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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特征评估与监管趋势展望

2023-05-30巴曙松陈昊

金融发展研究 2023年3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

巴曙松 陈昊

摘   要:消费金融在提振消费和促进国内大循环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对借贷接受程度的增强亦为消费金融行业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线上渗透率大幅提升,但同时也引发了场景消费违约、高共债风险和不当催收等广受关注的问题。本文梳理了消费金融与传统银行信贷的主要差异,从监管机制建设和监管科技运用角度探究如何进一步规范消费金融公司发展,从而尝试为消费金融未来的监管方向提供思路借鉴。

关键词:消费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高共债;合规催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3)03-0005-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3.03.002

消费金融不仅在提振消费和促进国内大循环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①,还可以通过尝试解决消费者收入和消费支出跨期错配的问题②,较好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消费金融市场在2020年迎来多重政策利好,消费金融牌照批筹加快,拨备覆盖率要求降低,市场化融资渠道拓宽。“开正门、堵偏门”的监管思路有助于促进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未来,消费金融市场用户数量将骤增且显著分层,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差异化程度也将不断加深,面对可能出现的场景消费违约、高共债风险和催收投诉等挑战(肖谢,2019)[1],监管部门将如何应对?

一、消费金融业务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消费金融业务概况

消费金融,一般指机构或企业为个人提供的、以日常消费(不包括住房和汽车消费贷款)为主要目的的小额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狭义的消费金融只是一种提前消费,包括信用卡、消費分期等模式;广义的消费金融是指围绕消费价值链条的资金和资本融通,除了提前消费模式外,还包括消费类资产证券化、消费众筹、消费责任保险等多种模式(金子懿,2020;华萍,2021)[2,3]。消费金融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一般在1~12个月)等特点,申请材料要求简单,到款迅速,能与消费场景深度融合。

消费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在广义上包括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③、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贷公司以及大型互联网企业等,狭义上即为消费金融公司。本文主要关注的是金融科技特征更为明显的狭义的消费金融业务。

近年来,虽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影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和物价水平仍较为平稳,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预期稳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消费金融需求。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消费金融业务,整体发展势头都较为良好,韧性较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22年末,广义消费贷款余额(住户消费性贷款,不含房贷、经营贷)为17.25万亿元,同比增长4.1%,增速较上年末下降5.4个百分点。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2021年末,消费金融公司资产总额达到7530亿元,同比增长43.5%;贷款余额为7106亿元,同比增长44.2%。贷款余额和资产总额2020—2021年两年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2.6%和22.8%,已接近新冠肺炎疫情前的年均增速。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消费金融渗透率大幅提升,于2021年达到29.8%,逼近美国现有水平(36.4%),较2014年增长了18.6个百分点,超过美国1960年以来14.3个百分点的增幅。此外,2021年中国狭义消费信贷线上化渗透率已达69.4%,较2014年(0.4%)大幅提升(徐佳鑫,2022)[4]。

(二)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历程

我国消费金融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2019)[5]、曾刚和吴语香(2020)[6]将消费金融发展历程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探索期(20世纪80年代初—2009年):1981—198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在六个省市开办了消费金融业务,开启了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序章。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内商业银行逐步开展面向广大城市居民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试点期(2009—2013年):2009年原银监会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起点。2010年,北京银行、中国银行、成都银行和派富集团发起的首批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正式设立。2013年,原银监会再次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支持居民家庭大宗耐用消费品、教育、旅游等信贷需求,并新增10个城市参与试点工作。

快速发展期(2014—2017年):以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为契机,随着监管部门逐步放宽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请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监管框架,出台一系列支持性政策,消费金融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市场主体逐步扩容,业务更为丰富多样。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将试点扩大至全国。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确立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职责分工。以蚂蚁金服依托电商平台先后推出的“花呗”“借呗”等产品为代表,金融科技的应用促进了消费金融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消费金融行业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现象也随之增多。

成熟规范期(2017年至今):2017年开始,监管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多部委就消费金融业务颁布了多项规范管理通知,分别针对校园贷、网络小贷、“现金贷”提出了严格的清理整顿措施,对市场乱象进行肃清。同时,国家对消费金融行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以进一步提升金融对消费的支持作用,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截至2022年末,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已发展到30家④,参与主体涵盖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产业机构。

(三)消费金融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差异

与商业银行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消费金融具有“量小、面广、价高、审批便捷”的特点。

一是“量小”:单笔授信额度小、贷款期限短。从总量占比上看,2021年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仅占广义消费贷款余额的4.29%。部分基于消费场景的授信额度较高,如捷信消费金融率先尝试的健身服务场景、中银消费金融的医美项目场景等。

