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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形成天津引领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

2023-05-25李文增

求知 2023年5期
关键词:全国性交易市场印发

李文增

2023年天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未来五年是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部署要求,围绕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目标导向,聚焦事关天津长远发展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实施“十项行动”。“十项行动”方案的第五项就是“实施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行动”。加快形成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作用,加快形成滨海新区新的经济引擎,重点就是要加快构建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当前,在滨海新区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虽然已经成为国家战略,但尚未得到落实。在天津开展“十项行动”过程中,加快落实这一国家战略,将会在“实施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作为国家战略的必要性

1.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属于国家战略。早在2015年,在国家实施进一步对外开放战略背景下,广东、天津和福建被列入全国第二批自贸试验区试点地区,其中天津自贸试验区拥有的重要优势之一,就是当时天津融资租赁业的业务规模已达全国近1/3的比重,居于全国融资租赁行业“排头兵”的地位。因此,2015年4月,国务院在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文)中,明确提出了支持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国金融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从而使包括天津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在内的天津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被纳入到国家战略。

2.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的必要性。一是有利于加快促進租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从天津乃至全国融资租赁业的现实和长远发展来看,虽然发展较快,但对经济发展的渗透率还不够高,与发达国家20%左右的租赁业渗透率相比,我国近年来的租赁业渗透率较低。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11350家,资产总额超过4.3万亿元;金融租赁公司71家,资产总额达3万亿元,但租赁业的渗透率徘徊在5%左右,亟需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与之相适应。另外从国内租赁业的企业运行情况来看,伴随着国内租赁企业的快速发展,很多租赁公司提出了租赁资产流转(交易)的需求。为了促进其规范发展,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统一规范的登记流转平台,集中提供专业、中立的基础服务。这不仅有利于盘活企业的存量租赁资产,而且有利于提升租赁业务覆盖面和渗透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利于中央有关行业发展管理文件精神的落实。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文),明确提出了支持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国金融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随后,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文),进一步提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登记流转平台。

三是有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性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从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性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来看,国家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指出,“建立以中心城市引领城市群发展、城市群带动区域发展新模式,推动区域板块之间融合互动发展。以北京、天津为中心引领京津冀城市群发展,带动环渤海地区协同发展”。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北京的中心作用日益显现,特别是北京的科技创新中心作用日益突出,并且在中央的支持下,还正式建立了全国性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而天津的中心作用却相对较弱,缺乏强有力的经济引擎。而就当前情况看,这个经济引擎就是上述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作为强有力的经济引擎,天津的经济中心作用就会相对较弱,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的以北京、天津为中心引领京津冀城市群发展,带动环渤海地区协同发展的作用就会显得不协调,京津冀城市群的发展就难以赶上长三角和珠三角城市群的发展步伐,南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就难以较快解决。

二、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至今未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落地的原因分析

从2015年4月开始,针对国务院先后印发和颁布的多部支持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国金融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的文件,天津给予了积极配合,为何该平台(交易市场)迟迟未能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落地?

1.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未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落地的基本情况。一是从国务院相关文件印发后的最初几年情况看,2015年天津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时,是由商务部牵头审批的。其在征求有关部委意见时,证监会提出天津交易所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准新的交易业务;人民银行提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登记公示查询功能,无需再设立新的租赁资产登记平台。2017年,按照当时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和对平台设立进行批准或备案的职责,也一并转移至银保监会。而银保监会表示需进一步研究平台设立如何更好满足监管需要,实现防范化解风险的职能。天津按照国家各部委意见,对设立方案进行了多轮修改,建立了专项工作机制,加强推动研究论证。期间,中央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其负责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此后,银保监会提出该平台是否属于基础设施,需要在人民银行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推动。

二是从国务院相关文件印发后的近几年情况来看,2020年2月,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有关文件,明确平台属于国家金融基础设施,须由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审批并监管,但该文件未规定具体准入办法,从而无法审批。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典相关起草说明中指出,统一登记的具体规则宜由国务院规定,这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了空间。

2.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未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落地的原因。从2015年之后的最初几年情况看,国务院印发的相关文件未能落实,主要是受到管理体制的影响。例如融资租赁属于金融行业,租赁资产流转平台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最初由不是金融监管部门的商务部牵头落实,不仅缺乏权威性,而且在管理体制上也无法理顺,因此,其在落实过程中遇到挑战和制约。

