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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共引”?
——论海德格尔对哲学与神学之关系的解说

2023-05-28刘万瑚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3期
关键词:罪责神学存在论

刘万瑚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作为宗教背景浓厚的哲学家——传统的天主教家庭出身,长期以神职工作为教育目标,哲学思考中交织着基督教神学思想——海德格尔如何规定哲学与神学之关系成为理解其思想的重要线索。海德格尔将哲学规定为存在论(依据内容进行规定)与现象学(依据方法进行规定),(1)SuZ, p.38. SuZ=Martin Heidegger. Sein und Zeit. Niemeyer, 2006. 本文使用陈嘉映、王庆节的译本(《存在与时间》,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少数地方有调整,页码为德文版页码。因此,哲学和(基督教)神学的关系也体现为存在论以及现象学与神学的关系。(2)本文所说“神学”指海德格尔思想身处于其中的基督教神学。

关于哲学与神学之关系,海德格尔做出了令人困惑的解说。一方面,他认为信仰和哲学之间存在着不共戴天的死敌(Todfeind)关系,由此,神学作为研究信仰的科学也与哲学处于极端的对立(Gegensatz)之中。但另一方面,他又把神学规定为实证科学(positive Wissenschaft),而实证科学必然受到哲学的指导,不过,他强调,神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实证科学只能接受哲学的“共引”(Korrektiv),而非直接的指导。(3)GA 9 (《路标》), pp. 65-66. GA 9=Martin Heidegger. Wegmarken.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 1996. 海德格尔引文(除《存在与时间》外) 依照德文版《海德格尔全集》(简写为GA)的卷数与页码标注(GA=Martin Heidegger. Heidegger Gesamtausgabe,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 1975 ff.)。中译本皆使用与参考《海德格尔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少数地方有调整。这一解说带给我们的疑问是,两门彼此严格对立的学科如何能够存在“共引”关系?这种共引意味着什么?它与哲学对实证科学的指导关系有何差别?

学界关于海德格尔与基督教神学之关系的研究广泛而深入,但这些考察更多侧重于海德格尔思想(如他对死亡、沉沦、本真状态等的论述)对基督教神学的深远影响,抑或是关注基督教神学在海德格尔哲学中的隐匿与浮现,而他本人关于哲学与神学之关系的直接论述,尤其是“Korrektiv”这一概念却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和探析。相关主题的经典文献和新近研究,要么未直接涉及这一重要概念,要么只是简单论述而并未对此进行主题化探讨。(4)比如,Hans Jonas, “Heidegger und die Theologie,” Evangelische Theologie 24.12 (1964): 621-642; Ludwig Weber, Heidegger und die Theologie (Dordrecht: Springer, 2016); Norbert Fischer/Friedrich-Wilhelm von Herrmann (Hg.), Heidegger und die christliche Tradition (Hamburg: Meiner, 2007),这些文献对海德格与神学之关系有着多方面的深入讨论,但未触及“Korrektiv”概念。在另一些相关主题的重要文献中,该概念只是顺带被提及并做简单说明,比如,Judith Wolfe, Heidegger’s Eschatology: Theological Horizons in Martin Heidegger’s Early Work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112; Daniel Dahlstrom, “Heidegger’s Method: Philosophical Concepts as Formal Indications,”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 47.4 (1994): 782-783; Joseph Kockelmans, “Heidegger on Theology,” The Southwest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4.3 (1973): 99, 105.在汉语学界, “Korrektiv”多被翻译为“调校”,(5)比如,孙周兴译:《路标》(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71~73页;林子淳:《接着海德格尔思神学》(香港:道风书社,2019年),第97页;刘小枫:《走向十字架上的真》(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第280页。该翻译采用了该德文词的 “调整”与“校正”等通常含义,但与海德格尔借此表达“共同引导”(Mitleitung)的初衷并不契合,这反映出汉语学界对“Korrektiv”概念的解读存在值得商榷与有待澄清之处。

