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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生成的四重维度

2023-05-30汪义力陈文胜

理论导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乡村振兴

汪义力 陈文胜

摘 要:乡村善治以构建符合国情特点、更加完善有效、多元协同共治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为主题,其生成有其理论之源、文化之根、历史之基及时代之变等逻辑维度。其生成源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的深刻体悟与创新发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治理智慧的继承,对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历史经验的学习借鉴和传承赓续,对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新特征新要求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通过上述四重维度构筑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乡村治理实践的科学指南,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

关键词:乡村善治;乡村治理;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3)03-0011-07

作者简介:汪义力(1990—),男,湖北黄冈人,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乡村治理;陈文胜(1968—),男,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乡村发展。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有效是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秩序、维护农民权利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1]。善治,既是治理过程,也是治理目标,更是治理方式。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來,我们党领导人民对乡村治理这一重大历史课题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我国乡村治理从传统管理逐步走向现代治理,实现了价值自觉,形成了善治导向。走乡村善治之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从“立国”到“富国”再到“强国”的伟大历程中孕育形成的,体现了理论、历史、文化、现实四重维度的有机统一。深入探究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的生成逻辑,对于深刻把握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内在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之源: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

任何一种深刻的思想或理论都不是“凭空”生成的,必然有其深厚的理论渊源。“乡村善治”这一概念从词源意义上讲,虽更具中国语境,但其精神内核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高度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创始者们把基层治理问题置于唯物史观的广阔视阈,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历史视角客观分析了国家、政府与社会在整个治理过程中的定位及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最终将治理的理性逻辑定位于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与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一)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向善格局中推动治理实践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上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是国家的必要条件。”[3]因此,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只有在执行了其基层社会治理职能时才能获得维持和发展下去的必要基础。国家治理要摆脱过去只偏重于国家政治统治以及国家垄断权力的错误思想,从根本上重视基层社会及其广大民众,即实现国家制度权威性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效性的有机融合,而这一思想与善治的内涵性意蕴紧密相关。善治理论的本质特征,或者说与其他治理理论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一个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过程,是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一种新型关系,二者在治理过程中呈现出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最佳状态。因此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及其发展的阐释与善治理论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具有一定理论契合度。

(二)在各方主体利益关系的协调格局中提升治理效能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建立在这种或那种社会生产上面,这种社会生产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4]而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因此,无论国家治理抑或社会治理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并作为协调权益分化的策略性产物而存在的。马克思认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5]概言之,分工的扩大、财产所属关系的分化以及对积累财富的争议等,都导致功利意义上的利益关系或物质生活关系集中体现于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因而,协调利益分化和调解权利冲突成为治理何以可能的理性生成,治理之权就不得不通过“经济化”的策略协调利益以配合国家与社会治理。换言之,治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安全和效率为出发点,以“必要的恶”作为基本手段,追求多元主体利益的协调和合理化,最终达到多元主体间的平等与平衡,以提升治理效能。

(三)在共建共享和公平正义的双重格局中彰显治理价值

马克思认为:“凡是要把社会组织完全加以改造的地方,群众自己就一定要参加进去。”[6]无产阶级在夺取国家政权后,应从资本家手中夺取社会治理之权,扬弃“富而不公”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及由其衍生的“治而不公”的制度体系,消除一切由阶级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使人民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体。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一个国家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7]这表明国家与人民之间应该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至多是善政,而不会是善治。因此,善治的现实基础是人民群众自愿参与和对国家权威的自觉认同。这就必然要求在法理契约基础上构建结构和功能都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制度体系,“使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8],给所有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真正的充分的自由,保障公众财产和民主权利,在参与生产的广大劳动者中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并依据这一价值目标来引导和促进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有机融合。

在此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从治理实践层面阐明了“国家—社会”之间发展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并从发展目标的视角指明了二者关系的现实走向和实践路径,及其价值建构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追求。作为国家治理基石和基层治理基础的乡村治理,其善治之路是在现代乡村治理理性生成脉络中衍生出的具有新的时代内涵和实践意义的治理思维与理念。其终极目标始终是实现善治,无论是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都与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的思想内核相契合。可以说,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是充满着时代精神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治国理政思想的延伸与开拓。

