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章惇在北宋中后期经济领域中的作为
2023-05-30陈志阳
章惇作为北宋中后期的宰相之一,曾积极投身经济领域建设。章惇所推行的多项經济举措大多因时因地制宜、能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对北宋中后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展现出章惇作为一名“干才型”官吏的特点。此外,章惇在经济领域表现出理性审慎的态度与敢于担当的精神,亦体现出其迥异于后世史学家不良评价的一面。
章惇(1035—1105),字子厚,建州浦城(今福建建宁)人,是北宋中后期的重要宰相。其一生经历了北宋五位皇帝的更迭,对于北宋中后期的历史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他长期支持王安石的新法,并在王安石去职后仍能坚定不移地推行新法。长期以来,前人的著作大多关注章惇在北宋后期政治、军事方面的作为及对其为人的评价,而对其在经济领域内的作为尚无系统的研究[1]。现尝试从其在任时期的诸项经济举措着手,探究其利弊与历史影响。
章惇于宋神宗熙宁前期的经济作为
王安石因欣赏章惇的才能而将其提拔并委以重任,在神宗熙宁前期(1068—1073)章惇也因此积极配合王安石推行各项新法措施。神宗熙宁四年(1071)三月,章惇奉诏相度夔州路的赋税征收。“相度”意为观察估量,即派遣章惇前往当地评估赋税状况。在出发去往夔州路之前,中书欲支给料钱、添支和驿券补助章惇,神宗起初不同意,“惇已请添支,又请驿券,恐碍条贯,检嘉祐以来至近岁例呈”。对此,王安石上言:“嘉祐、治平已有例,且陛下患人材难得,今无能之人享禄赐而安逸,有能者乃见选用,奔走劳费,而与无能者所享同,则人孰肯劝而为能?如惇以才选,令远使极边,岂可惜一驿券?”王安石最终说服了神宗答应中书的请求[2]。
然而在章惇到达夔州之后,在评估税赋状况的同时还要经制渝州,无法面面俱到,因而上言:“欲止以渝州役事立定条约,推行于一路。”由于各州的役事都有所不同,如果以同一法推行至全部,确有疏于简略之处。神宗便责怪章惇消极避事,遂罢章惇相度夔州路役的差事。
尽管遭遇打击,王安石仍对章惇极为看重,他认为“惇才极高,但为流俗人所毁耳”“(章惇)多与转运司不同,可见其不肯诡随,宜擢用”,为其据理力争。神宗也答应了王安石的请求,重新起用章惇,任命其为兼详定编修三司令式,及诸司库务岁计条例,派其“往邠州制勘知州张靖,以及本州观察推官、权管勾经略司机宜文字王撝等,并体量所经过的陕西州县推行雇役新法及民间利害以闻”。“体量”意为体察衡量,即命章惇前往体量新法施行的成果。十月,章惇上奏:“陕西路每岁支移税赋,盖欲实军储于边郡。然臣体问所支移缘边谷才十万余石、草二十四万束,所省不过数万缗,而一路为之骚然。”章惇发现陕西路每一年都要通过支移税赋来贴补、充实边郡的军储。然而事实证明,此举不但费时费力,而且效果不佳,更使陕西一路屡受扰动。因此,章惇请求罢支移。他还建议,若担心因此会引发粮食储备不足的问题,也可在无事之时“使兵马就食近里州军,即缘边军储自然充积”。章惇的提议深得神宗认同,于是神宗命转运司速罢支移。
可见,这一时期章惇在其所任地方能够因地制宜,施行符合地方特点的经济举措。其自身的不懈坚持与王安石的鼎力相助使其想法逐步得以实现。
章惇于宋神宗熙宁后期的经济作为
改善三司内部的运转
熙宁七年(1074)十月,三司的大火导致内部案牍文件多遭损毁,章惇因之上奏:“三司焚毁,旧行公案全阙吏人,帐司吏多,乞选三十人分于逐案,却拨三司善算吏还帐司。……乞从臣委官及选检法官一员,同取索在省主行文籍,逐一看详。素有令式者归有司,未有令式者立条例。”章惇除了请求派人复原被损毁的账目文件之外,对三司内部的文簿账册分类不清的问题,也请求将其进行明晰分类。
同年十月,宰相韩绛上奏神宗,鉴于目前三司存在“出入之数并无总要、考校盈虚之法”的问题,建议设置机构统计全国的年税租额,以此作为每年支出比较的参考。对此,三司使章惇亦上言:“请选置才士,删修为策,每年校其增亏,以考验诸路当职之官能否,得以升黜。”在二人的奏言下,神宗下诏置会计司。此外,在三司的管理方面,章惇减罢勾覆官和孔目官各一人,且辟官三员为三部主簿,又奏请由自己来选举三司的成员、由三司统领外司之财等。
提议杜绝原有仓法的弊端
仓法是王安石推行的诸项新法之一。熙宁新法前,宋代职役规定只有少数局司吏员可以领受朝廷的俸禄。而大多数的吏员由于没有俸禄,只能另谋财路。王安石推行仓法的目的即是革此弊端。由朝廷支付给吏员足够维持生活的俸禄加以施行重法,使吏员不再因生计困难而另谋生路。
