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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背景下医疗机构法律事务管理

2023-05-20马静

管理学家 2023年9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思维医疗机构

马静

[摘 要]文章通过阐述依法治国和卫生健康行业法治建设的背景,结合最新法律文件的出台,从医疗机构内各种争议事件的处理需要、医务人员个人事务的法律服务需求、患者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医务人员法治思维习惯养成的需要等方面分析加强医疗机构法律事务管理的现实意义,简要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医院法律事务管理的做法,以期推动医疗机构建立依法治理、合规运营的管理新模式,解决医疗机构管理者在医院法治建设方面的法律困惑,帮助医疗机构建立更完善的内部缺陷整改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助力医院建设内部法治文化环境。

[关键词]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法务管理;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3)09-0070-03

随着国家医改政策的深化,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科学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迫在眉睫,法律风险防控应是现代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但由于长期以来,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均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工作重点,客观忽视了医疗机构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导致卫生行业的法律意识薄弱[1]。

医疗机构法律事务专职系统化管理能够改善医疗机构法律风险意识薄弱的现状,有助于医务人员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并建设与时俱进的患者安全与医院法治文化。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要求:大型医院的巡查重点包括公立医院党建、行业作风建设、运行管理等。其中,运行管理包括法制规范运行管理。法制规范运行管理主要是指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医院法治建设内容,这是大型医院巡查方案的新增内容,反映了国家卫健委对于医院法治建设的重视[2]。

2019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法治建设要求融入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运行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保障和基础性作用[3]。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方面根据地方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对北京市卫生健康行业内部法治机构建设、外聘法律顾问管理等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特别强调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专职法治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的法治工作。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对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监管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旨在提升各项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提供科学指导和制度遵循,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运行。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科学立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公民守法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必须依法治理。依法治理的含义是好的制度、好的治理、人人守法、良性运作。

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文件相繼发布、施行。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发布在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立法方面更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卫生健康领域密集立法说明了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必然性和紧迫性,医疗机构依法治理首先面临的就是正确的法律适用和新旧法律的衔接,这无论是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还是对于专业律师都是一种挑战。如果无法做到全面了解、正确适用法律,医疗机构的运行将随时面临难以预知的法律风险。

传统管理观念认为,医疗机构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医疗技术能力上,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在拼院士、拼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拼博士占比、拼重点专科、拼SCI。如今,这种“重技术不重管理”的发展理念已不再适应现代医院管理的需要。医疗技术能力高低的“单一因素”也无法体现医疗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

医疗机构的综合竞争力体现在:医疗技术能力、服务质量与安全、经费控制水平、品牌与宣传、各种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处理能力。具体到法律风险管理,医疗机构既有和其他法人组织共有的法律风险,例如人事劳资合同纠纷、各种经济往来合同纠纷、采购合同纠纷、服务外包合同纠纷、环境安全侵权纠纷、职务犯罪预防等,也有作为医疗机构特有的法律风险,例如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危化品管理纠纷、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医疗机构内各种争议性事件的处理需要

医疗机构管理中遇到的争议事件主要包括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人事管理纠纷等。由于大部分医疗机构都聘有法律顾问,上述争议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一般直接交由律师处理,这种“治已病”的管理方式是现阶段普遍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弊端是,医院管理人员不了解事件有无法律上可评价的缺陷,外聘律师不了解医院内部管理事务的运作规律,故而这种做法无法起到在管理中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管理的作用,不能体现缺陷信息对于质量持续改进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应推进医疗机构法务部门的建设和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专职法务部门在协同法律顾问处理各种争议事件的过程中,能根据法治建设的要求发现医疗机构管理的待完善之处,以法治思维促进合规管理。

以合同纠纷为例,虽然合同审查已成常态,但因为外聘律师不了解医疗机构的运行规律,对于合同目的、合同履行等情况无法深入了解,形式审查多于实质审查。

(二)医务人员个人事务的法律服务需求

医务人员个人或其家庭有法律服务需求时,医疗机构法务部门可以为员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在有需要时联系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笔者作为律师,同时也是医院法务人员,经常接到员工的法律咨询,常见事项包括工伤事件、婚姻家事(个别涉及家庭暴力)、个人或家庭投资涉及的经济纠纷、交通事故、作为患方遭遇医疗纠纷、子女遭遇校园暴力等。医疗机构内部员工在没有个人事务烦扰时,方能心无旁骛地投入工作,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这既是保障医患安全的需要,体现了作为单位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三)患方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

