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补齐规制“为官不为”的权力监督短板

2023-05-30石学峰

行政与法 2023年3期
关键词:为官不为权力领导

摘      要:权力监督在规制“为官不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具备鲜明的预防功能和校正功能。但目前存在四大短板,即“为官不为”问题的滋生和蔓延,深刻反映出权力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薄弱,难以形成监督“为官不为”合力;自上而下、平行与自下而上监督不匹配,难以构成监督“为官不为”网络;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各有不足,难以形成全链条监督“为官不为”模式;权力监督机构存在罅漏,难以有效履行监督“为官不为”之责。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补齐权力监督短板,有效规制“为官不为”,应详列权力清单,绘制权力“流程图”,让“为官不为”无处遁形;建立多元化与立体化的权力监督体系,对“为官不为”形成监督合力;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督链条,挤压“为官不为”的生成空间;深化纪检机关领导体制改革,以落实“两个责任”防范“为官不为”。

关  键  词:全面从严治党;“为官不为”;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3)03-0043-10

收稿日期:2022-12-10

作者简介:石学峰,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為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学习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项课题“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统筹设计与重大成就”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278。

“为官不为”是当前亟需面对和解决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总的看,我们的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结构明显改善,但是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干部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1]“为官不为”问题的产生,深刻反映出权力监督存在一些短板。有鉴于此,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这就亟需通过找准权力监督短板、精准补齐短板,提出有效规制“为官不为”的对策。

一、研究现状与功能定位

(一)研究现状

目前,学术界围绕“为官不为”和权力监督两个领域已经取得了相对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对二者的关系却较少关注,尚未有专门的论文对其进行着力探讨。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和归纳可以发现,其主要聚焦以下两方面内容:

⒈现有对“为官不为”的研究成果主要聚焦其表现类型、主要成因以及治理对策,而对“为官不为”与权力监督关系的研究仅有少数学者在其论文中简要涉及。如管志利分析了权力监督软化对“为官不为”的影响,强调要通过推动公众参与监督以遏制“为官不为”。[3]孙涛认为权力监管机制的非制度化是导致“为官不为”的主要因素,主张治理“为官不为”的重点是做好“监督加法”。[4]杜雄柏强调治理“为官不为”的难点在于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方面,主张创新岗位评价监督方式。[5]

⒉现有对权力监督的研究成果多聚焦于权力监督的理论逻辑、历史发展、运行状况、结构困境及其破解路径等议题,而从权力监督视角对“为官不为”进行分析和探究的成果,只有少数学者涉及。如甘守义认为破解“为官不为”关键要坚持依法用权、阳光用权、不搞特权,让公权力行使者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舆论的有效监督。[6]

综观学者现有研究成果,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现有研究尚未从权力监督视角对“为官不为”进行专门研究,仅有少数学者论及权力监督对“为官不为”的影响,缺乏较为全面性与系统性研究;另一方面,现有成果中有针对性的研究较少。

(二)权力监督在规制“为官不为”中的功能定位

⒈权力监督在规制“为官不为”中具备鲜明的预防功能。一是能够有力“规约主体的人性弱点”,[7]给广大领导干部以明确、足够和详细信息,使他们较为精准地预见自己的用权行为可能给自身所带来的各种后果,进而能够有效抑制“为官不为”的发生动机。二是能够堵塞缺陷和漏洞,切断领导干部产生“为官不为”问题的机率和机会。

⒉权力监督在规制“为官不为”中具备鲜明的校正功能。权力监督的作用不仅在于发现领导干部的“为官不为”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制止,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这具体体现为:一旦领导干部发生“为官不为”问题,通过监督能够对其形成一种强大的外在压力,使其“为官不为”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二、权力监督短板:“为官不为”滋生的重要因素

(一)权力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薄弱,难以形成监督“为官不为”合力

⒈权力监督主体对“为官不为”的监督意识薄弱。如部分权力监督主体认为“为官不为”是工作懈怠的小问题而非作风建设的大问题,“为官不为”者并没有触犯党纪国法,因而权力监督主体缺乏对“为官不为”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致使“为官不为”问题日渐突出。

