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海洋安全竞合关系与发展趋势
2023-05-15王筱寒
贺 鉴 王筱寒
(云南大学 国际关系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91)
随着海洋世纪的到来,东亚①各国日益重视海洋发展,纷纷出台相关海洋安全战略以维护海洋利益。东亚海上通道战略地位显著,海洋资源丰富,美西方也愈加关注东亚海洋安全,采取多重举措加以干涉,意图施加重要影响。因此东亚地区海洋安全形势持续动荡不安,海上摩擦、冲突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海洋利益最集中、海洋矛盾最复杂的地区之一。为了更好地维护地区海洋安全,中国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并积极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东亚海洋安全合作已初步形成双边和多边层面互补、内外联动、新兴与传统项目结合的海洋安全合作机制网络。然而,域内外的竞争与合作并存使东亚海洋安全关系存在双重复杂面相。中国的崛起使得东亚地区的海洋安全主导权竞争不可避免,但由于东亚各国在多个非传统安全议题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东亚海洋安全合作势在必行,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已提上议程,将为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作出贡献。
当前,学界多从国际关系学、法学、地理学、区域国别学等多个视角对东亚海洋竞合关系进行了解读与总结,对东亚海洋安全形势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从国家角度出发,学界对中日韩和东南亚国家的海洋安全战略的出台背景、内容及影响进行系统研究②;从双边互动角度出发,学界对中国和美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在南海、东海的海洋争端进行了分析,同时聚焦于南海、东海地区的其他国家间关系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例如日本和越南的海洋安全合作③;从区域角度出发,学界从海洋经济安全、环境安全以及域外海洋势力干扰等多重角度对东亚海洋安全合作的利弊进行了探析。④总之,目前学界已对东亚海洋安全问题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但在东亚海洋安全竞合关系及发展趋势领域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鉴于此,笔者将海洋安全形势作为一个动态系统加以解析,从东亚海洋安全竞争态势的研究视角切入,在竞争环境下探讨合作的可能性,从而探讨东亚海洋安全关系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东亚海洋安全的竞争态势
2022 年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20 周年,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40 周年。在这特殊时期,东亚海洋安全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海上传统安全问题愈加凸显,海上划界和海洋权益问题引发地缘竞争,美西方在东亚海洋战略博弈加剧。据此,东亚海洋安全关系表现出一定的竞争态势。
(一)美西方在东亚海洋战略博弈加剧
美西方海洋战略调整为东亚海洋安全形势带来了不确定性因素。其中,中美博弈成为左右东亚海洋安全形势的最重要变量。
1.美国实施针对中国的南海“航行自由行动”,并对中国海上维权行为进行干涉。在“印太海域态势感知伙伴关系”(Indo-Pacific Partnership for Maritime Domain Awareness)框架下,美国通过双边“随船观察员协议”(Shiprider Agreement)和针对东南亚国家的“东南亚海上执法倡议”(Southeast Asia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Initiative)等定期向南海部署海岸警卫队。[1]新冠疫情期间美国多次炒作中国在南海的军事存在。美国国务院在2020 年4 月的声明中谴责中越南海渔船冲突事件,并在同年7 月的声明中强调将帮助面临中国压力的南海国家。[2]2021 年美日印澳四国领导人召开“四方安全对话”(QUAD),释放出潜在信息——美国将中国视为置于俄罗斯之上的竞争对手和敌人。[3]在同年4 月举行的美国—东盟外长视频会议上,美国时任国务卿蓬佩奥公开指责中国“威胁”南海邻国。[4]
2.美国在南海地区进行联合军演,向东亚国家提供军事援助和培训。近年来美国在东亚海域的联合军演愈加频繁。2020 年7 月美国海军“里根”号航母打击群与日澳海上力量在西太平洋海域举行联合军演,同年10 月14 日,美国“巴里”号驱逐舰穿航台湾海峡,10 月15 日,美国派出美陆军1 架CL-604 侦察机(ACBA95)和美海军1 架P-8A 反潜巡逻机(AE67C2)分别前往东海和南海进行军事侦察。[5]2022 年6—8月,美国主导的“环太平洋-2022”(RIMPAC-2022)联合军演有日本、韩国、新加坡、菲律宾等26 个国家参演,这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旨在加强太平洋地区国家间的军事战略互信,提高应对海上安全威胁和人道主义救援的能力。[6]继此次军演之后,2022 年8 月美国与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在苏门答腊岛进行了“超级鹰盾2022”(Super Garuda Shied 2022)年度联合作战演习,强化了美国和印尼的军事关系。另外,2021 年6 月美国提出一项名为“重建更好世界”(Build Back Better World)的全球基础设施建设倡议⑤,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意在与“一带一路”倡议形成直接对抗。总之,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军事影响力越来越大,加剧了东亚海洋安全秩序的不稳定。[7]
