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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视域下税收赋能共同富裕的政策选择

2023-05-30林权陈媛媛

会计之友 2023年1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共同富裕

林权 陈媛媛

【摘 要】 我国收入分配格局是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共同作用的结果,目前收入差距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加快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缩小收入差距,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构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参与三次分配的全过程,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基于三次分配视域,从纵向、横向和结构三个方面考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现状,剖析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解析三次分配视域下税收赋能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制度赋能共同富裕存在的制度短板,提出三次分配视域下我国税收赋能共同富裕目标的政策选择。

【关键词】 三次分配; 税收政策; 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 F810.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3)01-0152-07

纵观四十多年改革开放历程,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分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出现初次分配不合理、再分配调节机制不完善、第三次分配制度缺失等,收入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严重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要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1]

一、我国收入差距的现状分析

(一)从纵向考查收入分配差距

从纵向看,我国改革开放至今,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居民总体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行业之间却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居民收入差距从动态上反映了居民的贫富分化状态,适度的收入差距可以激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如果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则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2]。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被用来评价收入差距的指标,如果基尼系数超过0.4,则意味着收入差距过大。从近年统计数据来看(如果不做特殊说明,本文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自1994年开始,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长期保持在0.4以上高位运行,具体如图1所示。

图1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尼系数整体呈波动上升趋势。1994年基尼系数为0.436,首次超过0.4,至2008年达到最高值为0.491,之后在国家相关调控政策作用下缓慢下降,到2015年降到近期低点为0.462,随后又有所上升,2020年基尼系数为0.468。可见,我国近年来的基尼系数值得我们保持足够的警惕和反思[3]。

(二)从横向考查收入分配差距

从横向考查,相对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我國的收入分化程度属于较高的国家之一[4]。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16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385,而同期包括世界主要经济体的81个国家和地区的基尼系数的平均值为0.362,我国较均值高出约6.35%;若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当年的基尼系数为0.465,相较于均值高出约28.45%。图2显示,2016年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只有南非、巴西、美国和印度等少数国家的基尼系数高于我国。

(三)从结构考查收入分配差距

从结构看,相对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我国城乡、区域和行业间收入差距较大[5]。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这个可以通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①来考查。由图3可知,1978—1982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指数一直处于下降趋势,1983—2007年快速波动上升,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指数达到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点(为3.14),之后在一系列惠农扶贫政策作用下开始缓慢下降,但始终保持在2.50以上。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指数为2.56,同年,发达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的城乡居民收入指数约为1,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约为1.9[6]。可见,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还是过大,说明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仍然属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其次,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收入差距较大。从全国各地区比较情况来看,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历年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河南省、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历年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图4显示,自2006年以来,我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居民收入比除2006年、2008年和2020年外,其他年份均略低于2.50,相对比较稳定。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地区是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1 700元;最低的地区是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 495元,两个地区职工收入比为2.37,为近年来低点。之后,开始出现加速上升态势,2020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地区仍然是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78 117元,最低的地区仍然是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0 239元,两个地区职工收入比扩大到2.54,较2017年增长7.17%,为改革开放以来仅次于2008年的较高值。

最后,部分行业因垄断等原因导致收入差距拉大。从行业分布比较情况来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收入水平较高,相比之下传统的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图4显示,2006—2017年,我国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年平均工资收入比基本呈现不断下降趋势,2018年和2019年出现上升趋势,2020年在国家相关调控政策作用下有所回落。2020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平均工资约为17.75万元;最低的行业是农业,农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约为4.85万元,仅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27.32%。可见,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发展形成的市场垄断是导致行业间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7]。

二、三次分配赋能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

收入分配格局是由三次分配共同作用形成的,在追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共同富裕,须构建三次分配协调统一的分配体系和制度框架,在不同的收入分配阶段,产生不同的调节作用,协调推进共同富裕。