海德格尔对“共引”概念的讨论集中于《现象学与神学》一文(收录于《路标》),因此,本文将基于这一文本且结合相关文献,以围绕这一概念的疑难为线索考察海德格尔关于哲学与神学之关系的晦涩而令人费解的论述,结合“罪责”概念澄清“共引”的含义,并且揭示这一概念中暗藏的古老张力:亚里士多德对形而上学的双重规定——神学与存在论——之间的冲突。

一、 哲学与实证科学

由于神学被海德格尔规定为一门特殊的实证科学,因此,在考察哲学与神学之关系前,我们有必要先考察哲学与一般实证科学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可以被概括为两个要点:首先,它们是本质上不同的两门学科;其次,哲学对实证科学具有指导作用。我们分别来解说这两个要点。

虽然,哲学和实证科学具有内容和方法上的本质差别,这并不意味着这是两个毫无关系的学科。相反,海德格尔认为,哲学对实证科学具有本质上的指导作用。这就是哲学与实证科学之关系的第二个要点,哲学指导实证科学。这种指导作用体现在,实证科学的产生和突破都依赖于我们对研究对象的存在论领会。各专门学科的产生之初需将各自的研究领域确定下来,这意味着需把存在者整体划分为不同的领域,而这种划分就来源于我们对存在者之存在的领会,或者说,来源于我们对存在者之基本概念(Grundbegriff)的把握。比如,把存在者依据时间线索区分为非时间性存在者与时间性存在者。(9)SuZ, pp. 9, 18.在存在领会(Seinsverständnis)的基础之上,实证科学确定自身的研究领域以及把握对象的方式。此外,任何一门实证科学的突破或者科学革命的关键也在于修正与革新学科所研究之存在者的基本概念。牛顿物理学相对于亚里士多德物理学体系的进步并不在于它积累了更多数据和经验,而在于它重新理解了物质与运动等基本概念。爱因斯坦相对论相对于牛顿物理学的突破也不在于它收集了更多的观察数据,而是在于它革新了人们对时间、空间等基本概念的理解。这种改变是根本性的,它表现为库恩所论述的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这些科学革命的基础是对本学科之事质领域内的存在者有了新的把握,这种把握依赖于“按存在者之存在的基本建构来解释存在者”(SuZ, p. 10)。在此意义上,作为存在论的哲学或者哲学思考对实证科学革命具有指导作用。

但需要强调的是,哲学对实证科学的指导并不意味着哲学必须或者能够为实证科学提供现成的理论或者知识。这并不是哲学能够完成的工作,哲学只是为实证科学提供研究得以展开的基础,而具体的知识和理论需要实证科学依据其自身的考察方式去获得。比如,笛卡尔把物质存在者的本质规定为广延,这一存在论上的规定为自然世界的机械化和数学化提供哲学基础,科学家从此可以凭借数学和物理学语言来刻画自然世界。至于数学和物理学如何具体地刻画自然世界、如何解释宇宙变化等,这是实证科学的工作,哲学不应该、也无法提供具体的理论指导。

二、 神学:对立于哲学的特殊实证科学

海德格尔将神学视为实证科学,但他又强调,这门实证科学具有与其他实证科学截然不同的特性。

依据对实证科学的一般规定,那些以经验或者实证事实(positive Tatsachen)为根据的学科可被称为“实证科学”(positive Wissenschaften)。关于这类科学的实证性(Positivität)海德格尔给出了独特的解说。我们已经提到,海德格尔依内容区分了哲学和科学,哲学作为存在论研究存在本身,而各具体科学研究特定区域内的存在者。在具体科学中,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在科学研究展开之前已被我们所揭示,并且被设定,它是某个现成的实在者,是被设定之物(Positum),因而关于这些对象的研究被称为实证科学。(10)GA 9, p. 8.他把实证科学中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肯定性或者确定状态(Positivität)规定为被设定状态,因此,实证科学的实证性就在于,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式在科学探索展开之前已经被设定好。