⒉权力监督主体对“为官不为”的监督能力较弱。这在纪检监察干部身上表现得较为突出。目前,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是从党务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借调或转岗到纪检监察组织的,一部分则由党政办或业务工作人员兼职承担纪检监察工作。这类纪检监察干部缺乏必要的专业背景,因此,当面对具有隐蔽性深、欺骗性大、迷惑性强的“为官不为”行为和现象时,他们的“监督”能力有限。

⒊权力监督主体对“为官不为”的监督合力不够。有些地方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司法、纪检监察等不同权力监督主体间缺乏有效沟通,各管一块、各自为战、分散运行。这就导致两方面后果:一是形成“孤军作战”状态,无法对“为官不为”凝聚并汇合成监督“铁拳”和“洪流”,弱化了监督体系的整体效应和叠加优势。二是形成监督“真空地带”,致使一些“为官不为”问题无人过问,最终形成顽疾。

(二)自上而下、平行与自下而上监督不匹配,难以构成监督“为官不为”网络

⒈自上而下的组织式监督太远,无法精准监督下级的“为官不为”问题。上下级之间的层级越多、距离越远,就越鞭长莫及,越难“一竿子”插到底,监督力度就越薄弱,监督面也越狭窄,且下级的很多“为官不为”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上级对下级的“为官不为”问题“有权管但是看不见”。

⒉同级间的平行式监督太软,难以发现同级间的“为官不为”问题。邓小平曾指出:“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而同级的领导成员彼此是最熟悉的。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8]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同级相互监督效果并不理想。这是因为同级间长期在一起工作,极易形成一种“默契”,彼此间的相互监督容易变成互不监督。

⒊自下而上的民主式监督太难,无力监督上级的“为官不为”问题。虽然上级的“为官不为”问题下级会有直观感受,但下级党员干部常常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既不愿意去监督上级,更不敢去监督上级。

(三)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各有不足,难以形成全链条监督“为官不为”模式

⒈事前监督相对薄弱,无法提前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目前,对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忽视事前监督,直到出了问题或造成一定后果后,才不得不进行检查和处理。这主要是由于权力监督主体的主观认识与监督能力不足所致。如有的权力监督主体对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为官不为”问题缺乏鉴别力,因而不能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

⒉事中監督缺乏力度,无法及时发现“为官不为”问题。主要由两方面原因导致:其一,权力监督主体的自身素质所限。如有的权力监督主体因怕触及矛盾或怕得罪人,从而对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为官不为”问题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也不敢监督;其二,有些监督事项或监督内容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权力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因而无法有效监督权力客体的某些“为官不为”问题。

⒊事后监督重查轻处,无法有效惩戒“为官不为”问题。监督是事前、事中与事后的有机统一,三者缺一不可。事前监督能够防患于未然,事中监督主要起纠偏和控制作用,事后监督主要发挥惩戒和警示功能。因而事后监督只要同时做好“查”与“处”两个环节,或者能够严格兑现“处”这一重要环节,就足以警戒后人。但目前的事后监督往往存在重“查”轻“处”问题,对“为官不为”的处罚过轻,起不到有力震慑作用。

(四)权力监督机构存在罅漏,难以有效履行监督“为官不为”之责

⒈“三转”不彻底,纪委的监督与业务部门的监督相混淆。在“三转”实施前,各级纪委往往代替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监督检查。2014年,党中央提出“三转”后,尽管各级纪委已认识到纪委监督与职能部门业务监管的区别,但囿于惯性思维,一旦说起“监督”,不管是纪委干部还是其他干部,都习惯性地认为都是纪委的职责,各级纪委的“三转”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未能通过“监督的再监督”的方式科学地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

⒉纪委的专门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难以有效履行监督“为官不为”之责。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章还进一步规定:“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9]但从实际情况看,各级纪委在行使监督权力时往往或多或少地受到同级党委的影响,加之各级纪委在内设机构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编制以及部门的经费预算等方面缺乏自主权。受制于这些因素,各级纪委很难对同级党委的“为官不为”问题进行有力监督。

⒊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保险箱”,由谁来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成为难题。纪检监察干部并不天生具备“免疫力”,也会“不作为、不担当”。这可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的比例得到证实。据相关资料显示,“在目前已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有六至七成的腐败大案要案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和查处的,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查处。”[10]

