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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档案法》与《公共图书馆法》比较视角下的图情档协同服务探讨

2023-05-30张珉桑晟

档案管理 2023年2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档案法

张珉 桑晟

摘  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为图情档协同服务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文章通过对两部法律相关法律条文的比较研究,发现当前图情档协同服务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从加强顶层设计、促进资源整合、加快推进智慧平台构建3个方面提出治理策略,为图情档协同服务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档案法;公共图书馆法;图情档;协同服务

Abstract: The new Archives Law and the Public Library Law provide policy support and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collaborative services of library, intelligence and archives. Through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two laws, the article discovers the current practical dilemmas faced by the collaborative services of library, intelligence and archives, and proposes governance strategies in three aspects: strengthening top-level design, promoting resource integration, and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lligent platforms,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study of collaborative services of library, intelligence and archives.

Keywords: Archives law; Public libraries law; Library, Intelligence and Archives; Collaborative services

《中華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1]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档案法治体系建设中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对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2]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国家层面公共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推动文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尽管两部法律在颁布时间、内容构成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但其中都有多项指导服务开展的法律条款,特别是在图情档协同服务方面更是遥相呼应,为法律框架下开展图情档协同服务提供了可能,更为图情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随着两部法律的实施,学界对于在法律视角下指导和开展相关服务进行了广泛而积极的研究。在档案学界,如马双双等[3]从新《档案法》视角分析综合档案馆文化功能实现的驱动因素和现实困境,并进一步探索实现的具体路径;黎家伟等[4]分析了新《档案法》对于档案服务发展的影响因素,并从档案用户、档案机构、第三方机构、主管部门等方面提出多元推进档案服务发展的策略;薛晓萌[5]分析了新《档案法》对高校综合档案管理的影响和困境,提出高校综合档案服务的创新路径。而在图书馆学界,伍鹏[6]从《公共图书馆法》视角,以深圳大学城图书馆为例,分析了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协同服务机制价值并提出构建路径;孙文娉等[7]通过对文旅、图博、馆校和区馆4种融合建设模式的对比研究,提出了资源融合、方式互补、用户共享、技术共建、平台统一和宣传多元等服务效能提升的策略。

总体上看,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单一法律、单一学科领域内,鲜有两部法律的比较研究,且目前尚未有关于两部法律比较视角下图情档事业协同服务方面的探讨。法律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对比其中异同,从中借鉴优势和发现不足,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新《档案法》与《公共图书馆法》中有关服务及协同服务的法律条款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当前图情档协同服务的现实困境,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策略,以期为图情档协同服务研究提供参考。

1 新《档案法》与《公共图书馆法》中服务及图情档协同服务法律条文

1.1 法条总体情况。在新《档案法》与《公共图书馆法》中,均有关于服务及图情档协同服务的法律条文。新《档案法》共8章53条,其中涉及服务及图情档协同服务的法律条文12条共计966字,分布于第一章总则、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其中涉及服务及图情档协同服务的法律条文15条共计1153字,分布于第一章总则、第三章运行、第四章服务。

1.2 法条内容梳理。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读与分析,发现两部法律关于服务及图情档协同服务的法律条文可从服务主体、服务目标、服务平台、服务协作4个方面进行归纳梳理。

1.2.1 服务主体。新《档案法》第二、第四条对“档案”做了定义,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说明其服务主体为各级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的档案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对“公共图书馆”进行了释义,指明了该法的服务主体为公共图书馆。

1.2.2 服务目标。①基础与特色服务。新《档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通过开发利用馆藏档案,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而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八、第四十条则规定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以及数字档案馆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第三十六、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等服务内容,并重点强调了针对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定要求,重点提出了全民阅读推广的具体方式,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的设置,以及加强古籍保护、利用与宣传的具体服务目标。

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档案法》第六条和《公共图书馆法》第八条都分别强调了科技创新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以及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国家鼓励和支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在档案事务和图书馆事务中的情报服务目标。

③信息公开。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利用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开信息,即“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并依法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

