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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对犯罪的影响

2023-05-21叶斌熊秉元

财经问题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叶斌 熊秉元

[摘 要:民间借贷时常引发犯罪行为,这是民间借贷利率管制和高利贷入罪的重要理由。本文采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一审判决书的犯罪数据,基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和高利贷入罪的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对犯罪的影响。结果显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提高会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赌博罪,而高利贷入罪不但没有遏制民间借贷相关犯罪,反而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进一步分析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借贷相关犯罪和高利贷入罪所引发的犯罪具有抑制作用。基于溯因推理,对于这三方面事实的最佳解释是,民间借贷引发犯罪的重要机制在于民间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此,防治民间借贷相关犯罪问题的主要政策措施应是缓解资金供需矛盾。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利率上限调整;高利贷入罪

中图分类号:F0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23)05?0027?12 ]

一、引 言

高利贷是否应该入罪,这在规范体系内是一个莫衷一是的问题。支持入罪的观点有,高利贷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不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危害金融安全,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等[1-3]。支持无罪的观点有,高利贷符合契约自由原则,能够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相关犯罪并非源于高利贷,高利贷利弊参半不能全部入罪等[4-6]。在現实世界中,无论在民法法系地域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地域国家,均规定高利贷入罪,并对民间借贷利率加以管制。中国也不例外,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放贷案件办理意见”)的通知,把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形成的规则。似乎高利贷入罪的讨论应该在中国画上了句号,然而,在方法论上,高利贷入罪的实施才构成实证研究的前提。本文的主要目标正是基于事实判断的视角,依据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对犯罪的影响,尝试论证法律规制的价值。如果高利贷入罪减少了相关犯罪,高利贷就应当入罪;如果高利贷入罪并未减少相关犯罪,就应对法律规制进行反思。当然,在进行这个事实判断之前,必须回答的前置问题是民间借贷引发了哪些相关犯罪。

近年来,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对犯罪影响实证研究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首先,2014年以来,刑事犯罪判决书几乎全部上网,犯罪数据可公开获取。其次,从2014—2021年,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历经一升一降两次调整,构成理想的准自然实验,以利率调整为契机,可以外生地识别民间借贷会对哪些犯罪产生影响。再次,2019年的高利贷实质入罪同样构成了准自然实验,可藉此识别高利贷入罪对民间借贷相关犯罪的影响。最后,近年来合规贷款主体的设立,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另一种路径的政策实验。本文基于利率上限调整和高利贷入罪的准自然实验开展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与犯罪的实证研究,尝试回答以下三个问题:民间借贷会引发什么犯罪?高利贷入罪能否遏制这些犯罪?这些犯罪应当如何治理?

本文的研究结果或有三点边际贡献:首先,为民间借贷会引发哪些类别的犯罪提供中国法律和经济背景下的经验事实。其次,通过检验高利贷入罪与民间借贷相关犯罪的关系,为民间借贷引发犯罪的机制提供溯因的事实依据。最后,通过检验小额贷款公司与民间借贷相关犯罪的关系,为民间借贷的规制路径提供事实依据。

二、民间借贷规制的法律背景

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可分为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和有关高利贷的刑法条款两个方面。

近三十年来,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历经三个版本和两次修订:第一个版本是1991年7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下文简称“91版司法解释”)。第二个版本是2015年9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该条款确立了“两线三区”规则: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在24%以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介于24%—36%之间的利率约定为自然债务,对于该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请求均不予支持(下文简称“15版司法解释”)。第三个版本是2020年8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以下简称“20版司法解释”)。15版司法解释的背景是从201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管制,预期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因此,该版司法解释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四倍确定24%的利率。20版司法解释的背景是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LPR)机制正式形成,LPR成为金融机构确定贷款利率的主要标准。因此,该版司法解释依据LPR确定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背景,后两版司法解释均是被动因应利率市场化改革,换言之,利率管制的原则和标准基本由91版司法解释奠定。然而,91版司法解释的立法目标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7]。但是,自2012年以来,中国一直是位居世界前三的对外投资国,保护债权人的目标在制定15版和20版司法解释时已经不合时宜了。尽管15版司法解释对于超过36%的利率给予借款人返还利息的请求权,但在真实的民间借贷中,这种请求权很可能被借贷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所抵消,根据15版司法解释实施期间的借款合同案件数据,借款人请求返还超限利息的案件占比仅为2.89%,而且,这一请求权已被20版司法解释删除。可以说,近三十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直存在保护贷款人的倾向。由于民间资本的集中性,贷款人在民间资本市场中处于相对的垄断地位,借款人本来就是借贷合约谈判中的弱势方,加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贷款人的保护,这就使得借款合同的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并将会产生包括高利贷在内的权利不平等合约。