三、补齐权力监督短板、有效规制“为官不为”的路径选择

(一)详列权力清单,绘制权力“流程图”,让“为官不为”无处遁形

⒈细化权力事项,精准制权。应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便民高效”等原则科学编制权力名称、权力来源、法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行使内容、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目录,形成详细的权力清单,真正做到一切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特权。一是权力清单结构安排要统一规范。要注重构建统一化、标准化和通用化的权力清单结构体系,杜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需求进行“自导自演”,肆意制定权力清单。二是权力清单内容要全面化、具体化。全面化是指权力清单应当全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的公权力,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顶到底;具体化是指权力清单本身的内容应当具体而精准,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做表面文章。

⒉科学配权,合理确权勘界。要依法厘清每一类权力主体的边界并对其进行科学配置,以保证各权力主体的权力只能在各自的界限内规范运行,最终以鲜明的职权界定和配置避免“为官不为”问题发生。一是依法厘清权责,给权力划定边界。要依法梳理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各公职人员特别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个人与集体、正职与副职之间的不同权责,使得各权力主体的职权界限较为分明。二是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当责任大于权力时,就会出现‘不作为现象;当权力大于责任时,就会出现‘乱作为现象。”[11]因此,亟需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和“关键少数”,尽快构建权责对等的权力配置机制,使权力和责任处于平衡一致状态。

⒊规范用权,编制权力“流程图”。按照“于法有据、于事有效、于民有利”原则,从严控制自由裁量空间,绘制权力“流程图”,固定权力运行流程,破除“为官不为”的生存空间。一是编制权力“流程图”,做到“有权必有流程”。应直观科学地编制权力清单事项规范流程,以图表形式绘制权力清单运行“路线图”,让领导干部用权有“固定路线”,推动实现权力规范化运行。在权力“流程图”中,应重点公开并明确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等具体内容,以统一标准固化程序,规范权力的自由裁量。二是构建智能化权力运行新形态,全面推行网上“行权”。应构建和开发专门用于规范权力运行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系统,将权力清单内容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录入系统,使权力按照预先设置的流程全程网上运行,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三是常态管理,将权力运行“路线图”落在实处。可通过编制《权力清单运行流程操作手册》,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模板,群众只需“按图索骥”,干部就得“对号作答”,否则即可“照图说话”进行投诉举报。

(二)建立多元化和立体化的权力监督体系,对“为官不为”形成监督合力

⒈整合监督力量,拓展监督方式,提升监督“为官不为”问题质效。一是夯实权力监督主体,整合权力监督力量,提升监督“为官不为”合力。为此,应创造条件、搭建平台,让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察、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组织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等各种权力监督主体参与到对“为官不为”问题的监督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纵向互通、横向联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对“为官不为”的监督格局。二是建立监督工作联席机制,形成信息互通的立体联动体系,提升监督“为官不为”信息共享度。应打破权力监督主体信息壁垒,通过定期通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将不同权力监督主体掌握的“为官不为”信息互相通报、相互分享,提升监督“为官不为”实效。三是创新监督“为官不为”问题的方式方法,提升监督“为官不为”质量。其一,要实行“自下而上”式逆向监督法,落实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权。为此,必须构建下级监督上级的权益保护机制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尽量降低和消除下级对上级进行监督的后顾之忧。其二,要实行“杀回马枪”式反复监督法。通过实行这一方法,能够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和常态化,可以有效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敷衍塞责、推拉绕虚、畏难厌战等“为官不为”问题。其三,要实行“督”“研”结合式监督法。如果仅强调实行“督”,而不及时跟进“研”,就极有可能陷入查找出“为官不为”问题却无人解决的怪圈。因此,应实现“督”“研”有机结合,对查找出的“为官不为”问题,要精准研究对策及时解决。