④法律与政策情报研究。新《档案法》第三十三条和《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研究,而档案馆还应开展档案的整理编研工作。

1.2.3 服务平台。两部法律都提到了国家推进构建资源共享平台的内容,以便优质服务的提供和促进档案资源、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新《档案法》第四十一条指出“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1.2.4 服务协作。两部法律在服务协作方面的法律条文内容包括3个方面:①鼓励国际交流合作。新《档案法》第六条和《公共图书馆法》第九条均提出了在档案领域以及公共图书馆领域,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内容。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间协作服务。新《档案法》第十八条和与之相对应的《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了在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纪念馆等单位间开展协作服务的法律条文。③公共图书馆馆际交流合作。相较新《档案法》,《公共图书馆法》在馆际合作方面有更多的表述,具体体现在《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和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

1.3 法条内容对比分析。对比新《档案法》与《公共图书馆法》中关于服务及图情档协同服务的法律条款,发现两者之间既有着共性,又存在差异。

1.3.1 共性分析。①强调国家和政府主导性。在两部法律的诸多条款中,都提到了国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突出了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律实施中的主导地位,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于档案事业和图书馆事业的重视程度,强调了国家和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开展各项服务及协同开展服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②法律条款的指导性。两部法律在若干条款的表述上,多以“鼓励”“支持”等柔和性词语,体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指导性、鼓励性及非强制性的特点,这有助于图情档相关部门在法律框架下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自主开展服务及协同开展服务。③强调交流和协作。两部法律都在总则中提出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法律条款。特别是在图情档协作方面,也有专门的法条相对应。新《档案法》第十八条提出“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1.3.2 差异分析。①法条数量及字数差异。新《档案法》中涉及服务及图情档协同服务的法条12条,字数占比16%;而《公共圖书馆法》涉及法条15条,字数占比22%。②内容结构差异。《公共图书馆法》关于服务及图情档协同服务的内容更加详细、具体和全面,并特别设置了服务这一章,对公共图书馆具体服务项目和规定做了详尽的阐释;而新《档案法》对服务内容的规定相对概括、不够全面,缺乏一些具体规定,但新修订的法律版本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说明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信息系统等是今后档案服务工作的重点和趋势。

2 图情档协同服务的现实困境

2.1 服务主体各自独立,缺乏协调和沟通。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公共信息服务和文化保存与传承的职能。根据新《档案法》和《公共图书馆法》的相关规定,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应加强相互协作。然而从我国图情档事业的管理体制上来看,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单位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各自运行的,各服务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合作和沟通机制。

2.2 服务目标侧重不同,尚未形成统一的整体性目标。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单位的服务目标各有侧重。根据新《档案法》中相关规定,档案馆以档案查询与使用服务、专题展览、档案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情报服务为服务重点;《公共图书馆法》则规定,公共图书馆应提供文献信息查询与借阅、公共空间使用、阅读推广、公益讲座、培训和展览、古籍保护与利用等服务。完善和统一的服务目标是图情档协同服务的前提和保障,但从目前总体上看,有关部门尚未制定有突出公共文化服务的整体性目标以推动图情档协同服务的开展。

2.3 服务资源类型差异,缺少有效的整合机制。由于功能定位的不同,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收集、整理、保存信息资源的类型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异,档案馆主要是档案信息资源,而公共图书馆主要是文献信息资源。这些资源被分散存储于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且机构间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造成信息资源很难实现共享,这给用户的资源“一站式”获取和利用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根据新《档案法》和《公共图书馆法》中的相关规定,档案馆会通过其网站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公共图书馆会通过其网站公布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在实践中,用户通过档案馆网站只能获取档案目录,而很难通过资源共享获取存储于公共图书馆的书目信息资源。

2.4 服务平台建设仍需完善,馆际之间横向协作不足。新技术环境下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机构也在各自的服务领域进行着深入探索,在建设数字档案馆、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不断推进各体系内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构建。相关法律的提出也为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持,在实际工作中,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各省市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联盟等都是典型的实践案例。然而由于管理体制、服务目标、资源类型等前文提到过的种种差异的存在,机构之间、服务平台之间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合作协议或合作关系,亦没有形成统一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8]