在初次分配阶段,主要讲求效率优先,做大“蛋糕”,由市场调解机制主导。初次分配侧重通过市场的调节机制,平衡好企业与居民的关系。劳动、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所有者,按其提供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报酬,这是由我国的分配制度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公有制经济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通过勤劳致富和诚信经营实现共同富裕。从分配导向看,初次分配强调效率优先,注重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鼓励创新创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8]。

在再分配阶段,主要讲求在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分好“蛋糕”,由政府调解机制主导。由于要素禀赋不同,通过市场机制调解的初次分配,必然产生收入差距,甚至是较大的收入差距。在再分配阶段,可以通过政府调节机制和调解手段,合理调节过高和过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以改变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从而进一步调整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在处理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居民、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再分配要突出公平的原则,充分保护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通过利用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手段,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精准度,缩小收入差距,防止出现两极分化,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逐渐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

在第三次分配阶段,主要讲求公平,进一步解决“分好蛋糕”的问题,由社会调解机制主导[9]。第三次收入分配同样倡导突出公平原则,鼓励和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利用慈善、公益活动等回报和奉献社会,将社会财富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再次进行重新分配,从而实现优化社会财富分布格局和改善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目标。这里所说的“公平”并不是说要收入完全平均,如果收入分配结果过于平均,会极大挫伤高收入者生产积极性,致使发展后续动力不足;如果收入分配结果差距过大,则会导致低收入者强烈不满,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甚至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因此,这里的“公平”,应该是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适当的调整,逐渐向“均平化”方向发展[10]。在第三次分配阶段,企业、组织和个人秉承自愿主动原则,遵循伦理道德驱动,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发挥好自身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可以适度发挥政策引导和帮扶作用,但切不能越俎代庖。

三、三次分配视域下税收赋能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

从三次分配视域看,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统一的收入分配机制。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调解工具,参与三次分配的全过程,通过不同方式影响收入分配格局,进而影响共同富裕的实现。

在初次分配阶段,发挥主要调解作用的税种包括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及资源税等。其中,消费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价格,引导消费,在不断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实现调整和优化收入分配结构的目标。我国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推动消费税改革,但是受到消费税自身带有选择性特点的限制,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要受到居民消费结构的直接影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居民消费结构、消费习惯等均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征收范围、税率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滞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发挥不明显[11]。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利用要素分配来调节收入分配,通过对企业利润征税,能够实现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价值的重新定位,达到降低资本要素收入,提升劳动要素收入的目标,缩小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之间的收入差距,进而对初次分配产生直接影响。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企业制定差异化税率和差异化税收优惠,以缩小企业之间的利润率水平,实现企业纳税人之间收入分配均衡化的目标。资源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可以对依托资源盈利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经营行为产生直接调节和影响,达到控制资源价格和降低垄断形成的目标。在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体系之中,绝大部分的税收资源均归地方财政支配,只有海洋、石油资源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因此,西部地区可以通过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资源富集优势来增加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缩小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的目标。

在再分配阶段,发挥主要调解作用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其中,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群体承担更多的税款,低收入群体承担较少的税款或者不承担税款,从而缩小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近年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规定个人所得税计征采取由分类计征转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这种综合计征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在不同收入来源的纳税人之间形成平衡,使得不同行业取得同等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相同的税额,从而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但是,现阶段我国并未完全实现综合计征的模式,一些新兴业态的纳税方式尚未完全明确规定,相关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其收入调节功能并未得到完全发挥[12]。财产税主要通过对个人拥有财产数量较多的人多征税,对个人拥有财产数量较少的人少征税的方式来调节收入总体水平。以房产税为例,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征收政策规定范围相对较窄,个人的非营业房产均在免征范围,而且房产税改革仅在上海、重庆等少数地区进行试点,全面推广尚需时日。从现阶段情况来看,我国房产税属于存量征税税种,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非常有限。