⒉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手段,畅通监督“为官不为”问题途径。要营造浓厚的“为官不为”监督氛围,努力拓宽“为官不为”监督渠道,不断丰富“为官不为”监督手段,以形成辐射全面、渠道畅通、利用方便的监督“网络”。一是构建多样化的“为官不为”监督通道,为权力监督主体提供尽可能多的“为官不为”监督渠道。为此,可以通过开设“为官不为”监督电话、设置“为官不为”监督信箱、开通“为官不为”监督热线以及设立“为官不为”监督网站等,形成强大的“为官不为”监督阵势与监督攻势,方便各权力监督主体参与到对“为官不为”问题的监督中。二是创新和丰富对“为官不为”问题的监督手段,推动实现监督“为官不为”科技化。为此,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构筑“科技+监督”格局,给“为官不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网络,让“为官不为”问题无处藏身。三是深挖细查“为官不为”问题线索,让“为官不为”无滋生空间。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实施部门联动协同,分门别类组成多个明察暗访小组,深入到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以及服务对象中认真查找“为官不为”线索,让“为官不为”无处遁形。

⒊推进立体化监督,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为官不为”问题监督模式。要遵循“着力抓点、串点成线、以线促面”的思路,着力构筑立体化监督格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为官不为”问题监督模式。一是“着力抓点”,增强监督“为官不为”的针对性。要创造条件让各类权力监督主体特别是人民群众能够在“现场点”及时监督“为官不为”问题。这需要将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业务流程、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办理期限以及投诉电话等及时在部门网站、办事大厅进行公示,以方便权力监督主体能够对照标准实时监督。一旦遇到推诿扯皮、该办不办等“为官不为”问题时,权力监督主体可以在“现场点”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避免事后难找证据。二是“串点成线”,增强监督“为官不为”的联动性。要把权力监督主体在“现场点”及时监督发现的“为官不为”问题整体拓展和延伸至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以及相關行业的“线”上,举一反三,强化对“线”上“为官不为”问题的源头防范和监督,拉紧“为官不为”警戒防线。三是“以线促面”,增强监督“为官不为”的覆盖面。要将权力监督主体在“线”上监督发现的“为官不为”问题,辐射和引向所有地区、所有单位和部门,引导全社会及时监督和举报各类“为官不为”问题,消除监督盲区。

(三)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督链条,挤压“为官不为”生成空间

⒈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好事前“预警”监督。要坚持事前预防提醒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为官不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一是坚持思想教育在先,建构“为官有为”的思想高地。要通过各种形式持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筑牢责任意识、补足精神之“钙”,让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政绩观、利益观、荣辱观、群众观、权力观,从思想源头上防范“为官不为”。二是坚持警示在先,用好“为官不为”反面教材。充分运用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强化对“为官不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和频度,释放从严治理“为官不为”强烈信号,让领导干部受触动,从而以案为鉴、做到警钟长鸣,真正担当作为,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三是坚持预防在先,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提醒教育。一旦发现工作中存在得过且过、不思进取、畏手畏脚、推诿扯皮的领导干部,要及时咬耳扯袖,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督促领导干部不敢玩忽职守、不敢畏难不前、不敢平庸无为。

⒉推行领导干部阳光化工作机制,强化事中“动态”监督。一是构建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跟踪考察制度。及时跟踪了解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要定期把对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跟踪考察情况录入“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数据库”或“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清单”,实现记实监督,以切实做到有据可查,最终倒逼领导干部履职担当。二是构建领导干部“痕迹化”工作制度。根据“一事一记”原则,建立领导干部工作情况全程记实档案,对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事项、情况都及时、客观、准确、如实地以文字、录音、录像、照片或实物等形式记录下来。这样,谁懒谁勤、谁优谁劣、谁实谁虚能够一目了然、一清二楚。三是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工作表现情况测评制度。要聚焦中心、聚力大局、突出重点,通过考大事、考要事、考难事、考实事、考硬事,精准定位考核“指挥棒”的“指向”和“力度”,确保精准识别出到底是“黄牛型”“狮子型”“实干型”干部,还是“躺平型”“安逸型”“漂浮型”干部。