3.美国通过在南海周边国家建立军事基地,多次干涉别国内政。冷战后美国虽然撤出东亚国家的驻美军事人员和军事基地,但仍通过海军第七舰队常驻日本佐世保基地、冲绳,并驻扎于韩国的釜山、浦项和镇海基地,在菲律宾设立克拉克空军基地,在东亚地区保持军事部署和持久存在。[8]另外,美国多次干涉别国内政,激化中日关系紧张态势。钓鱼岛争端爆发后,2014 年奥巴马公开发表声明支持日本,这是美国总统首次公开美国对这一争端的立场。[9]2017 年特朗普与日本时任首相安倍晋三首次联合出席新闻发布会时强调,美国致力于维护日本及其行政控制下所有地区的安全。[10]另外,美日政府在大阪G20 峰会期间发表联合声明称,两国领导人“确认《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五条适用‘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⑥。2021 年拜登和日本时任首相菅义伟在电话中讨论了“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五条保卫日本,其中包括‘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11]。美国多次重申对钓鱼岛及其他海域的防务支持,此行径本质是对他国内政的直接干涉,严重威胁着地区安全。美国一系列行为的背后,是借拉拢盟友意图制衡中国。而日本与中国挑起划界争端的强硬立场,也是以不断强化的美日同盟作为依托,日本在权衡与美国关系时很可能会采取对待中国的激进立场。
4.欧盟国家多次干涉东亚海洋安全事务,意在与中国形成竞争态势,增强其在东亚的影响力。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法国加大了在东亚地区的参与力度,例如与东亚各国进行高层对话、参加海上演习、参加地区论坛部长会议或海军研讨会等。2022 年欧盟与包括印尼在内的东南亚国家在阿拉伯海进行首次联合海军演习。[7]欧盟亦多次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旨在支持东盟在地区事务中的核心地位。例如2021 年欧盟发布了关于“印太”事务的集体立场文件《欧盟印太合作战略报告》,旨在通过欧盟—东盟峰会和亚欧会议机制,巩固对东盟的支持,确保东盟在地区事务中的主导地位。[12]
(二)东亚国家间海洋权益竞争不断激化
东亚国家间海上争端问题凸显,“蓝色圈地运动”愈演愈烈,海洋权益竞争不断激化。海上争端影响东亚国家政治互信及海洋安全政策的连续性,使得域内对海洋资源的竞争更加激烈。具体而言,南海争端和历史遗留的东海、黄海划界争端问题直接影响着东亚国家政治互信。
南海争端愈演愈烈,南海主权国家的政治互信受阻。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南海声索国加速非法单边油气勘探行动,频频向中国施加压力。如2020 年1 月印尼抗议中国渔船在纳土纳海域非法捕鱼,同年8 月马来西亚外交部长希山慕丁公开反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权利主张。[13]2021 年马来西亚指责中国军机在南海飞行并声称该行为对马来西亚主权构成了安全威胁,随后多家西方媒体对此事予以关注和炒作。[14]同年3 月菲律宾非法主张牛轭礁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多次挑起与邻国的海洋争端。[15]2022 年6 月,菲律宾杜特尔政府单方面宣布终止与中国就海上油气共同开发进行的合作谈判。尽管小马科斯政府表达了重启谈判的愿望,但菲律宾方面仍坚持以国内法和单方面主张作为两国油气合作的先决条件。[16]受政府更迭的影响,中菲磋商机制谈判扑朔迷离。这些海洋争端为域外大国参与东亚地缘竞争提供了契机。
东海和黄海划界争端问题严重影响东亚海洋安全关系的稳定发展。以中日海洋划界争端为例,中日两国对划界问题各执一词,双方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诸多龃龉。2020 年11 月日本石垣市议会宣称“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在日本。[17]2021 年美日发布《美日领导人联合声明:新时代美日国际伙伴关系》,再次表示钓鱼岛问题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第5 条。近年来多艘日本渔船试图登上钓鱼岛宣示所谓日本“主权”,在东海遭遇中国海警船拦截。随着国际形势变化及日本政府政权更迭,东海和黄海争端在新时代出现新变化,东亚难以形成有效连续的海洋安全政策,从而难以形成具体的行动方针以更好地处理海洋争端。加之韩日的独岛(竹岛)争端、朝韩的海上划界问题以及日俄的北方四岛争端,严重影响了东亚海洋安全治理的深化。
事实上,中国长期主张解决东亚海上领土争议的原则⑦已经难以为继。部分域内国家在海洋领域加强对中国的地缘围堵,依然沿用冷战思维和对抗思路来应对海上争端和分歧,采用军事联盟等形式,并通过社会舆论等途径扭曲、诋毁中国长期主张解决东亚海上领土争议的相关原则,诽谤中国谋求海洋战略势力扩张。另外,东亚成员国数量较多且缺乏强有力的领导国家以保障地区海洋安全利益,加之东盟面临选边站、边缘化危机,影响了东亚海洋安全治理的推进。以日本核污水排海为例,东盟国家对日本此举并未进行明确反对。东亚国家虽面临这一共同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亦缺乏共同应对地区威胁的行动能力,未能采取有效的合作应对方案。由于东亚地区缺乏领导力,而日本等国作为领导者也未承担领导责任,致使东亚海洋安全治理尚处于对话机制阶段,合作成果较为有限。因此,如何和平理性地解决争端,直接关系到东亚海洋关系竞争态势加剧与否,也直接关系到东亚国家的互信和安全政策建设。