在刻画神学的实证性中,神学的特殊性已经被先行暗示给我们,“神学乃是信仰的科学。”(GA 9, p. 55)信仰本身由最高存在者所启示,因而具有超越地位。神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科学性(Wissenschaftlichkeit)就在于围绕信仰而展开概念上的透视性(Durchsichtigkeit),也就是对信仰进行概念化诠释。(15)GA 9, p. 55.神学作为科学,需以清晰明确的学术方式界定基督、救赎、信仰和罪责等概念。由此,神学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以实证科学之概念方式去把握超越之信仰的启示内容。

神学的实证性在于基督性,解说基督性的关键是信仰,而信仰塑造了神学的特殊科学性,也正是信仰本身使得神学和哲学的关系变得微妙。依照海德格尔对实证科学与哲学之关系的论述,实证科学需接受哲学之指导,但是,信仰的特殊性使得神学无法如其他实证科学一般被哲学所指导。

信仰与哲学之间的关系被海德格尔刻画为死敌,这一死敌关系使神学与哲学处于一种极端的对立状态。

作为一种特殊的实存可能性,在其最内在的核心中的信仰对于本质上为哲学所包含的、并且实际上最为可变的实存形式来讲依然是死敌。(GA 9, p. 66)

神学与哲学的冲突如此激烈,以至于海德格尔尔把“基督教哲学”等概念类比于“木质的铁”或者“方的圆”:

“基督教哲学”的说法如同是“木质的铁”并且是一个误解。(GA 40, p. 9)(16)GA 40=Martin Heidegger. Einführung in die Metaphysik.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 1983.

所以,并没有诸如一种基督教哲学这样的东西,这东西绝对是一个“方的圆”。另一方面,也绝没有什么新康德主义神学、价值哲学的神学、现象学的神学等,正如绝没有一种现象学的数学。(GA 9, pp. 66-67)

这些概念结合了“基督教神学”与某种“哲学”,其思想根据是,“基督教神学”可以作为某种“普遍哲学”之特殊应用而被发展出来。比如,将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应用于神学,由此产生“新康德主义神学”,将现象学的主张应用于神学教义,由此形成“现象学的神学”。海德格尔尤其反对特洛尔奇的宗教学研究,后者将宗教对象化,并且划入哲学各分支中,由此形成所谓的宗教认识论、宗教心理学、宗教历史学与宗教形而上学。(17)GA 60, pp. 26-27. GA 60=Martin Heidegger. Phänomenologie des Religiösen Lebens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 1995.海德格尔尔认为这些筹划都是荒谬的,它们依据哲学或者其他学科的先行规定对神学进行阐述。这种规定虽然从形式上把神学塑造为一门“科学”,但是,神学本身的观念却被抛弃了。因为,在所有的这些规定中,神学都不是依据自身的本性而被规定,它们都忽视了神学本身的特殊实证性。(18)GA 9, p. 60.神学的实证性是基督性,而基督性是在信仰中给出的,因此,海德格尔强调:“神学本身源初地由信仰来论证。”(GA 9, p.61)

我们可以看到,在海德格尔思想中,一方面,神学被规定为实证科学,而按照他的论述,实证科学必定需要接受哲学的指导;但另一方面,由于信仰与哲学处于死敌关系,故神学作为信仰的科学也与哲学处于极端对立之中,这似乎排除哲学与神学结合的可能性。由此,海德格尔关于神学与哲学之关系的论述似乎处于一个张力之中:一方面,神学的研究内容或者对象仍然是存在者,对存在者之研究需接受哲学的指导,后者作为存在论研究所有存在者之存在;但另一方面,基于信仰之超越性,神学作为信仰之科学似乎又排除了这种指导的可能性。

三、 哲学对神学之“共引”

哲学与神学之关系的上述困境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关于形而上学(第一哲学)之双重规定的张力。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对“第一哲学”或者“形而上学”做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说明:一方面,他把第一哲学规定为研究存在者作为存在者的存在论;(19)Met. 1003a 21-26.另一方面,他又把第一哲学规定为研究最高存在者的神学。(20)Met. 983a 6-12.由于这两个规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从中世纪到现代,众多哲学家和研究者尝试着对这个张力进行说明和协调。(21)对此的经典讨论,参见Günther Patzig, “Theologie und Ontologie in der Metaphysik des Aristoteles,” Kant-Studien 52.1 (1961):185-205 以及Fritz-Peter Hager (Hg.), Metaphysik und Theologie des Aristoteles (Darmstadt: 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 1969).