二、文化之根: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善治智慧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泉。”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随着现代转型的渐趋成熟,传统文化不再是博物馆意义上的文物藏品,而是从未断绝生机的智慧活水。正如习近平所言:“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9]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根底之牢固、蕴藏之丰富、影响之深远,为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智慧支撑。

(一)“保民养民”的民生思想

民生是治国安邦的优先议题,关注民生是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要义。早在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就十分关心民众、关注民生,并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思想。从《尚书·五子之歌》提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到《尚书·大禹谟》强调“德惟善政,政在养民”;从《戰国策·齐策五》主张“善为国者,顺民之意”,到《礼记·大学》倡导“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民之父母”等,其中蕴含的保民、养民、利民、富民等重要理念,以及体恤民情、遵从民意、顺应民心等治理取向,彰显着传统善治智慧,为历朝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们所重视和传承。唐代柳宗元“吏为民役”的观点,宋代李觏的“安民养民”思想,程灏、程颐提出的“厚民为本”和朱熹的“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主张,明清时期的张岱、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万民忧乐”“富民养民”等民生观,都是中国优秀传统治理文化的精髓。这些民生思想虽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具有局限性,但在改善民生福祉、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经过几千年历史积淀而形成的重要思想,已然深深融入中华文明的血脉之中,成为重要的智慧资源和宝贵的思想财富,深刻影响着我们的治理实践。新时代开创的乡村善治之路,既继承和汲取了传统民本思想中的合理内核和有益成分,又结合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现实基础,对其进行了科学扬弃与创新发展。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坚持人民至上,把“为了农民、依靠农民、成果由农民共享”作为发展动力,“把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件一件找出来、解决好,不开空头支票,让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0]可以说,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是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的,有着浓厚的民本底色和深厚的民生情怀。

(二)“德礼为本”的治理理念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古代社会的治理文化中,“德”关乎能否服众。德礼为本,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价值基础上的秩序追求,即以价值共识、道德教化、礼制规范以及一定的行政强制,实现以德服人的善治秩序。《论语·为政》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1]阐明了刑罚只能迫使人不敢犯罪,不能使人真正明白犯罪可耻的道理。反之,德的功用能够教化于民,施以德治,运用德的标准感化和激励,用礼仪规范其思想和行为,使之于潜移默化中自觉远恶迁善,常怀知耻之心。正如孟子所言:“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12]德由善教趋于善治,形成了中国古代德治文化,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德治元素的文化母体。习近平强调:“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13]在几千年农耕文明孕育出的乡土社会中生长起来的乡村文化、道德规范、公序良俗、伦理纲常等传统文化资源,培养了农民道德意识,赋予了农民道德实践,规约着农民行为动机和行为过程。经过历史的沉淀和岁月的洗礼,传统德治文化基因充分汲取了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乡村治理智慧,有效整合了乡村社会中潜移默化形成的传统乡村治理独特方案。因此,当前所推进的乡村善治之路,特别注重乡村道德建设,不断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和传统文化积淀的德治思想,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与新时代乡村倡导的文明新风相结合,嵌入现代乡村德治体系,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彰显乡村社会的伦理秩序与道德规范,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爱党爱国、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

(三)“乡规民约”的理性精神

“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14]传统乡土中国规范乡村居民日常行为的“契约性”约定和治理规则即为乡规民约。乡规民约长期存在于传统中国社会,在历代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北宋吕大均《吕氏乡约》、南宋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明代王阳明《南赣乡约》、吕坤《乡甲约》、刘宗周《乡约事宜》等。这些乡规民约立约宗旨明确,约文言简意赅,既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纲目为“总约”,强调要“见善必行,闻过必改”,面对种种过失时要“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要“尊幼辈行,造请拜揖,请召迎送,庆吊赠遗”,遇应相恤之事时“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仆人,皆有无相假”[15]。同时,辅以各类“专约”规范乡村居民生产生活中诸如婚丧嫁娶、礼俗来往、纠纷调解、救弱扶贫、捐资助学、教育选才,以及取水用土、山林防护、道路交通、修桥铺路、防火防盗等各种“薄物细故”。传统乡规民约以立约之众同心同德、恪守成规、不得故违的基本要求以及独特的社会教化功能和社会整合功能,约束着乡土民众的行为、维护着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并沿着乡土性的根系“向上生长、与国家法规制度相结合而产生制度理性”[16],成为传统中国乡土社会最具代表性、运行时间最长、治理作用与效果最为显著的一种非正式制度规则[17]。虽斗转星移、世易时移,乡土社会已发生巨大变迁,但传统乡规民约所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治理智慧依然富有生命力,仍是当前我们走乡村善治之路的独特文化资源。因此,在党领导推进乡村善治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既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和创新传统乡规民约中的精神实质和文化特质,又从乡村社会实际出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合理、适当的方式融入新时代乡规民约建设,推动传统乡规民约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独特治理功能。