3 图情档协同服务困境治理的策略

3.1 加强国家层面图情档协同服务的顶层设计。首先要加强国家立法和制度建设,新《档案法》的修订以及《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为图情档协同服务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今后应根据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从合作原则、规范、总体目标愿景等方面制定实施细则,制定达成合作的基本条件与备忘,进一步在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体系中明确图情档协作关系和协同机制。其次要从法律支持转化成创新机制,在继续争取政策支持的同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也要解放思想和创新思维,通过建立运行顺畅的档案、文献数据合作协作机制,以此为基础创建档案、文献数据协作平台,从而建立起长期动态的合作机制。[9]

3.2 促进图情档协同服务的资源整合。在推进资源整合的过程中,首先要规划资源整合的内容和范围。①开展馆际协商合作,确定资源整合的类型和范畴,既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又要尊重各馆传统,还要突出特色。②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建立资源建设计划,将原始档案、史料、编研资源特别是特色的记忆资源、红色文化资源以及电子图书、期刊、多媒体资源等纳入建设范围。③制定资源采集分类标准,可依据资源的外部特征如题名、作者、时间、格式和来源等,同时可依据资源的内容特征如主题、分类等。[10]其次要实现资源的组织标准化。建立符合我国需求和特点的统一元数据标准以实现资源的标准化,该标准可以国际广泛认可的都柏林核心集DC为基础,并参考其他国际通用标准,如图书馆机读格式MARC、档案国际编码著录标准EAD等,内容应涵盖国内各种资源类型特有的元数据。最后要实现数据资源的深度关联化。应引入RDF、深度学习技术建立资源间内外在特征和语义关联,实现资源内容的深度整合,从而推进图情档协同服务向更深层次的发展。[11]

3.3 加快推进图情档协同服务的智慧平台构建。在智慧平台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如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在建立资源“一站式”存取平台方面就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之处。[12]智慧平台的构建也离不开人才资源,因此档案馆和图书馆一方面应加快新技术人才的引进,另一方面也应尽快培养出一支专业知识与实际技能兼备的较高素质人员队伍,并实现两馆间人才队伍的共享。

*课题基金:本文为天津市2019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基于专利分析的科技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JTQQN19-001)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EB/OL].[2022-12-30].http://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21/content_5520875.htm.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EB/OL].[2022-12-30].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1/3885276ceafc4ed788695e8c45c55dcc.shtml.

[3]馬双双,刘洁茹,翁慧诠.新《档案法》背景下国家综合档案馆文化功能实现的路径探索[J].档案与建设,2022,(09):37-40.

[4]黎家伟,向禹.新《档案法》背景下档案服务多元推进策略[J].资源信息与工程,2022,37(05):119-122+126.

[5]薛晓萌.新《档案法》背景下高校综合档案服务创新[J].山西档案,2022,(02):138-143.

[6]伍鹏.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协同服务机制构建研究——以深圳大学城图书馆为例[J].河南图书馆学刊,2022,42(05):66-68.

[7]孙文娉,陈雅.我国公共图书馆融合发展服务效能提升策略研究:以绍兴地区为例[J].图书馆,2020,(03):7-13+20.

[8]杨帆.协同创新环境下数字图博档联盟融合发展研究[D].南昌大学,2019.

[9]何虹.《公共图书馆法》视域下图档博融合发展的法理依据与路径探索[J].图书馆,2022,(03):8-16.

[10]王静,李烁.图档博融合服务中数字资源整合策略研究[J].浙江档案,2019,(11):31-33.

[11]杨智勇,谢雨欣.基于协同理论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研究[J].档案管理,2022,(01):25-29.

[12]曹琴仙,王雯洁,张凯巍.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数字资源服务实践及启示[J].河北科技图苑,2019,32(05):19-23+30.

(作者单位:1.天津仁爱学院图书馆 张珉,硕士,馆员;2.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桑晟,硕士,馆员 来稿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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