二、东亚海洋安全合作的影响因素
为了应对共同的安全威胁、获取共同的海洋经济利益及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东亚已展开全方位、多领域的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完善东亚海洋安全合作机制仍存在较多局限性。整体而言东亚海洋安全的合作态势正不断加强。
(一)影响东亚海洋安全合作的有利因素
东亚共同面临卫生治理、气候变化、渔业管理、法律框架和海洋意识缺失等跨国问题。[18]尤其是在应对共同海洋安全威胁、维护海洋经济利益等方面,东亚各国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这构成了东亚海洋安全合作的有利因素。
1.应对共同的海上通道安全威胁。海上通道安全威胁上升,会对沿海各国人民的生命、经济安全造成威胁,甚至会导致环境灾难,因此迫切需要东亚各国深化合作以应对海上恐怖主义、海盗及海上跨国犯罪行为。据国际海事局(IMB)2022 年全球海盗事件报告分析,全球发生海盗袭击船舶事故最多的区域是在东南亚,主要集中在新加坡海峡,印尼、马来西亚和菲律宾水域,其中新加坡海峡一共发生38 起针对在航船舶的袭击事件,占比超过80%。[19]另外,包括海上偷渡、贩毒、走私在内的海上跨国犯罪行为对海洋经济造成巨大冲击。随着海上贸易往来增多,维护海上通道安全是东亚各国的共同选择,也是今后海洋安全合作的重中之重。
东亚已经采取海上联合军演和建立打击海盗合作机制等措施应对共同的海上通道安全威胁。中俄“海上联合”系列演习旨在提高两国海军共同应对海上安全威胁、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能力。中国与东盟成功举行“海上联演- 2018”和“海上联演- 2019”两次海上联演,积极探讨海上联演和防长会晤机制化,推动完善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的使用。[20]1988 年起中国协助东盟国家展开合作共同打击海盗,成功破获了“露易莎”号、“奥米2 号”和“环球火星”号等多起跨国海盗案件。[21]2019 年日本海上自卫队护卫舰“五月雨”号和中国海军驱逐舰“太原”号开展“日中亲善训练”的通信演习,强化中日在海上通道安全领域的协作。
东南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联合巡逻,减轻海上通道安全威胁。2004 年印尼、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启动了名为“海上巡逻行动”(MALSINDO)的合作机制。2017 年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尼达成协议共同进行海上巡逻,并设立三处海上指挥中心。另外,新加坡—印尼建立名为“水面图像监视系统”(SURPIC)的联合雷达监视系统,以便展开更系统、更有效率的海上巡逻工作。
东亚重视海上执法部门的合作并形成打击海盗共识。中国和东盟通过举行中国与东盟海上执法合作研讨会、东亚峰会(EAS)、东盟海事扩大论坛(EAMF)及东盟地区论坛(ARF)等途径密切航道合作,探讨联合打击海上跨国犯罪机制,并签署《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ReCAAP)。日本以技术手段提供信息共享援助,促进海上搜救合作。同时,日本支持东盟中心地位和由东盟推动的与海洋安全合作有关的机制,如东盟地区论坛、东盟国防部长会议(ADMM)和东亚峰会。[22]另外,1993 年日俄制定的《日本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防止领海外水域及其上空事故的协定》强化了日俄海上交流,推动日俄定期进行海上执法磋商,共同打击海盗。
2.应对共同的海洋生态安全威胁。对热带珊瑚礁的破坏、石油泄漏、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等使得东亚海洋生态安全威胁上升,不仅直接伤害土地、水体和人体健康,还会加剧社会危机,影响国家关系稳定。因此迫切需要东亚各国开展合作,以防范和应对多种海洋生态安全威胁。
海洋污染严重制约东亚海洋经济发展。仅靠单个国家无法最大程度预防和消除海洋污染,加强合作才是东亚海洋经济发展的唯一出路。2023 年8 月24 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开启了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的正式排海,此后的数十年间,福岛核电站产生的污染水将持续排入大海。福岛第一核电站迄今储存的核污染水多达134 万吨,核污染水中含有60 多种放射性核素,仅氚核素总量就非常惊人。[23]这将对东亚海洋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其一,海洋受到核污水的影响,渔业和水产养殖业会面临严重威胁。其二,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对珊瑚礁、海草床、鱼类栖息地等海洋生态系统将造成伤害,不仅危害生物多样性,还会影响东亚旅游业发展。其三,受污染的海产品进入市场供应链,会对食品安全带来潜在风险。总之,日本此举严重违反了国际道义责任和国际法义务,是对生计和健康问题的轻视以及对国际法治的漠视,严重损害了周边国家利益,东亚非传统安全威胁同步上升。
另外,东盟海洋塑料垃圾产生量在东亚所占比重较大,且处理能力和速度远远落后于海洋垃圾产生速度,东盟海洋环境承受巨大压力。
