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宋文献中辽代“京道”与“京路”辨析
2023-05-29□康鹏
□康 鹏
关于辽代是否存在五京道,学界素有争议。从现有资料而言,我们似乎很难确证辽朝存在“五京道”这样的高层政区。学界曾就《辽史·地理志》依京划道的编排方式展开争论,或认为《辽史》据实编排,或认为是便于编次虚构而来,双方相持不下。由于《辽史》还曾出现“南京道”“三京诸道”“诸道”之类的记载,故而有的学者认为,辽朝还是存在“京道”这样的一级机构的,五京是各自所在地区的行政中心①。不过,若是详细辨析文献中的相关记载,就会发现能够支撑“五京道”存在的证据依然非常薄弱。
一、《辽史》中的“京道”辨析
《辽史》除去《地理志》依京划道之外,关于“京道”的说法并不多见。其中具体称“某京道”者仅有两条,即统和十四年(996)“十二月甲寅,以南京道新定税法太重,减之”[1]160,统和十五年(997)十月“戊戌,弛东京道鱼泺之禁”[1]162。我们仅凭这两条似乎很难说明辽朝存在“京道”这样一级政区,“南京道”条牵涉财政问题,不排除系南京三司使司(财赋区划)所定税法。至于“东京道”之说法,或指财赋性质的区划,抑或是因为东京地区脱胎于东丹国,该地情况或不同于其他诸京,姑且存疑。
此外,《辽史》还数次出现“三京诸道”或“五京诸道”的记载,这成为支持“京道”说的关键证据。保宁六年(974)“十二月戊子,以沙门昭敏为三京诸道僧尼都总管,加兼侍中”[1]102;统和七年(989)正月“丙午,以青牛白马祭天地,诏谕三京诸道”[1]143;统和九年(991)正月“辛卯,诏免三京诸道租赋,仍罢括田”[1]153;统和二十一年(1003)“十二月癸未,罢三京诸道贡”[1]173;大康三年(1077)六月“戊申,遣使按五京诸道狱”[1]318。这五处记载,确实让人以为“诸道”是针对诸京而言,“三京诸道”即“三京道”,“五京诸道”即“五京道”。不过,实际情况恐非如此。与辽朝同一时期的五代、北宋亦常见此种表述模式,“诸道”当指诸节镇②,抑或是“诸处”之义,而不是“京道”本身。例如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十一月诏令,“仰三京诸道分明宣布,于要害道路榜壁,不得漏落”[2]694;明宗长兴二年(931)八月敕文称,“宜于两班罚钱及三京诸道赃罚钱内,每月支钱一百贯文赐两司”[2]5780;后唐末帝清泰元年(934)七月的诏书称,“应自长兴四年(933)已前,三京诸道及营田,委三司使各下诸州、府、县,除已纳外,并放”[2]5577;后晋天福七年(942)“三月壬子,天和节,三京诸道州府奏:‘僧尼道士乞紫衣、师号凡百人,寺观名额五十余处。’悉从之”[2]552;后周世宗显德二年(955)九月敕文称,“应两京诸道州府铜像器物……限敕到五十日内,立须毁折送官”[2]5695。又,宋太祖开宝四年(971)九月甲申,诏曰“两京诸道,自十月后犯强窃盗,不得预郊祀赦”[3]271;《宋大诏令集·皇太后罢同听断德音》见“应四京诸道”[4]69,《受传国宝赦天下德音》称“应四京诸道州府军监县”[4]552,《诸道州府斗兢杖以下便可决断不必下有司诏》谓“应两京诸道州府”云云[4]741。以上诸例,可以说明“(几)京诸道”是当时较为常见的表述方式,并不能说明这些政权存在“京道”这一层级的政区,诸京与诸道当为并列之关系,即诸京以及诸道(州)之意。《辽史·圣宗纪》谓统和十四年(996)春正月,“丁巳,蠲三京及诸州税赋”[1]159,或许是对这一关系最好的说明。
至于“诸道”这一说法,多为泛称,即可指称诸道兵马(系行军之单位),也可指称诸方州,并无实指,自然不可作为辽代存在“京道”的确证。
二、《辽史》及石刻资料中的“京路”
《辽史》之中还出现数处“京路”的记载。会同二年(939)四月“癸巳,东京路奏狼食人”[1]50,此处“东京路”所指亦不明确,既可是财赋性质的路分(户部使司),亦可是行政上的路分,至于是不是相当于“道”一级的机构,则很难确定。统和八年(990)七月庚辰“诏东京路诸宫分提辖司,分置定霸、保和、宣化三县”[1]152。此处“东京路诸宫分提辖司”的说法较为可疑。定霸、保和、宣化三县皆为上京临潢府之属县,《辽史·地理志》三县条目下皆称“统和八年,以诸宫提辖司人户置”,并未提及“东京路诸宫提辖司”[1]497-498。辽代之提辖司,除此处称某“路”提辖司外,余皆称某京或某州提辖司,并无某路提辖司的说法,故笔者颇怀疑此处的“路”字当为衍文。
