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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的价值蕴意、阻滞因素与推进路径

2023-05-30陶志轩朱二刚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推进路径课后服务

陶志轩 朱二刚

摘 要:推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对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厘清体育课后服务内涵与属性的基础上,阐述了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价值蕴意:满足学生多样化体育学习需求、补齐体质健康短板;助推学校体育发展、建设体教融合特色学校;实现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分析了推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存在的阻滞因素:体育课后服务主体认知不准确、服务标准不完善和相关政策制度不健全。提出了加强体育课后服务主体认知、完善体育课后服务管理标准、健全体育课后服务政策制度、构建体育课后服务多元合作机制等多重推进路径。

关键词:社会体育组织;课后服务;价值蕴意;阻滞因素;推进路径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23)03-0045-06

Abstract:Promoting social sports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after-school services in compulsory education school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igh-quality education system. Using literature, logical analysis and other research methods,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connotation and attributes of physical education after-school services, it expounds the value implications of social sports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ng in after-school services: to meet the diverse needs of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and make up for the shortcomings of physical health; to the development of school sports and build a characteristic school integrating sports and education; to realize the sharing of high-quality educational resources in society and to maintain educational fairness and justic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obstructing factors:the subject of after-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service has inaccurate cognition, the service standard of after-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is not perfect, and the relevant policy system is not perfect. Multiple promotion paths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strengthen the cognition of the subject of after-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service, improve the management standard of after-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service, improve the policy system of after-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service, and build a multi-cooperative mechanism for after-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services.

Key words:Social Sports Organizations; After-school Services; Value Implications; Obstructing Factors; Promotion Paths

202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業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中明确要求“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全面治理校外培训行为,减轻培训负担”[1]。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我国中小学生课余时间大幅增加,校内课后服务需求也随之增长。其中体育课后服务需求增长明显,多样化的体育学习需求成为了目前亟需解决的课后服务问题。

自 2013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已然成为我国解决公共体育资源不足问题的重要举措[2]。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课外体育的体制机制方面[3][4],而关于政府购买社会体育组织进校参与课后服务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5],如何有效地推进社会体育组织进校参与课后服务,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本研究采取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阐述了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价值蕴意,分析了其阻滞因素,提出了推进路径。旨在加速推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进程,实现体育课后服务应有的价值。同时,为教育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提供参考依据。

1 体育课后服务要旨梳理

1.1 体育课后服务内涵

课后服务也被称为课后托管、课后延时服务,是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服务对象,由政府教育部门主导,家长、学校和社会等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为解决“三点半难题”而提供的组织化、多样化的生活照顾与教育服务形式[6]。我国课后服务是社会高速城市化发展的结果,起始是为解决“三点半难题”而提供的以看护为主要内容的课后托管服务。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社会、学校和家长越来越重视课后服务在学生全面发展方面的作用,促使了课后服务从“看护需求”逐步转变为“发展需求”。因此,对体育课后服务而言,作为课后服务的下位概念,其服务内容不仅只是简单的运动看护,还包括了为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培养学生运动兴趣、发展学生运动技能而才采取的多样化、个性化的体育训练。

1.2 体育课后服务属性

从起源来看,体育课后服务孕育于课后服务。体育课后服务是在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现状堪忧的现实倒逼下应激产生的,是在学生多样化体育学习需求下逐步发展的,是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要求下不断完善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是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阶段性表达;从性质来看,2017年3月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课后服务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和家长自费,同时强调应当给予家长与学生充分的自主选择。因此,中小学课后服务在教育服务的基础性、普惠性和公益性方面有别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统一性、免费性,应从属于非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畴[7]。综上,就体育课后服务的属性而言,其应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的非义务教育范畴的但与义务教育紧密相关的教育延伸服务[8],其实质是雇佣方(家长、学校、政府)与被雇佣方(校内外体育教师)的劳动雇佣关系。

2 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的价值蕴意  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的价值蕴意,是指体育课后服务作为客体对体育课后服务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主要体现在对学生、学校和社会的价值上。

2.1 满足学生多样化体育学习需求、补齐体质健康短板的实然价值  实然价值即“为解决什么现实问题”或“事实上实现了怎样的价值”,是政策之初的直接价值体现,可视为原始价值 [9]。2019年第八次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表明,我国中小学生仍面临超重肥胖率上升、握力水平下降、身体素质下滑的现状[10],中小学体质健康问题仍是我国学校体育亟待解决的问题。而2020年的相关数据表明,我国体育教师缺口高达45万[11]。纵观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的发展,体育教师不足和专项教师短缺一直都是阻碍学校体育发展的主要原因。社会体育组織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的直接目的,就是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师资力量不足,导致体育课后服务无法满足学生多样化锻炼需求的现实问题。推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可以有效地丰富体育课后服务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体育学习需求,同时促进了更多学生体育参与,有效地补齐了学生体质健康短板。