面对共同海洋生态威胁,东亚就海洋生态安全合作已达成诸多共识。中国通过《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2009—2015)》《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等为东盟海洋治理提供技术、方法、经验和能力支持。2019 年中国与东盟共同推动“海洋减塑行动”,充分利用环境合作机制达成减塑共识。[24]2019 年中国与东盟举行包括环境合作国家联络员会议、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工作组会和能力建设培训等5 项活动在内的生态环保合作周系列活动。[25]海洋生态安全合作将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的重要共识转化为实际行动,使双方共同收益增多。另外,日本加强对东盟海洋灾害的人道主义援助。2018 年日本与东盟四国财长举行会谈并设立“东南亚灾害风险保险支援机构”(SEADRIF),帮助东盟成员国在遭受自然灾害时快速获取救灾资金,[26]这成为亚洲首个应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框架。
3.获取共同的海洋经济利益。海洋安全与海洋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切相关。东亚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共同海洋利益增多,将会直接推动东亚海洋安全合作的磋商和落实。
东亚经济呈逐渐增长态势,为开展海洋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东亚在多重压力下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也是目前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地区。⑧加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支持,东亚共同的海洋经济利益不断增多,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海洋产业对东亚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上升。东亚在造船业、渔业、海洋油气业及海洋交通运输业领域具有较多共同利益。二是涵盖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以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领域在内的区域国家在水资源保护及蓝碳合作领域都具有共同利益。三是东亚各国在深海开发、海洋生物制药等新兴领域有着共同利益,在南海开发过程中更需要加强东亚各国的海洋生态经济合作。
为了获取共同的海洋经济利益,东亚已形成多种经济—安全合作框架共同发展模式,可以有效地取长补短,促进经济发展。[27]东盟与俄罗斯于2021 年12 月在印尼首次展开海上联合军演,旨在共同保障海洋经济活动安全。[28]此外,西太平洋海军论坛(WPNS)、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亚信会议(CICA)、博鳌亚洲论坛(BFA)、香格里拉对话(SLD)等在传统海洋安全领域提供了建立对话和磋商机制的平台。[29]
4.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南海资源丰富,南海周边各国拥有丰厚利益。只有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才能保证南海各国获取最大的安全利益;只有坚持通过和平的方式增进信任、开展合作,才能把南海建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使南海周边各国受益。
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引领下,努力管控争议、增进互信、推动合作,总体保持了南海的和平稳定。[30]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就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和管控海上分歧取得了多项共识。关于“南海行为准则”(COC)磋商已进入工作组层面的实质性会议阶段,案文的第二轮审读工作正在加快推进。[31]中国与东盟南海合作机制初具雏形。中国与东盟通过“第一轨道”与“第二轨道”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南海争端妥善解决。截至2019 年,中国已与除文莱外的所有南海声索国都建立了专司海上争议的对话磋商机制。2020 年第23 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积极呼吁推进“准则二读”,同时东盟各国也支持早日达成有效并有实质意义的准则。[32]《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对海上紧急事态外交高官热线平台指导方针》为避免海上冲突升级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渠道,包括在南海设立海上搜救的热线平台和召开“处理南海潜在冲突研讨会”,便于政府在合作平台上及时应对南海的一系列紧急事态。
(二)完善东亚海洋安全合作机制的不利因素