二是“面广”:客群覆盖面大。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消费金融公司成功拓展了下沉用户,其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商业银行传统零售信贷业务无法触达或未能有效服务的中低收入客群。消费金融公司2021年末服务客户数2.86亿人⑤,同比增长75.46%,多数消费金融公司客群覆盖面大幅扩大。主要客群用户画像呈现出三四线城市及县级以下区域客群比重上升、低收入低学历客群比重较高、征信“白户”和年轻客群比重较高的特点。数据显示近半数的消费金融公司三线及以下城市客户占比超过50%,超六成的消费金融公司此类客户占比在2021年提升。以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客群中大专及以下学历占比超过75%,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客户占比超过75%,95后客户占比超过50%(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2022)[7]。

三是“价高”:贷款费率高。消费金融公司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利息、贷款管理费和客户服务费,由于客群履约能力较弱、信用风险较高(杜雪榕,2022)[8],消费金融公司面临较大风控压力,因此,贷款费用比传统银行更高。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底,捷信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净利息收入占平均总资产比重分别为6.94%和11.80%,远高于上市银行2%的平均水平。

四是审批流程便捷。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建立用户画像锁定用户,依托金融科技和风险模型开展评估工作,贷款审批具有无须抵押担保、全流程线上运作、无(或少)人工干预、速度快等特点,改变了传统消费金融贷款审批看征信、看流水、看资产证明、看消费能力的做法。但是,造成审批流程差异的原因还在于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监管要求仍存在一定差异。比如,银行信用卡发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申请资料原件、亲见本人签名,无法绕开线下办理环节,而消费金融公司的互联网信贷产品可全程线上操作。近年来,监管部门愈来愈多地采取行为监管方式,相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政策趋同将成为必然趋势。

二、消费金融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业务具有科技赋能、风险评估手段多、贷款效率高、服务模式新的优点,在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升级、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普惠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业务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信用风险控制、合作商户管控、催收管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其中,一部分问题是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未能严格执行监管规定造成的个性问题,一部分则是全行业共同面临的挑战。

(一)信用风险控制不足

部分消费金融公司追逐短期利益,盲目扩张业务,未合理评估客户偿付能力和违约风险,甚至为赚取高利率主动降低风控门槛,向还款意愿弱、还款能力不足的借款人过度授信,给自身业务持续经营和风险管理埋下隐患。国际监管经验表明,解决过度授信问题的关键在于机构端。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以下简称CFPB)总结相关案例发现,消费者容易受贷款机构过度营销影响而欠下超出自身偿付能力的贷款,导致逾期还款或影响正常生活开支。因此,CFPB于2017年10月发布旨在阻止“发薪日债务陷阱”的规定,要求贷款机构在放贷前评估借款人能否一次性偿还全部或大部分贷款。

在信用风险管控方面,消费金融行业面临的挑战是借款人征信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高共债风险。高共债,指的是借款人在多个机构或平台同时存在债务,收入难以偿付债务而引发债务危机的现象。各消费金融公司在积极推动下沉服务、拓宽客群覆盖面的过程中,面临下沉客户群体征信数据缺乏、偿付能力研判困难、小额失信惩戒力度较弱的难题。应对高共债风险,需要消费金融公司加强核心风控能力,也需要政府部门构建更加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用生态。

(二)合作商户管控不力

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对合作第三方商户管控的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管控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作规模控制不严格;二是对风险事件预警分级不审慎;三是准入审核不严格,未深入分析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如,某消费金融公司2019年8月末与上海某合作商户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达到6000万元,较预设限额3000万元高了一倍;2019年9月,在预警报告中给该商户设置了最高级别预警,但次日却将该商户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由3000万元大幅上调至7440万元;随后,在该商户经营状况未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调低预警级别。

在合作商户管控方面,消费金融行业面临的挑战是商户经营不善带来的场景端风险难以把控。对于教育培训、健身、长租公寓等服务周期较长的场景消费,消费金融公司往往只能审核借款人端的信用风险,无法保证商户完整提供商品或服务,若在完成授信后将贷款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商户,一旦商户经营不善或卷款跑路将构成风险敞口,往往导致借款人投诉和法律诉讼。如,2019年,成立20余年的老牌英语培训机构韦博英语大量关店,无法履行培训合约,通过消费贷支付学费的学员面临上不了课还需要继续偿还贷款的窘况,对消费金融机构提起了投诉。