海德格尔的存在论承接了亚里士多德存在论的基本含义:它研究存在者作为存在者,在此意义上它是一切其他科学(包括神学)的基础。而海德格尔对神学的规定又必然涉及信仰中的最高存在者。因此,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的最普遍者与最高者的张力对海德格尔来说也是一个核心问题。针对这一张力,他提出了有关哲学与神学之关系的新解说:

哲学乃是对神学基本概念的存在者层次上的、而且前基督教的内容所作的形式指引着的存在论共引(Korrektiv)。(GA 9, p. 61)

这段论述的含义颇为晦涩难解,但是,海德格尔文本中的两个论断可以为解读提供关键线索:“神学是信仰的科学”(GA 9, p. 55),“信仰并不需要哲学,而作为实证科学的信仰科学却需要哲学”(GA 9, p. 61)。

神学是由被信仰者(最高存在者)启示的、关于信仰的、并且以信仰为指向的科学。信仰本身不需要哲学,但是,神学作为关于信仰的实证科学需要哲学,更准确地说,是神学的科学性需要哲学。神学的科学性在于概念的透视性,为了获得概念上清晰明确的规定,神学需要借助哲学的力量。但是,这种对哲学的“需要”并不是指,神学像其他实证科学那样接受哲学的指导,而是说,哲学可以为神学提供“共引”(Korrektiv)。

“Korrektiv”在德语中的日常含义为“调整”与“校准”,但是,若依据日常含义来解读这个概念,则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因为,海德格尔在这里把它理解为“共同引导”(Mitleitung)(GA9, p.64),它并不涉及对实质内容的调整与校准。他仍以其惯用的词源追溯方法来说明这一规定性的意义根源。Korrektiv来自拉丁文:“corrigo”,它由前缀“con-”和词根“rego”构成, “con-”表示“共同”、“一起”,“rego”表示“引导”、“统治”等含义。根据海德格尔的规定,神学需要哲学的地方在于哲学的“共引”作用,共引意味着哲学与信仰一同参与到对神学研究的引导。

那么,哲学的“共引”涉及神学的哪些方面?哲学的共引具体是指什么?为何不能将其翻译为“调校”?这些问题都可通过解说上述引文获得答案。

首先,哲学的共引涉及是“神学基本概念的存在者层次上的、前基督教的内容”(des ontischen, und zwar vorchristlichen Gehaltes)。信仰本身并不需要概念上的明确界定,因为信徒在信仰中并不寻求对所启示之内容的严格准确的把握与表述。但是,神学作为一门科学需要对神学概念具有透视性。哲学的“引导”就涉及神学的基本内容或基本概念,具体来说,是这些概念在存在者层次上的、前基督教的内容。为何是“存在者层次上的”内容?因为,神学作为一门关于“存在者”的科学,其基本概念的内容会涉及不同的具体存在者。强调“存在者层次”也可以显示哲学对神学的引导,因为哲学作为存在论研究存在者最普遍的规定性,因此,它可以为神学研究之对象提供存在论上的解说与支持。为何是“前基督教的”内容?因为哲学的“引导”并不涉及基督教神学本身给出的具体信仰内容,而是关注这些信仰内容在人类生存中的先于信仰的基础,基督教的具体教义规定只能由信仰和神学自身给出。