1.松散或临时性的机制较多。现有的海洋安全合作仅停留于共识层面,多聚焦于较低层次对话与交流,限于各大国际会议所建立的合作论坛。东盟—中国(“10+1”)经济贸易合作、东盟—中日韩(“10+3”)经济贸易合作和东亚峰会等合作机制均为非正式论坛性质,虽然具有灵活、开放的优势,但机制较为松散,尽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双边、多边的区域海洋合作,但在实践领域尚未取得显著成果,未形成完备的制度框架和共同行为准则,难以确保海洋合作长期有效的运行。[33]
2.缺少具有实质性约束力的监督机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性,仅是各国基于共识签订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很难在实践中得到落实。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现有的合作机制多数没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无法保证合作效果。[34]当前东亚“双边+多边”的海洋安全合作机制仍缺乏整体性和专门性的框架来监督合作过程,域内大国也不能发挥集体性领导作用,此种框架下的安全合作成果始终有限。
3.合作机制存在议题重叠的问题。这是合作机制的功能冗余和资源分配效率低下的表现,难以实现机制的最大效用。以《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和《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为例,它们在应对东南亚海盗、海上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等问题上具有相似的目标和领域,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竞争,不利于整合力量。因此,现有重叠的合作机制在如何加强管理、解决安全危机等方面仍值得进一步商榷。
4.东亚区域海洋安全合作层次有待提升。实际上,并非所有国家都参与了东亚海洋安全合作。例如,印尼和马来西亚是海上恐怖活动相对严重的国家,然而它们至今未加入《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马六甲海域反海盗合作的有效性。
东亚海洋安全合作也面临东亚国家差异性大、地区新旧矛盾叠加以及如何协调与美国关系等问题,这些都对东亚海洋安全合作构成了挑战。
三、东亚海洋安全关系的发展趋势
东亚海洋安全合作已积累大量的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在中国积极倡导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和蓝色伙伴关系的背景下,推动东亚海洋安全关系朝着优态共存、共享安全和利益均衡的方向发展已势在必行。
(一)优态共存——多途径理性处理海洋主权争端
在研究安全—伦理关系时,余潇枫[35]强调“无论哪一个层次的行为体想要获得安全都只能通过互惠互建才能达到共优共存,这是所有国家寻求安全的价值目标”。只有通过多途径理性处理海洋主权争端,才能推动行为体间的“优态共存”,深化海洋安全合作。
1.中国与日本或将理性处理相关海洋争端。2022 年11 月中日曼谷首脑会谈确立了“共同致力于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建设性、稳定的中日关系”的新定位,为未来中日关系发展指明了方向。[36]展望未来,中国或可与日本建立建设性安全关系,对话协商解决争议,强化中日海上油气业合作,并不断加强在东海、南海的行政、执法和经济存在。中日在医疗卫生、节能环保、观光旅游等领域合作潜力巨大,可以RCEP 谈判为契机和抓手,把握海洋经贸合作机遇,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合作内容推动双方实现技术合作升级,使合作成果惠及两国人民,从而缓解中日海洋紧张态势。
2.南海周边国家或将妥善处理南海争端。未来,在东亚进一步提升卫生合作水平的基础上将迎来东亚海洋安全发展真正的战略机遇期。中国推动构建南海蓝色伙伴关系,可选择多种场合,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讲好“中国故事”,提升海洋话语权。中国可借鉴北极理事会模式来建立南海合作理事会,有效处理南海争端,同时积极构建南海经济圈。南海周边国家也可以通过海陆联动构建南海经济圈,推动陆地经济和涉海经济协调发展,有助于东亚国家消除戒心,提升信任,实现真诚合作。
(二)共享安全——推动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习近平同志强调“应该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创新安全理念,搭建地区安全合作新架构,努力走出一条共建、共享、共赢的亚洲安全之路”。[37]余潇枫[38]强调“共享安全”是指行为体之间共存共优以及和平、和合状态的相互保持与享有,与西方“建构安全”相对。基于此,“共享安全”理论在中国亚洲新安全观的建构中占据核心位置。在共享安全视角下,安全需要所有国家共建,安全成果也将由所有参与国家共享,这与构建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不谋而合。要实现持久的海洋共享安全,在东亚地区需要提出一种超越狭隘的民族国家利益和排他性区域主义的全新思维范式。从长远看,构建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是较为理想的方案。