医疗纠纷争议是医疗机构最耗费精力解决的争议事件之一,原因之一就是患方对正确维权途径的不了解,和对自己是否遭遇侵权没有正确的法律认识,导致在维权路上走了很多弯路,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耗费了个人精力,同时可能会因最终结果不达预期而对法官和律师不满进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可谓是两败俱伤。

医疗纠纷发生之初,如果患方能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法务人员帮助其客观理性地看待非预期的治疗结果和这种非预期治疗效果在法律上的评价,就能以最小的成本化解争议,重建医患信任关系,无论是对改善医患关系,还是对于社会和谐,都是切实可行且十分必要的。

(四)医务人员法治思维习惯养成的需要

我国的医学教育普遍存在重技术、轻人文的现象,医学生课程设置中法学课程或薄弱或缺失。随着医疗纠纷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这种状况已经有所改观,但医学生及医务人员的法治思维养成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医务人员法治思维习惯养成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善于以法律的标准审视自己的执业行为。医务人员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要求在医学生的在校课程设置中增加法学基础和医事法学的课程,要求医院管理者重视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相关培训。

采用既往的培训模式时,专业律师注重法条的解读,内部安全管理人员注重管理缺陷的分析,这两种培训模式均导致了医疗安全缺陷事件的法律评价的缺失。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法务与外聘律师的合作,促进其对医院法律事务的系统化管理,将有助于医院管理者法治思维的养成,有助于建立更有效的培训机制,引导医务人员逐步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以法律的标准定义指引自己的执业行为。

近年来,美国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始组建强大的内部法律顾问团队,在医院设立医院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美国医院总法律顾问制度借鉴了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医院内部法律服务机构一般称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一般称作“总法律顾问”“总律师”“首席法律顾问”等。美国医院的总法律顾问通常都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相当丰富的医疗法律执业经历,在行业协会中担任成员,有的还在大学任教,具有相当高的水平[4]。

日本的医疗卫生法体系比较完善,医院内均设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收集和分析重大医疗事故信息,并把近期发生的事故及医疗纠纷诉讼的内容告知全体医务人员,从而建设良好的医疗安全文化[5]。

在国内,某些大型公立医院已经看到了医疗机构法律事务专职管理的必要性,也做了卓有成效的尝试,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京清华长庚医院的法律事务部门均为专职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部门职责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员工法律服务、法律法规培训等。

加强医疗机构法律事务管理,首先应设置健全的法治工作部门,有专门的工作场所,配备专兼职法务工作人员,并逐步完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制度。法治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法学和医学的教育或工作背景,熟悉医院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知识,可以要求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般法务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律和医院管理知识。

一是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核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对外签署合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等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事项、合同、制度等,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得发布实施或签署。

二是建立依法执业管理制度。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卫健委相关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建立依法执业档案等。

三是加强法律顾问管理。重视内部培养和选聘法律顾问,明确内部法务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为法律顾问履职提供条件。编制法律顾问履职评价表,督促法律顾问持续改进工作。

四是建立案例评析制度。对投诉举报、仲裁诉讼、行政处罚等典型案件开展评析,以法治思维评价医院管理行为,针对法律风险点督促医院整改并加强培训[6]。

加强医疗机构法律事务专职系统化管理,促进内部法务部门与外聘律师合作,能够防范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解决医疗机构管理者在合同管理、运营管理、纠纷处置、后勤管理、教学科研和医联体建设等方面的法律困惑[7],建立更完善的内部缺陷整改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建设内部法治文化环境,敦促医务人员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这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医疗机构现代管理的应有之义。

[1]李艺虹.公立医院管理体系中专职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C].中国卫生法学会.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国卫生法学会,2014.

[2]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11-21.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12-26.

[4]岳靓,郑雪倩,刘方,等.美国部分医院法律顾问制度实践分析[J].中国医院,2018(08):12-15.

[5]刘亚敏.公立医院法务部门建设研究[D].南京中医药大学,2018.

[6]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EB/OL].山东省卫生健康委,2021-12-30.

[7]郑雪倩.医院需要“法务部”[J].中国卫生,2015(12):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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