其次,理解“共引”含义的核心在于把握上述引文“形式指引着的存在论共引”(das formal anzeigende ontologische Korrektiv)中的“存在论的”与“形式指引着的”这两个表达。哲学作为存在论考察存在者之存在,因此,与神学等实证科学的存在者层次上的研究不同,哲学探究的内容不是特定区域内存在者和存在者层次上的属性,而是研究使存在者作为存在者的存在本身,因此,哲学所作的“引导”是“存在论上的”。更为重要的是“形式指引”这一表述。“形式指引”是海德格尔为现象学做出的重要方法论贡献。研究者在使用概念标记一个现象时,常常固执于概念的流俗规定,从而把对现象的误解固化。但哲学研究又不能完全摆脱概念与术语,因为,它们是一切理论研究工作的基础。为此,海德格尔发展出了“形式指引”方法以解决哲学研究中的这一根本困难。“形式指引”意味着,我们使用概念和术语只是对现象本身实行最广泛意义上的形式上的指示,它们并未给出有关该现象的实质性规定,也并未把某一业已成型的规定当作对该现象的一劳永逸的定义,尤其是这种形式上的规定不会将任何未曾言明的前提赋予该术语。

海德格尔的“形式指引”方法源于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形式化”概念,但两者又具有根本性的差别。通过展示“形式指引”与“形式化”的渊源与差异,我们将能更好把握共引规定性中具有核心地位的形式指引概念。

胡塞尔区分了两种意义的“一般化”(Verallgemeinung):普遍化(Generalisierung)与形式化(Formalisierung)。普遍化意味着按照事物自身的等级秩序排列概念的层级,依据种属从低到高进行整理。一个概念所表示的等级越高,那么,它包括的范围就越普遍。比如,银杏、落叶阔叶乔木、乔木、植物,就是等级逐步上升,普遍化程度也逐一提高的序列。而形式化则摆脱了这种事质领域自身的等级秩序,它不需要按照从低到高的序列来获得其一般适用性。它以一个不包含事质内容之实质规定的“形式”或者“符号”来刻画某一现象。(22)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Allgemeine Einführung in die reine Phänomenologie, ed. K. Schuhmann (Den Haag: Nijhoff, 1976) S. 13.

海德格尔的形式指引概念受到“形式化”操作的启发,它们都不涉及对现象在事质内容上的预先规定。但形式指引比“形式化”走得更远、更彻底,因为,形式化过程虽不涉及对事质领域的直接秩序整理,不预先规定出事质内容本身,但它会预先规定我们与现象的关联方式。而形式指引则要求从根本上避免这些预先的规定。

海德格尔把现象看作是下述三者的意义整体(Sinnganzheit):(23)GA 60, p. 63.

1. 什么(Was),即被经验者的内容(Gehalt),如我面前被经验为“阿波罗雕像”的东西;

2. 内容怎样(Wie)被经验,如何处于关联(Bezug)之中,如雕像在作为艺术作品源初地“被欣赏”,从而处于关联之中;

3. 关联怎样(Wie)被实施(Vollzug),如我以未经反思的未抽离自身的方式沉浸在这个欣赏之中。

胡塞尔的形式化虽未对现象的内容,即什么(Was),进行实质上的规定,但对现象的怎样(Wie)进行了规定。海德格尔指出,胡塞尔的形式化其实暗藏了下述倾向,与形式的关联以及对这种关联的实施都是一种理论化与对象化的操作。以欣赏雕像为例,对象化与理论化意味着:雕像所处之关联不是源初的“被欣赏”,而是作为科学对象被“展示”;对关联的实施不是沉浸其中的欣赏,而是抽离自身把雕像当做是客观的人工制品。海德格尔认为,形式指引不仅摆脱了内容上的预先判断,也摆脱了对关联与实施的预先判断,即未预设我们通达现象的方式。(24)GA 60, pp. 63-64.因此,关联和实施的意义也在形式上以最宽泛的含义被指引,而未被直接规定下来。“现象的关联与实施不可预先就被限定,它应维持于悬而不定之中。”(GA 60, p. 64)综上,形式指引可以被理解为这样一种研究方法,它以某一形式概念指引或标记现象,但不对其内容、关联与实施进行任何预先规定。