在第三次分配阶段,与捐赠相关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重要的调解作用。与前两次分配相比,第三次分配不再局限于要素和政策性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补充,是一种基于道德信念层面的收入分配机制[13]。从本质看,第三次分配具有自愿性、公益性和无偿性等一系列显著的特点。慈善捐赠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所得税关于慈善捐贈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激发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对于企业而言,进行慈善捐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当年利润总额一定比例进行扣除,这样可以起到降低该捐赠企业的捐赠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从而既可以减少该捐赠企业的应纳税额,又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进而激发企业捐赠热情,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对于个人而言,进行慈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样既可以降低个人捐赠成本,同时,通过慈善捐赠又可以减少个人的收入或财产,降低应纳税额,从而激发个人捐赠热情,引导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由于对微观经济主体慈善捐赠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结果会导致国家税收总额减少;另一方面,减少的这部分税收收入,实际上是对慈善事业的一种税式支出,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成是对低收入者的一种转移支付。此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可以形成良好的社会互助风尚,加速推进共同富裕[14]。

四、税收赋能共同富裕的制度短板

(一)所得税调解功能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还需优化完善,对收入分配调节的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够。个人所得税是调解收入分配公平化的重要税种,运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分配不平衡是很多国家所采用的通行方法。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多轮修订调整,但是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征收依然没有实现综合计征模式,导致征收覆盖范围不够宽泛,网红、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并未纳入其中,对这部分从业人员的个税征收监管力度不足,对收入分配的均衡调节作用发挥不够。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对劳动收入调节作用明显,对资本收入调节作用不够,对于普通劳动者和广大群众调节作用明显,对演艺等高收入社会群体调节作用不够等[15]。

所得税法中关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不完善,导致激励作用不足,抑制了慈善捐赠积极性。一是我国所得税法中关于慈善捐赠的界定范围较小,要享受税前扣除,慈善捐赠只能通过特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间接进行,捐赠渠道过于狭窄。二是慈善捐赠税前抵扣力度不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时,其捐赠额不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其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超过年限不得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进行慈善捐赠时,只有特殊捐赠可以享受税前全额扣除,而一般捐赠税前最多只能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其超出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三是慈善捐赠税前抵扣程序复杂,我国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数量较少,限制了企业和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的可选择途径。同时,税前扣除时需要严格的证明材料,而进行慈善捐赠往往很难取得或者很难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加上现在很多是通过线上渠道进行慈善捐赠,取得捐赠票据更为困难,导致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扣除,部分捐赠者甚至直接放弃抵扣[16]。

(二)商品税调节作用不显著

相对于所得税的调解收入分配功能,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商品税更加侧重于实现公共财政收入增加功能。具体来说,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发挥还不够明显,在相关优惠政策的带动下,中小企业并未能够在扩大社会就业、提高广大基层劳动者收入水平等方面起到更为显著的作用。此外,随着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模式的不断转型升级,现行的消费税政策在征收覆盖面、税率、征收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了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需要进行系统改革。

(三)财产税税种不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部分社会群体通过合法经营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财富总量,由于这部分人群的财产性收入较高,因此直接带动了这部分群体收入水平的提升,导致不同阶层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已经远超过可支配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由于现阶段我国财产税体系不完善,房产税、车船税等覆盖面不够,税率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与纳税负担之间不匹配,房地产税征收尚未在全国范围铺开和普及,赠与税、遗产税等征税机制尚未建立,财富的转移和代际传递并未受到税收机制的调节,导致居民总体收入分配并未得到有效调控。

(四)税制结构设置不合理

通常认为,所得税调解收入分配效果显著,流转税调解收入分配效果不如所得税直接有效。从我国纵向比较来看,图5显示,2010年我国所得税总额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近年最低点,之后基本处于上升趋势。其中,个人所得税比重由近年低点2012年的5.78%,上升到近年高点2018年的8.87%,2020年由于个人所得税改革又降回至7.50%,回落约1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比重由近年低点2010年的17.54%,上升至近年高点2020年的23.61%,上涨了约6个百分点;所得税总体比重由近年低点2010年的24.15%,上升至2020年近年高点31.45%,上涨了约7个百分点。