2.2 助推学校体育发展、建设体教融合特色学校的发展价值  发展价值是指事物发展的基本取向,规约着发展实践主体的行为,预示着发展的未来走向[12]。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途径依旧单一,仍以专业体校为主,同时学训矛盾导致的“体教分离”、“重体轻文”的现象普遍存在,专业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已成为重大社会问题[13]。学校体育不仅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沃土,基于学校体育的选拔可全面的发掘体育人才,为选拔提供了更大的范围、更多的可能性。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中小学学校尚未起到培养体育人才的基础作用。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我国中小学学生课后可利用时间大幅增加,为学校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深化体教融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体育课后服务本质上是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为根本目的,以个性发展为核心位置,以“人是目的的教育理念”的教育[14]。推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引进专业、高水平的体育教练,可为学生全面成长、学生体育个性发展提供优越的人力资源,促使学校课后体育成为深化体教融合新的“试验田”,有望开辟体育人才培养的另一重要途径。

2.3 实现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应然价值  应然价值是指“应该实现怎样的价值”,是基于逻辑思维的一种价值倾向和预设[5]。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总体要求下,我国中小学课后服务逐步从“普及与巩固”阶段,走向“提质与增效”阶段,课后服务内容也逐步从看护为主,走向以全面发展为主。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虽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但家庭因素是最为主要的因素之一,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在教育资源的获取方面更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往往成为有钱人的专属,就学生成长机会而言,存在教育不公的现象。《意见》明确指出:“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等亟需服务群体”。以国家课后服务政策为导向,推动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可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有平等的成长机会,可缩小因家庭经济差异而导致的教育不公现象,有效地促进体育教育资源共享,从体育层面维护了教育公平公正。

3 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阻滞因素

在“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的双重要求下,社会体育组织进校参与课后服务虽被视为是解决学生多样化体育学习需求的有效途径,但就其进校的过程来说,涉及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个参与主体,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体育课后服务参与主体认知不准、体育课后服务标准不完善和相关政策制度不健全等多个阻滞因素,成为了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堵点、难点和痛点。

3.1 体育课后服务参与主体认知不准确

体育课后服务是以政府为主导,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特殊教育形式,高质量的体育课后服务离不开各方共同建设。然而,家长对课后服务性质认知模糊不清、学校对体育课后服务意义认知不准致使体育课后服务缺乏有力的支持者、执行者,阻碍了社会体育组织进校参与课后服务的进程,成为了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堵点。

(1)家长对课后服务性质认知模糊不清。课后服务因其在“校内开展”,“政府购买”等多种特征,致使家长在其性质的“义务性与非义务性”上的认知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种模糊不清的认知,使得其在课后服务价值的追求上存在合目的性价值尺度与合规律性价值尺度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家长认同课后服务在解决“三点半难题”方面的作用,认同体育课后服务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的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受课后服务是“民生工程”“学校是教育的主要场所”“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职工作”等观念的影响,普遍认为学校理应承担起课后服务的“义务性”责任,造成了体育课后服务是学校体育课堂教学延续的错误想法。这种价值需求与事实相矛盾的认知,忽略了学校体育资源(师资、经费等)的有限性,对体育课后服务的实际能力缺乏考量。家长对课后服务性质认知模糊不清,致使体育课后服务缺乏有力的支持者,造成体育课后服务经费来源受限,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可为空间大大降低,社会体育组织进校受阻,全面化、个性化的体育课后服务难以开展。

(2)学校对体育课后服务意义认知不准。《意见》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同时提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15]。以“民生工程”定义的课后服务的初衷只是解决“三点半难题”,满足学生放学后的“看护”。然而,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要求下,课后服务已然成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由于学校对体育课后服务意义认知不准确,学校在开展体育课后服务时出现了偏差。一方面,由于课后服务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致使学校在可为与应为之间只能做出“自行规定”,在校内体育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学校为完成体育课后服务必须“任务”、落实课后服务应尽“责任”,往往以运动看护为主或以校内现有教师的专业特长开设体育运动项目,忽略了学生的运动兴趣,降低了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思想下,有些学校简单地把课后服务看成查缺补漏、提升成绩的机遇,存在“以体育服务之名,行文化学习之实”的现象[16]。而这种偏差化的认知,使得体育课后服务政策缺少有力的执行者,建设性的政策意见难以落实,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在满足于“校内化”的同时,关闭了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大门。