(三)催收管理不到位

部分消費金融公司存在不当催收行为,或未严格执行委外催收机构品质考核制度(贾红强和张熠婧,2021)[9]。如,招联消费金融向客户工作单位拨打电话,告知其同事关于该客户的逾期信息;对已明确还款日期的逾期客户,仍继续进行电话催收,造成骚扰。

在催收管理方面,消费金融行业面临的挑战是合规催收与违规催收的界限不明晰引发客户投诉举报而带来行政处罚风险。如,自工信部、原银监会等13部委开展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后,因客户投诉导致运营商将消费金融公司外呼电话线路封停的事件时有发生,各机构正常的催收业务受到较大影响(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2020)[10]。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充分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郭武平,2020)[11],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一是收费管理不当,缺乏统一标准。部分消费金融机构虚增费用或隐藏收费,以各种信用评估费、服务费、手续费代替利息,并收取较高的违约罚息和滞纳金。如,某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起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然而未在联合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中向客户提供额外实质性服务。二是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部分消费金融公司未明确说明宣传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某消费金融公司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提到“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未经许可采集和扩散客户数据,侵犯客户隐私。

三、当前消费金融监管框架

目前监管部门侧重从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两个方面引导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开正门、堵偏门”的监管思路日渐明晰,整体原则是小额、短期、风险可控,严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对于还款能力不足的群体的贷款业务加强管理。监管科技应用主要见于学术探讨,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从机构端进行监管,设定消费金融公司准入和审批门槛,明确监管指标

通过出台法规和完善监管框架,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设定注册资本、杠杆率等从业门槛,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新设或投资入股消费金融公司的相关法规政策主要有《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和《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10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引导消费金融公司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优化业务模式,不断提升自主展业能力,打造核心风控能力;要求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清晰披露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正确发挥促消费作用;适当降低拨备监管要求,鼓励拓宽市场化融资方式,增加资本补充渠道,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通过引入评级举措,明确监管维度及指标。监管评级体系由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等的一系列指标构成,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的参考因素,有助于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同时为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提供依据和制度支撑。2020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将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与内控、风险管理、资本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五方面进行评级,并将监管评级结果划分为5级以反映机构风险状况。

(二)从行为端进行监管,设定消费金融业务合规标准

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对消费金融业务进行进一步规范:

一是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将消费金融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一同纳入了监管范畴,弥补了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空白。2021年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发布,严控地方性银行跨地域经营,新设监管指标应对合作机构集中度风险,明确外部合作的责任主体,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流程和风控审核机制。

二是避免不当催收。总体而言,监管部门对催收的合规性要求包括:杜绝暴力催收行为,包括不得通过暴力、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恐吓、威胁、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与合作的催收机构明确约定不得暴力催收,并进行持续有效管控;优化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三是通过鼓励消费金融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逐步降低资金成本,从而实现对客户降费让利。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旨在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消费金融公司逐步走出“同业借款”的单一融资结构困境,资金来源愈加多元,截至2022年末,共25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银行间同业拆借,9家獲批资产证券化,8家获批发行金融债券,15家获批银团贷款,2家获批发行二级资本债。消费金融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向客户推出延缓还款、减免息费等一系列帮扶措施,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共计为5.6万名客户办理延期还款35.95亿元;为逾期客户减免利息2.98亿元、减免费用1.63亿元,惠及逾40万名客户。

四是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并提升文件效力层级为部门规章,大幅提高了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成本,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做出更为明确、具体、可执行的规定。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要求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该规定也适用于消费金融业务。2021年3月,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放贷机构实质性审核识别大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不得定向营销,不得诱导超前消费、过度借贷。

五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消费金融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通常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2)明确披露收集内容、使用方法和披露对象;(3)取得用户的授权或同意。《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合规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的方案。

四、消费金融业务监管发展趋势

整体看,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的多项消费金融业务监管政策已补齐诸多监管短板,但前文所述的场景风险、共债问题和催收难点等行业面临的共同挑战,并非单家消费金融机构通过加强合规意识和风控能力即可妥善应对的,还需要通过健全长效机制和科技赋能来化解。

(一)利用智能合约技术,把控场景风险

对于需要商户持续提供服务的场景,消费金融公司应该同时把控场景风险,利用智能合约等技术,以受托分期支付形式,在收到借款人指令或认可的服务交付凭证后分批将贷款资金划给商户。

(二)进一步健全公共信用信息体系,防控高共债风险

一是可以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打破监管部门“信息竖井”,充分利用二代征信系统、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二是可以引导社会征信机构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数据资源拥有方不必交付数据资产,通过分布式记账技术实现数据多元交叉验证与共享,尝试数据付费使用模式,打造良性循环的社会公共信用生态;三是基于大数据信息,根据消费金融客群收入、税收等信息设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机构数量上限,避免过度授信,同时应引入金融机构良性竞争,允许借款人根据贷款费率、额度和服务水平等透明化的信息选择消费金融机构;四是健全完善对逾期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升违约成本,培养全民讲信用重信誉的意识。

