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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内问责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内在机理与优化路径

2023-05-30王一星

理论导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人民至上纯洁性先进性

摘 要:党内问责制作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着重要意义。就内在机理而言,党内问责制为党的全面领导的目标指向——践行党的初心使命提供了制度支撑,为党的全面领导的立身之本——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供了保障和动力,为党的全面领导的力量之源——坚持人民至上提供了回应机制。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确立以信任为基础的问责理念,将党内问责制嵌入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之中,探索数字赋能党内问责制的实践路径,不断优化党内问责制,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关键词:党的全面领导;党内问责制;先进性;纯洁性;人民至上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3)03-0036-08

作者简介:王一星(1981—),女,山东蓬莱人,肇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共中央党校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为了完成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在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五个重大原则”,其中,首要的原则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1]党内问责制作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着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党内问责制的目标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2]党内问责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其内在机理是什么?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党内问责制如何优化自身发展路径,以更好实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目标?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对于党内问责制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以党内问责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机理

党的全面领导在实践过程中表现为党的领导权力的全面行使。只有权力与责任相一致,以责任制约权力,才能规范权力行使的过程,才能优化权力行使的质量。因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涉及党的领导权力的行使和党的领导责任的承担这两个基本问题。

近年来,党内问责制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内问责制是指在政党内部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并对其违反职责要求的行为承担党内责任的制度。党内问责主体有权对党组织以及党的领导干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询问、质询并追究其责任。”[3]党的领导权力是由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行使的。只有以党内问责制塑造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的政治品格,激发其发扬担当作为的时代精神,党的领导权力才能在实践中规范、科学、有效地行使。由于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具有共时性,因此党内问责制在保障和促进党履行领导责任的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党的领导权力的行使,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内问责制为党的全面领导的目标指向——践行党的初心使命提供制度支撑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一定要明确党的全面领导的目标指向,即为了更好地践行党的初心使命。“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4]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承载着独特历史使命的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4]新时代,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践行党的初心完成党的使命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全党同志提出了“三个务必”的要求,其中第一个“务必”就是“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1],指出“使命是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责任是使命的具体体现和根本保证,二者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5]。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行使领导权力的过程中,要始终把责任摆在前面。党内问责制聚焦于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只有正确有效地履行了这些政治责任,才能完成好党的使命。

党内问责制的“问责”有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的“问责”是指追究责任,也就是对于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未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事后的责任追究,使问责对象承担不利后果,主要关涉的是对消极责任的承担,主要遵循的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第二个层面的“问责”是指询问和质询职责的履行情况,要求问责对象就自身履职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对问责主体作出及时回应,其贯穿于职责履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遵循的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从事前问责角度看,由于问责对象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与问责主体对其角色的期待直接相关,第二个层面的“问责”有利于在人际互动的过程中使问责对象正确认识自身职责。与此同时,有了问责主体的信任、期待和支持,问责对象会受到正向激励,从而更好地在履职过程中发挥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发扬担当精神。从事中问责角度看,第二个层面的“问责”有利于问责主体及时发现问责对象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各类风险,从而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和帮助,上下协同共克难关。从事后问责角度看,由于职责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各种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第二个层面的“问责”有利于问责主体综合考慮主客观因素,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问责对象的职责履行情况,做到精准问责。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领导位置,党的全面领导肩负着有效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大政治责任。确保党的政治责任得到正确有效履行,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意义重大。党内问责制是确保党的政治责任得以实现的重要工作抓手和基本途径,是确保党的使命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支撑。

(二)党内问责制为党的全面领导的立身之本——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供保障和动力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不断夯实党的全面领导正当性和有效性的根本所在。党的全面领导在实践中能否顺利开展、能否取得实效,取决于党的全面领导能否得到人民的认同、信服、支持,取决于人民是否自觉自愿地接受党的全面领导、服从党的全面领导。只有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使党的全面领导权力经过政治合法化这一重要环节形塑党的全面领导权威。权威不同于权力,不是靠外在的强制力或利益交换迫使人民被动地服从领导,而是靠人民发自内心的信任和支持展开领导。权威的确立和增强能在极大降低权力行使成本的同时,促成权力运行过程的高效顺畅。