⒊铁腕整治“为官不为”行为,严肃事后“惩戒”监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应高悬问责利器,亮铁腕下重拳,织紧“为官不为惩戒网”,形成强大震慑力量。一是迎头痛击,猛药去疴,强化对“为官不为”的惩戒力度。应坚持问责利剑高悬,合理用好问责“指挥棒”,单独或合并运用提醒谈话、约谈函询、通报批评或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离岗锻炼、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或解聘等各种问责方式,对“为官不为”问题决不姑息纵容,确保惩治效果。二是推行“为官不为”连带问责,提升“为官不为”惩治威慑力。按照“权责一致、左右连带、分层惩处”的原则,形成“立体化”连带问责格局。其一,紧扣岗位职责,实行层级连带,下级出现“为官不为”行为,问责同时上追一级,其上级领导连带问责;其二,紧扣业务流程,实行环节连带,前一环节出现“为官不为”行为,问责同时下追一级,后一环节工作人员连带问责;其三,长时间对领导干部“零问责”,但被上级部门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的,不仅追究党委主体责任,而且追究纪委监督责任,还追究“一把手”责任。

(四)深化纪检机关领导体制改革,以落实“两个责任”防范“为官不为”

⒈完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一是扩大各级纪委的监督职权。其一,赋予各级纪委决策监督权,使各级纪委能够对同级党委的决策实施有力监督;其二,赋予各级纪委列席同级党委“三重一大”会议权,实现各级纪委列席同级党委“三重一大”会议常态化、制度化。其三,加大力度保护专业监督执纪人员,维护其各项合法权利,切实防止各种打击报复事件发生。二是加强对纪委尤其是纪委书记的监督。其一,纪委成员特别是纪委书记要加强自身修养,严于解剖自己,通过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实现自我校正、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其二,要强化上级纪委、同级党委会、党代会以及广大党员对纪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其三,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功能、扎实做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监督、扎实推进舆论监督等,提升党外力量对纪委的监督力度。总之,通过加强对纪委尤其是纪委书记的监督,防止他们“把监督权当成一种新的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12]

⒉强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保障“为官有为”。一是强化党委对整治“为官不为”问题的领导责任。其一,要强化组织领导,狠抓组织责任落实。各级党委要强化对整治“为官不为”问题的组织领导,坚持把整治“为官不为”问题牢牢抓在手上。党委“一把手”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怕揭短亮丑,带头查摆“为官不为”问题,明确“为官不为”问题整改方向,积极推动“为官不为”问题整改进度;其二,要明确责任分工,任务明确到人。各级党委应成立“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主要职责,进行任务分解,统筹协调“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其三,要强化分级负责,打通责任传递路径。各级党委在带头履行整治“为官不为”主体责任时,还应指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切实担负起整治“为官不为”责任,形成全覆盖的整治“为官不为”主体责任体系。二是强化党委对整治“为官不为”问题的表率责任。要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其一,坚持书记抓。党委书记要主抓直管、靠前指挥,运筹帷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切实承担起治理“为官不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二,坚持抓书记。要实行上一级党委书记抓下一级党委书记机制,把书记抓书记的责任链条层层压实、逐级延伸,形成书记带头抓书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完整责任闭环,从而督促各级党委书记将治理“为官不为”主体责任扛在肩上。三是强化党委对纪委的支持责任,助力纪委有力监督“为官不为”问题。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为此,各级党委应制定出台《党委全面支持纪委履职尽责的意见》,充分保障纪委依规依纪处置“为官不为”问题线索,支持纪委常态化开展“为官不为”问题的监督检查。