然而事与愿违,在实际操作中,吏员在领受俸禄后仍有巧借各种名目另谋财路的现象。章惇上奏:“昨增吏禄,行河仓法,盖欲革绝私弊。今闻却有以假借、典质之类为名,经隔月日方受财物者,宜为防禁。”对此,神宗“诏行仓法人因职事以借便、质当为名受财者,告赏,刑名论如仓法”,即通过施行和仓法一样的处罚来杜绝这一现象。
提议在河北与河东榷盐
章惇奏乞榷河北盐,他进言:“诸路榷盐,独河北、京东不榷,官失岁课,其数不赀。”几日后,章惇又进言乞榷河东盐。此项建议因非常符合新法中的“开源”政策以及河东的情况,从而得到了神宗的支持。
章惇认为,河东虽已施行了盐钞法,但是“商人得钞千钱,才售四五百,县官暗失钱数,铺户获利不赀”。又因当地私贩、私盐难禁,遂使税收日减。对此,章惇再上书:“今若依解盐例,募商人入钱请买,或当官自鬻,仍严禁私贩,岁课必大增羡,缘边粮草却用见钱籴买。”神宗因此下诏“河东路永利两监盐,自今官自计置,依商人和雇车乘,辇赴本路州县镇鬻之,禁人私贩,犯者并告捕,赏罚论如私盐法;并边粮草以见钱籴买,仍出见钱钞十万缗给其费,收卖盐钱偿之”。这样既增加了地方的收入,又充实了延边地区的粮草储备。
然而,相比于河东,河北的情况则较为复杂。由于河北靠近辽国,其境内所产的食盐不仅质量较好且价格较为低廉,因此私贩入境的情况比较严重。宋仁宗庆历年间,张方平曾上言:“今未榷,而契丹盗贩不已,若榷则盐贵,契丹之盐益售,是为我敛怨而使契丹获福也。契丹盐入益多,非用兵莫能禁,边隙一开,所得盐利能补用兵之费乎?”[3]可见,即使宋廷进行榷盐,也难以禁绝河北地区的私贩现象,而且还会引起当地人的不满。然而,如果因为禁盐而破坏了宋辽之间的和平局面,宋廷则损失更大。因此,宋廷一直都未将河北的盐区列为专卖。到神宗时,章惇又提议榷河北之盐以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但神宗终因对地方情况及宋辽和平局面的考量而未予采纳。
总之,章惇任职三司期内,他根据全国以及各地实际情况多次提出改善举措,这些舉措推动了北宋经济的发展。
章惇于宋神宗元丰年间的经济作为
元丰年间(1078—1085),虽然新法施行的力度已不及熙宁年间,但整体上仍在继续推行。时任参知政事的章惇,虽受限于各种因素难有新的作为,但仍在努力推行新法,这主要体现在他对“导洛通汴”工程的支持。北宋都城汴京的钱粮大多需要通过汴河自江南输送而来,由于汴河的主要水源来自黄河,黄河水多泥沙,这使得汴河很容易淤积,维修改善常常要耗费大量物力与人力。对此,宋仁宗时期便已产生了用含沙量较少的洛水代替黄河作为汴河水源的提议,此之谓“导洛通汴”。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再度提议,但仍未能施行。直到后来汴河淤积情况日益严重,神宗才下定决心动工并于元丰二年(1079)六月竣工。这其间,章惇对此工程大力支持并于元丰三年(1080)完成《导洛通汴记》,最终神宗将之定名为《元丰导洛记》并命人将其刻石于洛口庙以纪念这一工程。
章惇于宋哲宗元祐更化的经济作为
宋哲宗元祐年间(1086—1094),时任宰相的司马光坚持废除免役法。章惇虽然此时已不在三省,仍然据理力争,进上《驳司马光箚子奏》,将司马光对免役法提出的质疑逐一反驳。这份奏章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章惇认可免役法确实有弊病,但并非所有人都认为免役是有害的。还应审慎地调整役法中的不当之处;再者,章惇指出,司马光要求尽数罢废免役法、全部恢复熙宁元年(1068)之前旧法的做法忽略了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且司马光还要求州县如未能按期完成,则须在五日内提出妨碍利害之处。章惇认为这更是“务欲速行以便民,不知如此更张草草,反更为害”。还有,章惇指出司马光虽然对免役法的看法较为偏颇,但其所言“下户元不充役,今来一例纳钱,又钱非民间所铸,皆出于官,上农之家所多有者,不过庄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谷贱已自伤农,官中更以免役及诸色钱督之,则谷愈贱”也确实直击免役法中纳钱的问题,这也是在后续复行免役法时需要细究并完善之处。
在批驳司马光后,章惇建议让各地先“各令尽心讲求,豫具利害擘画次第,以俟朝廷遣使就逐处措置”,然后选任公正干练的官吏“亲诣逐州、县,体问民间利害”,即力求明晰免疫法的利害与实施情况。考虑到“人户贫富、役次多寡与重难优轻窠名,州州县县不同”的情况,章惇等根据各州县的具体情况制订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后再实行,并以此为范例向诸路推广,以期一两年之内完善役法。