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表现为党的指导思想、纲领路线的正确性、科学性,表现为党的政策主张、决策部署引领国家和社会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前行,表现为党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着正确的引领性作用。“党的纯洁性是指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政治、组织、作风、行为等方面与党的性质、宗旨的一致性,其中,理想信念的坚定和政治信仰的纯洁是共产党人最根本的纯洁。”[5]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斗争本领不强,实干精神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1]党内问责制能够起到预防和纠治这些问题的作用,能够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和动力。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规定要把党的制度建设贯穿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之中。《条例》第7条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等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予以明确的制度规定[2]。这些问责情形直指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各类突出问题,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应当做什么。《条例》规定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做不到、做不好应当做的,做了不应当做的将会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这些制度规定规范和约束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履职行为,使其对自身在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后果有了明确的预期,从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党内问责制是一个制度体系,涉及诸多党內法规。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正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党委(党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应当做什么。其中第6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在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中的具体责任内容,第7条明确了党组(党委)在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中的具体责任内容[6]。这些制度规定有利于促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标对本找差距、聚焦聚力补短板,从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制度层面的动力。

新时代,要充分发挥党内问责制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1]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内问责制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保护、激励作用。“问责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7]中纪委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8]。只有不断“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9],才能更好地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三)党内问责制为党的全面领导的力量之源——坚持人民至上提供回应机制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把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总结为十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坚持人民至上。“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10]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为了人民、要依靠人民。只有坚持人民至上,党的全面领导才能从人民那里获得源源不断的力量和支持,才能不断筑牢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党内问责制所问之责从根本上源于党对人民所负之政治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时,要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把主动、积极回应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集团、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这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10]在现实生活中,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体有哪些内容、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人民最为关切的是什么问题,这些都是重大的基本的问题,是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重要依据。

党内问责制为坚持人民至上提供了制度化的回应机制。《条例》第7条对问责情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第一款指出,对于“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失职失责情形要予以问责;第五款指出,对于“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失责情形要予以问责;第六款指出,对于“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失职失责情形要予以问责;第七款指出,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失职失责情形要予以问责;第九款指出,对于“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失责情形要予以问责;第十款指出,对于“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失职失责情形要予以问责[2]。这些制度规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通过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不断展开自我革命,持续改进和优化自身内部治理,积极回应人民的需求和期待。

党内问责制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提供了制度化的交流互动渠道。党内问责的问责主体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党内问责的权力主体;一类是党内问责的权利主体。党内问责的权力主体在《条例》第4条中有明确规定,包括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2]。党内问责的权利主体是广大党员。广大党员的党内问责权利主体地位源自《党章》对党员享有权利的规定。《党章》第4条第四款指出,党员享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11]。这一规定为广大党员享有党内问责权利提供了根本依据。广大党员的党内问责权利与其所肩负的党员义务之间紧密相联。《党章》第3条第七款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的义务[11]。通过广大党员切实履行密切联系群众的义务,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就可以经由党员反映到党内。在此过程中,如果广大党员从人民群众中了解到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形的问题线索,要勇于行使自己的党内问责权利,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情况。广大党员要以对党忠诚实、对党负责、为党分忧、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由此,党内问责制通过党内问责权利主体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的现实关切和利益诉求、把人民群众发现的各类问题反映到党内。

而党内问责权力主体则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依据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向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展开问责,要求党内问责对象对其履职行为给予解释和说明。如果通过质询和询问环节党内问责权力主体了解到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理由正当充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那么,当广大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群众并给以充分解释时,人民群众就能够更好地理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履职行为,从而消除各种疑虑疑惑。如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失职失责情形,党内问责权力主体就要对党内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使其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当广大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群众并给以充分说明时,人民群众会感到正义得以伸张,会更加钦佩中国共产党刀刃向内進行自我革命的决心和勇气,会更加坚信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10]党内问责制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质询、询问、调查、追责环节,将人民群众关切和反映的问题调查清楚,给人民群众以负责任的说明和交待,及时地就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向人民群众作出反馈。“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10]党内问责制通过党内问责权利主体和党内问责权力主体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在新时代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提供了制度化途径。