三、历史之基:积淀于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乡村治理理论与实践

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的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18]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百年奋斗历程中,中国乡村治理也历经了极不平凡的伟大变迁。正是在这一伟大变迁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为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智慧启迪和力量支撑。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乡村治理的初步探索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若离开了农民,便很难成为一个大的群众党。”[19]“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20]基于对国情的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我们党以解放农民、建立和发展农村根据地为战略支点,在“打土豪、分田地”这一最形象生动、最具动员力口号的号召下,以超强的政治领导能力、组织动员能力以及高效的社会整合能力带领中国农民沿着“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在乡村社会实行土地革命并建立民主政权。由此,传统乡土性的“以地方宗族势力为依托的族民自治”[21]和“治理的权威源自政权权威与礼教传统”[22]的治理模式与秩序逐渐被打破。乡村社会关系得以调整和重塑,农民思想观念发生转变,农村基层组织基本建立,以政党动员为特征的乡村治理结构逐漸形成。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乡村治理的深入实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进一步强调:“农民的情况如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巩固,关系极大。”[23]因此,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框架下,党领导农民群众在全国建立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乡(行政村)人民政府以突出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土地改革为农民当家作主奠定经济基础,扫除文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迅速恢复农业生产以解决农民缺衣少吃问题。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进,探索出“支部建在村庄”“支部建在生产单位”等经验,使党的领导全方位嵌入乡村治理体系。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随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得以全部完成,并通过“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稳定“党政合一、政社合一、三级核算”的乡村治理结构。这种高度统一的制度安排,在发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普及和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改造农民思想意识、保证国家工业化顺利进行等方面制度功能的同时,因其治理绩效的边际贡献不断递减而难以为继,最终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和推进而退出。

(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对乡村治理的突破与创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在以“包干到户”为突破口的农村经济改革中逐步解体。随即展开的“政社分离”通过“社改乡”建立了乡级政权,并在“八二宪法”中确立了乡级政权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中关于设立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新制度安排,促使乡、村分离,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表现为“乡政村治”。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国家在农村逐步确立并完善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民主制度,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强化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并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进入21世纪,为破解日益凸显的城乡二元对立矛盾对乡村社会发展的制约,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和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党在农村的工作坚持城乡统筹的战略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原则,不断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24],推动乡村治理转入支农惠农的发展阶段,乡村治理方式和治理思路更具灵活性和多元性。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对乡村治理的丰富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治理,党领导的乡村治理内容更加丰富。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作为国家治理基石的乡村治理,也确立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奋斗目标。2017年,党的十九大立足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乡村治理有效是基础。党领导乡村治理面临谁来治理、如何提升治理能力、如何完善治理体系、如何激发村民自治活力等现实问题。对此,习近平特别强调,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加快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25]。党中央先后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领导乡村治理的总方针,指明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目标和方向,为推动乡村治理制度化、法治化提供了政治和组织保证。

回首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理论与实践的百年探索历程,党始终能从失败或成功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作出正确选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化解不同的乡村治理难题,取得乡村治理和建设的胜利。百年来,党始终着眼于乡村的稳定和发展,不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关注农民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完善乡村治理模式,提升乡村治理成效;始终坚持党对乡村治理的领导,朝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不断前进,实现了价值自觉,形成了善治导向,为新时代走乡村善治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时代之变:回应于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新特征与新要求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农业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人居环境逐步改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战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引导和规范,以及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得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乡村社会无论是结构功能还是面貌形态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乡村治理在此过程中也相应发生并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取向、治理方式等逐渐朝着向善治理、善者治理、善于治理和治理完善的方面转变和发展,重塑着国家、市场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为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一)治理目标转向乡村振兴