有关民间高利贷入罪的法律规制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先,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高利贷罪,但对于高利贷贷款资金来源设置了多项罪名加以约束。比如,高利借款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在2019年10月以前,贷款人只要在资金来源上做到形式合法,以多高利率放贷几乎不会触及刑事犯罪。其次,2019年10月,《放贷案件办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该《意见》把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且情节严重的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实质上是把高利贷纳入刑法约束。

以高利贷是否入罪为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9年10月以前。由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侧重于保护贷款人,加之高利贷的非罪化,使得贷款人不仅缺少法律约束,甚至还得到了司法保护。因此,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越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支持力度就越大,民间借贷扩张所引发的相关犯罪也随之增加。第二阶段为2019年10月以后。高利贷实质入罪,大幅增大了高利贷的违法成本,提高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只对普通民间借贷有促进作用。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的10个月,15版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未发生变化,而高利贷已经入罪,因此,这是识别高利贷入罪如何影响民间借贷相关犯罪的契机。

三、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古今中外,从基督教故事到威尼斯商人,从民国时期的江村经济到吴英案和于欢案,民间借贷常常伴随着犯罪,尤其是民间高利贷。

(一)民间借贷对犯罪影响的理论分析

民间借贷活动具有人格化特征,人际关系是达成和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的前提。人格化交易凭借人缘、地缘关系,使民间借贷深度嵌入社群。一方面,借贷双方可以高效获取融资需求和风险信息来促成合约;另一方面,借贷双方可以借助习俗规范和社会声誉来履行合约。资金供需和履约风险上的信息优势,以及习俗和声誉所降低的交易成本和履约成本,构成了民间借贷的超额租金。在供给侧,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正是这种超额租金。在需求侧,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则是正规金融厌恶风险所“让渡”的融资需求,以小微普惠金融为典型。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原因产生了中国金融市场中规模巨大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决定了其市场利率水平。一方面,供给侧原因使得利率水平受到借贷活动微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借贷期限、借款用途和借入者信用状况等;另一方面,需求侧原因使得利率水平受到宏观金融政策的影响,比如,货币政策松紧度、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和货币供应量等[8-9]。宏微观多种因素的协同影响使得民间借贷的市场利率水平呈现非常规分散的分布,普遍可达到银行利率的3—4倍,也有几十倍于银行利率水平的[10-11]。

利率分布和利率管制共同引发了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贷入罪前,就高于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而言,只会增加贷款人的规避成本,当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提高时,贷款人的规避成本会降低。对于市场利率水平低于保护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由于司法保护未超限借款的履约,当保护利率上限提高时,会降低借款人恶意违约的比率,偿债率因而上升,贷款人的履约成本会降低。因此,当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可以覆盖更多的利率分布时,履约成本和规避成本同时降低,所有贷款人的福利因而增加。因此,随着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提高,民间贷款的激励会增加,加之民間资金需求长期无法得到满足,民间借贷活动会随着民间贷款的增加而更为活跃。

如果民间借贷利率显著高于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或者社会平均利润率,那么,出于天然的逐利性,这些高价资金就会流向金融投机等高风险的经济活动。当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凸显时,如果社会习俗或声誉也不能保障履约,民间借贷就会引起贷款人的破产倒闭,进而引发资金价格波动,对实体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诱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2-14]。典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借款人将高利率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机暴利活动,使贷款人财产严重受损,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种是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利息引诱公众逐利,引发集资诈骗罪。由于市场的投资回报率总是趋于相等,足够高的利率使得资金只能进入高风险活动。因此,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主要来源应是较高利率的民间借贷。