3.2 体育课后服务管理标准不完善

自2017年教育部印发《意见》以来,我国各地中小学不同程度的开展了课后服务。面对“课后服务”新生事物,大多数教育主管部门对于课后服务的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体育课后服务管理标准体系。其中,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管理标准缺失,体育课后服务评价标准缺失,导致了学校在引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时风险过大、动力不足,成为了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难点。

(1)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缺乏明确的管理标准。“双减”政策虽明确指出,针对课后服务不能满足学生学习需求的学校,可以适当引进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然而,地方教育部门尚未制定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管理标准。如准入标准、购买标准、服务标准、责任划分等。学校在缺乏体育课后服务实施细则指导的情况下,考虑到引进社会体育组织时责任过重,风险较大,学校在“可为”与“可不为”中出现了两难选择,无形中减少了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机会。

(2)体育课后服务缺乏准确的评价标准。相关文件虽然明确提出要把课后服务质量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考评体系,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学校体育课后服务质量的评价沿用了义务教育体育教学评价的方式[17],出现了评价不准确、不充分的现象。体育课后服务评价不准确主要表现为,处于起步阶段的体育课后服务,其内容和形式上仍处于“鼓励与探索”的阶段,体育课后服务方案的有效性、內容的适切性等都有待考证,完全以体育教学评价方式去评价体育课后服务显然是不准确的;体育课后服务评价不充分主要体现为,考评标准是什么、考评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指导,严重影响到课后服务的实施效果及质量。体育课后服务由于缺乏准确的评价标准致使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效果难以表达,而体育课后服务中存在的不足难以显现。体育课后服务管理标准不完善,造成了家长对体育课后服务信心不足、支持不足,降低了学校开展多样化、个性化体育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导致学校引进社会体育组织进校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兴趣不高、意愿不强。

3.3 体育课后服务相关制度不健全

体育课后服务的意义重大,被寄予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重要环节的厚望,被视为教育“破卷”的突破点。然而,随着课后服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政策制度存在多变的困扰,相关法律存在缺失的现象,使得体育课后服务缺乏必要的硬性保障,成为了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痛点。

(1)体育课后服务政策制度多变。随着“双减”政策的快速落地,我国课后服务政策呈现短时间内调整大,但地方政策细则滞后的现象。自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我国接连发布了多个相关课后服务政策及文件,如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2021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广部分地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都对课后服务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能否收取课后服务费的规定变化较大,期间经历了2017年“严禁收费”到2018年的“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最后到2021年的“合理收费”的巨大变化。有调查显示经费不足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课后服务面临最大的困难[18],虽然各地方教育部门采取了“政府购买”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课后服务经费问题,但对全面的推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开展多样化、个性化体育服务而言,仍杯水车薪。相关文件虽指出可以适当的收取部分课后服务费,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对于习惯了标准化、规范化取向的义务教育学校来说,这种多变的政策留下的操作空间比较难以把握,以至于很多学校对此谨小慎微,加之在教育乱收费的严苛治理下,很多学校不让收费已经逐渐演变为不愿收费和不敢收费,不组织和不参与收费活动逐渐成为很多学校首选的应对之策[19]。

(2)体育课后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我国中小学体育课后服务存在目标清晰、相关法理缺失的不对等现象。主要表现为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专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后服务进行保障,体育课后服务的相关权责的判定主要参照有关学校的法律、法规,其适用性有待考证。如体育课后服务中意外伤害的责任划分,主要根据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精神和规定,而该办法适用范围是义务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的在校学生人身意外事故的处理,其主体责任是学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考虑到义务教育阶段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高发期阶段[20],学校在开展体育课后服务时存在风险,致使学校在引进社会体育组织时,于“可为”与“可不为”之间选择了后者。另外,“双减”政策虽把课后服务定性为一项民生工程,要求学校主动承担课后服务责任,但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并非是义务教育工作的法定内容,相关文件也只是给出“鼓励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探索性建议,在报酬方面未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了学校教师参与体育课后服务的热情,致使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内生动力匮乏。

4 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推进路径

4.1 加强体育课后服务主体认知

体育课后服务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多个参与主体,是一项复杂的民生工程。加强体育课后服务主体认知是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必要前提。政府教育部门需通过加强体育课后服务政策宣传与解读,进一步厘清体育课后服务性质、明确体育课后服务价值与意义,从而消除体育课后服务主体认知不准确的障碍,疏通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堵点。一要厘清体育课后服务性质。厘清体育课后服务“非义务”属性,是获得家长支持体育课后服务建社的必要前提。促使家长认清体育课后服务的非义务性,可以获得家长在体育课后服务经费方面的支持,为学校引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二要明确体育课后服务价值。通过政策宣传与解读,明确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价值蕴意,有助于激发家长参与体育课后服务建设的热情,有助于加强家长主动承担体育课后服务责任的意识,有助于提升学校、家长推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意愿。三要引导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建设。在明确体育课后服务性质与价值的基础上,充分获得家长和学校的支持,引导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在合理报酬范围内的体育课后服务。