二、以党内问责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优化路径

党内问责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当前,党内问责制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使党内问责制更好地发挥出其制度效能,要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目标指向,在这一目标的引导下不断优化党内问责制的发展路径。

(一)确立以信任为基础的问责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1]《条例》第3条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列为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2]。既要严管,发挥党内问责制的规约纠错作用,也要厚爱,发挥党内问责制的激励保护作用。当前,在党内问责制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心理上抵触问责、行为上逃避问责的现象。这与对“问责”的片面理解以及对问责制功能的片面认识不无关系。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加强对厚爱的认识,加强对如何发挥好问责制激励保护作用的思考。

在“严管与厚爱结合”这一原则中,厚爱是基础,严管是厚爱的体现。严是爱,松是害。厚爱决不是无原则的放纵不管,也决不是对错误行为的听之任之以维护表面上的一团和气。厚爱这种深沉厚重的爱基于为对方的正当的长远的根本利益着想,表现为时时事事处处的关切、叮嘱、提醒、批评、指正,表现为人际之间深层次且频繁的交流与互动。中国共产党作为百年大党,之所以能够把千千万万的党员团结起来、凝聚起来,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对党员的厚爱。这种厚爱表现为每一个党员在入党以后,都要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在享有党员权利的同时,要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一个党员在党的殷切关怀和严格要求下不断成长,将自己塑造成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纯洁的政治信仰,散发着党性光辉、发挥着模范带头作用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在此过程中,党内问责制不仅要发挥事后的责任追究功能,更要发挥事前、事中的双向交流、回应功能,对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优点不断肯定和固化,对其缺点和不足及时提醒和纠正。党内问责权利主体与党内问责权力主体要通过质询、询问等“问”的途径与党内问责对象展开良性互动,关心、激励、帮助党内问责对象,以促使党内问责对象按照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

党内问责制的制度设计理念首先要把关注点放在如何促进积极责任的履行上,也就是如何激励问责对象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创造性,运用自身才华、能力,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有效担当作为。只有确立以信任为基础的问责理念,才能使问责对象把精力放在如何促进职责的有效履行上,而不是放在如何逃避问责上。每个党员在入党前都经过了党组织各方面的严格考察,在入党时都郑重地进行过入党宣誓。《党章》第6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11]入党宣誓表明了预备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也表明了党信任作出这种庄严承诺的人并且接纳和吸收其为预备党员。经过入党宣誓这一郑重的仪式,预备党员与党之间建立了一种承诺与信任的关系。承诺与信任成为紧紧维系个体党员与党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纽带。

党内问责制作为党内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党员与党之间确立的承诺与信任关系為前提和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当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各种风险挑战和困难矛盾面前勇挑重担、冲锋在前、担当作为、履行自己的承诺时,党要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成为保护和支持他们的最强有力的后盾。《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2]这些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信任为基础的问责理念,体现了党内问责制对于干事创业、履职尽责的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起到的激励保护作用。

(二)将党内问责制嵌入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

以党内问责制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从根本上要将党内问责制嵌入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之中,使党内问责制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中发挥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将党内问责制嵌入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供了依据。

第一,以党内问责制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决定》指出,要“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不懈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9]。党内问责制通过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促使党员干部时时事事处处把责任和使命放在第一位。除了党内问责权力主体和党内问责权利主体这两大类问责主体以外,党员干部自身也是一类重要的问责主体。党员干部通过内在的自我反思、自我提升,把外在的责任压力转化为内在的责任担当,这种自我问责促使党员干部更为自觉主动地、甘心情愿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职尽责,塑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当每一个党员干部养成了自我问责的习惯后,会在党内形成一种良好风气,有助于培育党内责任文化;党内责任文化不断深入人心,会促进党内问责制更好地在实践中展开,从而使责任文化与问责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在这种良性互动中,党员干部的政治品格就能够通过内在的文化养成与外在的制度激励得以不断地锤炼和提升。

第二,将党内问责制的问责领域扩展到各种组织、各项事业以及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决定》对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三个“完善”:“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健全各级党委(党组)工作制度,确保党在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方面。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推动各方面协调行动、增强合力。”[9]这三个“完善”为党内问责制确立问责领域指明了方向。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因此,对于党内问责制而言,其问责领域也要扩展到我国各项事业、各个领域以及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只有这样,党内问责制才能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制度保障,保障党的领导权力得到正确行使,保障党的领导责任得到正确履行。