如果社会习俗不能提供规范的借贷合约,合约履行又缺乏公力救济渠道,那么,当借贷双方发生争议时,强势方(通常是贷方)就可能采取暴力、胁迫、骚扰和恐吓等非法手段讨债或避债,引发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赌博、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等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15]。借贷关系的弱势方在资金压力之下,加之面临人身和财产上的预期风险,“理性”选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因此,缺乏规范的民间借贷还可能诱发侵犯财产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典型如诈骗和合同诈骗等。这些侵犯财产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会随着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提高,通过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的扩张而增加。

根据理论分析,民间借贷可能诱发五类犯罪,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由于提高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只通过扩张民间借贷规模的唯一渠道引发民间借贷的相关犯罪,因此,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透过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与犯罪的关系,可以识别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犯罪。在传导机制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通常是违法的资金用途所引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通常是非法催讨债务所引发。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提高会增加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即利率上限提高会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赌博罪。

假设2:高利贷入罪会减少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即高利贷入罪会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

(二)小额贷款公司对犯罪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高利贷入罪对民间借贷的抑制可能导致民间资金供不应求,因此,增加民间资金供给应能通过缓解供求矛盾,降低资金需求方通过犯罪获取资金的动机,从而减少高利贷入罪的相关犯罪。同时,增加民间资金供给还可通过对既有民间借贷的替代效应,减少民间借贷的相关犯罪。

在2010年前后,部分民间贷款主体逐步专业化组织化,开始以各类公司的形式开展借贷活动,这类公司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但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为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十一种地方金融组织。在这些受监管的民间贷款主体中,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既有民间借贷的替代效应最直接,可以发挥增加资金供给的作用,从而减少各类犯罪。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会减少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贷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犯罪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所载的犯罪时间统计各类犯罪数量。借鉴唐应茂[16]的方法,计算各省级行政区刑事判决书在2014—2021年的上网率,均值达到114.87%。因此,通过刑事判决书数量度量犯罪数量,选择性偏差是比较小的。省级宏观经济数据来自中经网数据库和各省的统计年鉴,省级工商企业信息来自各省的工商局资料,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时间和高利贷入罪时间分别来自91版、15版和20版司法解释和放贷案件办理意见。以中国31个省份(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为截面,2014年1月至2022年3月的月度为时间序列单位,形成样本量为3 069的面板数据。根据理论分析,提高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可能存在影响,本文选取在理论上与民间借贷相关的11种犯罪,1计算犯罪在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较高和较低时期的均值,以及在高利贷入罪和未入罪时期的均值,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所有11种犯罪的数量都在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较高时期比其他时期有所增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为典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增加幅度较大。仅凭均值的统计结果,提高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可能引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似乎与假设1相符。而大多数犯罪类别在高利贷入罪时期比其他时期有所增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增加幅度较大,增幅甚至高于按照放貸案件办理意见的规定本应增加的非法经营罪。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在高利贷入罪期间有明显下降,但该降幅并未排除疫情的影响。仅凭均值的统计结果,似乎高利贷入罪并没有遏制民间借贷相关犯罪,与假设2不符。当然,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调整和高利贷入罪与民间借贷相关犯罪的关系究竟为何还需经过实证检验。

(二)模型设定和变量选择

在社会、经济和人口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各种犯罪数量会随着时间趋势而自然增减,因而为了识别利率上限调整和高利贷入罪与各类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从15版和20版司法解释的背景来看,民间借贷参与者对于两次利率调整不可能事先知晓,2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也并非管控犯罪。因此,这两次调整构成了理想的准自然实验,随机地将利率上限调整前后的民间借贷参与者分入接受新旧规制的两个组别。同理,《放贷案件办理意见》的背景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不直接针对民间借贷,而且,在该《意见》发布实施前,司法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高利贷已经时有出现,高利贷等民间借贷主体不会在实施该意见之前就改变行为。因此,高利贷入罪也构成较理想的准自然实验,较随机地将高利贷入罪前后的民间借贷参与者分入接受新旧规制的两个组别。以实施利率上限调整和高利贷入罪为政策契机,通过双重差分模型,可以外生地识别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对犯罪的影响。本文构建如下实证模型:

[Crimeit=βTreati×Postt+j=17αjxjit+ui+vt+εit]   (1)