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当时提出天津交易所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准新的交易业务,这是由于金融管理体制尚不完善,没有把天津地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与金融市场的建设统一起来,且在天津地方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多年后,也未将该平台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这有待于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尽快按照党的十九大,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高质量发展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地推动落实。

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提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登记公示查询功能,无需再设立新的租赁资产登记平台。这从资源集约节约的角度来看,与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尚有一定差距,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只有登记公示查询功能,而没有统一的租赁资产流转(交易)功能,这显然不利于经济金融的集约化发展,是发展不充分、不完善的表现,是不利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全面高质量发展的。

虽然2020年2月,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有关文件,明确平台属于国家金融基础设施,须由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审批并监管,该文件与上述落实国务院印发相关文件精神并不矛盾,但是该文件未规定具体的准入办法,有待加快完善相关文件及其管理办法。不过在2018年,融资租赁公司转由银保监会监管指导,尤其是在2023年3月国务院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整合加强国内租赁行业监管,并设立统一的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奠定了有利條件。

三、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加快设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的现实可行性

1.天津的租赁企业数量多、业务规模大,在全国和世界的占比高。据中国租赁联盟、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和天津自贸试验区租赁联合研究院统计,截至2022年底,总部设在天津市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租赁公司、分公司、SPV子公司、海外收购的公司和港澳台当地的公司)为1739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12家,内资租赁公司141家,外资租赁总部企业1586家。从业务总量看,天津全市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0770亿元人民币,其中金融租赁约9370亿元人民币,内资租赁约6400亿元人民币,外资租赁约5000亿元人民币。天津市租赁企业数量占全国比重为18.3%,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占比达到35.5%;世界租赁业务总量约为36600亿美元,天津市业务总量约为20770亿人民币,折合3010亿美元,约占世界租赁业务总量的8.2%。可见,不论是天津的租赁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都比较大,从而显示出天津有将此类业务做强做大的足够力量,成为建成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的重要基础。

2.天津对于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天津从2015年开始就积极推动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筹建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向银保监会报送了筹建思路和初步方案,天津市领导还多次带队到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等,竭尽全力争取各方面支持。天津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还建立了专项工作机制,尽全力推进该平台各项筹建工作。

3.天津有筹建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的丰富经验。近些年天津在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多轮沟通的同时,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先行研究探索设立了纯商业性运作的租赁流转平台,勾画了“行业信息发布、线上信息咨询”两大基础服务功能模块、“资产交易服务、辅助管控服务”两大增值服务功能模块、“会员管理、数据分析”两大辅助服务功能模块;初步搭建了区域租赁平台管理架构和发展规划,为租赁资产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了一站式、专家式、管家式、个性化的服务。

4.天津具备与国家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接的便利条件。国家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在天津的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具体运行。将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设立在天津,可以便利租赁资产流转环节与登记环节的有效衔接,达到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建设事半功倍的效果。

5.在天津加快设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目前拥有良好的契机。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2021年4月21日印发了天津、上海、海南、重庆4省市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该方案要求天津的“金融服务领域:加快建设世界级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依法合规募集发行债券、资本补充工具。开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加快建设世界级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并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之相配套的就是在天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全国性的、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例如,占全国80%的天津飞机租赁业务深入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业务量是相当大的,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

四、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加快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的建议

1.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建设。建议天津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因势利导地从形成区域经济新引擎、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的高度,来加快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建设。不仅要考虑天津及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现实和长远发展,而且要从京津冀城市群,乃至整个国家城市群协调发展战略的高度,来促进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尽快落地。

2.建议把未来天津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建成拥有标准和非标准相结合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体系。从规范和完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的发展战略上来看,其交易的产品应该分为标准化(资产证券份额化)的租赁资产和非标准化(非资产证券份额化)的租赁资产。因此,建议天津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以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建设的重新启动为契机,从现实和未来发展的战略高度进行顶层设计,尽可能完善该市场建设,形成一个能适应不同租赁企业、不同租赁资产的交易市场体系,避免出现建设中顾此失彼情况的发生。

3.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天津建立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予以指导。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不仅对于近年来天津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要求,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研究探索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指导,从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有机结合上予以推进,将其纳入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而且要对现实和未来发展需要的非标准融资租赁资产交易业务进行指导,最终使天津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建设,不仅能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而且能够作为重大的区域经济引擎对引领京津冀城市群、带动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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