1.海洋利益交汇点的增多助推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构想源自中国和菲律宾双边海上安全合作实践。2017 年中国和菲律宾海警在工作会晤中共同提出构建中菲“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为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构想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雏形。[39]中菲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为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良好示范,当前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存在诸多可行之处。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RCEP 签署以及区域经济合作平台不断增多,各国通过经济合作、环境保护、安全合作和信任建设等方面努力,加强了彼此间的联系与依赖,形成了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海洋安全挑战,促进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总之,东亚海洋利益交汇点不断增多,为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良好基础。
2.中俄+东盟合作模式助推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东盟中心框架下的中俄+东盟合作模式是以“一带一路”倡议为抓手,以中俄+东盟合作为两翼,以增强东盟自主性,消除东盟国家的疑虑。“海洋命运共同体”所强调的新型海洋秩序体现了时代发展趋势,与西方传统的零和式海洋霸权观念存在着根本性差异。[40]东盟中心框架下加强中俄+东盟合作模式将有效实现东北亚和东南亚海洋安全战略的联结,东盟中心地位将进一步加强。这主要基于两点考量:其一,中俄+东盟合作模式具有包容性,允许对海洋安全持不一致看法的参与者以平等身份参与合作,并坚持通过非正式协商达成全体一致的原则,更有利于合作精神的形成。其二,东盟多次强调“东盟中心地位”,寻求在地区事务乃至全球事务中有更多发言权,避免卷入大国在东亚地区的争斗,使大国的区域合作在东盟框架内更加稳定,从而为东亚发展增添动力。[41]
中俄海洋安全合作基础良好,发展势头强劲,应更加重视发挥中俄海洋安全合作的作用。中俄在北冰洋、太平洋展开了海洋合作。自2004 年中俄签署联合军演备忘录后双方海洋安全合作逐渐深化,未来双方在海洋经济安全合作、“一带一路”与北方航道对接方面应继续加强合作,可以为东亚地区提供稳定持续的大国力量,以减少成员国较多带来的机制冗杂和碎片化等问题。总之,建立东盟中心框架下中俄+东盟合作模式,将是当前东亚寻求深化海洋安全合作的有效方式,也是助推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建构的关键模式。
(三)利益均衡——寻求域内外行为体在东亚的共处之道
随着东亚海洋安全合作的不断深化,东亚国家将重新审视与美国的关系,并妥善处理与俄罗斯、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国家的海洋外交关系,推动中美良性对话,加强危机管控,寻求域内外行为体在东亚的共处之道。
1.推动中美良性对话。中国或可推动中美良性对话以寻求中美在东亚的利益均衡之道。与美国在东亚和平相处是中国的基本态度,推动中美良性对话是首要方向。未来深化东亚海洋安全合作的关键在于使中美和平相处这一政策具体化。首先,明确海洋安全合作的共同利益和长期目标,包括保护海洋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合作目标。其次,建立定期的中美高层对话,包括政府官员、学者和民间团体,讨论海洋安全机制合作的具体问题,制定政策和行动计划。再次,双方可以共同探讨完善海洋安全治理机制,包括法律、治理规则和协议,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其中,建立有效的危机管理机制非常关键。中美可以制定危机沟通渠道,避免南海安全危机继续升级。在打击海盗和应对海洋生态灾害等海洋非传统安全问题上,中美两国仍有较大合作空间。中国或可努力推动中美高层良性对话,增信释疑,通过一种制度化的方式合理容纳美国在东亚地区的角色,[42]推动双边关系重回正轨。
2.夯实与俄罗斯、澳大利亚及欧洲国家的海洋安全合作。以域外行为体为借力,可以更好地平衡域内大国的海洋利益。近年来参与东亚海洋事务的域外大国更加强调海洋安全合作,特别是易受跨国威胁影响的海上航道安全。由于海洋的流动性,域外国家可以为海上安全行动提供重要的资源和能力,如信息共享和响应性跨国决策。域外国家适当地参与域内海洋安全合作将有助于实现整体安全的共同目标。例如,加强与俄罗斯的海洋伙伴关系建设,加强与澳大利亚和欧洲国家在东海、南海海洋事务的沟通合作,通过外交渠道保持双方接触,并通过推动安全对话、海上搜救协定、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等机制框架的不断完善,构建建设性安全关系。在已有合作基础上,中国可通过借助区域内已有经济合作机制为海洋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协调东亚国家对利益的不同需求和偏好,为各方找到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东亚在海洋安全领域竞争与合作并存,短期内呈现竞争态势的增强。但随着东亚各国共同利益的增多以及合作共识的深化,东亚海洋安全合作将不断加强,逐步迈向构建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道路。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建构过程中,中国方案仍需注意几个方面:第一,可从双边合作入手,逐渐拓展为多边合作;第二,可将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作为战略支点国家,逐步扩大海洋安全治理网络;第三,推动政府主导、民间配合的路径。