其中,i代表省份,t代表月份,Crimeit代表被解释变量,包括表1中的11种犯罪,用各省每月的犯罪数量衡量。[Treati×Postt]代表解释变量。Treati代表实验组和控制组的虚拟变量,表示地区活跃度。假定利率上限调整和高利贷入罪的处理效应对于民间借贷活跃度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政策干预力度,Treati根据各省份的民间借贷活跃度区分政策实验组和控制组,民间借贷活跃度以各省份借款合同案件的累积数量为观测值,并对观测值做归一化处理。Postt代表政策时间虚拟变量,由于在15版司法解释的实施期间内(2015年9月至2020年7月),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为24%,明显高于前后两期,1因而把15版司法解释的实施时期设为实验期,前后两期为非实验期;同理,高利贷入罪前为实验期,高利贷未入罪为非实验期。实验期内Treati×Postt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小额贷款公司是进一步分析的解释变量,用各省工商企业信息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衡量。xjit是控制变量,包括:自筹融资,用年度数据除以12的月度数值度量。正规金融贷款量,用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季度数据除以3的月度数值度量。金融中介率,用本外币存贷款总额/国内生产总值的数值度量。人口密度,用当地总人口除以土地总面积度量。人均可支配收入,用总可支配收入除以总人口数量度量。人均财政预算支出,用财政总支出除以人口数量度量。人均受教育年限,用总受教育年限除以人口数量度量。疫情效应,疫情效应由疫情期和封城期两个虚拟变量度量,疫情期变量在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赋值为1,其他为0;封城期变量把有重要城市封城的省份和月份赋值为1(包括2020年1—5月湖北和河南,2020年7—9月新疆,2020年12月辽宁,2021年1月河北,2021年7—11月河南,2022年1—2月河南,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陕西,2022年3月广东),其他为0。ui代表地区固定效应,表示地区之间在地方性法规、执法力度和裁量标准等因素的差别;vt代表时间固定效应,表示月度之间在法律法规修订和裁量标准等因素的差别。εij代表期望为0的随机扰动项,假设εij为独立同分布,与ui和vt不相关。

(三)描述性统计

表2给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由表2可知,根据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2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与相关犯罪的概况可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作为被解释变量的11种犯罪中,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数量较多,各省每月平均超过100起;集资诈骗罪和强迫交易罪的数量较少,各省每月平均仅4—6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数量较为接近,各省每月平均19—34起。第二,作为解释变量的利率上限提高和高利贷入罪,均值分别为0.606和0.293,也即实验期的占比分别是60.6%和29.3%,该占比适于进行实验组和控制组的对照检验。第三,民间借贷活跃度均值为0.181,活跃度最高的地区(数值大于0.900)是浙江、江苏、河南和山东,活跃度最低的地区(数值小于0.010)主要是西藏、海南和青海。民间借贷活跃度与所有11种犯罪的相关系数均超过0.500,其中,与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相关系数超过0.650,显示出民间借贷对这些犯罪可能存在的正向影响。第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各省每月新增8.435家,尽管数量不多,但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种犯罪都存在负相关关系,显示出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借贷相关犯罪可能存在的负向影响。

五、实证研究

(一)基准回归分析

1.利率上限提高与犯罪关系的检验结果

表3是基于模型(1)估计的利率上限提高对各地区犯罪数量的影响结果。由表3可知,根据交互项利率上调×地区活跃度的估计系数,利率上限提高对五种犯罪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赌博罪,而且,这种影响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和改变非实验期后仍然是一致的。利率上限提高所影响的犯罪类型中,前两种犯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后三种犯罪分别属于侵犯财产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个结果与假设1基本一致。因此,假设1得到验证。但是,利率上限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没有显著影响,可能的解释是,利率上限提高可同时通过拓宽合法的偿债渠道而减少暴力催讨,这种减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效应与民间借贷扩张增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效应相互抵消,使利率上限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影响消失。

2.高利贷入罪与犯罪关系的检验结果

根据理论分析,民间借贷很可能是通过高利贷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侵犯财产权罪产生增长效应。按照这个逻辑,打击高利贷至少会弱化民间借贷对这两类犯罪产生的增长效应,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表4是基于模型(1)估计的高利贷入罪对各地区各类犯罪数量的影响结果。由表4可知,根据交互项入罪×地区活跃度的估计系数,高利贷入罪對6种犯罪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这种影响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和改变非实验期后仍然显著。在高利贷入罪所影响的6种犯罪中,非法经营罪就是放贷案件办理意见的规定,其增加符合预期。但是,其他5种犯罪的增加似乎与假设2相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大多数高利贷入罪后的观测样本处于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管控时期,高利贷入罪对这5种犯罪的增长效应只可能被低估。因此,假设2被证伪。