4.2 完善体育课后服务管理标准

体育课后服务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以课后服务政策价值实现为核心的管理标准和评价体系的建立。完善体育课后服务管理标准、落实体育课后服务评价是社会体育组织进校参与课后服务的必然要求。只有完善体育课后服务管理标准,才能增强学校课后服务建设信心,才能获得家长的大力支持,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难点。一要制定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管理标准,落实社会体育组织监管责任。教育部门需制定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相关标准,逐步实现体育课后服务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体育课后服务的有效性。(1)制定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准入标准。政府教育部门应制定统一的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准入标准,加强对社会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包括组织的合法性、教职人员的专业性、运营的规范性等,确保优质社会体育组织优先进校。(2)制定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管理标准。学校应根据相关课后服务政策与学生体育学习需求,制定体育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考核标准等,明确相关权责划分,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引导有资质的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競标”,确保体育课后服务过程与结果“有规可循”。二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评价标准,落实学校体育课后服务责任。教育部门需完善课后服务评价体系,落实学校体育课后服务评价考核,减少实施中的缺位和推诿现象,加速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进程。(1)完善学校体育课后服务管理评价。就学校是否落实课后服务政策,是否积极组织体育课后服务,是否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等开展管理评价。(2)完善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提质评价。就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是否满足学生体育学习需求,是否构建了多元、多样的体育课后服务内容等开展质量评价。(3)完善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效果评价。就体育课后服务是否增加了学生体育参与,是否提升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体育课后服务参与各方是否满意等开展效果评价。

4.3 健全体育课后服务政策制度

健全体育课后服务政策制度是建构符合家长要求、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利于学校施行体育课后服务的必要保障。健全体育课后服务制度与法律体系有助于调动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能动性、主动性,提高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解决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收费等敏感问题,纾解体育课后服务的痛点。一要加快中央政府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课后服务中央法律法规,制定稳定的一贯性政策体系可为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建设提供顶层指导,可有效地减少体育课后服务在决策、执行中价值观的矛盾和混乱,加速推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进程,使得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具有保障性、延续性。参照《体育法》《教育法》等法律中关于学校体育建设的相关条款,专门制定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课后服务相关责权。如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或补贴标准等,从国家法律层面保障体育课后经费的稳定性、长期性、一贯性;二要逐步健全地方政府体育课后服务政策制度。地方政府应根据地区特点,地方经济水平,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体育课后服务政策。如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经费使用办法等,从地方层面为中小学体育课后服务提供指导与支持;三要全面细化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实施基层办法。坚持发挥学校体育课后服务主战场的作用,完善体育课后服务实施细则,制定一贯的经费来源机制,在政府购买或补贴不足的情况下,需明确学校与家庭补贴范围与承担的合理比例等;制定体育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办法,明确经费使用范围、使用对象与具体标准等;制定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合同,明确社会体育组织的责任与权利。

4.4 构建体育课后服务多元合作机制

构建体育课后服务多元合作机制是社会体育组织进校参与课后服务的必由之路。课后服务主体各方共同参与、协商合作是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长效机制,可有效地促进体育课后服务健康、持续、高质量的发展。一要采取“政府+家庭+学校”的体育课后服务经费供给形式。一是建立以政府购买为基础的、普惠性、公益性的体育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基本体育学习需求。二是建立以政府购买、家长补贴为经费来源的个性化体育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体育学习需求;二要采取“校内+校外”的体育课后服务内容供给模式。一是发挥学校体育课后服务主战场的作用,积极组织校内专业教师参与体育课后服务,形成以校内教师为基础的体育课后服务供给模式。二是根据学校学生体育学习个性化需求,引进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构建校外教师为补充的多途径课后服务供给模式;三要采取“社会组织+学校+家庭”的体育课后服务协同治理模式。通过学校牵头,以社会体育组织、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的联席会方式,制定课后服务方案、服务标准,签订体育课后服务合同,实现对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5 结 语

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被视为是解决学生多樣化体育学习需求的有效途径,存在多点价值蕴意,备受社会各界和家长的殷勤期待。但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涉及政府、学校、家庭等多个主体,是一项复杂的民生教育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阻滞因素。通过加强体育课后服务主体认知、完善体育课后服务管理标准、健全体育课后服务政策制度、构建多元合作机制等多重路径可有效地推动社会体育组织参与课后服务的进程,以此满足学生多样化体育学习需求,实现体育课后服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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