资产确定”。可见,“上年度财报净资产/公司股份数量”是税务机关核定公司股权激励价格的最低值,低于这个价格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定。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第14条详细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在实际中,上述资产往往因入账时采用历史成本法,评估价要远远高于账面价值,对纳税人而言无疑雪上加霜,因而此时要尽量避免实施股权激励。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规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此条规定因企业而异,可充分利用或适当规避。

5 合规风险控制措施

“全面核查发行人及股东纳税合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纳税合规风险,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上市审核中经典问询项目。拟上市公司需要未雨绸缪,做好股权激励涉税合规风险控制工作。围绕上市审核问询高频问询点,风险控制具体措施总结如下。

5.1 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依照现有政策,大部分税务机关对持股平台股权激励不给予递延纳税优惠待遇。当然也存在给予企业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优惠备案的案例。例如,润阳科技在招股书中表述其已获得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备案登记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当前,对于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行权日员工应纳税所得是否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问题,尚无明确税收法规,各地税务机关如何执行计税问题仍解读不一。财税〔2016〕101号文中明确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适用非上市公司的递延纳税政策,文中规定上市公司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实际情况。2021年11月15日,原三板挂牌精选层公司平移到北交所上市,但尚未有針对财税〔2016〕101号文的补充规定,因此,北交所上市公司对财税〔2016〕101号文适用问题在新政策出台前属于模糊地带。2021年10月12日,国家发布了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文件。但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均应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透过文件,国家对股权激励实施开始重视,有意识加强管理。但实践中,也存在尚未按照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文开展备案工作的税务主管部门。在实操中,除上述问题外,仍有诸多涉税细节有待清晰、明确,即使文件相同,税务机关属地不同解读不一,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之前针对遇到的问题应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并尽量获取书面答复或证明文件,这是企业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5.2 严格依照税法设计激励计划

自然人股东让渡股权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中第13条第(三)款规定,“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如果公司欲享受该条政策,证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让渡价格是合理的,一定要逐字比对要求,提前落实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例如,章程中作出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选择、股权是否对外转让等。公司若计划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就一定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制定计划,而且要保障公司自始至终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激励计划方案制定后还要按照税收政策中规定,把方案内容融入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制度等文件中。得到税收优惠备案仅仅是开始,税务机关后续还会严格监管,一旦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后续执行中不再符合条件,很可能面临追缴滞纳金、罚款,付出更大的代价。因此,税法、政策规定是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准则”,一定不要“出圈”方可享受优惠政策,这是降低合规风险的措施之一。

5.3 合理设定股权激励价格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最敏感要素是行权价格。盛诺基、康希诺上市审核首轮均被问询行权价格确定依据,行权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包括:①实控人利益让渡的意愿程度;②受激励员工可承受的经济能力以及心理预期;③公司自身所有制性质,是否含有国有资产成分;④所涉税收对激励效果的抵减影响;⑤行权价格对股份支付的影响,进而对公司估值和利润影响程度;⑥合法合规原则。公司6个月内股权转让价格为股权激励优先确认价,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是价格最低红线,公司最近期机构融资投后估值是参考因素。切记定价逻辑要合理,有理有据,避免“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倾向性问题发生可能,康希诺就被问及股份支付公允价格确定的具体过程。华强科技因股东涉国有成分,使用资产评估法进行定价,规避可能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5.4 保险设置

为解决被激励对象行权时没有现金流入、纳税压力大等问题,亦有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递延纳税优惠备案,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入“保险箱”,仍存在出台补充规定、后续持股平台征管机构认可或核查发现问题,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可能。润阳科技在递交申请前,为控制公司在递延纳税备案中上市审核的合规风险,实控人做出了如下承诺:“若因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或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润阳科技受到相关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费用。”企业不妨为控制上市审核的合规风险,针对有争议或未有明确税收法规的事项,适当采取一些保险措施。润阳科技采用的实控人承诺保险设置做法可以参考。

5.5 依照准则开展会计处理

首先,账务处理的合规本身就是上市审查的重点,例如,康希诺上市审核被要求回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细节。其次,税收和账务处理也息息相关,错误的账务处理,体现不出股权激励业务,为享受税收优惠制造了障碍。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企业,股份支付费用在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之间如何划分是上市审核高频问题。因股票期权是一个较长期的计划,公司一定要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提前研究、计划,并相应制定匹配、合理的会计政策,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为正确会计处理提供详实、可靠的入账依据。

5.6 充分披露

自发行注册制实行以来,信息披露是公司上市审核的核心。科创板和创业板均要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创业板还要求“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企业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公司在提交上市申请相关资料中,要充分披露当优惠政策被认定无效或公司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时的风险。公司与税务机关沟通过程及获取的相关证明、许可等文件,激励过程中相关各方是否按照国家税法要求足额完税,“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页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均须披露。润阳科技就清晰完整地披露了其股权激励备案过程、取得的税务机关证明以及大股东格外做出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也是公司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向各方展示诚信、遵守规则的一种有效手段。

6 结语

中小企业是国家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一路走来,无不彰显着国家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期待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或官方解读可以匹配证券市场发展速度尽快出台,彻底解决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税收征管中的各种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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