在假定高利贷入罪能够有效打击高利贷的前提下,尝试解释表4的结果。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低利贷)就会对表4的前5种犯罪产生影响。但是,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表3的结果应该包括所有民间借贷(高利贷和低利贷)都会引发的犯罪类型,然而,表4中的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并未出现在表3中,而且,这种解释还需要假设只有民间借贷的高利贷会引发集资诈骗罪和赌博罪。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高利贷入罪有效打击高利贷后,民间对高价资金的需求缺乏相应的供给。事实表明,高利贷入罪很可能会抑制民间资金供给,以浙江省为例,在高利贷入罪的2019年和2020年,民间投资增长率从2018年的17.8%骤减到7.2%和2.6%。1当民间资金供不应求时,正如资金供需均衡分析所预示的,资金的价格只会上涨,直至涨到可以接受犯罪的代价,于是对高价资金的需求转向成本更高的资金来源,比如通过诈骗、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手段来获取资金。如果这种解释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仅打击高利贷的做法恐怕值得商榷,至少应疏堵结合,让民间资金需求获得合法的供给。

(二)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由于模型(1)是广义双重差分模型,因此,采用事件研究法进行平行趋势检验。构造15版司法解释实施前(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实施中(2015年9月至2020年8月)和结束后(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的各期虚拟变量与Treati的交互项,替换模型(1)中的Treati×Postt进行回归。对实施前和结束后的交互项估计系数进行联合显著性检验,F检验结果不显著,即实施前和结束后的所有交互项系数与0无显著差异,对实施中的交互项估计系数进行联合显著性检验,F检验结果在5%水平上显著,即实施中的所有交互项系数显著不等于0。同理,构造放贷案件办理意见实施前(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的各期虚拟变量与Treati的交互项,和实施后(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的各期虚拟变量与Treati的交互项,替换模型(1)中的Treati×Postt进行回归。交互项估计系数的联合显著性检验显示,实施前的所有交互项系数与0无显著差异,即实施后的所有交互项系数显著不等于0。这证明了本文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2.安慰剂检验

替换控制组进行安慰剂检验,以家事纷争程度作为利率上限调整对各地区的干预程度,构造实验组和控制组,具体以各省份的探视权纠纷累计数量作为家事纷争程度的观测值,并对观测值作归一化处理。由于没有理论支持家事纷争程度可以度量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干预程度,因此,家事纷争程度所构造的是“伪实验组”“伪控制组”。同理,以无关于民间借贷的20种民事纠纷构造20组“伪实验组”“伪控制组”。进行模型(1)的回归,[β]的显著性检验显示,利率上限提高对实验期内“伪实验组”的影响均不显著。安慰剂检验的结果有两点含义:一是表明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提高是通过民间借贷的扩张而非其他渠道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赌博罪。二是表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提高对这5种犯罪的影响并非偶然,达到5%的显著性水平。安慰剂检验的结果表明,民间借贷确实影响这5种犯罪,民间借贷的扩张会增加这5种犯罪的数量。进一步验证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三)进一步分析

通过统计各省工商企业信息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构造小额贷款公司变量,与民间借贷相关犯罪的变量进行匹配,将模型(1)中的交叉项替换为小额贷款公司变量,通过固定效应模型,检验小额贷款公司对各类犯罪的影响,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由表5可知,除了赌博罪和强迫交易罪,小额贷款公司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都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只更新到2019年底,这个结果至少表明2014—2019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加对民间借贷相关的4种犯罪,以及高利贷入罪所增加的4种犯罪都产生了遏制作用。假设3得到验证。