据笔者所见,文献、石刻资料中的东京路(又称“辽东路”)多与按察刑狱有关。大康四年(1078),孙克构“奉诏东京路按察”③[5]60;大康九年(1083),命贾师训奉诏“按察河东路刑狱”[6]275,此处河东路当系辽东路(即东京路)之讹;大安五年(1089)夏,邓中举“充辽东路按察使”[6]283。《辽史》中关于遣使按察刑狱并无规律可循,或单独按问一处刑狱,或遣四员、五员、六员按问数处刑狱。例如统和九年(991)闰二月,圣宗遣邢抱朴、李嗣、刘京、张干、吴浩五人分决诸道滞狱,三月复又遣马守琪、祁正、崔祐、崔简四人决诸道滞狱[1]153;开泰二年(1013)二月,“遣北院枢密副使高正按察诸道狱”[1]189;开泰六年七月,遣刘京、吴叔达、仇正己、程翥、南承颜、王景运六人分路按察刑狱[1]196。综合而言,辽朝似乎并未形成固定的按察“路”或“道”,而是临时遣使按察。
至于南京路,则多与财赋相关。开泰六年(1017)“冬十月丁卯,南京路饥,挽云、应、朔、弘等州粟振之”[1]196;大康二年(1076)二月“癸丑,南京路饥,免租税一年”[1]315。此两处皆与赈灾有关,当与财赋性质的路分(三司使司)的关系更为密切。又,《梁援墓志》称梁援于寿昌三年(1097)曾“通检于燕京路”[7]521,此路分显然是指财赋性质的路分。现有的石刻资料,在行政区划上提及燕京属地时皆指幽都府(开泰元年改称析津府)治下数州,从不涉及平州。统和五年(987)《祐唐寺创建讲堂碑》称“夫幽燕之分,列郡有四,蓟门为上”,列郡有四,即幽都府所辖顺、檀、涿、蓟四个刺史州④。清宁四年(1058)《涿州白带山云居寺东峰续镌成四大部经记》称“燕都之有五郡,民最饶者,涿郡首焉”[7]285,五郡即顺、檀、涿、蓟、易五个刺史州⑤。乾统七年(1107)《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谓“燕京经界,辖制六州,总管内外二十四县”[7]577,六州即顺、檀、涿、蓟、易、景六个刺史州。
关于上京、中京,史籍记载极少。《邓中举墓志》称,中举在道宗时“按通中上东三京路供奉官”[6]232,因与侍奉皇帝的“供奉官”有关,故此处三京路,更有可能是指“京城”而言,很难证明“京道”或“京路”一级政区的存在。《孟初墓志》谓,孟初于天庆二年(1112)“十二月,管押中京路汉军,戍黄龙府”[5]49,此处之“中京路”或为军事性质路分,盖指中京都虞候所辖的军事力量。
综上,我们在传世史籍以及石刻资料中无法找到“京道”或“京路”作为一级政区的确凿证据。而且,我们也找不道关于“道”一级最高长官的确切记载,这不得不令我们怀疑辽代是否真的存在“京道”这样的高层政区。
三、宋辽文献中的“东京(道)”与宰相府
在论及“东京道”时,学界较为常用的史料是《亡辽录》的一条记载,天庆八年(1118)秋,“女真陷东京、黄龙府、如、咸、信、苏、复、辰、海、同、银、通、韩、乌、遂、春、靖、泰五十余州,遂又陷辽东、长春两路”[9]151。此处论者多断句为“女真陷东京黄龙府,如咸、信、苏、复、辰、海、同、银、通、韩、乌、遂、春、靖、泰五十余州”,谓黄龙府与咸、信等五十余州皆属东京道。然而此一理解恐有疑问。“如”字在语义、文气上有违碍、不畅之处,曹流先生据《裔夷谋夏录》《契丹国志》,认为“如”系衍文[10]144。不过,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如”为州名,《辽史·地理志》失载的可能性。无论如何,“如”字很难说明咸、信等五十余州皆隶属东京道。若《辽史·地理志》所载“五京道”属实,据《辽史》《亡辽录》所载乌、春、泰三州隶上京道,并不属东京道。或言辽之政区前后有调整,《亡辽录》所载为辽末之情形,那么我们就需要再次审视这一句话的文义,其中最重要的是“辽东、长春”两路的范围。据《亡辽录》所载,辽末财赋路分为五京计司及辽西、平州、长春三路钱帛司,并无辽东路。实际上辽东路即东京路,《亡辽录》在此句后有文称“自金人初陷长春、辽阳两路”云云,将“辽东”路称为“辽阳”路,而辽阳正是东京之首府,故“辽东路”即“东京路”。又太平九年(1029)“八月己丑,东京舍利军详稳大延琳囚留守、驸马都尉萧孝先及南阳公主,杀户部使韩绍勋、副使王嘉、四捷军都指挥使萧颇得,延琳遂僭位,号其国为兴辽,年为天庆”。次年“三月甲寅朔,详稳萧匹敌至自辽东,言都统萧孝穆去城四面各五里许,筑城堡以围之。驸马延宁与其妹穴地遁去,惟公主崔八在后,为守陴者觉而止”[1]230-231。据此可知,东京亦可称作辽东。《宋会要辑稿》在叙述金人征辽过程时,称“女真陷契丹五十余城,据辽东、长春两路”[11]9757,未言所谓的“东京道”事。综合而言,《亡辽录》所载之“东京”实际上与黄龙府、咸州、信州等为并列关系,“东京”即东京城(辽阳府),同为五十余州城之一,分属长春、辽东(东京)两财赋路。