在说明形式指引的基本含义后,我们可以展示,哲学对神学的“引导”具体是指什么。由于神学具有科学性,它必须要把信仰中所涉及的内容以概念的形式呈现出来。信仰之内容作为存在者具有一般存在者的形式结构,因此,哲学作为存在论便可以对此进行先行标记,从而能够引导对信仰之概念阐释。通过形式指引,哲学可以为神学的信仰指引出形式上的规定,为神学的科学研究提供基础,但是,却又不会把哲学或者其他学科的前提(对现象的内容以及关联或者实施的预先判断)等外在的规定性强加给神学理论。

上述解说仍显抽象晦涩,接下来本文以“罪责”(Schuld)概念为例子来说明,哲学对“罪责”的存在论规定如何能够为神学的“罪恶”(Sünde)概念提供形式指引着的“共引”。(25)Cf. SuZ, pp. 281-284; GA 9, pp. 63-64. 此外,海德格尔对保罗书信的诠释使用了“历史者”(das Historische)的形式规定作为形式指引,相关讨论可以参考瞿旭彤:《从历史问题的角度看海德格尔对保罗书信的现象学解读》,载《基督教文化学刊》40(2018),第27~47页。

在基督教神学中,“罪恶”(Sünde)是一个核心概念,它对于界定处于信仰之中的信徒与上帝的关系具有本质作用。信徒可以在信仰中领会罪责的宗教意义,比如,人类因本性之“缺陷”或者历史上的某一个“不敬”事件而对上帝负有某种罪。但是, “罪恶”究竟是何含义?它包含了哪些内容?哪些行为可以被归入“罪恶”?即使信徒不对这些问题进行概念上的清晰解答,他们仍可被视为具有坚实信仰之人。但神学研究需以明确的概念与理论来界定上述内容,否则就不能算得上是一门有关信仰之科学。海德格尔认为,若要对“罪恶”现象进行概念上的把握,以确定它在神学研究上的清楚意义,展现出“罪恶”在概念的透视性(Durchsichtigkeit),我们就需要首先对前基督教的存在者层次上的“罪责”(Schuld)现象进行形式上的存在论规定。(26)GA 9, pp. 63-64.

德语“Schuld”一词兼有“负债”与“负罪责”含义,海德格尔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现象——比如涉及财产权利的“负债”以及涉及道德法律的“负责”这两个存在者层次上的现象——它们有着更为根本的“罪责”结构,他把这一结构总结为:“一种不之状态的根据”(Grundsein einer Nichtigkeit),它包含两点基本内容:1.“不之特性”(Nicht-Charakter);2.“作为……的根据”(Grundsein für...)。为了获得对“罪责”现象之根本意义的澄清,我们需要摆脱日常对罪责的理解,脱离罪责的具体内容,以获得对罪责的形式化规定。(27)Cf. SuZ, p. 283:“只有首先从根本上询问此在的罪责存在,亦即从此在的存在方式来把握‘罪责’观念,才能澄清未必牵涉‘欠债’与权利伤害之类的罪责现象。要达到这一目标,‘有罪责’这一观念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直到摆脱对操劳共处的流俗的罪责现象的牵涉。”但出于解说的清晰与易懂,我们把海德格尔的规定“去形式化”,以具体例子来直观地说明形式上的规定。首先,所有的“罪责”都意味着某种“欠缺”(Mangel),也就是具有某种“不之特性”。因为,罪责总是意味着缺乏某种应该在和能够存在的东西,比如,“负债”意味着使得某人欠缺某物。其次,罪责本身也包含“根据/原因”这一特征,在德语中“Grund”一词既有“根据”也有“原因”的意思,海德格尔用这一词表达出罪责本身是某一个现象的根源。比如,某人通过不法行为造成了伤害,那么,他需要对这一行为“负责”,他之所以需要为此负责是因为,他是这一伤害的“根据/原因”。由此,“不之特性”与“作为……的根据”形成了罪责的形式化规定。