综合表3、表4和表5的结果,基于溯因推理,从这些事实的集合中推导出逻辑自洽的最佳解释:民间借贷引发犯罪的重要机制是民间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为这个解释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事实:第一,对比表4和表5,小额贷款公司的增量资金供给减少了高利贷入罪所增加的4种犯罪。第二,高利贷入罪所增加的6种犯罪,都有通过侵犯他人财产、扰乱市场秩序和扰乱公共秩序来获取资金的特征。第三,对比表3和表4,表4的犯罪形式在暴力形式上有所升级,从诈骗升级到强迫交易和敲诈勒索,而两表的主要变量是高利贷入罪,因此,犯罪形式变化的原因很可能是更加紧张的资金供需矛盾。第四,对比表3和表5,除了赌博罪外,表5中的民间借贷相关犯罪都有所减少,而此表的主要变量是小额贷款公司,因此,民间借贷相关犯罪减少的原因很可能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加使得资金供需矛盾得到缓解。

六、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判决书所载的公开犯罪数据,藉由15版和20版司法解释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和高利贷入罪的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民间借贷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影响,以及高利贷入罪对于民间借贷相关犯罪的影响,利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借贷相关犯罪的抑制作用,得出如下四点主要结论:首先,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提高会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赌博罪。其次,高利贷入罪会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再次,小额贷款公司对主要的民间借贷相关犯罪和高利贷入罪所增加的犯罪都产生了抑制作用,即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会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最后,对以上三方面事实的最佳解释是,民间借贷引发犯罪的重要机理是民间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在中国,高利贷长期未入罪有其源于金融结构的必然性,只要民间资金需求还是无法得到有效供给,高利贷入罪就只会加剧资金的供需矛盾,从而产生更多弊端。要解决民间借贷的相关犯罪问题,功夫恐怕不在法律规制,而在于调整金融结构。在民间资金需求长期无法得到正规金融供给的情况下,高利贷入罪会通过对民间资金供给的抑制,增加侵犯财产、扰乱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因此,尽管高利贷可能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风险,但是,单方面打击高利贷是头痛医头的偏方,对症下药之策是缓解民间资金的供需矛盾。而且,当民间资金供给充足时,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自然会下降,甚至,高利贷的市场也会逐渐消失。这个推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绝非空想,因为民间资金市场可以凭借个人信息高维数据的分析,大幅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大幅降低资金的风险溢价。所以,只要资金供给足够充裕,没有其他重要因素可以推高民间借贷利率。关于民间借贷利率,Kuran和Rubin[17]的研究发现,单方面保护弱势的借款人反而会增加借款利息。1这一研究结果与高利贷入罪增加犯罪的事实相结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有如下政策含义:在既定的金融结构中,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应当在通过增加融资借款渠道充分供给借款人的同时,打击存在暴力催收行为的职业放贷人,单方面保护借款人或单方面打击贷款人都可能事与愿违。其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是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民间贷款主体,具有减少民间借贷相关犯罪的效果,因此,这个事实为尽快制定实施《放贷人条例》提供了依据。通过《放贷人条例》把地下民间贷款主体纳入监管视野,提高其经营业务的透明度,抑制民间借贷引发犯罪的其他机制。从监管民间借贷的目标出发,《放贷人条例》应基于宽准入、多预防的原则,在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利率税收政策等方面尊重市场自发秩序;帮助民间贷款主体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建立民间贷款主体的经营风险预警系统和信用体系,对贷款利率和资金流向等进行跟踪监测,对潜在的違法违规行为要明确贷款主体的相应责任。最后,表5的结果还显示,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借贷相关犯罪存在显著的抑制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力度还相当薄弱(系数值较小),主要原因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还非常少,在巨大的民间借贷市场中无法产生较大影响,以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广东、江苏和浙江为例,从2014—2019年,三省六年总共新增小额贷款公司1 822家,各省每年新增仅一百家左右。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民间融资服务企业还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疏导民间资金需求的同时,降低民间借贷活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论发放高利贷罪及其刑事责任[J].政法学刊,1990(2):18-21.

[2] 龚振军.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理性及路径探讨[J].政治与法律,2012(5):45-53.

[3] 陶建平.高利贷行为刑事规制层次论析[J].法学,2018(5):180-192.

[4] 茅于轼.重新认识高利贷[J].农村金融研究,2006(9):61.

[5] 吕垚瑶.我国高利贷刑法治理策略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4):127-136+208.

[6] 周铭川.论刑法中的高利贷及其刑事可罚性[J].社会科学研究,2018(4):73-81.

[7] 杨立新.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J].法律适用,2015(11):8-18.

[8]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变动影响因素及其监测体系重构研究[J].浙江金融,2011(1):15-20.