⒊强化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促进领导干部“积极有为”。一是深化纪委“三转”,做到到位不越位、协办不包办、专职不全职。其一,纪委要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业、抓住主线、强化主责。其二,纪委要理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纪委应坚持“综合、互通、共享”原则,站位宏观,选好角度,把握有度,找准监督“为官不为”的突破口,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与协调配合,既避免相互推诿,又杜绝大包大揽,更防止放任不管,切实做到协办不包办。其三,纪委要理顺监督与监管的关系。纪委是对职能部门有无正确履行职责的监督,而不是对某个程序或环节进行监督。因此,纪委应坚守主责主业,做好分内之事,扛牢专门监督之责,杜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二是纪委要自觉作为,变“被动应对”为“主动出击”,提升监督“为官不为”的主动性。应坚持监督关口前移,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具体而言,可通过“谈、访、查”三种形式,让监督利剑直指“为官不为”问题。其一,抓早抓小,以谈促为。加大谈话函询力度,采取集体约谈和一对一约谈相结合、警醒约谈与工作约谈相结合、常规约谈和点题约谈相结合等方式,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为官不为”行为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提醒和“敲打”,把“为官不为”问题遏制在未发或初起状态。其二,走访调研,以访促效。应坚持问题导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通过下发“为官不为”举报明白卡和问卷调查等,收集和受理“为官不为”线索并加强对“为官不为”线索的研判与转办,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其三,深挖细查,以查促改。应聚焦监督职能,抓好日常监督,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回访检查等方式,既紧盯“为官不为”老问题,又关注“为官不为”新动向,着力查准查实隐形变异的“为官不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确保整改到位。三是纪委要聚焦关键,变“平均用力”为“靶向发力”,提高监督“为官不为”的针对性。其一,要盯住“关键少数”这一重点对象,防止失去“准心”。只有盯住和管住“关键少数”,才能牵住治理“为官不为”的“牛鼻子”,最终真正抓住和管好“绝大多数”。为此,应突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凡发生“为官不为”问题,必须严肃追责问责。其二,要紧盯“为官不为”易发生领域,严防“大水漫灌”。应抓全局之重点、抓重点之關键、抓关键之具体,将监督“探头”紧盯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卫生计生、公安和交通运输、环保和城市公用事业、教育、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为官不为”易发生领域,增强“为官不为”监督的精准性。

綜上,目前,学术界对“为官不为”问题与权力监督短板关联的研究尚显薄弱,亟需对其进行深入探究。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权力监督短板是导致“为官不为”的重要因素,提出了补齐规制“为官不为”权力监督短板的对策建议,以期对解决“为官不为”问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当然,由于“为官不为”的成因极其复杂,还需要学术界从更广阔的视角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从而为有效规制“为官不为”问题建言献策。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 贯彻新发展理念 构建新发展格局[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108-109.

[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66.

[3]管志利.“为官不为”的根源及解决路径[J].党政干部学刊,2019,(1):50-52.

[4]孙涛.“为官不为”的生成原因、国外经验及治理策略[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2):53.

[5]杜雄柏.“为官不为”的危害、日渐突出的原因及其治理[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37-43.

[6]甘守义.“严以用权”:解决“为官不为”的举措[J].党政干部学刊,2016,(2):39-43.

[7]程淑兰.预防腐败的制度进路[N].山西日报,2014-04-22.

[8]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310.

[9]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55.

[10]王小锡.底线思维[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262.

[11]山西省党建研究会课题组.反腐高压态势下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问题研究[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2):45.

[12]李景治.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调适[J].学术界,2010,(1):52.

(责任编辑:董博宇)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upervision of Power to Regulate

“Inaction of Officials” in the Process of Comprehensive

Strict Governance of the Party

Shi Xuefeng

Abstract:Power supervision play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regulating“acting as an official but not acting as an official”,with distinct preventive and corrective functions. Currently,there are four major weaknesses, namely,the breeding and spread of the problem of“not acting as an official”,which deeply reflects the weak supervision consciousness of the power supervision subject and the difficulty in forming a joint force of“not acting as an official”;There is a mismatch between top-down,parallel,and bottom-up supervision,making it difficult to form a supervision network of“acting as an official but not acting as an official”;During,and post supervision have their respective shortcomings,making it difficult to form a full chain supervision model of“not acting as an official”;There are gaps in the power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which make it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fulfill the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ng“not to act as an official”.In the process of comprehensively and strictly administering the Party,we should complement the shortcomings of power supervision and effectively regulate“not acting as an official”.We should make a detailed list of powers and draw a“flow chart“of power,so that“not acting as an official”has nowhere to hide;Establish a diversified and three-dimensional power supervision system to form a joint supervision force for“acting as an official but not acting as an official”;Build a complete supervision chain that covers beforehand,during,and after the event,squeezing the generating space of“acting as an official but not acting as an official”;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leadership system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organs to implement the“two responsibilities”and prevent“acting as an official but not acting as an official”.

Key words:comprehensive strict governance of the Party;“inaction of officials”;supervision of power

猜你喜欢

为官不为权力领导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2016重要领导变更
外国如何治理“为官不为”
着力整治“为官不为”,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为官不为”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权力的网络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
不能比领导帅
领导去哪儿了
唤醒沉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