《辽史·食货志》有一段与此近似的记载,“东京如咸、信、苏、复、辰、海、同、银、乌、遂、春、泰等五十余城内,沿边诸州,各有和籴仓,依祖宗法,出陈易新,许民自愿假贷,收息二分。所在无虑二三十万硕,虽累兵兴,未尝用乏。迨天庆间,金兵大入,尽为所有”[1]1027。文中关于五十余州城的描述与《亡辽录》相似,句首之“东京”亦应指东京城(辽阳府)而言,而不是指“东京道”。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我们至今没有发现“道”一级的“长官”或机构,故而周振鹤先生在谈及这一点时称“辽代地方官制比较模糊,例如道为一级行政区划,但却并未设置明确的一级地方政府,亦无明确的道一级的地方行政长官。同时府州一级政府组织也混淆不清。这一方面是辽代行政制度本身的混合性质所引起,另一方面则是文献记载的不足而造成”[12]165-166。台湾学者杨树藩先生根据《辽史·百官志》关于三京宰相府的一条记载,推测辽代五京各有一宰相府,为五京道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为左、右相和左、右平章事;宰相府下设留守司、总管府、警巡院等机构,分别掌管一道的民事、军事、治安、财政等⑥。李锡厚先生亦认为辽廷由诸京宰相府及各职能部门统辖诸京道⑦。然而,辽朝并不存在所谓的诸京宰相府,这一说法盖出自《辽史》的误记。
《辽史·百官志》原文如下:
三京宰相府职名总目:
左相。
右相。
左平章政事。
右平章政事。
东京宰相府。圣宗统和元年,诏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
中京宰相府。
南京宰相府。[1]895-896
实际上,《百官志》中记载乃是元代史官从《辽史·圣宗纪》下面这段记载衍生而来:统和元年(983)十一月“庚辰,上与皇太后祭乾陵,下诏谕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诸道节度使判官、诸军事判官、录事参军等:当执公方,毋得阿顺”[1]120。清人对此的解释是:“据《本纪》此文,则辽东京、中京、南京亦曾置宰相及平章之官,疑即如元代之行中书省,并非正员。”[13]75清人将辽代三京宰相比附于元代行中书省,虽有合理之处,但《辽史》关于“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的记载仅此一条,若辽代果有类似元代的行中书省,文献中不可能毫无其他相关资料,此一说法不能不令人生疑。
笔者认为《辽史·圣宗纪》的“三京”实为“东京”之误。检诸《辽史》及石刻资料,可以发现左相、右相、左平章事、右平章事皆为东京中台省长官⑧,契丹腹地、燕云汉地皆无此四相。结合圣宗在东京地区祭拜乾陵的同日诏谕“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可以推知圣宗应是劝谕东京地方官员公正不阿而已。《辽史·圣宗纪》原本应为统和元年十一月“庚辰,上与皇太后祭乾陵,下诏谕东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诸道节度使判官、诸军事判官、录事参军等:当执公方,毋得阿顺”。元代史官不审此误,在编纂《百官志》时,复又衍生出“三京宰相府”“南京宰相府”“中京宰相府”之类的谬说。此外,早在会同三年(940),时任东京中台省左相的耶律羽之即被称为东京宰相[1]52,所谓的东京宰相,不过是东京中台省诸相的另一种称呼而已,事实上并不存在东京宰相府这层机构。是故,辽代既不存在三京宰相府,也不存在东京宰相府。
注释:
①参见李锡厚《〈辽史·地理志〉辨误》,《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243—244页。
②参见关树东《辽朝州县制度中的“道”“路”问题探研》,载于《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31页。
③参见孙建权《金〈孙即康坟祭文〉暨辽〈孙克构墓志铭〉考释》,《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6年第6期第74页。
④此时易州尚在宋境,景州还未建立。
⑤《辽史·地理志》谓景州置于兴宗重熙中(第2册,第568页),据此石刻“五郡”之说及相关碑志,景州置于道宗时期的可能性似更大些。
⑥参见杨树藩《辽金地方政治制度之研究》,《宋史研究集》第11辑,台北宋史研究座谈会编,1979年7月,第359—414页。
⑦参见李锡厚《〈辽史·地理志〉辨误》,《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4辑,第243页。
⑧统和二十三年(1005)《王悦墓志》谓其祖曾任“明殿左相”,此“左相”为陵寝之官,与宰相无涉。参见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112、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