这一形式化规定可为理解神学的“罪恶”概念提供“形式指引”。信仰中被启示给人类的罪责是被模糊领会的,也未被明确界定,但借助于罪责概念的两点内容 “不之特性”与“作为……的根据”,神学可以对信仰中的“罪责”内容形成概念上的诠释。神学中人的罪恶无论如何被界定,无论何种罪恶,都具有“不之特性”与“作为……的根据”的普遍形式规定性。如傲慢、嫉妒或暴怒等堕落恶行可以有各种具体规定与不同解说,但作为罪责它们都包含“不之特性”(不遵守律法)与 “作为……的根据”(作为惩罚之根据)这两个形式规定,通过规定该恶行违反何种律法以及承担何种后果,神学可以给出关于该罪恶的具体概念界定。由此,信仰内容在形式指引中获得理论与概念上的清晰化,摆脱信念内容的源初的模糊性与未被规定性。在这一意义上,哲学通过给出形式指引与信仰一道“共同引导”神学。

但需注意的是,哲学进行形式指引并不意味着神学知识可从哲学概念中演绎出来。哲学能为神学所做的仅仅是提供形式的引导,指引出一个可以被宽泛地称为“罪责”的领域,并且为这个领域提供最宽泛的形式化规定“不之特性”与“作为……的根据”,在信仰之启示(提供信仰内容)与哲学(提供形式化规定)的共同引导之下,发展出神学关于“罪恶”概念的具体诠释。我们不能把这些形式化规定看作是某种已经确定的实质内容,(28)GA 60, pp. 64-65.仿佛通过这些内容就可以把神学的诸种“罪恶”概念的关键要义尽数囊括。我们也不可以把形式指引看作是具有更高有效性的证明,仿佛它具有所有神学知识都需要服从的约束性,相反,它只是对神学概念之本源的揭示(Ursprungsenthüllung)。(29)GA 9, p. 65.

也就是说,哲学为神学概念之源初内容的明确化与清晰化提供形式上的指引,但是断然不会加入任何预先的判断,更不会对这些内容加以“纠正”或“调校”。哲学之于神学,就像路标之于杂草丛生踪迹不清的林中野路,只用于指引出方向,绝不越俎代庖去开山改道。海德格尔本人也用“共同引导”(Mitleitung)一词来解说Korrektiv(GA 9, p.64)。因此,将“Korrektiv”译为“调校”有可能引发误解,而依据词源将其翻译为“共引”则更切合海德格尔之原意。

四、 “共引”概念之困境

但是,这里仍留下了一个重要问题:哲学对神学的“共引”与哲学对实证科学的指导有何根本差异?哲学可以为神学与其他实证科学的基本概念提供存在论上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哲学可以为其提供现成的实证科学知识,实证科学和神学都无法通过对哲学概念的演绎来获得具体的科学命题。那么,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何处?

海德格尔对此给出了一个令人生疑的解释。他指出,就哲学的“引导”方面而言,两者的主要差别表现在,哲学本质上具有对非神学之实证科学的指导(Direktion)任务,但哲学并不在本质上需要为神学提供引导。换句话说,在哲学的本质规定中包含着对实证科学的指导,但并不包含对神学的引导。因此,海德格尔把哲学对神学的共引更加完整地表述为:

哲学乃是对神学基本概念的存在者层次上的、而且前基督教的内容所作的可能的、形式指引着的存在论共引。但哲学是它所是的东西,即使没有实际地充当这种共引。(GA9, p. 66)

在前文已经多次提及,海德格尔从课题(研究内容)上把哲学规定为存在论,这是一门研究存在者之存在的科学,对存在的研究必然要为存在者层次上的学科(实证科学)提供存在论上的指导。但海德格尔认为,哲学本身并不会要求,它必须为神学提供指导,而是神学作为一门科学对哲学提出需求。因此,他在关于“共引”的完整表述里强调这个共引是“可能的”,且即使没有发挥这种“共引”作用,哲学仍然是它自身。