(三)推广合规催收成功经验,健全规范催收长效机制

近年来,消费金融行业暴力催收、电话骚扰等民众投诉集中的问题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和整治。但由于催收是消费金融业务中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对风险成本影响显著,通过推广合规催收经验、出台催收相关政策等长效措施,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是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引入机器人自动催收,兼顾效率性和安全性,提升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

二是鼓励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提升司法效能。可通过接入互联网法院系统开展在线诉讼保全,或协调地方法院进行批量诉讼。如,海尔、杭银两家消费金融公司已完成互联网法院系统对接,实现案件线上批量受理与审判,互联网法院诉讼金额占比均超过20%。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与地方法院协调,批量对逾期借款人提起诉讼,降低了诉讼费用和人工成本。此类成功模式值得在消费金融行业内推广应用。

三是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催收行为规范,协调做好持牌机构催收外呼电话号码备案工作,完善合规催收恶意投诉的申诉流程。如,201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与工信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共同建立催收业务外呼电话号码备案机制以及公众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并对备案工作开展不定期评估。

四是适当放宽逾期催收情况下贷款机构对相关征信信息的查询使用条件。2020年1月,第二代个人征信系统上线,新版征信报告完整展示个人所有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由于个人征信信息查询条件严格,查询整体信用报告价格贵,贷款机构目前主要根据信用评分选择催收方式(穆长春,2020)[12],决定是自行催收还是按分数定价后打包转卖给催债公司。在客户出现逾期的情况下,若贷款机构能较便利地查询其最新联系方式,有利于合规、及时、准确开展催收,避免催收范围扩大化。

(四)支持APP备案和申请95号码等,提升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服务质量

目前消费金融平台的获客及服务主要借助APP和电话渠道进行,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APP、假电话号码实施电信诈骗,给民众造成损失,应加强金融APP和电话号码备案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设立针对虚假金融APP和诈骗电话的举报通道,加强涉诈处置力度。可支持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商业银行申请95电话号码,帮助消费金融公司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同时有效减少伪冒金融机构进行电信诈骗的现象。

注:

①站在金融监管部门角度,消费金融行业规范化发展更为重要。202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激发国内消费潜力,但不宜靠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要坚持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②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人普遍在青年时期收入水平低而消费欲望高,中老年时期则相反,由此催生了信贷需求。

③根据2013年11月原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原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④2022年9月,建信消费金融获批筹建,有望成为第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⑤客户数系各家消费金融公司客户数的累加值,并未剔除重合部分。

参考文献:

[1]肖谢.消费金融的本质 [J].金融发展研究,2019,(05).

[2]金子懿.我国农村消费金融问题研究 [D].黑龙江大学,2020年.

[3]华萍.新发展阶段下的旅游消费金融:概念拓展、模式创新与研究展望——基于文献综述的视角 [J].金融发展研究,2021,(10).

[4]徐佳鑫.中国消费金融行业研究报告 [R].艾瑞咨询,2022年4月.

[5]國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2019年中国消费金融发展报告 [R].2019年9月24日.

[6]曾刚,吴语香.消费金融助力“双循环”发展 [J].中国金融,2020,(14).

[7]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2)[R].2022年10月.

[8]杜雪榕.中银消费金融经营问题及对策分析 [J] .现代营销(下旬刊),2022,(07).

[9]贾红强,张熠婧.消费金融政策纵览:缘起、演变及其逻辑 [J].银行家,2021,(10).

[10]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0) [R].2020年8月.

[11]郭武平.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值得高度关注 [EB/OL].新华网,2020-11.

[12]穆长春.征信不是超级警察 [EB/OL].财新网,2020-01-08.

Abstract:Consumer finance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boosting consumption and promoting domestic circulation,while the increase in consumption levels and acceptance of lending has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the booming consumer finance industry.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consumer finance industry and the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online penetration have also raised widespread concerns about scenario-based consumer defaults,high co-debt risk and improper collections.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consumer finance and traditional bank credit,and explores how to further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regulatory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nd regulatory technology application,so as to try to provide ideas for the future regulatory direction of consumer finance.

Key Words:consumer finance,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high public debt,compliance collection

(責任编辑    王   媛;校对   LY,WY)

作者简介:巴曙松,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风险与监管、资本市场以及货币政策;陈昊,博士,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政策。本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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