从国际间横向比较来看,近年我国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在所得税构成和流转税相对规模上存在较大差异[17]。图5显示,我国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在所得税总规模上基本一致,大约在30%上下,但从所得税结构来看,我国近年个人所得税总额只占企业所得税总额的30%左右;而与此同时,根据表1可知,近年新兴经济体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企业所得税总额基本持平,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总额大约是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倍,G7国家个人所得税总额大约是企业所得税总额的3.5—5倍。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对规模较小、占比较低,严重影响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从流转税占比来看,2019年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占税收总额的47.0%,与此同时,新兴经济体占比为20.4%,OECD国家占比为21.3%,G7国家占比为15.4%,分别是我国的43.4%、45.3%和32.8%。可见,我国流转税相对规模较大、占比较高,因其存在易于转嫁的特点,不可避免产生累退性,从而弱化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五、三次分配视域下税收赋能共同富裕的政策选择

(一)初次分配税收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选择

在初次分配阶段,要增加税收调解总量,优化初次分配结构。创新驱动是当今时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驱动下,大量的新兴经济模式开始出现,税收政策也需相应地进行调整和优化。应该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各行业引进新技术,利用新技术赋能产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从而带动实現初次分配领域的总量提升。同时,由于新技术引领作用明显,容易导致出现新的行业垄断。为了有效防范出现垄断风险,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不动摇的前提下,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制度,将数字技术服务以及数字经济的超额利润部分纳入计税范围,以此来有效防范出现新的行业垄断,遏制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加剧,在信息化时代营造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环境。此外,需要在绿色发展领域中利用税收政策优化初次分配结构[18]。在绿色发展领域进行税收体制改革创新,对从事绿色产业技术开发、产品研发的企业给与税收优惠,同时,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征收高额税负,以实现优化产业结构和实现低碳环保的双重目标。建议在现有资源税、环境税的基础上,探索推动对碳排放进行征税,充分发挥税收在碳排放领域的调节作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遏制新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发生,促进初次分配领域的结构优化。

(二)再分配税收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选择

在再分配阶段,要强化税收在协调发展中的再分配功能。共同富裕强调的是覆盖全体居民,如果初次分配领域出现了调节机制失灵、分配不公平等现象,则需要通过再分配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以缩小收入差距,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为了解决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给予税收优惠,带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当地经济发展的提质增效;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实现区域经济税收一体化建设,打破传统因素的束缚和制约,在区域内部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要素市场,区域内各地区可以实现要素互联互通和自由流动,带动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探索实现区域内包括社会保障、税收分配和转移支付的区域经济税收一体化,不断缩小不同地区公共财政收入的差距,实现各领域政策的相对公平。不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感受到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通过建立区域税收一体化机制,区域内不同地区执行相同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利用网上办公等方式提供税务跨区通办和税务数据资源共享,破解跨地区税收征管难题。通过实现区域内跨地区税收协同管理和通办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要素自由流通能力,不断缩小区域内不同地区的发展差距,突出再分配领域内的税收调节能力,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第三次分配税收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选择

在第三次分配阶段,要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突出税收优惠政策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既能促进实现共同富裕,又能引导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助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具体操作层面看,一是扩大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主体范围,建议尝试将互联网平台个人募捐等直接捐赠纳入税收优惠范畴,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实物和股权等非货币性捐赠,适当增加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数量,降低税收激励的门槛限制。二是加大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提高企业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适当延长企业大额捐赠的结转扣除年限,建议延长至5年左右;扩大个人特殊捐赠全额扣除范围,提高一般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建议将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上调至40%~50%,对个人大额捐赠超出当年扣除部分,允许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建议结转年限为3年左右[19]。对于企业和个人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和结转年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政策调整后持续进行数据跟踪,适时进行调整。三是简化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程序,构建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优化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具捐赠票据流程,便于申请税前抵扣;推广电子票据,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建立慈善捐赠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慈善捐赠信息同步,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或个人慈善捐赠扣除信息。四是尽快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采取全覆盖式的累进制税率,让高收入、高财产的社会群体在财富代际传承过程中受到税收制度的合理约束,增加财富代际传承成本,促使其自愿建立慈善机构或慈善基金会,以达到提升个人捐赠积极性,促进实现第三次分配的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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