可以预见,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将会造福更多的国家与人民,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更加良性的发展环境,推动东亚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发展。历史终将证明,中国的理念与实践将为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提供重要动力,而东亚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也将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支撑,从而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与完善。
注释:
① 广义上来说,东亚涵盖东北亚和东南亚地区。东亚海域泛指太平洋西岸、亚洲东部的地理范围,主要包括中日韩及东南亚国家以及东海、南海等基本空间。
② 参见金永明:《中国海洋安全战略研究》,《国际展望》2012 年第4 期,第1-12 页;张晓磊:《日本海洋军事战略动向及对中日安全关系的影响》,《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3 年第3 期,第72-89 页;冯梁:《亚太主要国家海洋安全战略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12年版;Thayer C A:Vietnam’ s Strategy of ‘Cooperating and Struggling’ with China over Maritime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Journal of Asian Security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16 年第2 期,第200-220 页。
③ 参见漆海霞,齐皓:《同盟信号、观众成本与中日、中菲海洋争端》,《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 年第8 期,第106-134 页;杨震,周云亨:《论中美之间的海权矛盾》,《现代国际关系》2011 年第2 期,第6-11 页;鞠海龙:《中菲海上安全关系的突变及其原因与影响》,《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6期,第70-82页;Yoshimatsu H:China, Japan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Pursuing Strategic Goals Through Economic and Institutional Means, Journal of Asian Security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17年第 3期,第294-315 页。
④ 参见胡波:《中国海上兴起与国际海洋安全秩序——有限多极格局下的新型大国协调》,《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 年第9 期,第4-33页;Bradford L J F:The Growing Prospects for Maritime Security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Naval War College Review,2005 年第 3 期,第63-86 页。
⑤ 该倡议全称为“重建美好世界:满足中低收入国家巨大基础设施需求的积极倡议”。该倡议无论是聚焦的领域——比如气候、健康、数字技术等,还是“价值驱动、高标准、透明”原则,无一不是更加直接地与“一带一路”倡议形成抗衡。
⑥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Treaty of Security and Safeguard Between Japan and United States)第五条共同防卫规定:“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在特朗普与安倍大阪G20 峰会会晤的前一周,美国时任国防部长吉姆·马蒂斯在东京与日本防卫大臣稻田朋美举行的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说:“美国将继续承认尖阁诸岛由日本政府管辖,适用于《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五条。”此外,马蒂斯在会晤中强调,美国反对任何试图推翻日本对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管理的单方面行动。详见Mattis J:Joint Press Briefing by Secretary Mattis and Minister Inada in Tokyo, https://www.defense.gov/News/Transcripts/Transcript/Article/1071436/joint-pressbriefing-by-secretary-mattis-and-minister-inada-in-tokyo-japan/。
⑦ 中国长期主张解决东亚海洋领土争议的原则,例如在南海为“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东海为“搁置争议,留待今后解决”。
⑧ 2022 年9 月世界银行发布2022 年10 月期《东亚与太平洋地区经济半年报》。据世界银行预计,东亚2022 年的经济增速将从2021 年的7.2%放缓至3.2%,2023 年则有望反弹至4.6%。