可以说,章惇的这份奏疏从希望完善役法的立场出发,其论点分明、实事求是,显示了章惇对免役法利弊的洞察及其直率无畏的个性,这也引起了宋廷的重视。此后,宋廷设置役法所,将役法问题进行务实探究。
章惇于宋哲宗绍圣年间的经济作为
哲宗绍圣(1094—1097)年间,熙丰新法在素有绍述之志的哲宗与新党支持下得以恢复。现简要列举当时得以恢复的经济措施。
绍圣元年(1094)闰四月,恢复免役法。同年七月,恢复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命张康国、邓洵武看详利害事以闻。同年九月,罢广惠仓,见管钱斛拨入常平仓收管,并下诏户部按元丰敕令立法;又扩大手工业的生产规模,下诏复行置水磨茶出卖与在京铺户。
绍圣二年(1095)正月,恢复施行“导洛通汴”工程。同年七月,复行青苗法。
绍圣三年(1096)二月,恢复元丰官印契书既有法式。同年七月,恢复保马法。
绍圣四年(1097)十一月,修缮汴河,治理黄河,开通楚州支家河,引导淮河与涟河相通。同年十二月,恢复设置市易务。
熙丰时期的新法被废止多年后再次施行,其中的一些举措已不太符合绍圣时期的现状,哲宗对熙丰新法也不尽满意。为此,新党对其不足之处有所改进。
对于免役法,章惇曾指出其存在让下户一律纳钱及引发钱荒两大问题。他在此次复行时即有所修正。新修的免役法中强调“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辄过数,及到以名目敷纳,并以违制论,委所属常切觉察。……今来宽剩钱既不得过一分,其合减数并先自第五等人户、从于物力最低者次第蠲减”[4]。将熙丰年间的免役宽剩钱从收二分降为一分,又使第五等人户再次第蠲减以全面减轻农户的负担。同时,章惇还废除了元祐年间典卖田宅时必须遍问四邻,否则便不得进行买卖的敕令。此外,新党对青苗法、保马法和市易法也都进行了改良。绍圣年间青苗钱“岁收一分之息,给散本钱不限多寡,各从人愿,仍勿推赏”[5],即减少利息与强制手段。对于保马法,也减轻民众负担:“体究得民闲愿将牧地牧马但与蠲其租课,仍不责其蕃息,俾养马人户无追呼劳扰之患;并不愿养马之家,不得抑勒。”[6]对于市易法,加强了对监官及放贷信用的管控:“许用见钱交易,收息不过二分,不许赊请。监官惟立任满赏法,即不得计息理赏。”
值得一提的是,章惇虽复行新法,可他并非完全抵触元祐时期的做法。甚至能“兼取元祐”,沿用其有益的部分。因此熙丰新法在绍圣年间复行的情况较好。然而这其中除免役法外,朝廷真正由章惇主持事物的并不多。这可能因为相关史料记载不足或刻意未载,抑或是当时章惇虽任宰相,其职权仍受多方面因素限制。
经过绍圣年间复行新法的一系列努力之后,在哲宗元符年间(1098—1100),章惇便集中精力经略西北。而后哲宗逝世,章惇在立新帝问题上触怒了徽宗,他的仕宦生涯也就此终结。
章惇在北宋中后期经济领域的作为充分体现了其“干才型”官吏的特征[7]。他能够从大局出发,摒弃个人纷争,因时、因地制宜地进行改良并不断完善,推动了熙丰新法的施行,为北宋中后期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章惇在其中所表现出的理性审慎的态度与敢于担当的精神也迥异于后世诸多史家的不良评价。现对于章惇在经略荆湖以及西北地区时对当地采取的经济举措展开探讨,希望能在今后对此有所增益。
参考文献
[1]李济民.略论章惇[J].唐都学刊,1988(04):89-91.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8.
[3]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徐松.宋会要辑稿[M].刘琳,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5]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2011.
[6]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M].北京:中华书局,2004.
[7]刘子健.两宋史研究汇编[M].台北:联经出版社,1987.
【作者简介】陈志阳(1993—),男,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西夏史、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