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发展最不平衡的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不充分的是乡村发展不充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是继新农村建设战略后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问题的治本之策。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乡村从属于城市的发展状况,乡村发展迈入由工业化、城镇化的现代化战略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乡村振兴战略这样一个全面现代化的历史性转轨[26]。这一历史性转变意味着乡村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发展路径等已发生更新升级。基于此,乡村治理的战略目标也作出了相应调整,即从新农村建设转向乡村振兴。特别是在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完成之后,新时代乡村治理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其战略目标。具体而言,乡村治理的重点任务是,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探寻与乡村振兴相匹配的制度和实践创新,有效应对和解决乡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文化传承、社会秩序和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新问题,实现新的发展目标。

(二)治理主体转向多元协同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乡村社会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其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文化观念、治理秩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市场化因素越来越深地嵌入乡村社会,导致各种权威、各种力量、各种组织和各种资源之间的关系及运作方式复杂多变,原有的党政二元治理结构不得不进行自我革新式的改良以适应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的现实需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27]2019年,《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8]。因此,亟须加快培育和发展除农村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权威组织之外的农业经济组织、技术协作组织、农村妇女组织、青年志愿组织、老年人组织等各类组织,并不断激发村民小组、宗族、新乡贤、普通村民等内生型主体和国家机关、外部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外生型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整合乡村社会的治理资源,建构乡村治理的多重权威,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多种资源和力量整合、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的共治格局,通过联动、统一、协同、共享,实现更深层次、更高效能的治理。

(三)治理取向转向公平正义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将公平正义视为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价值追求。随着城乡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农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基于对乡村社会发展变化的深刻洞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的“脱真贫、真脱贫”制度,构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关爱服务体系,让“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在共享发展机制中得以彰显。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成为乡村治理的价值追求,尊重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诉求成为新时代走乡村善治之路的根本性要素。新时代乡村善治不同于传统的统治或管理,其“善”主要体现在以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体系来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反映和有效回应的价值立场上。换言之,既要满足农民生存发展需要,也要巩固农民主体地位,通过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29],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和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从维护公平正义的动态过程中获取经济社会的秩序稳定与有序发展,真正让农民群众在共治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四)治理模式转向“三治结合”

现代化进程推动了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简单化、单向度的治理模式越来越难以应对由“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变所带来的差异化、多元化的社会现实,难以满足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也无法承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乡村治理有效的基础性要求。因此,变革、创新乡村治理模式成为破解乡村治理困境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治理,为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着力提高乡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的改革目标[30]。随着脱贫攻坚的不断深入和乡村社会的发展变化,党中央在重视“自治”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明确提出要将“法治”与“自治”结合起来,发挥好“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31]这是中国共产党推进乡村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成果,标志着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制基本形成。在此基礎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建设法治乡村、提升乡村德治水平的总体要求。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出了具体部署。由此,我国乡村治理迈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阶段。自治是基础,能激活“民善于治”的内生力;法治是根本,能强化“以治成善”的硬实力;德治是支撑,能增强“良善治理”的软实力。自治需要法律保障和道德约束,德法并举可产生刚柔并济的治理效果,德治则需要自治作载体和法治来保障。“三治”之间既能优势互补,又能产生协同效应。可以说,“三治结合”是对新时代乡村治理之题作出的科学回答,是在实践中获得的重要经验,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必由之路。

总之,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乡村治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进程。走乡村善治之路,是新时代乡村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国已经由“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变,由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转变,原本基于血缘和地缘构建的自然关系被打破,传统乡村秩序逐渐“退场”,乡村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重点、治理策略、治理结构等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必须立足新的时代方位,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乡村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乡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乡村本土历史文化资源蕴积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吸收借鉴其他文明的优秀成果,以开放的视野、包容的精神和辩证的思维认识和运用已有的治理智慧和智识资源,推进现代乡村治理逻辑的自主性优化和适应性调整,最终走向更具生机活力的善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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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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