然而,这一区分显得颇为牵强,无法令人信服地说明共引与指导的区分,而这也提示出海德格尔“共引”概念的困境。他认为,就算哲学实际上未“共引”神学,也不会减损哲学的本质。但是,我们看到,哲学不实际地“指导”物理学,也不会减损其本质。因为,哲学可以筹划出有关存在者之存在的存在论研究,即使它未发挥对物理学的指导作用,存在论的本质规定也很难说就因此而不完整。另外,哲学的本质规定中未明确规定对神学的指导或者引导,但是,其本质规定中也未明确要求对物理学、生物学等具体自然科学进行指导。如果说哲学的本质中暗藏了对物理学的指导,因为,哲学作为存在论必定会给出关于存在者之存在的一般结构,那么,它在本质上也必定能够暗藏对神学的“共引”。因为,神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存在者,也必定受到存在论的“引导”,哲学作为存在论所具有的研究对象上的最高普遍性是它能够引导神学的根据。

我们看到,海德格尔区分哲学对实证科学之指导与对神学之“共引”显示出刻意为之的牵强,而这种刻意区分的动机源初地奠基于哲学(作为存在论)与神学(作为信仰科学)这两门学科的不同本质特征之间的张力。一方面,存在论的研究对象具有最高普遍性的特征,所有存在者皆可被纳入存在论之研究视野,因而,它对神学内容(“神学基本概念的存在者层次上的、而且前基督教的内容”)可以提供存在论上的“引导”,存在论研究范围的最高普遍性是哲学得以引导神学的基础。另一方面,信仰由最高存在者(被信仰者)所启发,最高存在者的超越性使得其存在方式不能被等同于其他存在者之存在,这也使得信仰具有某种超越性。为了维护这种超越性,海德格尔将哲学对神学(信仰之科学)的“引导”刻意区分于哲学对其他实证科学的指导。对哲学(作为存在论)的最高普遍性和神学的超越性这两个不同本质特征的同时坚守在他的神学思想中形成了张力,这一张力导致“共引”概念具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与矛盾性。而这一张力也表现在他对信仰之规定的模糊性上:一方面他会强调信仰内容属于普通存在者的一面,突出这是属于人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存在者层次上的内容就可被存在论所规定和引导。另一方面他又明白信仰必须由最高存在者(神)所启发,它具有超越性。因此,他刻意强调信仰之科学(神学)与哲学的根本差别,强调神学不可由哲学指导,甚至使用“死敌”等戏剧化的夸张表述来描述其对立状态。

五、 结 语

“Korrektiv”被海德格尔用来说明哲学与神学之关系,它意味着,哲学作为存在论可以为神学提供其研究对象的形式规定性,即哲学为神学提供形式指引,但也仅限于此。哲学不会为神学提供内容上的具体规定,也不会为神学内容进行调整与校准。神学概念或理论之规定需在形式指引下通过信仰充实与完善,在这个意义上,哲学(提供形式)与信仰(提供内容)一同引导神学研究。海德格尔也在这一“共引”意义上使用“Korrektiv”,它不涉及上述内容的规定,也不涉及对内容的纠正、调整或调校,而只是根据事情本身所是提供纯粹形式上的指引。

哲学对神学的引导作用源于哲学作为存在论所具有的研究对象上的最高普遍性,但神学作为信仰之科学,信仰由最高存在者所启示,这赋予信仰内容以超越性。海德格尔试图以“共引”关系来调和哲学之最高普遍性与神学之超越性之间的张力。但他对共引的解说并未能成功说明共引与指导的本质区分。两者若不做区分,则神学的超越性会被存在论的最高普遍性所吸收;若做出根本区分,保持神学的超越性,则损害存在论的最高普遍性。

这一张力并不是海德格尔独有的困难,它可被追溯到一个更古老的张力:亚里士多德思想中关于形而上学的两个冲突规定——存在论与神学。作为第一哲学的形而上学是存在论(研究最普遍的存在者),还是神学(探索最高的存在者),这两种规定本身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冲突。这一延续至今的形而上学张力隐匿在海德格尔的神学思考之中,“共引”学说呈现了他解决该张力的新尝试。但是,我们的论述也显示出,这一“共引”概念仍然存在晦暗牵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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