[9] 潘彬,金雯雯.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作用机制与实施效果[J].经济研究,2017,52(8):78-93.

[10] 张庆亮,张前程.中国民间金融利率研究的文献综述[J].经济学动态,2010(3):79-82.

[11] 张萍.农村地下金融转化的焦点与关键:夯实政府管制[J].宏观经济研究,2009(4):42-46.

[12] 孔令学.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辨析[J].河北法学,2013,31(3):125-130.

[13] 强力.我国民间融资利率规制的法律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54-67+159.

[14] 王新.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J].当代法学,2021,35(1):61-70.

[15] 邱兴隆.民间高利贷的泛刑法分析[J].现代法学,2012,34(1):112-124.

[16] 唐应茂.司法公开及其决定因素: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分析[J].清华法学,2018,12(4):35-47.

[17] KURAN T,RUBIN J. The financial power of the powerless:socio?economic status and interest rates under partial rule of law[J].Economic journal,2018,609(128):758-796.Influence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Private Lending on Crime:

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the Adjustment of Interest Rate Cap

and the Criminalization of Usury

YE Bin1,2,HSIUNG Bing?yuan2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Zhe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Hangzhou 310023,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58,China)

Summary:Within the normative system of law,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on whether usury should be criminalized, all of which:the ones in favor of either criminalization or decriminalization,have their own logical arguments. Laws in the vast majority of countries and regions criminalize usury and regulate interest rates on private lending, and a key rationale for criminalizing usury and regulating interest rates on private lending is that private lending can be a source of criminal activity. In October 2019,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sued a notice ‘on Opinion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Handling Illegal Lending Criminal Cases, which defines usury as an illegal business practice.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ology requires substantive incrimination of usury as a prerequisite for factual judgments. For the purpose of evaluating whether usury should be criminalized, the factual judgment of whether criminalizing usury reduces the crimes associated with private lending should be used.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riminal judgment data from China Judgements Online and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involving the adjustment of private lending interest rate cap and criminalization of usury, uses the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model to empirically test the influence of private lending and criminalization of usury on private lending?related crime.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private lending is associated with illegal public deposit?taking, fund?raising fraud, fraud, contract fraud, and gambling. As for the criminalization of usury, it does not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private lending crimes, but increases the incidence of illegal public deposit?taking, fraud, contract fraud, forced trading, and extortion. In addition, empirical research showed that the opening of microfinance companies had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main private lending?related crimes and the crimes increased by the criminalization of usury.

Compared to previous literature, this paper makes a marginal contribution in three ways. Firstly, this paper, by using the adjustment of the interest rate cap for judicial protection of private lending, identifies the five types of crimes associated with private lending in the Chinese legal and economic context. Secondly, this paper, by exami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riminalization of usury and the crimes associated with private lending through the substantive criminalization of usury, provides a factual basis for retrospective reasoning about the mechanism by which private lending contributes to crimes. Thirdly, this paper, by tes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icrofinance companies with private lending?related crimes, provides an experimental effect of alternative paths for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private lending.

Key words:private lending; legal regulation; adjustment of the interest rate cap; criminalization of usury

(责任编辑:刘 艳)

[DOI]10.19654/j.cnki.cjwtyj.2023.05.003

[引用格式]叶斌,熊秉元.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对犯罪的影响——基于利率上限调整和高利贷入罪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23(5):27-38.

收稿日期:2023?01?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司法去地方化研究”(20CJL005)

作者简介:叶 斌(1985-),男,浙江杭州人,副教授,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法律经济学理论和实证研究。E?mail:yeshaoweng@163.com

熊秉元(1957-),男,台湾南投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恒逸讲座教授,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主要从事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E?mail:hsiung@zju.edu.cn

1 催收非法债务罪自2021年3月起施行,未历经高利贷入罪和利率上限调整,因而不纳入实证检验。

2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调整原则提出了新的意见,但这个意见并未公开,而是在法院内部掌握使用。

1 2015年8月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19.2%,2020年9月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15.4%。

2 相关系数分析结果未在正文中列示,留存备索。

1 资料来源:《浙江统计年鉴2021》第83页。

1 由于伊斯兰教义不允许借贷收取利息,使得穆斯林在奥斯曼帝国的民间借贷市场中,借款利息要上涨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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