第三,以党内问责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决定》指出,要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9]。党内问责制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党内问责制是由“明责”“问责”“追责”这几个重要环节构成的制度体系。“明责”是问责的前提和依据,指的是明确职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明确职责使得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时有了标准和依据,这些标准和依据本身就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提供了努力的目标和方向,能够激励他们发挥自身优势,补齐自身短板。要保质保量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自身能力,不断增强自身本领。只有能力过硬,本领高强,才能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才能确保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问责”强调的是“问”,包括质询和询问等多种方式。通过“问”的过程,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实现了双向交流与互动,有利于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真实有效的信息反馈是非常有价值的,能为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提供信息和依据。只有获取了充足的信息,才能做到实事求是,才能为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必要条件。“追责”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落实,是党的自我革命的体现。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能起到及时纠正各种错误的作用,防止小错演变为大错。与此同时,还能对他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打消各种侥幸心理,以制度的刚性使党员干部对自身行为有明确的预期。只有运用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不断地纠偏纠错,才能保证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提高。

(三)充分利用数字技术赋能党内问责制

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认清党的全面领导所处的时代背景。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日益成为考察时代背景时最需要关注的一个向度。20世纪下半叶开启的电子和信息革命是人类社会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作为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数字赋能是指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予特定人群以特定的能力和技能。”[12]随着大数据及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已成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新手段。如何在海量数据中提取、生成有效信息,已成为数字时代各种组织和个人必备的一种重要能力。在数字时代的大背景下,党内问责制应当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为自身赋能。数字赋能党内问责制将为党内问责制更好地服务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开启广阔前景。

近年来,从中央的顶层设计到地方的具体实践,数字赋能纪检监察工作正处于不斷发展的进程之中。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13] 2021年出台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深化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1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指出,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并向数据化、精细化方向发展[12]。这些规定为数字赋能党内问责制提供了政策支持。

党内问责工作要充分利用好现已搭建的全面从严治党数据共享平台、智慧检务平台、检举举报平台、公众参与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强化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督和有效预警。《条例》第4条规定了党内问责的主体,其中,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2]。这三类问责主体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信息的互联共享,充分利用好数据技术的网络协调、精准识别和智能分析能力,不断提升党内问责工作的效能,实现阳光问责、智慧问责、科学问责。

就实现阳光问责而言,数字赋能党内问责制体现为随着信息开放共享程度的不断提高,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履职过程和履职效果日益清晰、更为公开地呈现在人民群众和广大党员面前,这有利于更好发挥党内问责权利主体在党内问责工作中的作用。党内问责权利主体和党内问责权力主体利用数据的可留痕、可追溯特点,能够为党内问责工作收集、储存、分析和挖掘信息。与此同时,党内问责工作从启动到作出问责决定整个过程中的各类数据和信息也应及时汇入相关数据库,做到可查询、可共享,以实现阳光问责。

就实现智慧问责而言,数字赋能党内问责制体现为通过构建大数据分析运用系统,能够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上发现问题苗头,挖掘问题线索,归纳共性问题,将原来对问题的无形感知转化成理性的数字化感知,从而实现对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领域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监督,并依据可体验、可追溯的数据场景和资讯库存作出全过程问责的迅速回应和精准研判。

就实现科学问责而言,数字赋能党内问责制体现为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能够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上作出科学严谨的决策分析,能够助推党内问责工作由原先的“出现问题——逻辑分析——因果解释——制定方案”的被动响应方式转化为“数据搜集——量化分析——明确联系——方案预备”的主动预测方式[15]。这就为党内问责主体掌握问责的主动权、预防可能出现的各类履职风险事件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判断依据。

三、结语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1]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1]。党内问责制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好问责利器”[1]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于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对于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具有重大意义。只有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原则应用于党内问责制建设之中,不断涵养党内问责文化,不断优化党内问责制度,才能推动党内问责制在实践中取得实效,才能使党内问责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出其制度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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